尋找債務出口〈11〉更生清算可以秘密進行嗎?《2008.05.13》
尋找債務出口〈12〉到底要不要再協商?《2008.05.26》
尋找債務出口〈13〉聲請更生或清算,可以反悔嗎?《2008.05.26》
尋找債務出口〈14〉完全沒有財產也可以聲請清算嗎?《2008.05.26》
尋找債務出口〈15〉債務金額到底怎麼確定?《2008.05.30》
尋找債務出口〈16〉哪些債務不能免責?《2008.06.12》
尋找債務出口〈17〉債務人的保證人該怎麼保障自己的權利?《2008.06.12》
尋找債務出口〈18〉更生清算有次數限制嗎?《2008.06.16》
尋找債務出口〈19〉更生清算會影響配偶的財產嗎?《2008.07.17》
尋找債務出口〈20〉過度消費也可以聲請更生清算嗎?《2008.07.30》

本專欄文章與法扶『尋找債務出口』同步更新




尋找債務出口〈11〉更生清算可以秘密進行嗎?

《2008.05.13》案例:
小綠是一名保險業務員,因為業績佳收入高,小綠養成了刷卡消費,揮金如土的消費習慣。然而今年景氣下滑,小綠的業績越來越差,所積欠的卡費也從全額繳清變成只能繳最低應繳金額。在以利滾利的情形下,小綠終於陷入債務漩渦而無法脫身。

為了怕服務的公司知道自己有債務問題而將她開除,小綠到處向親友借貸還款給銀行,就是希望銀行可以不要打電話到公司催債而影響她的工作。

小綠希望能夠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並重新展開新人生,但是聲請更生可以秘密進行,不讓別人知道嗎?如果被公司知道小綠正在聲請更生,公司可以開除她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由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意旨是希望債務人可以透過法律規定,以較為簡便迅速的程序,達成清理債務的目的,因此消債條例的設計上有許多以「公告」代替「送達」的規定,目的就是希望能夠簡省送達所耗費的時間,迅速完成程序。同時也能夠簡省送達所需的郵務費用,以減少聲請人所應負擔的程序費用。

另外,「公告」制度的設計也能夠讓聲請人的所有債權人即時瞭解聲請人的更生或清算程序進度,俾免錯過申報債權或聲明異議的時限。

目前在司法院及各地方法院的網站上,都已經陸續將法律規定應公告的消債事件裁定公告上網,而只要輸入聲請人的身份證字號,也可以即時查詢聲請人的更生或清算程序狀況及進度。

除了網路上的公告之外,由於消債事件的審理並非屬於「依法得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因此在法院覺得有需要而傳喚聲請人到庭說明時,也會在公開的法庭審理。

所以,小綠的更生事件並沒有辦法「秘密進行」,仍然必須經過「公告」程序,必要時也會有「公開審理」的程序。

不過,法院的各種裁定或通知,除了以網路公告之外,對於應送達的裁定,法院都會送達到聲請人所指定的送達處所,並不會主動寄送任何裁定到小綠服務的公司。這與強制執行時,若債權人欲查扣債務人的薪資,法院便會將裁定寄送到債務人的公司是不一樣的。

所以,基本上小綠並不需要擔心更生事件的相關裁定會寄送到公司去,而造成工作上的困擾。另外,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除非勞工有該法第11條不適任的情形或是第12條的重大違規情事發生,否則公司不能任意資遣或解雇勞工。因此,只要小綠的債務問題不會影響其正常的工作表現,公司依法是不能以勞工有債務問題而將小綠開除或資遣的喔!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6017341.html








尋找債務出口〈12〉到底要不要再協商?

《2008.05.26》案例:
大雄是一名貨運司機,5年前因為兒子罹患罕見疾病,大雄為了讓兒子接受最好的治療,於是向銀行借了100萬,並且將唯一的一棟房子設定抵押權給債權銀行。大雄為了沈重的醫藥費負擔,又陸續辦了信用卡、現金卡預借現金,數年下來,大雄積欠了250萬的卡債。

95年間,大雄與債權銀行達成了一致性協商,針對卡債的部分約定了協商還款條件,而有房子做為擔保的100萬債權則必須依約還款,不得一併協商。

大雄依約持續還款了一年,沒想到貨運行因為經營不善而倒閉,失去工作收入的大雄再也繳不起協商的還款數額,大雄希望能透過消債條例來清理自己的債務,他需要再次進行協商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6項之規定,在消債條例施行前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者,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發生,否則債務人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也就是說,曾經在95年間透過銀行公會的一致性協商機制,與債權銀行達成一致性協商的債務人,除非有重大困難無法還款,否則應該都還是要按照協商條件還款。然而如果發生了無法還款的不可歸責事由,就不必再次進行協商,而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由於銀行公會所辦理的一致性協商在95年12月31日即截止辦理,因此在96年1月1日以後,陸續與債權銀行個別約定還款條件者,並不算是消債條例所稱的「協商成立」,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仍然必須再次進行協商前置的程序。

而至於曾經參加95年間的一致性協商,但是協商不成立的債務人,根據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也必須再次申請協商前置,再次協商不成立者,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95年間的一致性協商,並未包括有擔保債務、保證債務或是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如保險公司、郵局或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的債務,因此,若95年間曾經成立一致性協商,但是有保證債務、有擔保債務等等未納入該協商內容者,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前,到底需不需要再次進行協商前置程序,實務上出現分歧的見解。

依高雄地方法院相關裁定內容觀之,若債務人在95年協商內容中,沒有將保證債務、有擔保債務等納入該次協商者,都視為協商不成立,必須在消債條例施行後,再次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共同協商之請求。再次協商不成立時,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過,目前銀行公會似乎對此有不同的解釋,對於95年間曾經協商成功的債務人,不管有沒有保證債務或有擔保債務未納入協商,債權銀行目前的作法仍是以不符法律規定為由拒絕債務人的協商申請。

在大雄的案例中,因為大雄有100萬的有擔保債務,如果依照高雄地方法院目前的實務見解,大雄必須與最大債權銀行再次進行協商前置程序。如果最大債權銀行以不符法律規定為由拒絕進行協商者,大雄可以在提出協商申請的30日後,根據消債條例第153條之規定,以債權銀行逾期不開始協商為由,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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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債務出口〈13〉聲請更生或清算,可以反悔嗎?

《2008.05.26》案例:
阿金是個土地代書,因為聽信朋友的建議,於是向銀行辦理50萬元的貸款,用來投資期貨。然而阿金根本不懂期貨投資,因此一兩年下來,所投資進去的金錢全數賠光,積欠銀行的貸款也迅速累積到了300萬元。

阿金在95年間,和債權銀行成立協商,每月應依照協商還款條件償還3萬元。阿金的工作收入雖然可以應付清償協商還款的要求,但是他總還是心存僥倖希望可以不必還錢。

阿金的朋友告訴他,只要向法院聲請更生,就可以欠錢不用還,就算法院不認可,也可以隨時撤回聲請,不會對阿金造成影響,這是真的嗎?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後,可以反悔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的規定,曾經在95年間與債權銀行達成一致性協商的債務人,如果沒有不可歸責事由致履行還款條件顯有重大困難的情形發生,原則上不能任意毀諾而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否則可能會被法院裁定駁回,而原來協商的還款條件也會失效,債務將會回復原來的高利率計息方式,對債務人而言並非有利。

當然,被法院裁定駁回的更生或清算聲請案件,雖然仍然可以再次提出聲請,但是債務人一定要具體說明不可歸責事由和提供聲請所需的各式文件,否則還是有可能再次被法院駁回。

為了節省司法資源,並且讓債務人在聲請之前慎重的考慮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利弊得失,消債條例規定,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後,除非得到已申報債權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同意,否則不能任意撤回聲請。如果法院已經針對債務人的財產做出了保全處分的裁定,也一樣不能撤回更生或清算的聲請。

另外,消債條例的立法意旨是希望有還款困難的債務人,能夠在法院的介入下,透過合理的還款方式來清理債務,並不是讓人可以欠錢不必還。債務人提出更生的聲請之後,一定要配合法院進行程序,除了要誠實申報財產及收入、支出狀況外,也必須要提出合理的更生方案說明自己的還款計畫。

如果債務人不肯配合法律程序,或是提出不合理的更生方案者,法院將會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屆時債務人就必須被迫進行清算程序,而會喪失財產自主權,並受到生活、住居、出境及職業等限制。

本例中,阿金既然有能力依照協商還款條件清償債務,建議還是應該按照協商條件清償債務,若毫無理由即貿然向法院提出更生的聲請,很可能會遭到法院駁回。

縱使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阿金也必須提出合理的更生方案,不能心存僥倖不願還錢,否則一旦法院不認可阿金的更生方案,將會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屆時阿金依法即不得從事土地代書的工作,這樣的結果很可能會讓阿金更加得不償失喔!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6089497.html








尋找債務出口〈14〉完全沒有財產也可以聲請清算嗎?

《2008.05.26》案例:
老張是一位重度肢體障礙者,每個月靠政府補助金勉強維持生活。老張的家在一次風災中全毀,家當也全沒了。老張為了維持生活,只好靠信用卡和現金卡預借現金度日。幾年下來,老張累積了五十萬的卡債無力償還。

老張想跟債權銀行談協商,債權銀行卻告訴他名下完全沒有財產或還款能力的人,不能向法院聲請清算,所以也沒有必要進行協商前置程序,勸老張死了心。債權銀行並勸老張不如個別跟銀行和解,想辦法跟朋友借錢來還給銀行。

老張眼見利上滾利,債務要得到清償似乎是遙遙無期,他該怎麼辦呢?沒有收入或財產就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對於無力清償債務的人,設計了更生和清算兩種清理債務的方法,所謂的更生,是指債務人所提出的更生方案,經過法院認可後,在六至八年的期間內,定期定額還款給債權人的清償方式。

因此,得適用更生程序的債務人,本身一定要有穩定而持續的還款能力,而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在1200萬元以下者,才能透過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而清算則是指債務人將自己名下的財產交給法院進行變價,並且由法院將所得價款分配給債權人,再由法院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依法審酌債務人可否獲得免責的清償方式。

適合選擇清算程序的債務人包括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超過1200萬元,或是雖然未超過1200萬元,但是本身毫無還款能力的債務人。透過清算程序,這類的債務人可以一次清理債務,不需要訂出長期的還款計畫慢慢清償。

本案中,由於老張並沒有工作能力,而所領取的政府補助金又僅足以餬口,因此老張沒有穩定的還款能力,即不適合選擇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但是老張的房子和名下的財產都在風災中全毀,在沒有任何財產可供老張交給法院進行變價分配的情況下,法院是否會允許老張聲請清算呢?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名下無任何資產或收入的債務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清算之聲請,除了可以向法院提出暫免繳交一千元聲請費及其他相關程序費用的請求之外,法院為了簡省程序,經評估債務人確實沒有財產後,還可以在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的同時,也一併裁定終止清算程序。這樣債務人就可以省去冗長的法院程序,直接請求法院給予免責及復權的裁定。

老張名下雖然沒有任何財產及收入可供法院變價分配,但是他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清算,如果老張沒有消債條例所規定的不免責事由存在,法院很快就會終止程序並且給予免責和復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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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債務出口〈15〉債務金額到底怎麼確定?

《2008.05.30》案例:
小如是一名上班族,兩年前為了資助朋友阿文創業,向銀行辦理了信用卡、現金卡和小額信貸,前後共借了100萬給阿文。

不料阿文的事業失敗,阿文也避不見面,小如面對龐大的債務,只好努力工作賺錢,然而還款的速度始終追不上利息增生的速度。兩年下來,小如雖然早已經還了一百多萬元,但債權銀行卻還是主張小如連本帶利還需還款180萬元。

小如該怎麼確認自己的債權?是完全依照聯徵中心的信用紀錄為準?還是可以提出債權額的爭執呢?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之規定,對於債務人的債權,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

也就是說,債務人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之後,依法所必須陳報的債權指的就是在更生或清算開始以前所發生的債權。舉凡債務人所積欠的借款本金、利息、稅金、健保費、房屋貸款等等,都算是更生或清算的債權。

然而在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以後才發生的利息、違約金等等,則稱之為劣後債權,不必一併計算在債務人對法院所陳報的債權總額裡面,而劣後債權也不是利用更生方案或清算程序進行清償,而是在其他債權都受償之後,債務人的財產或收入還有剩餘,才可以用來清償劣後債權。

原則上,債務人在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時,必須先確認自己所負擔的債務總額,並且要將本金與利息、違約金合併計算陳報債權。所應陳報的債權除了向銀行借貸的無擔保債權、信用卡、現金卡債權之外,也包括民間債權、被銀行轉賣給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以及有擔保的債權。

債務人雖然可以向聯徵中心申請信用紀錄以及債權人清冊,然而由於聯徵中心的信用紀錄及債權人清冊只能呈現金融機構的債權,而且因為債權金融機構陳報給聯徵中心的資料有時間限制,其債權資料與實際發生的債權可能有落差。

因此聯徵中心的紀錄只能做為參考,債務人還是應該憑著自己的認知與計算向法院陳報債權。

法院在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後,會公告通知債務人前來申報債權,債務人如果對於債權人所申報的債權有意見,一定要在法院製作的債權表送達之隔天起十天內,具狀向法院聲明異議。債務人提出聲明異議應該表明要聲明異議的對象以及自己所主張的債權額,由法院根據雙方所提出來的證據與計算方式來裁定實際的債權額。

債務人如果對於法院的裁定還有意見,還可以透過抗告程序進行言詞辯論,由抗告法院做成最後的裁定。債務人如果沒有聲明異議,或是抗告法院已經做成最後的裁定,債權額就會因此而確定,那麼所有的人就不能再對這個確定的債權額提起爭執了。

在小如的案例中,小如主張自己已經清償了一百多萬元,其債權餘額不應該還有180萬元,小如必須記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才能透過法院的裁定確認自己的債務總額,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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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債務出口〈16〉哪些債務不能免責?

《2008.06.12》案例:
俊男是一名計程車司機,一天在載客途中因為未注意車前狀況,因而撞傷一名老婦人。俊男因此吃上業務過失傷害罪的官司,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並且必須賠償受傷的婦人100萬的損害賠償。

俊男為了籌措賠償金,除了向銀行辦理小額信貸之外,另向地下錢莊借錢,總共借貸了60萬元賠償給婦人,而另外40萬元則遲遲無法籌措出來。

在利上滾利的狀況下,俊男的債務越滾越高,而傷害罪的賠償金又如千金重擔壓在俊男身上。
俊男在地下錢莊不斷逼債,走投無路的狀況下,乃邀集親朋好友起會,在收到會員所繳交的會款之後,竟鋌而走險倒會而將全部會款侵吞交給地下錢莊償還一部份債務。

被倒會的眾親友不甘心受騙,乃對俊男提起了詐欺罪的告訴,並要求損害賠償。
俊男該怎麼面對他的債務?如果俊男聲請更生或清算,這些債務可以一律免責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凡是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的債權,均屬於更生或清算債權,因此不管是積欠銀行、地下錢莊、一般民間債權,甚或是積欠國家稅金、罰金等,都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得一併處理的債權。

除了有擔保權或有優先權的債權之外,所有的債權要行使權利,都必須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在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後,原則上剩餘的債務可以獲得當然免責,而無須繼續清償。

在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後,如果法院判定債務人無「不免責事由」者,也會做成免責裁定,此時剩餘尚未清償的債務也可以獲得免責而無須繼續清償。

必須注意的是,債務人雖然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並且獲得當然免責或裁定免責,然而並不是所有的債務都可以受到減免。在更生程序中,債務人所積欠的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債務人故意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及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的費用,這些債務除非得到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即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完畢,仍然必須繼續償還以上這些種類的債務,不能受到減免。

而在清算程序,則除了前揭債務種類外,包括債務人因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稅捐債務及國庫代墊的程序費用等,都是免責裁定所不涵蓋的債權。因此債務人即使拿到了法院的免責裁定,對上開種類的債務仍然必須繼續清償,不能受到減免。

在本案中,俊男所積欠的相關債務及賠償金等等,都可以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加以清理,但是縱使俊男完成更生方案的履行,或是在清算程序獲得法院的免責裁定,仍然只有積欠銀行、地下錢莊及非因重大過失撞傷婦人的損害賠償金可以獲得免責。

至於俊男惡意倒會捲款潛逃的行為,因為屬於詐欺合會會員的犯罪行為,屬於故意侵權行為,因此俊男因惡意倒會而必須賠償受損害的會員的賠償金,不論是透過更生程序或是清算程序,均無法受到免責,仍然必須繼續償還給各受損害的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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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債務出口〈17〉債務人的保證人,該怎麼保障自己的權利?

《2008.06.12》案例:
阿忠和小萍是一對年輕的小夫妻,兩年前,阿忠和朋友合夥經營服飾店,而小萍則擔任店員,夫妻倆胼手胝足勤奮工作賺取微薄的利益。然而服飾店因經營不善而虧損連連,每個月的營業額僅五萬元,根本連承租店面的租金都不夠。阿忠不得已向銀行辦理了信用貸款100萬,並且由小萍擔任連帶保證人。

然而阿忠投入的資金仍然不能讓服飾店起死回生,在連續的虧損下,阿忠的服飾店終於倒閉,而阿忠也累積了250萬元的債務無力償還。由於阿忠與債權銀行間的前置協商程序談判破裂,因此債權銀行開始向小萍追償連帶保證人的保證債務,小萍不得以只好向娘家借了20萬元先清償給銀行。

阿忠決定到工廠上班,並且向法院提出更生的聲請,如果阿忠進入更生程序,小萍該怎麼配合辦理,才能保障自己連帶保證人的權利呢?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除了沒有經營生意的普通受薪階級之外,經營小規模生意的人,只要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五年內的月平均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而發生債務不能清償的困難時,都可以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自己的債務。

本案中,阿忠雖然有經營服飾店的事實,但是由於服飾店的月平均營業額僅五萬元,屬於小規模營業,因此阿忠可以在前置協商不成功之後,依法向法院提出更生程序的聲請。

由於小萍擔任阿忠的連帶保證人,根據民法相關規定,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任意向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或全體,請求一部或全部的給付。因此債權銀行有權向阿忠或是小萍請求清償這100萬債務及利息。

而連帶保證人在代替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之後,仍然有向主債務人求償的權利。也就是說,小萍代替阿忠清償債務之後,法律上仍然可以回過頭向阿忠求償。

因此,小萍當然也是阿忠的債權人之一,阿忠向法院提出更生程序的聲請之後,應該要據實陳報所有的債權,包括債權銀行和連帶保證人小萍都應該要列入更生債權中。而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後,會將裁定公告並且送達給所有債權人。

在小萍接到該裁定之後,仍然應該要檢附當初所簽下的保證債務契約書,將自己為阿忠作保的債權向法院提出陳報,才能完整保障自己的權利。

然而,小萍到底應該陳報多少債權呢?理論上,由於小萍所負擔的是阿忠向銀行借貸的100萬元債務,而且小萍是以連帶保證人的身份負擔連帶保證債務。依據前揭民法的規定,小萍理論上所負擔的保證債務其實就是100萬元及其利息,因此小萍可以陳報的債權應該是100萬元。

但是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1條的規定,如果債權銀行已經陳報了相關債權,小萍就不可以再重複陳報。

以本案為例,如果債權銀行已經陳報了80萬元的債權,那麼小萍就只能針對自己先前為阿忠所償還的20萬元向法院陳報。

要注意的是,依照消債條例第71條的規定,更生程序不會影響債權人對保證人求償,因此雖然阿忠提出更生的聲請,縱使阿忠透過更生方案的履行而獲得免責,但是將來債權銀行仍然可以就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後仍不足的部分,向連帶保證人小萍求償。

如果債權銀行在阿忠履行更生方案完畢獲得免責之後,轉而向小萍求償,小萍在清償之後,仍然可以依照消債條例第73條的規定,要求阿忠依照更生方案的條件對小萍履行清償債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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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債務出口〈18〉更生清算有次數限制嗎?

《2008.06.16》案例:
阿旺是一名卡車司機,兩年前因為不慎發生車禍,而必須負擔高額的賠償金,於是向銀行辦理了信用貸款和信用卡借貸現金100萬。

但是因為經濟不景氣,阿旺的工作收入越來越不穩定,在每次都只能繳交最低應繳金額而不斷累積利息與違約金的情形下,阿旺所積欠的借款金額,竟然高達320萬。面對經濟不景氣及物價飛漲的壓力,阿旺連替唯一的生財工具加油上路的本錢都沒有了。

由於銀行不斷的催債,阿旺決定自己向法院提出更生的聲請,但是阿旺卻忘了先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申請並進行協商前置程序,以致於法院以阿旺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之規定進行協商前置程序為由,逕予駁回阿旺的更生聲請。

著急的阿旺上網尋找資訊,卻看到代辦公司的網站上寫著「更生清算,一個人一生只有一次機會」,這是真的嗎?被法院駁回之後,阿旺就再也不能提出聲請了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債務人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時,必須符合幾項基本要件,否則會被法院以程序不合法而駁回。

例如:聲請人必須繳交聲請費一千元以及法院所裁定要求聲請人繳交的程序費用;聲請人必須配合法院裁定,提出法院要求補正的相關文件,或是配合法院的傳喚到場說明;而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有債務者,則必須在聲請前進行協商前置程序。以上這些要件如果沒有完成,就會被法院以程序上不合法為理由駁回。

另外,如果債務人在聲請更生前,曾經受到破產法上刑之宣告,或是曾經因為破產而經過法院認可和解,卻因為惡意不還款而不履行經過法院認可的和解條件,也會在提出更生聲請時,被法院加以駁回。

而法院對於更生或清算的聲請,會加以駁回的原因,除了程序上不合法駁回之外,還有在實體上加以駁回的事由,例如:債務人提起聲請五年內曾經從事月平均營業額超過20萬元的營業活動;債務人有高價的資產,遠高於負債額而沒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的事由;已經協商成立者,沒有不可歸責而無法履行協商條件的事由存在等等。有以上這些情形的債務人,在提出更生或清算聲請時,即會被法院加以實體上駁回。

然而,不管是程序上或是實體上被法院駁回,都可以依法提起抗告,由抗告庭來審酌原駁回裁定是否有理由。如果沒有提起抗告,或是抗告失敗者,只要在補正或滿足了前述提及的程序上及實質上的要件之後,仍然可以在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

本案中,阿旺因為沒有進行前置協商程序,而被法院駁回其更生的聲請,阿旺並不需灰心喪志,他仍然可以重新以書面附具債權人清冊,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共同協商的申請,在協商不成立或是超過法定期間尚未開始或達成協商的情形下,阿旺就可以檢附協商不成立證明書,或是相關證明文件,重新向法院提出更生的聲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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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債務出口〈19〉更生清算會影響配偶的財產嗎?

《2008.07.17》案例:
阿志是個上班族,與小萍結婚之後,兩人買了一棟價值800萬元,可以安身立命的房子。阿志把房子登記在小萍名下,並以自己的名義貸款,夫妻倆同心協力終於把房貸清償完畢。

但是阿志聽信朋友的建議,迷上股市投資,並且不斷向銀行借貸,終於欠下了300萬的信用貸款而無力償還。
阿志為了不想影響小萍的工作與財產,打算與小萍離婚而一力承擔所有的債務,並且打算進行更生或清算,阿志這樣的作法真的可以讓小萍保住財產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在現行的法律規定下,除了家庭生活費用之外,夫妻之間的債務都是各自負擔,並沒有夫債妻還的規定,阿志的信貸既然是以阿志為貸款人,當然債權銀行就不能要求小萍一起償債。

由於一般夫妻並無向法院登記夫妻財產制的習慣,因此多半採行法定夫妻財產制,也就是夫妻結婚自己擁有的財產稱為婚前財產,夫妻結婚後所賺來的財產稱為婚後財產,各自擁有所有權,因此登記在小萍名下的房子便歸屬於小萍所有。

在法定夫妻財產制因故消滅的時候,夫妻間可以去計算自己的剩餘財產,也就是夫妻各自將婚後財產扣除婚後的負債加以計算,如果任一方的剩餘財產大於另一方的剩餘財產,另一方可以請求差額的平均分配,這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而所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事由有很多種,比方說夫妻的一方死亡、離婚或是其中一方宣告破產等等,都會造成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也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

現在有很多債務人為了避免家人受到騷擾,常會以離婚的方式保護配偶免受債權人騷擾。然而,由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不是一身專屬權,因此在夫妻離婚之後,夫或妻的債權人可以主張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在本例中,阿志雖然與小萍離婚了,但是因為小萍的剩餘財產價值800萬元,而阿志的剩餘財產則是0元,因此阿志對小萍擁有400萬元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若債權銀行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則小萍仍然會有被債權人請求清償的可能。

如果阿志不離婚,而是選擇更生或清算的方式來清理債務,由於更生並非破產,因此法定夫妻財產制不會受到影響,阿志的債權人不得向小萍請求償債。

但是因為消債條例第84條規定清算程序準用破產的相關規定,因此依照民法第1009條之規定,當阿志開始清算之後,阿志與小萍間的法定夫妻財產制關係便會消滅而轉成分別財產制,而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

本案中,若阿志最後選擇以清算程序來清理債務,按照消債條例第98條的規定,阿志對小萍的400萬元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將會被列入清算財團中,也就是將來會被法院分配給各債權人行使權利。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6518531.html








尋找債務出口〈20〉過度消費也可以聲請更生清算嗎?

《2008.07.30》案例:
小毅是個大學生,因為參加聯誼認識了美麗的空姐小媛,小毅對小媛一見鍾情,並展開熱烈的追求。無奈小媛是一個愛慕虛榮的女孩,小毅為了討她歡心,不斷刷卡購買名牌包包、服飾,甚至貸款帶小媛到杜拜旅行。

然而,小毅並沒有經濟能力,每期的信用卡帳單都只繳得起最低應繳金額。在不斷累積的情形下,小毅的卡債竟高達100萬,小毅再也無法滿足小媛的物質慾望,而小媛也因此離開了小毅。

小毅該怎麼解決自己的債務?過度消費所積欠下的債務,究竟能不能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呢?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讓負有債務的消費者得依法清理債務,並且重建其經濟生活。因此,消債條例並沒有規定適用的債務類型,凡是沒有經營大規模營業的債務人,在無法清償債務的情形下,都可以適用消債條例來清理自己的債務。

本案中,小毅為了追求小媛,在沒有衡量自己經濟能力的情況下,刷卡消費而無力償還,這種過度消費而形成的債務,仍然可以透過消債條例加以清理。然而,小毅到底適合採用更生程序或是清算程序來清理債務呢?

依據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規定,債務人若是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者,除非得到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否則債務人縱使完成清算程序,法院也有可能裁定不為免責。

若法院裁定依據前揭條文不免責者,則債務人即必須繼續清償債務,直到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債務人才能再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

本案中,小毅的債務形成原因是過度消費,因此雖然小毅可以自由選擇以更生或清算程序來清理債務,但若小毅選擇以清算程序清理債務,則可能會因為過渡浪費情節重大而被法院裁定不免責,並因此必須持續清償債務之處境。

由於更生程序只要在更生方案經法院認可並履行完畢後,即可當然免責,無須法院裁定免責,且更生程序對於職業、生活較無限制,以小毅的情況看來,小毅在學校畢業之後,應該可以找到適合的好工作努力賺錢償債,為維持小毅將來的債信,小毅還是比較適合選擇更生程序來清理債務。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6626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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