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2008.02.20 04:28 am】

為防止不肖理財專員挪用客戶資金,金管會最近二度發函銀行公會,要求銀行公會訂出金融舞弊人員自律公約,而且,只要被銀行初步認定有舞弊,都要通報聯徵中心登錄,以免不知情的客戶受害。

金管會去年11月首度發函要求銀行公會,不管是洩露個人資料或是作業程序出錯,金管會針對銀行開罰後,銀行要落實向出錯員工求償,而非由銀行的股東埋單。
金管會祭出銀行法133條第2款,要求銀行公會訂出督促銀行的辦法。但銀行公會去年回函「婉拒」金管會的要求,公會表達實務上很難辦到,應回歸銀行公司治理與司法判決。

不過,元月又爆發包括大眾銀行、第一銀行旗下的理專、行員,挪用客戶投資款、保費等內控疏失,共逾60名客戶受害。

金管會最近二度去函銀行公會,希望銀行公會訂出金融舞弊人員自律公約,同時要求銀行只要一懷疑職員舞弊,無論是免職或是要求職員自動離職者,就應該同時將該職員的「不良記錄」登錄在聯徵中心。

銀行公會認為,雖然金管會用意良善,希望開罰銀行後能落實由出錯員工抗起責任,但是,每個懲處的案件內容、金額、重要性都不一樣,由公會訂定連帶責任的範圍、層級等,實務上根本不可行。

銀行公會建議,金管會也可以透過金檢或是職權訂定行政命令,要求銀行依法執行,不一定要透過銀行公會制定統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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