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債清協商 模式應統一(2008.03.28)
.聲請更生或清算 填表即可(2008.03.20)
.債清格式流程 將統一(2008.03.17)
.申請清算更生 須與銀行面談(2008.03.12)
.債清協商能否代理 有爭議(2008.03.10)
.卡債族協商 銀行只跟本人談(2008.03.06)
.卡債協商只能本人辦(2008.02.29)


債清協商 模式應統一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2008.03.28 04:09 am】

債清條例還有兩周就要上路,司法院昨(27)日公開呼籲,希望行政院或金管會能盡快針對即將受理查詢債務人財務狀況的財政部賦稅署、健保局、勞保局等相關單位召開跨部會會議,協調統一申辦模式,不要讓債權銀行「矇著眼」跟債務人協商。

債清條例規定,債務人若與金融機構有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等債務,在聲請更生清算前,必須與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為了讓債務人與債權銀行資訊對等,受理協商的債務銀行可以向相關機關查詢債務人的財產、收入、業務與信用狀況。

銀行過去聲請強制執行都透過法院函調資料,但新法前置協商時案子還沒進入法院,銀行無從透過法院調資料,由於不具有司法調查權,相關配套又還沒出爐,銀行擔心相關單位可能以違反個資法等名義拒絕,近日紛紛向司法院反映。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王金龍解釋,為了讓債權銀行與債務人資訊對等,不能任憑債務人隨意申報財產,才賦予金融機構查詢權這個「尚方寶劍」;誠實的債務人不怕人家調查,反而藉由調查證明自己的誠信,更顯可貴。

王金龍指出,債權銀行查詢債務人財務時,會視不同的需求多管齊下,例如找賦稅署查詢所得、財產、不動產、必要支出、撫養資料等;找勞保局、健保局查任職地點、薪資所得、僱主等;也可能向集保公司調查名下股票,因此涉及單位眾多,影響廣大。

由於可以查詢相關財務資料的單位都在行政院轄下,王金龍呼籲行政院應盡快召開跨部會會議,協調共通方式。王金龍強調,各單位雖有協力義務,但也不是無償幫忙,可以向查詢銀行收取合理的服務費、工本費等費用,也要訂出統一的收費標準。






聲請更生或清算 填表即可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2008.03.20 03:50 am】

消債條例將實施,很多債務人沒有面對法院經驗,緊張的想找律師擔任債務代理人。但司法院昨天說,聲請法院更生或清算,程序很簡單,只要「會填表格的能力」即可,高中畢業程度就可應付。

但司法院目前最頭痛的是找不到「監管人」。所謂監管人,就是債務人聲請更生後,需要有人監督其生活開支;聲請清算者,則要請一名「管理人」(合稱監管人)。

但監督人或管理人的費用,依司法院規定,要由債務人來支付,可能一個月三萬、五萬元,由每個個案的承審法院決定。但銀行說,債務人極可能無法負擔,最後結果還是國庫埋單。

債務人四月後若要進法院聲請破產,目前是採雙軌制,即更生或清算。更生是指繼續還款到一定程度,就可消滅全部債務;但清算是法院先把債務人全部財產變現,按比例還給債權人,當事人類似已破產。

銀行主管說,大部分債務人搞不清楚應該聲請更生或清算,又不懂法律程序;市面上卻冒出一堆「代辦公司」想發這種財,司法院和銀行業都要債務人不要被騙。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吳景源說,為讓債務人勇敢面對自己的債務,司法院已經將聲請法院更生或清算程序,從原先的「寫訴狀」,簡化到只要填表即可。他認為,高中畢業程度就能自行填表,且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後,當事人唯一的義務是自己到庭陳述債務,不能委任律師或他人。

吳景源說,自己欠債狀況自己最清楚,不用再花一筆數萬元的律師費找律師。銀行公會法規組召集人李懿哲說,監管人找不到人做,就是因為「沒錢」,債務人都欠下龐大債務,怎麼有能力每個月再支付監管人的費用,最後的結果很可能還是由全體納稅人來埋單。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S6/4265216.shtml






債清格式流程 將統一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2008.03.17 03:27 am】

為防堵債清條例道德風險,據了解,銀行公會、司法院計劃連線,統一債清條例格式與流程,從與銀行協商開始的所有資料都要留存移交司法院,想要與說謊騙過銀行,以直接進入更生與清算,恐怕行不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即將在4月11日上路,這是國內第一個個人債務專屬的破產法,申請流程較過去破產法來得簡易,但必須先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才能向司法院聲請更生或是清算。

現在傳出許多代辦公司透過「擴大債務」、「減少收入」等方式,教客戶巧妙地騙過銀行,製造債務人無力協商的假象,以便進入更生與清算,將債務免責或部分免責,也就是減少債務本金。

這是因為債清流程出現漏洞,只要債權銀行出示「協商不成立」證明書,債務人得逕行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也就是說,債務人可以拿給銀行一套資料與說法,也可再拿另一套資料與說法聲請更生與清算。

而且與銀行協商並非法律訴訟,但更生與清算則需要向法院聲請,卡債族就算欺騙銀行也沒有刑責,但進入更生與清算是由地方法院審理,大部分都不敢輕易欺瞞,否則會吃上官司。

有代辦公司教債務人「兩段式操作」,銀行公會與司法院正在商討,將前置協商與更生、清算的資料格式全數統一,就算協商不成,也希望最大債權銀行將協商的資料全數移交法院做為裁定更生與清算的判決參考。

據了解,銀行公會與司法院也希望能統一相關證明文件的表格,讓前後流程貫通,減少漏洞,避免惡意欺瞞的道德風險。

根據銀行公會的初步規劃,每月還款金額將以「個人所得減去支出」來計算,支出方面視「債務人居住地、依法扶養人數、有無背負房貸」等三大指標而定。

要向銀行申請法院外前置協商,必須準備前置協商申請書、向聯徵中心申請的債權人清冊、身分證影本、勞保卡以及還款計畫書。






申請清算更生 須與銀行面談

【中國時報/2008.03.12/陳一姍/台北報導】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將於四月十一日上路,金管會昨日公布,依法送法院清算協商前,必須先送最大債權銀行做「法院外前置協商」的申請辦法。

與過去不同的是,這一次前置協商,債務人必須先向聯徵中心申請「債務人清冊」,且本人一定得出現面談。

金管會呼籲,律師、代辦動輒開價二萬到六萬,債務人最好自己辦理,別被剝皮了。

至於到底會有多少人走上破產、更生之途?
金管會說很難估計,因為這次不僅是卡債等無擔保債權可申請,連房貸、車貸等有擔保債權也可以一併申請。

另外,這次申請沒有門檻,不像雙卡風暴時必須欠兩家銀行30萬以上。不過,雙卡風暴時,銀行就有17萬失聯債權人,加上債務協商成功者有9萬件毀諾。保守估計,這26萬人將是潛在申請人。

債協毀諾與未參加債協者,申請方法不同。如果是債協毀諾人,依據債清法151條規定,必須直接走法院個案認定。如果法院判決,毀諾是「歸責於己」的因素,是債務人自己造成的,就不能申請更生、清算,債務人只能跟銀行個別談判,走回個別協商機制。

如果法院判決,毀諾是「不可歸責於己」,換言之,債務人已經很努力了,但是發生了意外,或實在沒有辦法了。這時才能申請更生、清算。

除了要欠銀行錢這個條件,申請人必須五年內沒有做過生意(從事營業活動)或做的是小生意,其營業額每個月不到20萬才能申請。


根據銀行公會的規定,申請人必須填寫:
第一,前置協商申請書;
第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第三,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第四,債權人清冊;
第五,向國稅局申請財產及收入資料;
第六,勞保卡片影本;
第七,近三個月薪資證明,七項文件。

銀行公會表示,勞保局、國稅局與聯合徵信中心四月十一日起,就會開放讓民眾申請資料。
各項申請書三月底就會在公會網站(http://www.ba.org.tw/Customer_Zone/AnticipateNegotiation01.asp)上提供下載。銀行局也承諾,會要求全國各銀行分行都能索取到表格。


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的「債權人清冊」,必須包括五項:
第一,債務人(欠錢的人)基本資料;
第二,是否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
第三,無擔保與有擔保債務金額彙總金額;
第四,欠那些銀行錢,債權銀行的名字;
第五,債務人目前有擔任董監事、經理人或獨資合夥企業負責人的公司名稱。

金管會表示,四月十一日債務人就可以跟自己的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各銀行必須在90天內完成前置協商。

金管會強調,民國九五年債務協商成功者,不要輕易毀諾,因為法院不見得會准許你進入更生程序。而且目前更生、清算的信用註記時間究竟會有多長,還沒有訂出來,有可能會比卡債協商的註記時間更長。


http://news.chinatimes.com/CMoney/News/News-Page/0,4442,content+110601+112008031200574,00.html






債清協商能否代理 有爭議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2008.03.10 02:27 am】

台灣司法史上第一個適用個人的「破產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再過一個月就要上路,但是連法院施行細則還沒出來,許多問題也還沒有答案,例如,註記多久? 可否請律師代表?分行可不可以接受協商?若實施前還無法釐清,到時恐怕一片混亂。

消債條例將使得法院須在同一時間處理最少上萬件,最多30萬件的案件量,而且全數集中在地方法院,若相關條件訂得太過寬鬆,將導致數十萬人湧進司法院,重蹈香港覆轍,導致社會大亂,最後才再修法嚴加審核。

因此,從司法院、銀行公會、金管會等主管機關,對相關規定都一改再改,消費者保護基金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等也有不同的意見,多方折衝再議。

銀行主管說,理論上距離條例上路才一個月,現在所有細則照說應該已出爐,開始做教育宣導,沒想到竟然連最重要的消債條例的施行細則到現在還沒底定,連帶著法院外前置協商作業準則也未公告。

沒公告的主因就是,許多問題各方利益團體還沒達成共識。例如,該與銀行協商清債、進入法院被判更生或清算後,要在聯合徵信中心註記多久?銀行公會版本原先是協商債務清償完畢加三年、更生清償完畢加五年,清算當下直接加十年,結果被消基金、消保官提出全數砍一半,銀行公會只好再研究。

另一個很大的爭議就是,債務人可不可聘請律師代理,幫債務人出面協商?司法院一度傳出,已與銀行公會達成協商,可由律師代理,但銀行公會理事長許德南仍堅持,銀行一定要看到本人。

放款、還款,都是銀行徵信的一環,銀行公會堅持一定要跟本人談,銀行公會擔心,如開放律師代理,除律師外,兄弟姐妹、朋友可不可以也要代理?銀行公會認為,這樣將會給許多代辦公司機會假造,最後受害的反而是債務人。





卡債族協商 銀行只跟本人談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2008.03.06】

銀行公會拒絕律師代表卡債族申請協商,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及台北律師公會都跳出來為卡債族抱不平,「這是違反人權」,今(6)日將公開抗議。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就要在11日上路,許多卡債族寄予厚望,要藉由該條例重生,但是法扶基金會指出,「消債條例」的條文艱澀難懂,不論是協商前置程序、聲請更生及清算等,種種法律程序,都需要熟稔司法程序的律師代為進行,才能保障債務人之最大權益。

由於銀行公會訂出的法院外協商機制中明定,申請協商的卡債族必須本人與銀行親自談,不能委託律師,銀行公會也說,「銀行只跟本人談」,不跟律師代表談。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會長林永頌說,銀行擁有眾多法務人員,可協助執行強制執行及假扣押等司法程序,還且有意阻止律師代理卡債族協商,為什麼不讓債務人請律師。

銀行公會說,「借錢時候是本人來借,還錢協商時候當然是要跟本人談,借錢的又不是律師。」
林永頌說,「撞車的也不是律師,律師的工作就是協助他人進行法律協助,本來就有代表的權利。」

如果債務人無法聘請律師代理協商,林永頌認為,根本就讓兩造的司法天平明顯失衡,也會讓許多代辦公司趁勢崛起,詐騙債務人等情事層出不窮,無法可管,造成更大的社會問題。

銀行公會認為,前置協商需要跟本人洽談,才能知道真實狀況,不是全面拒絕律師,更何況,卡債族的經濟已經有困難,「何必浪費錢請律師。」林永頌說,「要怎麼請律師,銀行沒有權利管。」






卡債協商只能本人辦

〔自由時報/記者范姜群閔/台北報導/更新日期:2008.02.29 04:09〕

目前坊間出現不少「卡債更生代辦公司」,強調接受卡債族委託後,將由律師代為與銀行進行債務協商,並收取高額服務費用。銀行業者表示,卡債族應循法律途徑解決債務問題,不要輕易相信代辦公司,以免受騙。

目前只有經金管會許可的法扶基金會,曾以公益團體身分,代卡債族出面協調三百多件案件,其他委託律師或代辦業者進行協商的卡債族,銀行都直接拒絕。

最近許多「卡債更生代辦公司」,在各大平面媒體刊登大篇幅廣告,強調接受卡債族委託後,將由律師代為與銀行進行債務協商,並收取服務費用,其中「卡債問題,從此解套」的廣告詞相當聳動。

經電話洽詢之後,代辦公司站長表示,只要債務金額在一千兩百萬元以下的卡債族,都可以委託該公司的專業律師跟債權銀行協商,公司與全台的律師團合作,不需卡債族親自出面,也不會再接到銀行的催款電話,而且不論債務金額多寡,一律只要六萬元的服務費用,就能一次解決所有債務問題。

對求助無門的卡債族來說,這些話術聽起來的確相當誘人,不過銀行業者表示,根據銀行公會規定,債權銀行僅接受卡債族本人親自協商,不可委託律師代理,「卡債更生代辦公司」的行銷話術中出現明顯矛盾之處。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