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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稅務問答╱2008/03/06】

關西李小姐來電詢問:點光明燈之費用是否可適用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立法意旨為鼓勵民眾多行善舉;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支出,因寺廟之提供服務,係屬於提供勞務之對價,並非完全無償之捐贈性質,故不得適用上述列舉扣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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