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協商利息損失 銀行可退稅(2008.10.08)
.債務協商新解釋 毀諾戶重新計息 僅溯及最後繳款日(2008.08.08)
.卡債協商減收利息 明年初列報(2008.07.31)
.協商利率四區間 最高5%(2008.04.17)
.債清協商利率 分為四大區間(2008.04.03)
.前置債協利率 平均3%(2008.04.01)



債務協商利息損失 銀行可退稅

工商時報/黃詩凱/台北報導/2008-10-08】

近年卡債一度成為熱門社會話題,因此國內銀行公會訂有債務協商機制。國稅局官員說,如果透過債務協商機制雙方成功達成共識,銀行減免的利息收入,可能已經報繳營業稅,即會發生多繳稅捐狀況。因此,若有前述狀況,銀行業者可以申請減免退稅,以符稅法精神。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照財政部97年7月30日解釋令,銀行業營業人對於逾期放款案件,與債務人進行債務協商同意減免利息負擔,其中,減免利息收入如已報繳營業稅,可在同意減免當年申報最後一期銷售額及營業稅額時,檢附證明文件,彙總全年度減免的利息收入,核實申報扣減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台北市國稅局官員說明,銀行業營業人適用前述規定,債務人必須是參與95年度「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而經銀行業營業人免除債務人的利息支出。

國稅局官員舉例,債務人假設積欠銀行業100萬元的利息債務,銀行業同意免除債務人60萬利息債務,並放棄此部份債權追索權,但債務人針對40萬的利息債務仍需償還,如果60萬減免的利息收入已經報繳營業稅,則符合前述規定,可以核實申報扣減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債務協商新解釋 毀諾戶重新計息 僅溯及最後繳款日

【工商時報/薛孟杰/台北報導/2008-08-08】

金管會首度針對債務協商毀諾客戶計息方式做成統一解釋,明訂銀行針對毀諾戶、回復原契約計息日期,不得早於該毀諾戶最後一次依照協議分期繳款之日。該項解釋,對於20萬名已完成債務協商的民眾,以及債權銀行權益都將造成重大影響。

民國95年,卡債清償問題陸續浮出檯面,當時銀行公會曾號召各債權銀行與全國卡債族進行一次性協商,參加協商人數高達22.7萬人,總債權金額高達3,300億元,債權銀行後來同意其中約20萬人可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償還卡債。

但由於當年債務清理條例尚未立法實施,部分銀行提供給債務人的分期條件頗嚴苛,有的是分期時間很短、有的則是分期金額頗高,不少卡債族即使完成協商,分期償債一段時間後,就無以為繼,成為所謂的「協商毀諾戶」。銀行在催收無效後,即依照債務協商契約規定,回復以債權銀行最早與債務人訂定的信用卡契約計算本息,債務協商分期條件即宣告作廢。

但國民黨立委徐中雄發現,部分債權銀行,以原信用卡契約回復計息的時間,追溯到毀諾戶欠下卡債的時間,不管債務人已分期付款清償部分債務,導致債務人必須清償的金額比原先積欠的卡債還多,他因此要求金管會銀行局調查並解釋。

金管會正式回函徐中雄,表示確有徐中雄質疑的情況,因此統一解釋,各銀行對於95年度債務協商毀諾戶、回復依原契約約定條件辦理的日期,不可以早於該協商協議分期繳款的最後一次繳款日。若銀行已針對毀諾戶改從欠卡債之日起計息,計息日應調整到毀諾戶最後一次分期償債之日起算。

徐中雄說,國內最大的信用卡發卡銀行以及幾家發行信用卡的大型行庫,處理毀諾戶計息方式都已抵觸金管會解釋令,為避免參加95年債務協商的債務人產生「有心還錢、卻越還欠越多」的誤解,他已要求金管會通知各地方法院及銀行,告知計息日期的改變,提醒債務人及債權銀行注意。


http://news.chinatimes.com/CMoney/News/News-Page/0,4442,content+120610+122008080800399,00.html






卡債協商減收利息 明年初列報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08.07.31 03:08 am】

金融機構經由卡債等債務協商機制減收債務人利息,導致業者溢繳利息2%營業稅的問題有解了。財政部同意,各金融機構可在今年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時,調整協商減列的利息收入,避免溢繳營業稅。

財政部已經發布行政命令,同意銀行業者對於逾期放款案件,與債務人進行債務協商而同意減免其利息負擔,減免的利息收入如已報繳營業稅時,得在同意減免利息當年申報最後一期銷售額及營業稅額時,檢附證明文件,彙總全年度減免的利息收入,核實申報扣減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配合這項放寬措施,財政部規定銀行業者應將債務人名冊,及減免利息等證明文件裝冊保管,但利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者,可直接以資料儲存媒體取代。

依據「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逾期放款轉入催收款者,應停止計息,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催理,並在催收款各分戶帳內利息欄註明應計利息。

中華民國銀行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向財政部反映,銀行業為減輕客戶負擔,與逾放客戶進行債務協商,其中屬於轉入催收款的未實現利息收入,採權責制申報的銀行業者實際未收到利息,但已依法報繳營業稅。銀行業者認為,因協商減免債務人的利息負擔,政府應准予業者核實扣減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財政部經會商後已同意銀行公會建議,不過,財政部考量銀行業減免的利息收入,也可能包含當年度未報繳營業稅的利息收入在內,例如採現金基礎報繳營業稅的業者,未實現利息收入不會在當期立即報繳,而是等到年底才依權責發生制認列為收入,因此規定業者須在確定減免利息收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再彙總全年度所減免利息收入,核實申報扣減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以今年為例,銀行業經債務協商機制減免債務人的利息收入,可在明年1月申報今年11、12月的營業稅銷售額時減除。財政部說,因銀行業利息收入是就其銷售額按2%稅率計算報繳營業稅,准予扣減銷售額後,不須追補買受人的已扣抵進項稅額。






協商利率四區間 最高5%

【經濟日報╱記者 呂郁青╱2008.04.17 03:29 am】

想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讓財務重生,第一步是要先與銀行前置協商,銀行公會已經訂出四大協商利率區間,利率最高5%,最低為零,看債務人還款能力而訂。

消債條例俗稱個人破產法,這個月11日上路後,不管是被人倒債或入不敷出的投資人,都可透過協商、更生或清算,解決個人債務問題。

但債務人必須先經過法院外的前置協商,與最大債權銀行商量出合理的還款計畫。

債務人不是自己喊多少利率就適用多少利率,銀行會依照債務人提供的收入與支出證明,算出合理的每個月還款金額,與債務人協商。若協商出來能償還的年限在一到五年,利率約5%;五到八年利率為3%至5%;八到十年為3%;超過十年則為零,也就是免收利息。

根據銀行公會規劃,每月還款金額是以個人所得減去支出,而公會認定的合理支出,則是依照北中南各地生活基本費用、依法扶養人數以及是否有房貸等項目計算。

銀行會依照這個公式,算出債務人每個月可以償還的金額。例如試算後民眾每個月僅能還1萬元,但總欠債金額為130萬元,等於民眾要償還130期(即10.8年),因為償還期已經超過十年,這種狀況就不再收取利息。

如果還款計畫超過15年,銀行會與債務人分兩階段協商簽約,先約定前六年的還款計畫,滿期後再重新與債務人談一次,依照當下的經濟條件再調整。

銀行公會為了鼓勵消費者與銀行協商繳款,債務人必須償還的金額只計算到六個月內逾期款的利息;但若消費者進入更生與清算,銀行將會主張從逾期繳款至今的所有本金與利息為債權。

也就是若有100萬元的無擔保借款,且消費者已欠債一年半,假設本利和加起來已經140萬元,但選擇與銀行協商,銀行只計算到六個月逾期繳款,銀行將該債款轉為催收款時的金額,假設是110萬元,以這個金額協商每個月的還款金額,而非140萬元。

若債務人的還款計畫太長,銀行公會訂出只要超過15年,就先與消費者先協商前六年的還款計畫,等到六年之後再重談條件。






債清協商利率 分為四大區間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2008.04.03 03:38 am】

為了加快前置協商速度,銀行公會昨(2)日開會訂出四大協商利率區間,若依照收入與支出計算後,協商能償還的年限在一到五年,適用利率為5%;五到八年利率為3%至5%;八到十年為3%;超過十年則為零,也就是免收利息。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1日上路,不管是被人倒債或是入不敷出的投資人,都可透過協商、更生或清算,解決個人債務問題。但債務人必需要先經過法院外的前置協商,與最大債權銀行商量出合理的還款計劃。

跟據銀行公會初步規劃,每月還款金額是以個人所得減去支出,而公會認定的合理支出,會依照北中南各地生活基本費用、依法扶養人數以及是否有房貸等項目計算。

銀行會依照這個公式,算出債務人每個月可以償還的金額。例如試算後民眾每個月僅能還1萬元,但總欠債金額為130萬元,等於民眾要償還130期(即10.8年),依照銀行公會先前討論共識,針對償還期超過十年的債務,銀行將會免息。

銀行公會債協委員會主委吳清文說:「債務人已繳不起利息,就不再跟債務人催繳。」

隨著消債條例即將上路,法扶開放專線一個月內已湧進1.2萬件預約諮詢。






前置債協利率 平均3%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2008.04.01 02:58 am】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4月11日上路在即,銀行公會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委員會主委吳清文說,前置債協利率平均3%,其中超過十年、也就是120期的部分最優惠,銀行將不收利息;若無擔保超過15年,則會先簽六年的還款計畫,滿期後再重新與消費者協商。

消債條例上路,不管要更生或是清算,都得先經過前置協商,若與銀行協商成立,就不需進入更生或清算,受到生活限制。

這是前置協商的利率條件首度曝光。吳清文還透露,為了鼓勵消費者與銀行協商繳款,償還的金額只計算到六個月內逾期款的利息;但若消費者進入更生與清算,銀行將會主張從逾期繳款至今的所有本金與利息為債權。

也就是若有100萬元的無擔保借款,且消費者已欠債一年半,假設本利和加起來已經140萬元,但選擇與銀行協商,銀行只計算到六個月逾款繳款,銀行將該債款轉為催收款時的金額,假設是110萬元,以這個金額協商每個月的還款金額,而非140萬元。

吳清文預估,今年申請前置協商的債務人會在5萬人之下,這是依照海外經驗估計後,調整台灣總人口數2,300萬人的1.5%至2%估算出的數字。

95年債務協商,債務人平均每月還款約2萬元,平均還款年限為七、八年,由於有將近一半的債務人都談到免息還款的優惠,因此整體平均利率約3%。吳清文表示,即將上路的消債條例的前置協商,平均利率水準也會訂在3%。

若債務人的還款計劃太長,銀行公會訂出只要超過15年,就先與消費者先協商前六年的還款計畫,等到六年之後再重談條件。

吳清文說:「說不定到時候台灣經濟更好,債務人經濟狀況也改善,有能力加速還款,早日重生。」

在債清條例施行前夕,民間不少代辦業者以誇大不實的廣告或宣傳,混淆債務人對消債條例程序的認知,銀行公會呼籲,債務人應採取正確的債務協商管道,切勿聽信不實廣告,以免受騙。

另外,最近許多代辦公司看準消債條例「商機」,大打廣告,銀行公會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委員李懿哲說,民眾請代辦或律師,收取的費用約4萬元到8萬元,但債務人還是要親自出面與銀行協商,而且債務人共有多少債務、利息該還多少,都是由金融系統精算,律師並無多少介入的空間。

李懿哲呼籲律師不如改當監督人或管理人,一個案子可收取2.5萬元到3萬元的月費。

吳清文也建議,民眾不該將消債條例當萬靈丹,因為一旦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債務人的生活及消費會受到限制,只要涉及誠信、社會公正性的職業,如公職人員、擔任保險業務員、彩券經銷商、農漁會會員等121種職業,被裁定清算的債務人將不得擔任或被將遭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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