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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復效新規 不溯既往(2008.06.06)
.保戶地址變更 莫忘書面通知(2008.06.06)
.買了保險不滿意 十日內撤銷可退費(2008.03.11)


保單復效新規 不溯既往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2008.06.06 03:30 am】

保戶對保單停效後的復效權益要更加注意。
去年7月20日修正實施的保險法,明確規範復效期限,以維護保戶權益,原本金管會有意在保險法施行細則增訂規範,讓修法前的契約也可適用較有利保戶的新法規定,但行政院認為不宜,舊契約的保戶可能必須自顧權益。

金管會官員表示,去年7月20日保險法修正前,有關保單復效的第116條,只規定保費到期未繳,經催告後逾30天仍不繳時,保險契約將停效。

至於保單被停效後有多長的期限,保戶可以申請復效,保險法本身沒有規定,只有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停效後超過兩年,就不能復效。

但兩年的期限非保險法規定,缺乏法源,保險法甚至還規定,保險公司在超過「催告後逾30天」的期限後,有權終止契約。

因此,過去的保單條款,內容都是規定保險公司對保戶申請復效有核保權。
實務上就有不少案例,契約中常有復效條款,但保險公司又不同意復效,進而衍生爭議。

因此,去年7月20日修正實施的保險法,特別在第116條增訂兩年復效期限的法律條文,並明訂停效期間未超過六個月的案件,在補繳該繳的保費及利息等費用後,申請復效時,保險公司應無條件同意復效。

如果逾六個月申請復效,保險公司可以在保戶申請復效日起五天內,要求提供可保證明,除已達拒絕承保,保險公司不得拒絕復效。

保險公司未在期限內要求提供可保證明,或在收到可保證明後15天內不拒絕者,視同復效。

去年7月20日新修正的保險法第116條規定,對於保戶權益相當明確。
因此,金管會有意修改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保戶申請復效者,依申請復效時的法律。
但保險法在96年7月20日修正生效前訂立的契約,有利於被保險人者,從其約定。

這等於是藉由施行細則,讓去年7月20日保險法修正前的契約,也可以明確適用新法有利保戶權益的部分。

但行政院審查這項修正案時,考量追溯適用修法前的契約,已變動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既有的法律關係,並非屬執行法律有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建議不予增訂。

基於法制面考量,只同意將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2條予以刪除。

金管會官員表示,當初決定修改施行細則,主要是希望對修法前的契約可有更明確的權益規範,現在決定不修法,保戶也可依保險法第54條,在有紛爭時爭取自身權益。

保險法第54條是規定,保險契約的解釋,以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http://udn.com/NEWS/STOCK/STO9/4372513.shtml






保戶地址變更 莫忘書面通知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2008.06.06】

搬家要做的事情很多,其中有一件事千萬不可以忘記,就是要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變更地址」。有保戶因為搬家未通知保險公司變更收費地址,結果沒收到繳費通知、也因此沒繳保險費,最後保單便因而停效。

金管會最近接獲一名消費者申訴,表示保險公司擅自將保單停效。經金管會了解,主要是因為保戶變更收費地址,未能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所致。

保險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人壽保險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另外,依照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4條第1項規定,保險公司就年繳或半年繳保險契約負催告義務。

實務上,基於服務客戶,人壽保險公司通常會在保費應繳日前,先以書面通知保戶,若屆時保戶未繳交保費,且未事先聲明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保費(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不足墊繳保費),保險公司對於年繳或半年繳保戶以掛號函件催告。經催告到達後30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效力便會停止。

不論是應繳費日前的繳費通知、或是應繳費日後的催告,金管會說,保險公司均應以書面寄達保戶於要保書填列的地址,若客戶變更住所,且未能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以致保單遭停效,則停效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將無法獲得理賠。

所以為維護自身權益,金管會表示,保戶住所變更後,應以書面通知承保公司,以免日後衍生理賠爭議。


http://mag.udn.com/mag/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129516






買了保險不滿意 十日內撤銷可退費

卡優新聞網/記者 張中昌 報導/2008.03.11

保單收受日以簽收日為準 撤銷後保險公司無責
許多民眾都以保險作為風險移轉或市理財工具,但由於保險契約內容繁雜,且大多為長期性質,因此往往也產生不少爭議與糾紛。

金管會就提醒民眾,購買保險時,各家保險公司都提供保戶10天的審閱期間,只要保戶自收到保單隔日起算10天內,如對保單內不滿意容,都可以行使契約撤銷權,而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無息退還保戶所繳保費。

根據統計,國人購買人壽保險投保率已高達184.01%,也就是平均每一人有1.84張壽險或年金保險保單,顯示保險商品對於國內民眾的普遍性。

不過雖然購買保險比例如此高,但民眾對於保險相關規定知識卻不夠充足,導致保險相關爭議,卻時有耳聞。

金管會主秘詹庭禎表示,人壽保險大部分都屬於長期契約,民眾除了購買前要設想清楚,並充分瞭解保單條款內容外,只要發現不滿意保單內容,也應該儘速在收到保單隔日起算10天內,向保險公司行使契約撤銷權,以避免日後產生更多糾紛。

同時詹庭禎進一步提醒,若保單由業務員轉送,所謂保單收受日為保戶或其代理人於保單簽收回條所記載日為基準,而若採郵寄方式,則以掛號回執聯記載的保戶或其代理人簽收日為準。

此外行使契約撤銷權時,依照保單條款規定,應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提出,而保戶除了可親自到臨櫃或掛號郵寄方式辦理外,若透過原經手的業務員,最好也要請業務員出具收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詹庭禎強調,撤銷契約的效力會從要保人書面到達的隔日零時才生效,而保險公司也應該無息退還所繳保費,但未來經撤銷後民眾如果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就將不再有任何相關責任。


http://www.cardu.com.tw/news/detail.htm?nt_pk=7&ns_pk=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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