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08/03/21】

幫父母等直系親屬繳健保費,只要符合同戶申報的條件,納稅人即可全額申報代繳的健保費列舉扣除額,且無扣除金額上限。但代繳健保費可減稅的範圍,並不包括旁系與其他親屬。
財政部規定,納稅人與同一申報戶的直系親屬合併申報所得稅,代直系親屬繳交的全民健保費,可以列為納稅人的列舉扣除額支出。但若代繳對象非直系親屬(如兄弟姐妹等旁系親屬),即使用戶申報,也不得列報扣除代繳的健保費。

舉例來說,納稅人甲有配偶及三名未成年子女,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甲同時申報扶養年滿60歲的岳父母。甲的岳父母之全民健保費由其配偶負責繳納。

依據規定,只要甲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與岳父母同一申報戶報稅,岳父母的全民健保費就可全數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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