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2008/03/21】

民眾以優惠存款存單向銀行質押借款後,付給銀行的利息支出,不得從利息所得扣除。國稅局表示,如查獲有類似情形,將以漏報利息收入補稅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張君9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原列報取自台灣銀行的利息所得9萬元,國稅局根據台灣銀行開具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金額,核定利息所得應為84萬元,補徵張君綜合所得稅,並處以罰鍰9,300元。

張君不服,主張92年度雖領有台灣銀行利息所得84萬元,但同期向該銀行以其優惠存款存單質押借款,支付利息75萬元,應自利息所得中減除,因此實際利息所得僅有9萬元,並已誠實申報,應無短漏報利息所得的情形,因此張君主張國稅局若對他處以罰鍰,無異是雪上加霜。但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張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最後也判決張君敗訴。

張君主張應扣除的利息75萬元,是張君當年度向台灣銀行質借優惠存款所支付的利息,而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列舉扣除額中利息支出扣除項目,僅限於向金融機構借款購買自用住宅所產生的利息,因此張君主張扣除其向台灣銀行質借優惠存款所支付的利息,於法也不合。因為張君漏報利息所得75萬元,國稅局依規定處9,300元罰鍰很合理,最後高等法院判決張君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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