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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雷盈╱2008.03.26 03:03 am】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4月11日開始施行,為了讓社會大眾更清楚此一條例對所有消費者和金融從業人員的影響,本報與銀行公會、台灣金融研訓院舉辦「邁向消費者貸款新紀元:因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施行」座談會,深入介紹該條例立法精神和內容,以及未來施行細節。

時 間:民國97年3月19日
地 點:金融研訓院
主持人:陳樹(台灣金融研訓院董事長)
與會者:
王文宇(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吳清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委員會主委)
吳景源(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李懿哲(銀行公會信用卡業務委員會法規組召集人)

消費者要「清理債務」,不管是前置協商或是更生,重頭戲就是要先訂出債務人的每月還款金額。銀行公會決定,將參考香港藝人鍾鎮濤的案例,引入「阿B條款」的精神,在前置協商時與債務人約定「合理」的生活費用,進入更生後更會嚴格要求債務人遵守「反奢華的阿B條款」。

銀行公會主委吳清文說,若要有效執行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就要訂出債務人每月合理還款金額。

根據統計,台灣人每月平均薪資是4.5萬元,以去年22多萬件債務清償個案來看,每個債務人平均每月還款2萬元,目前還有一半的人在繳。

在95年還沒有卡債協商、銀行在催收債款的時候,吳清文說,銀行會強制扣薪三分之一;但是95年卡債協商乃至於今年要上路的債清條例,都更加貼近每一個債務人收入支出的情況,而非統一標準。

各銀行會根據過去債務人過去兩年的收入狀況,算出債務人的可支配所得,再依照扶養人口,扣掉生活費用,餘額再除以平均每個月可以返還的金額。

吳清文說,銀行公會將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對全台灣平均生活費的統計,例如台北平均一個月生活費是多少?台南多少?然後此以詢問債務人的還款意願。

吳清文說,債務人不能以要買車,要坐計程車上班為由,說這些都是必要支出。如果債務人舉出的償還計劃與銀行算出的差很多,銀行就會再與債務人談,看哪些支出可以再檢討,是不是有些不合理的支出,然後訂出雙方都能認可的標準。

債務人要進入更生,銀行也會列出生活限制,由法院裁定各式反奢華的規定,讓債務人清償完之前,都不能有過度奢華、浪費的消費。

吳清文說,銀行會衡量債務人的能力,要不然訂出了一個超出範圍的數字,到時銀行怎樣催收也收不到。過去銀行硬性收款,但現在都採軟性通知,而且不少債務人都換電話、換地址,讓銀行找不到人。

因此,銀行會把債務人的收入、債務人本身,及扶養家庭的最低生活費,一併考量進去,當收入減掉基本開支後,用剩下餘款衡量債務人該還多少,充分考慮債務人的經濟狀況,如此才能擴大前置協商的比重。

吳清文說,在95年的前置協商中,規定債務人必須在七年至八年內還清,但現在即便債務人的還款時間拉長到15年,只要債務人誠信、態度良好,銀行也都願意做。還款期間,債務人只用付本金,利息成本都由銀行吸收。

而這個15年的還款方式,將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可能訂八年,第二階段再依第一階段還款情況,重新擬定還款金額與時限。

吳清文說,也許債務人八年後收入提高,就能增加每月還款金額,讓還款年限縮短,提早結清債務。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S6/42736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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