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協商歧見 求助專案小組(2008.10.30)
.消債條例上路半年 更生僅5件(2008.10.29)
.消債條例上路半年 北院准3人免責(2008.10.21)
.2千多件聲請破產 無人成功(2008.10.17)



債務協商歧見 求助專案小組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2008-10-30】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半年,由於各法官見解不同,導致債務人不方便,甚至無所適從,法律扶助基金會因而成立一個專案小組,針對不同問題提出建議,債務人可以參考。

根據法扶統計,包括「未依照規定先協商」、「住所地」等,各地方法院的法官見解不同,導致有的債務人變「人球」,被丟來丟去,在經濟壓力之外,又必須南北奔波。

法扶台北公會會長林永頌解釋,根據消債條例規定,想聲請更生與清算得先與銀行「前置協商」,若已是95年卡債風暴協商繳款,必須有不可歸責原因毀諾,才能聲請更生與清算。

不過,各法院對於聲請人是否已協商見解不同,有些在台北會受理,但在高雄就不受理。林永頌說,主要是因為95年協商與消債條例的協商,與消債條例規定的前置協商範圍不同,才會導致各法院會有不同見解。

林永頌指出,95年參與協商債權機構較少,以銀行為主,但今年上路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還納入保險公司、農漁會信用部等;也有債務人是在95年卡債協商成立後,又發生新的債務,必須再次協商。

林永頌表示,還有約300件案件是因為「住所地」的看法不同,被法院裁定移轉,由於各法院對「住所地」見解不同,有些債務人向戶籍地的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法院卻說債務人不是實際住在戶籍地,而且該戶籍地並非債務人的生活中心,所以移轉管轄到實際住所;但也有聲請人以實際住所地聲請,卻被法院用「工作可能會變動」、「租屋並不是長久居住地」,要求移轉到戶籍地的法院。

其實,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林永頌說,這造成債務人很大的困擾。因為若叫在台北工作、居住的債務人,為了聲請更生而來回台北、屏東或是台北、高雄,實在跟原先消債條例的便利性管轄法院原則不符。

林永頌指出,參考最高法院的相關判決,戶籍地並非認定住所的唯一標準,而且只要提出工作、租約相關文件,應該就足以證明主觀上有以租屋地為住所地的意思,不能造成債務人不便。






消債條例上路半年 更生僅5件

【工商時報/張國仁/台北報導/2008-10-29】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至今逾半年,全國各地方法院受理更生及清算程序的消債事件,迄10月22日最新的統計共15,116件,並未如預期般「蜂湧」進入法院,僅佔司法院預算編列處理經費基礎5萬件的30.23%,落差很大。

司法院官員表示,超過40%的債務人直接與銀行達成協商,為債務人向法院聲請件數下降的關鍵因素之一。

消債條例從今年4月11日開始實施,司法院民事廳原先估算,卡債族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的的高峰期,依日本的經歷,應在實施後4個月,但如今高峰期業已過期,債務人聲請件數比預期還少。

司法院官員表示,如果把更生、清算及與銀行協商的所有債務人總數,當作全部需要由法院或銀行解決債務的基礎,那麼這半年來,這三種程序的總和件數25,597件,其中聲請更生為14,226件,占全部件數的56%、聲請清算為890件,僅占3%,而與銀行協商成立者10,481件,占41%。

官員說,易言之,在銀行體系放寬與債務人協商條件後,有四成以上的債務人,與銀行成立協商並經法院認可,這個比例很高;而債務人只要依協商條件,如期履行終了,即可免責(還清所有債務)。

官員估計,應該還有相當的債務人,既無法與銀行達成償債協商,也未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這方面的原因可能包括,債務人不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消債條件,例如為一般企業,或者擔保品及債務總額超過1,200萬元等。

依日本處理消債事件統計顯示,以東京地方法院為例,民國94年聲請更生者為1,782件,占向法院聲請總件數的7.3%,同年聲請自然人破產,即我國的清算者高達22,694件,占向法院聲請總件數的92.9%;95年聲請更生為1,947件,佔總件數7.7%,聲請清算為23,290件,占總件數92.2%。

官員認為,日本消債人選擇以更生或清算手段清理債務時,九成以上選擇用清算,顯然與我國差異很大,原因值得探討。






消債條例上路半年 北院准3人免責

【工商時報/張國仁/台北報導/2008-10-21】

4月11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迄今半年,以台北地院轄區為例,至今有受理的79件聲請清算程序的債務人,已有3件獲得法官裁定進入免責程序;如果債務人沒有其他不誠實的行為,這3名債務人可望將債務「一筆勾銷」。

司法院相關官員指出,在日本消費者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清理債務中,有90%提出清算聲請,只有10%提出更生聲請。但在台灣,以目前情況來看,剛好相反,在總數14,736件更生及清算聲請事件中,清算部分僅有869件,占6%、更生部分則有13867件,占94%。

司法院指出,在全國869件聲請清算的債務人中,以北院為例迄今有79件,其中已有債務人呂佳青、鄭美春及高千貴等3人,獲得法院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法院此一裁定主文的意思就是,呂佳青等3名債務人,可以進入免責程序。進入免責程序會有什麼樣的過程需要繼續進行?

官員表示,一、債權銀行如果不服,可以提出抗告;抗告失敗,即終止清算程序確定。二、債務人依消債條例規定,必須賠付債權人依其最近兩年總收入減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等總支出的金額,如果減除結果是負數,就可不用清償任何債務,即獲免責。

適用此項規定的前提是,債務人必須有固定收入。三、有無消債條例第134條規定諸如操作股票、隱匿應屬清算財團財產等8項不免責事由。






2千多件聲請破產 無人成功

【聯合報╱記者洪肇君/台南報導/2008.10.17 03:05 am】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以來,台南法律扶助基金會接到 2846件求助案,目前僅37件獲裁定更生,但一直沒有人能進入更生清理程序;主因是法官要求聲請人提出近兩年生活開支的所有單據,高達20多項,聲請人需證明具還債誠意。

台南法扶分會執行秘書林金宗說,有些人誤以為欠下大量債務,只要進入更生程序債務就可以打折,其實沒有那麼簡單。他舉例陳先生欠下300多萬元債務,每月賺3萬多元,卻只能攤還1萬2000元,要分給6家不同銀行;法官如果沒有調查清楚,不可能同意陳先生只還8年、每月1萬2000元就解決300萬元債務。

目前法扶的37件獲裁定更生案件,都是聲請人的收入、開支狀況無法確實釐清。林金宗說,法官要求聲請人要將生活開支減到最低,例如每月水、電、瓦斯費用以2000元為度,才能展現還債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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