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費 可列扣(2009.04.30)
.捐贈消費券 可列舉扣除(2009.04.28)
.小孩年底生 免稅額全認列(2009.04.27)
.變更納稅義務人 須申請(2009.04.24)
.外籍看護費 不得列舉扣除(2009.04.23)
.臍帶血保存費 不得列舉扣除(2009.04.22)




國民年金保費 可列扣【經濟日報╱臺南訊╱2009.04.30】

官田鄉李先生問:
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可否申報所得稅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得列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保險費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2萬4,000元為限。

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欲選擇列舉扣除額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申報期限內檢據相關資料申報。



捐贈消費券 可列舉扣除【經濟日報╱宜蘭訊╱2009.04.28】

宜蘭市李小姐詢問:
98年1月領取的消費券需繳納所得稅嗎?如將消費券捐贈予慈善團體,於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列為捐贈列舉扣除嗎?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
政府為提振民間消費及擴大國內需求,發放消費券。依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5條規定,符合內政部所定領取人資格者,每人得領取消費券3,600元,用於購買貨物、勞務或捐贈。個人自政府領取的消費券,免納所得稅。個人以消費券捐贈政府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並取具捐贈收據者,其捐贈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舉扣除。依上述規定,領取的消費券,免納所得稅;若將消費券捐贈予慈善團體,於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捐贈列舉扣除額。



小孩年底生 免稅額全認列【經濟日報╱稅務問答╱2009.04.27】

基隆市李小姐來電詢問:
我的小孩97年12月1日出生,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時,可否全額認列?

北區國稅局信義稽徵所答覆:
只要符合扶養要件,當然就有扣除免額之優惠,至於在97年度內實際扶養期間是否屆滿一年,並非核計免稅額之要件,所以您的小孩,於98年5月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仍按一年的免稅額核計。若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所或七堵稽徵所、基隆市分局查詢。



變更納稅義務人 須申請【經濟日報╱稅務問答╱2009.04.24】

嘉義市蔡先生問:
96年度綜合所得稅係以自己為納稅義務人,可否變更以其配偶為納稅義務人?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
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後段規定,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所以,蔡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原以本人為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嗣後要變更其配偶為納稅義務人,應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向國稅局提出申請。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審慎選定由何人擔任納稅義務人,如於申報後欲變更納稅義務人,也應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儘速向稽徵機關申請。



外籍看護費 不得列舉扣除【經濟日報╱2009.04.23】

中和安小姐詢問:
給付外籍看護的費用,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的醫療費用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
僱用外籍看護所給付的各項費用,依規定不得於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項下列舉扣除。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前段規定「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納稅義務人僱用外籍看護所給付之各項費用係給付與個人,非給付予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醫療院、所,因此不符合於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項下列舉扣除的規定。



臍帶血保存費 不得列舉扣除【經濟日報╱新竹訊╱2009.04.22】

湖口范先生問:
臍帶血保存費可否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
為新生兒儲存臍帶血幹細胞,因該筆支出係屬保存費性質,且臍帶血銀行亦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故該筆費用不屬所得稅法規定可列舉扣除之醫藥及生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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