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那比受災戶 泡水車停用按比例退稅(2010.09.28)
.凡那比泡水車報廢退稅 溯自9月18日(2010.09.24)
.莫拉克債務展延 政府撥10億補貼利息(2009.09.16)





凡那比受災戶 泡水車停用按比例退稅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2010.09.28

行政院27日召開跨部會會議決定,凡那比颱風泡水車在汽車停用期間,得向監理機關申請按比例退還牌照稅,政府不另編列預算補助。

另外,每戶在15萬元災損限額內,經村里長出具證明者,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為扣除額。

受凡那比颱風影響,高市府希望比照87年水災專案救助泡水車,向中央政府爭取10.6億元專款補助。

行政院副院長陳冲昨日邀集財政部、經濟部、主計處等相關部會研商後,決定政府不另編列預算補助,依照現行規定給予泡水車按比例退還牌照稅,及災損限額15萬元以內,得列所得稅扣除額。





凡那比泡水車報廢退稅 溯自9月18日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0.09.24

因凡那比颱風泡水受損的汽、機車,在明(100)年2月28日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或報停者,稅捐機關將會主動依據監理機關資料,追溯自今年9月18日風災當日起按日退還牌照稅。

財政部提醒車主,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時,須填寫車輛報廢等原因是受凡那比風災造成,監理機關即會將其報廢或報停的起始日,追溯自今年的9月18日。財政部指出,牌照稅是按日計稅,符合條件的車主已納牌照稅均可自風災後的停駛期間按日退還。

財政部23日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因風災受損無法使用,並在100年2月28日前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的車輛,由稽徵機關應依監理機關提供的資料,主動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溢繳的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說,汽、機車遭颱風侵襲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可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但稅法原本規定,車主應在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才可受理退稅。

鑑於此次凡那比颱風災情嚴重,災區民眾短期內恐無暇辦理車輛報停、報廢的退稅申請,財政部因此決定,要求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因風災受損無法使用的車主,主動辦理牌照稅退稅手續。受損車主把握在100年2月底前辦理報停、報廢登記,稅捐機關即會將溢繳稅款主動退還,毋須另外申請。





莫拉克債務展延 政府撥10億補貼利息

卡優新聞網 記者  王怡茹  報導   2009/09/16

限制債務上限補貼 展延期最高五年

莫拉克水災重創南台灣,造成民眾財務上的損失,金管會與銀行業者協調,擬定方案以舒緩災民的還款壓力。若由金融業者全數吸收,恐將造成負擔。為此,金管會今(15)天公佈「金融機構辦理莫拉克颱風受災戶利息補貼辦法」,目前匡列預算逾十億元,將視情況補貼銀行。

根據該辦法補貼範圍為,金融機構於今(98)年8月8日前,莫拉克颱風受災居民對其所負的各項債務,經辦理展延,於展延期間本金及應繳款項的利息。而可受補貼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信用卡機構、保險公司、中華郵政、全國農業金庫、農會信用部及漁用信用部等。

日前金管會就已修定辦法,來處理災民債務問題。凡災區的房屋為擔保的其他貸款、汽車貸款、保險單借款、信用卡與現金卡應繳款項與其它擔保貸款等,災民可享有展延3個月到5年不等的時間。例如在自用宅房屋貸款部份,房屋部份毀損後仍堪使用,可以展延長達5年。

銀行局副局長林棟樑表示,各項政府專案貸款的債務展延利息補貼,是依今年8月8日的貸款本金餘額,按貸放利率扣除專案補貼利率後的實際利率,在補貼利率上限範圍內予以補貼。

簡單來說,只要在補貼範圍內,並符合所公佈的展延項目,政府將按照實際貸放利率予以補貼銀行,但最高不得超過該辦法所規定的各款之補貼利率上限。

此外,各款的補貼上限包括,以災區房屋為擔保之其他貸款為2%,汽車貸款、現金卡應繳款項及其他無擔保貸款為4%,保險單借款及其他擔保貸款為3%,信用卡應繳款項為4.75%,債務協商債務3.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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