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70年未修 司法院提修正草案(2010.02.17)
.破產法究竟在保障誰(2009.09.14)
.破產法 將增「孫道存條款」(2009.09.09)
.欠政府錢要聲請破產 門都沒有(2009.06.07)




破產法70年未修 司法院提修正草案

【中廣新聞/2010-02-17】

為健全破產法債務清理功能,對現行破產法制度體例進行根本性改革,司法院成立破產法研究修正委員會,並舉行修正草案的公聽會,其中包括對破產企業相關負責人禁奢規定也就是俗稱的「孫道存條款」,另外還有會計人員業務上所生損害的訴訟程序都會有重大變革。

司法院表示所完成的破產法條文草案,曾在九十三年五月送請立法院審議,但因立法院換屆沒有完成立法程序退回,之後再邀請學者家重新定期集會研議,擴大其適用範圍,完成目前修正草案條文。由於新修正草案內容,已非「破產法」名稱足資涵括,因此更名為「債務清理法」,並舉行「破產法修正草案研討會」,分別就破產法相關議題進行研討,獲得各界回響。

「債務清理法」修法方向牽涉問題複雜,值得注意的是初步研擬重點有幾項和企業密切相關,如明訂員工工資之優先受償權,以保障員工基本生活;加強企業經營者責任,以維護債權人權利;對破產企業相關負責人(債務人) 禁奢規定,也就是一般所稱「孫道存條款」或「阿B條款」,違反時將被拘提或管收。

另外就會計查核人員業務上所生損害賠償訴訟程序及公司重整制度等都有重大變革。其中最讓人矚目就是法人破產董監事之責任、會計查核人員之損害賠償責任等議題都會舉行公聽會予以討論,希望各界提出精闢見解,供司法院修法參考,進而建構符合世界潮流的債務清理法制。





破產法究竟在保障誰

中國時報/朱敬一(作者為中研院院士,現任中華經濟研究院董事長)/2009-09-14

不論是公司或個人,「破產」背後都多少有若干「有限責任」的味道,避免當事人受無限凌遲之苦。但這樣的權益考量有時會被濫用或扭曲;台灣某企業家從有限責任變成無限逍遙,而有些公司更可利用重整程序阻擋破產。類似的案例最近著實不少。我們在此不談個人,只看公司。


AIG肥貓 吃定政府

以AIG肥貓事件為例:既然AIG即將破產,是靠美國政府的紓困才苟延殘喘,公司主管全是待罪之身,哪有領紅利的資格?再說怎麼可以有人靠人工呼吸器勉強維生,居然還能用納稅人的錢大宴賓客呢?

有些人說,那些紅利是依據公司破產之前就簽定的合約而發放,依法論法,照合約給紅利並沒有什麼不對。但是,如果美國政府任令AIG破產,則公司進入清償程序,公司經理人契約紅利的求償順位甚低,幾乎確定這一群肥貓在破產之後是分不到錢的。

今天,之所以肥貓能分紅,是因為美國政府不敢讓AIG進入破產程序。而一旦政府挹注貸款,則公司的操作就完全由肥貓主導。他們要如何分紅,外人管不著,只能靠道德與輿論壓力予以制裁。


現有企業主 送神甚難

但是為什麼政府不敢讓AIG破產呢?其實不止美國AIG個案如此,許多政府也不願讓汽車公司倒閉。台灣的DRAM公司貸款即將到期時,政府不敢讓它跳票。

十年前美國的長期資本公司斷頭,政府也不能放手。所有的金融機構萬一倒帳會發生擠兌,各國行政當局更不敢任令銀行破產。大致而言,只要公司大到株連廣泛,國家就不敢讓它倒閉。

政府靠公權力勉強不讓企業倒閉或破產,有沒有其他的壞處呢?當然有,前述AIG肥貓,就是顯著的例子。簡單地說:正因為AIG未能破產,才有今天肥貓的問題。

再以台灣的DRAM為例,正因為台灣政府不願意讓半導體公司倒,於是現有的業者就比較可能有恃無恐,也使得任何整合的努力更為困難。因此,不讓企業破產即使有害社會公益、有利於現在經營者,我們也莫可奈何。

如前所述,政府不敢讓企業倒閉,會使得現有經營者負嵎頑抗,為什麼政府還要如此地姑息經營不善的業者呢?法律專家說,這是因為重整/破產的法律程序非常複雜,且行政部門也插不上手;一旦啟動,則各方利益就開始角逐,主管機關根本無力干預。依現有的法律,重整/破產啟動就像是開了潘朵拉的盒子,後事難料。

據了解,台灣有公司甚至重整了廿七年還沒結束。讀者試想,像AIG這一類的危機,廿七天就受不了了,怎麼能拖上廿七年呢?


大公司重整 允宜快速

總之,重整及破產所要處理的情形,就個人權益與社會公益而言,往往有其衝突。當企業經營涉及的面向太廣、其公司股票上市且持股人數眾多、後續失業問題嚴重、或牽涉到公共利益甚鉅時,應要容許特殊的快速處理程序。

大凡企業符合前述「株連甚廣,事關公益」的客觀要件,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要求法院同意行政機關指派或推薦的專業人士或團體介入重整時,法院應該在短時間內(如兩周),裁定是否由政府指派或推薦的專業人士或團體擔任重整人,以保障社會公益。

我認為這是一個值得政府部門,尤其是財經部會思考的改革方向。如果需要修證交法或其他法律,那就修吧;社會公益以及國家的資源總是被少數政商大戶或肥貓把持,實在也不是辦法。





破產法 將增「孫道存條款」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2009.09.09】

前太平洋電信電纜董事長孫道存的招搖行徑,民眾看在眼裡很不以為然,司法院決定修正破產法增訂「孫道存條款」,債務人只要被聲請破產,法院就可以斟酌裁定要求他過「通常的生活」;否則宣告破產後,債務就不能一筆勾銷。

所謂「通常的生活」,指不能出入高級餐廳、穿名貴服飾、到百貨公司血拚、購買精品等,等於是提前限制債務人的奢華生活。修法通過後,孫道存如不還清債務,恐怕就無法帶著嬌妻逛大街、買精品。

港星鍾鎮濤在香港被宣告破產後,無法再享受奢華生活,司法院修法委員會得到啟發,著手研修破產法,更名為「債務清理法」,草案訂有「阿B條款」,要求被宣告破產者只能過簡單的日子,否則可拘提管收。

孫道存聲稱沒錢、欠稅超過三億元,卻被拍到偕「嫩妻」到微風廣場買精品,引發各界抨擊,立委頻向司法院詢問破產法出了什麼問題?修法委員會才發現,因為孫道存尚未被宣告破產,即使有阿B條款,對他也無可奈何。

考量到債權人的利益,司法院決定於債務清理法草案中增訂「孫道存條款」,只要債務人被聲請破產,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法院「約束」債務人的生活水平,法官可依職權裁定,限制債務人必須過「通常生活」。

債務人若不遵守法院裁定,一旦被宣告破產,將不能享有免責待遇,債務不能一筆勾銷,還要努力賺錢還債。當債務人有工作能力,又故意不就業,法院可命令他接受職訓,輔導他就業,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司法院將於年底就破產法草案辦公聽會,會銜政院送立院審議;由於朝野對於「孫道存條款」、「阿B條款」都有共識,預料修法會順利過關。





欠政府錢要聲請破產 門都沒有

工商時報/張國仁/2009-06-07

6月2日,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作出一項重大決議,內容重點是,債務人的財產如果僅僅足以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而不夠清償稅捐等優先債權時,債務人即使聲請宣告破產,法院也應該不予准許。

簡單的幾句話,內含財團費用、財團債務、優先債權等民法、破產法等的專業用語,一般人難窺其堂奧,根本看不懂它的真正意思。其實白話的意思就是,欠政府的錢,即公法上的債權,諸如稅捐等,如果沒有繳納償還清楚,想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門都沒有。

難怪法院民事庭及民事執行處的法官們,在獲悉這項決議後,都很高興。因為,今後碰到類似的情況債務人來聲請宣告破產,再也不必傷腦筋,裁決駁回即是。

不過最高法院民事庭這項決議,與一般人民的看法,落差實在很大。一般的看法是,就是因為真正的窮途末路、家徒四壁,所以才希望法院裁定宣告他破產,來了結所有債務。否則那個人願意由法院宣告破產,而成為人人棄之如敝屣的社會邊緣人?

現行破產法規定,要讓法官宣告債務人破產,須符合「破產3要素」,法官就可以裁定,宣告聲請人破產。這3要素就是,1、債務人必須有「產」可破。這「產」是要多少錢呢?沒有一定。就是要有些錢足夠讓法官付給選出來的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各項事務的費用才行;一個人真正是一窮二白,是無法企求法官准許宣告他破產。2、是資產一定要小於負債。3、是債權人至少是二人以上。

從破產3要素來看,照理說債務人只要籌到一筆法官認為可以支付破產財團費用,就可望獲得准許宣告破產。但如今最高法院這項決議出爐,等於宣告此路倘若要行得通,還需要解決另一項關鍵的前提,那就是不能欠政府任何一毛錢。這麼一來,聲請法院裁准宣告破產的難度,自然更高了。

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日前在討論債務人的財產不夠清償稅捐等公法債權,法院應否准許他聲請宣告破產時,會中有「甲說」與「乙說」的爭執。

甲說是認為,破產制度既然兼具債權人平等受償,及債務人經濟更生的功能,且依破產法規定,有優先權的債權,也只是先於其他債權的受償,那麼,法院自然不得因為債務人所欠的是稅捐、滯納金、滯報金及怠報金等稅捐稽徵法、營業稅法所規定優先於普通債權,就影響其他債權人的受償權利,而認為「沒有宣告破產的實益」。

乙說則主張,債務人的資產,已經不夠清償稅捐等優先債權,其他債權人更不可能受到清償。因此,假使宣告債務人破產,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的管理、分配所產生的費用及破產管理人的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得破產財團的財產更為減少,優先債權人(指稅捐機關)的債權減少分配或無從分配,其他債權人更不可能受到分配,這就與破產法所規定的破產制度的本旨不合,法院當然就不應該准許這樣子的債務人宣告破產。

最高法院民事庭或刑事庭的決議,雖然不是判例,但對下級審,如高等法院及各地方法院都有拘束力。總結最高法院民事庭這項新的決議公布後,可能產生的影響就是,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前如果還欠政府任何一塊稅捐等金錢,未來是不可能獲得法院破產宣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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