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債男奢侈浪費 法官不准免責(2010.04.23)
.百萬卡債妻 老公不要了(2010.04.23)
.203萬卡債 月還1萬 8年勾銷(2010.02.26)
.12年前卡債利息 逾時追討(2010.01.25)





卡債男奢侈浪費 法官不准免責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2010.04.23 03:26 am

桃園縣張姓男子卡債沒還完就聲請清算免責,法院查出他多次到汽車賓館消費4千餘元,懷疑是買春,他否認買春,聲稱是住宿,但法官查出賓館離他家很近且消費偏高,加上他有高檔餐廳、精品店等消費紀錄,法官認定奢侈浪費,裁定不准。

桃園地院調查,張姓男子94到95年間,欠了5家銀行共一百八十多萬元卡債,協商後分66期清償,每期2萬4千元,他還了十多期後,以失業、無法籌措生活費,向法院聲請清算免責,有意規避債務。

法院調查時,銀行團擔心要不到錢,認真清查他的消費情形,發現他一年內曾刷卡到桃園縣一家汽車賓館消費7次,其中有5筆是4500元,其餘二筆近2000元,還有SOGO天母館、新光三越百貨的消費,一年共十多萬元,另有台北高檔餐廳、精品店的消費,其中一客法式全餐要價2200元,精品店單筆消費1萬8千餘元等。

銀行把這些消費紀錄陳報法院,法官審理時,懷疑汽車賓館的消費是買春,張姓男子否認召妓,聲稱是帶家人投宿,法官發現二家汽車賓館離他家都不到10公里,沒理由常投宿,且4500元的價格顯不相當,對百貨公司、高檔餐廳和精品店的消費,張姓男子辯稱幫家人先刷卡、再向家人收,目的是換現金。

法官不相信他的說詞,雖然沒再追究是否買春,但認為他欠債還上汽車賓館、高檔餐廳、精品店,不但亂花錢而且花得很兇,又是奢侈性、享受性和浪費性的消費,不符合欠債要節制消費,以張姓男子企圖利用免責清算規避債務,裁定不准他免責,必須繼續還債。





百萬卡債妻 老公不要了

【聯合報╱記者饒磐安/台北縣報導】 2010.04.23 08:55 am
 
敗家女,老公受不了。林口鄉一名黃姓婦人常刷卡買名牌包和服飾,積欠百萬元卡債,讓打零工的丈夫為她貸款還債,但她去年十月無故離家,刷卡帳單仍不停寄回家,丈夫受不了銀行密集催帳,向板橋地院訴請離婚獲淮。

黃姓婦人的丈夫主張,他和太太結婚三年多,太太生活奢華喜歡上街購物,經常刷卡買名牌化妝品、衣服、鞋子和包包等,每件動輒上萬元,結婚不到三年就欠了一百多萬元卡債,他只好辦貸款以債養債。

但太太不知反省,依然故我的到精品店和百貨公司刷卡購物,還要他賣房子把錢給她花;去年十月中旬更無故離家不歸,手機也不接,連太太娘家也不知她的下落。

他說,太太離家後仍繼續刷卡消費,至少五家銀行寄來信用卡催帳單,他目前在工地打零工,收入不豐,還要負擔幾百萬元房貸,無力也不願再償還太太卡債;且太太不願返家共同生活,婚姻難以再續而訴請離婚。

黃婦丈夫的林姓友人到庭作證說,黃婦奢侈購物,卡債都是丈夫負擔,兩人感情並不好,離家後也未聞問丈夫生活;法官認為兩人已無夫妻之實,且黃婦未出庭辯解,因此根據黃婦丈夫主張,做出一造辯論判淮雙方離婚。





203萬卡債 月還1萬 8年勾銷

自由時報/記者 顏宏駿/2010-02-26

住在彰化縣和美鎮的鄭姓男子,在貿易公司擔任作業員,月薪1萬8951元,卻擁有10張信用卡,多年下來積欠約203萬元卡債;淪為卡債族被銀行催繳的他,日前向彰化地方法院提出「更生方案(償債)」計畫,8年內,每月從薪水中扣1萬元,昨天法院裁定通過該項更生方案。


禁奢華 不准搭小黃

法院還附帶規定10條更生債務人的生活限制條款,嚴格限制債務人奢侈的消費行為,包括出國旅遊、美容醫療、購買金融商品等,甚至連高鐵、飛機、計程車都不能搭乘,鄰居笑稱,這是窮人版的「孫道存還款計畫」。

鄭某居住的3樓透天厝昨天大門深鎖;鄰居表示,鄭某一家5口,2、3年前才搬來,雙親從事麵攤生意,每天三更半夜才回家,並不清楚子女欠下百萬卡債。


允每月扣薪 還卡債

判決書指出,鄭姓男子積欠的卡債中,以匯豐銀行113萬6千多元最多,合庫商銀最少、約1萬2千多元,10家銀行總卡債203萬4千多元。

面對銀行催繳,鄭某日前提出「更生方案」,允諾每月從薪水中扣1萬元、分為8年96期,償還96萬元債務。

法官審理時發現,鄭某月薪僅1萬8951元,還需扶養父母親,扣掉1萬元,每月僅剩8951元可花用,法官認為,當事人已撙節開支,有竭力清償債務的意願,況且,總清償金額96萬元,佔無擔保債務203萬元的47.19%,已高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規定的20%,認可該項更生方案。


鄭姓更生債務人的10條生活限制

01、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所在縣市最低生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0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03、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04、不得出國遊學或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之消費行為。
05、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06、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07、不得購置不動產。
08、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09、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10、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資料來源:彰化地方法院





12年前卡債利息 逾時追討

蘋果日報/2010年01月25日


請求權僅5年 無簽單證明 律師:可拒付

依法銀行需在5年內向民眾追討信用卡利息,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卻向陳先生追討父親12年前信用卡消費款及利息,但無法出示簽單證明。

中信銀解釋,因多次聯繫不到附卡持卡人,才會在去年11月向陳先生追討卡債,坦承無簽單。律師廖芳萱表示,依《民法》信用卡利息的請求權僅5年,本案民眾可拒付利息,至於消費款是否仍可追討,她建議陳先生提告,由法院認定。

陳先生說,他父親1997年8月過世,他與家人概括繼承父親所有資產,去年12月初他收到法院支付命令,要求他支付他父親生前積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3萬3810元信用卡費,其中8萬2414元是消費款,15萬1396元是循環利息。


父債子償 僅給明細

陳先生說,銀行突然要求他支付債款,他要求銀行出示簽單,證明父親生前消費,但銀行卻以時代久遠,無法提供簽單,僅能提供消費明細,陳先生抱怨,「沒簽單,我怎麼相信錢是我爸花的呢?要人繳錢,也要提出證據才對啊。」

對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回函說明,因多次聯繫不到附卡持卡人,便在去年11月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債務繼承人陳先生支付這筆款項,陳先生曾要求提供消費簽單核對,但因銀行無法保留10幾年前的簽單,才經陳先生同意改提供帳單明細資料做為證明。但陳先生反駁,他並未同意業者僅提供帳單明細,且帳單明細僅是1996年至1999年5月的明細,未明列1996年前的10餘萬的卡債明細。


消費款可提告認定

律師廖芳萱表示,依《民法》利息的請求權為5年,本案因已超過時效,陳先生得拒絕支付利息費用,對消費款,中信銀應出示簽單證明,而根據《民法》相關判例,信用卡款請求權認定,依款項不同分別有2年及15年,中信是否仍可追討消費款,她建議循法律途徑解決。


繼承資產要件

1、繼承人依法須在2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或在3個月內提出限定繼承
2、未提出者,則須概括繼承遺產及債務
3、限定繼承者,債權人僅能就繼承資產部分抵扣債務
4、法院裁定的繼承資料須永久保存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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