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財產認定方式為何?
我的房子會不會被查封?
何謂“拍賣無實益”?
汽.機車會被查封嗎?
電視、電腦、冰箱、洗衣機等家電會被查封嗎?
債務人戶籍在我家,我的房子會被查封拍賣嗎?
若戶口註明為「寄居」,戶長為他人時,通常都如何處理?如果債務人跟父母同住,動產的所有權應如何界定?
房子被貼封條了能不能賣呢?
薪資最多只能查封多少?數家銀行聲請查封怎麼分?
查封的薪資,債權人如何才能收取?
勞工資遣費能否查封求償?
勞工退休金能否查封求償?
農民津貼能否查封求償?
老年年金能否查封求償?
軍公教人員之撫恤金能否查封求償?
軍公教人員之退休金能否查封求償?
保險金能否查封求償?
我如何跟法院申請強制薪資扣押三分之一?
目前只有一家銀行寄出強制薪資扣押給我公司,後續還有七家我該如何做?
銀行存款遭查封,該帳戶能否繼續使用?超過查封金額之存款能否動用?
薪水被扣三分之一後,剩下的錢根本不夠生活開銷,怎麼辦?
查封可以撤銷嗎?
銀行拿不到錢,會不會停止拍賣?
收到法律事務所來函...要查封房屋...是真的嗎??




戶籍、查封、扣薪、拍賣 相關



查封財產認定方式為何?

1.不動產部分:
因我國採登記制度,只要地政機關登載係債務人所有,就可以查封。一般係以地政機關登記名義之外觀,為調查認定之依據;若未登記者,以房屋納稅義務人、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等等作為判斷。

2.動產部分:
判斷依據係以「占有」,誰有事實上的管理力,動產就該歸誰。認定上概約有三個要件:

1.空間關係(隨身攜帶之戒指、屋內之家具等)。

2.時間關係(必須有相當之時間占有)。

3.法律關係(雖東西由受故人占有中,但所有人仍是有權請求返還)。


實務上,房屋內的動產都推定為戶長所有。




我的房子會不會被查封?

相信這是很多人的疑問,但要針對不動產的部分來討論的話,事實上有很多的顧慮。

談到不動產,恐怕外界的人會認為:「有房子為什麼不乾脆賣掉把錢還一還?欠一屁股債了還妄想要保住房子?」實際上,有很多情況是很難認定的。

有些比較投機的份子就會想借用脫產的方式來損害債權,但有些時候卻是房子雖在自己名下,不過事實上房貸可能是父母在繳,自己僅是掛名而已!

不管怎麼說,只要不動產登記在你名下,你的債權人就可以查封拍賣。而且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財產有權利選擇先查封拍賣哪一樣,債務人不可以拒絕(25年院字第1581號解釋)。


卡債銀行,如有執行名義(判決.支付命令.法院裁定等等),當然是有權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有關債務人的不動產,而如果該應有部分設有抵押權,抵押權人為房貸銀行,那將來拍賣所得,房貸銀行優先分配。

這個問題我們其實可以分二個層面來看:

一、房貸銀行與卡債銀行分屬不同二家債權銀行:

房貸銀行擁有優先受償權,如果卡債銀行要針對你的房子進行聲請查封拍賣的話,就得要看情況了!這個情形跟先前提過的動產拍賣部分類似。因為有優先受償權之債權存在,所以通常會先評估在清償優先受償債權後是否有剩餘的部分可獲得清償,法院進行查封拍賣所得的價金,所有債權人並非同等地位,抵押權人是優先於普通債權人,且設定先順序的抵押權人優於後順序的抵押權人。

如果拍賣結果既不足以清償第一順位之債權,自然無餘額可供分配予卡債銀行。另外,很多人在購買房屋時,除了房貸以外,可能會另有信貸做為頭期款,而信貸部分若有抵押設定,那麼第三順位要獲得清償的機率就相當低。通常債務另有保證人時,按理卡債銀行應該會向保證人求償。但是不是這樣就不會被查封拍賣?很難說,就如同動產部分所提到的,如果願意賠錢也要拍,那可沒辦法!


二、房貸銀行與卡債銀行為同一家債權銀行:

這個情況被聲請查封拍賣的可能性就相當高了!即使拍賣後卡債的部分不能獲得清償,但房貸的部分會優先得到清償,最起碼可滿足部分債權。




何謂“拍賣無實益”?

意思是拍了也拿不到錢。

不動產拍賣,除準用動產拍賣之規定外,因其價值較大,故為平衡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定有拍賣無實益的特別規定。

即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如果已不足清償優先債權以及強制執行費用,則對執行之債權人而言已沒有實際利益,只是浪費執行程序而已。

“拍賣無實益”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八條之一規定,係採禁止原則,惟此時,執行法院應將其事由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於受通知後七日內,得證明該不動產賣得價金有賸餘可能或指定超過該項債權及費用總額之拍賣最低價額,並聲明如未拍定願負擔其費用而聲請拍賣。逾期未聲請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又拍賣無實益原則亦有例外,即若執行債權人本就是不動產之優先債權人,例如順位在先的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或其他優先受償權人聲請拍賣,則自無所謂拍賣無實益可言。




汽.機車會被查封嗎?

動產之拍賣程序與不動產相同,也是先經查封,再進入拍賣程序,因為動產之價值普遍不若不動產價值高,因此動產拍賣僅以二次為限。

車輛之拍賣與其他動產之拍賣又略有不同,車輛往往設有動產擔保或附條件買賣之情況,如果車輛設有動產擔保或附條件買賣下,優先受償權人可以優先受償,普通債權人經常無法受償,所以實務上如果是拍賣車子,執行法院通常會先去函監理處,察明車輛上是否有附條件買賣或動產擔保之情況,如果沒有,法院便會開始鑑價,定拍賣底價。

但因為車子有時會跑來跑去,所以債權人聲請查封車輛時,必須先確定車輛的所在地,以便執行人員在執行查封時,能夠迅速確實的查封車輛,如果債務人將車子開走,執行人員就必須找到該輛車後,才能查封,一般執行人員稱此種情況為「抓車」。

但是某些情況下是禁止查封的,依強制執行法第50-1條(無益執行禁止)規定:
所謂的[無益執行禁止],指的就是[聲請人沒有獲益]的查封執行聲請,採禁止原則。

1.「應查封動產之賣得價金,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不得查封。」這一項很簡單,就是你被執行拍賣的動產剩餘價值,連強制執行費(執行費用為假扣押債權額之千分之八)都不夠付了,所以禁止執行聲請。

2.「查封物賣得價金,於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物返還債務人。」這一項指的是,通常汽、機車有貸款者,必有優先債權存在,當拍賣物拍賣剩餘金額,清償優先債權及執行費用後,債權人無法獲得清償時,禁止執行聲請。

3.「前二項情形,應先詢問債權人之意見,如債權人聲明於查封物賣得價金不超過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時,願負擔其費用者,不適用之。」這一點簡單的說,就是如果查封物品拍賣後的金額,優先債權及執行費都不夠了,債權人堅持還是要查封的話(也就是不夠的部分他願意賠),還是會依照債權人的聲請,進行查封。




電視、電腦、冰箱、洗衣機等家電會被查封嗎?

一般在查封動產時,債權人必須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因我國強制執行程序係採「權利外觀調查原則」,故債務人為形式上之戶長時,屋內之動產即可推定為債務人所有,若[債務人並非戶長],而債務人又[有異議]時,則不得查封該動產。所以,依照無益執行禁止及權利外觀調查原則,又依強制執行法第53條(禁止查封之動產)規定:

左列之物不得查封:

1.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2.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3.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4.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5.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

6.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7.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


所以電視、電腦、冰箱、洗衣機等生活上所需之動產,是不可以查封的。





債務人戶籍在我家,我的房子會被查封拍賣嗎?

原則上,欠錢還錢天經地義,自己欠的當然要全權負責,也就是債權人只能就債務人的財產查封拍賣,例外情況,幫債務人當保證人,或者拿自己的財產當債務人的抵押物,此時你就會成為查封拍賣的對象。而且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財產有權利選擇先查封拍賣哪一樣,債務人不可以拒絕(二十五年院字第一五八一號解釋)。

不動產部分:
一般係以地政機關登記名義之外觀,為調查認定之依據;若未登記者,以房屋納稅義務人、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等等作為判斷。換言之,若房子等不動產不是登記在債務人的名下,縱使債務人住在你家,也不用擔心你的房子被查封拍賣。

動產部分:
判斷依據係以「占有」,誰有事實上的管理力,動產就該歸誰。實務上,房屋內的動產都推定為戶長所有,若債務人只是設籍你家(共同生活戶,非家屬),身為戶長的你不須擔憂自己所有的電視、冷氣…被查封拍賣。


但是司法也具有人情味的,要錢也要顧到債務人的生活,所以某些東西就是不可以查封拍賣的,例如,專屬債務人一身之權利(終身定期金、精神慰撫金…)、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的權利等等,若債務人發現債權人查封拍賣的財產是法所禁止者,債務人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若戶口註明為「寄居」,戶長為他人時,通常都如何處理?如果債務人跟父母同住,動產的所有權應如何界定?

可以參考這一篇文:http://blog.xuite.net/airjojo/ROOM1/7206742

所以,房屋內的動產都會先「推定」為戶長所有,再來則會以「占有」作為判斷依據,誰有事實上的管理力,動產就該歸誰。

一般在查封動產時,債權人必須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因我國強制執行程序係採「權利外觀調查原則」,故債務人為形式上之戶長時,屋內之動產即可推定為債務人所有,若[債務人並非戶長],而債務人又[有異議]時,則不得查封該動產。除了債務人可提出異議之外,戶長當然也可以當場提出異議!

因此,在查封動產方面確實有執行上的困難,除非屋內動產都屬於「奓華」的陳設,否則債權人鮮少會將腦筋動在這方面。




房子被貼封條了能不能賣呢?

房屋被法院查封後無法辦理地政產權過戶及抵押設定。查封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申請登記簿謄本即一目了然),而無關是否貼封條。買方一旦確定要買,承辦代書必然會申請謄本,通常亦會查證原屋主貸款繳息狀況、是否有被查封的情形等,以確保整個買賣交易的安全。

然而單純的民事糾紛,當事人間,不論於訴訟中,或強制執行階段,均得進行止爭息訟之和解;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即有「不論訴訟程度如何,如認有成立和解之望者,得試行和解」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377條),所以,先前有提到和解的部分就是讓雙方能有一個協調的空間。你可找債權銀行商談,表示償還意願,銀行若接受,可請銀行撤回強制執行程序即可。




薪資最多只能查封多少?數家銀行聲請查封怎麼分?

「薪水債權」屬於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所定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應依該條所定方法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強制執行」。雖未明確規定薪水債權不得扣押之比例,惟實務上認為薪水並非全部維持生活所必需,如除去最低必需費用尚有餘額,仍非不得強制執行(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台抗字第一六二號判例)。

所以執行薪水債權時,通常均僅扣押三分之一,其餘留供債務人維持生活。但是此項扣押三分之一的比例,並不是不得變更,因為每個債務人之薪水有高低不同,債務人有無扶養家屬及扶養人數,也不一樣,法律上,應就具體個案作斟酌。至於聲請查封之債權人有數人時,實務上原則亦只能扣押薪資之三分之一,並由此多數之債權人按照債權額平均分配。但是若發覺債務人除被扣押之薪資外,其日常生活費用上有結餘(例如:存款),則可就此再為查封。




查封的薪資,債權人如何才能收取?

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查封薪水債權,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稱此為「扣押命令」,類似動產、不動產之查封程序。但僅扣押並無法滿足執行之債權,尚須將被扣押之金錢債權經換價程序,始得以滿足債權。


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有三種換價程序,即

1.收取命令:執行法院以命令授與執行債權人收取債權之權利。

2.移轉命令:執行法院以命令將扣押的金錢債權,依命令中所示的範圍,移轉於債權人,以代替金錢給付。

3.支付轉給命令:執行法院命第三債務人將扣押的債權,以此債權金額先向執行法院支付,再由執行法院轉給債權人的命令。


實務上,以第1種換價程序最為常用,執行債權人基於此收取命令,得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收取債務人之薪水債權。原則上是在債務人薪資三分之一範圍內予以扣押,獎金部分則是在四分之三範圍內予以扣押;如果將來有加薪,對於加薪之部分,依據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一亦為移轉命令效力所及。


如果雇主與債務人為免薪水遭查封而謊稱債務人未任職或已離職或改以其他方式支付薪水以規避強制執行,若遭查獲有何責任?

上述情形實務常會發生,若能證明雇主有上述情形,只能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但證明上似有困難。




勞工資遣費能否查封求償?

原則上債務人之總財產中,不問其為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均得為執行之對象。但法律有基於維護債務人之基本生存權,或維護善良風俗,或基於社會公益等理由,明定禁止財產讓與或執行者。

例如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即規定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強制執行。但勞動基準法並未規定勞工領取資遣費之權利不得扣押,故得對之為查封求償。



勞工退休金能否查封求償?

原則上債務人之總財產中,不問其為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均得為執行之對象。但法律有基於維護債務人之基本生存權,或維護善良風俗,或基於社會公益等理由,明定禁止財產讓與或執行者。

例如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即規定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強制執行。但勞動基準法並未規定勞工領取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故得對之為查封求償。



農民津貼能否查封求償?

原則上債務人之總財產中,不問其為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均得為執行之對象。但法律有基於維護債務人之基本生存權,或維護善良風俗,或基於社會公益等理由,明定禁止財產讓與或執行者。

農民津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或其他相關法律無明文規定不得強制執行,故仍能查封求償。



老年年金能否查封求償?

原則上債務人之總財產中,不問其為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均得為執行之對象。但法律有基於維護債務人之基本生存權,或維護善良風俗,或基於社會公益等理由,明定禁止財產讓與或執行者。

老年年金依老人福利法第十六條規定,係採由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然後年金保險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目前尚未針對老人年金保險立法,故不生能否查封問題。



軍公教人員之撫恤金能否查封求償?

原則上債務人之總財產中,不問其為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均得為執行之對象。但法律有基於維護債務人之基本生存權,或維護善良風俗,或基於社會公益等理由,明定禁止財產讓與或執行者。

例如公務人員撫恤法第十三條及軍人撫恤條例第四條即分別規定公務員遺族領取撫卹金之權利及未經具領之撫卹金,軍人或其遺族領取撫卹金之權利不得強制執行。



軍公教人員之退休金能否查封求償?

原則上債務人之總財產中,不問其為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均得為執行之對象。但法律有基於維護債務人之基本生存權,或維護善良風俗,或基於社會公益等理由,明定禁止財產讓與或執行者。

例如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即規定公務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查封求償。惟請求退休金之權利,雖不得強制執行,惟若領取後存入銀行,已成為存款人請求返還存款之權利,而非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即得為執行之對象



保險金能否查封求償?

原則上債務人之總財產中,不問其為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均得為執行之對象。但法律有基於維護債務人之基本生存權,或維護善良風俗,或基於社會公益等理由,明定禁止財產讓與或執行者。

保險法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領保險金之權利,無明文規定不得扣押,故當然得為強制執行。

至於公務員請領保險金之權利,公務員保險法雖未明定不得扣押,惟該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有不得讓與或扣押之規定,解釋上應是不得強制執行,此亦為目前實務上的作法。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則明定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強制執行。




我如何跟法院申請強制薪資扣押三分之一?

執行薪資債權是必須由債權人提出聲請而非由債務人提出聲請。因此,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債權人即可能依上述方式聲請執行薪資債權。




目前只有一家銀行寄出強制薪資扣押給我公司,後續還有七家我該如何做?

「薪資最多只能查封多少?數家銀行聲請查封怎麼分?」這篇文中亦有提到:「債權人有數人時,實務上原則亦只能扣押薪資之三分之一,並由此多數之債權人按照債權額平均分配。」,也就是不論債權銀行有幾家,也只能強制扣薪三分之一,並由全部債權銀行以此三分之一薪資進行參與分配。




銀行存款遭查封,該帳戶能否繼續使用?超過查封金額之存款能否動用?

查封銀行存款是屬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即銀行)之金錢債權(消費寄託之法律關係)為執行,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就執行債權範圍內,禁止債務人提取存款,並禁止銀行向債務人清償。該存款帳戶內之存款在債權範圍內之金額即遭凍結。

例如帳戶內有存款一百萬元,執行債權五十萬,則存款一百萬元中之五十萬元因扣押命令,禁止存款戶領取,另五十萬元則債務人仍有處分之權利。

又如果扣押命令送達銀行時存款為二十萬元,次日另有他人匯入三十萬元,則扣押命令是否及於此三十萬元及日後之存款,有不同見解,財政部七十四年之解釋函令採肯定見解,銀行商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採否定見解,實務上各法院採肯定、否定說者皆有。又如果存款不足時,銀行應具狀聲明異議。




薪水被扣三分之一後,剩下的錢根本不夠生活開銷,怎麼辦?

可以到發函執行命令的法院服務台,塡寫相關聲請書。
只要能証明薪水被扣三分之一後,剩下的錢根本不夠生活開銷,並舉出証明,
申請法院重判,那麼法院有可能會變更執行命令喔!(如果己婚,則必須將夫妻所得一併算入。)
http://www.hi24h.net/money/bbs/read.php?tid-9396.html





查封可以撤銷嗎?

通常債權銀行想要的只是債務人的金錢給付,債務人沒有能力交付金錢,才會聲請強制執行。

不論你的房貸與卡債是否為同一家銀行,事實上,拍賣你的房子對債權銀行來說並沒有絕對的好處。假設債務人房貸繳不出來,貸了250萬的貸款,在房子拍賣後只有清償150萬,如果債務人名下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話,這剩餘100萬的要討回,恐怕有一定的難度。雖然拍賣債務人的房子並非一勞永逸的辦法,但卻是快速滿足債權的一種選擇!


民事紛爭採取當事人進行主義,只要雙方談好了,案件隨時可以撤回而終結。遇到債權銀行要查封拍賣你的房子時,最好是能儘速的與銀行協商,但一般人的作法卻總是認為:「完蛋了!怎麼辦?」然後在想出辦法之前來個「相應不理」,這是個很大的錯誤!如果換成是你借人家錢,對方突然間失去聯繫,你不開始採取緊迫盯人才怪。你的不回應將會使情況惡化的速度加遽,債權銀行迅雷不及掩耳的保護動作將會使你更深陷於困境之中。如果此時能迅速出面與債權銀行協商,充分展現誠意的話,通常還有補救的機會!


前面提到,拍賣房子對債權銀行來說,並不會完全的滿足債權。相對的,對於債務人更是損失慘重!因此,如何挽救這個局面呢?當你得知債權銀行將要查封你的房子時,可以參考二個方法:

一、與銀行協商新的還款方式,讓債權銀行知道你還款的計畫,告訴債權銀行你並無想用逃避的方式來損害債權。

當然,事情不會這麼順利!通常這時候銀行會要求你繳「一筆」款項來證明你的誠意,而通常這筆款項你是繳不起的。這不能單怪債權銀行無理,這是因為你讓對方害怕的結果。

這方法到底可不可行呢?也不是不可行,有很多人等到了房子被法拍了,才設法用優先承購權把房子買回來!既然如此,為何不在這個時候想辦法解決債權銀行所提出的條件呢?另外也可以設法另貸一筆款項來解決燃眉之急,使情況得以延緩。雖然債務仍是不變,但方法是可變通的!


二、如果不是經濟臨時出問題,沒人想走到這一步啊!沒錯,這也是大多數人的處境。

如果你已經沒有能力繼續支撐下去,請先別往「保住房子」這個死胡同鑽,因為這會讓你損失更慘重的!怎麼說?道理很簡單!當你尋求不到金援,房子照樣被拍賣,一進入法拍程序後,房價會因為鑑價而折了一點(當然也有例外,如果你的房子是[厝王]),不過別高興太早!一拍、二拍、三拍甚至到第四拍,你的房價早已跌得一塌糊塗。否則的話那些玩法拍屋的朋友不早就去喝西北風了?

有人認為:「房子到了三拍很便宜,再找親戚進場買回來。」這也是錯誤的想法,因為就算低價買回房子,仍然欠銀行錢。所以當你的房子被拍之後,拍得價金不足清償債權銀行時,此時你所要面臨的是清償剩餘債務的新困境,查封動產或是強制扣薪這些強制執行動作依然會困擾著你。


如果在拍賣之前,可以與銀行協商採用正常買賣的方式來滿足銀行債權的話,基本上債權銀行會很樂意配合的。因為採正常買賣方式將房子處理掉,債權銀行所得到的清償金額將會比較高,甚至於有可能全數獲得清償,這對債權銀行來說當然是個不錯的選擇,而對於債務人來說,也不會因為房子被法拍而損失慘重!


一般來說,債權銀行在剛開始時,一定會拒絕這樣的想法,但是如果你能夠將法拍後的利益得失用很誠意的方式分析,只要能說服債權銀行,事情便可以有轉機。但許多債權銀行也可能會出爾反爾,建議您請專業人士陪同處理,以保障權益。如果能順利解決,豈不是能夠挽救一個危機四伏的局面?「只在乎曾經擁有,不在乎天長地久!」在這個時候還是得提醒你:「少輸為贏」啊!


如果上面二個方式都無效,債權銀行堅持要拍掉房子來滿足債權時,那麼你也必須瞭解,在整個查封到拍賣的過程中你還能保護哪些屬於自己的權利。





銀行拿不到錢,會不會停止拍賣?

<問題>
我去年向台灣中小企銀申辦青創與企業貸款各100萬共200萬元,但因去年底今年初大約8個月左右的時間,生意真的非常差,不但廠商貨款繳不出來,各家銀行的貸款也無法如期繳款,不得以趕緊與銀行協商,除了台灣中小企銀之外,均已完成。
台灣企銀因有加入信保基金故無法協商,也對我提出告訴,要查封我與保人的房子,目前其中一個保人的房屋鑑價已經出來了,法院要求到庭申覆,另台灣企銀還對兩位保人提出假扣押和薪資扣款以及凍結存款的處分,目前兩位保人在保險公司擔任經理職,每月被扣薪資高達6萬,被凍結的存款也有大約60萬元。我真的不希望我與保人的房子被拍賣,但又無法一次還那麼多錢,不知該如何是好。

我與保人A的負債都高於房價,銀行拿不到錢,會不會停止拍賣?
如果保人B的房屋鑑價也出來之後,要在什麼時候將餘額還清才能保住保人B的房子,而不會被拍賣?

<解答>
如果你與保人A的房屋已設定有先順位的抵押權,例如:房貸抵押,而且設定金額已超過房屋的價值,因為拍賣得到的錢,須先清償先順位債權人,法院會看房屋鑑價結果若清償先順位後已毫無剩餘清償台灣企銀,會認為拍賣對台灣企銀無實益,會駁回台灣企銀拍賣的請求或要求台灣企銀撤回。但若沒有設定先順位的抵押權,則每位債權人都是公平依債權額比例受償,這樣不管台灣企銀的債權額多少,房價多少,法院會一直拍賣到第四拍,除非沒有應買才會終止。

現在法院拍賣最多拍賣四次,每次大約相隔2-3個月,房子會不會被拍賣出去,要看是否有人去投標,若無人投標,只要在法院拍定前你都有機會再與銀行協商還錢,請銀行撤回查封拍賣。(張麗雪律師事務所 張麗雪律師)





收到法律事務所來函...要查封房屋...是真的嗎??

時下一般債權人,包括金融機關、律師事務所,常用的一種催債動作,寄發”查封通知”,無非讓債務心增壓力,儘快清償債務。

法院的發文,上頭一定會有法院地址、電話、執行案號,且有法官大人印章,當事人還可向法院求證,由案號直接找到承辦的書記官,了解查封程序。

一般債權人很少會查封動產傢俱,其一可拍賣價值額低,其二很難證明是債務人所有;主要強制執行項目,為不動產、股票及上班薪水的1/3。(104法拍屋專業網站)


另外「強制扣薪通知書」:

銀行的另一個手法就是寄發「強制扣薪通知書」,由銀行法務部門或資產管理部門發函,載明如不還款,要強制扣薪1/3以及獎金3/4來清償債務,並威脅「有可能因此面臨解聘,喪失工作」,讓債務人心生畏懼而就範。但是這個通知書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主要目的在「恐嚇」債務人。

如果要強制扣薪還債,必須是由法院發出的「扣押命令」至債務人之工作處所,才具有效力。







戶籍、查封、扣薪、拍賣 相關
http://www.hi24h.net/money/bbs/read.php?tid-12289.html

轉自:卡奴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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