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天荒 消基會怒告6銀行房貸鴨霸(2011.01.12)
.房貸擔保太超過 消基會提訴訟(2011.01.11)
.首件不作為訴訟 消基會告6銀行(2011.01.11)






破天荒 消基會怒告6銀行房貸鴨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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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2011年 01月12日

不公平契約 擴張債權吃定消費者

國泰世華、京城、渣打、華泰、大台北及台灣中小企業6家銀行,因對民眾房貸擔保要求太超過,消基會昨祭出嚴懲惡劣業者的尚方寶劍,提起《消費者保護法》實施17年來首宗「不作為訴訟」。

消基會表示,這6家銀行在民眾辦房貸時沒先說明,即在契約加入須清還房貸以外的連帶債務如卡債等,才給清償證明,該會10年來接獲申訴60件,銀行應立即停止此做法。學者也痛批銀行「太惡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昨說,銀行公會根據《民法》規定房屋貸款債權範圍,在2008年1月發布自律規範,要求銀行須讓房貸戶自行勾選最高限額或普通抵押權,但因法律不溯及既往,2008年前的房貸舊契約就會產生爭議。

金管會將要求使用舊契約的銀行須與客戶協商更新貸款契約,並要求銀行須一一列舉債務擔保範圍項目,讓民眾逐項勾選了解,「若6家銀行真的有疏失,金管會將會立即要求導正。」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在昨消費者日(《消保法》於1994年1月11日通過,消保會把當天定為消費者日)到台北地方法院控告6家銀行。


拒核發清償證明

蘇錦霞以曾向消基會申訴的案件為例指出,民眾簡先生向國泰世華貸款200萬元買房,還了101萬元,2006年將房子賣給朋友,把尚欠的99萬元還給銀行,以便辦理清償證明及塗銷抵押權設定,不料銀行跟他說,他還有60萬元消費性信用貸款未償還,拒絕核發證明,以致他無法把房子過戶給朋友。

另一個案件是民眾王小姐,她自己買房,跟國泰世華銀行貸款,去年把房子賣掉要過戶時,銀行跟她說,她因幫哥哥當保人,哥哥的房貸尚未還清,所以無法核發清償證明,最後引發消費糾紛。

消基會董事謝天仁指出,房屋貸款債權範圍應是《民法》第861條規定的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的費用,但銀行與民眾簽的房貸契約中,還擴張包括信用卡債務、幫人做保債務等全納入,非常不合理,嚴重傷害消費者權益。


提出不作為訴訟

蘇錦霞指出,10年來接到的60件申訴案中,有6件是國泰世華銀行,其餘5家銀行各有1至2件,這幾年來消基會不斷與銀行斡旋,希望銀行改正,但銀行態度強硬,讓消基會痛心,在確定這6家銀行的定型化契約嚴重傷害消費者權益後,昨提起「不作為訴訟」;其餘申訴案因無法確定是銀行或是消費者問題而暫不採取行動。

蘇錦霞表示,消基會提出不作為訴訟的目的是要藉由法院判決,成為全國通用的案例,只要消基會勝訴,國內所有銀行都須立刻停止此一不公平條款,並修改定型化契約,消基會勝訴機率非常高。謝天仁並批評,金管會銀行局對此不公平契約,長期漠視。

銀行業者昨指出,房貸契約一般分「最高限額抵押權」、「普通抵押權」兩種設定,如選擇最高限額抵押權,會把房屋擔保範圍擴及房貸以外的其他銀行貸款等。京城銀行發言人林坤瑲表示,民眾如選了「最高限額抵押權」,日後要賣房子時,可先申請抵押權種類的變更,就能取得清償證明。

台企銀董事長羅澤成表示,對於消基會質疑定型化契約部分,已請法務室研究,若有不符合貸款戶權部分,願配合修改。大台北銀主管則說,授信約定書中,對債務人債務內容有「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的損害賠償」的較易誤會文字,已做調整。國泰金、渣打和華泰銀昨回應指沒有違法疑慮。


金管會放任銀行

民眾陳立群說:「銀行比搶匪還兇惡,吃人不吐骨頭。」民眾何麗秀說:「銀行為了賺錢無所不用其極,先鼓勵年輕人刷卡,讓年輕人變卡爆族,現是房貸死要錢,民眾再精明也比不過銀行的奸詐。」

文化大學經濟系教授柏雲昌強調,「房貸是房貸、消費性信用貸款是消費性信用貸款,銀行怎可胡亂扯在一起,要消費者、客戶連帶擔保,真是太離譜,太惡霸。」

中央大學台灣經濟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朱雲鵬氣憤地說,金管會是主管機關,有權審核銀行房貸定型化契約,卻放任銀行做了這麼多年,都沒有阻止,消基會還應帶領消費者向金管會要求國家賠償。


消基會對6家銀行提起不作為訴訟

★日期:昨天(1/11) 中華民國消費者日

★銀行:國泰世華、京城、渣打、華泰、大台北、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爭議:房貸授信契約不合理,擔保範圍太超過,除房貸本金、利息、違約金及抵押費用外,還擴充擔保範圍,包括信用貸款、票據、墊款、信用卡及任何債務,造成民眾即使已清償房貸,仍需償還其他債務,才能取得清償證明。

★依據:《民法》第861條普通抵押權範圍

★影響:若消基會勝訴,所有銀行需修改定型化契約,不得要求房產扺押的擔保範圍「概括所有債務」。

資料來源:消基會


銀行貸款須知

★契約要詳細審閱,保存契約正本或備份

★貨比三家,試算各家銀行利息、本金清償方法

★注意銀行收取代書費、抵押權設定規費、房屋鑑價費、信用聯徵費等手續費,如可減免,要載入契約或書面文件中

★注意違約、解約、提前清償限制內容

★如遇爭議,可向金管會或消保會等單位申訴


申訴管道:

.消基會
北區(02)27001234
中區(04)23757234
南區(06)2411234

.消保會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金管會民意信箱: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資料來源:消保會、上列單位


報你知

不作為訴訟
律師岳珍指出,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範,消保官與消費者團體有兩種途徑可替消費者伸張正義,一種是團體訴訟,另一種是不作為訴訟。團體訴訟主要是幫眾多消費者集體求償,不作為訴訟則是針對企業嚴重違反消費者保護規定、踐踏消費者權益時,消保團體就可依《消保法》第53條,用自己的名義直接打官司,一旦法官判准成立,企業就必須停止劣行,被視為是嚴懲惡劣業者的尚方寶劍。





房貸擔保太超過 消基會提訴訟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1日電 2011.01.11 16:22:29)

消基會今天質疑6家銀行擴充房貸授信契約的擔保範圍,違反消費者權益,因此到台北地方法院對銀行提起不作為訴訟,訴請法院禁止銀行的違法行為。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首度提出消費者保護法實施以來第1起「不作為訴訟」,並到台北地方法院召開「房貸擔保範圍太超過,主管機關還在狀況外?消基會對銀行業提起不作為訴訟」記者會。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說,銀行與消費者簽訂的房貸授信契約,約定消費者的擔保範圍為「概括所有債務型」,消費者除要償還本金、利息、違約金外,還要還票據、墊款、信用卡債務,對消費者不合理。

蘇錦霞舉例,消基會最近接到申訴案件,有消費者在某家銀行借房貸新台幣600萬元,之後把房子賣出清償600萬元後,銀行還要消費者償還其他債務,如信用貸款50萬元、卡債10萬元等,才能交付消費者清償證明。

消基會根據民法第861條普通抵押權範圍,點名有6家銀行不符合規定,包括國泰世華銀行、京城銀行、渣打銀行、華泰銀行、大台北銀行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損害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董事謝天仁表示,「魔鬼藏在授信契約裡」,銀行把消費者所有債務,通通納入抵押權擔保範圍,傷害消費者權益;因此消基會藉由提起不作為訴訟,要求銀行業儘速修改定型化契約。

義務律師吳磺慶建議,消費者避免向同1家銀行辦理金融業務,如此可避開銀行業者在設定擔保範圍時,將消費者任何債務一網打盡。





首件不作為訴訟 消基會告6銀行

【中廣新聞/2011-01-11】

消基會常接到消費者投訴,說銀行的契約內容冗長又艱深,就算有不利於消費者的條文,也無從判別或據理力爭,等到發現時,為時已晚,自己已經成為銀行追債的對象。消基會今天(11日)到台北地方法院,對國內六家銀行,提起不作為訴訟,要求金管會,停止這些銀行對消費者的不合理契約內容,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近年來,消基會接到多起消費者申訴,指控六家銀行業的契約內容有所偏失,對消費者影響重大,而主管機關金管會又視而不見。因此,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下午帶著起訴狀,大動作到台北地方法院,對這六家銀行業者,提起不作為訴訟,禁止銀行業者給消費者簽訂有失公平的契約書!

就有消費者向消基會反應,他們向銀行申請房貸,等他們還完房貸後,銀行卻不開立清償證明,而銀行卻告訴他們,因為他們還積欠銀行卡債和信用貸款,要等他們全數還完,才會開立證明給他們。消基會深入了解後發現,當時銀行的契約內容,已經違反誠信原則。

消基會也提醒消費者,日後如有任何需要與銀行往來的金融業務,應避免全數集中在同一家銀行,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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