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協商 法扶提五大不合理(2008.05.15)
.法扶對銀行目前前置協商申請書之意見(2008.04.25)
.前置協商不困難!法扶提醒申請前置協商程序(2008.04.17)
.申請消債前置協商,請留意銀行公會申請書切結內容(2008.04.09)
.法扶:消債條例 不利債務人(2008.04.14)
.消債協商 表格鬧雙包(2008.04.14)
.法扶砲轟 協商申請處處陷阱(2008.04.11)
.消債法首日受理174件 法扶會:銀行公會版本不平等(2008.04.11)


前置協商 法扶提五大不合理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2008.05.15 03:48 am】

法律扶助基金會昨(14)日指出,債清上路亂象多。法扶台北分會會長林永頌說,銀行協商有五項不合理處,法院也產生五大退件理由,讓許多債務人與律師無所適從。

法扶昨天舉辦第一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理專案執行報告,林永頌說,有些銀行以「未依銀行公會制式申請書申請」為理由,拒絕民眾協商申請,明顯違反法律。根據消債條例,只要以書面表達共同協商意願,並提供財產與債權人清冊,並沒有規定一定要使用制式申請書。


法扶卡債專案負責人律師陳芬芬指出,銀行前置協商機制有五大不合理處。

第一,要求債務人一定要使用制式申請書,有不少銀行以債務人未依制式申請書而退件,顯然不合法。

第二,銀行公會提出的制定申請書不只未列委任律師欄位,還要求債務人「不因申請前置協商,而當然停止各項債及催理措施。」換句諾說,要債務人簽名具結,即使提出申請仍「允許」金融機關催收。

第三,制式申請書形同要求債務人自願放房貸協商。剝奪債務人將自用住宅房貸納入協商權利。

第四,銀行在協商、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後,仍然不斷催債,甚至直接到府催收,對債務人造成很大的壓力,破壞協商、更生及清算機制的公平性。

第五,協商成立的定義不同。因為根據消債條例,95年協商成立,就不能再次前置協商,但若因不可歸責的理由而毀諾,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但法院與銀行見解不同,有債務人送到法院,法院說要先到銀行;銀行又說,要直接進法院更生、清算,雙邊互踢皮球,債務人變成司法孤兒。


陳芬芬表示,各地方法院對法條見解也有五大歧異。

第一,對於程序所需費用酌定標準不一,導致債務人無法正確預估聲請所需費用。

第二,對應補正事項要求寬嚴不一,例如對於每個月生活必要支出,有法官同意用內政部所訂最低生活標準,有的法官則要求債務人要鉅細靡遺,並附上單據證明每天生活必要支出。

第三,對於提出更生或清算前,能否提出保全處分聲請,各地院見解也不一,將使債務人可能錯失保全的機會。

第四,對於住居地是住所或是戶籍地標準不一,有法官裁定由戶籍地院轉移到住所地,也有法官叫債務人由住所地移轉到戶籍地。

第五,法院對95年協商成立的定義也不一。有的法院認為只要提出申請就算,有的法院則認為成立才算。






法扶對銀行目前前置協商申請書之意見

有關於本會前曾呼籲民眾進行債務前置協商之申請不宜使用銀行公會所公布之制式申請書乙事,補充說明如下:

一、
由於消債條例規定前置協商之申請必須以書面附具債權人清冊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請求即可。民眾使用任何形式之書面均可,無須拘泥於銀行公會的制式申請書,唯本會仍建議寄送申請書面可以存證信函或雙掛號之方式為之,並請務必妥善保存郵寄紀錄及回執。


二、
對於銀行公會於4月18日修正之前置協商申請書,本會已對以下不合理處向金管會提出修改之正式建議:

(一)申請人資料欄並未設計委任律師之欄位,對受本會扶助之債務人甚不便利。

(二)第三點規定債務人必須同意依「個人購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1條有關遲延期數及分期償還方式等之規定辦理,不當剝奪債務人將自住房屋貸款列入協商機制一同談判之權利。

(三)註1文字易使民眾產生「進行協商程序仍會被強制執行」之誤解,實則若於協商程序中被債權銀行進行強制執行者,即視為協商不成立。且協商本應立於公平立場對話,債權銀行不應再予催收。

(四)註3文字亦使民眾產生「只能使用本制式申請書」提出申請之誤解,曲解法律之原意。


三、
本會針對銀行公會就協商前置程序之不合理或與法律抵觸之處,呼籲銀行公會及主管機關金管會能加以正視,並與本會及司法院進行協調,俾能達成對民眾最大之助益與便利。


四、
建議有自住房屋貸款之民眾盡量選擇以存證信函之方式提出前置協商之申請,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5919817.html





前置協商不困難!法扶提醒申請前置協商程序

有債務問題之民眾若欲自行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之請求,本會建議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
民眾可自行以存證信函,寫清楚自己的姓名、身份證字號(方便最大債權銀行確認您的身份),表明自己要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的規定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進行協商,並且表明願意共同協商,附具「債權人清冊」一同寄給最大債權銀行。

建議於信封顯眼處註明「申請債務共同協商專用」。
相關格式請見上則『申請消債前置協商,請勿使用銀行公會申請書』。


二、
民眾如果不清楚自己到底欠了多少家銀行欠款,可以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自己的信用紀錄,聯合徵信中心會提供專為「債務清理」而設計的信用紀錄,其中亦載明「最大債權銀行」是哪一家銀行,民眾即可依照聯徵中心所提供的債權銀行清冊撰寫「債權人清冊」。

民眾若不瞭解可電洽聯徵中心02-23813939#232,或至聯徵中心網站(www.jcic.org.tw)查詢,並下載申請表格。


三、
另外要請民眾特別注意的是,除了債權銀行之外,請民眾務必記得將民間借款的債權人(只要是向銀行以外的人借款,都算是民間借款)一併記載於債權人清冊內。

為了方便銀行聯絡,民眾可於存證信函內載明自己的聯絡電話,讓銀行可以盡早開始協商。如果民眾已經有還款方案,也可以一併寫明還款計畫。


四、
民眾寄出存證信函後,請務必將存證信函的自留本及寄件證明和掛號回執妥善保存,做為已經正式提出協商請求意思表示的證明。


五、
最大債權銀行收到存證信函之後,郵局會將送達的回執寄回給債務人,從回執所示的送達日起開始起算30天,如果最大債權銀行沒有開始與債務人進行協商,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了。
(例如:4月1日送達存證信函,如果到5月2日銀行還沒開始協商,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六、
1、存證信函寫完之後,請影印2份,連同原稿一共三份,三份均用印後,到郵局以雙掛號郵寄。
2、三份為寄一份、自己留底一份(郵局會蓋戳章)另外一份郵局留存。
3、存證信函存證費首頁50元,續頁每頁或附件每張25元。


七、
如果最大債權銀行在30天內開始進行協商,但是協商不成立,或是在開始協商後90天內沒有達成共識,債務人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八、
債務人根據上述兩種情況要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者,除了撰寫聲請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外,一定要記得附具原來請求協商的存證信函和回執影本,才可以證明最大債權銀行沒有在30天內開始協商,或是另外再附上最大債權銀行通知前來協商的通知書,才能證明最大債權銀行未在90天內完成協商喔!


九、
若最大債權銀行對債務人所寄發之存證信函,拒絕收受並原件退回者,債務人務必妥善保留原信件,並且在30天後附具原來請求協商的存證信函影本和信封影本,以及前述八、之文件,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十、
民眾若欲自行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亦可上司法院網站下載相關表格填寫。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5873283.html






申請消債前置協商,請留意銀行公會申請書切結內容

有鑑銀行公會所提供之前置協商申請書,夾帶不合理之條款要求民眾於申請書當中一併切結,法扶在此提出呼籲,有意申請前置協商之民眾請不要使用銀行公會目前所提供之制式申請書,根據消債條例規定,卡債朋友可以自行以書面表明願意共同協商的意旨(如存證信函),並提出債權人清冊即可!


以下提供法扶有關前置協商之存證信函與債權人清冊範本!民眾可下載例稿,並參考填寫!

[存證信函]-表明共同協商意旨函(例稿)
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使用)



註:
1、存證信函寫完之後,請影印2份,連同原稿一共三份,三份均用印後,到郵局以雙掛號郵寄。
2、三份為寄一份、自己留底一份(郵局會蓋戳章)另外一份郵局留存。
3、存證信函存證費首頁50元,續頁每頁或附件每張25元。


引用: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5836583.html






法扶:消債條例 不利債務人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2008.04.14 03:51 am】

法律扶助基金會昨天指出,新的消債條例規定對債務人仍不夠公平。例如債務人跟銀行進行前置協商,就算協商最後不成立,還要被追加註記六個月,對債務人不公平。但銀行認為,前置協商時間,債務人已無能力再跟銀行借錢或做金融往來,有必要追加註記半年。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周五開始實施,對不諳法律的債務人來說,不管是和銀行前置協商,或聲請法院更生、清算程序,程序都很陌生。法扶基金會質疑銀行前置協商程序有多處對債務人不盡合理的地方,建議改進。

法扶基金會指出,據銀行公會規定,跟銀行申請前置協商,就算不成立,但當事人要從前置協商完成日起,再被追加註記六個月,法扶認為,這是銀行不當增加信用註記,對債務人不利。

但是銀行公會認為,債務人申請前置協商,本身已有債務纏身,註記是一定要的,為避免有些債務人申請前置協商只是求取還款喘息期,趁機再跑去跟銀行借錢,因此公會認為,不管前置協商成立與否,再追加註記半年時間,較有利銀行做好徵信。

法扶還質疑,銀行會跟債務人簽訂「自用住宅特別條款」,可延長寬限房貸時間,但不是每個有房貸的債務人都適用,銀行若不和債務人簽訂自用住宅特別條款,代表債務人得遵守房貸定型化契約規定,一期未還款,銀行就可拍賣房貸債權。






消債協商 表格鬧雙包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2008.04.14 03:52 am】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1日已上路,所有債務人都得先與最大債權銀行前置協商,但申請表格卻鬧雙胞,法律扶助基金會與銀行公會各推協商版本,要接受誰的版本?就連銀行窗口都霧煞煞。

法律扶助基金會痛批銀行公會前置協商申請機制,是故意要害債務人前置協商不容易成立,法扶另外在網站上提供申請表格,比銀行公會簡單許多,加上一張只需填上自己名字與債權金額的存證信函樣本,建議債務人照這個版本即可。

法扶律師謝幸伶表示,銀行公會要求申請人必須一次檢附七種文件,包括身份證正反影本、債權人清冊、勞保卡、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等,七件少一件就算協商不成立。

謝幸伶說,銀行以高門檻擋住債務人,債務人六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協商,銀行在這段期間就可以拿著本票查封房子,對債務人催收等,建議債務人只要到法扶下載簡單版本就好,不需要理會銀行公會的七項文件要求。

不過,詢問各大銀行是否接受法扶版本,多家銀行都說,「不知道行不行? 到目前為止,所受的訓練就是銀行公會七大文件版本與該分申請書的格式,屆時如果真的收到法扶版本,不知道要收還是不要收?」

法扶法規研究暨業務處主任律師陳芬芬解釋,民眾只要到郵局買存證信函的紙,甚至在一般的書信紙書寫姓名、願意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以及願意跟所有債權人共同協商,並且,列出所有債權人清冊,寄給最大債權銀行就行了。

陳芬芬說,根據消債條例規定及司法院的見解,債務人應該僅需提出「協商請求之書面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及「債權人清冊」即可,依法並無提出其他文件之義務,制式協商申請書這樣的要求根本於法無據。

根據法扶向司法院詢問結果,最大債權銀行不能因為申請人沒用銀行公會提供的制式申請文件,就拒絕民眾自己DIY、以書面向銀行要求協商的意思表示。

法扶還抗議,如果協商不成立,除了不能重新申請前置協商之外,而且還要信用註記長達六個月,明顯對債務人不公。銀行公會則回應,這是為了防止債務人利用一申請協商就可停止催收的法律漏洞,不斷提出申請。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S4/4298955.shtml






法扶砲轟 協商申請處處陷阱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2008.04.11 03:47 am】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今(11)日上路,法律扶助基金會昨天卻痛批銀行公會前置協商申請機制處處是陷阱,像是協商未成立要信用註記六個月、強迫簽房貸定型化契約和要依原約定條件繳房貸。

法扶法規研究暨業務處主任陳芬芬律師表示,銀行公會要求申請人必需一次檢附七種文件,包括身分證正反影本、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等,但是消債條例第151條只規定須提出債權人清冊。

銀行公會則強調,訂出表格式的申請書,是要讓民眾方便填寫,免得民眾因為搞不清楚如何填寫,而使權益受損。

法扶並抗議,如果申請人無法齊備七項文件、金融機構無法聯繫到本人,從申請日起六個月內,不可重新申請前置協商,而且還要信用註記六個月。

根據消債條例規定及司法院的見解,債務人僅要提出「協商請求之書面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及「債權人清冊」即可,法扶表示,債務人依法並無提出其他文件的義務,制式協商申請書這樣的要求於法無據。陳芬芬說,債務人不能申請協商的期間,銀行正好可用來強制執行追討債務。

銀行公會則回應,這是為了防止債務人利用一申請協商就可停止催收的法律漏洞,不斷提出申請。







消債法首日受理174件 法扶會:銀行公會版本不平等

卡優新聞網╱記者:黃靜萍 報導╱2008.04.11

被視為卡奴救星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首日實施,各地法院一共受理174件聲請案,債務人透過消債條例,有機會讓所有債務一筆勾消。但法律扶助基金會提醒,目前銀行公會提供的協商版本,有許多不利債務人的條款,協商時千萬要小心,避免簽下不平等條約。

司法院統計,消債條例施行首日,聲請案件最多的是高雄地方法院40件,其次是板橋法院27件、台中法院26件、台南法院23件、台北法院12件、桃園法院10件,其餘法院的聲請案件則是個位數。

司法院預估,消債條例上路後,可能陸續有高達十多萬卡債族聲請更生或清算。這批債務人都是95年與銀行協商破裂或毀約的人。司法院表示,除了這十多萬債務人外,要向法院聲請前,都必須與銀行前置協商。

不過法扶會表示,銀行公會提供的協商版本,有許多不利債務人的條款,例如,申請書中要求債務人必須提出六、七種文件,像是勞工保險卡正本,以及其他職業保險卡,都是法律沒有規定的文件,不但對協商還款沒有幫助,還會增加債務人申請協商的困難。

法扶會呼籲銀行公會應該立即修改制式申請書中的不當條款,並提醒債務人可以自行以書面或存證信函,提出債權人清冊,就形同向銀行提出合法、有效的協商,千萬不要隨便簽下對自己不平等的條約,反而讓自己無法透過法律解決債務。

萬一和銀行協商不成,不管債務人選擇更生或清算,都必須備妥身份證,財產明細以及債務清冊等資料向戶籍地法院聲請,選擇更生必須提出最長八年的還款計畫,清算則如同破產,生活條件和工作資格都會受到限制,而且法院還不一定裁定免責。

司法院表示,聲請程序相當簡易,法院都會有專人協助,只要債務人誠實面對債務,都有可能一筆勾消,但若有不實申報財產債務或是鑽法律漏洞,不但無法免責還要再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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