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債少 個別協商免留註記(2008.05.05)
.消債信用「註記」 不超過10年(2008.04.14)
.提高還款意願 債清註記年限 全面縮短(2008.03.20)
.大赦卡債族 註記減為一年(2008.03.12)
.債清信用註記年限 縮減(2008.03.06)



負債少 個別協商免留註記

【經濟日報╱記者陳芝艷/台北報導/2008.05.05 04:28 am】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4月上路以後,不少債權銀行陸續收到民眾申請前置協商的案件,有銀行發現,申請前置協商的客戶有部分仍具還款能力。

銀行建議,如果負債金額不高,也有辦法繼續還款,可以改與銀行個別協商,避免讓金融聯徵中心註記後,未來發生融資無門的窘境。

消債條例上路,債務人可開始向銀行申請前置協商,以最大債權銀行土銀來說,目前已收到40餘件申請案,其中不少案件負債金額達二、三百萬元以上,不少申請人都有同時背負八、九家銀行債務。

另外,以台企銀為例,每件無擔保債務負債金額平均約20萬元,較其他債權銀行低許多。

台企銀個金部主管指出,如果負債金額較低,而且沒有發生逾期還款,表示客戶還能按時還款,其實不必申請前置協商,可個別與銀行協商,要求降低利率或拉長還款期間。

個別協商和前置協商最大的不同,在於前置協商的還款條件較為寬鬆,前置協商的還款期間可到八年、十年,個別協商較短;在還款金額上,前置協商會考慮債務人的收入可先扣掉一定的生活費後,剩餘金額再拿來還債,個別協商對於保留債務人生活費的部分較嚴格。






消債信用「註記」 不超過10年

【聯合報╱記者陸倩瑤/台北報導/2008.04.14 03:51 am】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全面實施,金管會昨天表示,債務人萬一進行債務協商或申請更生或清算之路時,信用「註記」時間最長不超過十年。

債務人的信用「註記」,就是信用紀錄瑕疵,是銀行眼中「高危險群客戶」,債務人信用被註記期間內,幾乎不可能辦理銀行貸款,與銀行往來也可能受到特別嚴苛待遇。

金管會說,消債條例全面施行後,將因債務人狀況不同,決定不同的信用被註記時間。以申請債務更生來說,註記時間為更生期間再加四年,但兩者合計不超過十年。

例如法院裁定更生期間為五年,履約期滿再加四年,合計信用註記時間為九年。若申請債務清算,從法院裁定清算日起註記十年,所謂「清算」指的是債務一筆勾銷。

債務人申請適用消債條例,須與銀行進行「前置協商」,債務人與銀行前置協商期間,信用都要被註記。協商成功、開始還款期間,信用也要註記,履約期滿再加一年。

若簽訂債務協商契約卻又毀諾,目前初步規畫從毀諾日起加計三年信用註記。但也有銀行反應對毀諾者處分不夠重,金管會將再研議。






提高還款意願 債清註記年限 全面縮短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雷盈/台北報導/2008.03.20 03:50 am】

債清條例將於4月11日上路,由於協商、更生與清算人該如何信用註記,都將影響民眾還款意願,銀行公會已決定全面縮短註記年限,註記名稱也將變得更「正向」。

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委員會主委吳清文昨(19)日表示,債務人若與銀行前置協商,協商清償完畢後,只會再加一年註記,而且會註明「清償完畢」。

銀行公會信用卡業務委員會法規組召集人枓懿哲說,完成清償也是一種好的信用紀錄。

原先前置協商作業準則,對於協商、更生與清算的註記,只會註明「參與協商」、「進入更生」等中性字眼。在消保官爭取之下,銀行同意註記文字要採更正面的說詞,例如清償後註記一年時間就會註記「已清償完畢」,以鼓勵債務人面對債務。

而清算是在當下就整頓財產,沒有清償期間的問題,法院裁定清算後即一律加註十年;更生則有六年到八年的還款期間,每一季還款一次,若更生清償完畢後,註記年限由原先五年縮短為四年。但加註「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銀行公會原先的註記年限版本,是更生清償完畢後的註記年限為五年,協商清償完後註記三年,現在雙雙降低。

為了顧及債務人的心理感受,銀行公會也同意使用正向的「註記用語」。例如債務人都準時還款,且在還款期間信用良好,銀行公會也會在註記中特別加註,減輕債務人心理負擔。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S6/4265140.shtml






大赦卡債族 註記減為一年

【工商時報/2008.03.12/彭禎伶、薛翔之/台北報導】

願意還錢,一切好談!金管會與銀行公會為降低債清條例對銀行體系衝擊,研議縮短「法院外前置協商」的註記年限,由三年縮短成一年。

金管會官員表示,願意還錢就是好客戶,銀行註記人家三年,也沒有什麼意思,希望藉此提高民眾協商意願。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即將在四月十一日施行,目前參與銀行協商機制者,已有九萬多人毀諾,這些人未來是否會走更生或清算仍待觀察,但金管會已要求銀行公會,多宣導協商機制,避免民眾白費功夫,去申請更生或清算,也降低道德風險。

民國九十五年時,銀行界發出四十五萬份通知卡債的債務人,希望這些人前來協商還款,後來有二十八萬人申請協商,最後二十三萬件協商成功,總金額達三千二百億元,但二十三萬人有些人是真的還不起錢,有些對協商內容反悔,有九萬多人停止繳款,即毀諾比率近四○%。

金管會十一日表示,債清條例規定,債務人申請更生或清算前,一定要進行「法院外前置協商」,也就是要再跟銀行協商一次,這次協商內容可包括無擔及有擔債權,且這次新設「面談」機制,銀行會盡所有可能,了解債務人的情況,去查證其還款能力等,如果協商失敗,才進一步到法院申請更生或清算。

金管會表示,參加過九十五年時卡債協商機制者,如果毀諾,必須先由銀行判定是否歸責於己,如果法院認為民眾是刻意毀諾,就會退件,不見得能申請清算或更生。

同時,申請清算或更生,生活型態會被限制,且信用會被註記最長達十年,且金管會說:「司法院也會嚴格把關,否則會有道德風險。」

為了提高民眾還款意願,銀行公會也研議將協商還款後的註記年期縮短,只要民眾願意還錢,將錢還完後,原本要再註記三年的可能縮短成一年,即信用可重新出發。


http://news.chinatimes.com/CMoney/News/News-Page/0,4442,content+120607+122008031200559,00.html






債清信用註記年限 縮減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2008.03.06】

債清條例上路前夕,消費者債務協商、更生與清算的信用註記年限大翻盤。在消基會、消保官聯手下,硬是把更生年限降到十年以下,清償完畢加註時間降低到四年,協商清償完畢後的註記時間則降到三年以下。

銀行公會去年訂出信用註記年限,清算後註記十年,更生消償時間為六年到八年,清償後再註記五年,也就是最長可以註記11年至13年,協商清償期是三、五年到十年期不等,如依清償完畢後加註三年計算,也就是最長可註記13年,甚至更久。

消基會、消保官、銀行公會以及銀行局昨(5)日下午展開註記年限拉鉅戰。

消基會、消保官訴求,更生與清償加註時間統統減半,最後有人提出「更生最長不得超過十年」,另外加註時間也要由五年縮短為四年,在銀行局官員的贊同下,更生年限終於底定。

消保官提出:「如果每年有20幾萬人來申請,累計五年、十年下來,全台灣不就超過百萬人都不能與銀行往來。」因此希望銀行全面縮減註記年限,讓這些人快點「超生」,才可以快點與銀行往來。

銀行人士則認為,若到時候有這麼多人信用註記,銀行也不可能完全不借,在台灣銀行過度競爭的狀況下,銀行肯定會開放部分人士借款,只是會降低金額、提高利率。

某商業銀行主管指出,若太過寬鬆,銀行發生系統性的風險,銀行率先縮減的一定是正常放款,提高利率,防止未來更多倒帳風險,這對正常繳款的大眾不公平。

主管說,最明顯的例子,就像去年卡債風暴後,受到最大影響的不是卡債族,而是其他持卡人,銀行因為成本大增,紛紛縮減福利,卡債族的債款可以打折還、降利率,但正常繳款的人照原先金額、利率繳付,福利還被縮減。

銀行公會原先仍然堅持註記年限,但在金管會跳出來講話後,銀行公會對更生註記年限讓步,至於協商加註記三年,消基會與消保官希望減到1.5年,金管會希望可以降到三年之下,才能鼓勵民眾盡量與銀行協商就好,不要走到更生與清算。

但銀行公會同意減少後,確實年限昨天協議還沒有最後結論。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當我們同債一起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