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將修 不養父母親 不得分遺產(2008.10.06)
.漏報大陸遺產 連補帶罰(2008.09.18)
.捐贈遺產 不能申報列舉扣除(2008.08.15)
.協議分遺產 比拋棄繼承省稅(2008.07.29)
.拋棄繼承 發現有遺產喊卡沒用(2008.07.26)
.他益信託 財產可隔代繼承(2008.07.25)
.往生未繳所得稅 繼承人仍須代繳(2008.07.24)





民法將修 不養父母親 不得分遺產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2008-10-06〕

現代社會時而出現不孝子女在父母生前揮霍成性、或離家出走,不顧父母死活,未盡扶養責任,等到父母過世,發現留有鉅額財產,才冒出來爭遺產,引發倫常爭議。對此,法務部在民法增設「掃地出門條款」,最近獲民法繼承編研究修正委員會通過,未來立法後,不孝子女將無法繼承遺產。


草案增訂 掃地出門條款
上述規定堪稱民法施行近八十年來重大變革,草案文字經過三年研修,由前大法官戴東雄主持的民法繼承編研究修正委員會,規定在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法務部認為新法對傳統孝道和社會風氣將有正面影響,目前正彙整各界意見,預計最快年底將草案送行政院審議。

對此,學界和律師界幾乎都支持增訂「掃地出門條款」。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律學博士許惠峰表示,民法雖在第一○八四條第一項規定「子女應孝順父母」,但只具宣示性質,上述草案可將傳統孝道落實在社會生活中;德律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呂偉誠認為,草案立法意旨良善,未來執行要件應力求周延,以減少訴訟糾紛。

法務部官員指出,現行民法第一一四五條條文將侮辱、虐待、殺害、詐欺父母及被繼承人,或偽造、隱匿遺囑等情形時,父母或被繼承人有權取消遺產繼承權,但對於未盡孝道、置父母生計於不顧的子孫,則未明文規定可將他們「掃地出門」,顯見立法不周延。


不孝子女 將喪失繼承權
此外,目前條文連侮辱父母都可做為取消遺產的事由,但比侮衊雙親更嚴重百倍的棄養父母,卻未能列入繼承權喪失事由,此部分也不符比例原則。

台北市九十年間發生一起遺產糾紛,一名蘇女士四十年前被收養,養母認為她數十年來對娘家不聞不問,未盡子女奉養責任,因此養母在養父過世後,主張養女蘇女士沒有繼承權。未來草案若順利獲立法院三讀通過,法院即可直接援引新法,判決未盡孝道子女無繼承權。

此外,若有嚴重故意傷害父母等情節遭法院判決確定,也構成無繼承權的要件。


明文規定 兼顧倫常公義
法務部提醒,若要證明有繼承人不扶養雙親的情形,其他有權繼承遺產者,須提出遺囑、書面、錄音、錄影等以證明父母確實不願提供遺產,然後由法院做實質審查。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八七○號判例,曾提及不扶養父母無法繼承遺產,但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司法造法」效力仍比不上法律明文規定,對不孝子孫的拘束力和警示作用也遠比法律明文差很多。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oct/6/today-t1.htm




漏報大陸遺產 連補帶罰

經濟日報╱呂旭明(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2008.09.18】

張山峰(化名)原先在台灣經營鞋業加工,由於人工成本高、原料取得不易,便將整個工廠移往廣東深圳。張山峰到大陸發展初期,因投入資金相當高,不得已只好變賣在台灣的工廠廠房、住宅,估計投入資金達新台幣4,260萬元,並舉家遷往大陸居住,台灣財產僅留下工業區土地300餘坪。

就在大陸工廠已漸上軌道之際,張山峰在一次由廣州到深圳途中,因車禍意外過世,其妻傷心之餘回到台灣,就僅剩的工業區土地辦理遺產稅申報,經向地政事務所調閱土地公告現值資料,那筆山坡地的公告現值僅1,242萬元,由於免稅額、扣除額即達1,425萬元,因此列報張山峰遺產淨額為0元。

國稅局查核張山峰的遺產稅案件時,調閱其財產總歸戶資料,發現張山峰有鉅額股權投資、房地產等,但經進一步調閱公司設立的登記資料,發現公司已解散清算完結,房地產部分也早已出售,並過戶登記完成,而所列報山坡地的公告現值也正確無誤,由於股權投資、房地產等財產的出售日期,距離張山峰死亡日期已超過五年核課期間,而繼承人又未列報境外財產,便依申報數加以核定。

沒想到事隔不到一年,國稅局接獲檢舉資料指出,張山峰過世前,在香港匯豐銀行留有存款港幣500萬元,並透過第三地控股公司轉投資大陸公司,公司淨資產預估達人民幣4,000萬元以上,經國稅局通知張山峰繼承人提供相關資料後,核定漏報遺產達新台幣1.8億元,核定遺產稅額7,293萬5,500元【(山坡地公告現1,242萬元+漏報其他財產1.8億元-免稅額、扣除額1,425萬元)×50%-累進差額1,614萬9,500元=7,293萬5,500元】,加上漏報加罰漏稅額一倍的結果,總計應納稅額及罰鍰高達1億4,587萬1,000元,其妻接獲稅單時,簡直無法置信,又因台灣地區已無遺產可供繳納,最後只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遭限制出境。


台灣民眾赴大陸投資已是很普遍的事情,且在大陸置產的投資者日趨增加,而有關大陸地區投資的財產,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仍屬台灣境內的財產,故如生前未適當規劃,而直接以個人名義投資控股公司,再轉投資大陸,實質風險非常高。若不幸發生繼承問題,萬一兩岸均有繼承人,勢必產生遺產糾紛,未來更可能像張山峰一樣,產生難以承受的遺產稅風險。

按我國稅法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不過若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以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的遺產」課徵遺產稅。而稅法上所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指的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或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兩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

另外,死亡事實發生前兩年內,自願喪失我國國籍者,死亡時在境內境外有財產、或者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以及非我國國民死亡時,在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按稅法規定均應辦理遺產稅申報。






捐贈遺產 不能申報列舉扣除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2008.08.15】

捐贈申報列舉扣除,不能一魚兩吃。依照財政部解釋令,將遺產捐贈出去後,因已免課遺產稅,其後申報綜所稅時,就不可以再申報捐贈的列舉扣除,以免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遺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捐贈的財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而免予課徵遺產稅者,不得於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

台北市國稅局發現,台北市甲君於96年間死亡,甲君的兒子乙君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將甲君遺產的一筆土地捐贈給某公立學校,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取得國稅局核發的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但乙君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又申報列舉捐贈土地給政府的扣除額,依財政部93年5月21日的解釋令,遺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捐贈的財產,若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而免予課徵遺產稅者,不得再依所得稅法第17條於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因此剔除乙君申報的捐贈扣除額,並加以補稅。







協議分遺產 比拋棄繼承省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2008.07.29】

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若希望由其中一人單獨繼承,可以協議以分配的方式代替拋棄繼承,因為繼承人數較多,享有較高的扣除額,可以節省遺產稅負。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後段規定,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配偶扣除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父母扣除額、身心障礙扣除額及扶養親屬扣除額。而依照財政部解釋令,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都不課徵贈與稅。因此建議繼承人不一定要拋棄繼承,而是運用協議分割遺產的方式,節省遺產稅負。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林君於95年5月1日死亡,配偶尚未過世,膝下有兩男兩女,其中次男不幸為重度殘障。林君的遺產共有土地四筆、房屋一棟、活期儲蓄存款30萬元、定期存款100萬元,遺產共計4,610萬元,若配偶、次男、長女及次女皆拋棄繼承,由長男一人繼承,只能扣除長男一人的親屬扣除額45萬元、喪葬費111萬元,和免稅額779萬元,遺產淨額為3,675萬元,需適用33%的遺產稅率,應納遺產稅額956萬元。

不過,若五位繼承人都沒有拋棄繼承,不但多出配偶扣除額445 萬元、其他三位小孩的扣除額135萬元,加上次男可享有殘障特扣除額557萬元,遺產淨額驟降為2,538萬元,應納遺產稅為580 萬元,比起長男一人單獨繼承,可省下376萬元的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解釋,過去繼承人若希望遺產由其中一人繼承,多選擇主動拋棄繼承,但國稅局建議可辦理協議分割繼承,如此既可享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的扣除額,又可達成遺產分配的目的。

以林君繼承案為例,可協議由長子繼承不動產及大部分銀行存款,僅活期儲蓄存款30萬元由配偶及其他三子女繼承,即可達成遺產由長子繼承目的,又可節省遺產稅,但繼承人也要考量其他繼承人不拋棄繼承是否會發生困擾,再決定以何種方式辦理較適當。







拋棄繼承 發現有遺產喊卡沒用

【聯合報╱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2008.07.26 03:18 am】

在台北工作的許姓男子,不久前父親往生,急著回屏東老家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以免父債子償;後來發現父親資產比負債多了二百萬元,感到後悔,聲請撤銷拋棄繼承,法官前天駁回。

「我不要拋棄繼承」,許姓男子說,他在北部工作,不知道父親真實財務情況,先前新聞一再報導長輩往生後,子女或孫子輩未在時間內聲明拋棄繼承,「最後宛如天上掉下來一筆大債務」,導致無法翻身,「我也害怕落到這種地步」,當然急著提出拋棄繼承的聲請。

他表示,家裡兄弟共四人,除了他之外,其餘三人都住在老家附近,他提出聲請拋棄繼承後,發現其他三兄弟都沒提出,他說,「當時我就有種被騙的感覺」。

許姓男子卅多歲,大學畢業後在北部工作,遇有節日才返家。兩個多月前父親過世,他因做生意的父親曾向銀行、親友借錢,且生意不如預期,擔心父親留下資產,不夠償還借款,直覺認為負債一定大於資產,因此急著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法院書面審理後認為合於規定,准予備查。

他拋棄繼承後,發現另三位兄弟都沒有辦理拋棄繼承,覺得納悶,向父親往來銀行、親友詢問,才發現父親負債只有一百廿萬元;再去找代書了解父親留下土地附近價格,經過計算值四百萬元左右,扣除債款還有二百萬元以上資產,他感到很後悔。

法官說,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法院審理書面資料合乎規定,准予備查;當事人如今後悔,法院「愛莫能助」,無法同意他撤銷拋棄繼承了。


 


他益信託 財產可隔代繼承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2008.07.25 02:46 am】

遺囑信託透過他益信託的方式,可以跳過時間與空間,交由銀行「代管」,以確保第三代甚至是第四代的財富。

不過,要特別注意,遺囑信託跟其他信託最大的不同,就是遺囑信託必需以遺囑本身有效為要件。

比較容易被外界忽略的,是民法對遺囑的特留分規定。所謂特留分是指在繼承開始時,應將死者(即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保留給其近親。

而特留分的具體分配方式,則是依照其法定繼承人的人數多寡與其順序先後而定;例如被繼承者留有一妻一子,則各為遺產的四分之一;而特留分財產的算定,是從死者的應繼財產,包括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死者受有財產的贈與價額中,再扣除債務之後計算。

所以在成立遺囑信託時,必須注意,相關規定與一般生前財產信託不同,可能無法像將「全部」財產權信託指定給特定人。

如果有多數法定繼承人,一定要考慮到民法保留特留分給近親的規定,因為遺囑信託不能違反民法對遺囑的限定。

從另一方面來說,被繼承人如果想要把財產留給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受益人,只要不侵害繼承人的遺產特留分都可行,也不需要經過遺囑信託受益人同意。





往生未繳所得稅 繼承人仍須代繳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2008.07.24】

死亡當年度未依法繳納所得稅者,即使未遺有財產,配偶及繼承人若未辦理拋棄繼承,仍有代繳的義務。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死亡,繼承人未依法拋棄或聲請限定繼承者,應就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繳納所得稅的義務。

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規定應申報課稅所得,除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者,可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日起三個月內,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但若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甲君94年度未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經核定有應納稅額,但甲君已死亡,國稅局改向其繼承人乙君發單補徵,乙君不服,主張甲君未遺有財產,雖曾領取其勞工保險給付及退休撫卹互助金,仍不足償還債務及喪葬費支出,因此申請復查。

台北市國稅局受理後發現,乙君並未依民法規定,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也未依規定聲請限定繼承,也就是說,乙君自繼承開始時,就必須概括承受繼承甲君所有的債權及債務,且須代為申報繳納甲君的所得稅,因此駁回乙君的復查。


http://mag.udn.com/mag/wealth/storypage.jsp?f_MAIN_ID=330&f_SUB_ID=3016&f_ART_ID=13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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