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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七大禁令(2009.07.17)
.辦卡前 看清楚約定管轄法院(2009.07.17)
.破解雙卡契約 走出文字迷宮(2009.07.13)
.銀行拔鵝毛 最常用的兩招(2009.07.13)
.遲延利率 高得嚇人(2009.07.13)
.起息日不同 利息多兩倍(2009.07.13)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七大禁令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2009.07.17】

不少民眾辦信用卡後,多數是等新卡寄到家中,才同時收到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根本沒有時間執行所謂的「合理審閱期」。消基會金融委員會副召集人郭尚義說,如果民眾因信用卡糾紛和銀行打官司,可以拿這點主張部分條款對消費者不具效力。

根據金管會統計,「合理審閱期」是較常見的金融商品定型化契約糾紛原因,金管會日前因而公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七大不得記載事項的前兩條都跟審閱期有關。

未來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中,將有七大不得記載的事項,第一條就是不得記載持卡拋棄契約審閱期間;第二條是不得記載契約審閱期少於七日。國內兩大發卡銀行,花旗銀行目前訂出的契約審閱期為七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則是九日。

由於先前曾發生銀行要求民眾放棄金融卡定型化契約的審閱期,民眾向消基會投訴的情況。消基會認為,不管是金融卡、信用卡或其他任何定型化契約,都應該給予民眾足夠時間來審閱條文。

消基會認為,信用卡的約定條款,通常都是等到寄發信用卡時才隨同附寄,消費者無法事先瞭解相關內容,這已違反消保法第11條之1的規定。

消保會法治組組長邱惠美說,各式定型化契約都會強調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就是為了確保民眾可以有充足的時間了解契約,知道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邱惠美表示,法律文字對一般民眾來說很艱澀難懂,銀行常辯解說,不論給民眾幾天審閱期,如果消費者沒有認真探究內容,最後還是跟沒有契約審閱期一樣。

但銀行還是不能因此要求消費者放棄契約審閱期,或技巧性的讓消費者沒有時間閱讀約定條文,郭尚義指出,若銀行要求民眾放棄審閱期,民眾可主張該契約無效,法院通常也會站在消費者這一邊。

郭尚義說,很多民眾對和自身權益相關的契約,常常「閉著眼」就簽名,建議民眾應該更重視自己的權益,仔細閱讀條文後再簽名。(系列完)





辦卡前 看清楚約定管轄法院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2009.07.17】

因為信用卡消費或欠款和銀行發生糾紛,已經是件讓人頭大的事情。很多民眾可能不知道,還有更麻煩的事情在後頭:如果因為信用卡的問題與銀行打官司,由於銀行通常在定型化契約中已指定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的管轄法院,就算卡友住在中南部甚至是澎湖、金門等外島,依規定都要到台北出庭。


南北奔波…耗時又花錢

國內40家信用卡發卡機構的申請契約上,絕大多數都約定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的管轄法院,但大多數持卡人在簽名時,根本沒有注意到這一個條款。

主要是大多數本國銀行的總行都設在台北縣市,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上當然也就指定較近的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的管轄法院。

但學者認為,本國銀行信用卡定型化契約幾乎都指定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的管轄法院,對中南部卡友很不利。

前幾年就有一位持卡人老張(化名),家住高雄、也在高雄工作,有一次他到新竹出差時,被當時總行位於新竹的一家銀行業務員推銷,辦了一張信用卡,老張後來無力清償信用卡欠款,該銀行便一狀告上契約中約定的新竹地方法院,向老張提出訴訟。

老張接到新竹地方法院通知,才發現原來當初自己辦信用卡的契約中有這樣一個條文:「雙方若日後有信用卡涉訟,約定合意管轄法院為新竹地方法院」。

老張就是因為沒錢,才還不起信用卡欠款,沒想到為了官司,還常要在高雄和新竹間往返,耗費不少時間與金錢。

最後老張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希望把訴訟移到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法院最後判決,提出告訴的銀行以事先擬定的約定書,約定新竹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對老張不公平,為了保護經濟弱勢的被告老張,所以判決排除合意管轄法院規定,該訴訟最後移到高雄地方法院。

亞洲大學副教授李禮仲表示,依照民事訴訟法對管轄權的規定,第一個原則便是民事訴訟應以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不過,如果是當事人兩造合意決定管轄法院,原告就不能向其他原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主張權利…可指定地點

老張的案例是例外,因為信用卡定型化契約雙方,一方為法人(也就是銀行),一方為消費者,銀行是透過定型化契約約定管轄法院,對消費者不公平。

學者解釋,這是因為被告必須遠赴法人以定型化契約預定的法院應訴,被告因為金錢與時間負擔大,往往因經濟弱勢而放棄應訴機會,「某種程度是侵害經濟弱勢者在憲法上被保障的訴訟權。」。

李禮仲說,法人通常占有經濟強勢地位,如果因為契約涉訟而必須到被告的住所地應訴,也因為法人通常設有法務部門,雇請不少律師或法務人員,往返兩地也不會有太大的不方便。

李禮仲提醒,部分消費者沒有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便沒辦法主動將案子由銀行指定地的法院移到消費者住所地的法院。





破解雙卡契約 走出文字迷宮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2009.07.13】

多數民眾在申辦信用卡時,未仔細閱讀相關契約就簽下大名,連帶接受定型化契約許多不合理條款。

本報透過田野調查,檢視消基會受理的申訴案例,發現各銀行信用卡契約有諸多不合理。本系列將解析契約暗藏的五大地雷,協助民眾主張並保障自身權益。

美國國會5月底通過史上最嚴格的信用卡改革法案,九個月後,美國的信用卡業者,將不能再任意提高利率、更改合約。

這項信用卡法案被譽為「消費者權利法案」,消基會金融委員會副召集人郭尚義說,新法案在美國參議院壓倒性過關,將消費者與金融業者兩者間的天秤趨於平衡。

郭尚義表示,美國信用卡改革法案禁止信用卡公司不合理提高利率、任意加收手續費、罰款;但國內信用卡契約還存在許多不合理之處。

國內銀行收取各式信用卡與現金卡附加費用,包括更改帳單結帳日、調閱簽單、續卡費、信用卡清(代)償證明等。只有少數銀行納為基本服務,大部分銀行卻收取100元至300元,甚至還有以「筆」計費,而非以「次」計費的陷阱。

契約中也沒有提供足夠的資訊,包括實際利率、信用額度等,且信用卡的「結帳日」與「繳款日」在契約書與網站也沒有公告,消費者必須在收到信用卡或第一期帳單後,才會知道自己的結帳日和繳款日。

國內3,200餘萬張信用卡的持卡人,沒有幾個人真的很清楚信用卡複雜的收費方式與細節,一不小心就可能落入陷阱;如果發生糾紛上法院,銀行往往以「契約上本來就有寫」的理由,立於不敗之地,打贏官司。

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很重要的原因是很多消費者在賣場被各種贈品、優惠吸引而辦卡時,根本沒有時間細看信用卡契約,銀行也沒有落實要給予消費者七天「契約實審閱期」的規定,契約通常伴隨著信用卡片一起寄到消費者家中。

其實,根據消保法,如果民眾在收到信用卡七天內,對契約內容不滿意,不用任何理由就可將信用卡剪斷寄回銀行解除契約,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

在國內定型化契約還沒進一步改善前,本專題將分為五系列深入探討,一一拆解雙卡定型化契約重要條文,幫助持卡人戰勝信用卡契約,合理維護本身權益,當信用卡的主人而非奴隸。





銀行拔鵝毛 最常用的兩招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2009.07.13】

欠錢還錢天經地義,借錢的人當然有權力要求欠錢的一方支付利息,但利率也必須合理才對。

消保單位認為,信用卡業者計算循環利息時並不公允,大多數銀行常使出二大「合法卻不合理」的招式,不知不覺擴大收益,讓消費者無形中多支付利息。

根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條第6項的「得計入環循信用本金的帳款」,計息起算日是依第15條的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自各筆帳款結帳日起,或自各筆帳款當期繳款截止日起,三種擇一計算,並由持卡人自行於簽約時勾選。


入帳日就是起息日

定型化契約範本設計的本意,是要讓銀行與消費者自行約定利息起算期,但根據調查,國內沒有一家銀行是讓消費者自行勾選。

根據金管會統計98年信用卡業務市場情況,截至98年3月底的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約新台幣2,390億元,換句話說,全台灣還有2,390億元的信用卡消費金額,每個月都要支付高信用循環利息給銀行。

但消基會發現,幾乎大部分持卡人都搞不懂複雜的循環息計算方式,也很少人知道手中的信用卡是用哪一天做為起息日。

根據本報田野調查,到目前為止,包括知名外商銀行、國內大型信用卡公司多數還是採取對消費者較為不利的「入帳日」做為起息日。

消基會認為,各銀行都將起息日直接列明在契約書上,並未讓消費者選擇,持卡人沒辦法選擇對自身權益較有利的計息方式。

消基會金融委員會副召集人郭尚義建議,應該以「繳款截止日」的次日開始計算利息,這樣對消費者才公平。

郭尚義表示,信用卡本來就是幫消費者先墊付款項的支付工具,信用卡業者與消費者已事先約定好繳費期限,消費者如果到了該繳錢時沒繳費,才需要支付利息,銀行不應該將計算利息的第一天提前到銀行代墊款日(也就是入帳日)就開始計算利息。

這等於是假設卡友在刷卡時就不想於當期支付款項,郭尚義說:「並不符合民法的精神。」


未償還金額大灌水

輔大法律系副教授黃宏全也認為,在繳款截止日前繳款的卡友不必支付銀行代墊的利息,但繳款截止日沒繳清消費金額的人,利息起算日卻會被往前拉到入帳日,這樣很不合理,是「劫貧濟富」。

黃宏全指出,要不要支付循環息是以繳款截止日為基準,因此循環利息的起息點應該統統都以繳款截止日為基準,這樣才符合法制精神。

銀行計算民眾「未償還金額」也有學問。小明上個月刷卡加預借現金共2.4萬元,並於信用卡帳單到期日繳納最低應繳金額1,200元,小明認為,會被銀行計收循環利息的部分應該只有2萬2,800元;但事實上,有2萬3,250元會被計入循環利息。

為什麼?因為小明償還的1,200元要先扣掉支付銀行450元的預借現金手續費,等於小明只還給銀行750元,2.4萬元扣掉750元,其餘的錢統統都要計算循環利息。

根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條第6項,「至全部應付帳款結清日止,所有入帳之每筆信用卡消費款項與其他信用卡交易款項、預借現金金額之未清償部分」,但不包含循環信用利息及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停用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

不過,消保單位發現,信用卡國外消費結匯手續費被大多數信用卡公司列入要利滾利的循環利息計算。

你在國外每刷一筆,下個月收到帳單會包括「國際發卡組織手續費+本土發卡銀行手續費」。

首先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取手續費匯率不同,完全不收費的是JCB,威士卡(Visa)及萬事達卡(Master Card)為1%,銀行端收取的費用則為0.55%至1.2%。

外商銀行的手續費去年就調高至2.2%,?豐銀行從3月15日起也將原本2.05%的結匯手續費調高到2.2%。也就是說,持卡人在海外每刷1萬元,必須額外負擔220元手續費。





遲延利率 高得嚇人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2009.07.13】

針對信用卡高循環利率,消基會出招,祭出消保法、民法及德國的判決,爭取「不小心遲繳的信用卡卡費」只能收取最高5%的利息,而不是適用最高20%的循環利息。

消基會認為,動用循環利率是指繳不起消費款項的人,要求延後付款支付給銀行利息,但不小心遲繳者,利率應適用民法最高不得超過5%規定。

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指出,德國實務判決對於遲延繳款利息,便規定不得超過基礎利率2.5%,且最高年利率不得超過4%。雖然我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5條規定:「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依第三項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並同意貴行得依本約款收取違約金或催收費用,各帳單周期之違約金或催收費用之計算方式為…(各銀行得自行決定,但擬收取者應明定於契約,並應注意符合衡平原則)。」

因此,各銀行都依照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對遲繳的人收取循環利息,有銀行會放寬一、二天通融期,但也有銀行是持卡人只要遲一天繳款,就會計收循環利息加上違約金。

消基會舉例,小蔡在5月1日刷卡8萬元,結帳日為5月5日,卻忘了在5月23日繳款截止日前繳款,遲了十天,一直到6月3日才發現,以循環利息約17%計算,就會產生1,266元的利息。(80,000×34《5月1日至6月3日為34天》×0.17╱365=1,266)

小蔡遲繳8萬元,十天就必須支付1,266元利息,換算年利率高達58%,若再加上銀行的違約金1,500元,換算出來年利率更高達126%。

消基會主張,消費者忘記繳交最低應繳金額,並不等同於「所有入帳之每筆信用卡消費款項與預借現金金額之未清償部分」。像小蔡這種案例,只能當作「遲延給付」,銀行信用卡契約內容對消費者明顯有失公平,依消保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違反誠信原則,無效」。

謝天仁說,消費者延遲給付,應依民法233條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而依同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周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且依民法233條規定:「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輔大法律系副教授黃宏全也認為,根據民法的精神,如果是持卡人為忘記或來不及繳款時,應屬遲延給付,銀行業者最高應不得收取超過5%的利息,而這些因為遲繳所產生的利息也不能再計入循環額度計息。


德國…最高4%

德國為保障消費者借貸契約的消費者,德國民法第497條規定,在消費者借貸契約當中,如借用人遲延清償,其遲延利息原則上為基準利率加計2.5個百分點,但是貸與人如果能證明有更高的損害,或借用人能證明較低的損害者,不在此限。

此外,如果貸與人另有損害,可依據德國民法第289條後段規定加以請求,但其請求上限為第246條規定的法定年利率4%。換句話說,在德國銀行最高只能收取4%的遲延利息。





起息日不同 利息多兩倍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2009.07.13】

不管是忘了繳卡費,還是一時繳不起,都會動用到信用卡最高20%的循環利息,但絕大部分的人卻不知道該如何計算信用卡循環利息金額。

信用卡循環利息的計算公式是:未償還金額×起息日至實際繳款日的天數×循環利率日息。

日息就是將年利率換算成每一日持卡人應該支付的利息,公式中的起息日與未償還金額才是關鍵。

國內40家銀行信用卡契約可以分為三大類起息日。同一筆消費,如果以不同的起息日計算,循環利息差距可能高達兩倍,但持卡人卻無法選擇起息日。

假設甲的信用卡年利率為20%,換算為日息0.0005479%,結帳日為每月5日、繳款截止日為次月23日。

甲在3月27日消費10,000元,3月30日即入帳,結帳日為4月5日,到5月5日(下一次結帳日)期間未有其他消費。如果甲在繳款截止日4月23日繳付最低應繳金額1,000元,到了5月5日繳清其餘款項,三種不同的起息日,利息可能相差超過兩倍。


狀況一:起息日為入帳日
10,000元×24天(3月30日至4月22日)×0.0005479(日息)+(10,000-1,000)元×13天(4月23日至5月5日)×0.0005479(日息)=約196元


狀況二:起息日為結帳日
10,000元×18天(4月5日至4月22日)×0.0005479(日息)+(10,000-1,000)元×13天(4月23日至5月5日)×0.0005479(日息)=約163元


狀況三:起息日為繳款截止日
(10,000-1000)×13天(4月23日至5月5日)×0.0005479(日息)=約64元


入帳日是指銀行幫持卡人墊款給收單機構或是特約店,並登錄於持卡人帳上的日期;結帳日是指銀行按期結算持卡人應付帳款的截止日;繳款截止日則指持卡人每期繳納應付帳款最後期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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