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消債條例即將上路,特針對近期民眾經常性詢問之消債條例問題,進行摘要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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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條例常見問題37問(2008.04.07)
消債條例常見問題41問(2008.04.25--增加38~41問)
消債條例常見問題41問(2008.04.29--第35問 保證人相關說明)
消債條例常見問題41問(2008.08.01--第03問 修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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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債務出口〈22〉聲請更生 還款能力、誠意是關鍵《2008.09.02》




尋債務出口〔22〕聲請更生 還款能力、誠意是關鍵
案例:
小江是身障人士,三年前為了開小吃攤向銀行貸款20萬元,後來因為身體狀況變差,小吃攤也經營失敗,小江以卡養卡來按期償還貸款,因為利息愈滾愈高,債務累積到40萬元,讓小江再也無力還款。
在與銀行協商過程中,債權銀行認為小江每期能償還的金額太低,因此協商失敗。小江希望透過更生的方式慢慢償還債務,但是小江每月收入只有政府核發的低收入戶補助1萬元,還必須扶養有智能障礙的母親,小江再怎麼省吃儉用也只能按月清償1,000元,小江可以聲請更生嗎?法院能接受小江的更生方案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解析:
無法舉證還款來源 將轉清算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有債務問題者不論有沒有繼續性薪資收入來源,只要能清楚交代還款來源,而且無擔保或優先權債務總額在1,200萬元以下,都可以自由選擇以更生程序償還債務。
只是,如果債務人對於還款來源,沒辦法清楚說明並舉證,則可能被法院以「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而不予認可,進而轉入清算程序。
因此,有固定收入來源的債務人,不管是繼續性薪資收入,或是政府補助金、開計程車等執業收入,只要有能力履行更生方案,仍然可以選擇以更生程序清償債務。
本案的小江沒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但是因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又是政府所認定的低收入戶,領有政府補助金,則小江的政府補助金當然屬於還款來源之一,因此小江仍然可以選擇以更生程序清償債務。
誠意面對債務 爭取法院認可
依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號裁定意旨觀察,更生方案的償還成數並非法院判斷更生方案是否公允的唯一標準,法院重視的除了債務人有無履行更生方案的能力,最重要的是債務人有沒有履行更生方案的誠意。
如果債務人願意誠實面對債務,並且節儉度日,將生活必要支出降到最低,而將所有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後的餘額儘量用以償還債務,這樣的更生方案就能被法院認定為有履行更生方案的誠意,進而予以認可。
小江每個月的固定收入雖然只有政府補助金1萬元,在扣除小江與母親的生活必要支出之後,每月僅能清償1,000元。依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為六年計算,小江清償總額為7,2000元,也僅占債務總額的18%,但是因為小江與母親的生活必要支出已經比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支出還低,顯然已經非常節儉度日,因此雖然小江所提出來的更生方案能清償的總額偏低,還是有機會得到法院認可。(系列22)
http://mag.udn.com/mag/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146354
相關閱讀:
.尋找債務出口〔01~10〕
.尋找債務出口〔11~20〕
.尋找債務出口〔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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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債務出口〈11〉更生清算可以秘密進行嗎?《2008.05.13》
尋找債務出口〈12〉到底要不要再協商?《2008.05.26》
尋找債務出口〈13〉聲請更生或清算,可以反悔嗎?《2008.05.26》
尋找債務出口〈14〉完全沒有財產也可以聲請清算嗎?《2008.05.26》
尋找債務出口〈15〉債務金額到底怎麼確定?《2008.05.30》
尋找債務出口〈16〉哪些債務不能免責?《2008.06.12》
尋找債務出口〈17〉債務人的保證人該怎麼保障自己的權利?《2008.06.12》
尋找債務出口〈18〉更生清算有次數限制嗎?《2008.06.16》
尋找債務出口〈19〉更生清算會影響配偶的財產嗎?《2008.07.17》
尋找債務出口〈20〉過度消費也可以聲請更生清算嗎?《2008.07.30》
本專欄文章與法扶『尋找債務出口』同步更新



尋找債務出口〈11〉更生清算可以秘密進行嗎?
《2008.05.13》案例:
小綠是一名保險業務員,因為業績佳收入高,小綠養成了刷卡消費,揮金如土的消費習慣。然而今年景氣下滑,小綠的業績越來越差,所積欠的卡費也從全額繳清變成只能繳最低應繳金額。在以利滾利的情形下,小綠終於陷入債務漩渦而無法脫身。
為了怕服務的公司知道自己有債務問題而將她開除,小綠到處向親友借貸還款給銀行,就是希望銀行可以不要打電話到公司催債而影響她的工作。
小綠希望能夠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並重新展開新人生,但是聲請更生可以秘密進行,不讓別人知道嗎?如果被公司知道小綠正在聲請更生,公司可以開除她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由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意旨是希望債務人可以透過法律規定,以較為簡便迅速的程序,達成清理債務的目的,因此消債條例的設計上有許多以「公告」代替「送達」的規定,目的就是希望能夠簡省送達所耗費的時間,迅速完成程序。同時也能夠簡省送達所需的郵務費用,以減少聲請人所應負擔的程序費用。
另外,「公告」制度的設計也能夠讓聲請人的所有債權人即時瞭解聲請人的更生或清算程序進度,俾免錯過申報債權或聲明異議的時限。
目前在司法院及各地方法院的網站上,都已經陸續將法律規定應公告的消債事件裁定公告上網,而只要輸入聲請人的身份證字號,也可以即時查詢聲請人的更生或清算程序狀況及進度。
除了網路上的公告之外,由於消債事件的審理並非屬於「依法得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因此在法院覺得有需要而傳喚聲請人到庭說明時,也會在公開的法庭審理。
所以,小綠的更生事件並沒有辦法「秘密進行」,仍然必須經過「公告」程序,必要時也會有「公開審理」的程序。
不過,法院的各種裁定或通知,除了以網路公告之外,對於應送達的裁定,法院都會送達到聲請人所指定的送達處所,並不會主動寄送任何裁定到小綠服務的公司。這與強制執行時,若債權人欲查扣債務人的薪資,法院便會將裁定寄送到債務人的公司是不一樣的。
所以,基本上小綠並不需要擔心更生事件的相關裁定會寄送到公司去,而造成工作上的困擾。另外,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除非勞工有該法第11條不適任的情形或是第12條的重大違規情事發生,否則公司不能任意資遣或解雇勞工。因此,只要小綠的債務問題不會影響其正常的工作表現,公司依法是不能以勞工有債務問題而將小綠開除或資遣的喔!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6017341.html



尋找債務出口〈12〉到底要不要再協商?
《2008.05.26》案例:
大雄是一名貨運司機,5年前因為兒子罹患罕見疾病,大雄為了讓兒子接受最好的治療,於是向銀行借了100萬,並且將唯一的一棟房子設定抵押權給債權銀行。大雄為了沈重的醫藥費負擔,又陸續辦了信用卡、現金卡預借現金,數年下來,大雄積欠了250萬的卡債。
95年間,大雄與債權銀行達成了一致性協商,針對卡債的部分約定了協商還款條件,而有房子做為擔保的100萬債權則必須依約還款,不得一併協商。
大雄依約持續還款了一年,沒想到貨運行因為經營不善而倒閉,失去工作收入的大雄再也繳不起協商的還款數額,大雄希望能透過消債條例來清理自己的債務,他需要再次進行協商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6項之規定,在消債條例施行前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者,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發生,否則債務人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也就是說,曾經在95年間透過銀行公會的一致性協商機制,與債權銀行達成一致性協商的債務人,除非有重大困難無法還款,否則應該都還是要按照協商條件還款。然而如果發生了無法還款的不可歸責事由,就不必再次進行協商,而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由於銀行公會所辦理的一致性協商在95年12月31日即截止辦理,因此在96年1月1日以後,陸續與債權銀行個別約定還款條件者,並不算是消債條例所稱的「協商成立」,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仍然必須再次進行協商前置的程序。
而至於曾經參加95年間的一致性協商,但是協商不成立的債務人,根據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也必須再次申請協商前置,再次協商不成立者,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95年間的一致性協商,並未包括有擔保債務、保證債務或是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如保險公司、郵局或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的債務,因此,若95年間曾經成立一致性協商,但是有保證債務、有擔保債務等等未納入該協商內容者,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前,到底需不需要再次進行協商前置程序,實務上出現分歧的見解。
依高雄地方法院相關裁定內容觀之,若債務人在95年協商內容中,沒有將保證債務、有擔保債務等納入該次協商者,都視為協商不成立,必須在消債條例施行後,再次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共同協商之請求。再次協商不成立時,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過,目前銀行公會似乎對此有不同的解釋,對於95年間曾經協商成功的債務人,不管有沒有保證債務或有擔保債務未納入協商,債權銀行目前的作法仍是以不符法律規定為由拒絕債務人的協商申請。
在大雄的案例中,因為大雄有100萬的有擔保債務,如果依照高雄地方法院目前的實務見解,大雄必須與最大債權銀行再次進行協商前置程序。如果最大債權銀行以不符法律規定為由拒絕進行協商者,大雄可以在提出協商申請的30日後,根據消債條例第153條之規定,以債權銀行逾期不開始協商為由,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6089487.html



尋找債務出口〈13〉聲請更生或清算,可以反悔嗎?
《2008.05.26》案例:
阿金是個土地代書,因為聽信朋友的建議,於是向銀行辦理50萬元的貸款,用來投資期貨。然而阿金根本不懂期貨投資,因此一兩年下來,所投資進去的金錢全數賠光,積欠銀行的貸款也迅速累積到了300萬元。
阿金在95年間,和債權銀行成立協商,每月應依照協商還款條件償還3萬元。阿金的工作收入雖然可以應付清償協商還款的要求,但是他總還是心存僥倖希望可以不必還錢。
阿金的朋友告訴他,只要向法院聲請更生,就可以欠錢不用還,就算法院不認可,也可以隨時撤回聲請,不會對阿金造成影響,這是真的嗎?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後,可以反悔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的規定,曾經在95年間與債權銀行達成一致性協商的債務人,如果沒有不可歸責事由致履行還款條件顯有重大困難的情形發生,原則上不能任意毀諾而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否則可能會被法院裁定駁回,而原來協商的還款條件也會失效,債務將會回復原來的高利率計息方式,對債務人而言並非有利。
當然,被法院裁定駁回的更生或清算聲請案件,雖然仍然可以再次提出聲請,但是債務人一定要具體說明不可歸責事由和提供聲請所需的各式文件,否則還是有可能再次被法院駁回。
為了節省司法資源,並且讓債務人在聲請之前慎重的考慮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利弊得失,消債條例規定,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後,除非得到已申報債權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同意,否則不能任意撤回聲請。如果法院已經針對債務人的財產做出了保全處分的裁定,也一樣不能撤回更生或清算的聲請。
另外,消債條例的立法意旨是希望有還款困難的債務人,能夠在法院的介入下,透過合理的還款方式來清理債務,並不是讓人可以欠錢不必還。債務人提出更生的聲請之後,一定要配合法院進行程序,除了要誠實申報財產及收入、支出狀況外,也必須要提出合理的更生方案說明自己的還款計畫。
如果債務人不肯配合法律程序,或是提出不合理的更生方案者,法院將會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屆時債務人就必須被迫進行清算程序,而會喪失財產自主權,並受到生活、住居、出境及職業等限制。
本例中,阿金既然有能力依照協商還款條件清償債務,建議還是應該按照協商條件清償債務,若毫無理由即貿然向法院提出更生的聲請,很可能會遭到法院駁回。
縱使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阿金也必須提出合理的更生方案,不能心存僥倖不願還錢,否則一旦法院不認可阿金的更生方案,將會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屆時阿金依法即不得從事土地代書的工作,這樣的結果很可能會讓阿金更加得不償失喔!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6089497.html



尋找債務出口〈14〉完全沒有財產也可以聲請清算嗎?
《2008.05.26》案例:
老張是一位重度肢體障礙者,每個月靠政府補助金勉強維持生活。老張的家在一次風災中全毀,家當也全沒了。老張為了維持生活,只好靠信用卡和現金卡預借現金度日。幾年下來,老張累積了五十萬的卡債無力償還。
老張想跟債權銀行談協商,債權銀行卻告訴他名下完全沒有財產或還款能力的人,不能向法院聲請清算,所以也沒有必要進行協商前置程序,勸老張死了心。債權銀行並勸老張不如個別跟銀行和解,想辦法跟朋友借錢來還給銀行。
老張眼見利上滾利,債務要得到清償似乎是遙遙無期,他該怎麼辦呢?沒有收入或財產就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對於無力清償債務的人,設計了更生和清算兩種清理債務的方法,所謂的更生,是指債務人所提出的更生方案,經過法院認可後,在六至八年的期間內,定期定額還款給債權人的清償方式。
因此,得適用更生程序的債務人,本身一定要有穩定而持續的還款能力,而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在1200萬元以下者,才能透過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而清算則是指債務人將自己名下的財產交給法院進行變價,並且由法院將所得價款分配給債權人,再由法院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依法審酌債務人可否獲得免責的清償方式。
適合選擇清算程序的債務人包括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超過1200萬元,或是雖然未超過1200萬元,但是本身毫無還款能力的債務人。透過清算程序,這類的債務人可以一次清理債務,不需要訂出長期的還款計畫慢慢清償。
本案中,由於老張並沒有工作能力,而所領取的政府補助金又僅足以餬口,因此老張沒有穩定的還款能力,即不適合選擇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但是老張的房子和名下的財產都在風災中全毀,在沒有任何財產可供老張交給法院進行變價分配的情況下,法院是否會允許老張聲請清算呢?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名下無任何資產或收入的債務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清算之聲請,除了可以向法院提出暫免繳交一千元聲請費及其他相關程序費用的請求之外,法院為了簡省程序,經評估債務人確實沒有財產後,還可以在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的同時,也一併裁定終止清算程序。這樣債務人就可以省去冗長的法院程序,直接請求法院給予免責及復權的裁定。
老張名下雖然沒有任何財產及收入可供法院變價分配,但是他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清算,如果老張沒有消債條例所規定的不免責事由存在,法院很快就會終止程序並且給予免責和復權裁定。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6089507.html



尋找債務出口〈15〉債務金額到底怎麼確定?
《2008.05.30》案例:
小如是一名上班族,兩年前為了資助朋友阿文創業,向銀行辦理了信用卡、現金卡和小額信貸,前後共借了100萬給阿文。
不料阿文的事業失敗,阿文也避不見面,小如面對龐大的債務,只好努力工作賺錢,然而還款的速度始終追不上利息增生的速度。兩年下來,小如雖然早已經還了一百多萬元,但債權銀行卻還是主張小如連本帶利還需還款180萬元。
小如該怎麼確認自己的債權?是完全依照聯徵中心的信用紀錄為準?還是可以提出債權額的爭執呢?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之規定,對於債務人的債權,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
也就是說,債務人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之後,依法所必須陳報的債權指的就是在更生或清算開始以前所發生的債權。舉凡債務人所積欠的借款本金、利息、稅金、健保費、房屋貸款等等,都算是更生或清算的債權。
然而在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以後才發生的利息、違約金等等,則稱之為劣後債權,不必一併計算在債務人對法院所陳報的債權總額裡面,而劣後債權也不是利用更生方案或清算程序進行清償,而是在其他債權都受償之後,債務人的財產或收入還有剩餘,才可以用來清償劣後債權。
原則上,債務人在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時,必須先確認自己所負擔的債務總額,並且要將本金與利息、違約金合併計算陳報債權。所應陳報的債權除了向銀行借貸的無擔保債權、信用卡、現金卡債權之外,也包括民間債權、被銀行轉賣給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以及有擔保的債權。
債務人雖然可以向聯徵中心申請信用紀錄以及債權人清冊,然而由於聯徵中心的信用紀錄及債權人清冊只能呈現金融機構的債權,而且因為債權金融機構陳報給聯徵中心的資料有時間限制,其債權資料與實際發生的債權可能有落差。
因此聯徵中心的紀錄只能做為參考,債務人還是應該憑著自己的認知與計算向法院陳報債權。
法院在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後,會公告通知債務人前來申報債權,債務人如果對於債權人所申報的債權有意見,一定要在法院製作的債權表送達之隔天起十天內,具狀向法院聲明異議。債務人提出聲明異議應該表明要聲明異議的對象以及自己所主張的債權額,由法院根據雙方所提出來的證據與計算方式來裁定實際的債權額。
債務人如果對於法院的裁定還有意見,還可以透過抗告程序進行言詞辯論,由抗告法院做成最後的裁定。債務人如果沒有聲明異議,或是抗告法院已經做成最後的裁定,債權額就會因此而確定,那麼所有的人就不能再對這個確定的債權額提起爭執了。
在小如的案例中,小如主張自己已經清償了一百多萬元,其債權餘額不應該還有180萬元,小如必須記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才能透過法院的裁定確認自己的債務總額,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6110099.html



尋找債務出口〈16〉哪些債務不能免責?
《2008.06.12》案例:
俊男是一名計程車司機,一天在載客途中因為未注意車前狀況,因而撞傷一名老婦人。俊男因此吃上業務過失傷害罪的官司,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並且必須賠償受傷的婦人100萬的損害賠償。
俊男為了籌措賠償金,除了向銀行辦理小額信貸之外,另向地下錢莊借錢,總共借貸了60萬元賠償給婦人,而另外40萬元則遲遲無法籌措出來。
在利上滾利的狀況下,俊男的債務越滾越高,而傷害罪的賠償金又如千金重擔壓在俊男身上。
俊男在地下錢莊不斷逼債,走投無路的狀況下,乃邀集親朋好友起會,在收到會員所繳交的會款之後,竟鋌而走險倒會而將全部會款侵吞交給地下錢莊償還一部份債務。
被倒會的眾親友不甘心受騙,乃對俊男提起了詐欺罪的告訴,並要求損害賠償。
俊男該怎麼面對他的債務?如果俊男聲請更生或清算,這些債務可以一律免責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凡是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的債權,均屬於更生或清算債權,因此不管是積欠銀行、地下錢莊、一般民間債權,甚或是積欠國家稅金、罰金等,都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得一併處理的債權。
除了有擔保權或有優先權的債權之外,所有的債權要行使權利,都必須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在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後,原則上剩餘的債務可以獲得當然免責,而無須繼續清償。
在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後,如果法院判定債務人無「不免責事由」者,也會做成免責裁定,此時剩餘尚未清償的債務也可以獲得免責而無須繼續清償。
必須注意的是,債務人雖然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並且獲得當然免責或裁定免責,然而並不是所有的債務都可以受到減免。在更生程序中,債務人所積欠的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債務人故意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及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的費用,這些債務除非得到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即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完畢,仍然必須繼續償還以上這些種類的債務,不能受到減免。
而在清算程序,則除了前揭債務種類外,包括債務人因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稅捐債務及國庫代墊的程序費用等,都是免責裁定所不涵蓋的債權。因此債務人即使拿到了法院的免責裁定,對上開種類的債務仍然必須繼續清償,不能受到減免。
在本案中,俊男所積欠的相關債務及賠償金等等,都可以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加以清理,但是縱使俊男完成更生方案的履行,或是在清算程序獲得法院的免責裁定,仍然只有積欠銀行、地下錢莊及非因重大過失撞傷婦人的損害賠償金可以獲得免責。
至於俊男惡意倒會捲款潛逃的行為,因為屬於詐欺合會會員的犯罪行為,屬於故意侵權行為,因此俊男因惡意倒會而必須賠償受損害的會員的賠償金,不論是透過更生程序或是清算程序,均無法受到免責,仍然必須繼續償還給各受損害的會員。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6168245.html



尋找債務出口〈17〉債務人的保證人,該怎麼保障自己的權利?
《2008.06.12》案例:
阿忠和小萍是一對年輕的小夫妻,兩年前,阿忠和朋友合夥經營服飾店,而小萍則擔任店員,夫妻倆胼手胝足勤奮工作賺取微薄的利益。然而服飾店因經營不善而虧損連連,每個月的營業額僅五萬元,根本連承租店面的租金都不夠。阿忠不得已向銀行辦理了信用貸款100萬,並且由小萍擔任連帶保證人。
然而阿忠投入的資金仍然不能讓服飾店起死回生,在連續的虧損下,阿忠的服飾店終於倒閉,而阿忠也累積了250萬元的債務無力償還。由於阿忠與債權銀行間的前置協商程序談判破裂,因此債權銀行開始向小萍追償連帶保證人的保證債務,小萍不得以只好向娘家借了20萬元先清償給銀行。
阿忠決定到工廠上班,並且向法院提出更生的聲請,如果阿忠進入更生程序,小萍該怎麼配合辦理,才能保障自己連帶保證人的權利呢?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除了沒有經營生意的普通受薪階級之外,經營小規模生意的人,只要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五年內的月平均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而發生債務不能清償的困難時,都可以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自己的債務。
本案中,阿忠雖然有經營服飾店的事實,但是由於服飾店的月平均營業額僅五萬元,屬於小規模營業,因此阿忠可以在前置協商不成功之後,依法向法院提出更生程序的聲請。
由於小萍擔任阿忠的連帶保證人,根據民法相關規定,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任意向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或全體,請求一部或全部的給付。因此債權銀行有權向阿忠或是小萍請求清償這100萬債務及利息。
而連帶保證人在代替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之後,仍然有向主債務人求償的權利。也就是說,小萍代替阿忠清償債務之後,法律上仍然可以回過頭向阿忠求償。
因此,小萍當然也是阿忠的債權人之一,阿忠向法院提出更生程序的聲請之後,應該要據實陳報所有的債權,包括債權銀行和連帶保證人小萍都應該要列入更生債權中。而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後,會將裁定公告並且送達給所有債權人。
在小萍接到該裁定之後,仍然應該要檢附當初所簽下的保證債務契約書,將自己為阿忠作保的債權向法院提出陳報,才能完整保障自己的權利。
然而,小萍到底應該陳報多少債權呢?理論上,由於小萍所負擔的是阿忠向銀行借貸的100萬元債務,而且小萍是以連帶保證人的身份負擔連帶保證債務。依據前揭民法的規定,小萍理論上所負擔的保證債務其實就是100萬元及其利息,因此小萍可以陳報的債權應該是100萬元。
但是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1條的規定,如果債權銀行已經陳報了相關債權,小萍就不可以再重複陳報。
以本案為例,如果債權銀行已經陳報了80萬元的債權,那麼小萍就只能針對自己先前為阿忠所償還的20萬元向法院陳報。
要注意的是,依照消債條例第71條的規定,更生程序不會影響債權人對保證人求償,因此雖然阿忠提出更生的聲請,縱使阿忠透過更生方案的履行而獲得免責,但是將來債權銀行仍然可以就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後仍不足的部分,向連帶保證人小萍求償。
如果債權銀行在阿忠履行更生方案完畢獲得免責之後,轉而向小萍求償,小萍在清償之後,仍然可以依照消債條例第73條的規定,要求阿忠依照更生方案的條件對小萍履行清償債務的責任。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6168255.html



尋找債務出口〈18〉更生清算有次數限制嗎?
《2008.06.16》案例:
阿旺是一名卡車司機,兩年前因為不慎發生車禍,而必須負擔高額的賠償金,於是向銀行辦理了信用貸款和信用卡借貸現金100萬。
但是因為經濟不景氣,阿旺的工作收入越來越不穩定,在每次都只能繳交最低應繳金額而不斷累積利息與違約金的情形下,阿旺所積欠的借款金額,竟然高達320萬。面對經濟不景氣及物價飛漲的壓力,阿旺連替唯一的生財工具加油上路的本錢都沒有了。
由於銀行不斷的催債,阿旺決定自己向法院提出更生的聲請,但是阿旺卻忘了先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申請並進行協商前置程序,以致於法院以阿旺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之規定進行協商前置程序為由,逕予駁回阿旺的更生聲請。
著急的阿旺上網尋找資訊,卻看到代辦公司的網站上寫著「更生清算,一個人一生只有一次機會」,這是真的嗎?被法院駁回之後,阿旺就再也不能提出聲請了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債務人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時,必須符合幾項基本要件,否則會被法院以程序不合法而駁回。
例如:聲請人必須繳交聲請費一千元以及法院所裁定要求聲請人繳交的程序費用;聲請人必須配合法院裁定,提出法院要求補正的相關文件,或是配合法院的傳喚到場說明;而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有債務者,則必須在聲請前進行協商前置程序。以上這些要件如果沒有完成,就會被法院以程序上不合法為理由駁回。
另外,如果債務人在聲請更生前,曾經受到破產法上刑之宣告,或是曾經因為破產而經過法院認可和解,卻因為惡意不還款而不履行經過法院認可的和解條件,也會在提出更生聲請時,被法院加以駁回。
而法院對於更生或清算的聲請,會加以駁回的原因,除了程序上不合法駁回之外,還有在實體上加以駁回的事由,例如:債務人提起聲請五年內曾經從事月平均營業額超過20萬元的營業活動;債務人有高價的資產,遠高於負債額而沒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的事由;已經協商成立者,沒有不可歸責而無法履行協商條件的事由存在等等。有以上這些情形的債務人,在提出更生或清算聲請時,即會被法院加以實體上駁回。
然而,不管是程序上或是實體上被法院駁回,都可以依法提起抗告,由抗告庭來審酌原駁回裁定是否有理由。如果沒有提起抗告,或是抗告失敗者,只要在補正或滿足了前述提及的程序上及實質上的要件之後,仍然可以在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
本案中,阿旺因為沒有進行前置協商程序,而被法院駁回其更生的聲請,阿旺並不需灰心喪志,他仍然可以重新以書面附具債權人清冊,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共同協商的申請,在協商不成立或是超過法定期間尚未開始或達成協商的情形下,阿旺就可以檢附協商不成立證明書,或是相關證明文件,重新向法院提出更生的聲請了。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6182155.html



尋找債務出口〈19〉更生清算會影響配偶的財產嗎?
《2008.07.17》案例:
阿志是個上班族,與小萍結婚之後,兩人買了一棟價值800萬元,可以安身立命的房子。阿志把房子登記在小萍名下,並以自己的名義貸款,夫妻倆同心協力終於把房貸清償完畢。
但是阿志聽信朋友的建議,迷上股市投資,並且不斷向銀行借貸,終於欠下了300萬的信用貸款而無力償還。
阿志為了不想影響小萍的工作與財產,打算與小萍離婚而一力承擔所有的債務,並且打算進行更生或清算,阿志這樣的作法真的可以讓小萍保住財產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在現行的法律規定下,除了家庭生活費用之外,夫妻之間的債務都是各自負擔,並沒有夫債妻還的規定,阿志的信貸既然是以阿志為貸款人,當然債權銀行就不能要求小萍一起償債。
由於一般夫妻並無向法院登記夫妻財產制的習慣,因此多半採行法定夫妻財產制,也就是夫妻結婚自己擁有的財產稱為婚前財產,夫妻結婚後所賺來的財產稱為婚後財產,各自擁有所有權,因此登記在小萍名下的房子便歸屬於小萍所有。
在法定夫妻財產制因故消滅的時候,夫妻間可以去計算自己的剩餘財產,也就是夫妻各自將婚後財產扣除婚後的負債加以計算,如果任一方的剩餘財產大於另一方的剩餘財產,另一方可以請求差額的平均分配,這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而所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事由有很多種,比方說夫妻的一方死亡、離婚或是其中一方宣告破產等等,都會造成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也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
現在有很多債務人為了避免家人受到騷擾,常會以離婚的方式保護配偶免受債權人騷擾。然而,由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不是一身專屬權,因此在夫妻離婚之後,夫或妻的債權人可以主張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在本例中,阿志雖然與小萍離婚了,但是因為小萍的剩餘財產價值800萬元,而阿志的剩餘財產則是0元,因此阿志對小萍擁有400萬元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若債權銀行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則小萍仍然會有被債權人請求清償的可能。
如果阿志不離婚,而是選擇更生或清算的方式來清理債務,由於更生並非破產,因此法定夫妻財產制不會受到影響,阿志的債權人不得向小萍請求償債。
但是因為消債條例第84條規定清算程序準用破產的相關規定,因此依照民法第1009條之規定,當阿志開始清算之後,阿志與小萍間的法定夫妻財產制關係便會消滅而轉成分別財產制,而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
本案中,若阿志最後選擇以清算程序來清理債務,按照消債條例第98條的規定,阿志對小萍的400萬元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將會被列入清算財團中,也就是將來會被法院分配給各債權人行使權利。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6518531.html



尋找債務出口〈20〉過度消費也可以聲請更生清算嗎?
《2008.07.30》案例:
小毅是個大學生,因為參加聯誼認識了美麗的空姐小媛,小毅對小媛一見鍾情,並展開熱烈的追求。無奈小媛是一個愛慕虛榮的女孩,小毅為了討她歡心,不斷刷卡購買名牌包包、服飾,甚至貸款帶小媛到杜拜旅行。
然而,小毅並沒有經濟能力,每期的信用卡帳單都只繳得起最低應繳金額。在不斷累積的情形下,小毅的卡債竟高達100萬,小毅再也無法滿足小媛的物質慾望,而小媛也因此離開了小毅。
小毅該怎麼解決自己的債務?過度消費所積欠下的債務,究竟能不能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呢?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讓負有債務的消費者得依法清理債務,並且重建其經濟生活。因此,消債條例並沒有規定適用的債務類型,凡是沒有經營大規模營業的債務人,在無法清償債務的情形下,都可以適用消債條例來清理自己的債務。
本案中,小毅為了追求小媛,在沒有衡量自己經濟能力的情況下,刷卡消費而無力償還,這種過度消費而形成的債務,仍然可以透過消債條例加以清理。然而,小毅到底適合採用更生程序或是清算程序來清理債務呢?
依據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規定,債務人若是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者,除非得到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否則債務人縱使完成清算程序,法院也有可能裁定不為免責。
若法院裁定依據前揭條文不免責者,則債務人即必須繼續清償債務,直到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債務人才能再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
本案中,小毅的債務形成原因是過度消費,因此雖然小毅可以自由選擇以更生或清算程序來清理債務,但若小毅選擇以清算程序清理債務,則可能會因為過渡浪費情節重大而被法院裁定不免責,並因此必須持續清償債務之處境。
由於更生程序只要在更生方案經法院認可並履行完畢後,即可當然免責,無須法院裁定免責,且更生程序對於職業、生活較無限制,以小毅的情況看來,小毅在學校畢業之後,應該可以找到適合的好工作努力賺錢償債,為維持小毅將來的債信,小毅還是比較適合選擇更生程序來清理債務。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6626687.html
相關閱讀:
.尋找債務出口〔01~10〕
.尋找債務出口〔11~20〕
.尋找債務出口〔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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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債務出口〈01〉消債條例適用對象《2008.04.11》
尋找債務出口〈02〉何謂協商前置程序《2008.04.11》
尋找債務出口〈03〉該選擇更生或是清算《2008.04.24》
尋找債務出口〈04〉財產的保全《2008.04.24》
尋找債務出口〈05〉清算的生活限制《2008.04.24》
尋找債務出口〈06〉可以先脫產嗎?《2008.04.24》
尋找債務出口〈07〉更生要怎麼辦理?《2008.04.25》
尋找債務出口〈08〉財產被強制執行了,怎麼辦?《2008.05.05》
尋找債務出口〈09〉保證債務也可以更生清算嗎?《2008.05.09》
尋找債務出口〈10〉毀諾之後還可以申請更生清算嗎?《2008.05.09》
本專欄文章與法扶『尋找債務出口』同步更新



尋找債務出口〈1〉消債條例適用對象
《2008.04.11》案例:
小君是一個單親媽媽,之前因為先生經營生意失敗,龐大的債務問題導致雙方離異,但是離婚前為了先生所借貸的債務以及為先生擔任保證人的保證債務仍然必須要由她獨力來償還。小君要撫養自己的小孩,入不敷出,只好以卡養卡,甚至還向地下錢莊借錢來還債,過了一年,小君背負了上百萬的債務。
小君現在兼了三份工作,卻還是無法還清所積欠的債務,面對銀行和地下錢莊無情的催債,小君感到十分徬徨無助。最近小君聽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可以解決債務問題,但是這個條例到底是什麼?小君是不是可以適用這個條例來解決她的債務問題呢?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在民國96年6月8日通過,並將於97年4月11日開始施行,未來「消債條例」施行之後,債務人面對債務將不再只有跟銀行協商談判的這一條路而已,還可以選擇以「更生」--經由法院的認可,提出合理的更生方案(還款計畫)在六至八年的時間內穩定持續的清償債務;或以「清算」--將自己所有的財產交由法院變價並分配給債權人做為清償的方式來清償自己的債務。
至於債務人是否可以進行更生或清算,並不是由銀行決定,而是必須向法院提出聲請後由法院裁定。
所以,簡單來講,消債條例就是透過法院讓沒有能力還款的人,在合理的範圍內,依債務人的能力,決定用什麼方式去淸理債務,最終達到幫助債務人清理債務並重建經濟生活的目標。
消債條例的適用對象為一般民眾,只要在五年內不曾擔任公司負責人,或是從事的是平均月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的小本經營者,都可以適用消債條例來解決債務問題。
換句話說,不管是月平均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的計程車司機、小攤販業者、家庭代工廠老闆或是勞工、軍人、學生、公務人員或甚至現在沒有工作收入的待業者,都可以適用本條例解決債務問題。
消債條例處理的債務並不限於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所產生的債務,一般民間債務例如親友間的借貸、向地下錢莊的借款、被銀行轉賣給資產管理公司的債務,甚至是為別人擔任保證人所產生的保證債務等,都在消債條例處理的範圍內。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債務人有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不管是信用貸款、房屋貸款或是卡債等,在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之前,必須先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若是協商成功,即可按照協商的還款方案進行清償。若是協商不成功,債務人即可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本案例中,由於小君並沒有擔任公司負責人,而且也已經面臨無法清償債務的窘境,因此小君正是消債條例適用的對象。對於小君所積欠的債務,不管是卡債、地下錢莊的借貸或是保證債務等,小君都可以透過消債條例來一併解決。至於小君到底適合以更生的方式或是以清算的方式來清償債務,就必須要具體去考量小君的還款能力作總體的考量。
然而由於本案中,小君尚未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因此小君在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之前,必須先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之請求,在協商不成功的情況下,小君即可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
法律扶助基金會卡債諮詢預約專線:02-3322-6666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5843819.html



尋找債務出口〈2〉何謂協商前置程序
《2008.04.11》案例:
阿平在一家小工廠擔任作業員,因為父親罹患癌症需長期住院治療,身為獨子的阿平一肩挑起醫藥費及家計負擔,但是阿平收入並不豐厚,只好以信用卡、現金卡預借現金以支付父親龐大的醫藥費。
在以卡養卡的情形下,阿平的債務很快累積到了300萬,阿平再也還不起欠銀行的錢,因此阿平參加了95年間的一致性協商,與銀行達成了120期零利率的協商還款條件,每月必須繳付25000元給銀行償還債務。
不幸的是,阿平的母親在96年底遭遇車禍,除了必須住院開刀並持續復健之外,更無法負起照顧阿平父親的工作,於是阿平只好辭去工作,專心照顧父母親並在便利超商打零工以維持家計。阿平再也負擔不起協商還款的金額,只好選擇毀諾。
年輕的阿平該如何面對龐大的債務?他能夠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重建新人生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51條之規定,債務人如果對於銀行等金融機構有借款或房屋貸款等等債務,而有無法清償債務的狀況發生時,在債務人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程序的聲請之前,必須先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如果協商成功了,雙方便可以按照協商成立的還款條件進行清償。但是如果協商不成立或是債權銀行沒有在法定期間內開始或達成協商者,債務人即可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依消債條例的規定來清理債務。
值得注意的是,消債條例規定曾經在95年間參加一致性協商的債務人,如果當時已經與債權銀行達成了協商,就必須按照當初成立協商的還款條件去清償債務,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發生,致債務人履行協商顯有困難,債務人才可以在毀諾之後在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如果沒有不可歸責事由而輕易毀諾的債務人,法院不會准許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而所謂的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指的是什麼呢?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法律並沒有明確的定義,但只要是發生在債務人身上,在不可抵抗或避免的情形下,造成債務人收入減少或必要支出增加,導致債務人無法依照協商條件還款者,原則上都可以解釋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舉例而言,若債務人於履行協商條件期間遭到裁員、減薪,或是自己或家人生病、子女就學、生產等等情事,導致收入減少或必要支出增加,因而無法依照協商條件還款而毀諾者,都可以解釋成「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困難,而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另外,若是債務人曾經參加95年的一致性協商,但並未達成協商者,若要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還是必須要先按照規定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才行。
本案例中,阿平雖然在95年間有與債權銀行達成一致性協商,但是因為阿平的母親生病,在家中無人可以照顧生病的父母親的狀況下,導致阿平只好辭去工作專心照顧父母親,阿平的收入因此驟減,而因為母親生病所必須負擔的醫藥費也增加了阿平的必要支出。
因此阿平的毀諾應該屬於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還款條件顯有困難,阿平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來解決債務的問題並重建他的人生,至於阿平應該選擇更生或清算程序,則必須按照阿平的還款能力作總體的考量。
卡債諮詢預約專線:(02)3322-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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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債務出口〈3〉該選擇更生或是清算?
《2008.04.24》案例:
志明是位剛從大學畢業的年輕人,在保險公司擔任保險業務員,因為父親經商失敗自殺,留下了八百萬的債務由志明繼承。
面對天天來討債的銀行和債主,志明打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債務清理程序,並且也按照規定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的請求,然而雙方最終並沒有達成協商,志明該選擇更生或是清算來清理這筆天上掉下來的債務呢?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由於我國的民法目前仍然採取當然繼承制度,除了未成年人可以對所繼承的債務主張限定繼承之外,已成年的繼承人如果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去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對於被繼承人所遺留的一般債務就負有償還的責任,而這些債務就成為繼承人「從天上掉下來的債務」,對繼承人造成沈重的負擔。由於志明並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去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因此志明就必須要負起償還父親所遺留的八百萬債務。
按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的規定,債務人要進行債務清理程序,必須先以書面附具債權人清冊,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共同協商的請求,如果在法定期間內債權銀行不開始協商或是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本案中志明已經按照規定提出協商的請求,然而協商並沒有成立,因此志明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來解決自己的債務。
然而,志明到底應該選擇更生程序或是清算程序對自己會比較有利呢?由於更生程序是債務人按照自己的還款能力,設計一套清償方案,經過法院裁定認可之後,在為期六至八年的期間內如期履行,在履行完畢之後就可以當然免去所有剩餘的債務,重新建立生活。因此更生程序適用於債務較少,且具有穩定還款來源及工作能力的債務人。
而,清算程序則是在債務人所負擔的無擔保債務超過1200萬元,或是債務人根本沒有工作還款能力的狀況下,由債務人將生活必需品以外的財產全數交由法院進行變價,並分配給全體普通債權人,在法院做成免責裁定之後,債務人即可免去剩餘債務。
清算程序雖然較為簡便,但是在清算程序中,法院會限制債務人的住居和出境,債務人的職業選擇也會受到限制,因此清算程序對於債務人的限制較之於更生程序較多。另外,進行清算的債務人,其信用註記可能有十年之久,對於其經濟活動也有會一定程度的影響。因此債務人在選擇進行何種程序時,都應該要對以上的限制加以考量。
本案中由於志明有穩定的工作能力可以在合理條件下按期清償債務,而且慮及志明擔任保險業務員,其工作及事業正在起步階段,若選擇清算程序,可能無法繼續擔任保險業務員,而其信用狀況對於其將來結婚購屋、事業貸款等都會產生影響。
因此志明較適宜選擇以更生程序來清理債務,在按照更生方案履行後,其剩餘債務即可當然免責,對於志明往後經濟生活之重建較為有利。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5914771.html



尋找債務出口〈4〉財產的保全
《2008.04.24》案例:
小林是一位上班族,五年前為了結婚購買房屋而背負了500萬元房貸,由於小林的子女陸續出生、就學,小林逐漸繳不起房貸,為了保住房子,小林選擇向銀行辦理現金卡和小額信貸來繳交房貸。
以卡養卡的結果,小林陷入了無法清償的危機,銀行為了追討債務,向法院聲請扣押小林三分之一的薪水,並且對小林的房子提起假扣押,小林雖然努力與債權銀行協商,無奈協商並未成立。
小林聽說一旦房子被查封或是薪水被扣押,就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了,這是真的嗎?小林該怎麼保全自己的財產呢?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不管之前債務是否已經判決確定,或是正在進行強制執行,債務人都可以在有清償困難的時候,按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選擇以更生或清算程序來清理債務。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債務人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之後,法院審核之後會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一旦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後,所有的無擔保債權人都必須按照更生或清算程序來行使債權。
也就是說,除了房貸銀行這類有設定抵押權的債權人可以正常行使債權之外,其他債權人在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之後,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返還借款的訴訟,或是進行強制執行。而已經進行中的強制執行或訴訟,也必須一併停止,如此才能確保所有的債權人都處於公平受償的基礎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本案中小林的薪水雖然被強制執行按月扣薪三分之一,但是一旦小林在協商不成立後,向法院提起更生的聲請,而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後,所有的強制執行都會停止,因此,小林的薪水將可以獲得保全而不會再被強制扣薪。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小林有一筆「自用住宅房貸」,如果小林在更請更生時,和自用住宅房貸的房貸銀行達成還款共識,並且把這個「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的清償方案納入更生方案,在經過法院認可之後,房貸銀行也不能再對小林行使抵押權拍賣小林的房子,而必須按照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去行使權利。
然而,法院自受理債務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到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間,仍然有一段等待期間,若債務人擔心自己的薪水持續被扣押或房子被拍賣者,可以在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同時即一併向法院聲請「保全處分」,藉由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施以保全處分,禁止所有的債權人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
如此即可避免債務人的財產在法院尚未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即被債權銀行以訴訟或強制執行的手段加以處分,也可以確保債務人在更生或清算期間內的基本生活尊嚴及居住的權利得以被保障。
本案中,小林可以在向法院提出更生聲請的同時,一併請求法院對自己的財產施以保全處分,如此一來就可以停止債權銀行的強制執行,不但可以停止按月扣薪三分之一的強制執行,也可以避免在更生程序開始進行前,房子即被房貸銀行拍賣而無家可歸的窘境。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5914781.html



尋找債務出口〈5〉清算的生活限制
《2008.04.24》案例:
阿榮是一位行動不便的重度肢障者,多年來僅靠著微薄的低收入戶補助及殘障津貼共兩萬元過活。兩年前,阿榮透過朋友的介紹認識了大陸籍人士阿如,兩人決定共渡一生,阿榮希望能給阿如一個風光的婚禮,因此向多家銀行辦理現金卡及信用卡,一口氣刷卡借了10萬元。
婚後由於夫妻倆並沒有工作收入,反而增加更多開銷。阿榮為了按期償還卡債,乃與銀行達成協商,按月清償15000元,但是因為阿榮的低收入戶補助遭到政府降低金額為10000元,阿榮沒有辦法按照協商條件還款,只好向地下錢莊借錢清償卡債,利上滾利的結果,阿榮積欠了50萬的債務,阿榮到底該怎麼辦?要不要繼續借款來清償卡債呢?阿榮聽說一旦聲請更生或清算就必須交出所有的財產,而且不能陪太太回大陸探親,這是真的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債務人曾於95年間與銀行達成一致性協商者,如果有不可歸責事由,導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困難者,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本案中,阿榮雖然在95年間與銀行達成了協商,然而由於阿榮唯一的收入來源即政府的補助金被刪減為10000元,根本不敷清償卡債,縱使阿榮勉強借錢來清償卡債,也無法維持夫妻兩正常的生活。若阿榮為了繳交卡債而持續向地下錢莊以高利貸的方式借款來清償卡債,阿榮勢必將更無力償還地下錢莊的借款,而造成以債養債的惡性循環。
為了避免阿榮的債務越滾越大,建議阿榮不要再向地下錢莊借錢來清償卡債,雖然阿榮不得已而必須毀諾,然而阿榮可以向法院主張自己是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才毀諾,而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由於阿榮並沒有任何財產或工作收入,因此建議阿榮可以選擇以清算程序來清理自己的債務,在清算程序進行中,法院會要求阿榮必須將自己名下的財產移交給法院或法院選任之管理人進行變價與分配,但是阿榮可以主張保留自己日常生活一定要用到的財產,例如電動輪椅、殘障專用摩托車、日常生活必須使用的物品如小家電、床鋪、衣物等,若阿榮尚有存款,也可以向法院主張要保留二至三個月的必要生活費用,以避免阿榮在清算程序進行中面臨無法維持生活的窘境。
另外,進入清算程序之後,雖然依法阿榮不能隨意遷居,也不能出境,但若阿榮有正當理由,例如要陪同太太回大陸探親,阿榮仍然可以具狀向法院聲請解除住居和出境的限制。
清算程序中,雖然法院會命令債務人不可以過奢華的生活,但並不會具體限制債務人單筆消費金額或不得搭乘計程車等細節,只要債務人有正當理由,法院原則上並不會對債務人的生活限制加以苛責。因此如果阿榮為了讓太太回大陸探親而必須購買機票的話,原則上並不會被法院認定為過度消費或違反法院的命令。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5914795.html



尋找債務出口〈6〉可以先脫產嗎
《2008.04.24》案例:
阿勇是一個擺地攤的小攤販,幾年來努力的工作總算買了一棟安身的房子,阿勇為了擴大自己的營業,向銀行辦了小額信貸,在夜市承租了一個攤位,不料遇到SARS風暴,阿勇投資的攤位和器具血本無歸,還欠下了200萬元的債務。一天阿勇接到代辦公司郭先生的電話,告訴阿勇只要繳十萬元,就可以幫阿勇成功甩債,郭先生還好心指點阿勇可以先把房子過戶到太太名下,再簽立幾張本票給郭先生當假債權人。
郭先生告訴阿勇,這樣不但房子萬無一失不會被拍賣,而且郭先生將來在更生或清算程序中陳報假債權,還可以幫阿勇少還一點債務給銀行,到時候阿勇只要讓郭先生抽一半的佣金即可,阿勇半信半疑,這樣真的可以成功甩債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按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兩年內所為的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監督人或管理人得撤銷之,受益人也必須負起回復原狀的責任。且債務人若有隱匿財產或虛報債務的行為,將來在更生程序中,其更生方案將不被認可,一旦進入清算程序,也不能獲得法院的免責裁定。
本案中,代辦公司郭先生唆使阿勇去簽立假本票設立假債權,並且在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前將房子先過戶給太太,這樣的行為已經違反法律的規定,阿勇雖然已經將房子過戶給太太,但是因為這是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兩年內所為的贈與行為,因此將來法院將要求監督人或管理人去撤銷這個贈與行為,屆時阿勇的太太仍然必須負擔費用再次將房子過戶回阿勇名下以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而阿勇設定假債權給郭先生的情事,一旦被法院查出來,法院對於阿勇所提出來的更生方案將一律不予認可,而且會主動裁定開始清算,一旦開始清算,阿勇的房子便會被法院拍賣掉,並且將所得的價金分配給債權人。
在清算程序終結之後,因為阿勇脫產以及虛設假債權的行為,阿勇將仍然無法獲得法院給予免責裁定,也就是說,阿勇的債務並未被免除,他仍然必須要繼續面對被追債的生活。
更糟的是,阿勇脫產以及虛設假債權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最重將會被法院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規定,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且將來也會被剝奪聲請更生的權利。
建議阿勇不要輕信代辦公司錯誤的資訊,應該要勇敢面對自己的債務,並且誠實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才不會賠了夫人又折兵。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5914801.html



尋找債務出口〈7〉更生要怎麼辦理
《2008.04.25》案例:
小傑是一名大學剛畢業的年輕人,初出茅廬的他受到損友阿甘的詐騙,一連辦了好幾張現金卡與信用卡,預借現金50萬交給阿甘投資經營早餐店,然而阿甘卻捲款潛逃到大陸銷聲匿跡。
小傑因為被好友詐欺,又欠下卡債而意志消沈,直到妻子鼓勵,他才又重振精神積極面對債務。然而債務卻已經利上滾利累積到了150萬,而銀行也拒絕與小傑達成還款的協商。
小傑找到一份業務員的工作,每月有三萬元收入,扣除掉全家人的生活費用,還有一萬元的餘額,他希望能透過更生程序按部就班的還錢,他該怎麼辦理呢?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在1200萬元以下,有穩定的還款能力的債務人,在面臨無法清償債務的狀況下,可以選擇以更生的方式來清理債務。本案中的小傑有固定還款能力,所積欠的債務總額又在1200萬元以下,正是更生程序的適用對象,選擇更生程序對小傑將來的信用紀錄也較為有利。
由於小傑與債權金融機構間無法在法定期間內達成共同協商,因此小傑已經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的規定,可以向法院提出更生的聲請。
債務人向法院提出更生的聲請,必須撰寫聲請狀表明要提出更生的聲請,並且必須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以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如果債務人有自住房屋的房屋貸款,也必須記載在聲請書狀內。
債務人必須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詳細寫出債務人名下的財產、每個月的收入、每個月所必須的家庭支出、工作支出等等,並且要把受債務人扶養的家人以及為了扶養家人所花費的費用詳盡的記載清楚。
由於這些記載是要提供給法院參考,用以判斷債務人所提出的更生方案是否公允合理的依據,因此以上這些文件都必須盡量提出證明文件,詳盡記載之後連同聲請狀一起遞交給法院,同時要繳交1000元聲請費,才算完成聲請手續。
提出聲請之後,債務人還必須在法定期間內盡快提出更生方案,也就是按照自己的能力設計一套還款計畫,由法院來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
原則上,債務人應該以自己每月的收入扣除每月自己與家人的必要支出後的餘額來衡量更生方案每期的還款金額,在最長6至8年的期間內按期清償,只要債務人提出的還款計畫公允可行且無法定不予認可的事由,法院即會裁定予以認可,如此一來,債務人就可以按照更生方案履行還款計畫了。
本案中,小傑每個月的收入扣除家庭必要支出後的餘額為1萬元,如果小傑提出按月償還1萬元,連續清償6至8年的更生方案,小傑的總清償數額為72至96萬元,達到原債務總額的4至6成,其更生方案尚稱公允,應該有機會獲得法院的認可,只要小傑在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後,就可以得到免責,順利解決自己的債務。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5919049.html



尋找債務出口〈8〉財產被強制執行了,怎麼辦?
《2008.05.05》案例:
小蘭是一位上班族,一年前因為男友小勇需要資金買賣股票,純情的小蘭於是申辦了信用卡及現金卡,以預借現金的方式借貸了50萬,小蘭更將自己的儲蓄險以保單質借的方式向保險公司再借貸50萬交給小勇。
沒想到小勇投資失利灰心喪志,而與小蘭分手,並且避不見面,所積欠小蘭的欠款也不願意清償,小蘭只得每月努力工作還錢。
但是利上滾利的結果,小蘭終於陷入不能清償的危機,而小蘭的薪水也遭到債權銀行聲請強制執行,小蘭希望能透過協商機制來解決自己的債務,但是以她每月被強制扣薪三分之一的情況而言,小蘭根本沒有餘力再按月清償其餘款項,小蘭到底該怎麼作呢?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凡是有向金融機構借貸者,在發生無法清償債務的狀況時,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共同協商的請求,透過協商機制嘗試達成還款的共識與方案。如果協商不成立,債務人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透過更生或清算的程序來清理自己的債務。
本案中小蘭面臨無法清償債務的危機,確實可以嘗試以與債權金融機構共同協商的方式來協調出一套合理的清償方案。必須要注意的是,小蘭以保單質借的方式向保險公司借貸,依照金融機構合併法的規定,保險公司也是金融機構的一種,必須一同參與協商。
而所謂合理的清償方案,可以債務人每月之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後的餘額,乘以合理的還款期間作為協商的基礎,再依照債務人實際狀況加以調整,協調出最符合債務人的能力,也最能兼顧債權人權益的還款方案。
本案中,小蘭的薪水已經被特定債權銀行加以強制執行扣薪三分之一,如果在這樣的基礎下進行協商,小蘭勢必無法提出合理的清償方案,對於其他尚未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的債權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在債務人依照法律規定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共同協商的請求後,在整個協商程序進行中,一旦有債權金融機構向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協商就視為不成立。而在協商程序開始之前就已經在進行中的強制執行程序,若債權金融機構不暫緩執行者,協商也視為不成立。
小蘭既然希望能夠透過協商機制好好解決自己的債務,債權金融機構如果也有協商的誠意,當然也應該要善意停止強制執行的程序,開始與小蘭進行協商,這樣才能在合理公平的基礎下達成協商。
因此,小蘭可以在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共同協商的申請同時,把已經提出協商請求的情事,以存證信函通知強制執行的債權銀行,要求強制執行的債權銀行先暫緩強制執行,一同進行協商。
如果強制執行債權銀行在收到存證信函以及最大債權銀行的協商通知後,仍然不願意暫緩強制執行的話,協商即視為不成立,小蘭便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一旦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後,所有的強制執行也必須停止,小蘭的薪水就不會再被強制扣薪了。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5976415.html



尋找債務出口〈9〉保證債務也可以更生清算嗎?
《2008.05.09》案例:
王媽媽是一個誠實勤勉的公務員,15年來一直戰戰兢兢的服務於公職,王媽媽盤算著再過幾年就要辦理退休好好規劃退休後的新生活。
然而,王媽媽的兒子俊傑拜託王媽媽以她公務員的優良債信,擔任俊傑的創業貸款連帶保證人,向銀行借貸了100萬元。不料俊傑遭到共同創業的朋友倒帳,小股東們天天上門討債,俊傑情急之下逃到大陸躲債。
王媽媽傷心之餘又得面對俊傑債主的催討,債權銀行也要求王媽媽必須清償為俊傑作保的連帶債務,並且對王媽媽聲請強制執行,將她的公務員薪資按月查扣三分之一,王媽媽算一算已經陸續為俊傑清償了20萬元。
為了收拾兒子留下的爛攤子,王媽媽心力交瘁終於病倒了,面對為了兒子所欠下的保證債務,王媽媽能夠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來清理債務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適用的對象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或從事月平均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營業的一般民眾,因此包括勞工、學生、家庭主婦、軍人或公務員都在適用之列。而且消債條例所處理的債務包括各種債務,因此除了俗稱的雙卡債務之外,小額信貸、民間借款,甚至為別人擔任保證人所產生的保證債務等,都包含在內。
本案中,王媽媽所負擔的雖然是俊傑的連帶保證債務,但是由於保證債務也是消債條例所處理的範圍,因此王媽媽若有無法清償保證債務的情形發生時,仍然可以適用消債條例來清理這些保證債務。由於王媽媽具有公務員的身份,並且有穩定的工作收入,因此將來應可選擇更生程序來清理債務。
然而,王媽媽仍然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若協商不成功,才可選擇進入更生程序,並且必須要將之前為俊傑清償的20萬元列為王媽媽將來可收回的「債權」,提供正確的財產及收入資訊供法院作參考。
必須注意的是,王媽媽在更生程序終結,更生方案履行完畢之後,雖然可以獲得免責,但是債權銀行對於剩下的債務餘額,仍然可以繼續向俊傑追討。
舉例而言,若王媽媽就俊傑尚未清償的80萬元,在更生程序中依照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清償了60萬元,則債權銀行尚未得到清償的20萬元,還是可以回過頭向俊傑求償喔!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5997871.html



尋找債務出口〈10〉毀諾之後還可以申請更生清算嗎?
《2008.05.09》案例:
小強在兩年前申辦學生卡,卻因為欠缺理財觀念而過渡消費導致無力清償高達70萬的卡債,小強的父母都是低收入戶,也無力為小強清償債務。
小強因此中斷專科的學業,在痛定思痛之後,小強在95年間與銀行達成了一致性協商,並且在機車行打工,希望能學得一技之長並努力工作還錢。
沒想到小強在上個月因為騎車撞傷行人,法院判決小強必須賠償受傷的行人80萬元的醫藥費,小強也因此遭到強制執行,在機車行辛苦打工的薪水也遭到查扣三分之一,導致小強無法正常繳款。
小強希望能再與銀行洽談協商,但是銀行卻拒絕協商,並且告訴小強將來也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小強該怎麼辦?協商一旦毀諾就無路可走了嗎?銀行可以自行判斷小強能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在95年間已經達成一致性協商的債務人,如果當初所協商的還款條件是債務人能力所能負擔的,債務人應該遵照協商的條件按時清償債務,才能維持自己的債信。
因此,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時,債務人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由於消債條例並未規定95年一致性協商成功者,在發生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的情事時,必須重新與債權銀行進行協商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因此目前債權金融機構並未開放接受95年一致性協商成功而毀諾或即將毀諾的債務人進行再次協商前置程序。
因此,曾經達成95年一致性協商之債務人,如果發生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已經毀諾,其實無須再次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共同協商的申請,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所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其解釋雖然不是由銀行來認定,而是交由法院來認定,然而,必須注意的是,由於「不可歸責事由」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是由法院依照個案情況來加以認定。
因此債務人若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必須向法院具體陳明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不可歸責事由為何?為何會因此導致無法按照協商條件還款?而且應該盡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法院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裁定准予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
如果債務人並沒有任何正當理由而毀諾,法院經判斷並無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仍會直接駁回債務人之聲請。
本案例中,小強雖然與銀行達成了一致性協商,並且勤奮工作還款,然而一場車禍賠款的強制執行,卻使小強的薪水遭到查扣三分之一,也因此無法正常繳款。由於小強並不是惡意不肯繳款,因此應可認為小強的毀諾是屬於有不可歸責事由導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
因此,小強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並且不需再與銀行進行協商前置程序。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5997887.html
相關閱讀:
.尋找債務出口〔01~10〕
.尋找債務出口〔11~20〕
.尋找債務出口〔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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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債大作戰:更生or清算(2008.04.22)
.甩債大作戰:5點不漏 還債不難(200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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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協商 不輕言清算、更生(2008.03.08)
.債清程序 更生清算不一樣(200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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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條例 非一筆勾銷債務(2008.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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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優新聞網/記者:吳陳錦 報導/2008/03/18
不論更生或清算 財產都需據實以報
雖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被視為卡奴的救星,但卡債族真的以為,只要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所有債務都可以一筆勾銷,自己一毛都不用還,那可就大錯特錯。

司法院指出,消債條例共有兩種程序,一種是形同法院出面向銀行協商的「更生」程序。另一種,則是等同破產的「清算」程序。但不管是哪種程序,除了在聲請人資格方面有所限制外,對於聲請提出前後的生活,也都會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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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於3/14公佈相關消債條例問答說明。
可參考原址: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16868
引用: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5711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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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幾週的文章提到跨越貧窮,貧窮的窘境到底是如何造成的?要跨越貧窮就要針對自己剖析,是否有造成貧窮的潛在因子,因此筆者就來探討一下貧窮因子是如何造成的,來做為這系列討論的總結。

造成貧窮的原因大概也分為下列幾類: 1.先天家庭環境的拖累,從小家庭就負債累累而受到影響 2.後天機運不佳,苦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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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優新聞網【維特專欄】2008/01/15 
上週結束了激烈的立法委員選舉,雖然大家都預言經濟情況會因此變好,但對於某部份人來說,卻可能是緩不濟急。
綜觀大部分的弱勢自殺案件,多數人都是被債務逼上絕路,弱勢家庭通常跟債務脫離不了,如何面對債務所帶來的壓力變成了最重要的課題,欠錢只要處理錢就好了,千萬不要連命都賠上了。 
要面對債務問題就要先了解債務的來源,一般家庭的債務通常來自三個部份,1.金融機構 2.親友借貸 3.民間借貸(地下錢莊)。  
來自於金融機構的債務要面對的是不斷而來的精神壓力,甚至周遭人際關係的挫折,因為只要欠金融機構的錢,一旦進入催收流程,跟你認識的相關人等通常會被催收人員騷擾,對於債務人的人際壓力是非常大的,所以面對金融機構的債務催收壓力時,務必要讓對方找到人,雖然被催收的壓力很大,但若想要維持自身的基本人際關係,千萬不要讓銀行找不到人,況且現在債務清理法都要上路了,欠銀行的債一定有方法可解。  
第二就是親朋好友的借款了,我想大部分人把錢借給親朋好友時,都會抱持著「這筆錢就當作丟掉了」的想法,因此面對親朋好友的債務時,只要一點一點慢慢還,應該不至於會被逼的很緊。
我有個長輩借人20萬,後來對方還不起,但卻堅持每月還1000元,將近20年的時間也把錢還清了,欠錢對象如果是親朋好友大家都會比較寬容,但切記千萬不要不還,不然就嚴重傷害了彼此間的寬容關係。  
最後就是民間借貸了,通常也就是這類的債務會把人逼上絕境,千萬別向地下錢莊借錢,這已經是老生常談了,但人卻往往被逼急,鋌而走險求助地下錢莊。
原因通常有幾個: 1.企業主要跑三點半(亞力山大就是一例) 2.一般家庭為了償還銀行債務 3.一般家庭生活開銷不夠鋌而走險  
遇到1跟2的狀況時就別硬撐了,公司跳票之後,仍然有很多辦法可以維持營運,千萬別被一時的壓力矇蔽,生活有問題時有很多機構可以求援,我接觸過幾個企業主向錢莊借錢的案例,被逼急並不是最主要的原因,最大的原因卻是高估自己的還款能力,總認為不久之後生意就會轉好,並且礙於「面子」不敢跟外人求援,通常卻事與願違,很快就陷入萬劫不復的田地了。  
錢莊跟毒品同樣碰都碰不得,過去我有個老闆跟錢莊借了5000萬,後來整個企業資產都賠進去了,損失高達三億多,花了好長一段時間,他才走出陰影,那時我親眼見到錢莊到公司來要債時的狀況,真的很恐怖。  
再次提醒大家,生活有問題找社福機構、欠銀行錢就走法律途徑、企業經營不善寧可收手,謹記這三個原則,就不會因為一時衝動,陷入地下錢莊的陷阱了。  
引用:http://www.cardu.com.tw/news/detail.htm?nt_pk=22&ns_pk=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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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優新聞網【維特專欄】2008/01/11 
接連著幾篇文章分別從不同的面向,探討對於經濟弱勢家庭的一些作法,也得到了一些人給我的回應,有人問我,「你又沒真的經歷過困苦的環境,不知道人家真正的辛苦啦」「你寫的那些那麼容易做到?這社會就沒有活不下去的人了!」這些問題都沒錯,維持生活本來就不是件容易的事,更何況原本就弱勢的族群?  
我在文章中不斷的強調,身心障礙的族群並不在我討論的範圍之內,這族群本該由社福機構負起照顧的責任,但是一般好手好腳的人呢?我要說的是,這些人應該勇於面對問題、解決問題,以自己的力量擺脫貧窮。  
前不久有則新聞,同樣是個單親媽媽及女兒生活艱困的報導,這媽媽也表達只要有工作機會都願意去做。但是經過媒體深入追蹤,卻發現這母親只要身上有錢,就會成天泡在網咖,甚至也把女兒帶在身旁,而讓她去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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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優新聞網【維特專欄】2008/01/08 
前面幾篇文章提過了經濟弱勢家庭,在生活態度上有哪些地方需要改變,而除了自身的努力之外,有時也必須善用政府及社會資源。
畢竟政府提供了很多照顧弱勢團體的具體措施,但有些人卻因為不了解,而犧牲了自己的權益,政府的這些措施,其實都不是宣導的非常清楚,導致有些人遇到困境時,往往不知如何求助。如果可以善用這些資源,相信也可以幫助很多家庭,一解燃眉之急。 許多人面臨要申請政府社會補助時,最常見的問題就是: 1.我符合資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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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優新聞網【維特專欄】2008/01/04 
 
上篇文章提到了弱勢家庭的所得分配,最近看了一則新聞,有個父親在跨年夜載小孩出去玩,車子停在路邊忘記拉手煞車,這父親一時情急用肉身去擋車,不幸身亡。
事後新聞的追蹤報導指出,這也是一個弱勢家庭,父親收入不穩定每月不到3萬元,要撫養三個小孩,連房租2000都繳不出來,我當下的第一個反應是那錢都用到哪去了?  
所以我的上篇文章才會指出,協助弱勢家庭正確的所得分配觀念,是非常重要的是。而這篇要討論的主題是,弱勢家庭常常會面臨到的問題--「開口借錢」,要如何借?借到錢之後,又該如何運用?本篇文章來探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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