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債族100年的期待(一)期望更生、清算免責 成功率達六成
卡債族100年的期待(二)法官應傾聽弱勢的聲音




卡債族100年的期待(一)期望更生、清算免責成功率達六成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成員在司法院前立起人肉雕像,「銀行」與「法官」踩在表情極痛苦的「卡債族」身上,這正是台灣80萬卡債族的處境。
台灣大約有80萬卡債族,其中一類是入不敷出的經濟弱勢家庭,由於身肩撫養重擔,一旦出現資金缺口,可能變成以債養債的貧窮金融族群。「借了錢就是要還」,大部分卡債族是有心還債的,無奈銀行20%高利貸加上比利息還高的手續費、違約金,並以最低繳款金額誘陷卡債者,銀行才是卡債問題的罪魁禍首。
從97年債清條例實施以來,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成功機率偏低,銀行債務協商又不利債務人。因為法官不食人間煙火,偏袒銀行,未替卡債族伸張正義。卡債受害者期待新的一年,司法院長賴浩敏能夠改正這些不公義裁定;希望比照日韓,更生清算免責成功率能達60%,甚至達到90%。
卡債族100年的期待(二)法官應傾聽弱勢的聲音
「司法事務官甚至直接跟我的律師講說,一餐50塊還太貴,你去吃一餐35塊的便當就好了。…那我要怎麼說?我已經不知道怎麼說了。」申請更生被駁回的卡債受害人蔡先生,新年可能不太好過。
卡債族身背債務,大多是為了家庭經濟而落入銀行卡債危機裡,受害人藉聲請「更生」或「清算」擺脫債務,但法院裁定更生、清算過於偏頗,使得更生通過率不及15%,清算更少於10%。
更生清算不通過原因,多數是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並不理解卡債族的實際狀況。卡債受害人蔡先生的太太去年四月申請更生被駁回,他表示,法院不合理處有不當拉高債務人收入,例如要求債務人將「一次性」或「非經常性」的補助納入收入,還有子女的「就學貸款」及「獎助學金」也是收入,對於債務人給母親的醫藥費卻不能算支出。
卡債受害者自救會代表圓圓申請清算被駁回,目前已經提出抗告,抗告理由有法院認為撫養在學成年子女沒必要,申請清算前已繳清的一家銀行,被法院認定是「圖利特定銀行」,也構成申請清算不成功的原因。圓圓無奈地說「請問銀行跟法院,我們到底要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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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99年4月7日及23日加入自救會之會員(自救會公告/2010.04.24)
.反對銀行公會私設更生、清算門檻 暨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成立記者會(法扶訊息/2010.04.07)
.互助、尊嚴、免於恐懼--「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成立(法扶訊息/201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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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債族成立自救會 爭尊嚴與生存(2010.04.07)
.卡債自救會成立 盼清算條件放寬(2010.04.07)
.卡債族自救會成立 自力求生存(2010.04.07)




99年4月7日及23日加入自救會之會員共7員
訊息來源:自救會公告欄 2010.04.24 00:36
99年4月7日及23日加入自救會之會員共7員,年費每人300元,共收會費:2100元
*感謝輔仁大學吳宗昇教授,特別捐贈新台幣 1000元 ,給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做自救會基金。
自救會員名單(99年4月7日及23日加入自救會之會員共7員)
會員編號   會員姓名(不顯示全名)
2010-00-004 沈  O  媛
2010-00-013 謝  O  卿
2010-00-014 劉  O  光
2010-00-015 鍾  O  亮
2010-00-016 陳  O  合
2010-00-017 李  O  福
2010-00-018 曾  O  美
反對銀行公會私設更生、清算門檻 暨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成立記者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將屆兩年,面對貪婪的銀行與無情的法院,一群曾獲法律扶助基金會服務,約40名的卡債受害人勇敢地站出來,於今日(4/7)上午假立法院民眾請願室,高呼「反對銀行公會私設更生及清算門檻」,同時宣佈成立台灣第一個卡債族自救團體--「卡債受害人自救會」,並向銀行及法院提出三大嚴正訴求,要求給予卡債受害人「尊嚴與負責的還債條件」及「基本的生存權」。
自救會更公佈了服務電話及網址,他們表示要學習日本已成立數十年的卡債者協會自助人助的精神,未來更將結合彼此的力量,以具體行動共同面對社會、銀行及法院--「我們要自己站起來!」許多長期關心卡債族的朋友及社團代表,包括和平基金會簡錫堦執行長、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會長林永頌律師、司法改革基金會林峰正執行長、消基會代表郭尚義先生、心生活協會金林總幹事等,以及許多債務朋友均至現場表達支持及祝福之意。
自救會發言人圓圓一開始先抨擊3月底銀行公會開會欲私設更生、清算門檻的建議,她表示這根本是蓋在債清條例--「法律外的違章建築」,銀行想將4類族群踢出聲請更生或清算資格,變本加厲地要跟卡債受害人逼債。
4類族群包括:
1、無擔保債務總餘額小於平均月32個月者;
2、資產扣除負債後是淨值為正者;
3、擁有不動產值超過500萬元以上的債務人;
4、重複聲請更生或清算者。
她進一步說明,第1類族群當中不乏最弱勢的低收入戶者、長期失業者、單親媽媽,銀行不能光看債務金額,應該要看債務人目前的收入狀況及還款能力;而第2、3類是生存權問題,非常不合理,銀行難道要卡債族露宿街頭嗎?而第4類更是法律上沒有規定的,這將讓債清條例的用意整個瓦解。
接著,另一位發言人Bill表示許多為卡債所苦的受害人,有心還錢卻處處碰壁。他們跟銀行協商,銀行卻要求每月償還超過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金額。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卻常遭法院以程序理由駁回,又或不合理地要求補件、甚至要求債務人清償超過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更生方案成數,造成更生及清算成功率極低,而對條文,不同法院更有不同見解,在法院如此效率不彰的情況下,卡債族只能放棄更生及清算的希望,回頭接受銀行剝削式的協商條件。而就是因為環境如此艱困,他們在短短的時間內,經過二次的交流會,目前已集結約61位受害人共同發起自救會。
自救會嚴正向銀行及法院提出三大訴求,要求給予卡債受害人「尊嚴與負責的還債條件」及「基本的生存權」,期讓債務人能於維持基本生活的情況下,有尊嚴及負責地清償債務:
1、協商及更生之還款金額為債務人的收入減去必要生活支出之餘額。
2、還款期間最高為6年。(日本為5年)
3、清算程序結束後,除非債務人還有一定額度的收入,否則免責應從寬認定。
同時,自救會在現場公佈02-2521-3921的服務電話及網址(http://debtors.tw),電話均由幹部輪班接聽。
現階段組織的任務,包括:
1、團結卡債受害人,邀請更多人加入;
2、交流與慰藉,防止卡債受害人自殺或犯罪;
3、舉發不當催收行為,免於恐懼和過著躲債生活;
4、修法保障卡債者的生存權。
而來到現場的卡債受害人個案美琴,訴說了自己因幫朋友還債及誤信朋友而陷入債務深淵,當中歷經了銀行無情的催收及向法院聲請清算的痛苦。她希望透過自己故事的曝光,能夠讓法官和社會了解到有像她這樣的生命故事真實的發生,他也提醒和她徘徊在債務壓力下的民眾珍惜生命。
最後,自救會所有幹部及社團代表站在一道象徵社會、銀行及法院對卡債族不合理對待所形成的哭牆前面,向社會各界呼籲給債務朋友機會,一起高呼:「尊嚴與負責的還債條件」、「卡債者也有生存權」,並一起推倒這道象徵封殺債務人族生路的卡債哭牆,並期許未來卡債族不再無助。
互助、尊嚴、免於恐懼--「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成立
下面的內容提供給有債務問題的民眾,請有需要的民眾徑向該單位洽詢。
互助、尊嚴、免於恐懼--「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成立!
4/7(三)下午起,服務電話(02)2521-3921正式上路!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下午2:00~晚間7:00
服務項目:
.提供解決債務相關訊息
.轉介求助朋友至相關服務團體
.介紹自救會及提供入會資訊
自救會成立宗旨:
卡債受害人團結自救,爭取債務人生存權,健全社會公平正義制度。自救會秉持自助人助精神,一切服務均為免費。
債清條例將屆兩年,卡債朋友們的處境並未獲得改善,包括銀行協商、更生程序、清算認可等,再再讓原本希望透過條例來解決問題的債務民眾期待落空。
為此,在一些長期關懷社會債務問題的社會團體及人士支持下,一群陸續獲得法律扶助基金會服務的債務民眾,決定秉持自助人助的精神,共同組成「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希望相互給予關懷及支援,建立資訊分享平台,勇敢面對債務,亦期待透過4/7的成立記者會,號召更多債務受害人加入,以集合大家的力量,用具體行動爭取生存尊嚴及免於恐懼的自由,並呼籲社會大眾及司法體系跳脫債權至上的觀念,了解有意願肯負責的債務受害人困境,而本於人性尊嚴及生存保障角度,從債清條例法令層面,以及現行法院運作制度層面,共同尋求更合理、更符合現實狀況的解決途徑。
籌備成立階段,自救會獲得許多人的協助,包括簡錫堦先生、林永頌律師、林峯正律師、謝幸伶律師及輔仁大學吳宗昇助理教授等人,而這些長期關心債務問題的熱心人士亦允諾擔任長期顧問,持續支持及協助自救會的會務工作。目前會址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暫時提供。
自救會初期組織採輪值幹部方式,除輪班負責接聽(02)2521-3921服務電話外,自救會已規劃的近期工作項目,包括:
1、辦理卡債受害者聯誼,提供關懷、慰藉與支援;
2、建立資訊分享平台;
3、協助轉介求助朋友至相關服務團體;
4、舉辦債務問題及債清條例相關座談;
5、舉辦會員及幹部的成長訓練課程。
而未來亦將與長期關心債務問題的社會團體及人士,一方面積極舉發及遏止不當催收行為,進一步要求政府確保債務人不會再受到恐嚇及暴力傷害,讓債務人充分享有憲法保障的免於恐懼的自由,另方面,努力推動及遊說立法院針對解決債務相關法律進行修法或立法。
~~若您有債務問題,希望加入自救組織貢獻一己心力,
促進社會對於制度性債務問題的重視,改善債務人處境,歡迎聯繫自救會。~~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
會址:台北市松江路九十巷三號七樓(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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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521-3921
網址:
http://debtors.tw 
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debtors-assciation/ 
Email:
debtors.tw@hotmail.com (4/7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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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倒卡債哭牆 法律得幫一把
【經濟日報╱記者/蔡靜紋】2010.04.08 03:58 am
真人真事改編的電影「不能沒有你」,描述社會底層遇上官僚體制時,連簡單的需求,都可能因法律體制過度僵硬,而難以達成。國內卡債風暴迄今超過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也滿兩年,但數十萬卡債族仍徘徊在更生和清算的高牆外,和「不能沒有你」中的父親一樣,因僵固的體制而無法逃脫困境。
專家認為,要把卡奴從卡債高牆中解救出來,必須從推動債清條例專業法庭、法令研修和法官素質養成三大方向著手。
美琴(化名)原本在印刷廠工作,因為朋友打電話跟她說被地下錢莊催債,美琴向銀行借了70萬元給朋友周轉,沒想到這位朋友一直沒還錢;後來美琴因經濟不景氣而失業,另一個朋友鼓吹她投資化妝品公司,美琴透過信用卡預借現金投資50多萬元,結果又是一場騙局。
美琴因沒有收入還錢給銀行,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同意美琴清算,但裁定不能免責。就算法院向法官提出美琴幫朋友周轉債權憑證,騙美琴投資的朋友也被告刑事詐欺並判刑月,但這些證據仍沒辦法說服法官讓美琴免責。
清算獲重生…好難
美琴知道法院裁定的結果後,哭著說:「這些錢又不是我自己花掉,一次是被騙,一次是被詐欺。」之後美琴接連自殺,最後還入院治療,現在每天都必須服用抗憂鬱的藥物。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發言人比爾(Bill)說,債清法上路後,很多債務人想靠更生、清算獲得重生,卻遭法院以程序理由駁回,或者是不合理要求聲請人不斷補件,甚至要求債務人清償超過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金額,造成更生及清算的成功機率極低,很多債務人已不再相信債清條例,也不願再抱希望。
「政府不應再用駝鳥心態處理卡債族,要想辦法解決問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說,當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條款為了配合銀行業,內容已經七折八扣,加上法官無法以同理心審理更生清算聲請案,結果是讓卡債族愈來愈邊緣化,成為社會問題。
林峰正提醒,司法院應正視法官審理素質,「根據統計,今年最新一批通過法官考試者的平均年齡是24歲,這些人求學、求職的過程比一般人順利,對社會了解有限,要這些站在雲端的法官審理社會基層卡債族的案件,如何有同理心?是否足以勝任?」
連銀行催收主管也贊成法院應成立卡債專責法庭。某銀行主管透露,有些法官「未審先判」、有既定立場,即使債務人沒到現場,也毫無協商誠意,法官仍然要求銀行「要體諒、要降利息(或減少償還本金)」,讓銀行如果看案子被分派到某幾組法官,往往就自動撤件。
期待同理心…落空
國民黨籍立委徐中雄去年提議設立「專責法庭」未果,今年他打算再度提案。徐中雄說,更生案件目前隸屬民事廳法官審理,但很多法官不了解債清條例的立法宗旨和背景,加上各案件情況不一,不見得每位法官都能體會卡債族個別的困難。
徐中雄認為,提案增訂債清條例修正條文,在各地方法院成立「債清條例專責法庭」,可以提供合情合理的流程與判決標準,協助債務民眾解決卡債問題。
司法院也正在研修破產法,並將改稱為「債務清理法」。律師謝幸伶表示,破產法一旦上路,將使欠債金額超過1,200萬元的自然人也可聲請更生,讓個人破產規定更加完整,但受惠者恐怕還是屈指可數。
特別是金管會配合司法院研修破產法,指示銀行公會蒐集國外作法,銀行公會建議將「無擔保債務總餘額小於平均月32個月者、資產扣除負債後是淨值為正者、擁有不動產值超過500萬元以上的債務人、重複聲請更生或清算者」等四類債務人排除在聲請更生及清算資格外,讓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強烈反彈。
弱勢遭漠視…好苦
義守大學副教授林寶安認為,確實有部分卡債族是因個人沉迷金錢遊戲或過度消費而負債,政府訂定法令時,避免惡質債務人將爛帳拋給社會、銀行,變成社會成本,這是對的做法;但政府也不能忽視經濟弱勢族群需要社會多扶一把,以免長期不處理,演變成社會問題。
究竟法令該如何修改,林寶安認為,政府應就卡債形成的各種原因,多傾聽各界的意見和說法。
「不能沒有你」中,失業的父親不因諳法律用語,缺乏與體制內溝通的管道,差點抱著女兒從路橋上一躍而下的畫面,震驚社會大眾。專家認為,對經濟弱勢的卡債族,政府、銀行和法院也應該在既有制度,再加強相關扶助,讓這群人有機會脫離貧窮輪迴。
卡債族組自救會 批更生門檻
【聯合報╱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2010.04.08 03:58 am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1日便上路滿兩年,大量卡債族卻仍處在卡債地獄,昨天成立自救會,希望社會可更重視卡債問題。
「要基本生存權!要尊嚴還款!」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施行將屆兩年,卡債族昨天成立自救會,痛批銀行公會私設更生及清算門檻,將還款能力差的最弱勢踢出聲請更生或清算資格,讓債清條例美意瓦解。
陪同出席的前立委簡錫堦、律師林永頌,呼籲卡債族勇敢站出來說出真正的痛苦,才能有效的解決問題,讓協商或法院的裁定更趨合理。
昨天自救會也找來卡債一族的「美琴」現身說法。美琴原是印刷廠業務,向銀行借了七十萬元幫朋友周轉,朋友卻沒還;後來她失業,為加速還款受另名朋友慫恿創業,透過預借現金借了五十多萬元,又被騙,進而成為卡債族。
美琴指控,債清法已上路快兩年,但她卻充滿驚惶,一家銀行催收人員常深夜打電話要她還債,另一家催收人員揚言到她家「把東西搬光光」。
美琴因沒有收入,無法與銀行協商成立、走完更生程序;最後透過法扶律師協助聲請清算,但面臨關鍵的免責與否裁定時,法官卻以她有浪費及投機行為為由,裁定不免責,也就是又回到欠債原點;但美琴表示,那只是刷卡套現,卻被誤為奢華消費。美琴泣訴,重重的挫折,逼得她數度尋短。
自救會昨天提出三大訴求,協商及更生還款金額應為債務人的收入減去必要生活支出的餘額;還款期間最長為六年;清算程序結束後,除非債務人還有一定額度收入,否則免責認定應該從寬。
自救會將提供卡債族協助、防止卡債族自殺或犯罪,並成為舉發不當催收行為的平台,服務電話(02)25213921,網址: http://debtors.tw
卡債族成立自救會、批銀行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施行將屆兩年,卡債族今天仿日本經驗成立自救會,痛批銀行公會私設更生及清算門檻,想將還款能力差的最弱勢踢出聲請更生或清算資格,讓債清條例美意瓦解。
陪同出席的前立委簡錫 、律師林永頌,則呼籲卡債族勇敢站出來說出真實的故事、真正的痛苦,才能有效的解決問題,讓協商與法院裁定更趨合理。
卡債族成立自救會 爭尊嚴與生存
【中央社/台北7日電】2010.04.07 01:46 pm
「我要基本生存權!」卡債受害人自救會今天宣布成立,並要求銀行及法院讓卡債族能在維持基本生活前提下,有尊嚴及負責的清償債務。
目前已集結61名受害人的卡債受害人自救會上午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宣布比照日本卡債者協會自助人助精神,成立台灣第1個卡債族自救團體。
1名女性卡債受害人代表在會中表示,自己原本是印刷廠業務,業績不佳而離職,因替朋友周轉、為他人揹債,想以創業還債;不料,又被朋友詐欺而成為卡債族。她向法院提出清算,卻遭法院指責有浪費或投機行為而獲不免責裁定。想到過去種種,她曾數次自殺。
這名卡債受害人說,希望社會能給卡債族重生的機會,並提醒卡債族珍惜生命「,給債務人一個機會」。
自救會向銀行及法院提出3項訴求,要求「尊嚴與負責的還債條件」及「基本生存權」。
自救會訴求,協商及更生還款金額應為債務人的收入減去必要生活支出的餘額;還款期間最長為6年;清算程序結束後,除非債務人還有一定額度收入,否則免責認定應該從寬。
自救會成立後,將提供卡債族協助、防止卡債族自殺或犯罪,舉發不當催收行為,並推動修法保障卡債族的生存權。自救會同時公布服務電話:02-25213921 ,盼卡債族團結自救,一起爭取債務人生存權。
卡債自救會成立 盼清算條件放寬
【台灣醒報/記者蘇郁文報導】2010-04-07 18:01:32
全台第一個由卡債受害者所組成的組織「卡債受害人自救會」,選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將屆滿兩年時成立,自救會提出三點訴求,希望給予卡債族有尊嚴及負責的還債條件,確保基本的生存權。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提出三項訴求包括:
1、協商更生的還款金額為債務人收入減去必要生活支出的餘額;
2、還款期間最高為6年;
3、清算結束後,除非債務人還有一定額度的收入,否則免責條件應從寬認定。
長期協助卡債族的法律扶助會台北分會會長,律師林永頌表示,卡債族要自己站出來講述他們的經驗,才能讓社會及法界了解他們的苦衷,並且獲得重生機會。
自救會發言人圓圓批評,上個月底銀行公會打算私設更生、清算門檻,變本加厲地跟卡債受害人逼債,許多卡債族還款後,每月僅剩數千元可以生活,不容許有任何資金缺口,如果改向法院求助聲請清算或更生,又會遭受要求補件,或是以程序理由駁回,最後被法院許可進行債務清算或更生的人僅一成。
林永頌認為,卡債族靠自身的力量成立自救會,對社會有正面的意義,讓社會大眾了解許多卡債族並非因為揮霍無度才負債累累,有助於改善社會的觀感。促進和平基金會執行長簡錫堦表示,卡債族團結自救,透過互相交流,可以防止自殺或犯罪事件,也可以舉發不當催收行為,生活免於恐懼。
卡債族自救會成立 自力求生存
蘋果日報/2010年04月07日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今記者會,發言人Bill說,卡債族有心還錢卻處處碰壁,跟銀行協商,銀行卻要他們每月償還超過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金額,因此他們集結61名受害人共同發起自救會,向銀行提出三大訴求:還款金額為債務人收入減去必要的生活支出;還款期間最高6年;應從寬認定免責。
與會的和平基金會執行長簡錫堦呼籲卡債族不要自殺、不要逃避,先自救,自救會就會來救你。卡友現身說法,說自己借朋友錢、又被朋友騙,現在還有51萬沒還,她想還錢,但現無工作,富邦銀行會在晚上9點打電話給她,問她為什麼欠債還能睡得著?玉山銀行揚言要到她家把東西搬光,讓原本就有躁鬱症、憂鬱症的她不斷自殺想解脫,所幸獲救,後來她加入自救會,盼大家愛惜生命。
以上圖片轉自:法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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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訂於3月30日下午2點
於城鄉會館3樓會議室舉辦第二次會員大會
(台北市西寧南路14-3號;會館資訊可上:http://www.ca.taipei.gov.tw/civil/city/info.htm
近日協會人員將以電話確認會員資料
並於本週寄出開會通知、會議流程等資料,請留意!!!

本次會員大會,除協會業務及工作情況報告外
並選舉 理事一名、候補理事三名及候補監事一名
會後另舉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互動座談會」
請踴躍出席!
※如對協會有任何建議,歡迎於提案討論時間提出共同討論。
但為利於會議資料製作,請各位先行於版上說明提案內容!
注意:須已繳交會費者,始可行使選舉、提案、會務決議等權利!!
協會近期將設計會員資料查詢系統,供會員上網查詢、修改基本資料、繳費資訊等 ‧‧‧
如有疑問,可於版上提問 或 上班時間來電 02-23586796 ,謝謝!
引用:http://www.wretch.cc/blog/pinkpink0910&article_id=13356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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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清條例施行細則草案已於 2 / 5 出爐囉!! 本會除於 2 / 6 以簡訊通知所有金監會會員此消息,
並預定在三月召開會員大會暨債清條例施行細則說明會,
請會員們密切注意網站公告及本會簡訊通知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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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總說明


壹、立法緣由:

現代社會消費金融發達,隨著消費者信用之發展擴大,消費者負擔多重債務而不能清償之問題即不免發生。此類事件雖可依現行破產法處理,惟現行破產法自民國24年7月17日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迄今,其間僅有三度局部修正,其立法時之社會背景與現今社會經濟結構迥異,已不足因應社會需求及國際潮流。消費者通常為經濟上之弱勢者,其財產較少,債權、債務關係較單純,宜以較現行法簡單易行之程序處理其債務
司法院於82年7月開始研修破產法,至93年5月研修完成,當時消費者多重債務之事實尚未成為嚴重之社會問題,故就此未設特別規定。該修正草案嗣未經立法院通過,司法院於94年10月重新研修,雖已著手研擬將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章納入,惟因該修正草案包含內容、範圍較廣,非短期內可研修完成;而社會上積欠債務不能清償之消費者為數頗眾,所衍生之社會問題日趨嚴重,亟待加速立法時程,以謀解決。

為因應此社會經濟狀況之變遷及需求,顧全法律之完備周詳,即有訂定消費者債務清理專法之必要,俾能予不幸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有重建復甦之機會。
司法院乃邀集學者專家組成研修小組,以研修中之破產法修正草案所定消費者債務清理相關規定為基礎,參酌外國立法例,國內外學說及實務經驗,密集研議,完成本草案。期能迅速清理消費者之債務,保障其生存權,並兼顧債權人之利益,而達維持經濟秩序及安定社會之效

貳、立法要點:

本條例之草案分4章、13節,共158條。為兼顧債權人、債務人雙方之利益,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以清理債務,草案採雙軌制,分重建型之更生及清算型之清算程序,利用此兩種程序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
更生清算程序,實質上即為破產法上和解破產之特別程序

更生程序
旨在促使債務人自力更生,藉由強化法院之職權調查,將債務人之財產狀況透明化,減輕其負擔,降低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條件,及法院之適時介入,逕為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使債務人得於儘其能力清償債務後免責,而獲重生之機會


清算程序
則為鼓勵債務人努力重生,迅速處理分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予債權人,就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以採固定主義為原則,兼採膨脹主義,並於法院裁定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迅予債務人免責及復權。而為避免債務人濫用此制度,產生道德危機,併予嚴謹之限制

茲就本草案之立法要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草案規定較破產法具特色部分

  (一)、聲請及撤回之限制及要件
依破產法第58條第1項之規定,得聲請債務人破產之聲請人,除債務人外,債權人亦得為之。

草案規定之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有清理債務之誠意,而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為前提
另為避免債權人藉聲請清算施加壓力於債務人故更生及清算程序之發動權均僅限於債務人始有之
債務清理程序適用對象須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之自然人,或從事小規模營業之自然人

債務清理開始之原因
以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為限
更生程序債務人須將來有繼續性或反覆性收入之望,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並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始得向法院聲請
清算程序債務人則應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向法院聲請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或於裁定前已為保全處分者,為免債務人惡意利用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及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明文限制債務人不得撤回其聲請。(第2條、第3條、第4條、第11條、第42條、第81條)
  (二)、強化裁定效力、簡化程序
   1、審級之簡化
為使更生或清算事件迅速進行,該等事件宜由獨任法官辦理,並以裁定為之,抗告則由管轄之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並不得聲請再審,以簡化程序。其餘於草案未規定者,則準用民事訴訟法,俾更生或清算程序之進行有所依循。(第11條、第12條、第15條)
   2、強化裁定之效力
債務清理事件涉及利害關係人實體上之權利,考量利害關係人如須另以訴訟爭執,不僅債務清理法院無法迅速進行程序,亦可能因債務清理法院與民事法院判斷歧異,造成程序進行困擾。故草案規定債務清理法院就利害關係人爭執應為實體審查,當事人不服裁定而提起抗告時,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應行言詞辦論,使各該當事人得充分就該事件之爭執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並得聲明證據、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為適當完全之辯論。經此程序之裁定,當事人之程序權已獲充分保障,即賦予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第25條、第36條、第96條、第98條)
   3、資訊公開化
債務清理程序具有集團性清理債務之性質,為免文書送達增加勞費及延滯程序之進行,並使利害關係人得以迅速知悉債務人財產狀況及程序之資訊,爰規定以公告代送達之制度,明定法院應公告之事項,諸如裁定、監督人、管理人、債權表、債權人會議期日處所應議事項、債權申報期間等項,及就公告之處所、方式及效力為統一規定,以為共同適用之準則。(第14條、第19條、第33條、第37條、第38條、第47條、第51條、第63條、第71條、第86條、第87條、第106條、第122條、第124條、第128條、第130條)
  (三)、債權人會議之可決
依破產法第27條規定,債權人會議為和解決議時,應有出席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之二,和解實不易成立。
故特於更生程序中,將債權人會議可決之條件,降低為由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即可
其次,使法院得採行書面決議方式可決更生方案,藉以促進程序。亦即除債權人於接獲法院通知並於所定期間內確答不同意者外,均視為同意更生方案
再者,於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其他固定收入之情形,如無一定之消極要件,法院並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於清算程序中,法院認無召集債權人會議之必要時,亦得以裁定取代決議,使更生方案之成立及債權人會議可決之可能性相對提高。(第60條至第65條、第122條)
  (四)、自用住宅特別條款
為使經濟上陷於困境之債務人不必喪失其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而重建經濟生活,草案特設債務人得提出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規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原則上由債務人與債權人協議定之,如無法達成協議時,債務人亦得於規定最低條件以上之範圍內自行擬定,由法院逕行認可
債務人如依該特別條款繼續履行,即可避免擔保權人行使權利。(第54條、第55條)
  (五)、債務人生活限制
債務人及依法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視為清算財團費用,為防止清算財團之財產不當減少,債務人之生活,本不宜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
且清算制度賦與債務人重獲新生、重建個人經濟信用之機會,無非期以清算程序教育債務人,使之了解經濟瀕臨困境多肇因於過度奢侈、浪費之生活,故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即應學習簡樸生活,而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如有奢侈浪費情事,法院即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依職權限制之,期能導正視聽,使債務人、債權人及社會大眾明瞭清算制度為不得已之手段,債務人一經利用清算程序清理債務,其生活就業居住遷徙自由財產管理處分權等即應受到限制,而非揮霍無度、負債累累後一勞永逸之捷徑。
而更生程序,乃債務人與債權人協議成立債務清償之更生方案,債權人自會考量債務人之生活程度,此乃當然之理,無待明文予以限制,併予敘明。(第90條)
  (六)、債權人縱為一人及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亦得利用債務清理程序
破產法重在將破產人之財產公平分配與債權人,實務上向認如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或債權人僅有一人之情形,即無分配問題,自不能准許宣告破產。此項見解,與現代債務清理法制思潮重在給予債務人經濟生活重建之機會,尚有未符。
草案規定債權人縱為一人,及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仍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使債務人得有免責之機會。(第81條、第86條)
  (七)、清算財團之構成改以固定主義兼採膨脹主義
依破產法第82條規定債務人於破產宣告後至程序終結期間,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亦屬破產財團,係採膨脹主義。然因債務人受破產宣告後,經濟活動受到相當限制,可新獲之財產至為有限,並易降低債務人獲取新財產之意願。另外,亦造成破產財團不易確定,影響破產財團財產之分配及程序之進行。
採固定主義,債務人於破產宣告後努力所得之財產歸屬債務人,可促其早日回復經濟活動,於社會較為有利
至債務人因繼承或贈與等無償取得之財產非因債務人努力獲致,為增加財團之財產,自宜將之列入破產財產。是草案就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固定主義為原則,兼採膨脹主義。
明定除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外,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亦屬清算財團所有之財產
然為維持債務人最低限度之生活,並基於人道或社會政策之考量,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禁止扣押之財產,自不宜列入破產財團之範圍
債務人如為有配偶之自然人,且與其配偶間為法定財產者,其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因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改為分別財產制,債務人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對配偶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該項權利即應歸屬清算財團,免被利用為脫產之途

另為確保債務人重建經濟之機會,避免債務人無從維持生活,亦授權法院得審酌一切情事後,以裁定
擴大自由財產之範圍。(第99條、第100條)
  (八)、免責之限制及撤銷
依破產法所定之和解,債權人縱未申報債權參與和解,亦不生失權效果。而破產程序中,債權人依破產程序受清償,未受清償之債權額,僅其請求權視為消滅(破產法第149條)。為賦予不幸陷於經濟困境者重建復甦之機會,草案在更生及清算程序,均設有免責之機制。

更生程序中,債務人只要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其已申報未受清償之部分未申報之債權,原則上
均視為消滅
但債務人如有不誠實行為,例如虛報債務等事實時,法院應撤銷更生。而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法院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債務。但為避免債務人濫用免責制度,產生道德危機,對於不免責之事由併予嚴謹之限制,債務人如有規定之事由,如隱匿財產等不誠實之行為,或浪費、賭博等不當行為,法院即不予免責。(第74條至第78條、第133條至144條)
  (九)、程序外協商之前置
債務人受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者,其生活、資格、權利等均將受限制,該等程序係債務清理之最後手段,於債務人無法與債權人協商時始適用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基於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所積欠之債務法律關係較為單純,為使債務人得自主解決其債務,明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之情形,採協商前置主義,及聲請之對象、協商者應遵循之程序、協商成立之要式要件、及法院審核程序並賦予執行名義
。(第152條至第155條)
二、草案其餘規定部分
 (一)、事件管轄

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如債務人無住所地,則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第5條)
  (二)、費用之徵收
參考民事訴訟法及非訴事件法費用徵收之標準,訂定費用金額。另審酌債務清理程序債務人之負擔,原則上不另徵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以免繁瑣。並規範法院得酌定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命債務人預納,及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費用者,得由國庫墊付之規定。(第6條至第8條)
  (三)、法院調查、監督及關係人之義務
債務清理事件之裁定及處置,常涉及多數利害關係人,法院宜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俾作成適當之裁判或處置。

為此強化法院向利害關係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他機關、團體之調查權
並監督監督人管理人,及命債務人利害關係人報告或依職權訊問,以利事實之認定。(草案第9條、第10條、第17條、第44條、第83條)
  (四)、管理人及監督人
債務清理事件常涉公益,或與多數人之利害關係攸關。且更生或清算程序涉及法律、會計之專業,為顧及實際所需,明定法院於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於更生程序中擔任監督人,或於清算程序中擔任管理人,處理債務清理事件事務
另為顧及債務人無資力而無法清償債務,如為程序之進行而另需支付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不啻係另一負擔。爰明定法院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債務清理程序,以兼顧實際。(第16條、第18條、第49條、第50條、第58條、第98條、第106條、第111條、第123條、第124條)
  (五)、債務人財產之保全
法院為債務清理程序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明定債務人無償行為之法律效果,及依債權人、債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一定保全處分
另為避免程序進行延滯,明定撤銷權之行使,得以意思表示為之,撤銷後之法律效果及效力擴張之對象等,及程序開始後,通知應為之登記及帳簿之記明,使債務人之財產得以明確化。(第19條至第27條、第88條、第89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132條)
  (六)、債權之行使及限制
為保障所有債權人,明定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以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限,為更生或清算債權,並限制債權人不得在程序外行使權利或於債務清理程序中,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
另為使程序進行順暢,就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裁定發生效力之時間、債權申報、異議之程序、程序開始後其他法律程序行使之限制及對時效之影響予以明定。
至程序開始後,債務清償之順序、債權行使之限制及例外、債務人不依程序履行債務之效果,均予明確規範,俾便利害關係人有所遵循,確保其權益。(第13條、第28條至第37條、第45條、第48條、第52條、第56條、第68條至第75條、第84條、第117條、第118條)
  (七)、債權人會議
債務清理程序雖係由法院督導程序之進行,然更生方案本質上屬債務人與債權人團體締結之契約,清算程序直接受影響者為債權人,應予表示意見之機會。
故草案亦採各國立法例,設債權人會議,使其成為債務清理程序中之自治機關。基此草案規範債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出席人員、應報告之義務人及決議之方法,以為程序進行之依據。(第38條至41條、第58條至第60條、第119條至第121條)
  (八)、聲請之程式
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除應具備能力、代理權無欠缺等一般形式要件外,並應符合規定之程式及特別要件。故應於聲請時提出一定之說明及證明文件,俾便法院得先以書面審查,藉以判斷債務人之聲請有無進行債務清理程序之可能,以避免無益程序之進行

債務人聲請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如有欠缺要件,其聲請即非合法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如不能補正者,法院得不命補正逕予駁回

為使債務人知悉聲請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應備之要件,自應予明文規範程序提起時應備之事項
。(第2條、第3條、第6條、第8條、第42條、第43條、第46條、第81條、第82條、第152條)
  (九)、債務人之義務
債務人依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除有不誠實之行為外,最終可獲免責。

於程序之進行,自應負協力義務,以促進監督人或管理人業務之執行或法院調查事實

從而,債務人即有出席債權人會議、答覆法院及利害關係人之詢問、報告財產變動狀況、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提出更生方案或清算財團財產之書面等義務。(第41條、第43條、第44條、第49條、第53條、第59條、第82條、第83條、第102條、第104條)
  (十)、更生程序之轉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如有應盡之義務而未履行或配合,致法院或監督人無法進行程序時,足證債務人欠缺更生之誠意。為避免債務人藉機拖延,自應有讓法院依職權將更生程序轉換成清算程序之機制,而不許債務人撤回更生之聲請,俾可迅速清理債務,保障債權人之權益。
故於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債權人會議或不回答訊問、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可決、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未依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致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法院裁定撤銷更生等情況時,法院均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而程序轉換後,原於更生所進行之程序,而可為清算程序援用者,自應作為清算程序之一部。(第53條、第57條、第62條、第66條、第75條、第77條、第79條、第80條、第83條)
  (十一)、拘提、管收
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即應依法院之通知到場,或依法律之規定,履行其義務,配合清算程序之進行,如債務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具體事實顯示債務人有逃匿或隱匿、毀棄、處分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可能,或無正當理由離開其住居地,法院自得以拘提之強制手段防止
另為保障債務人之自由權利,明定管收、釋放之要件,並準用強制執行法,以促程序順利進行。(第91條至第94條)
  (十二)、清算財團
   1、債務人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喪失管理及處分權
為免損害債權人權益情事,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應統一處理債務人之財產,並避免債務人恣意減少財產或增加債務,自應對於債務人管理、處分財產之行為予以限制,並明定應交付財產及有關文件予管理人或法院指定之人。(第23條、第95條、第101條至第105條)
   2、別除權及財團債權、取回權、抵銷權
別除權係就清算財團所屬特定財產優先受償之債權;財團債權則係就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全部受償,又區分為財團費用、財團債務。至管理人所支配之財產,其不屬於清算財團者,亦應許該特定財產之權利人請求排除管理人支配之權利,故取回權之行使要件亦應明定。
另為衡平對債務人負有債務之債權人之權利,債權人抵銷權之行使亦有規範,俾適切保障利害關係人。(第107條至第110條、第112條至第118條)
   3、清算財團之分配
清算制度機能之一,在於以債務人之財產公平分配於債權人。
分配權之行使,應由支配清算財團之管理人為之,並應於財產有變價必要時,予以變價分配。就財產之變價分配程序、附條件債權之債權人權利、對有異議債權之處理及追加分配等,均宜以明定,以利程序之終結。(第123條至第129條)
  (十三)、程序之終止或終結
債務清理程序終結與否,影響因程序進行而停止之訴訟及執行程序及債權人、債務人之權利等,宜有明文規定。
草案規定,就更生程序係於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時終結清算程序則於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由法院裁定終止,或於最後分配完結後,由法院裁定終結程序。(第67條、第70條、第71條、第86條、第128條、第130條、第131條)
  (十四)、復權
清算程序屬簡易之破產程序,於破產法或草案對於債務人雖均未設任何資格、權利限制之規定。然債務人經法院宣告破產後,其他法令對於債務人之資格、權利常有諸般限制,自應在程序結束後,解除其他法令對於債務人所加公私權之限制。為使債務人之權利得以明確保障,草案明定復權之要件,由法院裁定之。(第85條、第145條、第146條)
  (十五)、刑責
更生程序係減免債務人部分責任後,促其履行債務,而重建其經濟。

清算程序則使各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避免債務人遭受多數債權人個別對其強制執行,而無法重建經濟,故
債務人應本其至誠,履行債務或將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交由管理人為公平之管理及處分
債務人如以損害債權為目的為不誠實之行為,圖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情事,嚴重侵害債權人之權益,自應加以處罰。
而監督人、管理人之地位相當於準公務員,且渠等於更生或清算程序中,責任重大,與債權人、債務人關係密切,自應公正執行其職務,亦宜以刑罰規範其不法圖利行為。(第147條至第151條)
  (十六)、草案施行前經宣告破產之消費者得依草案予以免責及復權
本草案施行前,消費者如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件,已由法院依破產法之規定開始處理者,應依何一程序進行,宜予明定。

如其符合草案所定免責或復權之規定時,自許其依條例之規定為免責或復權之聲請,以保障其權益
。(第156條、第1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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