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雷盈/台北報導/2008.03.20 03:50 am】
為了避免債清條例上路後,一堆人聲請破產,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委員會主委吳清文昨(19)日首度鬆口,表示願意將前置協商還款期限拉長至15年,期間利息全免。此外,銀行公會也將首創兩階段協商,欠款人第一階段先還八年,第二階段再視狀況決定如何還款。
台灣金融研訓院昨天舉辦「因應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之施行」座談會。吳清文表示,銀行公會將就債務人還款方式與年限,提供幾項方案供債務人選擇,這些方案本月底前便會定案。
銀行公會最近正在敲定前置協商作業準則最後版本,據了解,協商還款可以拉長到15年,長天期的還款利息最優可以全免。根據作業準則,在特例狀況例如重大傷病、非自願失業等,還可拉長期限到20年。
根據95年八大銀行合組的債務協商平台經驗,債務協商案件共有22萬7,000多件,平均每個債務人一個月還2萬元。
為了鼓勵消費者站出來協商、還款,銀行公會主管表示,銀行已達成共識,利息一定會打折,民眾如果真的還不起,期限可以拉長到15年,特案更可到20年,已相當一般房貸還款時間。
吳清文說,未來銀行會分階段與債務人協商,例如第一階段八年,第二階段再看欠款人還剩下多少債務,再重訂還款方式。欠款人如可提前還完,就不需被註記這麼長的時間。
吳清文舉例,假設債務人欠240萬元,每個月只還得起1萬元,與銀行協商在第一階段的八年內,還掉96萬元,還剩144萬元,如果八年後債務人的收入變高,每個月能還3萬元,與銀行重新擬定還款方法,剩下的144萬元或許就可以三年內繳清。
對於這種長天期的還款人,吳清文說,最優惠的條件是債務人只需還本金,利息成本都由銀行吸收。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S6/4265139.shtml

面對破產法 債務人得慎行
【聯合報╱本報記者孫中英╱2008.03.20 03:50 am】
個人破產機制下月即將上路,對成熟的金融社會來說,這是一個必要的社會安全網;但沒人能預測,台灣社會面對破產的「代價」,將有多大?
美國前聯準會理事主席葛林斯潘面對個人破產現象,曾有一句名言,他說「美國人喪失了羞恥心」,因為認識的人都去聲請破產,不破產好像很奇怪。
但西方社會不管是生涯或累積財富,都願意再給予當事人二次機會;但在傳統的東方,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現在破產機制出爐,當事人可能還兩成債務就不用再還,欠錢不還、債主還可能輕易再借嗎?
四月將實施的消債條例,雖然納入金融業和所有民間債務,但一開始會聲請的對象可能以銀行的債務人為主、既然銀行的債務人最多,身為放款的始做俑者,銀行必須為當初的「不當放款」負責,將無擔保債務還款年限,破天荒的延長到十五或廿年,用優惠的條件和時間,拜託債務人還錢。
對借錢不欠錢的人、或完全沒有債務的人來說,銀行對特定人士開這種還款條件也不盡公平。若太多人破產,會墊高大眾的借錢成本,甚至讓全民為破產埋單,面對破產法,債務人不可不慎。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S6/4265214.shtml

債清條例將上路 協商門檻再放寬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2008.03.08 03:56 am】
趕在債清條例4月上路前,前置協商申請條件再度放寬。原先規定申請前置協商者的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必須低於1,200萬元,才可申請協商;但相關單位現在剔除該規定,民眾只要積欠金融機構貸款,就算欠款金額超過1,200萬元,也能申請協商。
債清條例俗稱個人破產法,原則上,只要是「個人」積欠的債務,都適用這個條款。債務人可先跟銀行協商減債,若仍償還不起,還可以跟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過,債清條例也不是每個還不起錢的人都能適用。想進入債清條例者,必須先與銀行「前置協商」,才能進一步聲請更生、清算。
銀行主管指出,法院的前置協商作業準則,原先有四個條件,包括必須是未曾參與前置協商或銀行公會協商機制的債務人、須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自然人,且營業額平均每個月新台幣20萬元以下、必須積欠任何一家金融機構債權,以及債務人無擔保或是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未超過新台幣1,200萬元。
但最近法院放寬前置協商的條件,剔除負債金額小於1,200萬元的限制,民眾就算欠再多錢,都可以申請協商。
律師提醒,雖然進入協商的債務金額已無上限,想聲請更生的債務人,債務仍必須在1,200萬元以下;清算則不受限,就算欠債10億元,一樣可以跟法院聲請清算。
針對申請人條件,律師說,沒有從事營業活動者,包括上班族、打零工等受薪階級,或是家庭主婦。如果有營業行為,但月營業額平均不超過20萬元者,也可以申請。
換句話說,計程車司機或攤販,只要每個月營業額不超過20萬元,且在任何一家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有負債,就可以把倒會等的民間債務一起拿到協商機制平台來協商減債,或是聲請更生與清算。

債務人協商資格 研擬全面放寬
2008-01-29╱工商時報╱第A7版╱金融保險╱高佳菁
只要欠錢都可協商,無須受限30萬債務下限,銀行依還款能力訂合理利率。
因應四月十一日即將啟動的消債條例,銀行公會研擬最新「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草案,全面「放寬」債務人協商資格,未來債務人只要有欠金融機構錢,不管金額多寡,銀行都需受理,重新協商還款條件,且依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協調出「合理」還款金額、期限與利率。
也就是說,銀行需為債務人「量身訂作」還債表。
金融人士表示,過去卡債族要參與債務協商機制,需要欠債超過三十萬元以上才有資格進行協商,且銀行在協商機制中,已先訂出五種還款期數,利率分別為○%、三.八八%、六.八八%、九.八八%及一二.八八%,最長期限為一二○期。
一般而言,除了特殊案子會專案協商,一般卡債族都是依這五種期數進行還款,也就是還款期拉的越長,繳付利率就會越高。
不過,因應即將上路的消債條例,在司法院與金管會要求下,銀行公會最近研擬出一套「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草案,並全面「放寬」債務人協商資格,未來債務人只要有欠銀行錢,就可出來要求銀行,重新協調還款條件。
銀行在受理新的還款條件時,必須依每位債務人每月的收入,再減去必須的支出,最後依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協調出「合理」還款金額、期限與利率,也就是銀行需一一檢示債務人的實際債務,為債務人「量身訂作」還債計畫表。
金融人士指出,一一檢示債務人還款能力,主要是為避免毀諾率過高,因第一代債務協商機制,銀行與債務人在協調過程中,銀行扮演角色,有點半強迫性要求債務人接受還款金額、利率等條件,才會導致許多參與協商的卡債族,繳了幾期後即出現繳不出錢來,最後毀諾,這也是卡債毀諾率高達五成的主要因素。
引用:http://www.wretch.cc/blog/pinkpink0910&article_id=13023463

為了避免債清條例上路後,一堆人聲請破產,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委員會主委吳清文昨(19)日首度鬆口,表示願意將前置協商還款期限拉長至15年,期間利息全免。此外,銀行公會也將首創兩階段協商,欠款人第一階段先還八年,第二階段再視狀況決定如何還款。
台灣金融研訓院昨天舉辦「因應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之施行」座談會。吳清文表示,銀行公會將就債務人還款方式與年限,提供幾項方案供債務人選擇,這些方案本月底前便會定案。
銀行公會最近正在敲定前置協商作業準則最後版本,據了解,協商還款可以拉長到15年,長天期的還款利息最優可以全免。根據作業準則,在特例狀況例如重大傷病、非自願失業等,還可拉長期限到20年。
根據95年八大銀行合組的債務協商平台經驗,債務協商案件共有22萬7,000多件,平均每個債務人一個月還2萬元。
為了鼓勵消費者站出來協商、還款,銀行公會主管表示,銀行已達成共識,利息一定會打折,民眾如果真的還不起,期限可以拉長到15年,特案更可到20年,已相當一般房貸還款時間。
吳清文說,未來銀行會分階段與債務人協商,例如第一階段八年,第二階段再看欠款人還剩下多少債務,再重訂還款方式。欠款人如可提前還完,就不需被註記這麼長的時間。
吳清文舉例,假設債務人欠240萬元,每個月只還得起1萬元,與銀行協商在第一階段的八年內,還掉96萬元,還剩144萬元,如果八年後債務人的收入變高,每個月能還3萬元,與銀行重新擬定還款方法,剩下的144萬元或許就可以三年內繳清。
對於這種長天期的還款人,吳清文說,最優惠的條件是債務人只需還本金,利息成本都由銀行吸收。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S6/4265139.shtml

面對破產法 債務人得慎行
【聯合報╱本報記者孫中英╱2008.03.20 03:50 am】
個人破產機制下月即將上路,對成熟的金融社會來說,這是一個必要的社會安全網;但沒人能預測,台灣社會面對破產的「代價」,將有多大?
美國前聯準會理事主席葛林斯潘面對個人破產現象,曾有一句名言,他說「美國人喪失了羞恥心」,因為認識的人都去聲請破產,不破產好像很奇怪。
但西方社會不管是生涯或累積財富,都願意再給予當事人二次機會;但在傳統的東方,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現在破產機制出爐,當事人可能還兩成債務就不用再還,欠錢不還、債主還可能輕易再借嗎?
四月將實施的消債條例,雖然納入金融業和所有民間債務,但一開始會聲請的對象可能以銀行的債務人為主、既然銀行的債務人最多,身為放款的始做俑者,銀行必須為當初的「不當放款」負責,將無擔保債務還款年限,破天荒的延長到十五或廿年,用優惠的條件和時間,拜託債務人還錢。
對借錢不欠錢的人、或完全沒有債務的人來說,銀行對特定人士開這種還款條件也不盡公平。若太多人破產,會墊高大眾的借錢成本,甚至讓全民為破產埋單,面對破產法,債務人不可不慎。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S6/4265214.shtml

債清條例將上路 協商門檻再放寬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2008.03.08 03:56 am】
趕在債清條例4月上路前,前置協商申請條件再度放寬。原先規定申請前置協商者的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必須低於1,200萬元,才可申請協商;但相關單位現在剔除該規定,民眾只要積欠金融機構貸款,就算欠款金額超過1,200萬元,也能申請協商。
債清條例俗稱個人破產法,原則上,只要是「個人」積欠的債務,都適用這個條款。債務人可先跟銀行協商減債,若仍償還不起,還可以跟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過,債清條例也不是每個還不起錢的人都能適用。想進入債清條例者,必須先與銀行「前置協商」,才能進一步聲請更生、清算。
銀行主管指出,法院的前置協商作業準則,原先有四個條件,包括必須是未曾參與前置協商或銀行公會協商機制的債務人、須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自然人,且營業額平均每個月新台幣20萬元以下、必須積欠任何一家金融機構債權,以及債務人無擔保或是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未超過新台幣1,200萬元。
但最近法院放寬前置協商的條件,剔除負債金額小於1,200萬元的限制,民眾就算欠再多錢,都可以申請協商。
律師提醒,雖然進入協商的債務金額已無上限,想聲請更生的債務人,債務仍必須在1,200萬元以下;清算則不受限,就算欠債10億元,一樣可以跟法院聲請清算。
針對申請人條件,律師說,沒有從事營業活動者,包括上班族、打零工等受薪階級,或是家庭主婦。如果有營業行為,但月營業額平均不超過20萬元者,也可以申請。
換句話說,計程車司機或攤販,只要每個月營業額不超過20萬元,且在任何一家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有負債,就可以把倒會等的民間債務一起拿到協商機制平台來協商減債,或是聲請更生與清算。

債務人協商資格 研擬全面放寬
2008-01-29╱工商時報╱第A7版╱金融保險╱高佳菁
只要欠錢都可協商,無須受限30萬債務下限,銀行依還款能力訂合理利率。
因應四月十一日即將啟動的消債條例,銀行公會研擬最新「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草案,全面「放寬」債務人協商資格,未來債務人只要有欠金融機構錢,不管金額多寡,銀行都需受理,重新協商還款條件,且依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協調出「合理」還款金額、期限與利率。
也就是說,銀行需為債務人「量身訂作」還債表。
金融人士表示,過去卡債族要參與債務協商機制,需要欠債超過三十萬元以上才有資格進行協商,且銀行在協商機制中,已先訂出五種還款期數,利率分別為○%、三.八八%、六.八八%、九.八八%及一二.八八%,最長期限為一二○期。
一般而言,除了特殊案子會專案協商,一般卡債族都是依這五種期數進行還款,也就是還款期拉的越長,繳付利率就會越高。
不過,因應即將上路的消債條例,在司法院與金管會要求下,銀行公會最近研擬出一套「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草案,並全面「放寬」債務人協商資格,未來債務人只要有欠銀行錢,就可出來要求銀行,重新協調還款條件。
銀行在受理新的還款條件時,必須依每位債務人每月的收入,再減去必須的支出,最後依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協調出「合理」還款金額、期限與利率,也就是銀行需一一檢示債務人的實際債務,為債務人「量身訂作」還債計畫表。
金融人士指出,一一檢示債務人還款能力,主要是為避免毀諾率過高,因第一代債務協商機制,銀行與債務人在協調過程中,銀行扮演角色,有點半強迫性要求債務人接受還款金額、利率等條件,才會導致許多參與協商的卡債族,繳了幾期後即出現繳不出錢來,最後毀諾,這也是卡債毀諾率高達五成的主要因素。
引用:http://www.wretch.cc/blog/pinkpink0910&article_id=13023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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