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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張國仁/台北報導/2008.03.07】

任何人如果「教導」卡債族隱匿財產、虛灌債務,企圖協助債務人矇騙法官達到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而達到免責,司法院昨天表示,教唆者與債務人將成為共犯結構,將會吃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官司。
由於有某公司在連續刊載全版廣告,宣稱能夠協助為債務人解決債務協商問題,司法院特此提出警告,希望債務人小心受騙。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王金龍表示,如果有人想利用消債條例的施行,以及卡債族對法律的不了解,企圖在新法施行前,為債務人「設計」加大債務、隱藏資產等情況,來創造道德風險,未來將得不償失。

王金龍說,消債條例有「不免責」的限制,卡債族不能自己浪費、投機,卻又想要免責。所謂浪費、奢華行為,是指明顯與個人收入不相當的支出。

例如,收入每月才二、三萬元,卻出入五星級飯店消費,難免被認為是奢侈;又如二、三萬元的月收入,卻大舉融資購買像聯發科等高價位股票,能不被認為是「投機行為」?

這種情況所產生的債務,即使提出更生或清算聲請,法官恐怕難以接受;而若在法官裁准進入執行更生計畫或清算程序中被發現有這些行為,法官依法可以「不免責」加以處理。

至於債務人阿強同時欠下甲銀行房貸五百萬、乙銀行卡債二十萬及向自己同事借款十萬等三筆債務,要找誰進行債務協商呢?

王金龍說,依法要找債權最大的銀行,就是與甲銀行協商。

協商成立,就按達成協商的清債計畫按期繳付即可,就不能也不需要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若協商不成立,可以向銀行取得協商不成立的證明書後,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過協商制度只針對與金融機構的債務,阿強欠同事的錢,屬於民間債務,萬一有糾紛,只好打民事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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