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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協商 六種債務人可參與(2008.04.06)
.有保人的債務 前置協商更困難(2008.04.06)
.進入債清協商 免催收3個月(2008.04.01)
.無擔債務人協商再放寬(2008.03.29)
.債清前置協商 毀諾債務人止步(2008.03.26)
.債協毀諾者 不准前置協商(2008.03.26)
.進行前置協商 須先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2008.03.11)
.消債前置協商 僅一次機會(2008.03.04)



前置協商 六種債務人可參與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2008.04.06 04:19 am 】

司法院規定,債務人在聲請法院更生、清算前,須先與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銀行公會規定,有六種債務人可參與協商。

第一、必須有積欠任何一家「金融機構」款項,「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卡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台灣郵政及產險、壽險公司等。

第二、債務人必須在五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或僅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自然人」;「小規模營業活動」是指營業額平均每月在新台幣廿萬元以下。

第三、債務人不能參加過「銀行公會」前兩年舉辦的債務協商還款機制。

第四、債務人雖然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協機制,但沒有和銀行談妥還款條件。

第五、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協還款機制且已經還清債務,但又出現新的債務。

第六、申請前置協商,被視為自始未開始者,即當事人不是因文件或資格不符而無法成立,而是其他原因,例如迴避催收,在這種狀況下,銀行同意可以在第一次申請前置協商被退件後「屆滿六個月」,再做第二次申請。

最大債權銀行要在接獲債務人「前置協商」請求後的卅天開始協商,並在開始協商九十天內達成成立與否協議,債權銀行在接獲債務人進行前置協商時「就要停止催收」,因此,債務人約有最長四個月的債務催收喘息期。

和銀行的前置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可向各地地方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但如果和銀行前置協商成立,要就協商結果開始還款。

銀行公會規定,前置協商「無擔保債權」,可分四種還款模式,還款期限在五年以內、利率五趴以上,還款期限在五至八年者、利率為三到五趴,而還款期限在八至十年者、利率三趴以下,還款期限十年以上者,則免利息。

銀行公會規定,債務人在前置協商還款期間,會被「註記」(在聯徵中心上登錄債信不佳),清償完畢,只要再追加註記一年。這段時間當事人過著「沒有良好債信」的日子,不可能向金融機構借到錢。






有保人的債務 前置協商更困難

中國時報/2008.04.06/陳怡慈/台北報導

債清條例要上路了,五二年次,目前在台北市公館附近從事餐飲業的許小姐很期待,想跟法院聲請更生,按規定,她得先跟最大債權銀行「前置協商」,受訪時,許小姐大吐苦水:「現行制度很不合理,有保證人的債務反而慘。」

許小姐說,兩千年時,她政黨傾向綠到極點,聽說綠色執政市場大好,把從廿七歲到四十五歲創業累積的八百多萬存款全部投入股市,哪知九二一大地震震一下,阿扁跟胡錦濤挑釁一下、美國派兵伊拉克一下、全球經濟不景氣一下,這麼多下後,重押的好幾支空穴來風的股票,全都被斷頭。

當時,整條街都是辦卡的,超級市場、電影院、百貨公司,就連忠孝東路兩個賣衣服的中間都夾一個辦卡的。於是,她的債務從誠泰、渣打、竹商銀、聯邦、華南、華泰、大眾、萬泰到東企等等,快速累積五百多萬。

八年來,許小姐努力工作還了三百多萬,還剩兩百多萬,最近一年,景氣變差,樓上餐廳生意一落千丈,只能靠樓下的bar維持基本營收,債務越還越無力,和債權銀行談,發現有保人的債務反而慘,不知這個世界怎麼會這樣。

許小姐說,她自己名下沒財產,只有負債,以自己名義借的沒保人的債務反而好處理。像渣打銀行,怕她不還錢,爽快把她欠的廿萬元,利率一口氣降到「零」,還款期限拉長到七十二期,只盼許小姐別賴帳。

相較下,許小姐在最大債權銀行新光銀的借款,因為有姊姊當保人,姊姊名下有存款跟房子,銀行說,如果想把利率從六%降到三%,得增提姊姊的房子作擔保品,利率、還款期限怎麼談都降不下來,銀行根本不給空間。

對此,新光銀債權管理部經理黃逢進表示,銀行又不是作慈善事業,保人償債能力越好,銀行理應積極確保債權,怎麼可能無條件把有財力的保人給放棄掉,輕易自宮折損本息。

不僅如此,黃逢進提醒,根據《民法》規定,如果債務有保證人,要和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必須獲得保人的同意,債務人最好把保人一起帶來跟銀行協商。






進入債清協商 免催收3個月

【聯合報╱記者羅兩莎、孫中英/台北報導/2008.04.01 03:32 am】

備受矚目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將在4月11日正式施行,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初步估計,將有約5萬債權人應用消債清條例,向銀行聲請前置協商。

根據司法院規定,要聲請法院更生或清算的債務人,必須先與銀行進行債務前置協商,前置協商不成立,才能找各地地方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進入前置協商階段後,必須先暫停債務催收,在確定協商成立與否前,債務人有3到4個月時間可以免被金融機構催收。

為避免債務人藉申請前置協商躲避催收,3月底銀行公會理監事會也通過,若申請前置協商是為了躲避催收,會被銀行退件處理,第一次被退件後,半年後才能再申請第2次前置協商。

銀行公會放寬申請前置協商的債務人資格除了原有的未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者,還有已參加債務協商,但因未達成協議而不成立者;曾參與債務協商、且還清債務,但又出現新債務者。

債務人只要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7項文件,包括:申請書、身分證正本影本、財產收支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跟聯徵中心申請)、所得稅清單、勞保卡、薪資證明文件等,就算進入前置協商。






無擔債務人協商再放寬

【工商時報/高佳菁/台北報導/2008.03.29】

為提高無擔債務人法院外前置協商成功率,銀行公會再度「放寬」條件,即使無法提供新的保證人或其他擔保品,原則上,仍可參與協商。但,最大債權金融構若發現,原始保證人財力殷實,為防止因與債務人重新簽定協商合約,以致對原始保證人所保證的「追償權力」喪失,可選擇不加入前置協商。

依民法規定,若與債務人重新簽定契約,未事先取得保證人同意,日後債權人不得再對保證人進行求償。

銀行公會表示,據前年辦理無擔案件協商經驗,債務人無法取得保證人同意,絕大多數是因為,保證人行蹤不明無法聯絡。

為讓債權人可追回債權,同時又讓有意還清債務的債務人,能順利加入協商機制,公會日前放寬協商條件,只要債務人能重新提新的保證人或擔保品,即可加入協商。

但對部份債務人而言,要重新增提保證人或擔保品可能非易事,為避免債務人直接走上清算途徑,公會開會決議,再度「放寬」協商條件,無擔債務人在找不到原始保證人,若無法提供新保證人或其他擔保品,原則上,還是可參與協商。

協商過程中,債權人會儘量幫債務人調查保證人的財務狀況,若發現保證人財力不錯,只是為規避之前擔保的債務,而避不見面,此時,債權人就可選擇不加入前置協商,來確保對原始保證人所保證的「追償權力」,也可迫使原始保證人願主動出面,同意債務人與債權人重新簽定協商合約,進而提高法院外前置協商的成功機會。






債清前置協商 毀諾債務人止步

〔自由時報/記者梁世煌/台北報導/2008.03.26〕

債清條例4月11日將正式上路,金管會昨天特別強調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可先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以協調出一個雙方均可接受的還款方案,但之前協商成功而後來毀諾的債務人,將不具提出前置協商的資格,僅能直接進入清算或更生階段。

金管會官員指出,債清條例所規定的債務協商作業流程,第一階段就是前置協商,主要是在債務人提出更生或清算前,由最大債權銀行評估債務人的償還能力,並與債務人協商出一個雙方都認可的債務清償方案。如此將可避免大量債務人直接進入清算或更生,減輕銀行的負擔與風險。


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
前置協商所討論的債務範圍包括:向金融機構辦理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者。

金管會表示,債務人只要檢具前置協商申請書、債權人清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及最近兩年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三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勞工保險卡正本等七項文件,並將這些文件以掛號寄交最大債權銀行提出申請即可。

金管會強調,債務人提出前置協商的申請仍有條件限制,若之前已經與債權銀行協商成功,卻在後來毀諾未按時繳款者,將不具提出前置協商的資格;必須是未曾參與過前置協商、未參與過銀行公會辦理的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並成案者;債務人必須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未從事月營業額20萬元以下小規模營業的自然人。如此,才能具備提出前置協商的申請資格。

債務人未來若聲請更生、清算,在更生、清算期間,仍有基本的「生活限制」必須遵守,例如在更生還款的六至八年間,對於大眾運輸工具的選擇,在有比較便宜的公車、火車可搭乘的情況下,就得避免搭較貴的飛機,更不能出國旅遊、住五星級飯店。


金管會提醒 勿找代辦而受騙
金管會也再提醒,符合資格的債務人只要檢具上述七項文件,即可提出前置協商的申請,不需要找代辦公司辦理。因為透過代辦公司不僅要花費更大一筆代辦費用,債務人也不會因此獲得較好的還款條件,債務人千萬不要聽信不實廣告而受騙上當。

至於前置協商的相關資料及申請表格,民眾可至銀行公會網站「前置協商專區」查詢及下載。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mar/26/today-e10.htm






債協毀諾者 不准前置協商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2008.03.26 04:02 am】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即將於下月11日上路,債務人向法院申請更生或清算之前,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金管會昨(25)日表示,先前曾參與銀行公會辦理的消費者債務協商,且協商成功,後來卻毀諾者,將不得參加前置協商。

銀行業者估計,曾經與銀行協商成功後來又毀諾者,估計有10萬人。金管會表示,毀諾者不能再參加前置協商,必須直接到法院去申請裁定毀諾的原因。若債務人毀諾是因為失業、生病等「不可歸責於己」的理由,可以直接申請更生或清算。

若債務人毀諾是出於故意、不想繳錢等「可歸責於己」的理由,將不能申請更生、清算。債務人必須重新和銀行個別協商。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才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銀行公會已經建置「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債務範圍包括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者。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卡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台灣郵政公司及保險公司。

債務人若要申請前置協商,前提必須是過去從未參加協商者。其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針對的對象是一般人而非企業主,因此,要求債務人過去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即使有營業行為,每月營業額不得超過20萬元。第三,債務人必須積欠一家以上金融機構債權,若欠的都是民間債務,銀行公會無法受理前置協商。

債務人申請前置協商後,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會通知債務人面談協商,並依據債務人目前實際的償還能力量身訂做還款方案,以解決其債務償還問題。






卡債族進行前置協商 須先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

【中時電子報/邱慧雯/台北報導/2008.03.1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將於四月十一日施行,為使更生或清算之前與銀行的「前置協商」更有效率,銀行公會已規劃相關程序作業,要求債務人在協商前,須先提出「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內容包括債務人基本資料、是否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資訊、依有無擔保分類之債務金額彙總資訊、債權金融機構資料、及債務人目前任職董監事、經理人及獨資合夥事業負責人的企業名錄等。

金管會官員表示,這份清冊可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而「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資料是聯徵中心彙整統計各債權銀行報送的資料,民眾若對清冊所列的債務餘額有疑慮,應與各金融機構確認。

金管會官員表示,此次消債條例的前置協商與九十五年的債務協商有不同之處。首先,九十五年符合申請債務協商資格條件的卡奴,限於積欠兩家銀行以上債務、總債權在三十萬元以上,而此次消債條例的前置協商,則不限有擔保、無擔保債務,個人債務只要在一千兩百萬元以上者都適用。

其次,九十五年時的債務協商並不限本人要親自面談,但此次的前置協商則得要與金融機構面談。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Rtn/2007Cti-Rtn-Content/0,4526,110105+112008031102356,00.html






消債前置協商 僅一次機會

〔自由時報/2008.03.04 15:21:09/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4月11日將上路,未來的前置協商平台,最大債權銀行將依據債務人的「所得」、「財產」及每月的支出,計算出還款金額,既希望債務人「能活得下去」,也同時要兼顧銀行的債權。


須提供民間債權人資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個月將正式實施,近來銀行公會密集對各金融機構進行教育訓練,銀行業者指出,未來申請債務協商的債務人,必須提供民間債權人的資料,供最大債權銀行聯繫,但還款協商僅限金融機構債權,至於「協商不成立」的債務人,無法再次申請二次前置協商。

因應4月11日正式實施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銀行公會已訂定了「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作業準則」,明定申請前置協商的流程、必備文件及相關規定。

銀行業者指出,銀行公會的前置協商機制,將自4月11日開始受理債務人的申請,但這個協商平台僅限「金融機構」債權,就是包括銀行、信合社、農漁會信用部、信用卡業務機構、台郵公司、保險公司等。

不過,申請前置協商的債權人,還是得自行準備「債權人清冊」,其中除了包括來自聯徵中心資料庫的「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外,還需自行提供「民間債權人清冊」。

銀行業者強調,銀行公會的前置協商範圍,僅限金融機構債權,但最大債權銀行會依據債務人提供的「民間債權人清冊」,以「書面文件」通知民間債權人「該債務人已申請前置協商」;不過,銀行的責任僅止於「告知」民間債權人,並不會將其納入協商範圍,這部分債務,仍須由債務人自行與民間債權人協議還款。

必須注意的是,未來在最大債權銀行受理協商後,將通知債務人進行面談,如果在通知後,債務人在十天內無故不到場面談,則採取「退件」方式處理,債務人之後若又希望進行協商,須在「結案日起」六個月後再度申請。


債務人得直接申請清算
相反的,如果是因「協商不成立」而結案,銀行將發給債務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債務人得直接向法院申請更生或清算,同時債務人也不能再次重新申請前置協商;銀行業者強調,這是為了避免無意真正申請更生、清算的債務人,利用前置協商機制規避銀行的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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