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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邱金蘭、雷盈╱台北報導/2009.04.23】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22日決議,以後投資人若有金融消費爭議糾紛,除了可求助銀行公會的評議委員會,也能同時提起行政救濟、仲裁、申請調解,或以民事訴訟解決。
國民黨立委盧秀燕說,法規規定投資人發生金融消費爭議案件時,如果找銀行公會的評議委員會處理,就不能再向其他單位提行政救濟、仲裁、申請調解,否則評議委員會將不受理此案,這無疑是要民眾選邊站,並不合理。
金管會主委陳冲解釋,評議委員會的判決結果對金融機構有約束力,但對投資人沒有約束力,當判決結果出來後,若銀行不滿意也得買帳,但投資人有不接受的權利,因此這條款對投資人有利。
評議委員會的判決結果對金融機構有約束力,但對投資人沒有約束力,當判決結果出來後,若銀行不滿意也得買帳,但投資人有不接受的權利,因此這條款對投資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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