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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債問題引發的社會風暴,金管會、法務部、中央銀行甚至連司法院最近都動了起來。對照幾年來民間團體一再疾呼循環利息過高、不當催收,以及銀行巧取利益等問題,我們的政府單位,還真是慢郎中。 

如果大家還有印象的話,報紙曾報導台北地院針對信用卡訴訟案件,認為違約金過高不合理,因此減為象徵性的一元,並在判決中指明金管會銀行局「怠忽法律所課予的職責」,應由立法院、監察院基於權力分立制衡的法理,依法處理。如今,這上百個案件判決後,已將近兩年了,不知銀行局做了什麼?

再回到八十八年以前,以當時的花旗銀行為例,它除了收取年息百分之二十的循環利息外,還按月收取百分之三的違約金,也就是向持卡人收取了年息百分之五十六的延滯息,亦即收取違約金成了該行的主要業務收入(該行在八十七年收了十幾億元的違約金)。對此,銀行局並未有何積極作為。最後,在台北地院依重利罪將該行負責人移送後,才讓花旗銀行修改成目前約年息百分之二左右的違約金。

筆者一再指陳這些歷史,無非要點明:身為主管機關,銀行局一向是站在金融業者這邊。

兩年前法院在判決指責銀行局未盡責時,銀行局局長曾拜會司法院,說明法院並不瞭解金融實務。這次,如果不是因為民意沸騰,因為行政院長官「震怒」,即便卡債問題風波不斷,政策還是文風不動。這告訴我們,卡債風波背後,我國有更深層的政經體制結構上問題。

怎麼說呢?銀行局作為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服務金融業者及為其說話,理所當然。不過,健全金融秩序,似乎更應該是金管會的主要職責。銀行局以契約自由為由,主張政府不應介入循環利息問題,固然有其依據;但是,如果銀行未善盡告知義務且浮濫發卡於前,發卡後再不當委外催收造成卡奴自殺問題叢生於後,政府對此資訊不對稱與行為具外部性所造成的市場失靈現象,當然有介入管制的空間。 

作為民主法治的憲政主義國家,政府當然必須遵守契約自由的基本原則。而契約自由既源於個人主義,則每個人自應就自己的行為完全負責,不應「債延」父母或子孫。然而,目前我國有提供這樣配套機制完善的消費金融環境嗎?

今日,銀行所以有恃無恐的浮濫發卡,正因為我國的自然人破產制度,近乎嚴苛;兼以國人多缺乏個人主義觀念,尤其為人父母者,通常不希望自己的子女留下債信不良的紀錄。

如此除了助長浮濫發卡外,更提供銀行或其委託單位從事不當催收行為的誘因。反正卡奴不可能被宣告破產,只要騷擾卡奴及其家人,除非自殺,就可以收回絕大部分的債權。

行政部門可曾對此問題深刻檢討政策,筆者看不出來。公平交易委員會固曾針對廣告不實業者開罰,而行政院消保會也曾希望修改信用卡定型化契約,卻因為業者的聲音很大,以致遲遲未能過關。而實際負責擬定與執行政策的,卻往往站在業者這邊。銀行公會的意見,往往就是銀行局的政策主張。

大家可曾注意許多擬定及執行金融政策的政府官員,卸任後的出處為何?他們是否因為卸任後的出路也是在金融機構服務,以致在政策擬定上偏向金融業者,筆者不敢妄加揣測。

不過,在公務員旋轉門條款已鬆綁的今日,是否有這樣的現象及發展,值得大家關注。

以往,人權法治觀念不彰,許多限制人民營業權的金融政策,往往以一紙行政命令推行,主管機關因此掌握生殺大權,誰聽話配合政策,下次就有糖吃(特許權)。這樣的政經體制,是否因為政黨輪替了,而有所轉變,筆者也不敢妄下定論,只是常看到缺乏法律授權的財經法規,一再地被修定或制定,也還常看到金控公司要合併與否,會希望長官關愛的眼神,因此頻頻進出府院。

這些現象顯示,大家在思考卡債風波的因應對策時,必須考量背後的政經體制因素。


作者:林孟皇(台北地方法院法官)2006.03.16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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