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專區目錄
法催-強制執行程序
什麼是「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通知書圖文說明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有什麼不同?
什麼是「執行名義」?
什麼是「債權憑證」?

支付命令

什麼是「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圖文說明
收到支付命令時,我該怎麼辦?
為什麼收到支付命令要向法院提出異議,讓案子起訴?
支付命令的「有效期限」有多長?
支付命令異議書如何撰寫?

本票裁定

什麼是本票裁定?
收到本票裁定時,我該怎麼辦?

假扣押

什麼是假扣押?
假扣押圖文說明
財產遭到假扣押時,有哪些方式可以撤銷?
被假扣押之財產不是我的,該怎麼辦?
被假扣押查封的財產,可以聲請變更嗎?
如果貸款繳款正常,房子、車子有可能會被假扣押嗎?

查封

什麼是「查封」?
查封的封條可以除去或遮掩嗎?
查封動產、不動產的認定方式是什麼?
什麼情況下不能查封動產?
查封的財產過多時,該怎麼辦?
我的汽、機車會被查封嗎?
戶長不是我,電視、電腦、冰箱、洗衣機等家電會被查封嗎?
債務人戶籍在我家,我的財產會被查封拍賣嗎?
已經與銀行進行協商,但房子究竟會不會被查封拍賣?
我的房子被查封了,我該怎麼辦?
房子被貼封條了能不能賣呢?
房子被查封後,我可以繼續住嗎?

拍賣

什麼情況下不能拍賣不動產?
哪些因素會影響拍賣的價格以及拍賣的進行?
什麼是「鑑價」?
被查封的財產會經過幾次拍賣?
什麼是「點交」?
點交的流程有哪些?

扣薪

為什麼債權銀行可以扣我的薪水?
薪資最多只能扣多少?
薪資是怎麼扣法?
多家債權銀行都向法院聲請扣薪怎麼辦?
查封薪資的方式是什麼?
查封的薪資,債權銀行要用什麼方式收取?
查封薪資、存款大致上的程序有哪些?
強制扣薪三分之一時,工資與獎金怎麼分?
扣押、收取、移轉或支付轉給等命令應該怎麼分辨?
什麼時候才會開始強制扣薪?
我如何跟法院申請強制薪資扣押三分之一?
如果雇主謊稱債務人已經離職,被查獲時有什麼責任?
薪資因為轉帳而全部遭扣押時該怎麼辦?
被扣薪後無法應付生活開銷該怎麼辦?
扣薪後不夠生活,聲明異議狀該如何撰寫?
如果已經遭到扣薪三分之一,其他銀行還可以繼續催收嗎?

扣存款

扣押存款的方法是什麼?
存款帳戶遭到查封後,是否可以繼續使用?
被扣押存款後,以後只要有存款存入時,也都會被扣押嗎?
薪資轉帳到存款帳戶,為什麼是全部扣押而不是只扣三分之一?
卡債與房貸是同一家銀行時,繳房貸的錢會被拿去抵扣卡債嗎?
軍公教人員的退休金存入帳戶後,可以查封嗎?
勞工退休金、資遣費、保險金等款項,會被查封嗎?





卡奴基地:強制執行專區
http://blog.xuite.net/airjojo/ROOM1/109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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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問題專區目錄

銀行告我詐欺時,該怎麼辦?


負債會不會被限制出境?


正卡與附卡之間有什麼相互責任?


夫或妻負債,配偶需要替對方負責嗎?


子女積欠卡債,可以查封父母的財產嗎?


父母積欠卡債,可以查封子女的財產嗎?


「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有什麼不同?


什麼是保證人?


什麼是連帶保證人?


保證人的責任範圍有多大?


如果保證人的責任比主債務人還重,可以減輕責任嗎?


債權人可以同時向債務人及保證人要求清償嗎?


主張先訴抗辯權要如何撰寫?


保證人在替主債務人清償後,可以向債務人求償嗎?


債權人對保證人請求償還的期限有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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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Q:目前協商機制好嗎?
Q:協商機制啟動前跟啟動後,銀行在做些什麼?
Q:那這樣還要參加協商機制嗎?
Q:如果你已經完全沒辦法繳得出錢來卻又【不符合協商機制資格】或【協商結果根本沒有能力負擔】時,怎麼辦?
Q:如果協商機制沒通過而有銀行單獨來協商怎麼辦?
Q:協商期間依然被瘋狂催收怎麼辦?
Q:協商期間如何面對催收員?
Q:萬一催收員找上親友怎麼辦?
Q:如果協商一直沒過,而我又實在是沒能力負擔繳款金額時,我是不是可以乾脆讓銀行送法院,讓他強制扣薪1/3?
Q:協商沒過,要讓銀行扣三分之ㄧ薪水又會斷送自己的生路,那我不如去搶銀行或是去死好了?
Q:萬一銀行要把債權賣給俗稱的【討債公司】怎麼辦?
Q:找遍網路文章、看遍協商方式都沒有解決自己問題的方法,難道真的沒辦法了嗎?
(二)
Q-001:我想送協商,但我的名下有房子,那是我爸爸借我的名字買的,都是他在繳的怎麼辦?
Q-002:把房子還給他們這樣算是脫產嗎?
Q-003:如果房子是我自己的,協商之前我可以賣嗎?
Q-004:賣掉自己的房子這樣算不算脫產?
Q-005:如果送協商時,名下還有房子、汽車會不會被查封拍賣?
Q-006:我的房貸目前繳款正常,房貸跟卡債銀行不同家也會被查封拍賣嗎?
Q-007:我可以把房子賣給親戚好友嗎?
Q-008:04/10以後可以送件協商嗎?
Q-009:協商不過怎麼辦?
Q-010:要是協商通過,但是我繳不起,可以再送協商嗎?
Q-011:萬一要是銀行故意都過那種繳不起的金額怎麼辦?
Q-012:那這樣豈不是都是銀行在主宰整個協商結果?
Q-013:不是有說:「有特殊情況及事由」可以再申請?
Q-014:有人說「申請協商」比「申請破產」好是真的嗎?
Q-015:現在不是有要設立「公益性AMC」?
Q-016:低收入戶、失業、失能、學生可以辦信用卡跟信貸?
Q-017:那我可以等「債務清理法」嗎?
Q-018:那萬一「債務清理法」的門檻我過不了怎麼辦?
Q-019:萬一都不行的話..我的卡債怎麼辦?
Q-020:好煩喔!我可以向誰求助呢?

(一)
Q:目前協商機制好嗎?
A:能解決你的問題就是好!解決不了你的問題就是不好。
Q:協商機制啟動前跟啟動後,銀行在做些什麼?
A:忙著抄家滅族!不信?請參考這則新聞,再看看那些申請後馬上被停卡、瘋狂催收的卡奴朋友留言就可以知道。銀行很冷血?不是的,他們只是在盡自己的責任!至於認不認同這樣的說法,請自己決定。
Q:那這樣還要參加協商機制嗎?
A:當然要啊!送件就對了,你管它會不會過。把自己有能力負擔的還款方法告訴對方,接不接受他們自己決定。通過了,就恭喜你!沒通過的話就繼續送,直到完全沒希望為止。你的還款計畫他們不接受,是他們拒絕與你協商(別說卡奴想賴帳),你要還他們不收,不是你的不對,沒什麼好自責的。
Q:如果你已經完全沒辦法繳得出錢來卻又【不符合協商機制資格】或【協商結果根本沒有能力負擔】時,怎麼辦?
A:當然是照送件或繼續送件,直到符合你能負擔的方案通過或是完全沒有商量餘地為止!這時候沒人可以說你沒還錢的誠意或是你根本打算賴帳!
另外,不是你不符合協商機制資格,而是協商機制根本就不完善。它只能解決一小部分的卡奴問題,卻不能解決大多數的卡奴問題,你從官方公佈的【共有4612件申請人符合協商資格,通過協商機制的則有3455件,成功率高達75%】的說法就可以看出端倪!
龐大的卡奴族群裡竟然只有4612件符合資格?那其他卡奴呢?符合資格的卡奴所佔全部卡奴族群的比例連百萬分之ㄧ都不到!而以4612通過3455件來計算成功率達百分之七十五的結果是應該值得慶賀的?又有誰敢公佈卡奴總人數裡符合協商機制資格的比例是多少?如果你有答案的話,拜託你告訴我。所以,不用再想那麼多了,送件就對了!
Q:如果協商機制沒通過而有銀行單獨來協商怎麼辦?
A:請先仔細想想答應這家之後是否會失去協商機制資格,並衡量你是否有能力在繳完這家的優惠方式後,仍然有能力繳出其他家銀行的費用而解決你的問題。如果有,可以考慮接受!如果沒有,請心存感激的感謝這家銀行的大恩大德後婉拒,然後繼續以個案協商送件。否則的話,你解決了一家銀行,其他家銀行一樣會搞得你生不如死!
Q:協商期間依然被瘋狂催收怎麼辦?
A:協商期間是不可以催收的。如果仍有催收情形,請先通知最大債權銀行告知其他債權銀行,目前已進入協商階段,請停止催收動作。並做好蒐證準備(將催收電話錄音或將接獲的催收簡訊保留),若有違法催收情形,可直接向銀行局或金管局檢舉申訴!銀行局檢舉電話 02-25360431金管會免付費電話 0800-869899。
Q:協商期間如何面對催收員?
A:雖然協商期間不能催收,但部份銀行總是以【沒收到通知】的理由來繼續進行催收。解決方法如上題,但在還沒有解決催收電話問題之前,請先弄清楚一點,催收員並不能決定你的協商方式可行或是不可行、會通過或不通過。
他們的職責只有三點:1.要你還錢。2.要你還錢。3.還是要你還錢!
所以,即使你向他們解釋、哭訴你的情況有多糟也是白搭,因為他們根本沒有決定權!如果你已經解釋過了,催收電話仍然不斷時,可以考慮用電話答錄機表明你現在的情況或是協商進度,不然就是請對方留下E-MAIL然後用E-MAIL回覆對方。這樣的話,你只要做一次動作就可以處理一天內打來十幾通的催收電話!如果怕被客戶聽到答錄機內容,就把這支電話號碼當成是連絡催收員的【專線】吧,現在一個人有二個門號的人多的是,對吧?
Q:萬一催收員找上親友怎麼辦?
A:如果你已經繳不出錢就應該要有覺悟了!還在擔心找上親友?你知道有多少人就是因為不想連累親友而以卡養卡、以債養債而演變成今天的局面?
再換個角度來想,找上妳的親友只是早晚的事,你的債如滾雪球般的擴大,你仔細想想你能掩飾多久?與其如此,還不如主動向親友告知,以商量因應之策。就算你一樣想負起責任自己面對,起碼也讓親友們有心理準備!
Q:如果協商一直沒過,而我又實在是沒能力負擔繳款金額時,我是不是可以乾脆讓銀行送法院,讓他強制扣薪1/3?
A:在做這個決定之前,請先想清楚一件事,當你被強制扣薪1/3你是否仍然能夠繼續工作?請不要天真的以為,當公司收到強制扣薪的公文時,你還能若無其事的在這家公司繼續呆下去!試問有哪個老闆願意聘用一個財務信用不良的員工?
所以當你決定要讓銀行申請強制扣薪時,只有二種情況會發生:一是你不斷的換工作,直到找到一個願意聘用財務信用不良的人來當員工的老闆。二是你只能自食其力的尋求自己的出路(如:批貨擺攤、跑單幫、網拍..等等)!所以,當你已經被逼到只能做這樣選擇的時候,請先準備好你的新人生計劃。因為你到時候連工作都沒有了,到哪生薪水1/3的錢給銀行?
Q:協商沒過,要讓銀行扣三分之ㄧ薪水又會斷送自己的生路,那我不如去搶銀行或是去死好了?
A:在這之前,我有個問題想問你...你真的認為你的命就值這幾個錢?以你的能力在這一輩子都賺不到要還的這些錢?不會吧?你只是【一時之間】沒辦法拿出這麼多錢而已!
問題出在哪?問題就出在於你太在乎【人家】怎麼說。為什麼?這還用說嗎?【人家】說:你一定要在明天3:30以前匯XX錢,否則的話要如何如何...
如果你辦得到,那還會變成卡奴嗎?請你不要自以為你是神好不好?你沒那麼偉大、也沒有那麼大的能耐!只要你不要老是一直去想盡辦法做出自己辦不到的事情,那麼你就不會想要去搶劫或是尋死了!
當你的問題都沒有任何辦法可以解決時,請記得一件事:【是目前暫時沒辦法解決】。當一場比賽出現爭議時,總會有人喊【暫停】!那麼,你為何不能也喊暫停?如果當你開始進行比賽才發現遊戲規則有問題的時候,你絕對是可以喊暫停的!就如同你願意用自己的方式還錢但銀行不肯接受的時候,那麼就請喊暫停吧。
暫停是什麼?暫停就是暫停繳錢、暫停吃泡麵過日子、暫停以卡養卡.以債養債、暫停自己有任何絕望的想法。但絕對不能暫停的是:繼續賺錢!
會絕望的原因,就是因為你之前連最基本的生活基礎都被掏空了還在不斷的承受壓力,所以你會感到絕望。如果你賺來的錢可以由你自己決定,分配生活支出多少、要還給銀行多少的時候,你還會幹傻事的話,坦白說就算我想攔也攔不住你。
天底下哪有這麼好康的事情?如果有就不需要協商機制了啊?是啊!你還能看出這點就表示你還沒瘋。但是,如果協商機制能解決你的問題的話,你還會絕望嗎?當所有的協商都沒有辦法解決你的問題而你又繳不出錢來時,銀行肯定開始針對你的債務問題進入司法程序。
這表示什麼?這表示一切進入司法程序了啊!那你就暫停繳費把賺來的錢留在身邊靜待司法判決啊!
從這時候開始,你有權決定你手上的錢要如何分配,如何過生活,幹嘛人家對你抄家滅族的同時你還在那邊猛拿錢去繳費?請尊重司法程序好不好?如果法院裁決要強制扣你1/3薪水,那就表示銀行和你都必須遵守。所以你不必再繳費了,也不用為了每個月龐大的繳費金額煩惱,遵守法院的裁示,就讓他們從薪水扣吧!
當法院支付命令到了你的公司,你肯定會丟了工作。丟了工作之後銀行拿不到你1/3的薪資,要怪誰?怪他們自己不接受你當初所提的還款計畫吧!搞到二敗俱傷的結果是他們自己決定的,沒什麼好怨的。
當你沒辦法正常工作時,賣個挫冰、擺個香腸攤總能過日子吧?這時候的收入當然可以自己分配、自己做主了不是嗎?何必逼到自己連飯都沒得吃?
你也不要天真的認為法院裁決後你就不會被催收,相反的,催收的狀況會更嚴重。不過,這時候你也可以決定不接受他們的騷擾!因為當初會讓他們騷擾是因為不想讓協商破裂,讓自己有條生路。
現在把你搞到連工作都沒有了,你還在跟他們談什麼?就算想談恐怕也拿不出東西來談了吧?那麼你還在讓他們騷擾你?打電話來就換電話,來家裡找你就搬家,不要讓他們影響你賺錢的心情,因為只有【錢】才能解決問題對吧?要有錢才能談吧?沒錢還的話就算你跟他們跪也沒用,那又何必作踐自己呢?用心賺錢吧!
這樣說來,不就是等於【跑路】了嗎?如果你是打算欠錢不還的話,那麼你就是跑路,而且我瞧不起你!如果你是因為暫時不想讓人騷擾你,想要專心的賺錢來還債,那麼就不是跑路!
咦?這樣不就可以不用還錢了?錯,而且是大錯特錯!為什麼?道理很簡單!萬一你賣的挫冰生意好到一堆人要加盟呢?你賣的香腸有一堆人搶著要批發呢?你怎麼可以讓這筆帳限制住你的發展呢?所以不要因小失大,該還的還是要還,別賴帳!
當你有能力穩定的分期償還債務時,也可以再度跟銀行協商,這時候你的決定權就比較多了。如果銀行說你每個月最少要繳三萬,而你繳不出那麼多的時候,請把錢收起來,等你賺到有能力月繳三萬時,再出來跟銀行談。如果到時候因為利滾利又變多了,就請賺到那個數目再出來談。
當你存到一整筆錢的時候,你就可以一次跟銀行談個夠,如果還是談不攏,那就改天再談,直到雙方有共識為止!起碼,你還可以自由運用你手邊的錢。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對吧?
Q:萬一銀行要把債權賣給俗稱的【討債公司】怎麼辦?
A:你怕的不是討債公司吧?正確的說你應該是怕【暴力討債】吧?但是你想想,暴力討債是合法的嗎?怎麼好像暴力討債被說得很正常似的。或許你會擔心司法單位保護不了你,那麼你不會保護你自己嗎?換個地方住啊!你若是用心的思考就會發現,你真的要隱形的話他們是找不到你的,別把他們當成有通天般的本領。
搬家不是躲債,是躲那些罪犯!既然是暴力討債犯罪集團,那你幹嘛還罪犯錢?他們喜歡買債權是嗎?喜歡利用這樣的管道賺取暴利是嗎?很好啊!你消失不見的時候,他到哪去收錢?100萬債權也要花個20萬買吧?如果一毛都沒拿到就賠20萬對吧!如果買了一大堆債權都收不到錢,誰還會去跟銀行買債權啊?
就跟現在的拖吊場一樣,拖一台賠一台,誰還會想開拖吊場呢?就是因為他用暴力,你就給錢,所以才會變成一堆人想分這塊大餅,前仆後繼的投入這個市場。如果他們倒了,搞不好債權就不存在了,那你豈不是賺到?所以,你也別再單純了!早一步採取保護自己的動作,別等到人家盯上你了,才在後悔。
Q:找遍網路文章、看遍協商方式都沒有解決自己問題的方法,難道真的沒辦法了嗎?
A:不會啊!找不到是因為【目前】的方法都不適合你而已,當現在的方法解決不了卡奴衍生出來的社會問題時,自然就會有新方法出來,他們也沒有辦法再睜著眼睛說瞎話!而且,更生法案還有破產法(請參照http://blog.xuite.net/air.vip/room1/5157736這篇新聞)都在研修中,雖然不用期望,但也不要失望!就算到時候都沒有解決辦法,就跟上面提過的一樣換個方式生活而已,沒什麼大不了的!
(二)
Q-001:我想送協商,但我的名下有房子,那是我爸爸借我的名字買的,都是他在繳的怎麼辦?
A-001:把你爸媽或是兄弟姊妹借用你名字買的房子,還給人家之後再送協商。
Q-002:把房子還給他們這樣算是脫產嗎?
A-002:脫產是詐害債權之行為,如目的並非為了詐害債權,即無所謂脫產可言!
Q-003:如果房子是我自己的,協商之前我可以賣嗎?
A-003:在法律禁止你處份你的不動產之前,都可以賣。
Q-004:賣掉自己的房子這樣算不算脫產?
A-004:房貸繳不起,賣掉不算脫產。賣掉為了還債,不算脫產。為了不還銀行錢才賣掉,算脫產。
Q-005:如果送協商時,名下還有房子、汽車會不會被查封拍賣?
A-005:銀行只要取得執行名義就可以查封拍賣。
Q-006:我的房貸目前繳款正常,房貸跟卡債銀行不同家也會被查封拍賣嗎?
A-006:只要是登記在你名下的財產都可以查封。
Q-007:我可以把房子賣給親戚好友嗎?
A-007:可以。不過必須真的「賣掉」,而不是單純「過戶」而已。
Q-008:04/10以後可以送件協商嗎?
A-008:可以。愛怎麼送就怎麼送!
Q-009:協商不過怎麼辦?
A-009:繼續送件。
Q-010:要是協商通過,但是我繳不起,可以再送協商嗎?
A-010:以前可以,現在不行!規定14日內要完成簽約。
Q-011:萬一要是銀行故意都過那種繳不起的金額怎麼辦?
A-011:自己看著辦!
Q-012:那這樣豈不是都是銀行在主宰整個協商結果?
A-012:打從協商機制開辦以來都是如此,你發現得有點慢喔!
Q-013:不是有說:「有特殊情況及事由」可以再申請?
A-013:「特殊情況及事由」的標準在哪?由誰認定?還不是銀行?所以問題回到Q-012。
Q-014:有人說「申請協商」比「申請破產」好是真的嗎?
A-014:哪裡好?你看那些「被討債的人」跟「阿B」那個過得好不就知道了?
Q-015:現在不是有要設立「公益性AMC」?
A-015:麻煩你把「公益性」三個字去掉好嗎?那個東東由誰辦的?不就是銀行嗎?又不是慈濟辦的,願意解決問題的話,協商機制就夠了,何必再設個什麼AMC?況且是針對低收入戶、失業、失能、學生這些所謂弱勢族群而設立的。
Q-016:低收入戶、失業、失能、學生可以辦信用卡跟信貸?
A-016:這你可考倒我了,這要問當初他們是怎麼通過信用卡跟信貸審核的?或者是這些人是因為循環利息才變成弱勢族群的?如果是因為被循環利息搞成弱勢族群的話..現在說是「公益性」AMC豈不是「貓哭耗子-假慈悲」?我真的不懂!別問我這個。
Q-017:那我可以等「債務清理法」嗎?
A-017:當然可以,愛等就等。不過,你以為債務清理法是專門為你設計的喔?別傻了孩子!
Q-018:那萬一「債務清理法」的門檻我過不了怎麼辦?
A-018:等過不了再說,現在說這些都還太早。
Q-019:萬一都不行的話..我的卡債怎麼辦?
A-019:那就聽聽杜德偉的歌啊!「丟掉丟掉丟掉,丟丟丟丟丟...」嗯?我唱錯了?
Q-020:好煩喔!我可以向誰求助呢?
A-020:張老師。看你想求助於生命線的張老師,還是那個習慣丟筆的張老師,都行...
卡奴基地 Q&A
http://www.hi24h.net/money/bbs/read.php?tid-12289.html
轉自:卡奴基地
http://blog.xuite.net/airjojo/ROO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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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財產認定方式為何?
我的房子會不會被查封?
何謂“拍賣無實益”?
汽.機車會被查封嗎?
電視、電腦、冰箱、洗衣機等家電會被查封嗎?
債務人戶籍在我家,我的房子會被查封拍賣嗎?
若戶口註明為「寄居」,戶長為他人時,通常都如何處理?如果債務人跟父母同住,動產的所有權應如何界定?
房子被貼封條了能不能賣呢?
薪資最多只能查封多少?數家銀行聲請查封怎麼分?
查封的薪資,債權人如何才能收取?
勞工資遣費能否查封求償?
勞工退休金能否查封求償?
農民津貼能否查封求償?
老年年金能否查封求償?
軍公教人員之撫恤金能否查封求償?
軍公教人員之退休金能否查封求償?
保險金能否查封求償?
我如何跟法院申請強制薪資扣押三分之一?
目前只有一家銀行寄出強制薪資扣押給我公司,後續還有七家我該如何做?
銀行存款遭查封,該帳戶能否繼續使用?超過查封金額之存款能否動用?
薪水被扣三分之一後,剩下的錢根本不夠生活開銷,怎麼辦?
查封可以撤銷嗎?
銀行拿不到錢,會不會停止拍賣?
收到法律事務所來函...要查封房屋...是真的嗎??


戶籍、查封、扣薪、拍賣 相關
查封財產認定方式為何?
1.不動產部分:
因我國採登記制度,只要地政機關登載係債務人所有,就可以查封。一般係以地政機關登記名義之外觀,為調查認定之依據;若未登記者,以房屋納稅義務人、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等等作為判斷。
2.動產部分:
判斷依據係以「占有」,誰有事實上的管理力,動產就該歸誰。認定上概約有三個要件:
1.空間關係(隨身攜帶之戒指、屋內之家具等)。
2.時間關係(必須有相當之時間占有)。
3.法律關係(雖東西由受故人占有中,但所有人仍是有權請求返還)。
實務上,房屋內的動產都推定為戶長所有。
我的房子會不會被查封?
相信這是很多人的疑問,但要針對不動產的部分來討論的話,事實上有很多的顧慮。
談到不動產,恐怕外界的人會認為:「有房子為什麼不乾脆賣掉把錢還一還?欠一屁股債了還妄想要保住房子?」實際上,有很多情況是很難認定的。
有些比較投機的份子就會想借用脫產的方式來損害債權,但有些時候卻是房子雖在自己名下,不過事實上房貸可能是父母在繳,自己僅是掛名而已!
不管怎麼說,只要不動產登記在你名下,你的債權人就可以查封拍賣。而且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財產有權利選擇先查封拍賣哪一樣,債務人不可以拒絕(25年院字第1581號解釋)。
卡債銀行,如有執行名義(判決.支付命令.法院裁定等等),當然是有權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有關債務人的不動產,而如果該應有部分設有抵押權,抵押權人為房貸銀行,那將來拍賣所得,房貸銀行優先分配。
這個問題我們其實可以分二個層面來看:
一、房貸銀行與卡債銀行分屬不同二家債權銀行:
房貸銀行擁有優先受償權,如果卡債銀行要針對你的房子進行聲請查封拍賣的話,就得要看情況了!這個情形跟先前提過的動產拍賣部分類似。因為有優先受償權之債權存在,所以通常會先評估在清償優先受償債權後是否有剩餘的部分可獲得清償,法院進行查封拍賣所得的價金,所有債權人並非同等地位,抵押權人是優先於普通債權人,且設定先順序的抵押權人優於後順序的抵押權人。
如果拍賣結果既不足以清償第一順位之債權,自然無餘額可供分配予卡債銀行。另外,很多人在購買房屋時,除了房貸以外,可能會另有信貸做為頭期款,而信貸部分若有抵押設定,那麼第三順位要獲得清償的機率就相當低。通常債務另有保證人時,按理卡債銀行應該會向保證人求償。但是不是這樣就不會被查封拍賣?很難說,就如同動產部分所提到的,如果願意賠錢也要拍,那可沒辦法!
二、房貸銀行與卡債銀行為同一家債權銀行:
這個情況被聲請查封拍賣的可能性就相當高了!即使拍賣後卡債的部分不能獲得清償,但房貸的部分會優先得到清償,最起碼可滿足部分債權。
何謂“拍賣無實益”?
意思是拍了也拿不到錢。
不動產拍賣,除準用動產拍賣之規定外,因其價值較大,故為平衡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定有拍賣無實益的特別規定。
即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如果已不足清償優先債權以及強制執行費用,則對執行之債權人而言已沒有實際利益,只是浪費執行程序而已。
“拍賣無實益”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八條之一規定,係採禁止原則,惟此時,執行法院應將其事由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於受通知後七日內,得證明該不動產賣得價金有賸餘可能或指定超過該項債權及費用總額之拍賣最低價額,並聲明如未拍定願負擔其費用而聲請拍賣。逾期未聲請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又拍賣無實益原則亦有例外,即若執行債權人本就是不動產之優先債權人,例如順位在先的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或其他優先受償權人聲請拍賣,則自無所謂拍賣無實益可言。
汽.機車會被查封嗎?
動產之拍賣程序與不動產相同,也是先經查封,再進入拍賣程序,因為動產之價值普遍不若不動產價值高,因此動產拍賣僅以二次為限。
車輛之拍賣與其他動產之拍賣又略有不同,車輛往往設有動產擔保或附條件買賣之情況,如果車輛設有動產擔保或附條件買賣下,優先受償權人可以優先受償,普通債權人經常無法受償,所以實務上如果是拍賣車子,執行法院通常會先去函監理處,察明車輛上是否有附條件買賣或動產擔保之情況,如果沒有,法院便會開始鑑價,定拍賣底價。
但因為車子有時會跑來跑去,所以債權人聲請查封車輛時,必須先確定車輛的所在地,以便執行人員在執行查封時,能夠迅速確實的查封車輛,如果債務人將車子開走,執行人員就必須找到該輛車後,才能查封,一般執行人員稱此種情況為「抓車」。
但是某些情況下是禁止查封的,依強制執行法第50-1條(無益執行禁止)規定:
所謂的[無益執行禁止],指的就是[聲請人沒有獲益]的查封執行聲請,採禁止原則。
1.「應查封動產之賣得價金,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不得查封。」這一項很簡單,就是你被執行拍賣的動產剩餘價值,連強制執行費(執行費用為假扣押債權額之千分之八)都不夠付了,所以禁止執行聲請。
2.「查封物賣得價金,於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物返還債務人。」這一項指的是,通常汽、機車有貸款者,必有優先債權存在,當拍賣物拍賣剩餘金額,清償優先債權及執行費用後,債權人無法獲得清償時,禁止執行聲請。
3.「前二項情形,應先詢問債權人之意見,如債權人聲明於查封物賣得價金不超過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時,願負擔其費用者,不適用之。」這一點簡單的說,就是如果查封物品拍賣後的金額,優先債權及執行費都不夠了,債權人堅持還是要查封的話(也就是不夠的部分他願意賠),還是會依照債權人的聲請,進行查封。
電視、電腦、冰箱、洗衣機等家電會被查封嗎?
一般在查封動產時,債權人必須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因我國強制執行程序係採「權利外觀調查原則」,故債務人為形式上之戶長時,屋內之動產即可推定為債務人所有,若[債務人並非戶長],而債務人又[有異議]時,則不得查封該動產。所以,依照無益執行禁止及權利外觀調查原則,又依強制執行法第53條(禁止查封之動產)規定:
左列之物不得查封:
1.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2.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3.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4.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5.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
6.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7.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
所以電視、電腦、冰箱、洗衣機等生活上所需之動產,是不可以查封的。
債務人戶籍在我家,我的房子會被查封拍賣嗎?
原則上,欠錢還錢天經地義,自己欠的當然要全權負責,也就是債權人只能就債務人的財產查封拍賣,例外情況,幫債務人當保證人,或者拿自己的財產當債務人的抵押物,此時你就會成為查封拍賣的對象。而且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財產有權利選擇先查封拍賣哪一樣,債務人不可以拒絕(二十五年院字第一五八一號解釋)。
不動產部分:
一般係以地政機關登記名義之外觀,為調查認定之依據;若未登記者,以房屋納稅義務人、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等等作為判斷。換言之,若房子等不動產不是登記在債務人的名下,縱使債務人住在你家,也不用擔心你的房子被查封拍賣。
動產部分:
判斷依據係以「占有」,誰有事實上的管理力,動產就該歸誰。實務上,房屋內的動產都推定為戶長所有,若債務人只是設籍你家(共同生活戶,非家屬),身為戶長的你不須擔憂自己所有的電視、冷氣…被查封拍賣。
但是司法也具有人情味的,要錢也要顧到債務人的生活,所以某些東西就是不可以查封拍賣的,例如,專屬債務人一身之權利(終身定期金、精神慰撫金…)、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的權利等等,若債務人發現債權人查封拍賣的財產是法所禁止者,債務人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若戶口註明為「寄居」,戶長為他人時,通常都如何處理?如果債務人跟父母同住,動產的所有權應如何界定?
可以參考這一篇文:http://blog.xuite.net/airjojo/ROOM1/7206742
所以,房屋內的動產都會先「推定」為戶長所有,再來則會以「占有」作為判斷依據,誰有事實上的管理力,動產就該歸誰。
一般在查封動產時,債權人必須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因我國強制執行程序係採「權利外觀調查原則」,故債務人為形式上之戶長時,屋內之動產即可推定為債務人所有,若[債務人並非戶長],而債務人又[有異議]時,則不得查封該動產。除了債務人可提出異議之外,戶長當然也可以當場提出異議!
因此,在查封動產方面確實有執行上的困難,除非屋內動產都屬於「奓華」的陳設,否則債權人鮮少會將腦筋動在這方面。
房子被貼封條了能不能賣呢?
房屋被法院查封後無法辦理地政產權過戶及抵押設定。查封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申請登記簿謄本即一目了然),而無關是否貼封條。買方一旦確定要買,承辦代書必然會申請謄本,通常亦會查證原屋主貸款繳息狀況、是否有被查封的情形等,以確保整個買賣交易的安全。
然而單純的民事糾紛,當事人間,不論於訴訟中,或強制執行階段,均得進行止爭息訟之和解;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即有「不論訴訟程度如何,如認有成立和解之望者,得試行和解」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377條),所以,先前有提到和解的部分就是讓雙方能有一個協調的空間。你可找債權銀行商談,表示償還意願,銀行若接受,可請銀行撤回強制執行程序即可。
薪資最多只能查封多少?數家銀行聲請查封怎麼分?
「薪水債權」屬於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所定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應依該條所定方法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強制執行」。雖未明確規定薪水債權不得扣押之比例,惟實務上認為薪水並非全部維持生活所必需,如除去最低必需費用尚有餘額,仍非不得強制執行(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台抗字第一六二號判例)。
所以執行薪水債權時,通常均僅扣押三分之一,其餘留供債務人維持生活。但是此項扣押三分之一的比例,並不是不得變更,因為每個債務人之薪水有高低不同,債務人有無扶養家屬及扶養人數,也不一樣,法律上,應就具體個案作斟酌。至於聲請查封之債權人有數人時,實務上原則亦只能扣押薪資之三分之一,並由此多數之債權人按照債權額平均分配。但是若發覺債務人除被扣押之薪資外,其日常生活費用上有結餘(例如:存款),則可就此再為查封。
查封的薪資,債權人如何才能收取?
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查封薪水債權,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稱此為「扣押命令」,類似動產、不動產之查封程序。但僅扣押並無法滿足執行之債權,尚須將被扣押之金錢債權經換價程序,始得以滿足債權。
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有三種換價程序,即
1.收取命令:執行法院以命令授與執行債權人收取債權之權利。
2.移轉命令:執行法院以命令將扣押的金錢債權,依命令中所示的範圍,移轉於債權人,以代替金錢給付。
3.支付轉給命令:執行法院命第三債務人將扣押的債權,以此債權金額先向執行法院支付,再由執行法院轉給債權人的命令。
實務上,以第1種換價程序最為常用,執行債權人基於此收取命令,得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收取債務人之薪水債權。原則上是在債務人薪資三分之一範圍內予以扣押,獎金部分則是在四分之三範圍內予以扣押;如果將來有加薪,對於加薪之部分,依據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一亦為移轉命令效力所及。
如果雇主與債務人為免薪水遭查封而謊稱債務人未任職或已離職或改以其他方式支付薪水以規避強制執行,若遭查獲有何責任?
上述情形實務常會發生,若能證明雇主有上述情形,只能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但證明上似有困難。
勞工資遣費能否查封求償?
原則上債務人之總財產中,不問其為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均得為執行之對象。但法律有基於維護債務人之基本生存權,或維護善良風俗,或基於社會公益等理由,明定禁止財產讓與或執行者。
例如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即規定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強制執行。但勞動基準法並未規定勞工領取資遣費之權利不得扣押,故得對之為查封求償。
勞工退休金能否查封求償?
原則上債務人之總財產中,不問其為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均得為執行之對象。但法律有基於維護債務人之基本生存權,或維護善良風俗,或基於社會公益等理由,明定禁止財產讓與或執行者。
例如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即規定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強制執行。但勞動基準法並未規定勞工領取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故得對之為查封求償。
農民津貼能否查封求償?
原則上債務人之總財產中,不問其為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均得為執行之對象。但法律有基於維護債務人之基本生存權,或維護善良風俗,或基於社會公益等理由,明定禁止財產讓與或執行者。
農民津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或其他相關法律無明文規定不得強制執行,故仍能查封求償。
老年年金能否查封求償?
原則上債務人之總財產中,不問其為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均得為執行之對象。但法律有基於維護債務人之基本生存權,或維護善良風俗,或基於社會公益等理由,明定禁止財產讓與或執行者。
老年年金依老人福利法第十六條規定,係採由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然後年金保險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目前尚未針對老人年金保險立法,故不生能否查封問題。
軍公教人員之撫恤金能否查封求償?
原則上債務人之總財產中,不問其為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均得為執行之對象。但法律有基於維護債務人之基本生存權,或維護善良風俗,或基於社會公益等理由,明定禁止財產讓與或執行者。
例如公務人員撫恤法第十三條及軍人撫恤條例第四條即分別規定公務員遺族領取撫卹金之權利及未經具領之撫卹金,軍人或其遺族領取撫卹金之權利不得強制執行。
軍公教人員之退休金能否查封求償?
原則上債務人之總財產中,不問其為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均得為執行之對象。但法律有基於維護債務人之基本生存權,或維護善良風俗,或基於社會公益等理由,明定禁止財產讓與或執行者。
例如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即規定公務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查封求償。惟請求退休金之權利,雖不得強制執行,惟若領取後存入銀行,已成為存款人請求返還存款之權利,而非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即得為執行之對象
保險金能否查封求償?
原則上債務人之總財產中,不問其為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均得為執行之對象。但法律有基於維護債務人之基本生存權,或維護善良風俗,或基於社會公益等理由,明定禁止財產讓與或執行者。
保險法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領保險金之權利,無明文規定不得扣押,故當然得為強制執行。
至於公務員請領保險金之權利,公務員保險法雖未明定不得扣押,惟該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有不得讓與或扣押之規定,解釋上應是不得強制執行,此亦為目前實務上的作法。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則明定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強制執行。
我如何跟法院申請強制薪資扣押三分之一?
執行薪資債權是必須由債權人提出聲請而非由債務人提出聲請。因此,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債權人即可能依上述方式聲請執行薪資債權。
目前只有一家銀行寄出強制薪資扣押給我公司,後續還有七家我該如何做?
「薪資最多只能查封多少?數家銀行聲請查封怎麼分?」這篇文中亦有提到:「債權人有數人時,實務上原則亦只能扣押薪資之三分之一,並由此多數之債權人按照債權額平均分配。」,也就是不論債權銀行有幾家,也只能強制扣薪三分之一,並由全部債權銀行以此三分之一薪資進行參與分配。
銀行存款遭查封,該帳戶能否繼續使用?超過查封金額之存款能否動用?
查封銀行存款是屬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即銀行)之金錢債權(消費寄託之法律關係)為執行,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就執行債權範圍內,禁止債務人提取存款,並禁止銀行向債務人清償。該存款帳戶內之存款在債權範圍內之金額即遭凍結。
例如帳戶內有存款一百萬元,執行債權五十萬,則存款一百萬元中之五十萬元因扣押命令,禁止存款戶領取,另五十萬元則債務人仍有處分之權利。
又如果扣押命令送達銀行時存款為二十萬元,次日另有他人匯入三十萬元,則扣押命令是否及於此三十萬元及日後之存款,有不同見解,財政部七十四年之解釋函令採肯定見解,銀行商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採否定見解,實務上各法院採肯定、否定說者皆有。又如果存款不足時,銀行應具狀聲明異議。
薪水被扣三分之一後,剩下的錢根本不夠生活開銷,怎麼辦?
可以到發函執行命令的法院服務台,塡寫相關聲請書。
只要能証明薪水被扣三分之一後,剩下的錢根本不夠生活開銷,並舉出証明,
申請法院重判,那麼法院有可能會變更執行命令喔!(如果己婚,則必須將夫妻所得一併算入。)
http://www.hi24h.net/money/bbs/read.php?tid-9396.html
查封可以撤銷嗎?
通常債權銀行想要的只是債務人的金錢給付,債務人沒有能力交付金錢,才會聲請強制執行。
不論你的房貸與卡債是否為同一家銀行,事實上,拍賣你的房子對債權銀行來說並沒有絕對的好處。假設債務人房貸繳不出來,貸了250萬的貸款,在房子拍賣後只有清償150萬,如果債務人名下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話,這剩餘100萬的要討回,恐怕有一定的難度。雖然拍賣債務人的房子並非一勞永逸的辦法,但卻是快速滿足債權的一種選擇!
民事紛爭採取當事人進行主義,只要雙方談好了,案件隨時可以撤回而終結。遇到債權銀行要查封拍賣你的房子時,最好是能儘速的與銀行協商,但一般人的作法卻總是認為:「完蛋了!怎麼辦?」然後在想出辦法之前來個「相應不理」,這是個很大的錯誤!如果換成是你借人家錢,對方突然間失去聯繫,你不開始採取緊迫盯人才怪。你的不回應將會使情況惡化的速度加遽,債權銀行迅雷不及掩耳的保護動作將會使你更深陷於困境之中。如果此時能迅速出面與債權銀行協商,充分展現誠意的話,通常還有補救的機會!
前面提到,拍賣房子對債權銀行來說,並不會完全的滿足債權。相對的,對於債務人更是損失慘重!因此,如何挽救這個局面呢?當你得知債權銀行將要查封你的房子時,可以參考二個方法:
一、與銀行協商新的還款方式,讓債權銀行知道你還款的計畫,告訴債權銀行你並無想用逃避的方式來損害債權。
當然,事情不會這麼順利!通常這時候銀行會要求你繳「一筆」款項來證明你的誠意,而通常這筆款項你是繳不起的。這不能單怪債權銀行無理,這是因為你讓對方害怕的結果。
這方法到底可不可行呢?也不是不可行,有很多人等到了房子被法拍了,才設法用優先承購權把房子買回來!既然如此,為何不在這個時候想辦法解決債權銀行所提出的條件呢?另外也可以設法另貸一筆款項來解決燃眉之急,使情況得以延緩。雖然債務仍是不變,但方法是可變通的!
二、如果不是經濟臨時出問題,沒人想走到這一步啊!沒錯,這也是大多數人的處境。
如果你已經沒有能力繼續支撐下去,請先別往「保住房子」這個死胡同鑽,因為這會讓你損失更慘重的!怎麼說?道理很簡單!當你尋求不到金援,房子照樣被拍賣,一進入法拍程序後,房價會因為鑑價而折了一點(當然也有例外,如果你的房子是[厝王]),不過別高興太早!一拍、二拍、三拍甚至到第四拍,你的房價早已跌得一塌糊塗。否則的話那些玩法拍屋的朋友不早就去喝西北風了?
有人認為:「房子到了三拍很便宜,再找親戚進場買回來。」這也是錯誤的想法,因為就算低價買回房子,仍然欠銀行錢。所以當你的房子被拍之後,拍得價金不足清償債權銀行時,此時你所要面臨的是清償剩餘債務的新困境,查封動產或是強制扣薪這些強制執行動作依然會困擾著你。
如果在拍賣之前,可以與銀行協商採用正常買賣的方式來滿足銀行債權的話,基本上債權銀行會很樂意配合的。因為採正常買賣方式將房子處理掉,債權銀行所得到的清償金額將會比較高,甚至於有可能全數獲得清償,這對債權銀行來說當然是個不錯的選擇,而對於債務人來說,也不會因為房子被法拍而損失慘重!
一般來說,債權銀行在剛開始時,一定會拒絕這樣的想法,但是如果你能夠將法拍後的利益得失用很誠意的方式分析,只要能說服債權銀行,事情便可以有轉機。但許多債權銀行也可能會出爾反爾,建議您請專業人士陪同處理,以保障權益。如果能順利解決,豈不是能夠挽救一個危機四伏的局面?「只在乎曾經擁有,不在乎天長地久!」在這個時候還是得提醒你:「少輸為贏」啊!
如果上面二個方式都無效,債權銀行堅持要拍掉房子來滿足債權時,那麼你也必須瞭解,在整個查封到拍賣的過程中你還能保護哪些屬於自己的權利。
銀行拿不到錢,會不會停止拍賣?
<問題>
我去年向台灣中小企銀申辦青創與企業貸款各100萬共200萬元,但因去年底今年初大約8個月左右的時間,生意真的非常差,不但廠商貨款繳不出來,各家銀行的貸款也無法如期繳款,不得以趕緊與銀行協商,除了台灣中小企銀之外,均已完成。
台灣企銀因有加入信保基金故無法協商,也對我提出告訴,要查封我與保人的房子,目前其中一個保人的房屋鑑價已經出來了,法院要求到庭申覆,另台灣企銀還對兩位保人提出假扣押和薪資扣款以及凍結存款的處分,目前兩位保人在保險公司擔任經理職,每月被扣薪資高達6萬,被凍結的存款也有大約60萬元。我真的不希望我與保人的房子被拍賣,但又無法一次還那麼多錢,不知該如何是好。
我與保人A的負債都高於房價,銀行拿不到錢,會不會停止拍賣?
如果保人B的房屋鑑價也出來之後,要在什麼時候將餘額還清才能保住保人B的房子,而不會被拍賣?
<解答>
如果你與保人A的房屋已設定有先順位的抵押權,例如:房貸抵押,而且設定金額已超過房屋的價值,因為拍賣得到的錢,須先清償先順位債權人,法院會看房屋鑑價結果若清償先順位後已毫無剩餘清償台灣企銀,會認為拍賣對台灣企銀無實益,會駁回台灣企銀拍賣的請求或要求台灣企銀撤回。但若沒有設定先順位的抵押權,則每位債權人都是公平依債權額比例受償,這樣不管台灣企銀的債權額多少,房價多少,法院會一直拍賣到第四拍,除非沒有應買才會終止。
現在法院拍賣最多拍賣四次,每次大約相隔2-3個月,房子會不會被拍賣出去,要看是否有人去投標,若無人投標,只要在法院拍定前你都有機會再與銀行協商還錢,請銀行撤回查封拍賣。(張麗雪律師事務所 張麗雪律師)
收到法律事務所來函...要查封房屋...是真的嗎??
時下一般債權人,包括金融機關、律師事務所,常用的一種催債動作,寄發”查封通知”,無非讓債務心增壓力,儘快清償債務。
法院的發文,上頭一定會有法院地址、電話、執行案號,且有法官大人印章,當事人還可向法院求證,由案號直接找到承辦的書記官,了解查封程序。
一般債權人很少會查封動產傢俱,其一可拍賣價值額低,其二很難證明是債務人所有;主要強制執行項目,為不動產、股票及上班薪水的1/3。(104法拍屋專業網站)
另外「強制扣薪通知書」:
銀行的另一個手法就是寄發「強制扣薪通知書」,由銀行法務部門或資產管理部門發函,載明如不還款,要強制扣薪1/3以及獎金3/4來清償債務,並威脅「有可能因此面臨解聘,喪失工作」,讓債務人心生畏懼而就範。但是這個通知書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主要目的在「恐嚇」債務人。
如果要強制扣薪還債,必須是由法院發出的「扣押命令」至債務人之工作處所,才具有效力。
戶籍、查封、扣薪、拍賣 相關
http://www.hi24h.net/money/bbs/read.php?tid-12289.html
轉自:卡奴基地
http://blog.xuite.net/airjojo/ROO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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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的優點、缺點有哪些?
支付命令之內容與事實有出入,如何救濟?
確定的支付命令,得向債務人行使權利之期間有多長?
什麼是存證信函呢?
撰寫存證信函的要領?
如何寄存證信函?
為什麼要採用存證信函回覆?
開庭與和解


支付命令與出庭 相關
什麼是「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在民事訴訟程序上,編名為「督促程序」,也就是提醒債務人,促使其儘速清償的法定程序。
支付命令並不需要開庭審理辯論,僅由法院【根據債權人之合法聲請】,做形式判斷,如果沒有其他事由,就會做成【支付命令民事裁定書】,然後送達給債務人,促其儘速於二十日之法定期間內,對債權人為清償。
如果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也就是說,當收到支付命令後,沒有提出異議的話,支付命令跟強制執行判決確定的效力是一樣的!銀行並不需要再去聲請強執行,就可以直接向法院強制執行處,聲請針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所以,支付命令是最簡單而快速的討債方法!
支付命令必須已【合法送達】於債務人,才算是具備了督促的效果。
所謂【送達】,可分為三種:
1.通常都是採取【付郵寄送】,由郵政機關執行送達任務,將法院文書交由支付命令裁定書上所載之債務人【簽收】,【同居人或受僱人代為簽收】,也算是合法送達。
2.若無法依付郵送達者,得採【寄存送達】方式,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製作送達通知書,黏貼在債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
3.若債務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這種情況稱之為【留置送達】。
無論是付郵送達、寄存送達或留置送達,基本上都要由債務人(或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實際簽收】,才算是合法送達。支付命令逾三個月未合法送達於債務人簽收,即失其效力。得另行重新依法聲請!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可以)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所謂【異議】,意思就是【有意見】,或【不完全認同】,但是,債務人必須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之提出。 債務人於二十日之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話,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不過,這時候只要債務人一向法院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就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也就是通知雙方到庭進行辯論或進行和解!若債務人拒收或因地址錯誤,致三個月內無法送達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支付命令的優點、缺點有哪些?
支付命令為民間最普遍、最簡便及最快速之討債方式;一般而言,因聲請支付命令之聲請人及相對人雙方均不須到院開庭(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二條:「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且祇要具備充分證據,通常聲請後二個禮拜左右法院便會核發支付命令裁定。
另,支付命令還具有執行名義之效力,聲請人只須備有支付命令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就可查封並拍賣債務人之財產。另支付命令應繳之聲請費等費用係固定的,不受請求金額多寡之影響,一般民事訴訟法則須繳交較多之裁判費,且金額愈多,費用亦隨之增加。  
但,其支付命令雖然聲請程序相當簡易,支付命令須在三個月內送達債務人,若未能送達債務人,則支付命令失其效力。若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時,只須在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法院將以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簡言之,其主要特點如后:
1.程序簡易: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2.動作迅速:若聲請人具備充分證據,通常於聲請後一、二個禮拜內法院便會發給雙方支付命令裁定。
3.費用低廉:支付命令所須裁判費壹仟元。
4.效力強大:若支付命令確定,即可具有「執行名義」之效力,可具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並拍賣債務人之財產。
支付命令之內容與事實有出入,如何救濟?
收受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之二十日內,不附理由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四條、第五百十六條、第五百十八條參照),使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之規定失其效力,阻止其產生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參照)。
因此,若支付命令之內容與事實有出入,債務人自當把握二十日之期間,及時提出異議,以免支付命令確定,致損及自己的權利。
確定的支付命令,得向債務人行使權利之期間有多長?
民事訟訴法第五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是故,確定之支付命令可向債務人行使權利之期間,應視支付命令內債權人所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即請求權基礎)而定,例如:依契約請求返借款為十五年(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利息之請求為五年(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惟若原來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未滿五年者,例如:買賣價金、運費、承攬報酬只有二年(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執票人對本票之發票人為三年,對支票發票人為一年(票據法第二十二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則為二年(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等,則依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其因聲請支付命令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則一律延長為五年,以利債權人行使權利。
什麼是存證信函呢?
在日常生活當中,每當法律爭議發生時,許多人習慣先以口頭方式跟對方進行協調溝通,這當然也是解決爭議的有效方式,但很多時候,口頭交涉可能找不到對方,也有可能得不到對方的回應,甚至對方輕言承諾於前,卻驟然後悔於後,否定雙方之口頭約定。
因此,爭議發生時,首先應評估對方為人處事之信用,審慎決定是否應以較為正式之存證信函向對方表示意見,以便留下書面證據。此外,許多人於接到存證信函時,通常也會以存證信函回應,如此,應可為雙方之爭議協調過程、解決方法留下明確資料,俾立雙方遵守。
在某些情形為確定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必須為特定的意思通知,才能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為證明確實曾為此種意思通知,以存證信函的方式為意思通知,是一種保存證據的最好方法。
一般所稱的「存證信函」,其實就是「郵局存證信函」的簡稱,依郵政規則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各類國內掛號信函交寄時,以內容完全相同的副本留存由郵局備作證據者,稱為存證信函。故存證信函必定是掛號信函,且限定於國內信函,得寄至國內任何郵遞通達的地方,如果收件人在國外,則無法向外國寄發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是一種透過郵局來證明發信日期及發信內容的一種證明函件,寄件人只要透過郵局寄發存證信函,如果對方確實收到,寄件人即可掌握有利的證據。故存證信函的最大功用為保存證據。
有些情形,雖然並不一定要寄發存證信函,在法律上甚至並不強調存證信函的證據功能,但是還是可以透過存證信函來表明自己的立場。
當事人間的意思表示,除了法律規定必須以書面為之外,大多未強行規定應以書面為之。但不論法律是否規定須用書面,如以存證信函為意思表示,則存證信函的副本即可當做曾為此意思表示的有力證據。因為存證信函的副本,郵局已在上面蓋有郵戳、日期及編號,又有對方收信的回執證明,得以之作為訴訟上強而有力的證據。簡單的說,存證信函就是把口頭表示的意思轉成書面文字來保留存證!
當收到銀行委託律師或委外催收公司寄來的存證信函時,就表示銀行已經下了最後通牒!如何與銀行協商以及溝通還款事宜,就必須審慎考慮。
因應對策:
如果尚在協商申請中,則可以一樣用存證信函回覆予對方,以便讓對方知道你目前處理的方式以及償還債務的意願。存證信函的內容可參考以下範例:
本人積欠台端信用卡債務共新台幣(下同)○○○○元,原約定由本人每月攤還清償,然因本人突遭(意外、解雇、或其他原因),一時無法如數清償,是懇請台端見諒,本人已向○○○(銀行公會或金管局或最大債權銀行)送件申請協商以延長清償期限,申請通過後本人自當盡力依約清償,倘來日本人經濟狀況好轉,自當提前清償,不情之請,懇請台端諒察。
若是申請協商沒通過,一樣可能會收到存證信函。這時候可以參考以下範例與銀行進行協商溝通:
本人積欠台端信用卡債務共新台幣(下同)○○○○○元,原約定由本人每月攤還清償,然因本人突遭(意外、解雇、或其他原因),一時無法如數清償,是懇請台端見諒,准許本人減少每月償還金額至○○○○○元,並延長清償期限,本人自當盡力依約清償,倘來日本人經濟狀況好轉,自當回復原約定條件,不情之請,懇請台端諒察。
撰寫存證信函的要領?
於形式上,撰寫存證信函應使用標準國字,字跡並應工整,遇有金額時建議以國字大寫撰寫,以免筆誤。於內容上,撰寫存證信函主要目的為正確表達意思表示,因此書寫時應注意人、事、時、地、物等重點,並避免使用模擬兩可的語句。
如何寄存證信函?
寄存證信函應至郵局指定窗口辦理。於寄發前,應注意下列事項:
1.若存證信函超過二張時,只須在第一張寄件人及收件人處書寫姓名及地址,並於寄件人姓名下蓋章,兩張用紙間並應加蓋騎縫章,寄件人有二人以上時,均須於騎縫處蓋章。
2.寄發存證信函時,因為一份需由寄件人留存、一份由郵局留存、一份寄予收件人,故須準備一式三份。如寄件人或收件人不止一人,每多一寄件人或收件人均須多準備一份。
3.存證信函內如有修改處,均須於修改處蓋章。
存證信函用紙可以去郵局買或是到這裡下載:
http://www.post.gov.tw/post/internet/down/index.jsp?ID=18
為什麼要採用存證信函回覆?
簡單的說,就是證明自己跟對方表明過,目前自己進行處理的方式以及並無規避償還的意思!當然,對方並不見得會理你,不過,起碼已經表達了自己的立場。存證信函寄出後,手上所持的一份留底必須妥善保存,以便日後之用!如果存證信函未妥善留存,應該如何查詢? 依郵件處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後銷燬之。因此,三年內寄件人都可以向寄送之郵局查詢。
開庭與和解
不管是你提出異議或是銀行提出訴訟,接下來的程序將在法院內進行。很多人聽到「法院」、「起訴」就會感到莫名的恐懼,其實這只是你自己在嚇自己而已!
假設:你跟銀行是交戰中的二國,而法院就像是聯合國安理會。當你跟銀行因為債務問題產生糾紛時,則由法院出面替你們雙方進行調停,也就是和解。所以並不需要把上法院一事看得很嚴重,尤其是債務問題僅是單純的借貸糾紛。
和解為常見之解決糾紛方式,依民法第736條之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和解一如買賣、贈與、租賃等僅為契約的一種類型,只是其特色在兩造彼此相互讓步以定紛息爭。因和解契約與法庭上之訴訟上和解不同,並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得直接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故為確保和解契約之實現,最好於訂定和解契約同時履行和解條件,以免和解契約也發生類似買賣、租賃等契約,債務人違約不履行之情形。
另依民法第737條之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即當事人因和解讓步所拋棄之權利均將歸消滅,原則上不得再行主張,至於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則由和解契約之約定內容取代,一以該和解契約內容為準。因此,於和解折衝時,究應如何進退取捨,實在不可不慎。
和解契約若允許債務人分期付款,則債務人即可享有分期付款之期間利益,債權人無法任意予以剝奪而要求提早清償或一次全部清償。因此,債務人若未遵期付款時,債權人原則上只能要求到期未獲清償之款項,至於未到期之部份只能過後再行求償。然而,如此將造成債權人行使債權之不便,所以在實務上,通常於允許分期付款之情形,會於和解契約上載明”若有一期逾期未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之條款,使債務人知所警惕,亦方便債權人求償。
和解條件若未能於和解契約簽訂時一次履行完畢,實務上通常會要求債務人另行開立本票以為擔保,倘債務人果然未依約履行和解條件,則債權人此際即可憑和解契約,依支付命令程序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也可逕以前述本票聲請本票裁定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均如期履行,且全部履行完畢,債權人自應返還擔保本票,不得再以該本票行使權利。
有時候雖然只是一個小小的債權,不過,催收程序仍可能會很繁複。所以,有時為了避免陷入程序泥沼中,債權人、債務人雙方往往願意進行和解或調解,和解可由雙方立下和解契約,談出雙方能接受的金額,將債務解決。和解亦可於訴訟中進行,和解成立和解書可成為執行名義。調解則可申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書則送法院備核,此調解書亦可為執行名義。
所以,當你收到法院開庭通知時,不要因為擔心、恐懼而置之不理。要知道,假使今天對方有意要與你和解、共謀解決之道,這也必須你要到場才行,對吧?況且,若是你不出庭,或是出庭卻悶不吭聲的話,法院會依照對方的請求而為判決,屆時該請求若有損自己權益的條件,你也無法為爭取自己權益是吧!善用法律賦予你的權利,不要讓情勢演變成對方說了算!
即使最後雙方仍然無法達成和解,那麼就可以將相關事實與事證,據實陳述與提供證明給法官做參考,例如:協商已送件申請對方卻堅持聲請強制執行、和解時對方要求利率過高、分期攤還期數太少、經濟能力實在無法達到對方不合理的要求..等等,讓法官予以公平仲裁。再怎麼說,最少都會保留基本生活所需給債務人,而不會讓債務人連基本生活都無法支撐。且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強制執行」。只要你能提供相關資料,證明薪資所為維持生活之必需,那麼對方就不能對你的薪資所得聲請強制執行。所以,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出庭時可以替自己作哪些有利的陳述呢?
先前提到:「用存證信函回覆予對方,以便讓對方知道你目前處理的方式以及償還債務的意願。」就已在信函中表明已採取政府成立的協商機制進行相關還款事宜的磋商,就是積極表示還款意願的佐證之一。
銀行此時一方面接受協商申請,一方面對債務人聲請假扣押,是否為過度保護自身利益之行為?依民法第523條(假扣押之限制):「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這其中「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的因素是否存在?當然銀行會說:你也可能是利用「申請協商之名」行「脫產之實」。這時候如何向法官提出證據,證明你是積極的展現還款意願以及實際的作為就顯得相當重要了!
再者,可將實際收入與銀行所要求最低應繳金額作比較,凸顯銀行利率、違約金以及和應繳金額過高,以致於無法達成和解或無力負擔之情況。而銀行方面的強勢催收導致失業以及其他負債狀況、家庭基本開銷、扶養親屬狀況等,皆可提出說明,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強制執行。」,對於薪資所得強制執行一事,亦可讓法官有所斟酌。
又國內利率已大幅調降,發卡銀行卻利用定型化契約向消費者收取高額的信用卡循環利息與違約金,長期漠視消費者的權益,並不合理。關於銀行信用卡循環利息及違約金過高,雖有定型化契約,但仍可提出意見。 訴訟時,法官有權限比照民法第251條(一部履行之酌減):「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又或法官衡諸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根據民法第252條(違約金額過高之酌減):「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認定違約金金額過高,亦可減少至相當之金額。
以上簡單的列舉幾點,皆與大家的權益有關。所以,怎可輕言放棄出庭的機會呢?所謂「少輸為贏」,如果不出庭的話就無法替自己爭取權益了。
Q:
國泰世華己經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了,並且我也有於去年12月收到法院的通知書了,但是今天又收收委外催收通知,內容是說因為訟訴時間很長及業務很多所以為了提昇催收效率--特委託-合法財務公司到府催收並且還說一經委託出即無法撤回,避免造成您生活之困擾請慎思!要我於96年2月6日前繳清,銀行可以這樣嗎?

A:
銀行將催收工作交由所謂的財務公司進行催收並無違法之處,而委外催收亦是目前大多數銀行最常用的手法之一。因此,收到委外催收通知並不需要訝異。「催收」並不違法,會違法的部分是「催收的方式」,大大僅需熟記相關的催收規範條文,遇有不當催收時,向消基會提出檢舉即可。
至於所謂要大大「於96年2月6日前繳清」這件事,銀行當然有權要求一次繳清,只不過要求歸要求,也必須要大大有能力負擔才行。相信銀行也很清楚,分期繳款都有困難了,更何況是一次繳清?因此這樣的「要求」已經形同「呼籲」。
支付命令與出庭 相關
http://www.hi24h.net/money/bbs/read.php?tid-12289.html
轉自:卡奴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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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只要一開始申請協商就是信用不好, 沒簽約沒簽名會被註記嗎?
毀諾是一輩子都信用不良了嗎?
聯徵中心會註記一輩子嗎?
聯徵紀錄,銀行掛逾期能掛那麼久嗎?


聯徵 相關
請問只要一開始申請協商就是信用不好, 沒簽約沒簽名會被註記嗎?
只要有逾期、催收、轉銷呆帳等情況,就會被註記。
毀諾是一輩子都信用不良了嗎?
不是。
聯徵中心會註記一輩子嗎?
不會。
可以參照聯徵中心的資料揭露期限公告:
目前本中心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並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金管銀(二)字第O九四OOO一四四七號函核備及公告之當事人資料揭露期間為:
(一) 「逾期、催收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三年;「呆帳紀錄」,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
(二) 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三年,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三年。但對於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者,自辦妥清償註記之日起揭露六個月;拒絕往來提前解除者,自拒絕往來提前解除之日起揭露六個月。
(三) 「破產宣告紀錄」,自宣告日起揭露十年。
(四) 信用卡資料:
(1) 「信用卡資料」揭露期限,自停卡之日起揭露五年。但「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未清償者,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七年;「已清償者」,自清償日起揭露六個月,但最長不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七年。(所謂清償,係指繳清造成信用卡強制停卡之未繳款項,不包含繳清其他款項)
(2) 特約商店資料揭露期限,自解約發生日起揭露五年。
(3) 「信用卡戶帳款資料」揭露期限,繳款資料自繳款截止日起揭露一年,「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六個月,但「呆帳紀錄未清償者」,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
(五) 會計師受懲戒處分資料除撤銷簽證之核准及除名者永久揭露外,餘皆自處分或懲戒日起揭露五年。
(六) 「其他信用不良紀錄」,自事實發生日起揭露五年。
聯徵紀錄,銀行掛逾期能掛那麼久嗎?
只要沒有清償,銀行就可以掛逾放;而已清償時,銀行會加註,至於聯徵中心的資料,因為是供其他銀行參考,所以會依法定期限處理;所以你可以做的,應該是要求銀行確實註明已清償,至於顯示期間的要看金融管理的相關規定了。(緯譽法律事務所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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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卡奴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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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今天為止,各位是否仍然搞不清楚,為何自己會欠下如此龐大的債務嗎?各位是否還在為了卡債問題在寄望「債務清理法」、努力的寄信陳情、拼命的應付催收嗎?先別這麼忙,因為各位完全搞錯了方向、完全弄錯了自己角色定位。如果各位想知道為什麼各位所負的債務「不應該存在」,就請各位看完以下文章,並認真思考其中的道理。
當各位「莫名其妙」就背負了龐大債務之後,一切的情況就完全失控,導致讓各位完全沒有心思去瞭解,究竟這麼龐大的債務倒底是怎麼產生的?所以各位也就將債務「傻傻的」背了下來,就如同各位傻傻的繳交「最低應繳金額」最後卻仍欠了一屁股債是一樣道理。直到今天,各位仍將後續的「協商」、「催收」、「申請破產」等行為視為「合理」。不過,若是各位追溯到問題的根源所在時,各位將會恍然大悟:「原來債務是不應該存在的」!
首先,我們先簡單的來瞭解一下,一般卡債朋友負下高額債務的基本模式:
辦信用卡  →  繳「最低應繳金額」→  用「預借現金」來繳最低應繳金額  →  向親友借貸償還雙卡債務  →  向地下錢莊借貸來償還以上債務 →  最後面對「無法清償」的債務。
以上就是簡單的負債模式。因為每個人的負債狀況不一,所以負債程度也就不相同,但卻脫離不了上述模式。從這樣的模式來看,相信各位不難發現,債務的起源就是「信用卡」。
既然知道債務的起源是信用卡,那麼我們就來看看信用卡如何的快速製造負債。
造成債務快速成長的陷阱:
陷阱一:「循環利息計算公式」
很多人都知道「循環利息」這個名詞,但絕大部分的人卻都不知道該如何計算。因此,我們先來看看循環利息究竟是怎麼計算的?相信各位在聽到「計算公式」時,一定會一個頭二個大!不過,各位也不需實際的去計算,僅需要概約知道如何計算即可,因為在後面會為各位解釋為什麼?所以請耐心的將這一部份看一遍,因為這是「很重要」的一部份。
信用卡循環利息的計算公式:
未償還金額 × 起息日至實際繳款日的天數 × 循環利率日息。
從上述的計算公式當中,我們可以清楚的知道,計算公式的三個基礎:「未償還金額」、「起息日」、「日息」。
而這些基礎是以什麼數據來計算的呢?我們可以看看以下的說明:
一、日息:
大家都知道,信用卡利率都在20%左右,不論是19.69%或者是19.71%都與年利率20%相去不遠。若把年利率以20%計算,換算成日息的話,每日日息為0.0005479。所以,「日息」是根據年利率換算之後的結果。
二、起息日:
「起息日」分為三種,分別是:
1、入帳日:指發卡銀行代持卡人給付款項予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或為持卡人負擔墊款義務,並登錄於持卡人帳上之日。
2、結帳日:指發卡銀行按期結算持卡人應付帳款的截止日。
3、繳款截止日:指持卡人每期繳納應付帳款最後期限之日。
起息日越晚,則利息越低!
三、未償還金額:
就是各位的消費總額。
當您知道日息是0.0005479,也知道各家卡債銀行的起息日之後,只要加入未償還金額就可以得知循環利息是多少了。當然,各位在看完上述的計算公式之後,並不會看出問題在哪裡?所以,接下來就讓我們來看看,「問題」究竟是出在什麼地方?
問題一:20%的年利率
年利率20%有多高?看起來好像也不怎麼高!不過,若是拿存款的利率與信用卡利率來比較,定存利率才1.5%即便是提高四倍也才6%,而信用卡利率卻是20%。而20%的利率已經到達我國法定利率的「極限」。如此,各位就會知道20%的利率有多高了!
問題二:起息日
起息日利息最低的就是「繳款截止日」,但通常銀行都是以較高利息的入帳日、結帳日部分來計算。若以利息最高的「入帳日」跟利息最低的「繳款截止日」來分別計算,其間的利息相差至少三倍以上。而通常沒有人會知道,自己的信用卡究竟是以哪一種起息日作為利息計算基礎的。
問題三:未償還金額
在上面的公式中,最大的問題就在於「未償還金額」。為什麼?以一般人的認知來說,如果刷了100萬已經還了99萬時,通常會以為銀行是以100萬減去99萬,剩下的1萬元為「未償還金額」,然後才計算利息。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只要您沒有「一次全部清償」,即便是已經還了99萬,銀行還是會以100萬元作為「未償還金額」,套入信用卡循環利息計算公式來計算利息。如此,您也就可以知道,以這樣的算法,利息會有多恐怖了!
陷阱二:預借現金
當各位使用預借現金功能時,相信各位一定也不知道,預借現金是到底如何計算費用的。假設今天各位預借現金十萬,而銀行收的手續費是3%加100元,但提款機僅能一次提領二萬,所以必須分五次提領。然後我們就得到了以下的結果:
3000(十萬元的3%)+500(提領五次,每次100)=3500手續費
如果只繳交最低金額的話,除了上述的3500元之外,所借的金額就必須再以循環利息的計算公式再算一遍。如果各位不斷重複的用預借現金的方式來繳交最低應繳金額的話,那麼各位不用算也該知道,這將是一筆相當大的損失。
陷阱三:「最低應繳金額」
當信用卡帳單寄來時,您通常會以「最低應繳金額」來繳款,不論是繳了一萬多或者是二萬多,您都會以為已經「還」了一萬多或者二萬多。但事實上,您所繳的一萬多元或二萬多元當中,償還本金的部分只有2%(去年五月一日起,金管會已要求信用卡當期一般消費的10%應納入當期最低應繳金額,但不溯及既往。),其餘的都是「利息」。只要您有繼續使用信用卡,所繳的錢在沒有還到本金而只是全部被拿去付利息的情況下,您的債務就會越來越多!所以,您就會知道為什麼已經繳了那麼久,為何還是欠那麼多錢的真正原因了!
陷阱四:「複利計算」

所謂的「複利計算」就是把您未繳的利息加入總負債金額再算一次利息,變成「利上加利」的計算方式。如果您沒有按時繳交最低應繳金額時,此時就會把您應繳的一萬多或者是二萬多元加入總負債金額,再套上循環利息公式來計算利息。因此,您的債務越多,成長的速度就會越快!雖然在民國86年,在修正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時,已全面規定,一律單利計息,但在86年以前的消費就是如此的計算。而現金卡的部分,至今仍有銀行採複利計算。
實際計算,動用循環額度50萬元,利率20%,單利較易控制,一年利息最多10萬元,若是複利,一年利息就要10萬9696元。短期可能看不出大差異,但長年計算差異將顯著擴大。如十年單利只要100萬元,複利利息卻如滾雪球,增加到313萬4127元,變成三倍多,若時間再拉長,倍數還會不斷增加,這就是「複利」的可怕。
陷阱五:「各式各樣的手續費」
開辦費、使用費、帳戶管理費、掛失手續費、違約金以及上述的預借現金手續費‧‧‧等等,各式各樣的手續費與違約金通通都出現在每個月的帳單裡,而各位並不知道這些費用到底合不合理?應不應該繳?只能照著帳單上面的最低應繳金額「傻傻的繳」。以月薪三萬不到的上班族來說,光是繳這些手續費就已經去掉當月薪資的六分之一甚至於五分之一,更何況還有循環利息?於是,各位很快的就會面臨把當月薪資全數雙手奉送給銀行,甚至於到了後來的借錢來「補」,結果卻仍然得面對不動如山的「本金」。
陷阱六:親友借貸
各位或許會認為:「跟親友借貸哪算什麼陷阱?親友又不會害我!」。的確沒錯!親友不會害各位而是幫各位,但是如果親友所借你的錢,也是透過預借現金的方式拿來借貸於你,而你也答應要負擔親友損失的利息時‧‧‧?那麼你又踏入了另一個陷阱,甚至於連親友都可能繼各位的後塵而無法脫身,而債務則越纏越大!
至於各位後來轉向地下錢莊借錢,這就不用多說了,相信各位都清楚「地下錢莊」是怎麼一回事。所以,當您面對「無法清償」的情況時,事情已經到了無法控制的局面了!而這就是各位將債務「扶養長大」的經過。相信以上簡單的說明,應該可以喚起各位一點記憶。
當各位知道了債務是如何養大的之後,如果有人告訴各位:「你的負債是因為有人違法所造成的!」,各位會作何感想?沒錯!也就是說,如果沒有這些違法的因素,你的債務不會如此快速的成長,你也不會一路的籌措直至無法收拾,而你的債務也根本就不會存在!而這些違法因素造成你大筆金錢損失、精神損耗、時間浪費、感情破裂、妻離子散甚至家破人亡等嚴重損害時,你的角色是什麼?被害人!如果此時告訴各位:「這些違法的行為將會受到應有的懲處,你的債務將不存在,而且可以要求三倍以下的賠償金。」時,各位是否同意這樣的做法?
是的,事實情況就是如此!在各位負債的過程中,承受著諸多不合法的待遇。而絕大部分的人又非專攻法學的專家,無法得知自己究竟受到了哪些不合法的待遇,因此只能默默的承受這一切的錯誤!然而,這些錯誤是各位所必須要承擔的嗎?絕對不是!如果有辦法可以讓各位不需要再應付催收、不需要再面對暴力討債、不需要再承受龐大的債務壓力時,各位願意付出什麼樣的代價來扭轉這一切?這個問題留給各位自己回答,因為這是各位必須要思考的問題。
或許有部分的朋友很想知道,究竟自己受到了什麼不合法的待遇?簡單的說,在前面所說的許多不合理的地方,即有很多的不合法因素存在。而沒有提到的部分,不合法的地方也相當多。至於違反了哪些法律?建議各位可以自行參閱相關法學專家的文章、著作以及法律文獻,各位就可以從中得到答案。那麼,到底有什麼辦法可以扭轉各位現在的局面?答案就是:「集體訴訟」。相信各位一定會覺得:「這是什麼爛方法,可行性太低了!」。會有這樣的想法並不令人意外,因為各位是以自己的「經驗法則」來判斷。
在網路上,每天有很多新卡債朋友的加入,問題一樣是從「我欠卡債會不會坐牢?」、「欠卡債算不算詐欺?」、「我應不應該協商?」、「協議書該不該簽?」等等。如果各位能夠回答以上的問題時,就表示各位已經有「經驗」,知道事情該如何處理了。而各位的經驗又從何而來?當然是來自於「實際的經歷」以及「資訊的吸收」。如果此時問各位,該如何從寫狀紙開始,進行一場屬於自己的訴訟時,各位的回答又是什麼?「?」、「??」、「????????」。沒錯!就是一堆問號。
我們常常會聽到人家說:「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雖然這句話聽起來有點酸溜溜的,但卻也是一個事實。在台灣,因為國人普遍對於法律知識的缺乏,才會常常出現所謂的「有錢人欺負窮人」的現象。為什麼?「有錢人」雖然跟大家一樣,對於法律也不甚瞭解,但是他們「有錢」可以聘請具有法律知識的專家來處理一切,透過法律來保護自己。而「沒錢」的人難道就一定得被欺負?不!沒錢一樣可以請律師來保護自己。只要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一樣可以有專業的律師來協助訴訟。然而,知道的人又有多少?如此,也難怪各位在財團眼裡,是這麼的「好欺負」了!
當各位用簡單的「經驗法則」來看待集體訴訟這件事時,一堆「沒用」、「不可能」、「曠日廢時」、「可行性太低」、「有用的話,早就有人去做了」等等的答案就會產生。但各位是否知道,有很多訴訟是必須要有「被害人」提出告訴後才有辦法進行的?而沒有人提出告訴的原因是什麼?「沒錢請律師」、「沒時間打官司」、「就算打了官司也沒用」等等。而以上的種種理由,就是各位今天即使面對不合法的對待,仍必須應付催收、面對暴力討債、承受龐大債務壓力的主要原因。在各位對於這些情況早已經下好了「結論」的情形之下,一切的「不合理」與「不合法」都將變成「理所當然」。既然各位已成「不戰而敗之兵」,各位又在埋怨些什麼?忿忿不平些什麼?
在各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之下,往往得到的結果就是必須「委曲求全」。各位是否曾經想過,當初為何會勉強接受不合理的協商方案?因為不接受就會面臨「催收」。因此,明知道自己到了最後終將毀約,但仍然是硬著頭皮簽了下去!而各位為何會如此擔心催收呢?原因就在於催收很令人頭痛!而催收又為什麼會令各位如此頭痛呢?原因就在於他們願意用「少一事不如多一事」的方式來獲取利益。同樣的,討債公司也是如此!既然大家這麼怕麻煩,那我們就來看看集體訴訟的「麻煩」究竟在哪裡?
首先,談到「訴訟」當然得請律師來進行,而請律師是需要「花錢」的。沒錯,這是一個合理的邏輯。不過,如果是要各位自己一個人負擔這些費用,這將會是如各位所想的,那是「天方夜譚」。假設今天有一萬人共同分攤這筆費用時呢?那麼,只要每人出資1000元即有一千萬可以聘請律師。而一千萬可以請幾位律師呢?想必各位已經明白,在各位心中「花錢請律師」這件麻煩事是可以「簡單」解決的。
如果有人告訴各位,「集體訴訟」只要各位簽一些文件、付費1000元,然後各位只需要在家負責「看電視」就可以進行台灣史上最複雜的官司時,各位會是什麼樣的想法?如果再告訴各位,在這場官司勝訴之後,除了可以讓各位的「債務不存在」之外,並且還可以獲得「鉅額的賠償」時,各位又是什麼樣的想法?
我們再用簡單的方式來解釋,如果今天銀行拿各位的債務來當賭注,要各位花1000元賭你「乖乖還錢」或者是「一筆勾消」時,各位會願意賭嗎?相信很多人會說:「當然要賭,不賭的是傻瓜!」。既然這樣的方式大家都願意賭,更何況是除了債務一筆勾消之外,還有「獎金」可以拿?而各位願意賭的原因是什麼?其實理由很簡單,萬一賭輸了只不過是「情況不變」而已。萬一賭贏了的話,龐大的債務不但會「就此消失」,還可以「連本帶利」的把不應該付的錢全部拿回來!如此,為何不賭?雖然這樣的比喻並不恰當,但這是讓各位最容易瞭解為何要進行「集體訴訟」的最佳解釋。再者,若是能取得類似「消基會」這種單位協助的話,各位可能連一毛錢都不用付,就可以進行一場對於各位人生當中最重要的一場賭注,而各位賭還是不賭?
其實,各位根本不需要去瞭解集體訴訟到底有多複雜?可行性有多高?該如何主張銀行的不法?訴訟該如何進行?等問題,因為這些麻煩事交給專業律師去處理就好。各位只需要專心的賺錢,然後等待結果揭曉即可。如此,各位所謂的「麻煩」又在哪裡?各位可要知道,會害怕集體訴訟這種麻煩的,是「銀行財團」才對。一旦深埋在信用卡定型化契約裡頭的陷阱一一被挖掘出來之後,可不只是麻煩而已。對於銀行財團來說,這簡直就是一場空前的「大災難」!而集體訴訟對於銀行財團而言,可是同樣的複雜!那麼,究竟是誰應該害怕麻煩?
各位可要知道,目前台灣總共有九百三十萬個信用卡用戶,正不斷的將自己不應該付的錢繳給銀行。而這一場集體訴訟可是關係到全部信用卡用戶的權益,不僅僅是影響到所謂的「百萬卡奴」而已。要從這九百三十萬信用卡用戶當中,號召一萬人進行集體訴訟難不難?一點也不難!只要大家知道方法是如此簡單,訴訟的麻煩也與大家無關時,相信就會有很多人會願意投入。當然,有絕大部分的人會抱持著「撿便宜」的心態來看待這件事情。不過,這次可能要讓這些想撿便宜的朋友失望了!因為沒有參與的人,是無法享受「成果」的。
各位仔細的想想,當各位不斷的寄信陳情後,政府首長們是否會因此而制訂出新政策?當各位一心巴望著那些只會丟水杯、便當的官員們能替各位通過「債務清理法」時,債務清理法是否會就此通過?而各位眼前龐大的債務,是否會因為某些人的「良心發現」而獲得解決?而此時的各位又在期待些什麼?如果各位連自己合法的權益都不願意去爭取,那麼又如何能期待從「別人」身上獲得協助呢?如果各位還是一味的想撿便宜的話,各位可要記得一件事:「你的債務還是必須由你來背」,跟別人可是一點關係也沒有!當有這麼一個機會可以讓各位可以替自己「錯誤的人生」得以平反時,也請記得:「得到好處的,只有你自己」。
寫這篇文的目的並不是要「說服」各位相信集體訴訟的好處,只是提供一個「簡單而有效」的方式供大家參考。至於各位願不願意相信?願不願意參與?或者是要等到「弄懂了」才願意去做?坦白說,那是各位的問題。為了自己眼前的債務、為了自己的未來,請各位花點時間好好的想一想吧!
基地公告-070211-你的債務不應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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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7年開春之際,經建會公布了去年12月的景氣燈號,讓人憂慮的藍燈浮現,經過了連續六個月的景氣衰退黃藍燈後,一次掉了五分的綜合燈號,台灣景氣又逐步退回了SARS前的困境,台灣真的不行了嗎?
台灣股市雖然不斷有上市公司寫下營運佳績,有些優質公司員工年終分紅金額傲人,但這終究只是極少數的企業及個人,雖然外資對台灣股市仍持續加碼,但從國際上的萬事達卡對台灣的景氣預測、各項外國金融機構的預測中,台灣的股市只能說是落後補漲,台灣的整體經營環境已惡質化,難能有大成長作為。
政局多變台商外移
台灣一度曾是亞洲四小龍之首,充滿經濟活力,然而當初成就高成長所仰賴的相關條件已消失大半,台灣在民國70年代間,有著清廉高素質的文官,有足夠能力訂定可行經濟策略、持續穩定推動產業升級發展;勤勉不懈的中小企業主,努力全球接單;低廉優質的員工,願意隨時加班來配合生產,這種優質的環境下,台灣在許多產業製造項目上,均能在全世界取得一席之地。
但這三項環環相扣,讓台灣屢創耀眼經濟佳績的條件已不再;台灣的官場是最無常的職場,今年來的力霸事件讓台灣官場、立委的真面目全面現形,王又曾決非能幹之輩,卻能以一個家族的成員,控制包括中華商銀、亞太固網及力霸、嘉食化等大眾企業,讓25萬股東產生上千億元的損失,事件發生迄今,為民喉舌的立委們鮮少仗義執言,因為他們中間,有許多人曾收王家固網股條利益,不敢落井下石。而所謂扁政府政績中最常提到的金融改革,如今也證明是誤會一場,中華商銀在力霸事件前稱關係人交易正常,淨值1百多億元,出事後淨值轉呈負數,重建基金要補貼2百億元,複雜的關係企業戶達1百多戶,我們相信台灣基層金檢人員早就能檢查出這些弊端,問題是哪些層級把這些報告檔下?
這樣的政府及無能立委,自然留不住有能力的商號,中小企業家早就出走,台灣近幾個月外銷接單金額頻創新高,但是單子都在外國生產,海外生產比重已高達45%,資訊通訊業的海外生產比重更高達77%,中國及越南的工人更便宜,台灣活力暢旺的中小企業主,生產基地早就外移了,一樣的經營活力,只是早就不再留戀台灣。
大型企業也看不出台灣的機會,日前聯華電子有錢沒處投資,開始進行大減資,近年來不再流行投資擴廠題材,包括晶華酒店、光寶科技、凌陽科技及聯電等公司減資題材被股市當利多炒作,大企業對台灣現狀不耐,不願再下大注的愈來愈多,勞工朋友能工作的處所自然愈來愈少。
經濟數據並非不能翻轉,北歐的挪威、丹麥在冰天雪地中創造全球的高所得,愛爾蘭、澳門由以往充滿殺戮地區,轉變成國民所得超過2萬5千美元的科技、生技島及世界賭城,金融風暴脫困的南韓也能重生。
氣復甦希望不大
但重點是台灣的生機在哪裡,有什麼可能翻升這4%的低經濟成長率?你是要寄望執政六年仍在拼選舉的民進黨,或是仍以為在進行政權保衛戰的國民黨,烏煙瘴氣的政壇、懦弱無能的官員,能讓企業家有什麼期待,不出走的就減資,台灣幸好仍有些弄不清就裡的外資拚命來護盤,老百姓的資金早就落跑走了10多兆元,因為對兩個不像樣、只圖私利的政黨,他們早不抱希望。
景氣的春燕在台灣停得又急又短,因它已非昔日花香鳥語之鄉,不復現往日強勁有力的復甦力道,在這立委無能、官員無用、企業主及百姓資金想落跑的地方,可憐的勞工和上班族只能學學網球雙姝詹詠然和莊佳容,自立自強求生存。
作者:許啟智(資深財經評論家)2007.01.29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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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銀行因為集團旗下企業申請重整而爆發擠兌,大把大把的鈔票,堆疊在銀行櫃台,小市民搶兌了兩三百億的老本與血汗錢。而政商關係綿密的銀行掏空客,早就好整以暇的安排好後路,躲到讓人找不到的境外天堂吃香喝辣。這時候,國家做的是,登廣告安撫人心,高官們鎮定地向存款戶掛保證,並且啟動由你我的納稅錢成立的「金融重建基金」,去補這個可能永遠都要不回來的黑洞。
因為高官們說,不補這個洞,受害的是存款戶和其無辜的家庭。於是,「金融重建基金」以「重建」為名,大方的像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一樣。在中華銀行之前,八十九年的中興銀行擠兌案,也讓國庫失血了數百億。
國家大手一揮,中華銀行變成政府的銀行,爛攤子是納稅人和國庫承擔。而我們來看看,另一群金融受害者,國家又是怎麼對待的?同一批高官又講了些什麼?
實施一年的「消費金融債務協商機制」,於十天前剛剛落幕,債務人的面貌,相信大家都還記憶猶新。姑且不論過度消費的年輕族群們,他們被有心人污名化為罪有應得,不值得同情之外;還有一些債務人,是許多負擔家計的中年人,讓人印象深刻。而他們絕非好吃懶做之徒;相反的,很多人白手起家,日夜打拼,是創造台灣傲人的經濟奇蹟的一份子。這群隨著台灣經濟衰退,而以債養債的經濟型債務人,在賴以為生的中小企業發生危機時,現金卡與信用卡成為他們自救的周轉工具。
然而,以卡自救卻是一個噩夢的開始。因為以債養債的漩渦越來越大,無力繳付每個月的高額利息,那隨之而起的是銀行的冷酷對待,委外催收公司的惡質威嚇,以及債權人透過法院進行的強制執行訴訟。當他們收起自尊拿起電話對外求助時,經常情緒崩潰地只能對著電話哭泣。這些人,並沒有把爛攤子丟給國庫,他們出面與銀行協商還款,本金與利息,一毛錢都無法赦免,協商成功後,還要面對的是八年或十年的苦日子,拼命工作的收入幾乎全數要拿來還給銀行。而這時候,國家做了什麼?
國家做的是,讓同一批高官出來告訴我們,將近二十%的信用卡循環利息,吸光人們的血汗錢,是自由市場機制,國家干涉不得;銀行賺夠債務人的利息後,轉手以兩成不到的金額拍賣不良資產,是法律允許的;買到不良資產的AMC公司,有七、八成的高額利潤,所以在街頭目無法紀的以棍棒追打債務人索債;銀行在債務協商機制裡,高姿態地刁難有誠意還款的債務人,提出比債務人收入更高的還款條件。更可惡的是,這批高官們還阻擋了可以幫助高負債比的債務人重生的債務清理法案,讓銀行與由其出資設立的資產管理公司,繼續有機會踐踏與剝削債務人。顯然國家與高官的眼中,看重的是銀行的生存,銀行活不下去,國庫出面相挺;但對於那些活在黑暗中、搖搖欲墜、為債所苦的債務人家庭,卻無動於衷。
千萬別誤會筆者主張由國庫來協助個別債務人償債,筆者所主張的是上述不公義的制度,有即刻改革的必要,否則這些國家默許與放任的作為,將成為許多債務家庭的殺手。其次,對照國家對於銀行的救援動作,國家所提供給個別債務人最基本的公平正義保障,簡直是破敗不堪。
當我們看清楚國家的作為,就不難明白:為何有人為卡債全家自殺的案件發生,是衛生署出面推動自殺防治專案;有人為債在街頭被暴力拳腳相待時,道歉受罰的是警政官署。但金管會、銀行局和銀行財團,把人民作為魚肉宰割、放任高額利息橫行、放任國家允許的暴力式的討債行徑,這個始作俑者的官商鏈,卻不需要面對質疑與檢討。
百姓和財團,孰輕孰重?你我心中應該很清楚了。
相關連結:
.胡志強三度邀請 徐中雄接台中副市長(2011.02.11)
.《卡奴站起來》站長徐中雄的話(2005.11.30~200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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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債務協商統計一覽表(累計).jpg
當我們都“卡”在一起時!?--從卡債、卡奴、卡賊、卡神到其它
隨著卡債協商機制的啟動,粗估從今年的年初到四月六日為止,已完成協商者共計達到4.9萬人,合計的金額高達有817億元,換言之,近五萬名的卡債族得以暫時的喘口氣以舒緩被催收和計息的還債壓力,然而,檢視卡債協商機制成效的良窳好壞,卻隱含更為深層的論述思考。

 
首先,從結構功能的論述觀點(structural functional perspective)來看,之於卡債協商機制建立與順利運作的正面思考是可以避免將目前個別性的債務難題以加乘、惡化而成為某種集體性的社會問題,換言之,藉由政府公權力的介入除了可以防止卡債風暴持續不斷的擴大,也會降低可能產生的理性危機(rationality crisis)和合法性危機(legitimation crisis),從而創造出包括銀行業者、卡債一族以及國家社會等等多方共贏的發展局面。
至於,扣緊衝突理論(conflict perspective)的論述觀點時,那麼,諸如卡債協商機制的建立與推動究竟是要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可以解決到什麼程度以及又會衍生出來什麼樣的難題,這些的提問便顯得迫切且基進,就此而言,檢視卡債風暴現象就不全然在於末端的還債協商機制是如何被強制建構和有效運作,而是要還原回到更為根本的思考,比如:剛開始時銀行財團是否有評估與顧及到雙卡市場的有限性、是否採取包括利率與計息方式等等資訊不對稱(information asymmetry)的交易方式以及核卡把關的機制又是否過於鬆散浮濫乃甚至於是不當的推銷,以致於到最後業績上衝暴增的同時,也將卡債族逼入更大危險的人身處境。
連帶地,如果銀行財團是始作俑者的首謀,那麼,政府漠視對於金融商品市場遊戲規則的管理監督,這種公權力消極性的不作為,亦點明出來:之於這一場的卡債風暴,政府也是其中共犯結構一環的幫兇,以此觀之,所謂的卡債協商機制便是一種對於經濟弱勢者的不道德,亦即,偽善的政府藉由拯救卡奴之名避免家庭集體自殺的人倫悲劇,以幫助銀行作某種的財務解困,這反而會忽略掉銀行業者本身所該承擔的市場風險;尤有進者,卡債的介入協商是否會衍生出包括助長地下金融或是更加不利於弱勢團體的金錢融資以及欠債不還之道德危險行為(moral hazard)所造成高額呆帳等等的外部性問題。
再者,建基在符號互動的理論觀點(symbolic interaction perspective),那麼,像是『借錢是一件的高尚行為』與『George & Mary』等等令人炫目的行銷手法,固然是有它擴充市場的策略性考量,但是,信用卡與現金卡之類的塑膠貨幣其所營造出來個人財務狀況的美麗假象,只是不斷地在挑弄脆弱的人性誘因。準此,突顯消費能力而不去顧及到個別付費償債能力的同時,更是再一次地彰顯出來銀行財團理當是要從這場自食苦果的卡債風暴裡以確實得到慘痛的教訓,而非是藉由對於窮人、貧戶及其無辜第三者的人身綁架和悲劇事件,來規避銀營業者所該盡負的社會責任。
連帶地,卡債協商機制是否讓銀行財團、卡債族以及第三公正者能夠處於某種資訊對稱與權責相符的「理想的言談情境」(ideal speech situation)底下,進行債務攤還的雙方協商,還是所謂的卡債協商機制只是再一次地透過文字符號的美化想像,以進行某種的偽溝通(pseudo-communication),到最後充其量只是讓債務的危機獲到某些時間上的拖延,並且藉由貨幣與權力的媒介過程,更是讓卡債一族進一步地被制約管理與再商品化。
總之,之於卡債的協商機制理當被視為是某種的公民議題,亦即,藉由市民社會公共領域的辯論詰問,來思索台灣社會在朝向現代化建制方向發展時,貨幣商品背後所需要的理性再建構,特別是一種關乎於信用擴張、風險管理以及負責態度等等普遍性社會規範(a universal justification of social norms)的探究,否則的話,當信用卡以及現金卡到處人手一張之際,也意指著包括妳我在內都要一起被“卡”在一起了!?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作者: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王順民(April 14 , 2006)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SS/095/SS-C-095-024.htm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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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債協商機制不斷開大門,「奧客(惡客)」大玩協商機制。一家外商銀行總經理直言,現在「道德風險」非常嚴重。很多持卡人還跟銀行嗆聲:「如果不依,就要向金管會投訴…。」
為了不要還錢,卡債族想盡各種方法。最近「中低收入戶證明」滿天飛,有百萬存款的卡友也拿得到證明;由立委代轉到銀行的人民陳情書制式化的一模一樣,多用電腦打字,銀行感覺背後有團體在運作;一家人集中刷爆一張卡,以便達到協商門檻;甚至校長、醫生也要進入協商機制。
一位外商銀行總經理搖頭說,不少卡友過去「幾年」繳款都很正常,就在最近兩個月,開始賴帳不還錢。國泰金控董事長蔡宏圖也說,許多過去正常付貸款的人,現在已經在延遲還款,或故意不付錢要求協商。
第一線與卡債族協商的銀行員更逐漸抓狂,因為越來越多的個案叫人無法接受,一位銀行員說,接觸越多,越難相信人性本善。
銀行員到底碰到什麼樣的「離譜」現象?
「中低收入戶證明」滿天飛
針對「失能、重大疾病、中低收入戶或特別際遇家庭」,銀行公會的債務協商機制提供最優惠還款方案,即零利率,分一百二十期還款。
銀行業者指出,各縣市「中低收入戶」證明似乎都不難申請到,現在進入協商機制的個案,很多人都是「中低收入戶」。
一位銀行員說,有個卡債族拿著低收入戶證明來,銀行查出他在台北市擁有房地產,價值兩百多萬元,遠超過他的卡債金額,但當事人一定要申請零利率還款。
銀行說,正常情況不可能同意,但現在是「非常時期」,金管會要求提高成功的協商機率,銀行只好接受。
還有一位債務人欠銀行四十萬元,拿出證明說自己是低收入戶,最大債權銀行同意他還款條件後,其他債權銀行才發現,這名低收入戶在別家銀行竟有一百萬元存款。
電腦打字的「人民陳情書」很多
有銀行反映,最近收到不少來自主管機關或立委轉過來的「人民陳情書」,這些人民陳情書的內容千篇一律,都是當事人「不願意還錢」。銀行還發現,這些人民請願書已經制式化,不但都是電腦打字,內容更像極法院公文書。
銀行業者回頭一查,發現這些寄信的債務人,很多都還沒有進入債務逾放階段,甚至有能力還清所有債務,但藉卡債問題擴大,進來蹚渾水,聲稱自己沒能力還錢;還有消費者目前最低應還款是每月上萬元,但也寫信給銀行說要降低成每月一千元,銀行若不答應,他就不還了。
一家人卡債 灌到一人身上
債務協商機制只提供給欠債嚴重的人用,於是一家人把債務灌在一個人身上,一方面可以進入協商,適用較佳的還款方案,一方面讓其他人免除債務。
銀行業者說,有一對夫妻,兩個人加起來月入十多萬元,但夫妻倆用正、附卡一同消費,所有債務都算在「一戶」內。
後來,夫妻決定只用太太名義來申請,因為太太的所得較低,不但合乎銀行公會「負債比」要求,還可以適用低利率還債。銀行說,這樣等於「有一個人不用還錢」。
校長、醫生、老師都要求協商
先前業界已傳出,有學校校長刷卡投資欠債數百萬元,變成卡奴,有銀行透露:「現在連醫生都跑出來當卡奴。」一位銀行員說,某醫生玩股票,欠卡債加信貸超過五百萬元,這位醫生有很多筆房地產,不肯賣房子還債,反而跑來大剌剌協商。銀行員生氣地說:「他的薪水比我還高耶。」
某位老師欠下二百五十萬無擔保貸款,向銀行申請協商。他開出的協商條件是零利率、每月只還五千元。銀行一算,那不就要四十多年才還得完?
銀行進一步調出其聯徵中心資料發現,該持卡人名下有兩棟房子、每月有近四萬元房貸。但這種人卻以「卡奴」之姿向銀行要求二百多萬元的無擔保貸款零利率、分四十年攤還,讓銀行第一線的協商人員為之氣結。
卡債族蓄意脫產
某位在公家機關工作的持卡人,名下也有一棟房子,欠了銀行三百多萬無擔保貸款。她向銀行申請債務協商,不但要求零利率、分十年償還,而且還要求本金打折,只願意還一百多萬本金。
銀行說,該持卡人名下有房子,銀行希望她出售房子後,可以先還一部分本金,剩下的本金再協議分期攤還。但該持卡人不同意,堅持本金要打折,「不然她就要等破產法…」
後來銀行調查更發現,該持卡人的房子除了第一順位房貸外,還設定二胎,債權人是持卡人的弟弟。換言之,即使賣了房子,扣除銀行房貸款後,餘款都將優先分配給該持卡人的弟弟,無擔保債權銀行根本分不到錢。
銀行業者還指出,一些警察刷卡欠錢過多,還沒進入銀行協商機制,遭銀行催討,員警直截了當說:「現在都搞成這樣,我不還錢,你們銀行敢怎樣?扣我薪水啊。」銀行員當場傻眼,不知要怎麼接下去。
有位持卡人欠了銀行一百多萬卡債,申請協商。銀行看他月收入近三萬元,開出的協商還款條件是每月應付一萬五千元,並同意降利率。但持卡人竟說,他每月只能還一萬元,因為他還有五千元車貸,他開的是休旅車。銀行協商人員當場傻眼,「卡債族開的車比我還好」。
協商機制本來只能接受「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前」的逾期債務個案,但現在進入協商平台的,至少有「三分之一」案件在去年十二月十五日時,都還是所謂的繳款「正常戶」。銀行業者說:「大家都在看,金管會又在『釘』協商成功機率,我們敢不接受嗎?」
【2006.03.31/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吳雯雯/專題報導】
http://city.udn.com/52665/1623964?tpno=1&cate_no=57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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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卡債多非必要支出」,買菜、學費、補習費、看病,哪樣可刷卡?
卡債問題的千頭萬緒,非三言兩語可盡。最可悲的是,擁有資源與權力的一方,尤其是公部門,持續透過偏頗的統計數據,惡意的建構出卡奴是一群不負責任並且過度消費的不善之人。
舉例來說,金管會最近發布兩個十分弔詭的新聞稿,揭露兩個數據,一則表示截至九十五年一月底,逾期三個月以上(含轉銷呆帳)雙卡債務人數約五十一萬人,每個人平均負債三十三萬元,近八成的人(約四十一萬五千人)逾期負債在五十萬以下。另一則是,金管會引用麥肯錫的統計,表示從去年五千六百名的卡債族支出發現,卡債族的消費,有百分之六十四用在非必要支出,其中:百貨公司、酒店KTV等消費,就占百分之二十六。
這兩個數據釋放出來的訊息是,卡債不如外界所想像的嚴重,八成左右的卡奴,欠債在五十萬元以下,企圖安慰人們並紓解社會各界對雙卡風暴導致金融崩潰的焦慮;至於卡債族花費多在非必要支出,它的意涵是,卡奴會落到這個地步,咎由自取,豈能責怪政府和銀行。
許多卡奴以債養債的窘境卻在官方蓄意釋放的訊息中被掩埋了。因為在銀行眼裡,他們是「信用良好」,每個月都繳款的「正常卡戶」。而真正的情況是,發卡最多的中國信託銀行公布的:申請債務協商的卡奴,每個人平均欠債一百九十萬,是官方數字的六倍之多。
其次,必要的民生支出,諸如買菜、買便當、孩子學費、補習費、看病的自付額等,哪一樣可以刷卡?為了把錢省下來還銀行,食衣住行全都是路邊攤,不能刷卡,這是統計數字無法反映的真實情形。
很明顯的,這兩個有爭議的數據,把那群已經身陷債務黑洞,求助無門的卡奴,推向更灰暗的底層,讓原先想伸手拉他們一把的人們,縮回了手,並且認為卡奴們「罪有應得」,政府當然應該尊重市場,袖手旁觀。
這些冷冰冰的數據,把深陷卡債漩渦中的人們所過的真實生活,以及為債而亡的死者,生前所面對的絕望困境埋入地底。我們更應該清楚地看透,政府與銀行急欲卸責的醜態;看透他們如何藉由媒體建構的優勢,汙名化卡奴,作為他們的遮羞布;看透政府過去的失職與銀行不當謀利的真相。
我們並不訝異看到執政者為了維持執政的正當性,對於政策失當所慣用的卸責手法。這種利用政治操弄,讓人民自我對立,互相纏鬥,是最高明的騙局。
2006-03-22/聯合報 第15版/民意論壇/徐中雄 國民黨籍立委(中縣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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