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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澄德的父親為公司負責人,當初媽媽與澄德皆是公司的董事(公司為有限公司),如今公司經營不善,並積欠稅務30萬元;而父親於一個月前身故,母親與澄德在辦完拋棄繼承後,這幾天接到國稅局的公文,要求身為董事的他們支付積欠的稅務,澄德不知道是否該支付,因為他們的公司已在最近幾天正式結束,因此身為董事的他們還需支付這筆稅務嗎?

桂梅君律師詳解:

從本案而言,該公司至少有三個股東:澄德的父親、澄德的母親及澄德。

股東的權利(股權)是財產權可為繼承。然而澄德的母親及澄德在父親過世後合法拋棄繼承,自然不會繼承父親的股權。但是澄德的母親及澄德仍然擁有原來自己的股權,仍是股東之一。

一般的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因此公司對外所欠稅金、債款等,債權人(如國稅局)不得要求各股東代為清償。

然而坊間有些公司於歇業或辦理解散時,未將營業稅妥當處理,以致嗣後遭稅捐稽徵單位繼續對原公司股東追討稅款,那是因為一般「有限公司」常未經過合法解散、清算的程序而結束營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準用第七十九條規定,全體股東均為清算人;如為股份有限公司係以董事為清算人;因此稅捐單位要求各清算人股東出面處理稅款。

但是若股東們依法解散清算公司之債權債務後,而公司確無資產還債,公司仍得以虧損結束;稅捐稽徵單位不得要求各股東代公司還債,此時澄德的母親及澄德自不必支付此筆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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