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同住未共財 不必繼承父債(2009.09.16)
.聲請限定繼承 要申報遺產稅(2009.09.03)
.父債子還 遺產5千債5千萬「顯失公平」(2009.06.06)
.繼承免課遺產稅 關鍵「五年」(2009.06.04)
.兄債弟妹償 上訴可適用新法(2009.06.03)
.免除父債子償 法律人覺醒了?(2009.06.01)





沒同住未共財 不必繼承父債

【聯合報╱記者游明煌/基隆報導/2009.09.16】

基隆市郭姓男子接獲法院要強制扣薪執行命令,才知繼承父親債務,他指未和父親同住也不知他財務狀況,要繼承債務不合理,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認為,他未繼承任何財產,不必負任何清償責任,撤銷強制執行命令。

郭姓男子今年6月接獲基隆地方法院扣薪執行命令,他覺得很驚訝,經聲請閱卷才發現他過世父親與另一男子應連帶給付銀行2萬7682元,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郭姓男子說,他並未和父親同住,也沒有任何金錢往來,因此不知他有債務存在,未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或者拋棄繼承。

法官審理認為,郭姓男子與其父親並沒有「同居共財」事實,因未繼承任何積極財產,如果要求履行債務顯然有失公平,認為銀行聲請對他財產為強制執行為無理由。





聲請限定繼承 要申報遺產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2009.09.03】

繼承人即使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仍然要善盡遺產稅申報的義務,以免被補稅加罰。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遺產稅案件時,發現有繼承人至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卻未依法申報遺產稅,結果被國稅局核定連補帶罰2.4億元,鉅額遺產等於全數充公。

被繼承人死亡後若留下財產,繼承人應於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若未按規定辦理者,依遺產贈與稅法規定,將加處應納稅額兩倍以下罰鍰。

北區國稅局指出,最近查核甲君遺產稅案件時,發現甲君死亡後,繼承人皆已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並經核備在案,但繼承人卻未在甲君死亡後六個月內,向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北區國稅局經依查得資料,核定應納遺產稅額共計1.2億元,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處以兩倍以下罰鍰後,本稅及罰鍰金額高達2.4億元,相當於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全數充公國有。

北區國稅局長陳文宗表示,若繼承人不清楚遺產的內容與總額,擔心被繼承人所留下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生前債務時,可在知道繼承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

繼承人聲請限定繼承後,僅須以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不但可避免因繼承親人的債務,侵蝕到繼承人自己原有的財產外,若在清償債務後,遺產尚有餘額,繼承人仍可繼承剩下的遺產。





父債子還 遺產5千債5千萬「顯失公平」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2009.06.06 08:43 am】

「父債子還」的繼承舊制,未全面回溯廢除;法務部收集繼承債務的判決案例,整理出九種顯失公平的情形,其中有人繼承外公五千多元遺產,後來竟然有五千多萬元債務找上門。

為避免「天上掉下來的債務」,法務部將這些判決案例發函給金管會和內政部,建請金管會轉知各銀行於處理繼承債務時,作為參考並妥適處理,不要再濫行追討;同時希望內政部兒童局知悉有弱勢兒童意外繼承債務時,能協助處理。

民法繼承編修法,大幅改變過去父債子償的情形,但沒有全面溯及既往,而是在施行法增訂部分情形可解套,例如「由繼承人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但究竟那些情形才算「顯失公平」?

法務部最近召開「揹債兒救濟程序疑義」會議,有人問標準何在,法務部因此收集全國法院對這類繼承債務案件的判決,分析整理出債務過多,但繼承人資力不豐、讓繼承人陷入困境、概括繼承,將影響其人格發展及生存權等九大類型。

有婦人出嫁多年,娘家父母幫弟弟買屋貸款作保近千萬元,八十六年時,父親去大陸被劫財遇害,兩年後弟弟還不出錢,銀行以父親當年作保、向未拋棄繼承的子女追討七百多萬保證債務。

法院認定,強令這些不知情子女以自身努力所獲的財產繼續清償,嚴重影響其生存權及財產權而顯失公平,判決只需在繼承財產範圍內清償。

此外,一名任職鴻海集團員工,因母親早逝,外公後來過世時,他分到五千多元的遺產,沒想到,前幾年直到銀行向法院聲請查扣他的薪水抵償,他才知道外公留下六千多萬元的債務,其他家族成員早已拋棄繼承。

法院審理後認為,強令繼承人負無限責任,以其本身的財產清償,將使子孫代代不能脫卸負累,有違現代法治精神,顯失公平。



繼承免課遺產稅 關鍵「五年」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09.06.04】

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強調,若其繼承的財產當時並未繳納遺產稅,事後再發生繼承事實時,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台北市國稅局強調,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只有在已納遺產稅的條件下,日後再發生繼承情形,才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北市一納稅人甲,在其配偶死亡時,繼承配偶名下一筆財產,不到五年甲也去世,由其女乙繼承甲遺產。繼承人乙申報遺產稅時,將甲當年繼承配偶存款400萬元,列入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結果仍被稅局補課100餘萬元遺產稅。

乙不服提出行政救濟,台北市國稅局表示,這宗遺產稅案件,是因甲當年繼承配偶遺產時,該筆財產並無產生應納稅額,不符遺贈稅法規定,當乙再繼承甲的遺產時,才會被核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雖然乙曾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銀行存取款資料,主張確屬繼承而來,且其繼承事實距前次繼承發生日僅二年,併入遺產課稅不合理。但稅局查核確定,這筆遺產並未繳遺產稅,既無一再課徵之虞。

國稅局強調,遺贈稅法對繼承人五年內繼承的財產免計入遺產課稅,目的是在避免同一筆財產,短時期內因連續繼承而遭重複課稅。但不計入遺產總額前提,須以死亡前五年內繼承財產已完納遺產稅為限。

稅局指出,被繼承人繼承而來財產,其死亡時仍存在且不符免計入遺產規定者,均應併入遺產課稅,只有在該筆財產為現金或存款,且被繼承人生前已供作消費支出或另購其他財產時,可證明至其死亡已不存在,才能免併入遺產課稅。



兄債弟妹償 上訴可適用新法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2009.06.03 03:11 am】
 
桃園縣單身漢黃文城疑被當人頭連帶保證貸款4500萬元,一年多前過世後,他的8名兄弟姊妹債從天降,因根本不知他作保貸款,繼承到他的債務,桃園市農會訴請8姊弟給付這筆債務,法院判8姊弟要賠。

這件兄債弟妹償的案件,是在民法繼承篇修正通過前判決,日後如果上訴,可適用新法中的「回溯條款」,打贏官司有望。

桃園地院調查,黃文城與張新勇等4人,81年間互為連帶保證人,向桃園市農會抵押貸款4500萬元,後來這筆貸款未清償,黃文城於一年多前過世,由於他未婚,沒有子女,債務由8名兄弟姊妹繼承,桃園市農會控告他的8名兄弟姊妹和張新勇等人共同清償這筆債務。

黃文城的8名兄弟姊妹不甘債從天降,以不知道黃文城有這筆連帶保證的貸款,且黃文城生前智能稍低,未娶妻生子,沒有土地,靠打零工維生,寄住二姊家中,兄弟姊妹常接濟他,過世時一無所有,這筆借款名義又是「事業投資」,他們認為黃文城是被利用的人頭,主張桃園市農會審查有疏忽,這筆債務不該由他們承擔。

桃園地院指出,民法繼承篇修訂後「兄債弟償」有回溯條款,日後上訴可以根據回溯條款「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主張以死者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必再自掏腰包付款,可望躲過「兄債弟妹償」。



免除父債子償 法律人覺醒了?

【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2009.06.01 03:20 am】

欣見民法繼承編修正案三讀通過,採取限定繼承原則,讓弱勢者不必再面對「天上掉下來的負債」的惡夢。雖然法案已通過,但我們不妨回頭檢視這波修法過程,探討法律人在社會公義實踐中應扮演的角色。

首先,拿債信、交易安定性或債權人權益來辯論「是否要採限定繼承」為原則,是在錯誤的層次上辯論。嚴格來說,現行法實質上也是「反對父債子償」的;因為繼承人可透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程序,免除父債子償的義務。

試問,當你知道有一筆債務要你「繼承」,但如果在期限內去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就可以免去債務。相信大多數人都會去辦理拋棄或限定。之所以還會有人不去辦的原因只有一個:他們不懂法律。

這是令人無法容忍的荒謬,有一條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懲罰不懂法律的人!這背後也同時投射了對資源弱勢的人歧視。懂法律,或者請得起法律專家的人,父債子償對他們來說永遠不會發生。而不懂法律,也請不起法律專家的弱勢民眾,就得父債子償。

因此,這已不是「要不要父債子償」的問題,而是,要不要維持「以繼承者知法與否」作為標準,來決定父債要不要子償的惡法。

然而,這麼明顯不公義的惡法,從可喜面看,在許多法律人呼籲奔走下,結合輿論、行政與立法的力量,終於幫助弱勢者解除桎梏。但從可恥面看,法律人竟然讓這惡法荼毒弱勢民眾數十年,特別是我們的大法官,數年前高雄地院的陳業鑫法官,不忍惡法傷害不知法的幼兒寡母,多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然而當時的大法官卻以程序方式決議不受理,若當時大法官願意釋憲,就可以減少許多年的虛耗。早知今天,當年的大法官們不會有「進步立法,退步不解釋」的羞愧嗎?

接著,在什麼程度上溯及既往呢?筆者認為應從寬認定,行政院原提案設定的「例外」太窄,反倒是立委主動提出較寬的回溯條件: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繼承債務者。顯現更進步的人道關懷。但「不可歸責於己」屬抽象法律概念,並且舉證責任仍歸屬於繼承人,司法機關宜從寬認定。

那麼對債權人權益是否不公平?這個問題可以反過來問,如果這些繼承人懂法律,試問債權還可能存在嗎?這種繫於繼承人不懂法律而產生的債權,有多大的保障實益與公平性?

許多位居高位的法律人往往因為缺少對弱勢的憐憫,而不能站在法律的肩膀上,自問法律的目的何在?少了這一種宏觀,就容易成為不公義法律的冷漠共犯。

距今四千多年前的漢謨拉比法典中明言了法律的目的之一:「為使強不凌弱,孤寡各得其所。」希望在這一波民法繼承編的修法過程裡,法律人能有更多覺醒,回到為弱者伸張正義的「法律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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