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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有條件回溯 恐考倒背債兒(2009.05.23)
.立院三讀 民法全面限定繼承 但有例外條款(2009.05.22)
.民法繼承編三讀 父債子償走入歷史(2009.05.22)
.背父債 只負限定責任(2009.05.14)
.保證人不保 銀行衝擊大(2009.05.14)
.繼承「穩賺不賠」 以後錢難借(2009.05.14)
.父債子償 採限定責任繼承(2009.05.14)
.限定繼承溯及既往? 政院反對(2009.05.14)
.吳清池:限定繼承不溯既往 就沒意義(2009.05.14)
.父母只欠30萬 銀行追討他260萬(2009.05.14)




限定繼承有條件回溯 恐考倒背債兒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市報導/2009.05.23 07:24 am】

民法繼承編昨三讀通過,多名承繼父債的當事人得知相當振奮,強調「父債子償」是複製貧窮的惡法,新法通過證明社會有公平正義,盼新法能讓散布各角落的背債兒脫離貧窮。

曾協助多名背債兒打官司律師林瓊嘉認為,新法採有條件回溯,尚有不少伏筆、疑慮。例如繼承人對債務負履行責任的保證契約債務,卻不適用於票據,也就是說,已死亡的父親生前為人作保,若簽付支票背書,繼承的子女仍須償還債務。

林瓊嘉並質疑,新法規範必須符合「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方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繼承的家屬必須負舉證責任,但民事「舉證所在,即敗訴所在」。如何舉證不可歸責於己,勢必考倒一群苦命兒。

隔代繼承祖父數千萬債務的何姓研究生,他說自從懂事後,就陷於債務陰影中,新法能獲三讀通過,為全國不幸家庭背債兒解套,證明社會尚有公平正義。

因父親為人作保,身背上千萬債務的江姓婦人,她與弟弟皆畢業於名校,弟弟還讀到博士班,但兩姊弟每月薪水遭債權銀行扣除三分之一,讓她覺得還不如國小畢業就去擺地攤,無需扣繳憑單被扣錢。她對新法充滿期待,希望能與債權銀行協商,免除她們上千萬債務。

劉姓麵包師八年前領養一名男童,養子繼承亡母債務兩百多萬,他透過律師林瓊嘉向法院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債權銀行台銀西屯分行主動釋出善意,免除男童的清償責任。

他說,新法雖三讀通過,但債權銀行不協商、不合作或置之不理,背債兒還是很難走出陰霾,債權銀行必須尊重、配合新法,才是法治國家。



立院三讀 民法全面限定繼承但有例外條款

【中央社/2009-05-22 】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部分條文,採全面限定繼承並有條件回溯,但也列舉若違反隱匿遺產情節重大等三種情況,無法主張限定繼承。

立法院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民法繼承編修正改為全面限定繼承制度,為讓民眾知悉修法之良好美意,法務部應於本法通過後加強宣導,以利新制度之推行」。三讀修正通過後,民進黨籍立委黃偉哲、潘孟安、李俊毅等人,都發言表達支持。

相較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法,讓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並可溯及既往;此次修法擴及中華民國全體國民,採「全面限定繼承」,未來父母所留債務,不分成年與否,子女只需負擔有限清償責任。即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不過,雖然修法採全面限定繼承,但也有例外原則。民法第1163條規定,若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及「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三種情況,不得主張限定繼承。

此外,繼承人若未依民法第1156條、1156條之1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又未依第1162條之1負擔償還債權責任時,第1162條之2規定,繼承人此時「不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債權人責任;但排除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至於是否全面回溯,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吳清池指出,全面回溯牽涉層面較廣,因此採「有條件回溯」。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新增第1條之3條文,明訂在本次修正施行前,「繼承人對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繼承人已依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代位繼承」,及「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等3類,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溯及既往。

同條文規定,前3類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所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吳清池表示,例如出嫁的女兒未與娘家同居共財者,或是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事項,須自行舉證。

在全面限定繼承方面,同條文明訂,本次修正施行前,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至1163條之規定。



民法繼承編三讀 父債子償走入歷史

【中廣新聞/李人岳/2009-05-22】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概括繼承」,全面改為「限定繼承」,以避免過去有繼承人因為不懂法令,或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不但繼承了遺產,也繼承了比遺產還高額的債務,今後繼承人所必須負擔被繼承人的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至於外界關注是否溯及既往的問題,立法院也通過,採取「有條件溯及既往」。

立法院22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民法的「概括繼承」,全面改為「限定繼承」,民眾只須以遺產還債,超過遺產部份的債務不必再「父債子還」。

至於外界關注是否溯及既往的問題,經過協商,朝野達成共識,採取「有條件溯及既往」,根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的修正條文,明訂如果債務來自於被繼承人替人作保、隔代繼承、或繼承人因為不可歸責的事由,不知道被繼承人有債務,適用限定責任。前3類繼承人在修正前已清償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國民黨立委吳清池表示,感謝朝野凝聚共識,將惡法修成良法。民進黨立委黃偉哲也說,這不但是民主向前走,而且是兼顧了社會正義的伸張。

不過為防止被繼承人在生前將財產轉移給繼承人,條文也規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二年所獲得被繼承人的贈與,不論是否移轉或滅失,也必須計算在必須負擔的債務額度內。



背父債 只負限定責任

【聯合報╱記者李光儀/台北報導/2009.05.14 02:38 am】
 
立法院審查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將繼承制度改為「限定繼承制」,未來完成三讀立法,傳統「父債子還」將走入歷史。

遺產繼承將改為限定繼承制度,繼承人只須就繼承所得範圍償還親人遺留的債務,避免「債從天降」。但是否全面溯及既往,牽動層面甚廣,立委及法務部歧見甚深,仍待協商。

現行民法繼承採取「概括繼承原則」,規定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除非繼承人拋棄繼承,否則必須清償被繼承人所有的債務。過去經常傳出孩子一出生,就背了一大筆債的案例。

修正條文未來如果完成修法,繼承人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僅須以繼承得到的遺產為限。立委吳清池舉例,假如甲君的父親欠了五千萬債,但他只繼承一千萬元遺產,甲君只須就他繼承的一千萬償還債務即可。

吳清池說,有一位王姓婦女向他陳情,她出嫁近四十年,很少和娘家聯絡,有天「一覺醒來,房屋被查封、薪水被扣三分之一」,原來是亡父三十多年前幫人作保,債務人跑掉,父親身故,她莫名其妙背上大筆債務。

吳清池表示,根據法務部統計,類似王姓婦女的案件每年約一萬多件,有必要修法繼承人只負限定責任。

但是為了防止被繼承人生前透過贈與轉移財產,修法還通過「兩年條款」,繼承人如果在繼承開始前兩年內,從被繼承人得到財產的贈與,這些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為保障債權人,草案也新增條文明定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一方面使原不知債權存在之繼承人知悉,另一方面亦可使債權人與繼承人藉陳報法院,進行清算程序。

吳清池表示,他主張「有條件溯及既往」,也就是繼承人不知情繼承債務者,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登記,即可適用。



保證人不保 銀行衝擊大

【聯合報╱記者羅兩莎/台北報導/2009.05.14 02:38 am】

民法繼承制度通過了改為「限定繼承」第一關,銀行主管昨天說,若將來修法還要溯及既往,「現在還在幫父母償還債務的人,法令一旦通過,他們就不還了!」將嚴重衝擊銀行的貸款業務。

銀行主管還說,對於昨天立法院初審通過的版本還不是很清楚,尤其未來溯及既往的問題,是否對「父債子已還」的債務也要銀行退還?萬一如此,將是對金融活動的重大衝擊,銀行業正密切注意修法的發展。

另外,銀行主管說,若立法院把「保證債務」排除在繼承標的外,並溯及既往,未來將「很麻煩」。銀行主管估計,目前銀行的貸款業務大約八成需保證人;若保證人死亡後,債務就全部消失,將重創銀行業七、八兆元的貸款業務。

銀行主管坦承,傳統的「父債子償」,確對繼承父母債務的子女是極大的傷害,「這些人一輩子都不能置產,因為銀行必須依法一直追債。」

業者解釋,因銀行每隔兩、三年就要對過去欠債未清償的保證人、欠債人的子女等作一次財產調查,若發現這些人有收入,即立刻查封、追討;真的是繼承人很可憐,頂多也只給予分期還、降低利率或是零利率等的協助,債則是一定要還的。



繼承「穩賺不賠」 以後錢難借

【聯合報╱本報記者林河名/2009.05.14 02:38 am】

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將繼承制度全面改為「限定繼承」。這項修法雖可避免「天上掉下來的債務」,但立意良善不表示容易執行,還有許多困難待克服。

若初審通過的條文順利三讀,今後多於遺產的債務,將不需清償,繼承人不必擔心無法負擔過世親人的債務。

只是,繼承人「有賺無賠」,將易出現被繼承人生前拚命借貸卻脫產的道德風險。金融業因應,勢必授信更為嚴格,未來被繼承人借錢,銀行恐怕會要求繼承人當共同債務人,繼承人不但責任加重,也會對社會金融及經濟活動帶來重大且負面的影響,借貸將更為困難。

其次,全面限定繼承將會讓多數無限定繼承問題者,亦須辦理限定繼承,既增加當事人的不便,也會造成法院業務量負擔,徒增社會成本。

統計顯示,真正有限定繼承需求者僅百分之七,修法改為全面限定繼承後,將使其他百分之九十三的繼承人也必須申報遺產清冊,相當擾民。有學者建議仿效日本,由法院經由個案解釋來保障繼承人,才不會牽一髮而動全身。

事實上,去年修法之後,現行繼承編的法定限定責任制度,已經可以保護未成年人不再成為「背債兒」。若再修法改為限定繼承,甚至還溯及既往,固然可以保障更多人,但對經濟活動的衝擊、社會成本的增加等,恐將是弊多於利。



父債子償 採限定責任繼承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2009.05.1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3日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債務繼承將全面改採限定責任繼承,也就是說,繼承人未來即使莫名繼承到被繼承人的債務,也只要以繼承到的遺產來償還即可。

現行法令以「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為例外,只要繼承人沒有在知道自己成為繼承人起的三個月內,到法院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就要概括繼承所有債務與財產。

立法院前年通過全面回溯未成年人、禁治產人限定繼承保證債務的法案,去年4月更擴大追溯在去年1月4日前繼承保證契約債務的成年人;此次的修法,將原來是「例外」的限定繼承債務,納為「原則」之一,徹底改寫我國繼承的遊戲規則。

此外,為了避免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贈與給繼承人,減少繼承人所得遺產,以躲避債務,影響債權人權益,草案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兩年內,從被繼承人處受贈的財產,都視為其所得遺產,仍要用來償還債務。

不過,「全面限定責任」是否要全面回溯,法務部與部分立委仍持保留意見,這部分仍待朝野協商。

提案立委吳清池指出,現代社會親人關係較以往疏遠,根據法務部統計,每年至少發生1萬多起繼承爭議案件,為體現民情與社會需要,應該要修正繼承的原則,讓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除去繼承人終身背負繼承債務的不合理現象。

昨天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被繼承人遺留500萬元債務,但遺產只有100萬元,繼承人只要償還100萬元即可;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連帶責任,也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為了保障債權人,法務部增訂民法第1148條之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兩年,從被繼承人受贈的財產,也視為所得的遺產;並新增第1156條之1,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要求繼承人在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一方面是通知繼承人繼承開始,另一方面有利於債權人與繼承人進行清算。

【記者陳芝艷╱台北報導】立法院財委會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此,大型行庫主管指出,由於現行民法規定,繼承人已可辦理拋棄繼承,未來新規定三讀通過,對銀行的授信政策影響應該不致於太大。

不過,也有行庫認為,若規定改為溯及既往,對銀行衝擊將會較大,因為銀行不能追償借款人的舊債務,未來銀行若在授信時,可能會考慮更多借款人的條件,如年齡太高、身體不好,恐怕借錢會變困難。


閱報祕書》全面限定責任繼承

「全面限定責任繼承」指繼承人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全面限定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償還範圍,如果遺產超過債務而有剩餘,剩下的遺產仍可分配給繼承人。在繼承人不清楚被繼承人究竟有多少遺產與債務的情況,繼承人可以避免因繼承反被債務拖累。



限定繼承溯及既往? 政院反對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2009.05.14 02:38 am】
 
民法繼承編修正改為限定繼承,大多數人都表同意,但是否全面溯及既往,則歧見很大。行政院及法務部反對全面溯及既往,強調為了法律安定性,溯及既往只限特定情形。

今天行政院院會將審查民法繼承編限定繼承全面溯及既往的立場,行政院反對全面溯及既往,院會通過後將送立法院,進一步與朝野立委協商。

法務部已草擬有關特定情形可以溯及既往的條件,但反對全面溯及既往,認為若全面溯及既往,那過去已還的超過限定繼承部分的債務立刻產生要不要退還的問題,實在牽動太大,對社會的金融交易將產生極大衝擊。

現行繼承制度不合理,各界要求修法聲浪不斷,去年一月公布的民法繼承編,先針對未成年人、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改訂為只須就繼承的遺產負清償責任。

不過,仍有不少成年人因不懂法律、或因與親人失聯多時,不知道親人死亡、生前負債及曾經替人作保等狀況。法務部為了解決種種不合理情形,同意將繼承改為限定責任,未來都只需就繼承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

但全面溯及既往條款,可能衍生不少爭議,包括有人在修法前已償還的的債務,可不可以要求對方返還?法務部因此建議對溯及既往條款應再審慎研議範圍。



吳清池:限定繼承不溯既往 就沒意義

【聯合報╱記者李光儀、林新輝/台北報導/2009.05.14 02:38 am】
 
民法繼承編修法的提案人、立委吳清池昨天表示,許多民眾湧入他的部落格,泣訴悲慘的遭遇,希望限定繼承修法能儘速通過,也希望能溯及既往,不要為德不卒。

吳清池表示,這項修法若不溯及既往,就失去修法的意義。他說,為了要不要溯及既往的問題,他與法務部及司法院相關官員多次協商,發現他們都是從本位主義在反對這項主張,尤其是法院,認為此例一開,將會加重他們的工作量,審也審不完。

吳清池表示,日前有一位陳媽媽向他陳情說,她接到銀行催繳債務通知,才發現祖父留下來的債務竟然「繼承」到她身上,她跟銀行說沒錢還,銀行找到她剛出社會工作女兒,女兒一個月才三萬元,銀行從戶頭扣一萬元償債。他看到陳媽媽的陳情案,當場難過得掉下淚來,想到法務部竟然以工作量會增加太多為由反對,實在沒有天良。

吳清池表示,許多立委向他反映,每天都會接到數十件類似「債從天降」的陳情案,多數立委都將這項修正案視為「立院版」的「聞聲救苦」民生法案,他將不惜與阻撓最力的法務部及法院一戰。

吳清池表示,馬英九總統在他提出的人權競選政見,明確向人民承諾「窮人有脫貧翻身權利」,其中馬總統保證「修法改採全面限定繼承制度,以終結債從天降的不合理現象,保障立足點平等。」他說,他手上握有馬總統這張王牌,他有信心反對溯及既往的人最後會轉而支持。



父母只欠30萬 銀行追討他260萬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劉峻谷/台北報導/2009.05.14 02:38 am】
 
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案,今後繼承人清償債務以所繼承的遺產額度為限,法界指出,限定繼承將可解決父債子還、天外飛來一筆債的問題。

律師林達傑指出,過去常發生子女繼承父母遺產時,因不了解父母生前債務,沒有及時拋棄繼承,必須清償父母留下的鉅額債務,並不公平。

他舉例,高雄陳姓兄妹四人,都是二十多歲,父親病逝,他們忙著辦喪事,未在法定期間拋棄繼承。幾年後,突然接到銀行通知,要他們清償父親生前債務四百多萬元,兄妹經濟狀況都不佳,父親也沒留下什麼財產,他們無力償債,被債權人告上法院,查扣他們打工的微薄薪資。

另一例,是吳姓男子的母親多年前以房子向銀行質借一百萬元,父親幫母親作保。父母過世,房子拍賣償還銀行的債務,本金還欠卅多萬元,吳因未辦理拋棄繼承,銀行要他再付利息、違約金等共二百六十多萬元。

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曾經審理一名拋家棄子多年的父親死後,留下四十八萬元債務要四名還在念書的姊妹還,她們連父親何時去世都不知道,當然沒辦拋棄繼承。法院依法還是得判決四姊妹要償還四十八萬元。

士林地院另一案的繼承人也讓人同情。許姓男子八十七年三月去世,他的妻子辦完喪事後離開淡水不知去向。數月後銀行及債權人陸續以許家兄弟是弟弟的繼承人,要求償還許生前的債務未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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