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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清申請期間 擬免息(2009.06.17)
.信用紀錄差 小心丟飯碗(2009.06.16)
.裁准更生案破百 屏東遷籍熱(2009.06.15)
.消卡債 裁准率1年不到2%(2009.06.15)



債清申請期間 擬免息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2009.06.17 】

銀行公會研議對債務人從申請更生到聲請程序完成期間,在金融機構的債務免繳利息,並已於上周去函詢問各銀行意見。

根據銀行公會統計,5月底止,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受理的法院外前置協商案件共5.4萬多件,金額合計894億元。如果申請更生程序階段可不收取利息,對很多債務人都會有影響。

據了解,本次是立委提案,請金管會限制金融機構在債務人申請更生至聲請程序完成期間計息,金管會也特別請銀行公會評估。

銀行業者表示,目前債務人根據債清條例進行前置協商,若不成功,就會走向更生、清算程序。通常在前置協商階段,只要金融機構回報債權確立,多數銀行就不會再向債務人收取利息;但在此之前,一直到債務人提出申請前置協商,約一、二十天,銀行可能還會收利息。





信用紀錄差 小心丟飯碗

【經濟日報╱記者洪凱音╱台北報導╱2009/06/16】

個人信用狀況差,不但與銀行往來困難度提高、貸款利率高得嚇人,小心飯碗也不保!銀行主管指出,不少金融機構、上市櫃公司會計部門等,會要求特定職位的應徵者,須提供「聯徵中心」報告,如果報告難看,公司可能拒絕發聘書。

所謂報告難看,就是當事人可能三個月以上沒按期繳信用卡、房貸,或有高額的無擔保借款。對企業來說,就怕應徵者會捲款潛逃、惹來一身腥。

其中,又以金融業應徵職員時,最重視個人信用。金管會去年發布「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銷售業務自律規範」後,多數銀行就對特定職務的行員,設下不能有重大不良債信的門檻要求,若達不到要求,就必須調職。

萬泰銀主管指出,金融業賣的就是信用,維持好的信用狀況是基本條件,尤其前兩年銀行銷售連動債造成不少糾紛後,主管機關對銷售商品的理專債信條件更為重視,因此,多數銀行多針對理專、特定職位的行員,要求提供聯徵報告。





裁准更生案破百 屏東遷籍熱

裁准更生案破百 屏東遷籍熱.gif
【聯合報╱記者鄭惠仁、陳崑福、范榮達╱2009.06.15】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實施迄今,多數法院裁准更生案件只有個位數,唯獨屏東地院破百,達四百八十四件,裁准率過半,是全台平均數的廿八倍;律師表示,已有債務人將戶籍遷到屏東。

屏東地院民事庭長孫國禎強調,各法院審核採統一標準,「屏東地院沒有比較容易核准的問題」。他表示,屏東工廠少,就業機會有限,平均二萬多元薪水就算高收入,民眾找不到工作,聲請更生核准率自然就高。

苗栗地院民事執行處庭長宋國鎮、法扶會苗栗分會會長張智宏認為,為免法官見解寬鬆不一,造成投機或不公,建議清償條例應成立專責法庭處理。

「屏東地院過關件數是其他地區總和的二倍」,法扶台南分會陳姓等律師表示,屏東地院似乎「對債務人較照顧」,台南就有民眾將遷戶籍到屏東打清償官司。銀行也注意到遷籍現象,會特別了解聲請人之前戶籍所在。

孫國禎強調,屏東審理標準和各地一樣,目前統計只簡單以分母(即受理總數)除以分子(即核准件數),沒深入探討核件內容及原因,容易出現盲點。





消卡債 裁准率1年不到2%

【聯合報╱記者陳信利、王昭月、范榮達、白鍚鏗、曹敏吉╱2009.06.15】

法院裁定更生、清算的債務清償案比率低到只有百分之二,不少律師認為和法官自由心證的態度有關。 記者陳信利╱攝影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四月屆滿一年,但法院裁定更生及清算的消債案不到百分之二,大多數卡債族仍深陷卡債黑洞,立法協助卡債族脫困只是「畫餅」。

法院審理更生案「簡直刁難!」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義務律師陳呈雲,協助一名債務人聲請更生,被通知補正資料七次,最後還是遭駁回;還碰上法官要求提出五年消費明細,他痛批「一般人連一個月的消費明細都難保存完整,何況五年?」

法扶會協助債務清償案件約一萬五千件,裁准更生及清算只有八百多件;其中南投二百五十件,沒有一件裁准;債務人關懷協會協助債務更生,裁准案件也僅百分之一點多。

協會執行長陳冠如表示,協會與法扶會協助對象,都是中低收入、身心障礙以及特殊境遇家庭的債務人,是清償條例中最應被照顧的一群,結果裁准率低到如此,遑論一般的卡債族了。

法扶會彰化分會執行秘書陳偉展說,裁准率這麼低,「與法官態度有關」。

嘉義林姓男子向銀行貸款二百卅八餘萬元購屋,妻子肝病臥床,無力按時繳六十三萬多元房貸,因而聲請更生。他說,「我每月才賺八千六百元,但再怎麼苦也會還債,願每月拿出四千元清償債務」,雖然再三苦求,但法院認為兒女多少可以分擔,要他提高每月償還金額,全案至今躺在法院「生死未卜」。

花蓮一名單親媽媽被兩任丈夫拖累,欠了三百多萬元卡債,從事美髮的每月所得有限,法扶會協助聲請更生,送出按月償還表後,也一直未獲法官裁定。

法扶會苗栗分會會長張智宏指出,法官見解不一,「准駁全在一念之間」。不少債務人在條例實施之前,曾與銀行協商債務後違約未繼續還款,又無法舉證違約「是因不可歸於己」的理由,幾乎都被以違反「誠信原則」駁回聲請。

「問題是債務人就是窮呀!窮要如何舉證?」法扶會一名義務律師表示,他手邊六件扶助案,二件被駁回,四件還躺在法院睡覺,辦這種法律扶助一點成就感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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