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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債務出口〈01〉消債條例適用對象《2008.04.11》
尋找債務出口〈02〉何謂協商前置程序《2008.04.11》
尋找債務出口〈03〉該選擇更生或是清算《2008.04.24》
尋找債務出口〈04〉財產的保全《2008.04.24》
尋找債務出口〈05〉清算的生活限制《2008.04.24》
尋找債務出口〈06〉可以先脫產嗎?《2008.04.24》
尋找債務出口〈07〉更生要怎麼辦理?《2008.04.25》
尋找債務出口〈08〉財產被強制執行了,怎麼辦?《2008.05.05》
尋找債務出口〈09〉保證債務也可以更生清算嗎?《2008.05.09》
尋找債務出口〈10〉毀諾之後還可以申請更生清算嗎?《2008.05.09》
本專欄文章與法扶『尋找債務出口』同步更新
尋找債務出口〈1〉消債條例適用對象
《2008.04.11》案例:
小君是一個單親媽媽,之前因為先生經營生意失敗,龐大的債務問題導致雙方離異,但是離婚前為了先生所借貸的債務以及為先生擔任保證人的保證債務仍然必須要由她獨力來償還。小君要撫養自己的小孩,入不敷出,只好以卡養卡,甚至還向地下錢莊借錢來還債,過了一年,小君背負了上百萬的債務。
小君現在兼了三份工作,卻還是無法還清所積欠的債務,面對銀行和地下錢莊無情的催債,小君感到十分徬徨無助。最近小君聽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可以解決債務問題,但是這個條例到底是什麼?小君是不是可以適用這個條例來解決她的債務問題呢?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在民國96年6月8日通過,並將於97年4月11日開始施行,未來「消債條例」施行之後,債務人面對債務將不再只有跟銀行協商談判的這一條路而已,還可以選擇以「更生」--經由法院的認可,提出合理的更生方案(還款計畫)在六至八年的時間內穩定持續的清償債務;或以「清算」--將自己所有的財產交由法院變價並分配給債權人做為清償的方式來清償自己的債務。
至於債務人是否可以進行更生或清算,並不是由銀行決定,而是必須向法院提出聲請後由法院裁定。
所以,簡單來講,消債條例就是透過法院讓沒有能力還款的人,在合理的範圍內,依債務人的能力,決定用什麼方式去淸理債務,最終達到幫助債務人清理債務並重建經濟生活的目標。
消債條例的適用對象為一般民眾,只要在五年內不曾擔任公司負責人,或是從事的是平均月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的小本經營者,都可以適用消債條例來解決債務問題。
換句話說,不管是月平均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的計程車司機、小攤販業者、家庭代工廠老闆或是勞工、軍人、學生、公務人員或甚至現在沒有工作收入的待業者,都可以適用本條例解決債務問題。
消債條例處理的債務並不限於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所產生的債務,一般民間債務例如親友間的借貸、向地下錢莊的借款、被銀行轉賣給資產管理公司的債務,甚至是為別人擔任保證人所產生的保證債務等,都在消債條例處理的範圍內。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債務人有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不管是信用貸款、房屋貸款或是卡債等,在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之前,必須先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若是協商成功,即可按照協商的還款方案進行清償。若是協商不成功,債務人即可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本案例中,由於小君並沒有擔任公司負責人,而且也已經面臨無法清償債務的窘境,因此小君正是消債條例適用的對象。對於小君所積欠的債務,不管是卡債、地下錢莊的借貸或是保證債務等,小君都可以透過消債條例來一併解決。至於小君到底適合以更生的方式或是以清算的方式來清償債務,就必須要具體去考量小君的還款能力作總體的考量。
然而由於本案中,小君尚未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因此小君在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之前,必須先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之請求,在協商不成功的情況下,小君即可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
法律扶助基金會卡債諮詢預約專線:02-3322-6666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5843819.html
尋找債務出口〈2〉何謂協商前置程序
《2008.04.11》案例:
阿平在一家小工廠擔任作業員,因為父親罹患癌症需長期住院治療,身為獨子的阿平一肩挑起醫藥費及家計負擔,但是阿平收入並不豐厚,只好以信用卡、現金卡預借現金以支付父親龐大的醫藥費。
在以卡養卡的情形下,阿平的債務很快累積到了300萬,阿平再也還不起欠銀行的錢,因此阿平參加了95年間的一致性協商,與銀行達成了120期零利率的協商還款條件,每月必須繳付25000元給銀行償還債務。
不幸的是,阿平的母親在96年底遭遇車禍,除了必須住院開刀並持續復健之外,更無法負起照顧阿平父親的工作,於是阿平只好辭去工作,專心照顧父母親並在便利超商打零工以維持家計。阿平再也負擔不起協商還款的金額,只好選擇毀諾。
年輕的阿平該如何面對龐大的債務?他能夠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重建新人生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51條之規定,債務人如果對於銀行等金融機構有借款或房屋貸款等等債務,而有無法清償債務的狀況發生時,在債務人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程序的聲請之前,必須先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如果協商成功了,雙方便可以按照協商成立的還款條件進行清償。但是如果協商不成立或是債權銀行沒有在法定期間內開始或達成協商者,債務人即可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依消債條例的規定來清理債務。
值得注意的是,消債條例規定曾經在95年間參加一致性協商的債務人,如果當時已經與債權銀行達成了協商,就必須按照當初成立協商的還款條件去清償債務,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發生,致債務人履行協商顯有困難,債務人才可以在毀諾之後在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如果沒有不可歸責事由而輕易毀諾的債務人,法院不會准許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而所謂的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指的是什麼呢?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法律並沒有明確的定義,但只要是發生在債務人身上,在不可抵抗或避免的情形下,造成債務人收入減少或必要支出增加,導致債務人無法依照協商條件還款者,原則上都可以解釋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舉例而言,若債務人於履行協商條件期間遭到裁員、減薪,或是自己或家人生病、子女就學、生產等等情事,導致收入減少或必要支出增加,因而無法依照協商條件還款而毀諾者,都可以解釋成「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困難,而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另外,若是債務人曾經參加95年的一致性協商,但並未達成協商者,若要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還是必須要先按照規定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才行。
本案例中,阿平雖然在95年間有與債權銀行達成一致性協商,但是因為阿平的母親生病,在家中無人可以照顧生病的父母親的狀況下,導致阿平只好辭去工作專心照顧父母親,阿平的收入因此驟減,而因為母親生病所必須負擔的醫藥費也增加了阿平的必要支出。
因此阿平的毀諾應該屬於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還款條件顯有困難,阿平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來解決債務的問題並重建他的人生,至於阿平應該選擇更生或清算程序,則必須按照阿平的還款能力作總體的考量。
卡債諮詢預約專線:(02)3322-6666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5844051.html
尋找債務出口〈3〉該選擇更生或是清算?
《2008.04.24》案例:
志明是位剛從大學畢業的年輕人,在保險公司擔任保險業務員,因為父親經商失敗自殺,留下了八百萬的債務由志明繼承。
面對天天來討債的銀行和債主,志明打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債務清理程序,並且也按照規定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的請求,然而雙方最終並沒有達成協商,志明該選擇更生或是清算來清理這筆天上掉下來的債務呢?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由於我國的民法目前仍然採取當然繼承制度,除了未成年人可以對所繼承的債務主張限定繼承之外,已成年的繼承人如果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去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對於被繼承人所遺留的一般債務就負有償還的責任,而這些債務就成為繼承人「從天上掉下來的債務」,對繼承人造成沈重的負擔。由於志明並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去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因此志明就必須要負起償還父親所遺留的八百萬債務。
按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的規定,債務人要進行債務清理程序,必須先以書面附具債權人清冊,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共同協商的請求,如果在法定期間內債權銀行不開始協商或是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本案中志明已經按照規定提出協商的請求,然而協商並沒有成立,因此志明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來解決自己的債務。
然而,志明到底應該選擇更生程序或是清算程序對自己會比較有利呢?由於更生程序是債務人按照自己的還款能力,設計一套清償方案,經過法院裁定認可之後,在為期六至八年的期間內如期履行,在履行完畢之後就可以當然免去所有剩餘的債務,重新建立生活。因此更生程序適用於債務較少,且具有穩定還款來源及工作能力的債務人。
而,清算程序則是在債務人所負擔的無擔保債務超過1200萬元,或是債務人根本沒有工作還款能力的狀況下,由債務人將生活必需品以外的財產全數交由法院進行變價,並分配給全體普通債權人,在法院做成免責裁定之後,債務人即可免去剩餘債務。
清算程序雖然較為簡便,但是在清算程序中,法院會限制債務人的住居和出境,債務人的職業選擇也會受到限制,因此清算程序對於債務人的限制較之於更生程序較多。另外,進行清算的債務人,其信用註記可能有十年之久,對於其經濟活動也有會一定程度的影響。因此債務人在選擇進行何種程序時,都應該要對以上的限制加以考量。
本案中由於志明有穩定的工作能力可以在合理條件下按期清償債務,而且慮及志明擔任保險業務員,其工作及事業正在起步階段,若選擇清算程序,可能無法繼續擔任保險業務員,而其信用狀況對於其將來結婚購屋、事業貸款等都會產生影響。
因此志明較適宜選擇以更生程序來清理債務,在按照更生方案履行後,其剩餘債務即可當然免責,對於志明往後經濟生活之重建較為有利。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5914771.html
尋找債務出口〈4〉財產的保全
《2008.04.24》案例:
小林是一位上班族,五年前為了結婚購買房屋而背負了500萬元房貸,由於小林的子女陸續出生、就學,小林逐漸繳不起房貸,為了保住房子,小林選擇向銀行辦理現金卡和小額信貸來繳交房貸。
以卡養卡的結果,小林陷入了無法清償的危機,銀行為了追討債務,向法院聲請扣押小林三分之一的薪水,並且對小林的房子提起假扣押,小林雖然努力與債權銀行協商,無奈協商並未成立。
小林聽說一旦房子被查封或是薪水被扣押,就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了,這是真的嗎?小林該怎麼保全自己的財產呢?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不管之前債務是否已經判決確定,或是正在進行強制執行,債務人都可以在有清償困難的時候,按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選擇以更生或清算程序來清理債務。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債務人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之後,法院審核之後會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一旦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後,所有的無擔保債權人都必須按照更生或清算程序來行使債權。
也就是說,除了房貸銀行這類有設定抵押權的債權人可以正常行使債權之外,其他債權人在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之後,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返還借款的訴訟,或是進行強制執行。而已經進行中的強制執行或訴訟,也必須一併停止,如此才能確保所有的債權人都處於公平受償的基礎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本案中小林的薪水雖然被強制執行按月扣薪三分之一,但是一旦小林在協商不成立後,向法院提起更生的聲請,而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後,所有的強制執行都會停止,因此,小林的薪水將可以獲得保全而不會再被強制扣薪。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小林有一筆「自用住宅房貸」,如果小林在更請更生時,和自用住宅房貸的房貸銀行達成還款共識,並且把這個「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的清償方案納入更生方案,在經過法院認可之後,房貸銀行也不能再對小林行使抵押權拍賣小林的房子,而必須按照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去行使權利。
然而,法院自受理債務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到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間,仍然有一段等待期間,若債務人擔心自己的薪水持續被扣押或房子被拍賣者,可以在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同時即一併向法院聲請「保全處分」,藉由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施以保全處分,禁止所有的債權人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
如此即可避免債務人的財產在法院尚未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即被債權銀行以訴訟或強制執行的手段加以處分,也可以確保債務人在更生或清算期間內的基本生活尊嚴及居住的權利得以被保障。
本案中,小林可以在向法院提出更生聲請的同時,一併請求法院對自己的財產施以保全處分,如此一來就可以停止債權銀行的強制執行,不但可以停止按月扣薪三分之一的強制執行,也可以避免在更生程序開始進行前,房子即被房貸銀行拍賣而無家可歸的窘境。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5914781.html
尋找債務出口〈5〉清算的生活限制
《2008.04.24》案例:
阿榮是一位行動不便的重度肢障者,多年來僅靠著微薄的低收入戶補助及殘障津貼共兩萬元過活。兩年前,阿榮透過朋友的介紹認識了大陸籍人士阿如,兩人決定共渡一生,阿榮希望能給阿如一個風光的婚禮,因此向多家銀行辦理現金卡及信用卡,一口氣刷卡借了10萬元。
婚後由於夫妻倆並沒有工作收入,反而增加更多開銷。阿榮為了按期償還卡債,乃與銀行達成協商,按月清償15000元,但是因為阿榮的低收入戶補助遭到政府降低金額為10000元,阿榮沒有辦法按照協商條件還款,只好向地下錢莊借錢清償卡債,利上滾利的結果,阿榮積欠了50萬的債務,阿榮到底該怎麼辦?要不要繼續借款來清償卡債呢?阿榮聽說一旦聲請更生或清算就必須交出所有的財產,而且不能陪太太回大陸探親,這是真的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債務人曾於95年間與銀行達成一致性協商者,如果有不可歸責事由,導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困難者,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本案中,阿榮雖然在95年間與銀行達成了協商,然而由於阿榮唯一的收入來源即政府的補助金被刪減為10000元,根本不敷清償卡債,縱使阿榮勉強借錢來清償卡債,也無法維持夫妻兩正常的生活。若阿榮為了繳交卡債而持續向地下錢莊以高利貸的方式借款來清償卡債,阿榮勢必將更無力償還地下錢莊的借款,而造成以債養債的惡性循環。
為了避免阿榮的債務越滾越大,建議阿榮不要再向地下錢莊借錢來清償卡債,雖然阿榮不得已而必須毀諾,然而阿榮可以向法院主張自己是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才毀諾,而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由於阿榮並沒有任何財產或工作收入,因此建議阿榮可以選擇以清算程序來清理自己的債務,在清算程序進行中,法院會要求阿榮必須將自己名下的財產移交給法院或法院選任之管理人進行變價與分配,但是阿榮可以主張保留自己日常生活一定要用到的財產,例如電動輪椅、殘障專用摩托車、日常生活必須使用的物品如小家電、床鋪、衣物等,若阿榮尚有存款,也可以向法院主張要保留二至三個月的必要生活費用,以避免阿榮在清算程序進行中面臨無法維持生活的窘境。
另外,進入清算程序之後,雖然依法阿榮不能隨意遷居,也不能出境,但若阿榮有正當理由,例如要陪同太太回大陸探親,阿榮仍然可以具狀向法院聲請解除住居和出境的限制。
清算程序中,雖然法院會命令債務人不可以過奢華的生活,但並不會具體限制債務人單筆消費金額或不得搭乘計程車等細節,只要債務人有正當理由,法院原則上並不會對債務人的生活限制加以苛責。因此如果阿榮為了讓太太回大陸探親而必須購買機票的話,原則上並不會被法院認定為過度消費或違反法院的命令。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5914795.html
尋找債務出口〈6〉可以先脫產嗎
《2008.04.24》案例:
阿勇是一個擺地攤的小攤販,幾年來努力的工作總算買了一棟安身的房子,阿勇為了擴大自己的營業,向銀行辦了小額信貸,在夜市承租了一個攤位,不料遇到SARS風暴,阿勇投資的攤位和器具血本無歸,還欠下了200萬元的債務。一天阿勇接到代辦公司郭先生的電話,告訴阿勇只要繳十萬元,就可以幫阿勇成功甩債,郭先生還好心指點阿勇可以先把房子過戶到太太名下,再簽立幾張本票給郭先生當假債權人。
郭先生告訴阿勇,這樣不但房子萬無一失不會被拍賣,而且郭先生將來在更生或清算程序中陳報假債權,還可以幫阿勇少還一點債務給銀行,到時候阿勇只要讓郭先生抽一半的佣金即可,阿勇半信半疑,這樣真的可以成功甩債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按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兩年內所為的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監督人或管理人得撤銷之,受益人也必須負起回復原狀的責任。且債務人若有隱匿財產或虛報債務的行為,將來在更生程序中,其更生方案將不被認可,一旦進入清算程序,也不能獲得法院的免責裁定。
本案中,代辦公司郭先生唆使阿勇去簽立假本票設立假債權,並且在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前將房子先過戶給太太,這樣的行為已經違反法律的規定,阿勇雖然已經將房子過戶給太太,但是因為這是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兩年內所為的贈與行為,因此將來法院將要求監督人或管理人去撤銷這個贈與行為,屆時阿勇的太太仍然必須負擔費用再次將房子過戶回阿勇名下以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而阿勇設定假債權給郭先生的情事,一旦被法院查出來,法院對於阿勇所提出來的更生方案將一律不予認可,而且會主動裁定開始清算,一旦開始清算,阿勇的房子便會被法院拍賣掉,並且將所得的價金分配給債權人。
在清算程序終結之後,因為阿勇脫產以及虛設假債權的行為,阿勇將仍然無法獲得法院給予免責裁定,也就是說,阿勇的債務並未被免除,他仍然必須要繼續面對被追債的生活。
更糟的是,阿勇脫產以及虛設假債權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最重將會被法院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規定,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且將來也會被剝奪聲請更生的權利。
建議阿勇不要輕信代辦公司錯誤的資訊,應該要勇敢面對自己的債務,並且誠實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才不會賠了夫人又折兵。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5914801.html
尋找債務出口〈7〉更生要怎麼辦理
《2008.04.25》案例:
小傑是一名大學剛畢業的年輕人,初出茅廬的他受到損友阿甘的詐騙,一連辦了好幾張現金卡與信用卡,預借現金50萬交給阿甘投資經營早餐店,然而阿甘卻捲款潛逃到大陸銷聲匿跡。
小傑因為被好友詐欺,又欠下卡債而意志消沈,直到妻子鼓勵,他才又重振精神積極面對債務。然而債務卻已經利上滾利累積到了150萬,而銀行也拒絕與小傑達成還款的協商。
小傑找到一份業務員的工作,每月有三萬元收入,扣除掉全家人的生活費用,還有一萬元的餘額,他希望能透過更生程序按部就班的還錢,他該怎麼辦理呢?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在1200萬元以下,有穩定的還款能力的債務人,在面臨無法清償債務的狀況下,可以選擇以更生的方式來清理債務。本案中的小傑有固定還款能力,所積欠的債務總額又在1200萬元以下,正是更生程序的適用對象,選擇更生程序對小傑將來的信用紀錄也較為有利。
由於小傑與債權金融機構間無法在法定期間內達成共同協商,因此小傑已經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的規定,可以向法院提出更生的聲請。
債務人向法院提出更生的聲請,必須撰寫聲請狀表明要提出更生的聲請,並且必須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以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如果債務人有自住房屋的房屋貸款,也必須記載在聲請書狀內。
債務人必須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詳細寫出債務人名下的財產、每個月的收入、每個月所必須的家庭支出、工作支出等等,並且要把受債務人扶養的家人以及為了扶養家人所花費的費用詳盡的記載清楚。
由於這些記載是要提供給法院參考,用以判斷債務人所提出的更生方案是否公允合理的依據,因此以上這些文件都必須盡量提出證明文件,詳盡記載之後連同聲請狀一起遞交給法院,同時要繳交1000元聲請費,才算完成聲請手續。
提出聲請之後,債務人還必須在法定期間內盡快提出更生方案,也就是按照自己的能力設計一套還款計畫,由法院來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
原則上,債務人應該以自己每月的收入扣除每月自己與家人的必要支出後的餘額來衡量更生方案每期的還款金額,在最長6至8年的期間內按期清償,只要債務人提出的還款計畫公允可行且無法定不予認可的事由,法院即會裁定予以認可,如此一來,債務人就可以按照更生方案履行還款計畫了。
本案中,小傑每個月的收入扣除家庭必要支出後的餘額為1萬元,如果小傑提出按月償還1萬元,連續清償6至8年的更生方案,小傑的總清償數額為72至96萬元,達到原債務總額的4至6成,其更生方案尚稱公允,應該有機會獲得法院的認可,只要小傑在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後,就可以得到免責,順利解決自己的債務。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5919049.html
尋找債務出口〈8〉財產被強制執行了,怎麼辦?
《2008.05.05》案例:
小蘭是一位上班族,一年前因為男友小勇需要資金買賣股票,純情的小蘭於是申辦了信用卡及現金卡,以預借現金的方式借貸了50萬,小蘭更將自己的儲蓄險以保單質借的方式向保險公司再借貸50萬交給小勇。
沒想到小勇投資失利灰心喪志,而與小蘭分手,並且避不見面,所積欠小蘭的欠款也不願意清償,小蘭只得每月努力工作還錢。
但是利上滾利的結果,小蘭終於陷入不能清償的危機,而小蘭的薪水也遭到債權銀行聲請強制執行,小蘭希望能透過協商機制來解決自己的債務,但是以她每月被強制扣薪三分之一的情況而言,小蘭根本沒有餘力再按月清償其餘款項,小蘭到底該怎麼作呢?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凡是有向金融機構借貸者,在發生無法清償債務的狀況時,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共同協商的請求,透過協商機制嘗試達成還款的共識與方案。如果協商不成立,債務人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透過更生或清算的程序來清理自己的債務。
本案中小蘭面臨無法清償債務的危機,確實可以嘗試以與債權金融機構共同協商的方式來協調出一套合理的清償方案。必須要注意的是,小蘭以保單質借的方式向保險公司借貸,依照金融機構合併法的規定,保險公司也是金融機構的一種,必須一同參與協商。
而所謂合理的清償方案,可以債務人每月之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後的餘額,乘以合理的還款期間作為協商的基礎,再依照債務人實際狀況加以調整,協調出最符合債務人的能力,也最能兼顧債權人權益的還款方案。
本案中,小蘭的薪水已經被特定債權銀行加以強制執行扣薪三分之一,如果在這樣的基礎下進行協商,小蘭勢必無法提出合理的清償方案,對於其他尚未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的債權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在債務人依照法律規定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共同協商的請求後,在整個協商程序進行中,一旦有債權金融機構向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協商就視為不成立。而在協商程序開始之前就已經在進行中的強制執行程序,若債權金融機構不暫緩執行者,協商也視為不成立。
小蘭既然希望能夠透過協商機制好好解決自己的債務,債權金融機構如果也有協商的誠意,當然也應該要善意停止強制執行的程序,開始與小蘭進行協商,這樣才能在合理公平的基礎下達成協商。
因此,小蘭可以在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共同協商的申請同時,把已經提出協商請求的情事,以存證信函通知強制執行的債權銀行,要求強制執行的債權銀行先暫緩強制執行,一同進行協商。
如果強制執行債權銀行在收到存證信函以及最大債權銀行的協商通知後,仍然不願意暫緩強制執行的話,協商即視為不成立,小蘭便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一旦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後,所有的強制執行也必須停止,小蘭的薪水就不會再被強制扣薪了。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5976415.html
尋找債務出口〈9〉保證債務也可以更生清算嗎?
《2008.05.09》案例:
王媽媽是一個誠實勤勉的公務員,15年來一直戰戰兢兢的服務於公職,王媽媽盤算著再過幾年就要辦理退休好好規劃退休後的新生活。
然而,王媽媽的兒子俊傑拜託王媽媽以她公務員的優良債信,擔任俊傑的創業貸款連帶保證人,向銀行借貸了100萬元。不料俊傑遭到共同創業的朋友倒帳,小股東們天天上門討債,俊傑情急之下逃到大陸躲債。
王媽媽傷心之餘又得面對俊傑債主的催討,債權銀行也要求王媽媽必須清償為俊傑作保的連帶債務,並且對王媽媽聲請強制執行,將她的公務員薪資按月查扣三分之一,王媽媽算一算已經陸續為俊傑清償了20萬元。
為了收拾兒子留下的爛攤子,王媽媽心力交瘁終於病倒了,面對為了兒子所欠下的保證債務,王媽媽能夠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來清理債務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適用的對象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或從事月平均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營業的一般民眾,因此包括勞工、學生、家庭主婦、軍人或公務員都在適用之列。而且消債條例所處理的債務包括各種債務,因此除了俗稱的雙卡債務之外,小額信貸、民間借款,甚至為別人擔任保證人所產生的保證債務等,都包含在內。
本案中,王媽媽所負擔的雖然是俊傑的連帶保證債務,但是由於保證債務也是消債條例所處理的範圍,因此王媽媽若有無法清償保證債務的情形發生時,仍然可以適用消債條例來清理這些保證債務。由於王媽媽具有公務員的身份,並且有穩定的工作收入,因此將來應可選擇更生程序來清理債務。
然而,王媽媽仍然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若協商不成功,才可選擇進入更生程序,並且必須要將之前為俊傑清償的20萬元列為王媽媽將來可收回的「債權」,提供正確的財產及收入資訊供法院作參考。
必須注意的是,王媽媽在更生程序終結,更生方案履行完畢之後,雖然可以獲得免責,但是債權銀行對於剩下的債務餘額,仍然可以繼續向俊傑追討。
舉例而言,若王媽媽就俊傑尚未清償的80萬元,在更生程序中依照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清償了60萬元,則債權銀行尚未得到清償的20萬元,還是可以回過頭向俊傑求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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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債務出口〈10〉毀諾之後還可以申請更生清算嗎?
《2008.05.09》案例:
小強在兩年前申辦學生卡,卻因為欠缺理財觀念而過渡消費導致無力清償高達70萬的卡債,小強的父母都是低收入戶,也無力為小強清償債務。
小強因此中斷專科的學業,在痛定思痛之後,小強在95年間與銀行達成了一致性協商,並且在機車行打工,希望能學得一技之長並努力工作還錢。
沒想到小強在上個月因為騎車撞傷行人,法院判決小強必須賠償受傷的行人80萬元的醫藥費,小強也因此遭到強制執行,在機車行辛苦打工的薪水也遭到查扣三分之一,導致小強無法正常繳款。
小強希望能再與銀行洽談協商,但是銀行卻拒絕協商,並且告訴小強將來也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小強該怎麼辦?協商一旦毀諾就無路可走了嗎?銀行可以自行判斷小強能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在95年間已經達成一致性協商的債務人,如果當初所協商的還款條件是債務人能力所能負擔的,債務人應該遵照協商的條件按時清償債務,才能維持自己的債信。
因此,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時,債務人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由於消債條例並未規定95年一致性協商成功者,在發生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的情事時,必須重新與債權銀行進行協商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因此目前債權金融機構並未開放接受95年一致性協商成功而毀諾或即將毀諾的債務人進行再次協商前置程序。
因此,曾經達成95年一致性協商之債務人,如果發生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已經毀諾,其實無須再次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共同協商的申請,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所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其解釋雖然不是由銀行來認定,而是交由法院來認定,然而,必須注意的是,由於「不可歸責事由」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是由法院依照個案情況來加以認定。
因此債務人若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必須向法院具體陳明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不可歸責事由為何?為何會因此導致無法按照協商條件還款?而且應該盡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法院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裁定准予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
如果債務人並沒有任何正當理由而毀諾,法院經判斷並無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仍會直接駁回債務人之聲請。
本案例中,小強雖然與銀行達成了一致性協商,並且勤奮工作還款,然而一場車禍賠款的強制執行,卻使小強的薪水遭到查扣三分之一,也因此無法正常繳款。由於小強並不是惡意不肯繳款,因此應可認為小強的毀諾是屬於有不可歸責事由導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
因此,小強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並且不需再與銀行進行協商前置程序。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5997887.html
相關閱讀:
.尋找債務出口〔01~10〕
.尋找債務出口〔11~20〕
.尋找債務出口〔21~〕
尋找債務出口〈02〉何謂協商前置程序《2008.04.11》
尋找債務出口〈03〉該選擇更生或是清算《2008.04.24》
尋找債務出口〈04〉財產的保全《2008.04.24》
尋找債務出口〈05〉清算的生活限制《2008.04.24》
尋找債務出口〈06〉可以先脫產嗎?《2008.04.24》
尋找債務出口〈07〉更生要怎麼辦理?《2008.04.25》
尋找債務出口〈08〉財產被強制執行了,怎麼辦?《2008.05.05》
尋找債務出口〈09〉保證債務也可以更生清算嗎?《2008.05.09》
尋找債務出口〈10〉毀諾之後還可以申請更生清算嗎?《2008.05.09》
本專欄文章與法扶『尋找債務出口』同步更新
尋找債務出口〈1〉消債條例適用對象
《2008.04.11》案例:
小君是一個單親媽媽,之前因為先生經營生意失敗,龐大的債務問題導致雙方離異,但是離婚前為了先生所借貸的債務以及為先生擔任保證人的保證債務仍然必須要由她獨力來償還。小君要撫養自己的小孩,入不敷出,只好以卡養卡,甚至還向地下錢莊借錢來還債,過了一年,小君背負了上百萬的債務。
小君現在兼了三份工作,卻還是無法還清所積欠的債務,面對銀行和地下錢莊無情的催債,小君感到十分徬徨無助。最近小君聽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可以解決債務問題,但是這個條例到底是什麼?小君是不是可以適用這個條例來解決她的債務問題呢?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在民國96年6月8日通過,並將於97年4月11日開始施行,未來「消債條例」施行之後,債務人面對債務將不再只有跟銀行協商談判的這一條路而已,還可以選擇以「更生」--經由法院的認可,提出合理的更生方案(還款計畫)在六至八年的時間內穩定持續的清償債務;或以「清算」--將自己所有的財產交由法院變價並分配給債權人做為清償的方式來清償自己的債務。
至於債務人是否可以進行更生或清算,並不是由銀行決定,而是必須向法院提出聲請後由法院裁定。
所以,簡單來講,消債條例就是透過法院讓沒有能力還款的人,在合理的範圍內,依債務人的能力,決定用什麼方式去淸理債務,最終達到幫助債務人清理債務並重建經濟生活的目標。
消債條例的適用對象為一般民眾,只要在五年內不曾擔任公司負責人,或是從事的是平均月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的小本經營者,都可以適用消債條例來解決債務問題。
換句話說,不管是月平均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的計程車司機、小攤販業者、家庭代工廠老闆或是勞工、軍人、學生、公務人員或甚至現在沒有工作收入的待業者,都可以適用本條例解決債務問題。
消債條例處理的債務並不限於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所產生的債務,一般民間債務例如親友間的借貸、向地下錢莊的借款、被銀行轉賣給資產管理公司的債務,甚至是為別人擔任保證人所產生的保證債務等,都在消債條例處理的範圍內。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債務人有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不管是信用貸款、房屋貸款或是卡債等,在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之前,必須先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若是協商成功,即可按照協商的還款方案進行清償。若是協商不成功,債務人即可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本案例中,由於小君並沒有擔任公司負責人,而且也已經面臨無法清償債務的窘境,因此小君正是消債條例適用的對象。對於小君所積欠的債務,不管是卡債、地下錢莊的借貸或是保證債務等,小君都可以透過消債條例來一併解決。至於小君到底適合以更生的方式或是以清算的方式來清償債務,就必須要具體去考量小君的還款能力作總體的考量。
然而由於本案中,小君尚未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因此小君在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之前,必須先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之請求,在協商不成功的情況下,小君即可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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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債務出口〈2〉何謂協商前置程序
《2008.04.11》案例:
阿平在一家小工廠擔任作業員,因為父親罹患癌症需長期住院治療,身為獨子的阿平一肩挑起醫藥費及家計負擔,但是阿平收入並不豐厚,只好以信用卡、現金卡預借現金以支付父親龐大的醫藥費。
在以卡養卡的情形下,阿平的債務很快累積到了300萬,阿平再也還不起欠銀行的錢,因此阿平參加了95年間的一致性協商,與銀行達成了120期零利率的協商還款條件,每月必須繳付25000元給銀行償還債務。
不幸的是,阿平的母親在96年底遭遇車禍,除了必須住院開刀並持續復健之外,更無法負起照顧阿平父親的工作,於是阿平只好辭去工作,專心照顧父母親並在便利超商打零工以維持家計。阿平再也負擔不起協商還款的金額,只好選擇毀諾。
年輕的阿平該如何面對龐大的債務?他能夠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重建新人生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51條之規定,債務人如果對於銀行等金融機構有借款或房屋貸款等等債務,而有無法清償債務的狀況發生時,在債務人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程序的聲請之前,必須先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如果協商成功了,雙方便可以按照協商成立的還款條件進行清償。但是如果協商不成立或是債權銀行沒有在法定期間內開始或達成協商者,債務人即可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依消債條例的規定來清理債務。
值得注意的是,消債條例規定曾經在95年間參加一致性協商的債務人,如果當時已經與債權銀行達成了協商,就必須按照當初成立協商的還款條件去清償債務,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發生,致債務人履行協商顯有困難,債務人才可以在毀諾之後在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如果沒有不可歸責事由而輕易毀諾的債務人,法院不會准許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而所謂的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指的是什麼呢?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法律並沒有明確的定義,但只要是發生在債務人身上,在不可抵抗或避免的情形下,造成債務人收入減少或必要支出增加,導致債務人無法依照協商條件還款者,原則上都可以解釋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舉例而言,若債務人於履行協商條件期間遭到裁員、減薪,或是自己或家人生病、子女就學、生產等等情事,導致收入減少或必要支出增加,因而無法依照協商條件還款而毀諾者,都可以解釋成「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困難,而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另外,若是債務人曾經參加95年的一致性協商,但並未達成協商者,若要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還是必須要先按照規定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才行。
本案例中,阿平雖然在95年間有與債權銀行達成一致性協商,但是因為阿平的母親生病,在家中無人可以照顧生病的父母親的狀況下,導致阿平只好辭去工作專心照顧父母親,阿平的收入因此驟減,而因為母親生病所必須負擔的醫藥費也增加了阿平的必要支出。
因此阿平的毀諾應該屬於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還款條件顯有困難,阿平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來解決債務的問題並重建他的人生,至於阿平應該選擇更生或清算程序,則必須按照阿平的還款能力作總體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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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債務出口〈3〉該選擇更生或是清算?
《2008.04.24》案例:
志明是位剛從大學畢業的年輕人,在保險公司擔任保險業務員,因為父親經商失敗自殺,留下了八百萬的債務由志明繼承。
面對天天來討債的銀行和債主,志明打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債務清理程序,並且也按照規定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的請求,然而雙方最終並沒有達成協商,志明該選擇更生或是清算來清理這筆天上掉下來的債務呢?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由於我國的民法目前仍然採取當然繼承制度,除了未成年人可以對所繼承的債務主張限定繼承之外,已成年的繼承人如果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去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對於被繼承人所遺留的一般債務就負有償還的責任,而這些債務就成為繼承人「從天上掉下來的債務」,對繼承人造成沈重的負擔。由於志明並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去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因此志明就必須要負起償還父親所遺留的八百萬債務。
按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的規定,債務人要進行債務清理程序,必須先以書面附具債權人清冊,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共同協商的請求,如果在法定期間內債權銀行不開始協商或是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本案中志明已經按照規定提出協商的請求,然而協商並沒有成立,因此志明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來解決自己的債務。
然而,志明到底應該選擇更生程序或是清算程序對自己會比較有利呢?由於更生程序是債務人按照自己的還款能力,設計一套清償方案,經過法院裁定認可之後,在為期六至八年的期間內如期履行,在履行完畢之後就可以當然免去所有剩餘的債務,重新建立生活。因此更生程序適用於債務較少,且具有穩定還款來源及工作能力的債務人。
而,清算程序則是在債務人所負擔的無擔保債務超過1200萬元,或是債務人根本沒有工作還款能力的狀況下,由債務人將生活必需品以外的財產全數交由法院進行變價,並分配給全體普通債權人,在法院做成免責裁定之後,債務人即可免去剩餘債務。
清算程序雖然較為簡便,但是在清算程序中,法院會限制債務人的住居和出境,債務人的職業選擇也會受到限制,因此清算程序對於債務人的限制較之於更生程序較多。另外,進行清算的債務人,其信用註記可能有十年之久,對於其經濟活動也有會一定程度的影響。因此債務人在選擇進行何種程序時,都應該要對以上的限制加以考量。
本案中由於志明有穩定的工作能力可以在合理條件下按期清償債務,而且慮及志明擔任保險業務員,其工作及事業正在起步階段,若選擇清算程序,可能無法繼續擔任保險業務員,而其信用狀況對於其將來結婚購屋、事業貸款等都會產生影響。
因此志明較適宜選擇以更生程序來清理債務,在按照更生方案履行後,其剩餘債務即可當然免責,對於志明往後經濟生活之重建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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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債務出口〈4〉財產的保全
《2008.04.24》案例:
小林是一位上班族,五年前為了結婚購買房屋而背負了500萬元房貸,由於小林的子女陸續出生、就學,小林逐漸繳不起房貸,為了保住房子,小林選擇向銀行辦理現金卡和小額信貸來繳交房貸。
以卡養卡的結果,小林陷入了無法清償的危機,銀行為了追討債務,向法院聲請扣押小林三分之一的薪水,並且對小林的房子提起假扣押,小林雖然努力與債權銀行協商,無奈協商並未成立。
小林聽說一旦房子被查封或是薪水被扣押,就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了,這是真的嗎?小林該怎麼保全自己的財產呢?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不管之前債務是否已經判決確定,或是正在進行強制執行,債務人都可以在有清償困難的時候,按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選擇以更生或清算程序來清理債務。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債務人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之後,法院審核之後會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一旦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後,所有的無擔保債權人都必須按照更生或清算程序來行使債權。
也就是說,除了房貸銀行這類有設定抵押權的債權人可以正常行使債權之外,其他債權人在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之後,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返還借款的訴訟,或是進行強制執行。而已經進行中的強制執行或訴訟,也必須一併停止,如此才能確保所有的債權人都處於公平受償的基礎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本案中小林的薪水雖然被強制執行按月扣薪三分之一,但是一旦小林在協商不成立後,向法院提起更生的聲請,而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後,所有的強制執行都會停止,因此,小林的薪水將可以獲得保全而不會再被強制扣薪。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小林有一筆「自用住宅房貸」,如果小林在更請更生時,和自用住宅房貸的房貸銀行達成還款共識,並且把這個「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的清償方案納入更生方案,在經過法院認可之後,房貸銀行也不能再對小林行使抵押權拍賣小林的房子,而必須按照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去行使權利。
然而,法院自受理債務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到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間,仍然有一段等待期間,若債務人擔心自己的薪水持續被扣押或房子被拍賣者,可以在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同時即一併向法院聲請「保全處分」,藉由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施以保全處分,禁止所有的債權人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
如此即可避免債務人的財產在法院尚未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即被債權銀行以訴訟或強制執行的手段加以處分,也可以確保債務人在更生或清算期間內的基本生活尊嚴及居住的權利得以被保障。
本案中,小林可以在向法院提出更生聲請的同時,一併請求法院對自己的財產施以保全處分,如此一來就可以停止債權銀行的強制執行,不但可以停止按月扣薪三分之一的強制執行,也可以避免在更生程序開始進行前,房子即被房貸銀行拍賣而無家可歸的窘境。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5914781.html
尋找債務出口〈5〉清算的生活限制
《2008.04.24》案例:
阿榮是一位行動不便的重度肢障者,多年來僅靠著微薄的低收入戶補助及殘障津貼共兩萬元過活。兩年前,阿榮透過朋友的介紹認識了大陸籍人士阿如,兩人決定共渡一生,阿榮希望能給阿如一個風光的婚禮,因此向多家銀行辦理現金卡及信用卡,一口氣刷卡借了10萬元。
婚後由於夫妻倆並沒有工作收入,反而增加更多開銷。阿榮為了按期償還卡債,乃與銀行達成協商,按月清償15000元,但是因為阿榮的低收入戶補助遭到政府降低金額為10000元,阿榮沒有辦法按照協商條件還款,只好向地下錢莊借錢清償卡債,利上滾利的結果,阿榮積欠了50萬的債務,阿榮到底該怎麼辦?要不要繼續借款來清償卡債呢?阿榮聽說一旦聲請更生或清算就必須交出所有的財產,而且不能陪太太回大陸探親,這是真的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債務人曾於95年間與銀行達成一致性協商者,如果有不可歸責事由,導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困難者,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本案中,阿榮雖然在95年間與銀行達成了協商,然而由於阿榮唯一的收入來源即政府的補助金被刪減為10000元,根本不敷清償卡債,縱使阿榮勉強借錢來清償卡債,也無法維持夫妻兩正常的生活。若阿榮為了繳交卡債而持續向地下錢莊以高利貸的方式借款來清償卡債,阿榮勢必將更無力償還地下錢莊的借款,而造成以債養債的惡性循環。
為了避免阿榮的債務越滾越大,建議阿榮不要再向地下錢莊借錢來清償卡債,雖然阿榮不得已而必須毀諾,然而阿榮可以向法院主張自己是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才毀諾,而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由於阿榮並沒有任何財產或工作收入,因此建議阿榮可以選擇以清算程序來清理自己的債務,在清算程序進行中,法院會要求阿榮必須將自己名下的財產移交給法院或法院選任之管理人進行變價與分配,但是阿榮可以主張保留自己日常生活一定要用到的財產,例如電動輪椅、殘障專用摩托車、日常生活必須使用的物品如小家電、床鋪、衣物等,若阿榮尚有存款,也可以向法院主張要保留二至三個月的必要生活費用,以避免阿榮在清算程序進行中面臨無法維持生活的窘境。
另外,進入清算程序之後,雖然依法阿榮不能隨意遷居,也不能出境,但若阿榮有正當理由,例如要陪同太太回大陸探親,阿榮仍然可以具狀向法院聲請解除住居和出境的限制。
清算程序中,雖然法院會命令債務人不可以過奢華的生活,但並不會具體限制債務人單筆消費金額或不得搭乘計程車等細節,只要債務人有正當理由,法院原則上並不會對債務人的生活限制加以苛責。因此如果阿榮為了讓太太回大陸探親而必須購買機票的話,原則上並不會被法院認定為過度消費或違反法院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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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債務出口〈6〉可以先脫產嗎
《2008.04.24》案例:
阿勇是一個擺地攤的小攤販,幾年來努力的工作總算買了一棟安身的房子,阿勇為了擴大自己的營業,向銀行辦了小額信貸,在夜市承租了一個攤位,不料遇到SARS風暴,阿勇投資的攤位和器具血本無歸,還欠下了200萬元的債務。一天阿勇接到代辦公司郭先生的電話,告訴阿勇只要繳十萬元,就可以幫阿勇成功甩債,郭先生還好心指點阿勇可以先把房子過戶到太太名下,再簽立幾張本票給郭先生當假債權人。
郭先生告訴阿勇,這樣不但房子萬無一失不會被拍賣,而且郭先生將來在更生或清算程序中陳報假債權,還可以幫阿勇少還一點債務給銀行,到時候阿勇只要讓郭先生抽一半的佣金即可,阿勇半信半疑,這樣真的可以成功甩債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按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兩年內所為的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監督人或管理人得撤銷之,受益人也必須負起回復原狀的責任。且債務人若有隱匿財產或虛報債務的行為,將來在更生程序中,其更生方案將不被認可,一旦進入清算程序,也不能獲得法院的免責裁定。
本案中,代辦公司郭先生唆使阿勇去簽立假本票設立假債權,並且在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前將房子先過戶給太太,這樣的行為已經違反法律的規定,阿勇雖然已經將房子過戶給太太,但是因為這是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兩年內所為的贈與行為,因此將來法院將要求監督人或管理人去撤銷這個贈與行為,屆時阿勇的太太仍然必須負擔費用再次將房子過戶回阿勇名下以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而阿勇設定假債權給郭先生的情事,一旦被法院查出來,法院對於阿勇所提出來的更生方案將一律不予認可,而且會主動裁定開始清算,一旦開始清算,阿勇的房子便會被法院拍賣掉,並且將所得的價金分配給債權人。
在清算程序終結之後,因為阿勇脫產以及虛設假債權的行為,阿勇將仍然無法獲得法院給予免責裁定,也就是說,阿勇的債務並未被免除,他仍然必須要繼續面對被追債的生活。
更糟的是,阿勇脫產以及虛設假債權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最重將會被法院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規定,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且將來也會被剝奪聲請更生的權利。
建議阿勇不要輕信代辦公司錯誤的資訊,應該要勇敢面對自己的債務,並且誠實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才不會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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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債務出口〈7〉更生要怎麼辦理
《2008.04.25》案例:
小傑是一名大學剛畢業的年輕人,初出茅廬的他受到損友阿甘的詐騙,一連辦了好幾張現金卡與信用卡,預借現金50萬交給阿甘投資經營早餐店,然而阿甘卻捲款潛逃到大陸銷聲匿跡。
小傑因為被好友詐欺,又欠下卡債而意志消沈,直到妻子鼓勵,他才又重振精神積極面對債務。然而債務卻已經利上滾利累積到了150萬,而銀行也拒絕與小傑達成還款的協商。
小傑找到一份業務員的工作,每月有三萬元收入,扣除掉全家人的生活費用,還有一萬元的餘額,他希望能透過更生程序按部就班的還錢,他該怎麼辦理呢?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在1200萬元以下,有穩定的還款能力的債務人,在面臨無法清償債務的狀況下,可以選擇以更生的方式來清理債務。本案中的小傑有固定還款能力,所積欠的債務總額又在1200萬元以下,正是更生程序的適用對象,選擇更生程序對小傑將來的信用紀錄也較為有利。
由於小傑與債權金融機構間無法在法定期間內達成共同協商,因此小傑已經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的規定,可以向法院提出更生的聲請。
債務人向法院提出更生的聲請,必須撰寫聲請狀表明要提出更生的聲請,並且必須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以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如果債務人有自住房屋的房屋貸款,也必須記載在聲請書狀內。
債務人必須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詳細寫出債務人名下的財產、每個月的收入、每個月所必須的家庭支出、工作支出等等,並且要把受債務人扶養的家人以及為了扶養家人所花費的費用詳盡的記載清楚。
由於這些記載是要提供給法院參考,用以判斷債務人所提出的更生方案是否公允合理的依據,因此以上這些文件都必須盡量提出證明文件,詳盡記載之後連同聲請狀一起遞交給法院,同時要繳交1000元聲請費,才算完成聲請手續。
提出聲請之後,債務人還必須在法定期間內盡快提出更生方案,也就是按照自己的能力設計一套還款計畫,由法院來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
原則上,債務人應該以自己每月的收入扣除每月自己與家人的必要支出後的餘額來衡量更生方案每期的還款金額,在最長6至8年的期間內按期清償,只要債務人提出的還款計畫公允可行且無法定不予認可的事由,法院即會裁定予以認可,如此一來,債務人就可以按照更生方案履行還款計畫了。
本案中,小傑每個月的收入扣除家庭必要支出後的餘額為1萬元,如果小傑提出按月償還1萬元,連續清償6至8年的更生方案,小傑的總清償數額為72至96萬元,達到原債務總額的4至6成,其更生方案尚稱公允,應該有機會獲得法院的認可,只要小傑在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後,就可以得到免責,順利解決自己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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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債務出口〈8〉財產被強制執行了,怎麼辦?
《2008.05.05》案例:
小蘭是一位上班族,一年前因為男友小勇需要資金買賣股票,純情的小蘭於是申辦了信用卡及現金卡,以預借現金的方式借貸了50萬,小蘭更將自己的儲蓄險以保單質借的方式向保險公司再借貸50萬交給小勇。
沒想到小勇投資失利灰心喪志,而與小蘭分手,並且避不見面,所積欠小蘭的欠款也不願意清償,小蘭只得每月努力工作還錢。
但是利上滾利的結果,小蘭終於陷入不能清償的危機,而小蘭的薪水也遭到債權銀行聲請強制執行,小蘭希望能透過協商機制來解決自己的債務,但是以她每月被強制扣薪三分之一的情況而言,小蘭根本沒有餘力再按月清償其餘款項,小蘭到底該怎麼作呢?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凡是有向金融機構借貸者,在發生無法清償債務的狀況時,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共同協商的請求,透過協商機制嘗試達成還款的共識與方案。如果協商不成立,債務人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透過更生或清算的程序來清理自己的債務。
本案中小蘭面臨無法清償債務的危機,確實可以嘗試以與債權金融機構共同協商的方式來協調出一套合理的清償方案。必須要注意的是,小蘭以保單質借的方式向保險公司借貸,依照金融機構合併法的規定,保險公司也是金融機構的一種,必須一同參與協商。
而所謂合理的清償方案,可以債務人每月之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後的餘額,乘以合理的還款期間作為協商的基礎,再依照債務人實際狀況加以調整,協調出最符合債務人的能力,也最能兼顧債權人權益的還款方案。
本案中,小蘭的薪水已經被特定債權銀行加以強制執行扣薪三分之一,如果在這樣的基礎下進行協商,小蘭勢必無法提出合理的清償方案,對於其他尚未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的債權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在債務人依照法律規定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共同協商的請求後,在整個協商程序進行中,一旦有債權金融機構向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協商就視為不成立。而在協商程序開始之前就已經在進行中的強制執行程序,若債權金融機構不暫緩執行者,協商也視為不成立。
小蘭既然希望能夠透過協商機制好好解決自己的債務,債權金融機構如果也有協商的誠意,當然也應該要善意停止強制執行的程序,開始與小蘭進行協商,這樣才能在合理公平的基礎下達成協商。
因此,小蘭可以在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共同協商的申請同時,把已經提出協商請求的情事,以存證信函通知強制執行的債權銀行,要求強制執行的債權銀行先暫緩強制執行,一同進行協商。
如果強制執行債權銀行在收到存證信函以及最大債權銀行的協商通知後,仍然不願意暫緩強制執行的話,協商即視為不成立,小蘭便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一旦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後,所有的強制執行也必須停止,小蘭的薪水就不會再被強制扣薪了。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5976415.html
尋找債務出口〈9〉保證債務也可以更生清算嗎?
《2008.05.09》案例:
王媽媽是一個誠實勤勉的公務員,15年來一直戰戰兢兢的服務於公職,王媽媽盤算著再過幾年就要辦理退休好好規劃退休後的新生活。
然而,王媽媽的兒子俊傑拜託王媽媽以她公務員的優良債信,擔任俊傑的創業貸款連帶保證人,向銀行借貸了100萬元。不料俊傑遭到共同創業的朋友倒帳,小股東們天天上門討債,俊傑情急之下逃到大陸躲債。
王媽媽傷心之餘又得面對俊傑債主的催討,債權銀行也要求王媽媽必須清償為俊傑作保的連帶債務,並且對王媽媽聲請強制執行,將她的公務員薪資按月查扣三分之一,王媽媽算一算已經陸續為俊傑清償了20萬元。
為了收拾兒子留下的爛攤子,王媽媽心力交瘁終於病倒了,面對為了兒子所欠下的保證債務,王媽媽能夠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來清理債務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適用的對象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或從事月平均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營業的一般民眾,因此包括勞工、學生、家庭主婦、軍人或公務員都在適用之列。而且消債條例所處理的債務包括各種債務,因此除了俗稱的雙卡債務之外,小額信貸、民間借款,甚至為別人擔任保證人所產生的保證債務等,都包含在內。
本案中,王媽媽所負擔的雖然是俊傑的連帶保證債務,但是由於保證債務也是消債條例所處理的範圍,因此王媽媽若有無法清償保證債務的情形發生時,仍然可以適用消債條例來清理這些保證債務。由於王媽媽具有公務員的身份,並且有穩定的工作收入,因此將來應可選擇更生程序來清理債務。
然而,王媽媽仍然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若協商不成功,才可選擇進入更生程序,並且必須要將之前為俊傑清償的20萬元列為王媽媽將來可收回的「債權」,提供正確的財產及收入資訊供法院作參考。
必須注意的是,王媽媽在更生程序終結,更生方案履行完畢之後,雖然可以獲得免責,但是債權銀行對於剩下的債務餘額,仍然可以繼續向俊傑追討。
舉例而言,若王媽媽就俊傑尚未清償的80萬元,在更生程序中依照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清償了60萬元,則債權銀行尚未得到清償的20萬元,還是可以回過頭向俊傑求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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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債務出口〈10〉毀諾之後還可以申請更生清算嗎?
《2008.05.09》案例:
小強在兩年前申辦學生卡,卻因為欠缺理財觀念而過渡消費導致無力清償高達70萬的卡債,小強的父母都是低收入戶,也無力為小強清償債務。
小強因此中斷專科的學業,在痛定思痛之後,小強在95年間與銀行達成了一致性協商,並且在機車行打工,希望能學得一技之長並努力工作還錢。
沒想到小強在上個月因為騎車撞傷行人,法院判決小強必須賠償受傷的行人80萬元的醫藥費,小強也因此遭到強制執行,在機車行辛苦打工的薪水也遭到查扣三分之一,導致小強無法正常繳款。
小強希望能再與銀行洽談協商,但是銀行卻拒絕協商,並且告訴小強將來也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小強該怎麼辦?協商一旦毀諾就無路可走了嗎?銀行可以自行判斷小強能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在95年間已經達成一致性協商的債務人,如果當初所協商的還款條件是債務人能力所能負擔的,債務人應該遵照協商的條件按時清償債務,才能維持自己的債信。
因此,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時,債務人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由於消債條例並未規定95年一致性協商成功者,在發生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的情事時,必須重新與債權銀行進行協商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因此目前債權金融機構並未開放接受95年一致性協商成功而毀諾或即將毀諾的債務人進行再次協商前置程序。
因此,曾經達成95年一致性協商之債務人,如果發生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已經毀諾,其實無須再次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共同協商的申請,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所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其解釋雖然不是由銀行來認定,而是交由法院來認定,然而,必須注意的是,由於「不可歸責事由」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是由法院依照個案情況來加以認定。
因此債務人若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必須向法院具體陳明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不可歸責事由為何?為何會因此導致無法按照協商條件還款?而且應該盡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法院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裁定准予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
如果債務人並沒有任何正當理由而毀諾,法院經判斷並無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仍會直接駁回債務人之聲請。
本案例中,小強雖然與銀行達成了一致性協商,並且勤奮工作還款,然而一場車禍賠款的強制執行,卻使小強的薪水遭到查扣三分之一,也因此無法正常繳款。由於小強並不是惡意不肯繳款,因此應可認為小強的毀諾是屬於有不可歸責事由導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
因此,小強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並且不需再與銀行進行協商前置程序。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59978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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