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人簽「最高限額保證」(2008.06.25)
.保人限定繼承三讀 政院不覆議(2008.05.08)
.成人作保債務 限定繼承拍板(2008.05.08)
.作保債務限定繼承 政院有異見(2008.04.24)
.限定繼承擴及成人 政院擬覆議(2008.04.24)
.債務限定繼承 金管會:沒必要提覆議(2008.04.24)
.作保債務 全改限定繼承(2008.04.23)
.繼承保證債務 放寬擴及成人(2008.04.23)
.債務株連八代 修惡法喚公義(2008.04.16)
.保證債務有限繼承 擴及成年人(2008.04.12)
.銀行反對 授信恐趨緊縮(2008.04.12)
.成人繼承保證債務 可溯及既往免責(2008.04.12)
.民法繼承編初審過關 債務繼承統統大赦(2008.04.11)


保人簽「最高限額保證」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2008.06.25 04:13 am】

要當別人債務的保證人之前,要搞清楚保證的種類。

金管會昨(24)日表示,連帶保證人和借款人所負擔的償債責任完全一樣,其中「最高限額保證」所負責任尤其大,民眾若要當最高限額保證的連帶保證人,一定要三思。

最高限額保證是指保證人保證一定的額度,通常都沒有時間限制。

舉例來說,保證人簽下最高限額保證2,000萬元的契約,借款人第一次借500萬元沒還,保證人幫忙還了之後,不代表保證人就沒責任了。如果借款人繼續借錢不還,保證人必須不斷幫忙還,一直到還完2,000萬元為止。

很多企業貸款,銀行會要求董事擔任連帶保證人。但董事一擔任保證人,企業的所有借款,包括周轉金、進出口押匯和開狀等,統統在保證額度裡面。就算保證人辭掉董事席次,保證債務依然還在。

很多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下保證契約,後來借款人欠錢不還,保證人因此背了大筆債務。

金管會昨天特地說明人保、物保的不同,希望民眾擔任保證人之前,要先搞清楚保證責任。

金管會說,「他不還錢,我負責還到底」,這句話有相當重的法律責任,即俗稱的「人保」。
也就是對借款人所欠的款項作擔保,只要借款人沒有還清的債務,都是「人保」的責任。

而「物保」是以物的價值擔保借款人所欠的款項,一旦借款人欠錢不還,這個「物」就有可能被賣掉來還債。

舉例來說,小華向銀行借款200萬元,阿寶當保證人(人保),另由小吳提供其房地為擔保(物保),假設小華積欠銀行180萬元不還,銀行拍賣小吳的房地只賣到150萬元,那銀行以後只能對小華或阿寶求償不足的30萬元,而不能向小吳求償不足的款項。

這就是「人保」與「物保」最大的不同。

金管會表示,保證人分成一般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當借款人欠錢不還,銀行必須先確定借款人無力清償,才能找一般保證人代為清償;但如果是連帶保證人,銀行不必先確保借款人還不出來,就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追討。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表示,已經要求銀行辦理住宅放款與消費性放款時,只要徵提保證人,必須由保證人自己勾選要當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保障的範圍有多大。以免民眾在不懂的情況下,負了很大的償債責任。




保人限定繼承三讀 政院不覆議

【工商時報/2008.05.08/呂雪彗/台北報導】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全面溯及成年人限定繼承規定,行政院評估結果,銀行實務衝擊粗估約68億元,在執行上不致有窒礙難行之處,且適用範圍已有限縮,行政院決定不提出覆議。

立法院4月22日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1條之2條文,規定2008年1月4日前,已繼承保證契約債務成年繼承人,可就所得遺產圍負清償責任,政院一度認窒礙難行,不排除提出覆議案。

政委許志雄昨天召集金管會、內政部、經濟部相關部會研議,並與司法院諮商,行政院最後做出決定不提出覆議或聲請釋憲,並請法務部於條文施行後視實務運作情形,如有必要,再以解釋函令或修法等方式因應。

政院指出,溯及既往的法律,應兼顧人民既得權益及信賴保護原則,但此一法律基於保障經濟弱勢者為目的,加上實務上,銀行貸款衡量是借款人與保證人的清償能力,並沒有將「保證人繼承人」資力條件列為考慮,沒有產生信賴保護的問題。

相關部會認為,這次條文內容適用範圍已有限縮,在銀行實務上也不致產生太大衝擊,相關金額粗估約68億元,政院評估條文尚無違背法律原則之虞,在執行上也不致有窒礙難行之處。




成人作保債務 限定繼承拍板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2008.05.08 03:07 am】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成年人作保債務改採限定繼承,行政院曾表示不排除覆議。不過,經過跨部會研議後,行政院昨(7)日表示,粗估對銀行的衝擊僅約68億元,執行上不致窒礙難行,且考量立法院支持該案,因此決定不提覆議。

立法院在4月22日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1條之2條文,規定2008年1月4日前已繼承保證契約債務的成年繼承人,可就所得遺產的範圍負有限清償責任,並溯及既往。

當時行政院長張俊雄認為本案影響深遠,指示政務委員許志雄召集相關部會研議,並與司法院諮商,是否提修正案、覆議或其他救濟方法。

不過,行政院日前邀集法務部、內政部、金管會、經濟部和行政院法規會等相關機關會商後認為,如因公益與社會需要,立法者仍得制定有溯及效力的法律,該案性質屬於立法的溯及既往,且是基於保障經濟弱勢者目的。

且從實務上來看,行政院指出,銀行貸款衡量的是借款人與保證人的清償能力,並未將「保證人繼承人」的資力條件列為考慮因素,不會產生信賴保護問題,況且條文內容適用範圍已限縮,在銀行實務上也不致產生太大衝擊,目前相關金額粗估約68億元。




作保債務限定繼承 政院有異見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何孟奎/台北報導/2008.04.24 04:57 am】

立法院三讀作保債務全面改為限定繼承,行政院長張俊雄昨(23)日表示,此舉已引發社會各界質疑,後續影響非常深遠,指示政務委員許志雄召集相關部會研議,是否提出修正案或是覆議案。

不過,國民黨立院黨團代理書記長謝國樑說,黨團一定全力支持黨籍立委徐中雄提的修正案,只要行政院提覆議案,立法院一定否決。

立法院通過今年1月4日前,繼承人繼承開始後才發生的保證契約債務,成年人得以所得遺產為限,付清償債責任,並同意溯及既往。去年已通過未成年人適用限定繼承,這次修法擴及成年人。

行政院發言人謝志偉說,放寬成年人對保證債務限定繼承,還溯及既往,這將使社會紛擾紛至沓來。他也承認,依照目前的政治環境,修法、覆議立法院都不可能通過,加上520內閣就要總辭,但基於政治責任,民進黨政府仍有責任這麼做。

立法院日前三讀作保債務全改限定繼承,行政院研議提覆議案。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應於行政院送達15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覆議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國民黨團在立法院全院113席立委中,掌握82席,遠超過法定二分之一的門檻,行政院若提覆議案,通過機率相當低。

謝國樑指出,國民黨團一定全力支持已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的修正案。徐中雄說,如果行政院真的提覆議,他將建議「繼承保證債務全國自救會」3,000名成員到行政院絕食,抗議這個臨下台的政府不肯放他們一條生路。




限定繼承擴及成人 政院擬覆議

【聯合報╱記者李順德、林新輝、林河名/台北報導/2008.04.24 02:57 am】

行政院長張俊雄昨天指示政務委員許志雄,就民法修正成人限定繼承儘速會商,考量是否提覆議案、修正案或採取其他救濟方法。

國民黨對此態度強硬,立院黨團書記長謝國樑昨天表示,黨團支持徐中雄提案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只要行政院提覆議案,立法院一定否決。主導修法的國民黨立委徐中雄質疑,行政院的大動作背後有金融機構施壓。

繼承保證債務自救會理事長吳燦輝昨天揚言,政院如果真提覆議案,自救會將發動街頭自焚;自救會昨天透過網路發起「癱瘓行動」,成員以電話癱瘓行政院、民進黨中央、立法院民進黨團。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表示,政院想提覆議沒有知會立院黨團,若倉卒丟出「覆議炸彈」,會讓人有進退失據之感。

她擔心,政院在立法過程不擋,現在才考慮覆議,萬一不成,豈不是兩頭落空?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黨團不會提出復議,但尊重行政院是否覆議的決定。

官員私下表示,政院提覆議的可能性不大,民進黨立院黨團不支持,時程上也可能來不及,很可能移新政府處理。

徐中雄昨天中午前往司法院拜會副院長謝在全尋求支持。徐中雄表示,謝在全間接表示政院不可能、也沒必要提覆議,既然立院已三讀通過,各方面都應自我調整以適用修正後的法律。

立法院去年十二月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關於債務繼承的修正條文,今年一月四日施行,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等弱勢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採強制「限定繼承」,全面溯及既往;立法院日前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二條文,規定二○○八年一月四日前,已繼承保證契約債務的成年繼承人,可就所得遺產的範圍負清償責任。




債務限定繼承 金管會:沒必要提覆議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陳芝艷/台北報導/2008.04.24 04:57 am】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行政院有意提覆議案,但金管會認為沒有必要。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昨(23)日說,三讀通過的條文已作修正,影響應有限,金管會會請銀行公會提出受影響具體案件與金額。

張秀蓮表示,未來銀行應更加重視借款人的債信評估,或透過信用保證保險,不能老是依賴保證人,這才是進步的作法。

銀行估計有高達7兆多元的債務受影響,張秀蓮說,徵提保證人的債務金額當然很大,但必須是債務人死亡時,有保證債務繼承,才會有這個問題。金管會已請銀行公會了解,到底追償中的案件有多少,多少債務金額受到新法規定影響。

金管會官員也表示,實際上,繼承人如果知道繼承的債務相當大,原本就可以拋棄繼承,一旦拋棄繼承,銀行債務也收不回。

至於保證人的作法是否落伍,外國作法又是如何?外銀主管表示,雖然國外有時也要求要有保證人,但對於貸款人是否要求保證人,都不是必要條件,而是視需要提出要求。

通常在兩種情況下會要求保證人,一是貸款人跟其他銀行借款時,也有保證人,這時外銀一定也會要求保證人。

另一種情況則是根據財報判斷,認為借款人的信用評等僅中等,也會要求保證人。

這次修正後的條文,主要是針對繼承後,主債務人才發生逾期,連帶保證人出現保證債務,繼承人已來不及拋棄繼承時,提供一個機會。且前提是,有顯失公平者,才可以限定繼承,在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4/4313028.shtml




作保債務 全改限定繼承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何孟奎/台北報導/2008.04.23 02:23 am】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昨(22)日三讀通過,作保債務將全面改採限定繼承,並可溯及既往。成年繼承人將受到法律保障,但銀行估計,整體授信有高達八成需要保人,衝擊範圍高達新台幣7.5兆元,中小企業借款成本將提高1到2個百分點,規模小的中小企業甚至難獲借款。

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1條之2條文,只要在繼承之後,原被繼承人發生的連帶保證債務,不管繼承人是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對保證債務都僅負「有限責任」,只需清償所得遺產範圍內的債務。

該修正案在司法與法制委員會初審時,法務部與司法院都持反對立場,但在朝野協商後,仍然通過初審,昨天立法院會更三讀通過。

根據新法,2008年1月4日前,已繼承保證契約債務的成年繼承人,可就所得遺產的範圍負清償責任,但已根據2008年4月22日修正施行前的規定所清償的保證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限定繼承新規定上路後,保證人效力將大打折扣,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風險將大舉攀升,銀行業者可能被迫調高利率、減縮授信,或追加擔保品,將造成企業營運成本上升,尤對中小企業最不利。

台灣中小企業高達123萬家,占全體企業家數比率約97.8%,銀行公會主管說,幾乎每一件中小企業營運周轉金,都會要求企業負責人及董監事做為保證人,中小企業的擔保授信總額占銀行總授信額56%。

一位銀行主管昨天表示,未來保人若太老或不健康,將會私下要求換保人,或是躉繳投保壽險,以確保債權,為保險業帶來不少商機。

提案人國民黨立委徐中雄在草案三讀通過後表示,此案通過後,過去發生的不公不義債務可獲得清除,這是台灣社會遠離野蠻,邁向文明的一大步。他下一步將建議法務部,繼承時應該全面改為限定繼承為原則,才符合社會轉型正義。

民法繼承編今年1月剛修正公布,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等弱勢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採強制「限定繼承」,全面溯及既往。由於在修法前已繼承保證債務的成年繼承人並未受到新法保障,徐中雄等人因此在本屆立法院重提修正案,保證債務部分將不限對象,只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且溯及既往。




繼承保證債務 放寬擴及成人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2008.04.23 04:02 am】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將「父債子不還」的對象,擴及成年人;亦即「成年」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連帶保證債務也僅負「有限責任」,只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今年一月四日才修正公布施行,規定「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採「強制限定繼承」,但有關繼承保證債務僅負有限責任部分,並未溯及修法前已繼承保證債務的「成年」繼承人,被視為「未竟之憾」。

昨天繼承編施行法修正後,擴大追溯在今年一月四日新法施行前已繼承保證債務的成年繼承人,也僅須就所得遺產的範圍負清償責任;但為兼顧法律安定性,昨天通過的修正內容規定,修法前已清償的債務,不可要求返還。

這項修正案,是由國民黨立委徐中雄等人提案。徐中雄昨天在三讀通過後表示,此案通過後,過去發生的不公不義債務可獲得清除。

他說,現實案例中,很多成年繼承人發現繼承保證債務時,往往都過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聲請時限,加上被繼承人簽訂連帶保證契約時,都放棄先訴抗辯權,繼承人幾無救濟管道,有必要修正「不義之法」,讓修正前已發生繼承保證債務事件的當事人有重生機會。

修正條文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修法前已清償的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不過,在立法院委員會初審期間,法務部、司法院及行政院金管會代表都有不同意見。法務部及司法院認為,基於法律安定性及不宜剝奪債權人財產權,建議再斟酌是否修法;金管會也擔心,修法後將使銀行對於借款的授信更為審慎,不利於金融流通與經濟發展。




債務株連八代 修惡法喚公義

【聯合報╱徐中雄/國民黨籍立委(中縣豐原)/2008.04.16 02:37 am】

如果一天醒來,你所有的財產和薪水都被扣押或凍結,原因是你的祖父母、兄弟姊妹,甚或叔姑舅姨…,生前曾為人作保,銀行循著血緣找到你,要你負責,你驚慌嗎?

今年一月「民法繼承編」修正後,作保責任只到保人,除非保人留有遺產,則採有限責任。然而過去已經發生的悲劇呢?那些已經被債主銀行逮到的無辜者呢?

我們難道要袖手旁觀?難道要跟這些無辜者說,基於法律的安定性與信賴保護原則,不宜溯及既往、修法將影響經濟流通,造成「人保」制度的破壞,人們將借不到錢。這些聽來冷酷無情充滿理智的話,正是一些法務與金融專家的見解。

然而,試問:銀行核貸時,評估的是保人的子女、手足或手足的子女等這些好幾代的血緣親屬,他們「未來」的財務能力與信用狀況嗎?銀行核貸時,亦取得這一大串血緣親屬的共同意志連帶保證嗎?

既然不是,那何以當債務人還不出錢,保人又已死亡時,銀行可以理所當然地把已經滾了無數利息與違約金的陳年債務,套在無辜的血緣親屬身上?

銀行肆無忌憚地擴張債權,對無辜者(不知血緣親屬為人作保)與無知者(不知法律的繼承順位,在親人往生一定時間內可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趕盡殺絕。

這無數血淋淋的索債悲劇,國家若無法遏止並溯及既往,若繼續放任銀行利用法律陷阱,搗毀無辜者的家庭與未來,那國家是誰的國家?

法律需要有信賴與安定性是一般性的原則,但這一般性原則若被國家官僚惡意曲解,替惡法尋找後盾,那無辜者與弱勢者情何以堪?

悲哀的是,金管會一路反對修法到底。儘管立法院上周初審通過了溯及既往的條文,過去的不公義即將獲得救贖。但尚未完成三讀前,喚回公義之路,仍舊充滿著變數。




民法繼承編初審過關 債務繼承統統大赦

【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 台北報導╱2008.04.11 02:42 pm】

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定第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對於成年人保證債務採有限責任,將可溯及既往。

由於去年底修正的民法繼承編,繼承人對於遺產中的保證債務,以所繼承的遺產負清償責任為限,超過部分不必負責,但僅限未成年繼承者可以追溯,已成年者繼承的保證債務未受新法保障,上午初審通過的草案則讓未受新法保障的保證債務繼承者可溯及既往。

提案立委徐中雄表示,現在社會個人隱私觀念抬頭,許多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曾簽訂連帶保證契約,未能及時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法律賦予連帶保證人的制度,雖然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但將風險權是轉嫁給不知情的繼承人,絕對不是法律原意。

過去法律內容非正義、是錯的、嗜血的,應該改正給這些人生存的機會,即使遲來的正義還是正義。

但司法院與法務部則認為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該條文不宜增訂。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簡色嬌表示,該草案剝奪債權人的權益,去年底修法同意讓未成年繼承人得以回溯,是考量未成年者繼承時沒有行為表示能力,但成年人保證債務的有限責任若也回溯,除了對債權人不公平,對於信賴法律而已經支付債務的繼承者,也不公平。

不過,朝野協商後,司委會最後仍完成草案初審,在送院會前,不需再經朝野協商。最快可能下次院會(22日)完成三讀修法。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S4/42960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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