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修1年 9成背債兒繼續扛債(2009.01.20)
.背債兒:要我們還債 公平嗎?(2009.01.20)
.連帶保證人惡法 婦團籲廢(2008.12.05)
.聲請拋棄繼承 延長為六個月(2008.12.02)
.限定繼承》缺乏配套 美意恐變調(2008.12.02)
.閱報秘書》概括、限定與拋棄繼承(2008.12.02)




法修1年 9成背債兒繼續扛債

【聯合晚報╱記者邱瓊平/台北報導】 2009.01.20 03:01 pm

民法繼承編修法已一年,未成年人背負龐大債務的悲劇仍持續上演。家扶基金會追蹤統計發現,超過九成背債兒仍在扛債。家扶基金會呼籲,政府應從3月1日起提出統一的申請程序與窗口,讓背債兒擺脫背債厄運。

家扶基金會表示,民法繼承編修正實施後,20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只須以繼承的遺產,償還繼承到的負債。但礙於缺乏通報與債務清算機制,修法美意並未落實。

家扶基金會上午公布背債兒個案追蹤調查結果。執行長王明仁表示,家扶去年接獲350位背債兒個案中,高達九成仍在背債。其中雖有六成因年齡太小,銀行暫未追討,但負債依然存在,銀行也繼續累計利息和違約金,連生活扶助金也遭國稅局查扣。

開始工作的背債兒,也面臨被追討債務的窘境。調查顯示,六成在工作的背債兒仍遭銀行扣薪,還要面對同事異樣眼光。有些背債兒被迫辭去正職工作改當臨時工,也不敢有存款。繼承稅款或罰款的背債兒,也遭國稅局扣薪或存款。

王明仁說,金融風暴造成失業問題更加嚴重,對背債兒更是雪上加霜,根本無法過一個好年。法扶基金會秘書長郭吉仁說,負債子還不應存於民法中,法扶也將提供法律諮詢與法律扶助,希望背債兒勇於出面協商。






背債兒:要我們還債 公平嗎?

【聯合晚報╱記者邱瓊平/台北報導】 2009.01.20 03:01 pm

「殺人犯的孩子不用為父母償命,錢不是我們借也不是我們花的,卻要我們還債,公平嗎?」蔡家四姊弟在父親死後背負260萬元債務,經過20年複利計算,竟變成5000萬元,蔡家姊弟與銀行協商了半年卻陷入膠著,面對龐大債務,他們不知道以後要怎麼過生活。

蔡小姐與兩個弟弟站出來。她語帶哽咽的說,父親生前幫親戚作保,欠下560萬元的債務,因媽媽不懂法律,不知道要拋棄繼承,讓她和弟弟同時被列為債務人。


父欠260萬 利滾利負債5000萬

為了還債,房子法拍了500多萬元,一家人原本以為債務已清除,直到民國92年接獲通知,才驚覺法拍時還要付清房屋稅與訴訟費,當時房子法拍後金額僅能抵300萬元債務,剩餘的260萬元債務經過20年複利,滾成5000多萬元。


「不躲債」 但政府應有配套

蔡小姐氣憤地說,比起造成銀行大呆帳的企業大戶,他們既不躲債,也願意與銀行協商,政府應該擬定具體的配套措施,才能讓銀行與背債兒可以依相關程序,順利完成協商, 不要一輩子都活在債務陰影中。






連帶保證人惡法 婦團籲廢

【聯合晚報╱記者劉開元/台北報導】 2008.12.05 03:03 pm

「千債萬債,別人跑路,我背債」。電視名人葉樹姍當連帶保證人,為前夫背債4200多萬元,近10年來仍捐款給20個公益團體;台北地院判決,公益團體須將葉的捐款共84萬餘元吐出償還陳姓債權人。婦女新知、婦援會等婦女團體上午呼籲廢除連帶保證人的法令,以免影響婦女人權。

婦女團體強調,去年立法院針對許多孩子繼承債務問題,由立委徐中雄提案、進行修法。婦團呼籲,既然立委同意「父債不該子還」,立法院和行政院應進一步修法,全面檢討廢除連帶保證人制度,早日解除「夫債妻還」的問題。

婦女新知秘書長曾昭媛表示,葉樹姍早在為前夫背債之前,就長期幫助公益團體。她捐出主持費等,社團開立捐款免稅證明,哪有任何圖利自己的意圖?況且,多年前早已支用在公益上的費用如何返還?法院要求「回復原狀」顯有困難。未來公益團體在接受捐款時,還必須先調查捐贈人的財務狀況嗎?法院這項判決嚴重打擊公益團體。

曾昭媛也指出,葉樹姍的遭遇並非特殊個案,通常會同意成為連帶保證人的大多是女性。婦女新知基金會,自1994年成立「民法諮詢熱線」以來,發現來電詢問「夫債妻還」法律問題者,每年約有50至70通,代表社會上還有許多婦女因為連帶保證人制度而壓垮下半生的幸福。

婦援會執行長高小晴也表示,被債權人控告葉樹姍捐款的20個公益團體,皆在今年5月就接受法院寄來的出庭通知,有些公益團體只為了幾千元的捐款,就得多次從中南部北上出庭。但有誰會這麼笨,用小額捐款公益團體的方式來逃避債務?尤其,這些捐款多數其實是公益團體為感恩她的回捐免稅證明,完全是葉樹姍付出她自己的時間精力所提供的義工服務而已。






聲請拋棄繼承 延長為六個月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8.12.02 02:33 am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1)日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聲請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的時限,從民眾知道自己是繼承人三個月內,延長到六個月內提出聲請;至於「全面改採限定繼承」部分,法務部認為茲事體大,提出保留意見,昨天並未通過。

法務部表示,延長限定或拋棄繼承的期限有好有壞,六個月的期限當然比三個月寬鬆,但開具遺產清冊與清算的時間也會相對拉長,由於遺產在清算期間會被凍結,將會延緩繼承人處分或運用遺產的時間。

這項修正草案由國民黨立委吳清池提出,吳清池認為,現行民法以「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為例外,但概括繼承讓繼承人一併繼承債務與遺產,可能擔負無限清償責任,衍生很多社會問題,因此希望全面改採「限定繼承」。

儘管法務部持保留意見,但委員會仍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司法院在兩個月內提出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的修正草案,送立院審查。

吳清池此次一共提出八條修正草案,除了全面改採限定繼承外,也希望將現行主張聲請限定、拋棄繼承的時限從原繼承人知悉起三個月內,改由主管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繼承開始起六個月等案。

除全面改採限定繼承的關鍵條文,在法務部堅持下,初審並未通過,包括民法第1156、1174條等延長主張限定、拋棄繼承期限等三條文通過初審,其他維持現狀。

法務部指出,台灣每年約有14萬件的繼承事件,如果一律改為限定繼承而進入清算程序,將造成人力物力的耗費;若廢除清算程序,又無法按比例對債權人公平受償。加上稅務、非訟、戶政等制度都比照民法以「概括繼承」為原則,如果在各主管機關沒有配套措施前,就貿然改為全面限定繼承,影響層面甚廣。

至於時間點以主管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繼承開始部分,法務部也持反對意見,因為繼承事務沒有所謂的「主管機關」,以台灣每年約14萬人死亡,行政機關很難一一確認每個死者的繼承人身分,一旦繼承人沒收到書面,或是有人收到、有人沒收到等,將衍生更多社會問題。






限定繼承》缺乏配套 美意恐變調

【經濟日報╱記者 何蕙安】 2008.12.02 02:33 am

民法繼承編部分修正草案昨(1)日初審通過,立委奮力將條文朝「限定繼承」方向修改,不過就初審結果來看,不但修正通過的條文變化不大,還把原本對人民有利的規定刪除,似乎與原預期不同。

立委針對民法繼承編祭出八個修正條文,希望能將原本概括繼承的原則,全面改為限定繼承,不過,繼承關係的改變影響甚廣,相關的非訟事件法、遺產與贈與稅法都是依照「概括繼承」的原則衍生相關規定,如果原則要動,包括法院、地政、稅務等機關制度都要隨之動搖,不是修正民法的八個條文就可以解決。

昨天的初審,在法務部堅持不能動到第1148條繼承原則的前提下,立委只能從原本就是規範限定繼承的第1154條下手,把「繼承人『可以限定』以繼承的財產償還繼承的債務」改成「繼承人以繼承的財產償還繼承的債務」,乍看之下好像改成全面限定繼承,但因「原則」沒變,這個文字遊戲沒多大效用。

此外,因立委認為全面限定繼承勢在必行,昨天的初審還把第1154條第2項「一人主張限定繼承、全部主張限定」的條文刪除,例如,目前四個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只要其中一個人主張限定繼承,其他也視同限定繼承,不用額外辦理;但條文刪除後,未來反而要個別準備文件到法院主張。

立委站在人民立場,認為一旦全面限定繼承,再也不用害怕繼承到大筆債務,立意良好;不過根深柢固多年的繼承原則,在沒有良好配套下就悍然拔起,影響金融秩序、工商融資、交易安全等層面甚鉅,立法者應該以宏觀的思考,從長計議。






閱報秘書》概括、限定與拋棄繼承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 2008.12.02 02:33 am

我國目前的繼承制度,包括概括繼承、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

「概括繼承」指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所有遺產與債務。我國民法以「概括繼承」為原則,只要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繼承人就適用概括繼承。

「限定繼承」指繼承人可以限定以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遺產超過債務而有剩餘,剩下的遺產仍可分配給繼承人。適用不知道被繼承人究竟有多少遺產與債務的情況,繼承人可以避免因繼承反被債務拖累。

「拋棄繼承」指繼承人拋棄被繼承人全部的遺產與債務,適用在被繼承人負債多於遺產的情況。

例如甲君有50萬元財產、100萬元負債,在甲君死亡時,繼承人乙君即適用「概括繼承」,同時繼承50萬元遺產、100萬元負債;若乙君向法院主張「限定繼承」,則僅須就繼承到的50萬元償還債務,不用償還剩餘的50萬元;若乙君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就同時拋棄50萬元遺產與100萬元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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