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關討債急 依法有竅門(2009.01.13)
.臺灣破產制度 採屬地主義(2008.12.29)
.銀行公會推二階段還款方案(2008-10-17)
.資產管理公司買不良債權 僅寄存證信函 仍不能列呆帳(2008.10.03)
.拓業績 催收業也組公會改形象(2008.08.09)





年關討債急 依法有竅門

【工商時報/許?文/台北報導/2009-01-13】

從自己口袋借出去的錢,往往都會像「肉包子打狗」一樣,一去不回頭,但債權人其實可以經由不太繁瑣的法律途徑、免聘請律師,就可以要到「債權憑證」,法務人員說,一是到縣市政府調解委員會,二是用法院的「支付命令」給對方壓力,追回欠款。

資深法務經理鐘運凱說,其實各縣市的地方政府都有調解委員會,只要雙方同意協調,到最近的調解委員會達成協商就可以,白紙黑字寫下的還款條約,也具有法律效力。若是債務人避不見面,就需要比較強硬的手段,申請法院支付命令,順利取得債權憑證後,就對債務人的所得、財產有強制執行效力。

某一大型公司法務協理吳光華說,不管有沒取得借款憑證,如本票、支票、借據等,都必須要先寄存證信函給債務人,存證信函有法律上的意義,代表著有確實通知債務人要進行債務追討,如果債務人置之不理,就可以到法院去申請支付命令公文,書寫清楚後到債務人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遞狀。

吳光華表示,存證信函的公文在郵局的網站上可以取得,支付命令則在司法院網站上有制式公文,只要把欠款的緣由寫清楚,不管欠款金額是多少都可以依這個管道要回,也不需要特別聘請律師,在各地戶政事務所都有免費義務律師可做諮詢。

吳光華指出,債權人有15年的追討權利,寄出支付命令後,過了20天,債務人都沒有對法院提出任何異議,債權就算成立,法院會發給債權憑證,讓債權人有權利到國稅局去調查債務人的所得、財產。

吳光華說,債權人就算手上拿的是借據、本票,只是一個憑證,並沒實際法律追討權力,但債權憑證就不同,具15年的強制執行力,只要債務人一有所得、存款、股票股利等,就可查扣,要求返還欠款。

如果有所得,法院必須發文到債務人上班公司,要求所得1/3直接撥款到債權人名下,如果同時要求償還的人很多,這1/3就必須大家協調;債務人若名下有車子、房子、土地等,債權人也有拍賣權利。

但比較麻煩的是,如果債務人惡意脫產,將名下財產轉給配偶、子女,明明就知道欠款的人惡意有錢不還,但因為名下沒財產,債權人很難要的回來。

鐘運凱表示,若是已經欠款後,才將名下財產脫產,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之訴」,宣告脫產行為無效。

萬一債務人很惡劣,先脫產再去跟所有人借錢,鐘運凱說,必須要證明時間很相近,而且有惡意脫產之嫌,法院才能判定為無效。






臺灣破產制度 採屬地主義

【經濟日報╱張冀明】 2008.12.29 02:28 am

隨著美國雷曼兄弟聲請破產,揭開金融危機序幕,通用、福特與克萊斯勒等三大車廠也傳破產危機。據統計,美國10月逾十萬人聲請破產,英國第三季的企業破產約4,000件;連主權國家的冰島、阿根廷也傳出瀕臨破產危機。這股國際金融風暴會持續多久,無人能知,但有必要瞭解台灣的破產制度。

破產制度屬於債務清理的一環,目的是透過法律調整經濟困難的債務人與債權人間的權利義務,一方面保障債權人的公平求償,另一方面協助債務人清理債務,以謀經濟重生。

如果是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每月平均營業額為2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自然人,一旦陷入經濟困境,可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簡化清算程序;非上述情形的自然人及法人則須依破產程序辦理。


破產管理人 統籌償債順序

開啟破產程序須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為前提,如果是債務人一時困難或主觀不願意清償,不屬於「不能清償債務」的情形。如果債務人停止支付或對債權人表示不能支付時,可推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的情形。司法實務認為如果債務人是股份有限公司,而其資產不足抵償其債務時,構成破產原因。

符合上述破產情形時,債務人可備齊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向法院聲請破產;債權人也可向法院聲請債務人破產,法院對此案件須作出裁定。債務人准予破產宣告的好處是,除有債權擔保的債權人可繼續對擔保品行使債權外,其他債權人則暫不得行使。受破產宣告的債務人財產須比例分配予債權人。一旦完成分配,即使債權人未獲全額清償,其債權視為消滅,債務人可因此邁向新生活。

不過,破產宣告對債務也有不利之處,也就是其將失去財產管理處分權,須交由法院選出的破產管理人管理,且債務人的人身自由可能受拘束,更可能限制其通訊自由與住居,甚或傳喚、拘提及管收債務人。同時,債務人遭破產宣告後,不得擔任律師、會計師、銀行負責人或建築師等,也不能擔任公司經理人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監事。

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後,會選任破產管理人,並限期命債權人申報債權,召開債權人會議,選任破產監查人,討論破產財產管理方法及破產人是否繼續營業等。破產管理人須依債權性質平均分配債務人財產予債權人,通常財團費用及債務(如:因管理破產財產所生費用或債務)優先受償,其次為具優先權的債權(如:國家稅捐、員工六個月內薪資),最後是一般債權。破產管理人分配完結後,應向法院提出分配報告,法院嗣作出破產終結裁定,破產程序始告了結。


跨國破產案 不利債權追討

破產法自24年頒布後,無重大變動;實務對債務人應否宣告破產採嚴格解釋,如果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破產費用,法院即終止破產程序;如果債務人財產已不足清償破產程序費用及優先債權時,法院常不准破產宣告。

另我國破產程序採「屬地主義」,債務人在外國受破產宣告無法拘束其在我國的財產,反之亦然,此顯不利跨國破產事件。司法院已全面檢討破產法,期能加緊修法腳步,以及時因應此金融風暴。


(作者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銀行公會推二階段還款方案

【工商時報/高佳菁/台北報導/2008-10-17】

經濟不景氣,銀行公會再度大開善門,針對連「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180期、0利率門檻都達不到,只能走更生、清算途徑者釋利多,推出「二階段變動還款方案」,卡債族只要符合每期最低繳款金額5,000元,或每月至少還每家債權銀行1,000元以上二擇一,即可與債權銀行重新簽定新還款條件。

金融業者表示,銀行公會曾找業者一起開會研議,如何幫助無法達成公會目前最低協商門檻,但有誠意還款不想走更生、清算途徑的債務人,再次協商機會,與會業者多數贊成採擬「全面放寬」,即不再設任何還款年限與金額門檻,但亦有少部份業者對於不設還款金額門檻有意見。

爾後,公會針對6月份開放95年已毀諾與尚在履約中的債務人「二次協商」調查發現,已進入二次協商的卡債族債務來看,平均負債金額約130萬元,還款期數多半適用130期,利率約2%,還款金額從每期2萬元,降到1-1.2萬元不等。

金融業者指出,其實多數卡債族進入二次協商後,平均每期1至1.2萬元都繳的起,但對那些連180期、0利率門檻都達不到的債務人,到底要再降多少?公會再次找業者開會後決議,確定再釋出利多,推出「二階段變動還款方案」。

卡債族只要符合每期最低繳款金額5,000元或每月至少還每家債權銀行1,000元以上二擇一,即可與債權銀行重新簽定新還款條件。

舉例來說,債務人若欠4家銀行錢,此時債務人可以選擇每月還債權銀行1,000元即可,不必一定要達5,000元的繳款門檻,不管債務人選擇的是那種還款方案,還款簽約皆需採二階段式,每次簽約以6年為限。

6年後,銀行會重新檢示債務人的經濟狀況,若經濟狀況變好,每期還款金額就需跟著增加,而契約依舊以6年為限,一直到還清債務為止。


金融減損 不計入當期損益

金管會正研議修改34號公報,大型行庫認為,回溯期間若是第3季恐怕不夠,若能溯及到第2季,效果將比較明顯。

兆豐金在10月9日已依據舊會計公報大規模提損,致使產生73.6億元的單月虧損,前3季也因而發生23.74億元的累計虧損,如今新會計法則可回溯至7月1日,兆豐金單月虧損的73.6億元金額可望因而縮減,不過若溯及既往的期間能再放大,將可免除更多相關部位在計算與切割上困難。

行庫主管私下指出,由於不少金融商品部位是具有累積性的,在計算切割上非常複雜,再加上台股股市下跌是自5、6月間開始,因此,最好能溯及到第2季。

兆豐金也指出,雷曼曝險部位已提存85%,而合計雷曼、美林、與AIG 三家公司的曝險部位一共90億元,美林、AIG兩家的曝險部位,已按市價評價法進行提存。

不過,兆豐金預期,由於美林已由美國銀行收購,且AIG亦由美國政府緊急貸款850億美元並取得其79.9%之股權,因此預計其有價證券價格將回升,並在10月份財報裡有所反映。






資產管理公司買不良債權 僅寄存證信函 仍不能列呆帳

【工商時報/王信人/台北報導/2008-10-03】

台北市國稅局昨天表示,資產管理公司買下不良債權,要經「催收」,才能列報呆帳費用。

財政部93年的解釋令規定,資產管理公司從金融機構收購不良債權,不可以提列備抵呆帳。但資產管理公司在取得債權之後,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導致債權不能收回,可以在實際發生呆帳損失當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財政部解釋令並規定,債權逾2年,經「催收」後,無法收取本金或利息,可依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所謂債權逾2年的計算,應自資產管理公司購買該不良債權之次日起算。

某家資產管理公司在92年底向銀行購入不良債權,93年以存證信函通知債務人債權已轉讓,並在95年度列報呆帳損失7000萬元。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發「存證信函」並不代表催收,不符合財政部解釋令,所以不能認列呆帳。只有800萬元有催收,准予認列,其餘6200萬元不准認列,被補徵稅1500萬元。

國稅局表示,如果資產管理公司日後又經催收,無法收回本金或利息,依舊可以認列呆帳損失。






拓業績 催收業也組公會改形象

【工商時報/彭禎伶/台北報導/2008-08-09】

不景氣,催收業盼組公會扭轉形象,增加業務!專門替銀行等金融機構催收呆帳及收購債權的資產管理業者,昨(8)日宣布成立「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管理商業同業公會」,除了負責教育催收人員、調處催收糾紛外,對於違法及暴力討債的會員,將祭出停權、退會等處份,並沒收20萬元保證金。

發起此一公會的新誠國際資產管理公司董事長柯象菊表示,目前擁有催收員證照者約近6,000人,有80%以上都是承作金融機構委外的呆帳催收,其次還有電信帳單、汽車貸款催收等,這次成立的公會,主要是以金融機構委外的催收公司為主,加入會員必須還要2家以上銀行推薦。

柯象菊表示,外界都將這些合法的資產管理公司與民間催收業者、地下錢莊混在一起,形象不佳下,要招攬人員也不容易;所以希望成立公會,集合約100家催收業者,大家自律並推動相關宣導,改變形象。

元誠資產管理公司總經理陳昭賢表示,經濟不景氣,催收業務越來越難作,催收成功率比去年大降3成以上,現在幾乎打1,000通以上電話,才可能成功5-6人;其中企金債權催收難度最高,其次是已拍賣抵押品後的房貸呆帳。

這次由24家主要催收業者發起成立商業公會,主管機關是經濟部商業司,商業司長王鉑波也承諾,會作為這些業者與金管會等政府單之的橋樑。

業者表示,未來除了希望爭取主辦催收人員教育訓練、考照外,也將透過自律,對於違規的催收業者可罰款1萬以上、40萬元以下,或是停權等處份,盼望提升催收業者的形象,未來爭取替政府稅金、罰單等催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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