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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奴處長蕭英成 扛200萬信貸(2009.07.01)
.解救卡奴… 「善意」通往地獄路(2009.06.16)
.偽善救援與道德反撲(2009-04-17)
.債清條例嚴苛 反成催收幫凶(2009-04-13)
.更生通過率僅1% 卡債族處境更艱苦(2009-04-12)
.債清條例滿週年 卡債族重生了嗎(2009-04-10)




卡奴處長蕭英成 扛200萬信貸

【聯合報╱記者李光儀/台北報導╱2009.07.01】

台南縣社會處長蕭英成因分擔家族債務,欠八家銀行一百多萬債務,生活擔子不輕;將心比心,他在辦公室門口張貼「婉謝伴手禮」公告,減輕訪客負擔。

監察院昨天公布一百多位縣市局處首長層級的財產申報資料,台南縣政府社會處長蕭英成名下沒有任何財產,還背負二百多萬元的信用貸款;其中近百萬是來自八家銀行小額信貸,是名符其實的「卡奴處長」。

蕭英成上次申報是九十六年,當時名下還有一筆位於嘉義的不動產,債務超過五百萬元;此次申報,這筆不動產已經不在。

蕭英成的債務全是「消費性貸款」,九十二年、九十四年各有一筆合庫的貸款,總金額三十多萬元;九十四年的中信銀信貸,金額為九十九萬多元。

蕭英成在申報書中解釋,他負債原因是「分擔家族事業支出」和「代償家族事業債務」。

蕭英成在備註欄裡解釋,他的近百萬債務,來自中信銀、國泰世華、花旗、荷蘭、台南中小企銀、聯邦、玉山和台新等八家行庫的信用貸款,金額從十萬出頭到十七萬元不等。

從欠款額度看來,蕭英成這八筆債務應該都是用信用卡或者現金卡借出,原始總金額超過一百二十萬元,後來經過協商,蕭英成將債務全部整合到中信銀。不過債務整合後,蕭英成於九十六年在玉山銀行借錢,如今還有七十三萬餘元債務,總計積欠消費性貸款二百零五萬餘元。


蕭英成替家族還債 賣房也甘願

【聯合報╱記者劉金清/台南縣報導╱2009.07.01】

台南縣政府社會處長蕭英成說,家族經營服裝生意失敗,借了高利貸,他處理名下一棟房子仍不夠支付,被逼債甚急,只好向八家銀行借貸一百多萬元;目前每月從薪水扣五萬元還債,過兩年可還清。

他說,家族在五、六年前經營服裝事業,借了一筆錢開店,生意失敗後周轉不靈,家族只得借高利貸,「當天與友人抱著一百多萬元還高利貸,才得以贖回本票。」

「我們家族的感情很好,為他們兩肋插刀,我覺得是應該的,不後悔。」面對債務,蕭英成及家人選擇勇敢面對。他每月薪水十一萬多,五萬元還貸款,另兩萬多元分擔家計,剩下兩萬多元生活,因是縣府一級主管,宿舍免費,花費減輕。

雖然負債一百多萬元,每月薪水所剩不多,他堅持清白,記得母親時常提醒他:「做人要清清白白的,只要大家同心,債務總能還清。」

卅五歲蕭英成還是單身漢,有一名談得來的女友,他不諱言貸款壓力讓他不敢輕言婚姻,「要讓人家嫁來是清的(意指沒有負債),總不能叫人家幫忙還債吧,沒有錢怎麼養家餬口?」等還清貸款,再看姻緣是否成熟。

蕭英成是文化大學法律系與社工系雙學位,退伍後擔任交通大學教授陳其南助理,隨後轉任立委蘇煥智國會助理;八年前蘇當選台南縣長,他出任縣長室秘書。前年升任行政管理處副處長,後來扶正,去年轉任社會處長。





解救卡奴… 「善意」通往地獄路

【聯合報╱張升星/台中地院法官(台中市)2009.06.16】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屆滿周年,其立法目的是為了解救卡奴,但是實證結果不如預期,因此現在應該檢視司法實務與立法政策之間的落差,藉此重新反省立法委員的熱情、利益團體的遊說和公共政策的盲點。

雖然法律授權法官可以「免除」卡奴的債務,但是法官普遍態度保守,卡奴獲得重生救贖者雖非罕見,但是仍屬少數。其原因並不是法官高居廟堂,不食人間煙火,而是台灣社會對於「信用」的輕忽與濫用,因此衍生的高度道德風險一旦面臨法律評價,往往難以正當化而獲得寬宥。

檢視法院駁回更生、清算之聲請,或者不予免責的理由,主要就是因為卡奴的不當消費。例如,借貸卡債從事股票交易、業務銷售刷卡膨脹業績、旅館酒店百貨精品消費、直銷商品囤貨換取獎金、槓桿操作購買高額保險、信用貸款清償親友債務、申辦卡片提供他人使用以及財產收入故為不實陳述等等,行為態樣雖然各有千秋,奢侈投機卻是始終如一。

上述爭議行為倘若偶然為之,只是輕率消費,尚難苛責;但是如果持續不當開支並且累積鉅額債務,就有可能構成「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的「不免責」事由。而卡奴之所以成為卡奴,就是因為長期舉債,毫無撙節所致,因此法律評價對其不利,亦屬無奈。

尤其是台灣社會獨有的「假刷卡,真套現」的畸形怪狀,由卡奴與店家共謀,利用虛偽交易規避現金借貸的風險控管,這樣可以享受免責利益嗎?同樣的行為如果發生在美國、日本,難道不會被認定為「信用詐欺」嗎?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雖然提供了卡奴重生的機會,但是卡奴對於法律規範欠缺認知,往往淪為代辦業者與不肖律師二度剝削的禁臠。在法院實際審理案件中,許多卡奴哭訴已經付款十二萬元,為何仍然無法免責?

這些利用卡奴的茫然無助而吸血噬骨的禿鷹集團,在誆騙高額律師費用後,只是代撰制式化的聲請書狀,始終拒絕出具委任書,也不出庭維護卡奴權益。除了意圖逃漏稅捐所得、迴避不實陳述責任,還有什麼正當理由?本法施行迄今,卡奴沒有解救多少,但是代辦業者和不肖律師海削一頓,倒是真的!

當初極力推動立法的利益團體,慷慨陳詞的扮演拯救卡奴的白衣騎士,現在正忙著分食每件十二萬元的市場大餅,而可憐的卡奴卻在專業資訊不對稱的劣勢下,任人宰割,予取予求。

例如,卡奴主張繼續繳納房貸,但卻要求卡債打折清償,假如法院同意這種更生方案,豈不是在減免債務的同時,卻允許卡奴享有對不動產所有權的利益?其客觀上並未盡力清償,主觀上也違背公平原則,勉強進入司法程序,既無實益,徒增折磨,只是肥了業者,苦了卡奴。

海耶克說得對:「通往地獄之路,是用『善意』鋪成的!」





偽善救援與道德反撲

【中國時報/張升星(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2009-04-17】

統計數據顯示,卡奴向法院聲請更生獲准之比例甚低,因此法律扶助基金會與立法委員認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成效不彰,同時批評法官心態保守,不知民間疾苦,立委更主張應該成立專責法庭,解救卡奴。

身為司法實務工作者,基於一年來參與審理的經驗,應該是夠資格回應上述質疑。但是首先必須釐清的觀念是「行政」與「司法」的本質差異:行政權乃是一體適用,意志貫徹;司法權則是個案審查,妥適裁量。因此光憑更生獲准比例甚低,就指責法院標準嚴苛,恐怕失之輕率。至少應該針對判決理由,辯論公評,否則只是鼓動民粹,並無助益。


歸納法院駁回更生的理由,一言以蔽之,是否公平合理?有無盡力清償?

例如月入三萬,但主張房貸一萬八應該列入生活「必要」支出,再扣除食衣住行的費用,因此每月只願清償三千元,是否合理?

假如認可上述更生方案,豈不是在免除債務的同時,債務人還能享有不動產所有權的利益!安捏咁對?

或者主張積欠親友的死會會款列入生活「必要」支出,如此明顯違反「債權平等原則」的更生方案,要認可嗎?

也有將財產過戶配偶之後再辦理離婚,但繼續維持同居關係,並且怠於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而減損全體債權人之利益,這樣的更生方案,該准許嗎?


最讓人吐血的是律師團體的指控!

實務經驗顯示,若干代辦業者與不肖律師,利用卡奴不諳法律程序與債務纏身壓力,收取每件十二萬到二十萬的高額報酬,但卻拒絕出具委任書狀意圖逃漏稅捐,同時迴避出庭陳述的法律責任。

當然,在市場經濟的機制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高額的律師報酬並不違法。但是如果真心救援卡奴,律師大可以直接調降費用,不是嗎?何必索取高昂的律師報酬,再來扮演偽善的假面英雄?

甚至連法律扶助的律師,先行否決卡奴的扶助聲請,然後再轉介由自己承辦,收取十二萬的報酬。其中難道沒有道德風險和利益迴避的爭議嗎?這到底是拯救卡奴的生機?還是創造律師的商機?

以消費為導向的美國社會,有感於破產制度遭到濫用所造成的道德風險,因此在二○○五年通過「破產濫用防止與消費者保護法」(BAPCPA),主要的修法重點就是規定凡是具有「支付能力」的債務人,不論金額多少,其破產聲請將被視為破產濫用(abuse)。

不同於美國鼓勵消費的價值觀,台灣社會在財務觀念上深受儒家文化的影響,「量入為出」「積穀防饑」本來就是高度共識的基本價值,光從台灣社會的高儲蓄率就可以看出兩者明顯的差異。

因此如果卡奴「持續」過度消費,入不敷出,寅吃卯糧,把支付工具當成信用工具,最後被評價為「浪費」行為而無法免責,也只是忠實反應出台灣社會的基本價值。與其說是法官不了解立法意旨,不如說是立法意旨遭到社會道德的強烈反撲!

但是從轉移焦點的效果來看,本法的制定的確可以把浮濫授信與過度消費的「財政問題」,巧妙的轉變為「司法問題」。反正死豬不怕開水燙,司法的罪名已經罄竹難書,作為代罪羔羊,算是不二人選。

如果法官真的那麼昏庸,何不乾脆像調降雙卡利率一樣,由立法院規定所有卡債,不問原因為何,一律清償二成,其餘全部免責!不必進入冗長的司法程序,又能滿足廣大卡債族的期待,法官也不用扮演黑臉,飽受訐譙,皆大歡喜,豈不妙哉?

童話故事的情節總是讓人匪夷所思,明明是狼心狗肺的大野狼,為什麼搖身一變就成了慈眉善目的老奶奶?而小紅帽為什麼看不出來呢?





債清條例嚴苛 反成催收幫凶

【中國時報/黃琮淵/台北報導/2009-04-13 】

施行滿周年的債清條例,竟成銀行催收靠山!法界人士透露,由於卡債族聲請更生成功率僅一.一%,已有銀行看準債清條例受惠者寡,與卡債族協商時竟放話「反正你申請更生也不會過」,藉機提高還款金額,變相加重卡債族負擔,讓債清條例不只幫不到卡債族,反倒成銀行幫凶。

法界人士說,債清法施行前,銀行擔心卡債族都去申請更生,要求還款的姿態一度軟化,較願意與卡債族好好談。但近半年,由於聲請更生成功率低,不少銀行態度大變,反拿此當籌碼,要卡債族多還錢,有的要求還款金額甚至超過月收入,相當惡劣。


打官司費時 利息照算傷卡奴

卡債族應如何處理?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長林永頌建議,還是先透過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先與債權銀行協商解決;若無法接受,再透過司法途徑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銀行消金部主管說,「債務協商機制」好處是利率可調降、還款期限延長,但本金不能減免。若透過法院裁決,本金可減免,但曠日費時,且未必打贏。

債清條例效果不彰,與法院多次交手的林永頌認為,一切只能怪法院「太慢、太嚴、太苛、嫌麻煩」,不少法官仍需再教育。而如信用卡名目利率為一九%,但再加違約金等,可能高達三○%,往往支付幾年利息就超過本金,相當不合理,但各法院意見並不一致,有待檢討。他表示,卡債族中當然有揮霍無度者,但是少數,若只將刻板印象一體適用在所有卡債族,對有誠意還款者不公平。


要求消費細目 不可能的任務

他分析,卡債族聲請更生不成,常卡在一些奇怪環節。

一是法官不了解民國九十五年債務協商背景,就認定當時卡債族有能力還款,為何事後毀約。其實,當時多數卡債族是被逼的。

二是收費標準不一,無謂加重聲請成本。

三是要求聲請人補件,幾近強人所難,如過去兩年「每日」的飲食收據、消費清單,甚至父母扶養費用收據,等於是「不可能的任務」。

據司法院統計,聲請更生成功者僅二二二人,成功率一.一%;聲請清算者僅三人獲准免責,成功率○.二%。從聲請更生到結束,平均需七個半月,但期間銀行不會停止高利計息,債務人壓力有增無減。





更生通過率僅1% 卡債族處境更艱苦

台灣醒報/記者鄭恆峰報導/更新日期:2009/04/10 14:50

「當法院要我繳6000元鑑定費時,我身上只剩下60元!」背負百萬卡債的「阿美」,去年因無力還款向法院聲請更生方案,然而法院不但索取高額費用,又以資料不齊為由駁回聲請。

國民黨立委徐中雄今天召開記者會表示,債清條例通過至今,只有不到1%聲請者獲得法院認可,像阿美這樣的案例在全國各地屢見不鮮。

立委徐中雄說,消清條例原意是幫忙卡債族度過難關,然而法院的判定卻斬斷阿美與許多卡債族最後一線清債重生的希望。根據司法院統計數據顯示,自97年4月11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行後,有19438人向各法院聲請更生,然而目前只有222人獲裁定許可,比率僅有1%。

徐中雄指出,包括南投縣、宜蘭縣、基隆縣與花蓮縣地方法院,更生案件通過人數竟然為零。他說,消清條例中加入「更生」與「清算」項目,是將原先銀行擁有的債務認定權,轉由法官認定,藉此提供卡債族另一個清債重生的機會。然而許多法官認可標準過於嚴苛,加上聲請過程曠日費時,導致實際受惠人數極低,與當初立法保障民眾權益的美意背道而馳。

法扶會台北分會長林永頌則表示,95年政府針對卡債族成立共同協商機制時,銀行不願意放寬協商門檻,導致很多債務人簽下不平等條約,每月須償還高額利息。若債務人因無力還債聲請更生方案,卻往往遭到許多法官以債務人「毀約在先」為由駁回聲請,或在短時間內要求補繳各種證明文件。

林永頌指出,這些補件內容十分瑣碎,包括提供父母扶養費的證明,每日的飲食消費收據等等,若無律師從旁協助,對債務人來說「簡直是不可能的任務。」此外,若申請更生失敗,則債務人亦無法適用先前與銀行協商的合約,使得負債情況雪上加霜。

徐中雄說,未來將協同法律扶助基金會、司法改革基金會,共同拜會司法院討論此問題。他希望法院能給予卡債族更多的同理心,也提議修改消清條例,在各地方法院成立「專責法庭」,加快處理更生案件。





債清條例滿週年 卡債族重生了嗎?!

法院審理效率低  受惠者僅1% 徐中雄擬修法設立專責法庭

施行一年  受惠者少

「法院同意我的更生方案了,下個月10號開始還款,這幾年來,第一次知道原來我還有活下去的希望。徐委員…謝謝你!」這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徐中雄辦公室接到第一通喜極而泣的感謝電話…

推動立法的徐中雄說,自去年4月11日債清條例施行後,被債務壓的無法喘息的卡債族們,能有更生的機會、再度燃起對生命的希望,是對他最大的鼓勵,也是送給債清條例施行滿週年最好的禮物。但是他也指出,雖然這些獲得更生認可的債務人已努力工作還款,準備迎接重生機會,他們卻僅只是聲請更生者中1%的少數個案。

根據司法院統計數據顯示,向法院聲請更生的1萬9438件案件中,只有222人獲裁定認可更生;聲請清算案件共1425件,但僅有3人獲准免責。每件更生案件從申請到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平均一件要花105.77日,開始更生後到更生方案認不認可,平均需要121.5日,等於一件案件從聲請到結束,需要227天,即7個半月。

徐中雄也公布各地方法院對債務人的友善調查,他特別讚許友善度前三名的屏東、苗栗、台中地方法院,並感謝這三個法院的惠光霞院長、蔡烱燉院長、李彥文院長對債務人的支持、以及為債務人開闢重生之路的貢獻。但他也點出運作一年,更生方案通過人數竟掛○的南投、基隆、花蓮、宜蘭地方法院,不該成為與銀行站在同一陣線,扼殺債清條例。


法官審案輕率  債務人斷希望

背負260多萬債務和400多萬元房貸的阿美,在95年參加一致性協商方案,但2萬6千元的薪水,銀行卻要她簽下每月還款2萬2800元的不平等條約。為了還債,她身兼三份工作,勉強支應協商款和生活費。直到去年9月她因長期勞累,身體無法負荷,且房貸展延到期,必須本息攤還而增加支出,只得申請更生。

從送出聲請資料後,她等待3個月法官才開庭審理,但在審理過程中,法官便開出清單,要求她補正10多項資料,而且只給10天時間準備。她詳閱內容,卻發現其中已經有好幾項資料早已是附在聲請文件中,法官沒翻閱就要求補件,還要她繳交6,000元房屋鑑定費。

阿美說:「決定更生時,我身上連600元都沒有,繳不起鑑定費,最後我只能選擇撤回案件。我以為債清條例能給我活下去的路,但法官卻是斬斷我希望的劊子手。」


標準不一  法院問題多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會長林永頌律師則指出,經法扶一一清查被法院駁回的更生、清算案件,發現各地方法院對債務清理案件有以下問題存在:

一、駁回更生清算案件的見解不一,寬嚴亦不一致,對於95年一致性協商毀諾者之不可歸責於已之事由認定嚴苛。

以95年曾達成一致性協商之更生聲請人而言,當時還沒有債清條例做為後盾,銀行不願意放寬協商門檻,許多債務人為了還債,被迫簽下無法負荷的還款條件,卻因無力負擔而毀諾。但相同情況的更生聲請案,部份地方法院認定是不可歸責於已之事由而裁定進入更生╱清算,部份地方法院則駁回債務人之申請。


二、各地法院對聲請人先行繳交之費用之認定不一。

部份地院僅需聲請人負擔聲請費一千元,例如台中地院;部份地方法院則要求聲請人先支付鑑定費、郵資等,甚至台南地院竟規定每件二萬元的費用標準,無力負擔者只得放棄。


三、各地法院要求聲請人補件之內容十分細瑣,補件時間亦不夠充裕。

部份地院要求聲請人補正過去二年提供予父母扶養費之收據,甚至有法院要求提供過去二年的每日飲食收據、消費清單,簡直要求債務人上演不可能的任務戲碼。且各法院給予之補件期限不一,短則7到10天,最長也不超過20天,弱勢的債務人若無專業律師協助,根本無法達成要求。


四、消債案件聲請程序期間過長。

債務人自申請更生╱清算案件至判決完成,另加前置協商法定3個月作業期間,平均每人需等候約10個月才能完成消債案件的聲請程序。期間銀行高利循環利息繼續計息,反使債務人負債情形雪上加霜。


設立專責法庭  落實立法宗旨

徐中雄就批評,更生案件目前隸屬由民事廳法官審理,很多法官不了解債清條例的立法宗旨和背景,且礙於審理的訴訟案件包羅萬象,不是每位法官都願意深入研究消債條例,也無法體會卡債族被逼債到走投無路、工作不保、家庭破碎的困境,才會做出許多令人匪夷所思的裁定。

林永頌也說,多數債務人是處於社經弱勢地位,智識程度也不見得能完全理解法律規定和法院的要求,如果讓無法同理債務人處境的法官審理案件,無疑是判債務人死刑!

對此,徐中雄提出解決方案,他將在近期內拜會司法院,要求該院應密集為法官舉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講習課程,加強法官對社經弱勢者的關懷與同理心,不要成為葬送債務人生路的法棍。並將增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五條之一條文,在各地方法院成立「債清條例專責法庭」,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施行更貼近台灣社會民情,提供合情合理之流程與判決標準,協助債務民眾順利完成法律程序,簡省社會及司法資源。

轉自: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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