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保、勞保 民眾可自選(2009.10.08)
.勞保給付多 查出假投保達65%(2009.10.07)
.短期工虧大了 無失業給付(2009.09.15)
.非自願性失業者 可續保勞保嗎(2009.09.14)
.沒錢繳保費怎辦?減額繳清獲保障!(2009.09.09)




國保、勞保 民眾可自選
台灣新生報/2009.10.08
內政部社會司長黃碧霞昨天表示,國保、勞保各有特長,民眾可依自身情況,選擇參加對自己有利的國保或勞保。
內政部近日推出國民年金電視廣告,但遭外界質疑影片主角早餐店老闆其實加入勞保保障更多。
黃碧霞對此表示,電視廣告宣導內容是為了民眾權益考量,呼籲沒有參加社會保險、未就業或工作尚未穩定的民眾能持續投入國民年金保險,按時繳交保費,保障自身權益,如發生事故時也可得到保險給付,並鼓勵民眾提早為老年生活作準備,與勞保制度並無衝突。
她表示,國保、勞保兩項制度各有特長;國保提供被保險人於發生老年、身障及死亡事故時的基本保障,而勞保則提供更多給付項目與較高給付水準。
黃碧霞說,透過職業工會參加勞保除須繳交會費外,參加勞保平均應繳保險費較國保為高,對於收入不穩定、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民眾,如參加國保更可申請提高保費補助,保費負擔更輕。民眾可依自身情況選擇參加對自己有利的國保或勞保。
她提醒,二十五至六十五歲民眾如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經勞保局自動篩選符合國保納保資格者,將每二個月定期收到國保繳款單,應按時繳納保費。
勞保給付多 查出假投保達65%
〔自由時報/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2009.10.07〕
雖然內政部廣告找錯了對象,不過,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流失情況,確實呈現警訊。專家指出,由於勞保給付比國保優渥,造成很多人藉由職業工會假投保是重要原因。經勞保局專案查核,假投保比例高達六成五!
工會人口暴增20萬 假勞工要法辦
國民年金保險的對象為無工作者,去年到今年我國失業人口增加超過二十萬人,但國保人數不升反降,從上路時的四百二十三萬人下滑至四百一十五萬人,最低時,甚至只有四百一十一萬人。
勞保局總經理陳益民表示,主要是因為退伍軍人等相關資料補送後,部分民眾的國保資格遭剔除所致。
不過,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王幼玲認為,國保跟勞保提供的所得替代率,一個只有一.三%、另一個卻有一.五五%,很多人保勞保,職業工會投保人數一年增加二十萬人,也是原因之一。
為遏止假勞工投保歪風,勞保局進行專案查核,針對三千多件可疑個案深入調查後,發現高達六成五不符投保資格。其中,詐欺罪證明確者移送法辦,不過多數經查獲的無工作投保者,僅取消投保資格。
不過,這並不表示這一年來多出的二十萬投保人口也有這麼高的假勞工比例。
陳益民指出,專案查核主要鎖定兩種對象,一種是投保人數異常增加或是有招攬投保行為的職業工會,另一種則是高齡投保等異常投保對象。
陳益民表示,根據勞保局分析,整體來說,職業工會投保人數增加除了是因為勞保給付比國保好的制度誘因之外,金融海嘯後,部分受僱者變成無固定雇主的勞工,加入職業工會也是原因之一。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秘書長孫友聯表示,這些亂象都是因為兩種社會保險給付落差太大、以致出現「扭曲」的競爭狀態。政府該全面檢討,有工作的人都能投勞保,而不是猛打廣告要有工作者轉而繳國保!
短期工虧大了 無失業給付
【聯合報/記者黃福其報導/2009-09-15】
去年底行政院推出短期就業方案,以日薪800元至1000元由各縣市政府雇用失業勞工6個月。
北縣卻發生短期工任滿6個月後,找不到工作,最近申請失業給付才發現因今年元旦4天連假,上工日期變成1月5日至6月30日,以致工作未滿6個月而不能申領失業給付。
縣議員鄭世維接陳情,發現去年底交通、內政、教育部等中央部會核撥給北縣的今年上半年短期工共1349人,工作期限屆滿後,卻因元月初4天連假至工作未滿半年而不能領失業給付,其他縣市可能有類似狀況,呼籲中央正視此問題。
30多歲沙姓男子原本在塑膠工廠上班,去年被裁員,去年12月接獲縣府水利局通知雇用他今年1月到6月巡察汙水設備,日薪1000元。因元旦彈性上班連放4天假,縣府要他1月5日報到,他做到6月30日契約終止,一再找工作只有零工可做,上月才帶離職證明申請給付,卻被通知因服務日期為1月5日至6月30日未滿6個月,不能申領。
沙先生說,這項德政有「為德不卒」的漏洞,既然政府說聘用6個月,就應從1月1日起算,1月1日至4日放假當然免發薪水,但年資應計入,否則1月5日至6月30日的周休二日也因放假而未發薪,為何就可計入年資?
北縣勞工局說,去年底中央各部會核撥經費,由縣市政府依勞基法聘雇半年短期工,屬於定期契約,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離職,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可申請失業給付。
不過因為是由中央各部會自辦,未統籌由勞委會、縣市勞工局代辦,以致未注意任用起訖日期必須滿半年的規定,即1月5日開始任用、投保,應到7月4日才停止任用及投保,這樣才滿半年。北縣勞工局說,這個現象確有爭議,要向勞委會反映有無補救之道。
非自願性失業者 可續保勞保嗎
卡優新聞網 記者  鄭曉涵  報導   2009/09/14
勞保年資15年以上 以原投保薪資繼續加保
根據勞保局的一項統計數據,截至今(98)年上半年,全台共有881萬名勞保被保險人,若對照台灣2,306萬的總人口數,每10人就有近4人具有勞保身分,勞保可說是除全民健保之外,投保人數最多的社會保險。
進一步分析勞保被保險人的年齡層分布,45歲以上的中高齡被保險人人數就有319萬多人,約占3成6。這群勞工大半是家庭經濟的主要支柱,但也往往在公司面臨經營不善進行縮編時,成為最優先裁撤資遺的名單。因為從勞保局的統計不難發現,每5名領取失業給付的人,就有1名是中高齡勞工。
雖然現在失業者已有國民保險的保障,但單從國保月投保薪資一律為1萬7,280元來看,只要勞工勞保的月投保薪資高於國保的1萬7,280元,參加勞保一定比參加國保划算,因為日後可以領到較多的老年給付。
但在「有工作加勞保,沒工作加國保」的原則下,可能有人不禁要問「既然已被裁撤資譴,沒工作又怎能繼續參加勞保?」,有人可以例外嗎?答案是「有!」。
從現行勞保條例的規定可以理解,只要勞工是屬於非自願性失業(含優退),其勞保年資也在15年以上,就可以透過原公司或勞保局辦理續保,並以被資遺當時的月投保薪資加保,一直到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為止,但繼續加保期間的月投保薪資不能調整。
也就是說,如果非自願性失業勞工的勞保年資在15年以上,就可以繼續選擇參加勞保。假設該名勞工當時的勞保月投保薪資為4萬元,遠遠高於國保的投資薪資,該名勞工選擇繼續參加勞保應是比較有利,未來符合請領勞保老年給付條件時,所領到的老年給付金額,絕對比國保的老年給付多更多。
也有人會問到,如果在繼續加保勞保期間找到新工作,勞保會有所異動嗎?根據規定,只要勞工返回職場就業,就須由受僱的公司行號申報加勞保,原本以「被裁減資遣繼續加保」身分就要退掉。
不過,勞工即便再受僱工作加勞保,但後又離職退保,只要是在當初被資遣退保當日起2年內,還是可以再恢復原本的「被裁減資遣繼續加保」身分,勞工不用擔心。
沒錢繳保費怎辦?減額繳清獲保障!
卡優新聞網 記者  鄭曉涵  報導   2009/09/09
保單已經停效 2年內可申請復效
隨著國人保險觀念的普及,以及近年來保險商品的多元化,根據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的統計,目前平均每一國人擁有2張保單。由於壽險保單多屬長年期,往往一繳就是10、20年,但基於景氣不佳,或個人經濟因素,不少保戶面臨保費繳不出來的窘境,到底該如何是好?
一般來說,當保戶繳不出保費時,常會浮現解約與否的念頭,雖然解約會讓自己暫時擺脫繼續繳款的經濟壓力,但從解除契約的那一刻起,人身安全的保障也同時消失,站在保險是彌補風險缺口的精神來看,解約實非明智之舉。
而且與保險公司解約後,保戶也無法拿回過去所繳的總保費,通常保險公司會先扣除一筆解約費用,再將剩餘的保單價值給付給要保人,也就是說,保戶拿到的解約金絕對低於已繳保費。
其實,當手頭不方便時,除了解約,還有其他變通的方法,諸如向保險公司辦理減額繳清,或改變繳費方式,可從年繳改為月繳或季繳等。
所謂的減額繳清,就是依當時保單所累積的價值準備金,扣掉保險公司營業費用、或保單借款本息之後的餘額,採躉繳方式,來轉換投保保額較小但保險條件相同的保險商品,如此一來,保戶日後不用再繳保費,但仍有保險保障。
當然,如果保戶手頭拮据暫時無力繳納保費,但又未解約、也未申請減額繳清,當保險公司收不到續期保費,又過了繳費寬限期,保單就會停效,保險公司即不再負擔保險責任,也就是在保單停效期間不負責理賠,保戶的人身安全也將出現空窗期。
讀者要特別注意的是,即便保單已經停效,保戶仍得在保單停效2年內,經保險公司同意後,在繳清欠繳保費後申請復效。且依保險法規定,如果保單停效期間未超過6個月,保戶只要補繳保費及利息後,保險公司應無條件同意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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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就服站徵才 媒合上百頭路(2009.10.08)
.高縣府提供700職缺 鼓勵災民返鄉就業(2009.10.07)




花蓮就服站徵才 媒合上百頭路
台灣新生報/2009.10.08
勞委會職訓局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為提升花蓮就業率及協助待業民眾重返職場,由花蓮就業服務站承辦,昨(七)日上午九點至十二點,在花蓮縣秀林鄉鄉公所旁停車場舉辦「活力啟程‧就業成功-花蓮縣巡迴徵才列車」活動,現場有十七家廠商提供近一百個工作機會;徵才活動一開始便湧入相當多人潮,希望在這次徵才活動中覓得好頭路,據玉里就業服務站統計,共二百多人填寫求職登記。
徵才現場除了各廠家設攤,承辦單位請到鄉內多元就業兩個成功社區發展協會成果展示,秀林鄉長許淑銀也幫助求職鄉民解答求職問題,觀光企劃課長曾秀英也串場主持幫廠家徵才,讓徵才現場熱鬧非凡。
就服站特別提醒廠商,行政院勞委會針對鼓勵雇主錄用失業特殊對象「立即上工計劃」已新增補助對象,除了原來補助的連續失業達三個月以上者或屬非自願性離職者之外,新增企業雇主一旦錄用初次尋職者、就服法第二十四條對象(獨立負擔家計者、長期失業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及持有受災證明之受災失業者,依補助對象資格分別給予雇主每月新台幣一萬元至一萬二千元之薪資補助,特殊對象更有雇用訓練津貼新台幣五千元的補助。
歡迎所有優良的企業雇主可利用此次鄉鎮巡迴徵才活動,多加任用失業勞工,並善用政府資源及相關補助津貼,達成勞資雙贏!
花蓮就業服務站長杜家聲表示,秀林鄉是原住民的鄉鎮,今天看到求職者許多年輕人前來求職,年輕人留鄉找工作,這是難能可貴。因為秀林鄉內沒有工業區,所以工作需求都是勞力為主,所以求職者找適合自己工作比較困難。
感謝所有參與的廠商及宣導單位,熱情參與這次徵才活動,同時預告後續活動場次,待業民眾千萬要把握良機,踴躍到場求職;活動詳情及職缺訊息請電洽花蓮就業服務站:03-8323262。
高縣府提供700職缺 鼓勵災民返鄉就業
NOWnews/記者欒丕智/高縣報導/2009.10.07
桃源鄉建山及高中村村民即將重返部落生活,為鼓勵鄉民回鄉,高雄縣府將優先錄取有工作需求之返鄉災民,進行家園重建工作,只要向鄉公所登錄工作需求,即可陸續上工。而針對未媒合成功之災民,縣府也將於10月28、29日舉辦徵才活動,釋出約700個職缺,協助災民就業。
縣長日前至桃源鄉勘災時,發現建山及高中兩村部落安全無虞,只有淹水及傢俱受損等情形,現場裁示相關單位展開回校復課及返家居住準備作業。縣府已決定10月19日協助興中和建山國小共114位災童返校復課,而多數家長也將隨之回鄉居住。
然而,日前卻傳出災民擔心返鄉後失去工作機會,難以謀生,返鄉意願不高,社會處長吳麗雪表示,已經接獲許多災民反應,在營區已有穩定工作,回到部落後,不僅生活機能不佳,且就業機會難尋,希望縣府可提供零工機會,同時也容易輔導居民回鄉。
對此,原民處長谷縱說,縣府已向原民會爭取600個就業機會,將提供給桃源鄉災民;而勞工局也表示,目前建山及高中兩村共有504人,扣除就學及老人人口,約有一半村民有工作需求,除原民會提供之就業機會外,勞委會也核定90個職缺,只要向鄉公所提出登記,即可陸續上工。
縣長楊秋興7日在縣府第五次重建委員會中,指示相關單位將工作機會優先錄用即將返鄉且有工作需求之災民,不但可以鼓勵鄉民重返部落居住,也可維護村民的工作權,不致失去謀生機會,同時協助家園重建工作。
此外,為協助災民增加技能、舒緩身心壓力,勞工局發動工會捐款15萬元購置機器,協調勵馨基金會於鳳雄營區辦理「手工鑰匙圈計畫」,協助營區婦女立即就地工作,目前已知接獲2000份訂單,只要機器一到位,即可開始製作手工鑰匙,也歡迎民眾踴躍訂購,請洽勵馨基金會:6151682。
而針對未上工接受就業輔導之災民,縣府也預定於10月28日在燕巢鄉民眾活動中心辦理現場徵才活動,並派車至鳳雄營區及工兵學校接送災民,29日也將配合職訓局於鳳山體育館舉辦就博會,預計有百家廠商參與,亦會安排專車至各營區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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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窮人銀行難脫貧 尤努斯光環暗(2009.10.06)
.徐中雄:窮人銀行 半年內提案(2009.09.08)
.開辦窮人銀行? 威盛否認(2009.09.08)
.台灣首例 威盛想辦窮人銀行(2009.09.07)
.不限低收入戶 徐中雄籌設窮人銀行(2009.06.22)
.設窮人銀行 劉揆考慮(2009.03.04)
.窮人銀行家,台灣行不行?(2008.08.02)
.尤努斯:根除貧窮 才有真正和平(200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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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免費停車 喊卡(2009.09.30)
.機場接送 卡友得付費(2009.06.02)
.機票優惠 「卡」好康(2009.04.24)
善用機場貴賓室 (新貴通/Priority pass) (一)(2008.09.23)
善用機場貴賓室 (新貴通/Priority pass) (二)(2008.09.23)
.免費用機場貴賓室 剩5家(2008.06.23)
.機場免費接送 外銀「卡」大方(2008.03.05)
.卡友享受優惠 牢記四大要領(2008.03.05)




機場免費停車 喊卡
工商時報/馬婉珍/台北報導/2009-09-30
信用卡又砍「機場周邊停車」權益,刷卡付8成以上旅費出國玩,原本可享機場周邊免費停車,但銀行陸續規定持卡人前期消費必須達門檻,現在更有不少銀行祭出「按日付費」機制,包括中信銀收120元、匯豐銀收125元等,甚至台新銀玫瑰御璽卡的持卡人於機場周邊停車,也要以日計價170元付費。
刷卡付旅費前,一定要先了解應有的權益,避免因信用卡權益縮水,刷卡後卻撈不到免費的好康。
以台新銀行來說,玫瑰御璽、玫瑰白金卡或金普卡等卡友,已無法享受機場免費停車的權益,持卡人於中興嘟嘟房或連勝停車場停車,必須按日計價以150元至170元收費。
至於中國信託銀行,則是在今年4月份提出中信卡友自付費方案,金普卡持卡人機場停車,必須支付每日120元的費用。
外銀像是渣打銀、匯豐銀等,也同樣取消機場周邊免費停車的權益,改為按日收費,匯豐銀除了卓越理財信用卡持卡人之外,其他持卡人都要支付約125元、號稱5折優惠的機場停車價;渣打銀所給予的折扣也僅9折或6折,優惠更少。
而多數銀行採取「前期限制消費門檻」的方式,提供機場免費停車優惠,其中以聯邦銀行的消費門檻最高,凡御璽卡或白金卡卡友,於每次使用機場停車服務前一年內,必須新增一般消費達6萬元,才可享有桃園及小港國際機場周邊停車權益。
機場接送 卡友得付費
【經濟日報╱記者林巧雁╱台北報導/2009.06.02】
銀行受金融風暴獲利大縮水,信用卡好康也不再,以機場接送貴賓服務為例,因為成本最高,各家銀行紛紛提高門檻,原本免費的服務變成要自費。
花旗銀行過去白金卡提供的機場免費接送服務,改為以優惠價提供。自7月起,刷卡全額購買機票或支付團費八成以上,預約機場接送單趟優惠價588元。
花旗指出,以目前台北桃園機場每趟機場接或送機平均費用為1,200元來計,刷卡雖還是要付588元的接送機費用,每趟仍可省下612元。
永豐信用卡也提高機場免費接送的門檻,以前為一年刷卡達8萬元可送一次免費機場接送服務,新的規定提高門檻到一年須刷12萬元才能享一次機場接送服務,刷24萬元可享兩次的機場接送服務。
國泰世華白金卡接送機場服務則是700元優惠,滙豐銀持卡人刷卡買機票或團費八成以上,可享機場接送五折優惠。
新光無限卡一年可享六次的機場接送服務,不過第二年必須刷滿20萬元才能免年費,否則要交年費為兩萬元。
其它銀行提供的機場接送服務也都有條件,比如荷銀華航白金卡每年一次機場接送,單筆刷卡需達2萬元。
滙豐銀白金卡、卓越理財卡每年一次免費機場接送,但預約前兩個月刷卡需達10萬元。
聯邦銀行一年刷卡消費15萬可享一次的機場接送,同樣刷15萬元,兆豐銀可以享兩次的機場接送。
信用卡的免費優惠,除了機場免費接送外,如免費拖吊服務、免費停車服務、機場貴賓室、刷卡贈送高額旅平險等,幾乎全面喊停。以後想辦卡賺好康,恐怕已沒機會了,使用者付費,將是未來信用卡市場的新趨勢。
機票優惠 「卡」好康
【經濟日報╱記者╱蔡靜紋╱2009.04.24】
5月有勞動節及端午節長假,在經濟不景氣的時代,想用長假出國旅遊除了先上網貨比三家,信用卡業者與航空公司合作的機票優惠專案也可以考慮。搭配個人時間、選擇不同的信用卡,台灣飛一趟東京,想省下一、二千元不是問題。
航空、旅遊業為活絡市場,近來紛紛祭出消費券方案或價格超低的國外旅遊優惠。由於機票是國人出遊最大開銷,如果機票可享折扣,便可大幅降低支出。例如國內有旅遊網站近期就推出,4月30日前東京機票只要7,300元。
但大多數促銷方案都有很多限制,如航班時間、適用艙等、行程地點等,因此價格或許吸引人,卻不見得可滿足每個人的需求。
信用卡業者為吸引卡友,最近則與航空公司推出不限航點且選擇時間更多的方案。國泰世華銀行近期與長榮航空合作全球不限航點的雙人行專案,只要是國泰世華世界卡、尊榮白金卡、御璽卡、鳳凰鈦金卡、商務卡等五種卡友,可享不限航點的優惠價。
舉例來說,港、澳二人同行最低價3,400 元,東京二人同行也可降到7,995元。
台新銀行也為卡友安排長榮航空機票優惠,4月到6月下旬東京機票約8,800元。
國泰世華銀行企劃推廣部經理王殿禎表示,這次推出的長榮航空經濟艙機票方案優惠期間至年底,相較於有些信用卡只推特定航點,適用航點包含台灣出發長榮航空全球可飛行地點,因此不管是購買兩岸直航包機、或是東北亞、東南亞各景點機票,只要兩人同行或一次購買兩張機票便可有優惠價。
如果不想花錢買機票,但想出國玩,還有一種方法是「集中消費」。以新光銀行為例,該行無限卡的持卡人只要在今年內刷卡金額達100萬元,便贈送台灣、澳門來回機票,市價約6,000多元。
免費用機場貴賓室 剩5家
【工商時報/台北報導/2008-06-23】
這兩年銀行權益大緊縮,一般免年費的白金卡,如果要用機場貴賓室,只剩下5家銀行能使用,包含元大、台新、中國信託、台北富邦、萬泰銀行等5家銀行白金卡可以免費進入,接下來7月的旅遊旺季,要刷團費前可要調查清楚。
雖然有5家銀行還能使用,但這5家規定各有不同,要用之前持卡人可要上網站查詢清楚,省得進去還被收費,持卡人要注意使用地點、費用、使用規則,普遍來說,除台新銀行外,其餘4家銀行都規定,要先刷團費8成以上才能免費用。
5家銀行中,只有元大銀行、萬泰商銀對持卡人最有利,因為這2家銀行與新貴通合作,只要申請新貴通的卡片,搭配信用卡,就能使用全球450個機場貴賓室,對商務人士、背包客來說,這兩家銀行絕對能在卡友候機、轉機時,在貴賓室得到最好的休息。
其他3家銀行,都是自行與機場貴賓室簽約,不用新貴通卡,只要持信用卡過卡就可以免費使用,不過,中信、台北富邦、台新銀行等都有限制貴賓室的使用地點。
如中國信託的白金卡,只提供台灣地區貴賓室使用,去年中國信託本來還有與香港機場貴賓室簽約,一般白金卡卡友可以在貴賓室修指甲、美容等服務,今年也取消,只給付年費的卡片使用,如鈦金卡、商務卡、鼎極卡。
台新銀行的白金卡也限定只能在台灣地區使用貴賓室,出了台灣就不行。
台北富邦的白金卡可以使用的機場貴賓室,比中國信託、台新銀行廣泛一些,使用的地區有台灣、香港、廣州、上海、北京、新加坡、馬來西亞、加拿大等。
除了地點限制,台新銀行白金卡卡友要用貴賓室,必須要自己付費,一次使用要扣掉2000點紅利點數,台新銀行刷卡20元一點,相當於卡友刷4萬元,才能免費用一次貴賓室,也因為自己付費,就沒有特別要求卡友要刷團費8成以上。
值得一提的是,中國信託的白金卡,提供卡友兩項選擇,如果卡友沒有刷團費,還想要用貴賓室,卡友也可以選擇扣除紅利點數1200點。
機場免費接送 外銀「卡」大方
【經濟日報╱記者黃琮淵/台北報導/2008.03.05】
想要享受免費的機場接送,將來只能刷外銀的信用卡了。滙豐銀行宣布,自即日起將提供白金卡、卓越理財卡卡友,每年一次免費機場接(送)機服務,加上已提供這項服務的花旗銀行、荷蘭銀行,免費接送機成為外銀信用卡最新賣點。
滙豐銀行端出新一波卡友禮遇,第一道菜就是送給卡友市價1,300元的機場接送機服務。滙豐銀行表示,卡友只要刷豐白金卡支付八成以上團費,並在三個工作日前預約,就可享有一次免費接送機;若優惠用掉了,下次預約接送機也有半價優惠,唯接送點遠近差異,價格也會不一樣。
相較於國銀標榜機場免費停車,外銀則將出國優惠鎖定在接送機服務,國內四大外銀中,除渣打銀外,包括滙豐、花旗(不含前僑銀)、荷銀都提供這項服務。
不過,相較於滙豐針對白金卡友一體適用,花旗、荷銀則必須辦特定卡片,才能享有這項優惠。以花旗為例,現金回饋白金卡提供一年一次免費接送機;而長榮航空白金卡則是一年兩次,台灣、上海、北京的接送機服務,至於其他種類的白金卡、聯名卡等,統統沒有該優惠。
荷銀目前僅提供華航白金卡友每年兩次的接送機服務,不過荷銀的要求更為嚴格,卡友除了刷卡支付華航機票全額,或是八成以上旅費,還得搭乘華航班機才有。換言之,不買華航機票、搭的不是華航飛機,也無法使用免費的接送機服務。
反觀國內銀行,目前只有兩家「豐」字輩銀行,即兆豐和永豐白金卡友,才有免費機場接送機服務,不過都不是刷機票或團費就好,兩家銀行都設有最低門檻,舊卡友一年刷不到10萬(或15萬),同樣不適用。
以兆豐銀白金卡為例,新卡友首年累積刷卡3萬元,即享有兩次免費接送機;舊卡友則依年度消費有所不同,年刷600萬元以上的「大戶」,次數無上限。至於永豐信用卡,新卡友可享有一次免費接送機,但舊卡友每年則得年刷10萬元以上,才可享有最多兩次的免費接送機。
卡友享受優惠 牢記四大要領
【經濟日報╱記者黃琮淵/台北報導/2008.03.05】
外銀紛紛端出免費接送機優惠,讓持卡人前往機場多了一項選擇。不過在使用這項服務之前,除了按銀行要求刷足一定金額,還得掌握「僅限本人使用、提早去電預約、確認接送細節、牢記客服電話」四大要領,才能輕鬆享受相關服務。
民眾要留意,機場接送優惠僅限本人使用,無法轉讓。銀行信用卡部門指出,司機接送時會要求持卡人出示護照、信用卡,確認是本人才提供服務。
換言之,若公司主管是個常出國的空中飛人,突發奇想要求員工集體辦卡,然後每次出國由不同員工支付團費,並享有每次都不用錢的機場接送機,是行不通的。
此外,銀行信用卡主管表示,由於機場接送是銀行與特約廠商配合,在車輛有限、持卡人預約狀況踴躍的情況下,必須做適當的車輛調度,才「軋」得過來。
以豐銀為例,持卡人至少要在三個工作天前預約(即周三出國,上周五前預約);而連續假日、春節時段因出國人數眾多,得在七個工作天前預約。換言之,卡友在刷卡後,要盡快去電預約,避免到時無車可用。
而鬧出最多笑話的,就屬搞錯接送機場。以花旗為例,台中(含)以北是送至桃園機場,彰化(含)以南是送至小港機場,偏偏很多中、南部卡友沒弄清楚,原本該在桃園機場搭機,車子卻拚命往南開,到頭來差點搭不上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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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年費砍權益 吃定庶民(2009.09.22)
.雙卡利率高掛 20%上限依舊(2009.09.21)
.全額繳清者 權益也縮水(2009.09.21)
.現金卡呆卡 銀行大肅清(2009.09.11)
.卡息起算日 擬統一(2009.09.09)
.信用卡利率 禁任意調高(2009.09.08)
.刷卡分期 全面減至24期(2009.09.05)
.信用卡換約 銀行不得擅砍權益(2009.09.04)




收年費砍權益 吃定庶民
【經濟日報╱記者 李淑慧/2009.09.22】
立法院上會期初審通過民法第205條修正案,決定將利率上限改依「中央銀行短期融通利率加9個百分點」浮動,依現行水準計算為12.5%,此舉最大的影響便是銀行雙卡利率上限將由20%降至12.5%。
調降雙卡利率上限可能壓縮銀行獲利,引發銀行強力反彈,並透過府、院、黨各種管道表達意見,儘管金管會已表態支持立法院初審通過的版本,行政院長吳敦義上任後也主張「庶民經濟」應該苦民所苦,但新會期開議至今,立法院、行政院都沒人再提民法第205條修正案。
銀行開門做生意,要獲利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銀行也應有分寸,追求的應該是獲利而非暴利。什麼叫合理的獲利,或許很難有一定標準,可是從中央銀行七度調降利率,銀行存、放款利率都調整至歷史新低,唯獨雙卡利率不動如山來看,實在是說不過去,也難免讓民眾質疑銀行是在賺黑心錢。
更讓人不解的是,這一年來,銀行打著雙卡利率上限可能調降的口號,除了大砍持卡人權益,也加收各種信用卡年費、手續費,口口聲聲說自己是「苦主」的銀行省下不少成本,持卡人卻仍在付20%的高循環信用利息,讓人不解究竟銀行是苦在何處。
銀行賺錢應站在客戶立場找最好的理財、理債工具,生意才能可長可久。但現在銀行只因為雙卡利率好賺,完全不顧社會觀感,放任信用卡變成融資工具再收取高利息;在這樣的情況下,立法院應儘快通過民法第205條修正案,用法律力量促使銀行改善失衡的利率。
雙卡利率高掛 20%上限依舊
【中國時報/黃琮淵/台北報導/2009-09-21】
央行啟動降息屆滿一年,存放款利率創新低,但根據統計,八月底循環信用餘額超過百億元的七家銀行中,除北富銀外,另六家循環利率仍高掛,或逼近廿%。曾吵得沸沸揚揚的雙卡降息案,如一場遊戲一場夢,信用卡循環利率不動如山。
對於立法院開議,雙卡降息案是否捲土重來,銀行主管私下透露:「安啦!」因民怨沸騰時,都無法順利將利率壓到十二.五%,如今成案難度更高。再者,各銀行老早就透過各種管道,安撫各方勢力,「你看,現在還有誰提雙卡要降息?」
考量獲利動能 業者死守上限
以循環餘額居冠的花旗銀為例,雖然在金管會壓力下,將循環利率「砍」到最低六.八八%,但僅適用高所得的鑽石卡。一般客戶,最低仍維持在十%之上(目前為十一.七四%),最高還是廿%不變,與央行降息前無太大變化。
以花旗銀循環額達四七○億元計算,若「齊頭式」均調降一.二五個百分點(此為金管會先前研擬降幅),一年少賺近六億元。同業分析,考量獲利動能,說什麼也不能對利率上限輕易讓步,廿%的高利自然不動。
循環利率 多採分級定價
目前各銀行循環利率,是按照信用優劣,採取分級定價。雖在金管會要求下,各銀行年初時均調降各級利率一.二五個百分點,但對於最高適用利率廿%部分,除台北富邦銀外,包括花旗、中信、國泰世華等大型發卡行,迄今仍無調降動作。
銀行主管說,雖然金管會曾暗示,各銀行應適度調降循環利率,以符合社會期待,但循環餘額排行前幾名者,都沒有調降,其他銀行自然「裝死」。唯一調降的北富銀,因循環餘額不到花旗銀三成,也被同業視為「犧牲打」,起不了帶頭作用。
央行一年七降 行庫不動如山
至於發卡量居冠的中信銀,雖然是以定儲利率指數,連動調整循環利率,較他行來得先進,也能反應市場資金行情,但最高利率同樣維持廿%。
換言之,若過去使用廿%最高利率者,即便歷經央行七次降息,所適用循環利率仍舊不動;但只要信用好一點,適用廿%以下利率者,便能受惠,利率調降幅度為一.四個百分點。若帳上掛了廿萬的循環額,一年可少付近三千元利息,不無小補。
高利率高風險 卻是生息主力
對此利率上限不動現象,銀行業者坦承,適用最高利率者雖然風險大,但也是主要利息來源,牽一髮動全身,是否調降得多所斟酌。至於適用低於廿%利率者,多半是全額繳清客戶,銀行本來就賺不到利息錢,「講白一點,調成零都無所謂」。
全額繳清者 權益也縮水
【中國時報/黃琮淵/台北報導/2009-09-21】
雙卡利率高懸未降,可別以為你是全額繳清,就不會「害到你」!事實上,國內大型發卡行從今年初起,便持續縮減各項優惠,演變至今,身為「禍源」的雙卡利率,依舊不動如山;但涉及持卡人權益的各項優惠、服務,卻已被支解得體無完膚。
以循環額最高的花旗銀為例,自今年六月起,大動作縮減各項高成本服務。發卡量最大的中信銀,則以合約到期為由,大調中華電信聯名卡的回饋機制。
這波權益縮減潮中,幾近「滅頂」的屬高成本的機場接送、停車、貴賓室服務,至於海外刷卡的結匯費用,去年起由中信、台新帶頭調漲至二.○五%;近期則有聯邦、新光、北富銀等加入,自原本一.五五%調至二%之上,漲幅逾三成之多。
而為提高客戶貢獻度,各銀行也訂出嚴格的年費標準,中信、台新的白金卡,由過去年刷一次免年費,如今都得刷滿一萬兩千元,才可免繳年費。
銀行業者分析,一旦雙卡利率上限降至十二.五%,優惠還有再砍的空間,且未來信用卡市場將倒退至少十年,再度走回收年費時代;但對於利率尚未調降,但各銀行卻已先砍先贏的亂象,僅表示「等到(法案)過再砍,就來不及了!」
問及若雙卡降息案只是虛晃一招,各項權益是否有回復機制?銀行主管坦言:「怎麼可能!頂多就是(縮減)到此為止」。但他認為,縮減權益無非是讓銀行,有重新檢視各項成本的機會,未來會把預算花在刀口上,對持卡人未必是壞事。
現金卡呆卡 銀行大肅清
【經濟日報╱記者洪凱音/台北報導/2009.09.11】
現金卡申辦後未動用的「呆卡」占整體現金卡發卡量近四成,部分銀行已針對近六個月未動用的現金卡呆卡「清卡」。
銀行主管指出,現金卡可借貸額度會納入個人小額信貸額度計算,即合計不得超過月薪22倍,所以不動用現金卡者可取消現金卡,免得排擠其他資金調度時可用額度。若市面流通的65.37萬張現金呆卡退出,全台現金卡發卡量可能首度降至百萬卡以下。
目前現金卡市占率第一的萬泰銀行,近期陸續針對六個月內未動用的呆卡,發給持卡人「現金卡終止契約通知函」,只要在規範期限內沒動用、續約,卡片便將自動失效;若過去曾動用現金卡且有未償餘額,銀行也規定於期限內全部還清。
萬泰銀表示,過去發行的現金卡很多是「人情卡」,不少卡友持有時間逾五年卻不曾動用,甚至有卡友早已忘了錢包中有現金卡存在;這些呆卡長期在外流通,除增加銀行經營成本,也讓持卡人暴露在被盜用的風險。
現金卡取消卡片程序比信用卡繁複,一般來說,持卡人必須親自到銀行填寫申請書;若持卡人仍希望持有現金卡,萬泰銀表示,只要在銀行指定期限內致電客服人員、提出續約申請,便可繼續使用現金卡。
現金卡市占率排名第二的台新銀表示,現金卡屬於一年一約,只要持卡人不主動「剪卡」,台新銀仍維持「自動續約」政策,除非卡友還款記錄不良,才會主動取消現金卡功能。
台新銀提醒,現金卡額度會占據無擔保放款月薪22倍的額度,若持卡人想主動解約,必須要到銀行臨櫃填寫申請書,台新銀也開放客戶線上處理剪卡,未必一定要赴分行辦理。
金管會統計,7月現金卡流通卡量約164.77萬張,其中未動用的呆卡達65.37萬張,放款餘額(含催收款)則僅有735.76億元。
卡息起算日 擬統一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2009.09.09】
消保會與金管會研議修改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考慮將循環信用利息的起息日一致化,且傾向採取較有利消費者的依「繳款截止日」起算;銀行公會對此則有不同意見,主張維持現狀。
金管會官員8日表示,已收到銀行公會的意見,但要再研議如何規定較適當,依程序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修正後須送消保會,因此最後仍要尊重消保會意見。
銀行業者表示,目前信用卡循環利息的起算日,主要有三個時點,即「入帳日」、「結帳日」及「繳款截止日」。
「入帳日」是指銀行幫持卡人墊款給特約商店並登錄在持卡人帳上的日期;「結帳日」是指銀行按期結算持卡人應付帳款的日期;「繳款截止日」則是指持卡人每期繳納應付帳款的最後期限日。
目前銀行計算循環利息的起算日,有的是用「入帳日」、有的是用「結帳日」,也有用「繳款截止日」,不同的起算日會影響持卡人循環利息金額不同。消保會及消基會都建議,應一律改為按「繳款截止日」起算,對持卡人較公平。
舉例來說,持卡人刷卡消費10萬元,最後只繳8萬元,還有2萬元未繳,如果採「入帳日」跟「結帳日」起算,計息本金是10萬元;如果採「繳款截止日」起算,因持卡人只剩2萬元沒還,計息本金是2萬元。
金管會在接到消保會及消基會建議後,已請銀行公會研議,日前公會則將研議結果報金管會,傾向維持現行規定。
銀行業者認為,其他國家對利息起算日也沒有一致化規定,且信用卡帳款從「入帳日」到「繳款截止日」最長45天,銀行是從「入帳日」就開始墊款,如果一律改為「繳款截止日」為基準計息,銀行基於成本考量,將來不是縮短寬限期就是提高利率,反而會造成其他未使用循環信用者的負擔。
銀行業者認為,「入帳日」墊款後,銀行就已產生風險,因此應從各種角度思考利息起算日問題,並考量使用者付費的觀念。
信用卡利率 禁任意調高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2009.09.08】
為確保持卡人的權益,金管會研議修正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將禁止發卡機構任意調高利率,並強化帳單揭露,讓持卡人接到帳單時,對於過去與未來的債務一目了然。
金管會日前已召開第一次公聽會,近期將舉辦第二次公聽會,若能凝聚外界共識,最快在年底前就可發布新的法令規定。
美國國會參院於今年5月通過「信用卡持卡人權利法案」,號稱是迄今最嚴格的信用卡改革法案,重點在限制信用卡業者不得任意提高利率及隱匿收費,以保護弱勢的持卡人。
美國通過上述法案之後,國內也出現要求金管會重新檢討現行的信用卡管理辦法的聲浪。據了解,金管會將學習美國的法案精神,在已經達成共識的方案中,可看到採納美國法案的部分條文。
首先,信用卡管理辦法修正案中,將要求發卡機構在契約中,必須明訂可以調高利率的事由,如果業者沒有在契約中先講清楚哪些情況下可以調高利率,未來不論發生什麼事情,都不能調高持卡人的利率。避免發卡機構片面提高利率,損及持卡人的權益。
其次,將強化帳單的資訊揭露。如果發卡機構允許持卡人只繳交最低應繳金額,必須在帳單中同時說清楚未來的本金、利息、還款期限等。
舉例來說,如果本月的最低應繳金額是1,000元,發卡機構必須在帳單上揭露,如果每月都只繳1,000元,要繳多少年才能還清所有欠款,總共要交多少錢,包括多少本金、利息等。
刷卡分期 全面減至24期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2009.09.05】
金管會銀行局正在修改「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未來信用卡分期還款期數將從現在最長36期減為24期,銀行業提前因應,近期推出的刷卡分期期數,已全面減至24期。
除信用卡分期還款之外,金管會銀行局也要求,若銀行接受「預付型」刷卡,也比照辦理,舉例來說,持卡人若透過刷卡向俱樂部購買會員資格,分期還款時間最長也是24期。金管會表示,這項新規定會在新的管理辦法公告後半年實施,最快明年第1季起適用。
由於經濟不景氣,民眾多壓抑消費,銀行紛推出刷卡分期還款方式,包括永豐、聯邦、新光、第一、大眾、台新銀行等,都有「分期信用卡」,或者刷卡自動分期專案供消費者選擇。
金管會銀行局認為,分期還款期數拉到36期,等於讓持卡人用3年的時間還清一筆無擔保債務,有些分期還款專案,還要收手續費,期數越長,持卡人負擔也加重,應該縮減。
銀行指出,分期期數若短,例如3到6期,目前多不收手續費,女性持卡人多愛選擇刷卡後,分期零手續費攤還帳款。但如果還款期數超過8期,部分銀行會開始收取每期刷卡金額1%的手續費。
信用卡換約 銀行不得擅砍權益
2009-09-04 中國時報 【黃琮淵/台北報導】
縮減信用卡權益,銀行不能再以「合約已滿」當藉口了!金管會近期將大修《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針對多家大型發卡行日前以「舊約到期,新約直接接續」突襲做法,行縮減信用卡權益之實,設下防火牆,並避免其他銀行跟進。
這項修法起因,主要是銀行在7月初無預警變更「點數兌換哩程」比率,但卻未事前公告。隨後幾家大型發卡行也跟進,雖然銀行方的說法則:舊約(兌換比率)已於6月底到期,7月起直接改以新約(兌換比率)上線,不只毋須提前公告,亦無違法之虞,但此舉確實有損持卡人權益。
換約減優惠 目前無法管
銀行主管解釋,這跟租屋一樣,原本每月房租2萬元,但在重新簽約時,房東拿出每月3萬元新約硬要房客簽,不接受的話,就只好搬走。他說,銀行(房東)在法律上或許站得住腳,畢竟合約新歸新、舊歸舊,但房客(持卡人)一定會不爽。
但此例一開,卻為金管會帶來不少困擾。據悉,許多持卡人透過各種管道,要求金管會「指正」此項缺失,但金管會翻遍法條,卻無法可管;最後只得站在「為民服務」立場,協調銀行方補償持卡人點數,等於是按舊比例兌換,以平息眾怒。
根據目前法令,需否提前公告權益變更,以「能否歸咎於發卡銀行事由」為主。但現行爭議是,如哩程兌換等附加優惠,都是由協力廠商配合,不是發卡行自給自足時,其實任何權益調整,都很難歸咎銀行,這讓此法條如同虛設,等於無規範。
法令規範不臻完善,金管會官員坦承:「業者的頭腦太聰明了!」在制訂法令時,也沒想到銀行會出換約這招,但既然法令有疏漏,當然有修得更好的空間。
法令補漏 保障民眾權益
金管會想法是,針對「遞延性優惠」,如標榜終身有效的紅利點數,或是聯名卡的部分,就不應以舊合約到期,逕行公布新合約方式,變相刪減優惠,「因為這與直接取消優惠,差不多」。
只不過,強制要求在60天前公告,可能造成銀行作業負擔,恐窒礙難行,未來修法將導向「天數可以討論,但一定要公告」。務求銀行在調整各項權益時,一定要說清楚、講明白。
官員坦承,現行法令不只無法領先業者,也存在模糊的灰色地帶,才會有鑽漏洞的空間,這部份會想辦法亡羊補牢。至於因換約刪改權益,可能造成持卡人不滿,也希望銀行「多為持卡人著想」,處理相關客訴時,能更具彈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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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八八風災災區民眾常見法律問題.jpg


災區繼承辦理別忘聲請,法扶提醒請把握三個月時限!

八八風災造成災區民眾家園毀損、親人亡故的遺憾,走上災後重建之路的同時,法律扶助基金會提醒,依據最新修訂的民法規定,當民眾有親人亡故,必須要在三個月內向法院書面聲請辦理繼承相關事宜,無論是目前全面採用的「限定責任」,亦即以繼承遺產所得為限,來負擔清償責任;或者當確定負債大於遺產時,所採用的「拋棄繼承」,都需要在知悉繼承的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否則恐怕將面臨以自己固有財產去清償所繼承債務的狀況。
相關聲請均採書面,若民眾需要協助,除可向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外,法扶全國各地分會亦均可提供相關協助。
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服務專線(02)6632-8282(量量善惡,幫我幫我)。
轉自: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9999153.html
八八水災災區民眾常見法律問題
一、生活扶助、農、漁損之各項補助申請:
因應本次風災,政府相關單位有提供各項補助,內容包含生活扶助(例如死亡、重傷、失蹤救助金、淹水救助、緊急物資賑助)、房屋重建(重建貸款、重建重購賑助)、農林漁牧之救助及紓困、稅捐減免、就學復學援助等,以上各項申請補助,您可以向相關政府單位詢問,如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農委會、地方稅捐機關、國教司等,申請手續均可由前述機關協助,遇有任何法律上的困難也可詢問本會,均無須支付任何其他費用,請勿聽信代辦業者之廣告,若由代辦業者協助申請補助,您又將付出不必要的支出,使您的權益受損。
另立法院已於98年8月27日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有關於本次風災造成民眾的損害亦有許多相關補助,您可以洽詢相關主管機關詢問。
二、身故親人若有債務,相關繼承問題!
若您的親人於此次風災身故,而您已知您的親人有大量債務超過其財產,您可以選擇以拋棄繼承的方式避免繼承債務,惟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另外因民法關於繼承的制度已經變更,自98年6月12日起採全面的限定繼承,即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此您無庸擔心將會面臨繼承龐大債務無法清償的問題,即若您未採行拋棄繼承之方式處理繼承的遺產時,您可以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處理應繼承之遺產,準備相關資料包含遺產清冊、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全體繼承人名冊、繼承系統表。若你需要相關協助,除可向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外,全國法扶分會均可提供相關協助。
三、親人掉落斷橋身故是否可申請國家賠償?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之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因此本次斷橋若因公務員怠於監控橋樑是否有斷裂之風險且並未作任何防護措施致使人民遭受生命財產之損失時,可提出國家賠償之訴訟,並應於損害發生時起二年內提出請求。
四、親人不幸因土石流失蹤,應如何取得死亡證明書?
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8條之規定,對於因颱風失蹤之人,檢察機關得依應為繼承之人之聲請,經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屍體者,核發死亡證明書。另此聲請應於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施行後一年內為之。
若有您還有其他法律相關問題,
可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法律諮詢專線:(02) 3322-6666
※為節約您的話費,當您來電留下問題、聯絡方式後,法扶將派律師回電答覆您的問題。
除法律諮詢外,若您符合本會資格,
法律扶助基金會還有提供以下法律協助:
1、為您出律師費打官司
2、為您撰寫法律書狀
3、為您協助調解法律糾紛
4、為您提供法律諮詢
法律扶助基金會為司法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全國包含離島共有21分會。
更多有關法律扶助基金會訊息,請上http://www.laf.org.tw
轉自: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9920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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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日期:98年7月6日 上午10:00~下午4:00
活動地點:台北縣貢寮鄉公所(貢寮鄉朝陽街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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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單位:台北縣貢寮鄉公所
台北分會
活動名稱:「背債兒之法律問題講座」~謝幸伶律師主講
活動日期:98年7月11日(週六) 下午1:30
活動地點:大直圖書館(台北市中山區大直街25號5樓)
洽詢電話:02-2322-5255
協辦單位:臺北市中山區公所、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臺北市大直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臺北市立圖書館大直分館、大直里辦公室、大直社區發展協會
台北分會
活動名稱:「消費你我他—談網購、郵購」~游開雄律師主講
活動日期:98年7月19日(週日) 下午1:30
活動地點:木柵圖書館(台北市文山區保儀路13巷3號3樓)
洽詢電話:02-2322-5255
協辦單位:臺北市文山區公所、臺北市文山第一戶政事務所、臺北市文山第二戶政事務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文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世新大學法律系、臺北市立圖書館木柵分館
台北分會
活動名稱:「婚姻中的情、理、法」法律講座~尤美女律師主講
活動日期:98年7月26日(週日) 上午9:00
活動地點:萬華圖書館(台北市東園街19號7樓)
洽詢電話:02-2322-5255
協辦單位:臺北市萬華區公所、臺北市萬華戶政事務所、臺北市社會局萬華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臺北市新移民會館(萬華區)、臺北市立圖書館萬華分館
台北分會
活動名稱:「婚姻中的情、理、法」法律講座~紀冠伶律師主講
活動日期:98年8月6日(週四) 下午1:30
活動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公所集會堂(台北市大安區新生路南路2段86號10樓) 洽詢電話:02-2322-5255
協辦單位:臺北市大安區公所、臺北市大安戶政事務所、臺灣人權促進會、勵馨基金會北區辦事處、台北市智障者家長協會、中華民國紅心字會
台北分會
活動名稱:「婦女、家事、繼承等問題何其多?」法律講座~張菊芳律師主講
活動日期:98年8月15日(週六) 下午1:30
活動地點:汐止市(台北縣汐止市新台五路一段268號)
洽詢電話:02-2322-5255
協辦單位:汐止市公所、七星社福中心、汐止調解委員會
台北分會
活動名稱:「勞工權益面面觀」法律講座~張寧洲律師主講
活動日期:98年8月21日(週五) 晚間6:00
活動地點:台北律師公會(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
洽詢電話:02-2322-5255
協辦單位:台北律師公會、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台北市賽珍珠基金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北分會
台北分會
活動名稱:「婦女、家事、繼承等問題何其多?」法律講座~張菊芳律師主講
活動日期:98年8月29日(週六) 下午1:30 .
活動地點:銘傳大學
洽詢電話:02-2322-5255
協辦單位:士林戶政事務所、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犯保協會士林分會、家扶基金會北區中心、銘傳大學法律系
台北分會
活動名稱:「卡債、背債兒問題面面觀?」法律講座~陳芬芬律師主講
活動日期:98年8月30日(週日) 下午1:30
活動地點:內湖圖書館
洽詢電話:02-2322-5255
協辦單位:內湖戶政事務所、內湖社福中心、內湖圖書館
台北分會
活動名稱:「卡債、背債兒問題面面觀?」法律講座~周漢威律師主講
活動日期:近期公告
活動地點:新店調解委員會
洽詢電話:02-2322-5255
協辦單位:新店市公所、家扶基金會新店服務處
台北分會
活動名稱:「新型態的權利保護」法律講座~鄭文龍律師主講
活動日期:98年9月6日(週日) 上午9:00
活動地點:松山復盛里辦公處
洽詢電話:02-2322-5255
協辦單位:松山區公所、松山區戶政事務所、松山區三民里辦公處、松山區復盛里辦公處、張老師基金會台北分事務所、伊甸基金會新移民發展處
板橋分會
活動名稱:「你我都有可能碰到的法律問題」生活法律講座與法律諮詢
活動日期:7月12日、7月26日( 請先行來電預約)
活動地點:汐止樟樹教會(12日)、樹林樹光教會(26日)
洽詢電話:02-2252-7778
協辦單位: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籌備中)
桃園分會
活動名稱:「法扶與你在一起」
活動日期:7月11日 (請先行來電預約)
活動地點:桃園縣復興鄉
洽詢電話:03-3346500
協辦單位:桃園縣復興鄉原住民家庭暨婦女服務中心
台中分會
活動名稱:東勢鎮擴大法律諮詢
活動日期:7月8日 上午10:00~下午3:00
活動地點:台中縣東勢鎮公所(北興里豐勢路518號)
洽詢電話:04-23470091
協辦單位:台中縣東勢鎮公所
南投分會
活動名稱:全國原住民日
活動日期:7月27日 
活動地點:九族文化村
洽詢電話:049-224-8110
協辦單位:南投地方檢察署
雲林分會
活動名稱:法律好厝邊~大埤鄉、台西鄉、古坑鄉法律諮詢服務
活動日期:7月18、19、25日 上午9:00~12:00
活動地點:大埤鄉老人活動中心(18日)、台西鄉安西府(19日)、古坑鄉嘉興宮(25日)
洽詢電話:05-636-4400
彰化分會
活動名稱:2009全國法扶日~伸港鄉免費法律諮詢
活動日期:7月11日 上午9:30~12:00
活動地點:伸港鄉公所(伸港鄉中興路二段201號)
洽詢電話:04-8375882
協辦單位:伸港鄉公所、彰化律師公會
嘉義分會
活動名稱:東石鄉免費法律諮詢
活動日期:98年7月14日 上午9:00~下午1:00
活動地點:東石鄉公所圖書館(東石村3號)及東石鄉調解委員會
洽詢電話:05-2763488
協辦單位:東石鄉公所
台南分會
活動名稱:北門鄉免費法律諮詢
活動日期:98年7月18日 上午9:00~12:00
活動地點:北門鄉公所(北門村108號)
洽詢電話:06-2285550
協辦單位:北門鄉公所
高雄分會
活動名稱:甲仙鄉免費法律諮詢
活動日期:98年7月7日 上午9:00~12:00
活動地點:甲仙和安社區活動中心(甲仙鄉和安村中山路56號)
洽詢電話:07-269-3301
協辦單位:甲仙鄉公所
屏東分會
活動名稱:送愛心到士文部落
活動日期:98年7月11日 上午10:00 ~ 16:30
活動地點:屏東縣春日鄉古華國小士文分校
洽詢電話:08-751-6798
屏東縣政府、春日鄉公所
宜蘭分會
活動名稱:冬山鄉大興社區免費法律諮詢
活動日期:98年7月12日 上午10:00 ~ 12:30
活動地點:宜蘭縣冬山鄉大興社區
洽詢電話:03-965-3531
協辦單位:宜蘭縣冬山鄉大興社區發展協會
澎湖分會
活動名稱:湖西鄉擴大法律諮詢
活動日期:98年7月10日 上午9:00 ~ 12:00
活動地點:湖西鄉公所二樓禮堂
洽詢電話:06-9279952
協辦單位:湖西鄉公所
法律扶助基金會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94642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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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同住未共財 不必繼承父債(2009.09.16)
.聲請限定繼承 要申報遺產稅(2009.09.03)
.父債子還 遺產5千債5千萬「顯失公平」(2009.06.06)
.繼承免課遺產稅 關鍵「五年」(2009.06.04)
.兄債弟妹償 上訴可適用新法(2009.06.03)
.免除父債子償 法律人覺醒了?(2009.06.01)




沒同住未共財 不必繼承父債
【聯合報╱記者游明煌/基隆報導/2009.09.16】
基隆市郭姓男子接獲法院要強制扣薪執行命令,才知繼承父親債務,他指未和父親同住也不知他財務狀況,要繼承債務不合理,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認為,他未繼承任何財產,不必負任何清償責任,撤銷強制執行命令。
郭姓男子今年6月接獲基隆地方法院扣薪執行命令,他覺得很驚訝,經聲請閱卷才發現他過世父親與另一男子應連帶給付銀行2萬7682元,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郭姓男子說,他並未和父親同住,也沒有任何金錢往來,因此不知他有債務存在,未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或者拋棄繼承。
法官審理認為,郭姓男子與其父親並沒有「同居共財」事實,因未繼承任何積極財產,如果要求履行債務顯然有失公平,認為銀行聲請對他財產為強制執行為無理由。

聲請限定繼承 要申報遺產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2009.09.03】
繼承人即使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仍然要善盡遺產稅申報的義務,以免被補稅加罰。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遺產稅案件時,發現有繼承人至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卻未依法申報遺產稅,結果被國稅局核定連補帶罰2.4億元,鉅額遺產等於全數充公。
被繼承人死亡後若留下財產,繼承人應於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若未按規定辦理者,依遺產贈與稅法規定,將加處應納稅額兩倍以下罰鍰。
北區國稅局指出,最近查核甲君遺產稅案件時,發現甲君死亡後,繼承人皆已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並經核備在案,但繼承人卻未在甲君死亡後六個月內,向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北區國稅局經依查得資料,核定應納遺產稅額共計1.2億元,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處以兩倍以下罰鍰後,本稅及罰鍰金額高達2.4億元,相當於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全數充公國有。
北區國稅局長陳文宗表示,若繼承人不清楚遺產的內容與總額,擔心被繼承人所留下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生前債務時,可在知道繼承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
繼承人聲請限定繼承後,僅須以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不但可避免因繼承親人的債務,侵蝕到繼承人自己原有的財產外,若在清償債務後,遺產尚有餘額,繼承人仍可繼承剩下的遺產。
父債子還 遺產5千債5千萬「顯失公平」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2009.06.06 08:43 am】
「父債子還」的繼承舊制,未全面回溯廢除;法務部收集繼承債務的判決案例,整理出九種顯失公平的情形,其中有人繼承外公五千多元遺產,後來竟然有五千多萬元債務找上門。
為避免「天上掉下來的債務」,法務部將這些判決案例發函給金管會和內政部,建請金管會轉知各銀行於處理繼承債務時,作為參考並妥適處理,不要再濫行追討;同時希望內政部兒童局知悉有弱勢兒童意外繼承債務時,能協助處理。
民法繼承編修法,大幅改變過去父債子償的情形,但沒有全面溯及既往,而是在施行法增訂部分情形可解套,例如「由繼承人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但究竟那些情形才算「顯失公平」?
法務部最近召開「揹債兒救濟程序疑義」會議,有人問標準何在,法務部因此收集全國法院對這類繼承債務案件的判決,分析整理出債務過多,但繼承人資力不豐、讓繼承人陷入困境、概括繼承,將影響其人格發展及生存權等九大類型。
有婦人出嫁多年,娘家父母幫弟弟買屋貸款作保近千萬元,八十六年時,父親去大陸被劫財遇害,兩年後弟弟還不出錢,銀行以父親當年作保、向未拋棄繼承的子女追討七百多萬保證債務。
法院認定,強令這些不知情子女以自身努力所獲的財產繼續清償,嚴重影響其生存權及財產權而顯失公平,判決只需在繼承財產範圍內清償。
此外,一名任職鴻海集團員工,因母親早逝,外公後來過世時,他分到五千多元的遺產,沒想到,前幾年直到銀行向法院聲請查扣他的薪水抵償,他才知道外公留下六千多萬元的債務,其他家族成員早已拋棄繼承。
法院審理後認為,強令繼承人負無限責任,以其本身的財產清償,將使子孫代代不能脫卸負累,有違現代法治精神,顯失公平。
繼承免課遺產稅 關鍵「五年」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09.06.04】
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強調,若其繼承的財產當時並未繳納遺產稅,事後再發生繼承事實時,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台北市國稅局強調,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只有在已納遺產稅的條件下,日後再發生繼承情形,才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北市一納稅人甲,在其配偶死亡時,繼承配偶名下一筆財產,不到五年甲也去世,由其女乙繼承甲遺產。繼承人乙申報遺產稅時,將甲當年繼承配偶存款400萬元,列入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結果仍被稅局補課100餘萬元遺產稅。
乙不服提出行政救濟,台北市國稅局表示,這宗遺產稅案件,是因甲當年繼承配偶遺產時,該筆財產並無產生應納稅額,不符遺贈稅法規定,當乙再繼承甲的遺產時,才會被核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雖然乙曾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銀行存取款資料,主張確屬繼承而來,且其繼承事實距前次繼承發生日僅二年,併入遺產課稅不合理。但稅局查核確定,這筆遺產並未繳遺產稅,既無一再課徵之虞。
國稅局強調,遺贈稅法對繼承人五年內繼承的財產免計入遺產課稅,目的是在避免同一筆財產,短時期內因連續繼承而遭重複課稅。但不計入遺產總額前提,須以死亡前五年內繼承財產已完納遺產稅為限。
稅局指出,被繼承人繼承而來財產,其死亡時仍存在且不符免計入遺產規定者,均應併入遺產課稅,只有在該筆財產為現金或存款,且被繼承人生前已供作消費支出或另購其他財產時,可證明至其死亡已不存在,才能免併入遺產課稅。
兄債弟妹償 上訴可適用新法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2009.06.03 03:11 am】
 
桃園縣單身漢黃文城疑被當人頭連帶保證貸款4500萬元,一年多前過世後,他的8名兄弟姊妹債從天降,因根本不知他作保貸款,繼承到他的債務,桃園市農會訴請8姊弟給付這筆債務,法院判8姊弟要賠。
這件兄債弟妹償的案件,是在民法繼承篇修正通過前判決,日後如果上訴,可適用新法中的「回溯條款」,打贏官司有望。
桃園地院調查,黃文城與張新勇等4人,81年間互為連帶保證人,向桃園市農會抵押貸款4500萬元,後來這筆貸款未清償,黃文城於一年多前過世,由於他未婚,沒有子女,債務由8名兄弟姊妹繼承,桃園市農會控告他的8名兄弟姊妹和張新勇等人共同清償這筆債務。
黃文城的8名兄弟姊妹不甘債從天降,以不知道黃文城有這筆連帶保證的貸款,且黃文城生前智能稍低,未娶妻生子,沒有土地,靠打零工維生,寄住二姊家中,兄弟姊妹常接濟他,過世時一無所有,這筆借款名義又是「事業投資」,他們認為黃文城是被利用的人頭,主張桃園市農會審查有疏忽,這筆債務不該由他們承擔。
桃園地院指出,民法繼承篇修訂後「兄債弟償」有回溯條款,日後上訴可以根據回溯條款「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主張以死者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必再自掏腰包付款,可望躲過「兄債弟妹償」。
免除父債子償 法律人覺醒了?
【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2009.06.01 03:20 am】
欣見民法繼承編修正案三讀通過,採取限定繼承原則,讓弱勢者不必再面對「天上掉下來的負債」的惡夢。雖然法案已通過,但我們不妨回頭檢視這波修法過程,探討法律人在社會公義實踐中應扮演的角色。
首先,拿債信、交易安定性或債權人權益來辯論「是否要採限定繼承」為原則,是在錯誤的層次上辯論。嚴格來說,現行法實質上也是「反對父債子償」的;因為繼承人可透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程序,免除父債子償的義務。
試問,當你知道有一筆債務要你「繼承」,但如果在期限內去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就可以免去債務。相信大多數人都會去辦理拋棄或限定。之所以還會有人不去辦的原因只有一個:他們不懂法律。
這是令人無法容忍的荒謬,有一條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懲罰不懂法律的人!這背後也同時投射了對資源弱勢的人歧視。懂法律,或者請得起法律專家的人,父債子償對他們來說永遠不會發生。而不懂法律,也請不起法律專家的弱勢民眾,就得父債子償。
因此,這已不是「要不要父債子償」的問題,而是,要不要維持「以繼承者知法與否」作為標準,來決定父債要不要子償的惡法。
然而,這麼明顯不公義的惡法,從可喜面看,在許多法律人呼籲奔走下,結合輿論、行政與立法的力量,終於幫助弱勢者解除桎梏。但從可恥面看,法律人竟然讓這惡法荼毒弱勢民眾數十年,特別是我們的大法官,數年前高雄地院的陳業鑫法官,不忍惡法傷害不知法的幼兒寡母,多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然而當時的大法官卻以程序方式決議不受理,若當時大法官願意釋憲,就可以減少許多年的虛耗。早知今天,當年的大法官們不會有「進步立法,退步不解釋」的羞愧嗎?
接著,在什麼程度上溯及既往呢?筆者認為應從寬認定,行政院原提案設定的「例外」太窄,反倒是立委主動提出較寬的回溯條件: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繼承債務者。顯現更進步的人道關懷。但「不可歸責於己」屬抽象法律概念,並且舉證責任仍歸屬於繼承人,司法機關宜從寬認定。
那麼對債權人權益是否不公平?這個問題可以反過來問,如果這些繼承人懂法律,試問債權還可能存在嗎?這種繫於繼承人不懂法律而產生的債權,有多大的保障實益與公平性?
許多位居高位的法律人往往因為缺少對弱勢的憐憫,而不能站在法律的肩膀上,自問法律的目的何在?少了這一種宏觀,就容易成為不公義法律的冷漠共犯。
距今四千多年前的漢謨拉比法典中明言了法律的目的之一:「為使強不凌弱,孤寡各得其所。」希望在這一波民法繼承編的修法過程裡,法律人能有更多覺醒,回到為弱者伸張正義的「法律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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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全額保障再延1年(2009.07.23)
.銀行保代公司 將走入歷史(2009.07.18)
.銀行公會 將訂收費規範(2009.07.01)
.銀行手續費 漲聲再響(2009.07.01)




存款全額保障再延1年
2009-07-23 工商時報 【彭禎伶/台北報導】
存款全額保障,金管會再延長1年!據官員透露,協助觀察及分析金融市場穩定度的存保公司,已將建議案報交金管會,金管會內部會議確定,將在會央行、財政部同意後報院,建議存款全額保障措施,延長到民國99年底,以確保金融市場穩定。
去年10月,行政院長劉兆玄突然一句「存款全額保障」,讓金管會當時挑燈夜戰,研議將保障由每戶1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的政策,立即轉彎,變成到今年底全額保障,因這項政策,讓當時出現存款大量流失的幾家銀行,穩住陣腳,這項政策劉兆玄相當自豪,是不花一毛錢就穩定金融的措施。
官員分析指出,銀行現在滿手現金放不出去,今年首季不少銀行的存放利差跌破1.5個百分點,以三商銀為例,約在1.2~1.3個百分點之間,個別銀行甚至跌破1個百分點,財富管理手續費也因連動債不能賣、資本市場不佳而大量減少,想要收取信用卡年費也可能被消費者抗議,所以銀行獲利也大幅減少,若景氣未回穩,企業壞帳增加,則銀行財務還會受到進一步衝擊。
據金管會的評估,鄰近競爭國家,如香港、新加坡的存款全額保障措施是到明年底,泰國、澳洲更是到後年才結束,雖然台灣國內經濟已經逐步回穩,但是仍未恢復相對穩定狀況,同時國內有些銀行在淨利差越來越低、手續費收入不佳的情況之下,財務狀況已逐步惡化,若年底全額保障確定結束,恐會出現存款大量移動,造成部分銀行流動性出問題。
由於今年銀行獲利並不好看,前5月ROA只有0.09%,比去年更差,所以金管會分析,若全額保障只到年底,則到第四季,不少中小型銀行或財務不甚強壯的銀行,定存到期或活存資金就會開始移動,若金額龐大,恐會出現流動性問題,現在不少中小型銀行其存款就在逐月少量流失中,必須靠較高的宣告利率穩住定存,但又會相對造成資金成本太高,獲利較難。
存保公司將建議案報到金管會後,金管會內部會議決定,將建議全額保障延長到99年底,不過依據法令規定,金管會還必須會央行、財政部同意後,3部會一起向行政院建議延長全額保障期間,由於立法院財委會在今年5月就已決議必須延長全額保障,因此央行及財政部應也會同意延長全額保障,最快8、9月行政院就可望拍定。
銀行保代公司 將走入歷史
【工商時報/彭禎伶、薛翔之/台北報導/2009-07-18】
銀行轉設的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司將逐步走入歷史!金管會已與銀行業者談定,未來銀行要在其營業處所(即各分行)銷售保單,必須設立保經部或保代部,所有行員登錄在銀行名下,且在分行設置專區行銷,過程若有瑕疵、不實,由銀行直接負責。
同時,銀行若是設立保代部,即是代表某保險公司立場行銷,金管會希望1家銀行的保代部,只代理1家壽險公司為限;若是保經部,即是代表消費者選擇最適合的保單,行銷保單的家數不限,但與各壽險公司只能簽訂往來契約,佣金會比保代部要少。
金管會打算逐步強化對保險經紀人、代理人的管理,全台共有近千家的保經、保代公司,其中還包括銀行保經、車商保經及一般保經公司,目前是低度管理;金管會首波就對銀行銷售保單進行結構性改革,預計最快月底前,金管會委員會將通過第一階段保經、保代管理規則的修正。
修正後,銀行要在各分行銷售保單,就必須設立保經部或保代部,現行銀行轉投資的保經或保代公司,未來只能進行電話行銷,或自行雇有業務員在銀行外行銷保單,金管會估計,現有37家銀行保經、保代公司,會逐步關門。
官員指出,現在銀行轉設保經或保代公司,所有行員都登錄在此公司下,卻在各分行櫃台行銷保單,尤其銀行賣很多利變年金、短年期儲蓄險、連動債保單,不少消費者申訴,以為是銀行的定存商品,為避免混淆,未來銀行各分行銷售保單,須設有專區,標明保經或保代行銷區,且要表示是推薦某公司的保單。
以今年1~6月來看,壽險新契約保費4,012億元,其中銀行銷售的就高達2,424億元,占率達60%以上,若佣金以1%來算,也有24億多元。官員表示,銀行現在銷售保單卻不必負行銷責任,頂多由轉投資、資本額只有300萬元左右的保代公司負責,所以應比照財富管理、信託部等,設保代或保經部來負責。
新聞辭典-保經、保代
保險經紀人,依據保險法的規定,是要基於被保險人(也就是保戶、消費者)的利益,向保險公司洽訂保單,且向承保的保險公司收取佣金者。
至於保險代理人,則是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代表保險公司對外行銷、代理經營業務,並向保險公司收取費用。但目前國內兩者不太有區別,都是代理多家保險公司的保單,除了國泰金、新光金下的國泰世華銀及新光銀,只銷售自家的保單外,多數銀行都是同時銷售好幾家壽險公司的保單。
歐洲等國外市場,保戶要投保時,找保險經紀人或理財顧問是相當普遍的事,保險經紀人並未代表哪一家公司,而是針對保戶的需求,協助尋找適合的保單,可以同時推薦多家的保單。
金管會希望未來銀行若是設保經部,在向消費者推薦時,必須同時比較多家保險公司的保單內容,不能只行銷一張保單。至於代理人,則是代表保險公司對外行銷,若是銀行設的是保代部門,最好是行銷1家保險公司的商品。
銀行公會 將訂收費規範
【經濟日報╱記者雷盈╱台北報導╱2009.07.01】
針對銀行調高收費項目,金管會表示,銀行公會已經在檢討銀行各項收費標準,近日就會做出規範。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蕭長瑞說,金管會已請銀行公會訂定規範,日後會把可收費、不可收費的項目明確訂出來;此外,在可收費的服務項目中,還會訂出收費範圍,讓超過市場行情的銀行自我節制。
蕭長瑞說,銀行公會將根據客戶的使用頻率,例如是經常使用,還是久久使用一次,決定銀行能否收費;另外,也會考量銀行在提供服務時是否有支付成本。
金管會表示,銀行若要調整帳管費、帳單調閱費等項目,必須事先知會客戶,並以網站公告或是電子郵件方式通知;銀行也該跟客戶解釋提高收費原因,不可胡亂漲價。
至於金融卡跨行提領、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等優惠縮水,金管會說,只要優惠、折扣有減少,銀行都要跟客戶說明,即便是契約以外的額外免費服務,也不能一下子大幅縮水而不告知消費者。
金管會表示,銀行的收費標準、收費內容必須合理,銀行公會將做市場調查來評估合理的收費價位,保護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也可以多加比較,選擇收費便宜、服務好的銀行。
 
銀行手續費 漲聲再響
【經濟日報╱記者雷盈╱台北報導╱2009.07.01】
金管會要求銀行調降金融往來相關費用,但部分銀行考量獲利,仍逆勢提高手續費。上海銀針對開戶三個月內就結清帳戶,或存款低於10萬元卻領取空白支票者,將收取費用;新光銀則調高企業金融網跨行手續費。
1日起,新光銀企業金融網的跨行手續費一律比照臨櫃跨行匯款收費標準。每筆轉帳金額200萬元以下,從原先收取十元手續費,調高到30元;200萬元以上,每100萬元加收10元(不足100萬元以100萬元計算)。
上海銀則自8月3日起,針對開戶未滿三個月就結清者,收取存摺工本費100元;領取空白支票的部分,由最近3個月活存平均餘額合計未達3萬元者、每張收20元,調高為活存須達10萬元,否則每張就要收20元。
另外,上海銀也明定辦理交換票、託收票的費用。辦理交換票一張收費5元,若透過票交所,幫客戶託收票據,每張收60元。
上海銀表示,之前收費低於市場水準,現在只是調回一般行情,而且變更的都是很少人使用的「冷門」項目,對貢獻度高的客戶影響不大。
安泰銀行從6月起便調整薪資轉帳戶的跨行提領、交易手續費。以前大額薪轉戶最高可享每月99次免費跨行提領,現在降為最多十次,對客戶來說實在「差很大」。
安泰銀公告,薪轉戶每月可享四次金融卡跨行提款免手續費,但對於高貢獻度的薪轉戶優惠次數一律降為十次,自第11次起,將收取每筆跨行提款手續費6元。
?豐銀日前也調整菁英運籌理財客戶跨行提款、轉帳費用,由原來的一律不收費,改為每月15次免收取費用,而且是將網路銀行跨行轉帳、電話理財銀行語音系統跨行轉帳次數合併計算,第16次起將收取每筆跨行提款手續費6元、轉帳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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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七大禁令(2009.07.17)
.辦卡前 看清楚約定管轄法院(2009.07.17)
.破解雙卡契約 走出文字迷宮(2009.07.13)
.銀行拔鵝毛 最常用的兩招(2009.07.13)
.遲延利率 高得嚇人(2009.07.13)
.起息日不同 利息多兩倍(2009.07.13)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七大禁令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2009.07.17】
不少民眾辦信用卡後,多數是等新卡寄到家中,才同時收到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根本沒有時間執行所謂的「合理審閱期」。消基會金融委員會副召集人郭尚義說,如果民眾因信用卡糾紛和銀行打官司,可以拿這點主張部分條款對消費者不具效力。
根據金管會統計,「合理審閱期」是較常見的金融商品定型化契約糾紛原因,金管會日前因而公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七大不得記載事項的前兩條都跟審閱期有關。
未來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中,將有七大不得記載的事項,第一條就是不得記載持卡拋棄契約審閱期間;第二條是不得記載契約審閱期少於七日。國內兩大發卡銀行,花旗銀行目前訂出的契約審閱期為七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則是九日。
由於先前曾發生銀行要求民眾放棄金融卡定型化契約的審閱期,民眾向消基會投訴的情況。消基會認為,不管是金融卡、信用卡或其他任何定型化契約,都應該給予民眾足夠時間來審閱條文。
消基會認為,信用卡的約定條款,通常都是等到寄發信用卡時才隨同附寄,消費者無法事先瞭解相關內容,這已違反消保法第11條之1的規定。
消保會法治組組長邱惠美說,各式定型化契約都會強調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就是為了確保民眾可以有充足的時間了解契約,知道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邱惠美表示,法律文字對一般民眾來說很艱澀難懂,銀行常辯解說,不論給民眾幾天審閱期,如果消費者沒有認真探究內容,最後還是跟沒有契約審閱期一樣。
但銀行還是不能因此要求消費者放棄契約審閱期,或技巧性的讓消費者沒有時間閱讀約定條文,郭尚義指出,若銀行要求民眾放棄審閱期,民眾可主張該契約無效,法院通常也會站在消費者這一邊。
郭尚義說,很多民眾對和自身權益相關的契約,常常「閉著眼」就簽名,建議民眾應該更重視自己的權益,仔細閱讀條文後再簽名。(系列完)
辦卡前 看清楚約定管轄法院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2009.07.17】
因為信用卡消費或欠款和銀行發生糾紛,已經是件讓人頭大的事情。很多民眾可能不知道,還有更麻煩的事情在後頭:如果因為信用卡的問題與銀行打官司,由於銀行通常在定型化契約中已指定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的管轄法院,就算卡友住在中南部甚至是澎湖、金門等外島,依規定都要到台北出庭。
南北奔波…耗時又花錢
國內40家信用卡發卡機構的申請契約上,絕大多數都約定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的管轄法院,但大多數持卡人在簽名時,根本沒有注意到這一個條款。
主要是大多數本國銀行的總行都設在台北縣市,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上當然也就指定較近的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的管轄法院。
但學者認為,本國銀行信用卡定型化契約幾乎都指定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的管轄法院,對中南部卡友很不利。
前幾年就有一位持卡人老張(化名),家住高雄、也在高雄工作,有一次他到新竹出差時,被當時總行位於新竹的一家銀行業務員推銷,辦了一張信用卡,老張後來無力清償信用卡欠款,該銀行便一狀告上契約中約定的新竹地方法院,向老張提出訴訟。
老張接到新竹地方法院通知,才發現原來當初自己辦信用卡的契約中有這樣一個條文:「雙方若日後有信用卡涉訟,約定合意管轄法院為新竹地方法院」。
老張就是因為沒錢,才還不起信用卡欠款,沒想到為了官司,還常要在高雄和新竹間往返,耗費不少時間與金錢。
最後老張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希望把訴訟移到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法院最後判決,提出告訴的銀行以事先擬定的約定書,約定新竹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對老張不公平,為了保護經濟弱勢的被告老張,所以判決排除合意管轄法院規定,該訴訟最後移到高雄地方法院。
亞洲大學副教授李禮仲表示,依照民事訴訟法對管轄權的規定,第一個原則便是民事訴訟應以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不過,如果是當事人兩造合意決定管轄法院,原告就不能向其他原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主張權利…可指定地點
老張的案例是例外,因為信用卡定型化契約雙方,一方為法人(也就是銀行),一方為消費者,銀行是透過定型化契約約定管轄法院,對消費者不公平。
學者解釋,這是因為被告必須遠赴法人以定型化契約預定的法院應訴,被告因為金錢與時間負擔大,往往因經濟弱勢而放棄應訴機會,「某種程度是侵害經濟弱勢者在憲法上被保障的訴訟權。」。
李禮仲說,法人通常占有經濟強勢地位,如果因為契約涉訟而必須到被告的住所地應訴,也因為法人通常設有法務部門,雇請不少律師或法務人員,往返兩地也不會有太大的不方便。
李禮仲提醒,部分消費者沒有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便沒辦法主動將案子由銀行指定地的法院移到消費者住所地的法院。
破解雙卡契約 走出文字迷宮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2009.07.13】
多數民眾在申辦信用卡時,未仔細閱讀相關契約就簽下大名,連帶接受定型化契約許多不合理條款。
本報透過田野調查,檢視消基會受理的申訴案例,發現各銀行信用卡契約有諸多不合理。本系列將解析契約暗藏的五大地雷,協助民眾主張並保障自身權益。
美國國會5月底通過史上最嚴格的信用卡改革法案,九個月後,美國的信用卡業者,將不能再任意提高利率、更改合約。
這項信用卡法案被譽為「消費者權利法案」,消基會金融委員會副召集人郭尚義說,新法案在美國參議院壓倒性過關,將消費者與金融業者兩者間的天秤趨於平衡。
郭尚義表示,美國信用卡改革法案禁止信用卡公司不合理提高利率、任意加收手續費、罰款;但國內信用卡契約還存在許多不合理之處。
國內銀行收取各式信用卡與現金卡附加費用,包括更改帳單結帳日、調閱簽單、續卡費、信用卡清(代)償證明等。只有少數銀行納為基本服務,大部分銀行卻收取100元至300元,甚至還有以「筆」計費,而非以「次」計費的陷阱。
契約中也沒有提供足夠的資訊,包括實際利率、信用額度等,且信用卡的「結帳日」與「繳款日」在契約書與網站也沒有公告,消費者必須在收到信用卡或第一期帳單後,才會知道自己的結帳日和繳款日。
國內3,200餘萬張信用卡的持卡人,沒有幾個人真的很清楚信用卡複雜的收費方式與細節,一不小心就可能落入陷阱;如果發生糾紛上法院,銀行往往以「契約上本來就有寫」的理由,立於不敗之地,打贏官司。
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很重要的原因是很多消費者在賣場被各種贈品、優惠吸引而辦卡時,根本沒有時間細看信用卡契約,銀行也沒有落實要給予消費者七天「契約實審閱期」的規定,契約通常伴隨著信用卡片一起寄到消費者家中。
其實,根據消保法,如果民眾在收到信用卡七天內,對契約內容不滿意,不用任何理由就可將信用卡剪斷寄回銀行解除契約,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
在國內定型化契約還沒進一步改善前,本專題將分為五系列深入探討,一一拆解雙卡定型化契約重要條文,幫助持卡人戰勝信用卡契約,合理維護本身權益,當信用卡的主人而非奴隸。
銀行拔鵝毛 最常用的兩招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2009.07.13】
欠錢還錢天經地義,借錢的人當然有權力要求欠錢的一方支付利息,但利率也必須合理才對。
消保單位認為,信用卡業者計算循環利息時並不公允,大多數銀行常使出二大「合法卻不合理」的招式,不知不覺擴大收益,讓消費者無形中多支付利息。
根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條第6項的「得計入環循信用本金的帳款」,計息起算日是依第15條的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自各筆帳款結帳日起,或自各筆帳款當期繳款截止日起,三種擇一計算,並由持卡人自行於簽約時勾選。
入帳日就是起息日
定型化契約範本設計的本意,是要讓銀行與消費者自行約定利息起算期,但根據調查,國內沒有一家銀行是讓消費者自行勾選。
根據金管會統計98年信用卡業務市場情況,截至98年3月底的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約新台幣2,390億元,換句話說,全台灣還有2,390億元的信用卡消費金額,每個月都要支付高信用循環利息給銀行。
但消基會發現,幾乎大部分持卡人都搞不懂複雜的循環息計算方式,也很少人知道手中的信用卡是用哪一天做為起息日。
根據本報田野調查,到目前為止,包括知名外商銀行、國內大型信用卡公司多數還是採取對消費者較為不利的「入帳日」做為起息日。
消基會認為,各銀行都將起息日直接列明在契約書上,並未讓消費者選擇,持卡人沒辦法選擇對自身權益較有利的計息方式。
消基會金融委員會副召集人郭尚義建議,應該以「繳款截止日」的次日開始計算利息,這樣對消費者才公平。
郭尚義表示,信用卡本來就是幫消費者先墊付款項的支付工具,信用卡業者與消費者已事先約定好繳費期限,消費者如果到了該繳錢時沒繳費,才需要支付利息,銀行不應該將計算利息的第一天提前到銀行代墊款日(也就是入帳日)就開始計算利息。
這等於是假設卡友在刷卡時就不想於當期支付款項,郭尚義說:「並不符合民法的精神。」
未償還金額大灌水
輔大法律系副教授黃宏全也認為,在繳款截止日前繳款的卡友不必支付銀行代墊的利息,但繳款截止日沒繳清消費金額的人,利息起算日卻會被往前拉到入帳日,這樣很不合理,是「劫貧濟富」。
黃宏全指出,要不要支付循環息是以繳款截止日為基準,因此循環利息的起息點應該統統都以繳款截止日為基準,這樣才符合法制精神。
銀行計算民眾「未償還金額」也有學問。小明上個月刷卡加預借現金共2.4萬元,並於信用卡帳單到期日繳納最低應繳金額1,200元,小明認為,會被銀行計收循環利息的部分應該只有2萬2,800元;但事實上,有2萬3,250元會被計入循環利息。
為什麼?因為小明償還的1,200元要先扣掉支付銀行450元的預借現金手續費,等於小明只還給銀行750元,2.4萬元扣掉750元,其餘的錢統統都要計算循環利息。
根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條第6項,「至全部應付帳款結清日止,所有入帳之每筆信用卡消費款項與其他信用卡交易款項、預借現金金額之未清償部分」,但不包含循環信用利息及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停用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
不過,消保單位發現,信用卡國外消費結匯手續費被大多數信用卡公司列入要利滾利的循環利息計算。
你在國外每刷一筆,下個月收到帳單會包括「國際發卡組織手續費+本土發卡銀行手續費」。
首先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取手續費匯率不同,完全不收費的是JCB,威士卡(Visa)及萬事達卡(Master Card)為1%,銀行端收取的費用則為0.55%至1.2%。
外商銀行的手續費去年就調高至2.2%,?豐銀行從3月15日起也將原本2.05%的結匯手續費調高到2.2%。也就是說,持卡人在海外每刷1萬元,必須額外負擔220元手續費。
遲延利率 高得嚇人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2009.07.13】
針對信用卡高循環利率,消基會出招,祭出消保法、民法及德國的判決,爭取「不小心遲繳的信用卡卡費」只能收取最高5%的利息,而不是適用最高20%的循環利息。
消基會認為,動用循環利率是指繳不起消費款項的人,要求延後付款支付給銀行利息,但不小心遲繳者,利率應適用民法最高不得超過5%規定。
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指出,德國實務判決對於遲延繳款利息,便規定不得超過基礎利率2.5%,且最高年利率不得超過4%。雖然我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5條規定:「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依第三項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並同意貴行得依本約款收取違約金或催收費用,各帳單周期之違約金或催收費用之計算方式為…(各銀行得自行決定,但擬收取者應明定於契約,並應注意符合衡平原則)。」
因此,各銀行都依照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對遲繳的人收取循環利息,有銀行會放寬一、二天通融期,但也有銀行是持卡人只要遲一天繳款,就會計收循環利息加上違約金。
消基會舉例,小蔡在5月1日刷卡8萬元,結帳日為5月5日,卻忘了在5月23日繳款截止日前繳款,遲了十天,一直到6月3日才發現,以循環利息約17%計算,就會產生1,266元的利息。(80,000×34《5月1日至6月3日為34天》×0.17╱365=1,266)
小蔡遲繳8萬元,十天就必須支付1,266元利息,換算年利率高達58%,若再加上銀行的違約金1,500元,換算出來年利率更高達126%。
消基會主張,消費者忘記繳交最低應繳金額,並不等同於「所有入帳之每筆信用卡消費款項與預借現金金額之未清償部分」。像小蔡這種案例,只能當作「遲延給付」,銀行信用卡契約內容對消費者明顯有失公平,依消保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違反誠信原則,無效」。
謝天仁說,消費者延遲給付,應依民法233條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而依同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周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且依民法233條規定:「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輔大法律系副教授黃宏全也認為,根據民法的精神,如果是持卡人為忘記或來不及繳款時,應屬遲延給付,銀行業者最高應不得收取超過5%的利息,而這些因為遲繳所產生的利息也不能再計入循環額度計息。
德國…最高4%
德國為保障消費者借貸契約的消費者,德國民法第497條規定,在消費者借貸契約當中,如借用人遲延清償,其遲延利息原則上為基準利率加計2.5個百分點,但是貸與人如果能證明有更高的損害,或借用人能證明較低的損害者,不在此限。
此外,如果貸與人另有損害,可依據德國民法第289條後段規定加以請求,但其請求上限為第246條規定的法定年利率4%。換句話說,在德國銀行最高只能收取4%的遲延利息。
起息日不同 利息多兩倍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2009.07.13】
不管是忘了繳卡費,還是一時繳不起,都會動用到信用卡最高20%的循環利息,但絕大部分的人卻不知道該如何計算信用卡循環利息金額。
信用卡循環利息的計算公式是:未償還金額×起息日至實際繳款日的天數×循環利率日息。
日息就是將年利率換算成每一日持卡人應該支付的利息,公式中的起息日與未償還金額才是關鍵。
國內40家銀行信用卡契約可以分為三大類起息日。同一筆消費,如果以不同的起息日計算,循環利息差距可能高達兩倍,但持卡人卻無法選擇起息日。
假設甲的信用卡年利率為20%,換算為日息0.0005479%,結帳日為每月5日、繳款截止日為次月23日。
甲在3月27日消費10,000元,3月30日即入帳,結帳日為4月5日,到5月5日(下一次結帳日)期間未有其他消費。如果甲在繳款截止日4月23日繳付最低應繳金額1,000元,到了5月5日繳清其餘款項,三種不同的起息日,利息可能相差超過兩倍。
狀況一:起息日為入帳日
10,000元×24天(3月30日至4月22日)×0.0005479(日息)+(10,000-1,000)元×13天(4月23日至5月5日)×0.0005479(日息)=約196元
狀況二:起息日為結帳日
10,000元×18天(4月5日至4月22日)×0.0005479(日息)+(10,000-1,000)元×13天(4月23日至5月5日)×0.0005479(日息)=約163元
狀況三:起息日為繳款截止日
(10,000-1000)×13天(4月23日至5月5日)×0.0005479(日息)=約64元
入帳日是指銀行幫持卡人墊款給收單機構或是特約店,並登錄於持卡人帳上的日期;結帳日是指銀行按期結算持卡人應付帳款的截止日;繳款截止日則指持卡人每期繳納應付帳款最後期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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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奴處長蕭英成 扛200萬信貸
【聯合報╱記者李光儀/台北報導╱2009.07.01】
台南縣社會處長蕭英成因分擔家族債務,欠八家銀行一百多萬債務,生活擔子不輕;將心比心,他在辦公室門口張貼「婉謝伴手禮」公告,減輕訪客負擔。
監察院昨天公布一百多位縣市局處首長層級的財產申報資料,台南縣政府社會處長蕭英成名下沒有任何財產,還背負二百多萬元的信用貸款;其中近百萬是來自八家銀行小額信貸,是名符其實的「卡奴處長」。
蕭英成上次申報是九十六年,當時名下還有一筆位於嘉義的不動產,債務超過五百萬元;此次申報,這筆不動產已經不在。
蕭英成的債務全是「消費性貸款」,九十二年、九十四年各有一筆合庫的貸款,總金額三十多萬元;九十四年的中信銀信貸,金額為九十九萬多元。
蕭英成在申報書中解釋,他負債原因是「分擔家族事業支出」和「代償家族事業債務」。
蕭英成在備註欄裡解釋,他的近百萬債務,來自中信銀、國泰世華、花旗、荷蘭、台南中小企銀、聯邦、玉山和台新等八家行庫的信用貸款,金額從十萬出頭到十七萬元不等。
從欠款額度看來,蕭英成這八筆債務應該都是用信用卡或者現金卡借出,原始總金額超過一百二十萬元,後來經過協商,蕭英成將債務全部整合到中信銀。不過債務整合後,蕭英成於九十六年在玉山銀行借錢,如今還有七十三萬餘元債務,總計積欠消費性貸款二百零五萬餘元。
蕭英成替家族還債 賣房也甘願
【聯合報╱記者劉金清/台南縣報導╱2009.07.01】
台南縣政府社會處長蕭英成說,家族經營服裝生意失敗,借了高利貸,他處理名下一棟房子仍不夠支付,被逼債甚急,只好向八家銀行借貸一百多萬元;目前每月從薪水扣五萬元還債,過兩年可還清。
他說,家族在五、六年前經營服裝事業,借了一筆錢開店,生意失敗後周轉不靈,家族只得借高利貸,「當天與友人抱著一百多萬元還高利貸,才得以贖回本票。」
「我們家族的感情很好,為他們兩肋插刀,我覺得是應該的,不後悔。」面對債務,蕭英成及家人選擇勇敢面對。他每月薪水十一萬多,五萬元還貸款,另兩萬多元分擔家計,剩下兩萬多元生活,因是縣府一級主管,宿舍免費,花費減輕。
雖然負債一百多萬元,每月薪水所剩不多,他堅持清白,記得母親時常提醒他:「做人要清清白白的,只要大家同心,債務總能還清。」
卅五歲蕭英成還是單身漢,有一名談得來的女友,他不諱言貸款壓力讓他不敢輕言婚姻,「要讓人家嫁來是清的(意指沒有負債),總不能叫人家幫忙還債吧,沒有錢怎麼養家餬口?」等還清貸款,再看姻緣是否成熟。
蕭英成是文化大學法律系與社工系雙學位,退伍後擔任交通大學教授陳其南助理,隨後轉任立委蘇煥智國會助理;八年前蘇當選台南縣長,他出任縣長室秘書。前年升任行政管理處副處長,後來扶正,去年轉任社會處長。
解救卡奴… 「善意」通往地獄路
【聯合報╱張升星/台中地院法官(台中市)2009.06.16】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屆滿周年,其立法目的是為了解救卡奴,但是實證結果不如預期,因此現在應該檢視司法實務與立法政策之間的落差,藉此重新反省立法委員的熱情、利益團體的遊說和公共政策的盲點。
雖然法律授權法官可以「免除」卡奴的債務,但是法官普遍態度保守,卡奴獲得重生救贖者雖非罕見,但是仍屬少數。其原因並不是法官高居廟堂,不食人間煙火,而是台灣社會對於「信用」的輕忽與濫用,因此衍生的高度道德風險一旦面臨法律評價,往往難以正當化而獲得寬宥。
檢視法院駁回更生、清算之聲請,或者不予免責的理由,主要就是因為卡奴的不當消費。例如,借貸卡債從事股票交易、業務銷售刷卡膨脹業績、旅館酒店百貨精品消費、直銷商品囤貨換取獎金、槓桿操作購買高額保險、信用貸款清償親友債務、申辦卡片提供他人使用以及財產收入故為不實陳述等等,行為態樣雖然各有千秋,奢侈投機卻是始終如一。
上述爭議行為倘若偶然為之,只是輕率消費,尚難苛責;但是如果持續不當開支並且累積鉅額債務,就有可能構成「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的「不免責」事由。而卡奴之所以成為卡奴,就是因為長期舉債,毫無撙節所致,因此法律評價對其不利,亦屬無奈。
尤其是台灣社會獨有的「假刷卡,真套現」的畸形怪狀,由卡奴與店家共謀,利用虛偽交易規避現金借貸的風險控管,這樣可以享受免責利益嗎?同樣的行為如果發生在美國、日本,難道不會被認定為「信用詐欺」嗎?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雖然提供了卡奴重生的機會,但是卡奴對於法律規範欠缺認知,往往淪為代辦業者與不肖律師二度剝削的禁臠。在法院實際審理案件中,許多卡奴哭訴已經付款十二萬元,為何仍然無法免責?
這些利用卡奴的茫然無助而吸血噬骨的禿鷹集團,在誆騙高額律師費用後,只是代撰制式化的聲請書狀,始終拒絕出具委任書,也不出庭維護卡奴權益。除了意圖逃漏稅捐所得、迴避不實陳述責任,還有什麼正當理由?本法施行迄今,卡奴沒有解救多少,但是代辦業者和不肖律師海削一頓,倒是真的!
當初極力推動立法的利益團體,慷慨陳詞的扮演拯救卡奴的白衣騎士,現在正忙著分食每件十二萬元的市場大餅,而可憐的卡奴卻在專業資訊不對稱的劣勢下,任人宰割,予取予求。
例如,卡奴主張繼續繳納房貸,但卻要求卡債打折清償,假如法院同意這種更生方案,豈不是在減免債務的同時,卻允許卡奴享有對不動產所有權的利益?其客觀上並未盡力清償,主觀上也違背公平原則,勉強進入司法程序,既無實益,徒增折磨,只是肥了業者,苦了卡奴。
海耶克說得對:「通往地獄之路,是用『善意』鋪成的!」
偽善救援與道德反撲
【中國時報/張升星(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2009-04-17】
統計數據顯示,卡奴向法院聲請更生獲准之比例甚低,因此法律扶助基金會與立法委員認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成效不彰,同時批評法官心態保守,不知民間疾苦,立委更主張應該成立專責法庭,解救卡奴。
身為司法實務工作者,基於一年來參與審理的經驗,應該是夠資格回應上述質疑。但是首先必須釐清的觀念是「行政」與「司法」的本質差異:行政權乃是一體適用,意志貫徹;司法權則是個案審查,妥適裁量。因此光憑更生獲准比例甚低,就指責法院標準嚴苛,恐怕失之輕率。至少應該針對判決理由,辯論公評,否則只是鼓動民粹,並無助益。
歸納法院駁回更生的理由,一言以蔽之,是否公平合理?有無盡力清償?
例如月入三萬,但主張房貸一萬八應該列入生活「必要」支出,再扣除食衣住行的費用,因此每月只願清償三千元,是否合理?
假如認可上述更生方案,豈不是在免除債務的同時,債務人還能享有不動產所有權的利益!安捏咁對?
或者主張積欠親友的死會會款列入生活「必要」支出,如此明顯違反「債權平等原則」的更生方案,要認可嗎?
也有將財產過戶配偶之後再辦理離婚,但繼續維持同居關係,並且怠於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而減損全體債權人之利益,這樣的更生方案,該准許嗎?
最讓人吐血的是律師團體的指控!
實務經驗顯示,若干代辦業者與不肖律師,利用卡奴不諳法律程序與債務纏身壓力,收取每件十二萬到二十萬的高額報酬,但卻拒絕出具委任書狀意圖逃漏稅捐,同時迴避出庭陳述的法律責任。
當然,在市場經濟的機制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高額的律師報酬並不違法。但是如果真心救援卡奴,律師大可以直接調降費用,不是嗎?何必索取高昂的律師報酬,再來扮演偽善的假面英雄?
甚至連法律扶助的律師,先行否決卡奴的扶助聲請,然後再轉介由自己承辦,收取十二萬的報酬。其中難道沒有道德風險和利益迴避的爭議嗎?這到底是拯救卡奴的生機?還是創造律師的商機?
以消費為導向的美國社會,有感於破產制度遭到濫用所造成的道德風險,因此在二○○五年通過「破產濫用防止與消費者保護法」(BAPCPA),主要的修法重點就是規定凡是具有「支付能力」的債務人,不論金額多少,其破產聲請將被視為破產濫用(abuse)。
不同於美國鼓勵消費的價值觀,台灣社會在財務觀念上深受儒家文化的影響,「量入為出」「積穀防饑」本來就是高度共識的基本價值,光從台灣社會的高儲蓄率就可以看出兩者明顯的差異。
因此如果卡奴「持續」過度消費,入不敷出,寅吃卯糧,把支付工具當成信用工具,最後被評價為「浪費」行為而無法免責,也只是忠實反應出台灣社會的基本價值。與其說是法官不了解立法意旨,不如說是立法意旨遭到社會道德的強烈反撲!
但是從轉移焦點的效果來看,本法的制定的確可以把浮濫授信與過度消費的「財政問題」,巧妙的轉變為「司法問題」。反正死豬不怕開水燙,司法的罪名已經罄竹難書,作為代罪羔羊,算是不二人選。
如果法官真的那麼昏庸,何不乾脆像調降雙卡利率一樣,由立法院規定所有卡債,不問原因為何,一律清償二成,其餘全部免責!不必進入冗長的司法程序,又能滿足廣大卡債族的期待,法官也不用扮演黑臉,飽受訐譙,皆大歡喜,豈不妙哉?
童話故事的情節總是讓人匪夷所思,明明是狼心狗肺的大野狼,為什麼搖身一變就成了慈眉善目的老奶奶?而小紅帽為什麼看不出來呢?
債清條例嚴苛 反成催收幫凶
【中國時報/黃琮淵/台北報導/2009-04-13 】
施行滿周年的債清條例,竟成銀行催收靠山!法界人士透露,由於卡債族聲請更生成功率僅一.一%,已有銀行看準債清條例受惠者寡,與卡債族協商時竟放話「反正你申請更生也不會過」,藉機提高還款金額,變相加重卡債族負擔,讓債清條例不只幫不到卡債族,反倒成銀行幫凶。
法界人士說,債清法施行前,銀行擔心卡債族都去申請更生,要求還款的姿態一度軟化,較願意與卡債族好好談。但近半年,由於聲請更生成功率低,不少銀行態度大變,反拿此當籌碼,要卡債族多還錢,有的要求還款金額甚至超過月收入,相當惡劣。
打官司費時 利息照算傷卡奴
卡債族應如何處理?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長林永頌建議,還是先透過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先與債權銀行協商解決;若無法接受,再透過司法途徑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銀行消金部主管說,「債務協商機制」好處是利率可調降、還款期限延長,但本金不能減免。若透過法院裁決,本金可減免,但曠日費時,且未必打贏。
債清條例效果不彰,與法院多次交手的林永頌認為,一切只能怪法院「太慢、太嚴、太苛、嫌麻煩」,不少法官仍需再教育。而如信用卡名目利率為一九%,但再加違約金等,可能高達三○%,往往支付幾年利息就超過本金,相當不合理,但各法院意見並不一致,有待檢討。他表示,卡債族中當然有揮霍無度者,但是少數,若只將刻板印象一體適用在所有卡債族,對有誠意還款者不公平。
要求消費細目 不可能的任務
他分析,卡債族聲請更生不成,常卡在一些奇怪環節。
一是法官不了解民國九十五年債務協商背景,就認定當時卡債族有能力還款,為何事後毀約。其實,當時多數卡債族是被逼的。
二是收費標準不一,無謂加重聲請成本。
三是要求聲請人補件,幾近強人所難,如過去兩年「每日」的飲食收據、消費清單,甚至父母扶養費用收據,等於是「不可能的任務」。
據司法院統計,聲請更生成功者僅二二二人,成功率一.一%;聲請清算者僅三人獲准免責,成功率○.二%。從聲請更生到結束,平均需七個半月,但期間銀行不會停止高利計息,債務人壓力有增無減。
更生通過率僅1% 卡債族處境更艱苦
台灣醒報/記者鄭恆峰報導/更新日期:2009/04/10 14:50
「當法院要我繳6000元鑑定費時,我身上只剩下60元!」背負百萬卡債的「阿美」,去年因無力還款向法院聲請更生方案,然而法院不但索取高額費用,又以資料不齊為由駁回聲請。
國民黨立委徐中雄今天召開記者會表示,債清條例通過至今,只有不到1%聲請者獲得法院認可,像阿美這樣的案例在全國各地屢見不鮮。
立委徐中雄說,消清條例原意是幫忙卡債族度過難關,然而法院的判定卻斬斷阿美與許多卡債族最後一線清債重生的希望。根據司法院統計數據顯示,自97年4月11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行後,有19438人向各法院聲請更生,然而目前只有222人獲裁定許可,比率僅有1%。
徐中雄指出,包括南投縣、宜蘭縣、基隆縣與花蓮縣地方法院,更生案件通過人數竟然為零。他說,消清條例中加入「更生」與「清算」項目,是將原先銀行擁有的債務認定權,轉由法官認定,藉此提供卡債族另一個清債重生的機會。然而許多法官認可標準過於嚴苛,加上聲請過程曠日費時,導致實際受惠人數極低,與當初立法保障民眾權益的美意背道而馳。
法扶會台北分會長林永頌則表示,95年政府針對卡債族成立共同協商機制時,銀行不願意放寬協商門檻,導致很多債務人簽下不平等條約,每月須償還高額利息。若債務人因無力還債聲請更生方案,卻往往遭到許多法官以債務人「毀約在先」為由駁回聲請,或在短時間內要求補繳各種證明文件。
林永頌指出,這些補件內容十分瑣碎,包括提供父母扶養費的證明,每日的飲食消費收據等等,若無律師從旁協助,對債務人來說「簡直是不可能的任務。」此外,若申請更生失敗,則債務人亦無法適用先前與銀行協商的合約,使得負債情況雪上加霜。
徐中雄說,未來將協同法律扶助基金會、司法改革基金會,共同拜會司法院討論此問題。他希望法院能給予卡債族更多的同理心,也提議修改消清條例,在各地方法院成立「專責法庭」,加快處理更生案件。
債清條例滿週年 卡債族重生了嗎?!
法院審理效率低  受惠者僅1% 徐中雄擬修法設立專責法庭
施行一年  受惠者少
「法院同意我的更生方案了,下個月10號開始還款,這幾年來,第一次知道原來我還有活下去的希望。徐委員…謝謝你!」這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徐中雄辦公室接到第一通喜極而泣的感謝電話…
推動立法的徐中雄說,自去年4月11日債清條例施行後,被債務壓的無法喘息的卡債族們,能有更生的機會、再度燃起對生命的希望,是對他最大的鼓勵,也是送給債清條例施行滿週年最好的禮物。但是他也指出,雖然這些獲得更生認可的債務人已努力工作還款,準備迎接重生機會,他們卻僅只是聲請更生者中1%的少數個案。
根據司法院統計數據顯示,向法院聲請更生的1萬9438件案件中,只有222人獲裁定認可更生;聲請清算案件共1425件,但僅有3人獲准免責。每件更生案件從申請到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平均一件要花105.77日,開始更生後到更生方案認不認可,平均需要121.5日,等於一件案件從聲請到結束,需要227天,即7個半月。
徐中雄也公布各地方法院對債務人的友善調查,他特別讚許友善度前三名的屏東、苗栗、台中地方法院,並感謝這三個法院的惠光霞院長、蔡烱燉院長、李彥文院長對債務人的支持、以及為債務人開闢重生之路的貢獻。但他也點出運作一年,更生方案通過人數竟掛○的南投、基隆、花蓮、宜蘭地方法院,不該成為與銀行站在同一陣線,扼殺債清條例。
法官審案輕率  債務人斷希望
背負260多萬債務和400多萬元房貸的阿美,在95年參加一致性協商方案,但2萬6千元的薪水,銀行卻要她簽下每月還款2萬2800元的不平等條約。為了還債,她身兼三份工作,勉強支應協商款和生活費。直到去年9月她因長期勞累,身體無法負荷,且房貸展延到期,必須本息攤還而增加支出,只得申請更生。
從送出聲請資料後,她等待3個月法官才開庭審理,但在審理過程中,法官便開出清單,要求她補正10多項資料,而且只給10天時間準備。她詳閱內容,卻發現其中已經有好幾項資料早已是附在聲請文件中,法官沒翻閱就要求補件,還要她繳交6,000元房屋鑑定費。
阿美說:「決定更生時,我身上連600元都沒有,繳不起鑑定費,最後我只能選擇撤回案件。我以為債清條例能給我活下去的路,但法官卻是斬斷我希望的劊子手。」
標準不一  法院問題多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會長林永頌律師則指出,經法扶一一清查被法院駁回的更生、清算案件,發現各地方法院對債務清理案件有以下問題存在:
一、駁回更生清算案件的見解不一,寬嚴亦不一致,對於95年一致性協商毀諾者之不可歸責於已之事由認定嚴苛。
以95年曾達成一致性協商之更生聲請人而言,當時還沒有債清條例做為後盾,銀行不願意放寬協商門檻,許多債務人為了還債,被迫簽下無法負荷的還款條件,卻因無力負擔而毀諾。但相同情況的更生聲請案,部份地方法院認定是不可歸責於已之事由而裁定進入更生╱清算,部份地方法院則駁回債務人之申請。
二、各地法院對聲請人先行繳交之費用之認定不一。
部份地院僅需聲請人負擔聲請費一千元,例如台中地院;部份地方法院則要求聲請人先支付鑑定費、郵資等,甚至台南地院竟規定每件二萬元的費用標準,無力負擔者只得放棄。
三、各地法院要求聲請人補件之內容十分細瑣,補件時間亦不夠充裕。
部份地院要求聲請人補正過去二年提供予父母扶養費之收據,甚至有法院要求提供過去二年的每日飲食收據、消費清單,簡直要求債務人上演不可能的任務戲碼。且各法院給予之補件期限不一,短則7到10天,最長也不超過20天,弱勢的債務人若無專業律師協助,根本無法達成要求。
四、消債案件聲請程序期間過長。
債務人自申請更生╱清算案件至判決完成,另加前置協商法定3個月作業期間,平均每人需等候約10個月才能完成消債案件的聲請程序。期間銀行高利循環利息繼續計息,反使債務人負債情形雪上加霜。
設立專責法庭  落實立法宗旨
徐中雄就批評,更生案件目前隸屬由民事廳法官審理,很多法官不了解債清條例的立法宗旨和背景,且礙於審理的訴訟案件包羅萬象,不是每位法官都願意深入研究消債條例,也無法體會卡債族被逼債到走投無路、工作不保、家庭破碎的困境,才會做出許多令人匪夷所思的裁定。
林永頌也說,多數債務人是處於社經弱勢地位,智識程度也不見得能完全理解法律規定和法院的要求,如果讓無法同理債務人處境的法官審理案件,無疑是判債務人死刑!
對此,徐中雄提出解決方案,他將在近期內拜會司法院,要求該院應密集為法官舉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講習課程,加強法官對社經弱勢者的關懷與同理心,不要成為葬送債務人生路的法棍。並將增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五條之一條文,在各地方法院成立「債清條例專責法庭」,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施行更貼近台灣社會民情,提供合情合理之流程與判決標準,協助債務民眾順利完成法律程序,簡省社會及司法資源。
轉自: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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