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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0 週一 201022:27
  • 新版個資法 衝擊金融、保險業


.新版個資法 衝擊金融、保險業(2010.09.20)
.新版個資法 銀行挨告 得舉證沒洩密(2010.09.20)




新版個資法 衝擊金融、保險業
【聯合報╱記者薛翔之、孫中英、彭慧明/台北報導】2010.09.20 10:44
未來即將實施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嚴格保護個資,「需要顧客名單」進行銷售的金融保險業首當其衝。民營銀行主管指出,雖然施行細則的規範還不清楚,但如果未來銀行向客戶蒐集個人資料時,必須明確告知蒐集目的、類別、個人資料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和方式等,將造成銀行作業成本大增。
另外,對於旗下擁有金控公司的金融機構衝擊更大,因為原先可發揮銀行存款、購買基金、賣保險、股票下單等「交叉行銷」的綜效,未來可能不能如此「自由」運用客戶資料,效益恐大幅縮水。
壽險公會決定提案修改「保險法」,爭取將壽險業排除在個資法適用範圍外。壽險業者說,若壽險業不排除適用,新版個資法可能會讓壽險行銷、核保及通報等動作都卡住,很難運作。
此外,壽險公會指出,新版個資法還嚴格規範了「特種資料」的運用方式。所謂「特種資料」,即個人病歷、醫療診斷書等;當消費者投保醫療險,壽險公司一定要了解當事人病史,才能「核保」,此時就要調查投保人的「特種資料」,如果限制重重,勢必不易查出投保人「帶病投保」的問題。
目前為防堵保險犯罪,壽險公會及保險犯罪防制中心會主動收集相關保險資料,或立即通報投保資訊;但未來收集資料時,一定要取得當事人同意。
壽險公會指出,通報首重時效,假設當事人有意犯罪,例如在短時間內向五家公司「高額密集」投保,但未來通報須取得當事人同意,還要告知當事人「資料使用目的」,幾乎無法防制保險犯罪。
新法對零售業者的儲值卡或集點卡手法,也有影響。遠東集團旗下的「快樂購」發卡量約七百六十萬張。行銷公司行銷協理藍玉婷表示,未來若要告知消費者收集資料的原因、項目和應用範圍,可能受到消費者質疑,行銷難度提高。
台灣也有不少消費者透過網路使用購物或免費郵件等各項服務,必須提供個人資料,甚至信用卡號碼。台灣雅虎資深公關經理黃明怡說,雅虎已經有符合美國和歐盟等地的個人隱私權保護條款,台灣的新個資法施行後,台灣雅虎一定配合。
新版個資法/銀行挨告 得舉證沒洩密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2010.09.20 10:44
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通過,雖還未施行,但因詐騙案件橫行,民眾對個人資料益發敏感,出現不少「個資達人」懂得運用法律來保護權益。
新修正的個資法於五月已由總統公告,目前尚待法務部研擬相關施行細則,再決定實施日期。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吳佳翰提醒民眾,現在就應該正視新版個資法的「威力」。他表示,新、舊版個資法的最大差異,是在於以前只有電腦處理的個資才受到保護;未來不論是電腦、口頭或書面的個資,都在保護範圍之內。
此外,以前民眾如果想告企業洩漏個資,必須舉證是該企業洩漏才告得成;修法後「舉證責任」變成企業負責,民眾只要合理懷疑,都可提出訴訟,並賦予主管機關隨時進入企業檢查與扣留證物的權力。吳佳翰說,企業必須舉證沒有洩漏客戶個資、或已善盡保管責任,否則將面臨民、刑事責任。
新法將對相關企業造成衝擊;對民眾來說,雖還未施行,倒是出現不少「個資達人」引經據典保護個人資料。
吳佳翰舉例,一位七十多歲的老先生想把信用卡剪掉,但剪卡程序沒完成,老翁不久後收到銀行要求繳年費的通知。他繳完年費後愈想愈氣,於是用毛筆寫了一封信給銀行,除了聲明要剪卡,也要求銀行要把個人資料刪除。
銀行收信後進行內部清查,發現老翁的個資經過內部交叉運用,沒有把握完全刪除;最後銀行派高層主管登門拜訪,提供老翁許多信用卡的優惠和福利,希望老翁不要剪卡,風波才化解。
還有一位民眾只在一家銀行開戶存款,結果被詐騙集團拐走四、五萬元,他懷疑他的開戶資料是被銀行賣掉,揚言向銀行提告。由於銀行無法舉證沒有洩漏客戶帳號,加上考量聘請律師出庭一次就要好幾萬元,乾脆和客戶「私了」,以「慰撫金」的名義賠償客戶被詐騙的損失,但要求客戶簽保密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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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17 週三 201020:16
  • 破產法70年未修 司法院提修正草案


.破產法70年未修 司法院提修正草案(2010.02.17)
.破產法究竟在保障誰(2009.09.14)
.破產法 將增「孫道存條款」(2009.09.09)
.欠政府錢要聲請破產 門都沒有(2009.06.07)




破產法70年未修 司法院提修正草案
【中廣新聞/2010-02-17】
為健全破產法債務清理功能,對現行破產法制度體例進行根本性改革,司法院成立破產法研究修正委員會,並舉行修正草案的公聽會,其中包括對破產企業相關負責人禁奢規定也就是俗稱的「孫道存條款」,另外還有會計人員業務上所生損害的訴訟程序都會有重大變革。
司法院表示所完成的破產法條文草案,曾在九十三年五月送請立法院審議,但因立法院換屆沒有完成立法程序退回,之後再邀請學者家重新定期集會研議,擴大其適用範圍,完成目前修正草案條文。由於新修正草案內容,已非「破產法」名稱足資涵括,因此更名為「債務清理法」,並舉行「破產法修正草案研討會」,分別就破產法相關議題進行研討,獲得各界回響。
「債務清理法」修法方向牽涉問題複雜,值得注意的是初步研擬重點有幾項和企業密切相關,如明訂員工工資之優先受償權,以保障員工基本生活;加強企業經營者責任,以維護債權人權利;對破產企業相關負責人(債務人) 禁奢規定,也就是一般所稱「孫道存條款」或「阿B條款」,違反時將被拘提或管收。
另外就會計查核人員業務上所生損害賠償訴訟程序及公司重整制度等都有重大變革。其中最讓人矚目就是法人破產董監事之責任、會計查核人員之損害賠償責任等議題都會舉行公聽會予以討論,希望各界提出精闢見解,供司法院修法參考,進而建構符合世界潮流的債務清理法制。
破產法究竟在保障誰
中國時報/朱敬一(作者為中研院院士,現任中華經濟研究院董事長)/2009-09-14
不論是公司或個人,「破產」背後都多少有若干「有限責任」的味道,避免當事人受無限凌遲之苦。但這樣的權益考量有時會被濫用或扭曲;台灣某企業家從有限責任變成無限逍遙,而有些公司更可利用重整程序阻擋破產。類似的案例最近著實不少。我們在此不談個人,只看公司。
AIG肥貓 吃定政府
以AIG肥貓事件為例:既然AIG即將破產,是靠美國政府的紓困才苟延殘喘,公司主管全是待罪之身,哪有領紅利的資格?再說怎麼可以有人靠人工呼吸器勉強維生,居然還能用納稅人的錢大宴賓客呢?
有些人說,那些紅利是依據公司破產之前就簽定的合約而發放,依法論法,照合約給紅利並沒有什麼不對。但是,如果美國政府任令AIG破產,則公司進入清償程序,公司經理人契約紅利的求償順位甚低,幾乎確定這一群肥貓在破產之後是分不到錢的。
今天,之所以肥貓能分紅,是因為美國政府不敢讓AIG進入破產程序。而一旦政府挹注貸款,則公司的操作就完全由肥貓主導。他們要如何分紅,外人管不著,只能靠道德與輿論壓力予以制裁。
現有企業主 送神甚難
但是為什麼政府不敢讓AIG破產呢?其實不止美國AIG個案如此,許多政府也不願讓汽車公司倒閉。台灣的DRAM公司貸款即將到期時,政府不敢讓它跳票。
十年前美國的長期資本公司斷頭,政府也不能放手。所有的金融機構萬一倒帳會發生擠兌,各國行政當局更不敢任令銀行破產。大致而言,只要公司大到株連廣泛,國家就不敢讓它倒閉。
政府靠公權力勉強不讓企業倒閉或破產,有沒有其他的壞處呢?當然有,前述AIG肥貓,就是顯著的例子。簡單地說:正因為AIG未能破產,才有今天肥貓的問題。
再以台灣的DRAM為例,正因為台灣政府不願意讓半導體公司倒,於是現有的業者就比較可能有恃無恐,也使得任何整合的努力更為困難。因此,不讓企業破產即使有害社會公益、有利於現在經營者,我們也莫可奈何。
如前所述,政府不敢讓企業倒閉,會使得現有經營者負嵎頑抗,為什麼政府還要如此地姑息經營不善的業者呢?法律專家說,這是因為重整/破產的法律程序非常複雜,且行政部門也插不上手;一旦啟動,則各方利益就開始角逐,主管機關根本無力干預。依現有的法律,重整/破產啟動就像是開了潘朵拉的盒子,後事難料。
據了解,台灣有公司甚至重整了廿七年還沒結束。讀者試想,像AIG這一類的危機,廿七天就受不了了,怎麼能拖上廿七年呢?
大公司重整 允宜快速
總之,重整及破產所要處理的情形,就個人權益與社會公益而言,往往有其衝突。當企業經營涉及的面向太廣、其公司股票上市且持股人數眾多、後續失業問題嚴重、或牽涉到公共利益甚鉅時,應要容許特殊的快速處理程序。
大凡企業符合前述「株連甚廣,事關公益」的客觀要件,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要求法院同意行政機關指派或推薦的專業人士或團體介入重整時,法院應該在短時間內(如兩周),裁定是否由政府指派或推薦的專業人士或團體擔任重整人,以保障社會公益。
我認為這是一個值得政府部門,尤其是財經部會思考的改革方向。如果需要修證交法或其他法律,那就修吧;社會公益以及國家的資源總是被少數政商大戶或肥貓把持,實在也不是辦法。
破產法 將增「孫道存條款」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2009.09.09】
前太平洋電信電纜董事長孫道存的招搖行徑,民眾看在眼裡很不以為然,司法院決定修正破產法增訂「孫道存條款」,債務人只要被聲請破產,法院就可以斟酌裁定要求他過「通常的生活」;否則宣告破產後,債務就不能一筆勾銷。
所謂「通常的生活」,指不能出入高級餐廳、穿名貴服飾、到百貨公司血拚、購買精品等,等於是提前限制債務人的奢華生活。修法通過後,孫道存如不還清債務,恐怕就無法帶著嬌妻逛大街、買精品。
港星鍾鎮濤在香港被宣告破產後,無法再享受奢華生活,司法院修法委員會得到啟發,著手研修破產法,更名為「債務清理法」,草案訂有「阿B條款」,要求被宣告破產者只能過簡單的日子,否則可拘提管收。
孫道存聲稱沒錢、欠稅超過三億元,卻被拍到偕「嫩妻」到微風廣場買精品,引發各界抨擊,立委頻向司法院詢問破產法出了什麼問題?修法委員會才發現,因為孫道存尚未被宣告破產,即使有阿B條款,對他也無可奈何。
考量到債權人的利益,司法院決定於債務清理法草案中增訂「孫道存條款」,只要債務人被聲請破產,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法院「約束」債務人的生活水平,法官可依職權裁定,限制債務人必須過「通常生活」。
債務人若不遵守法院裁定,一旦被宣告破產,將不能享有免責待遇,債務不能一筆勾銷,還要努力賺錢還債。當債務人有工作能力,又故意不就業,法院可命令他接受職訓,輔導他就業,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司法院將於年底就破產法草案辦公聽會,會銜政院送立院審議;由於朝野對於「孫道存條款」、「阿B條款」都有共識,預料修法會順利過關。
欠政府錢要聲請破產 門都沒有
工商時報/張國仁/2009-06-07
6月2日,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作出一項重大決議,內容重點是,債務人的財產如果僅僅足以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而不夠清償稅捐等優先債權時,債務人即使聲請宣告破產,法院也應該不予准許。
簡單的幾句話,內含財團費用、財團債務、優先債權等民法、破產法等的專業用語,一般人難窺其堂奧,根本看不懂它的真正意思。其實白話的意思就是,欠政府的錢,即公法上的債權,諸如稅捐等,如果沒有繳納償還清楚,想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門都沒有。
難怪法院民事庭及民事執行處的法官們,在獲悉這項決議後,都很高興。因為,今後碰到類似的情況債務人來聲請宣告破產,再也不必傷腦筋,裁決駁回即是。
不過最高法院民事庭這項決議,與一般人民的看法,落差實在很大。一般的看法是,就是因為真正的窮途末路、家徒四壁,所以才希望法院裁定宣告他破產,來了結所有債務。否則那個人願意由法院宣告破產,而成為人人棄之如敝屣的社會邊緣人?
現行破產法規定,要讓法官宣告債務人破產,須符合「破產3要素」,法官就可以裁定,宣告聲請人破產。這3要素就是,1、債務人必須有「產」可破。這「產」是要多少錢呢?沒有一定。就是要有些錢足夠讓法官付給選出來的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各項事務的費用才行;一個人真正是一窮二白,是無法企求法官准許宣告他破產。2、是資產一定要小於負債。3、是債權人至少是二人以上。
從破產3要素來看,照理說債務人只要籌到一筆法官認為可以支付破產財團費用,就可望獲得准許宣告破產。但如今最高法院這項決議出爐,等於宣告此路倘若要行得通,還需要解決另一項關鍵的前提,那就是不能欠政府任何一毛錢。這麼一來,聲請法院裁准宣告破產的難度,自然更高了。
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日前在討論債務人的財產不夠清償稅捐等公法債權,法院應否准許他聲請宣告破產時,會中有「甲說」與「乙說」的爭執。
甲說是認為,破產制度既然兼具債權人平等受償,及債務人經濟更生的功能,且依破產法規定,有優先權的債權,也只是先於其他債權的受償,那麼,法院自然不得因為債務人所欠的是稅捐、滯納金、滯報金及怠報金等稅捐稽徵法、營業稅法所規定優先於普通債權,就影響其他債權人的受償權利,而認為「沒有宣告破產的實益」。
乙說則主張,債務人的資產,已經不夠清償稅捐等優先債權,其他債權人更不可能受到清償。因此,假使宣告債務人破產,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的管理、分配所產生的費用及破產管理人的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得破產財團的財產更為減少,優先債權人(指稅捐機關)的債權減少分配或無從分配,其他債權人更不可能受到分配,這就與破產法所規定的破產制度的本旨不合,法院當然就不應該准許這樣子的債務人宣告破產。
最高法院民事庭或刑事庭的決議,雖然不是判例,但對下級審,如高等法院及各地方法院都有拘束力。總結最高法院民事庭這項新的決議公布後,可能產生的影響就是,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前如果還欠政府任何一塊稅捐等金錢,未來是不可能獲得法院破產宣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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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6 週三 200923:23
  • 沒同住未共財 不必繼承父債


.沒同住未共財 不必繼承父債(2009.09.16)
.聲請限定繼承 要申報遺產稅(2009.09.03)
.父債子還 遺產5千債5千萬「顯失公平」(2009.06.06)
.繼承免課遺產稅 關鍵「五年」(2009.06.04)
.兄債弟妹償 上訴可適用新法(2009.06.03)
.免除父債子償 法律人覺醒了?(2009.06.01)




沒同住未共財 不必繼承父債
【聯合報╱記者游明煌/基隆報導/2009.09.16】
基隆市郭姓男子接獲法院要強制扣薪執行命令,才知繼承父親債務,他指未和父親同住也不知他財務狀況,要繼承債務不合理,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認為,他未繼承任何財產,不必負任何清償責任,撤銷強制執行命令。
郭姓男子今年6月接獲基隆地方法院扣薪執行命令,他覺得很驚訝,經聲請閱卷才發現他過世父親與另一男子應連帶給付銀行2萬7682元,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郭姓男子說,他並未和父親同住,也沒有任何金錢往來,因此不知他有債務存在,未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或者拋棄繼承。
法官審理認為,郭姓男子與其父親並沒有「同居共財」事實,因未繼承任何積極財產,如果要求履行債務顯然有失公平,認為銀行聲請對他財產為強制執行為無理由。

聲請限定繼承 要申報遺產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2009.09.03】
繼承人即使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仍然要善盡遺產稅申報的義務,以免被補稅加罰。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遺產稅案件時,發現有繼承人至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卻未依法申報遺產稅,結果被國稅局核定連補帶罰2.4億元,鉅額遺產等於全數充公。
被繼承人死亡後若留下財產,繼承人應於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若未按規定辦理者,依遺產贈與稅法規定,將加處應納稅額兩倍以下罰鍰。
北區國稅局指出,最近查核甲君遺產稅案件時,發現甲君死亡後,繼承人皆已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並經核備在案,但繼承人卻未在甲君死亡後六個月內,向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北區國稅局經依查得資料,核定應納遺產稅額共計1.2億元,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處以兩倍以下罰鍰後,本稅及罰鍰金額高達2.4億元,相當於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全數充公國有。
北區國稅局長陳文宗表示,若繼承人不清楚遺產的內容與總額,擔心被繼承人所留下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生前債務時,可在知道繼承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
繼承人聲請限定繼承後,僅須以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不但可避免因繼承親人的債務,侵蝕到繼承人自己原有的財產外,若在清償債務後,遺產尚有餘額,繼承人仍可繼承剩下的遺產。
父債子還 遺產5千債5千萬「顯失公平」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2009.06.06 08:43 am】
「父債子還」的繼承舊制,未全面回溯廢除;法務部收集繼承債務的判決案例,整理出九種顯失公平的情形,其中有人繼承外公五千多元遺產,後來竟然有五千多萬元債務找上門。
為避免「天上掉下來的債務」,法務部將這些判決案例發函給金管會和內政部,建請金管會轉知各銀行於處理繼承債務時,作為參考並妥適處理,不要再濫行追討;同時希望內政部兒童局知悉有弱勢兒童意外繼承債務時,能協助處理。
民法繼承編修法,大幅改變過去父債子償的情形,但沒有全面溯及既往,而是在施行法增訂部分情形可解套,例如「由繼承人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但究竟那些情形才算「顯失公平」?
法務部最近召開「揹債兒救濟程序疑義」會議,有人問標準何在,法務部因此收集全國法院對這類繼承債務案件的判決,分析整理出債務過多,但繼承人資力不豐、讓繼承人陷入困境、概括繼承,將影響其人格發展及生存權等九大類型。
有婦人出嫁多年,娘家父母幫弟弟買屋貸款作保近千萬元,八十六年時,父親去大陸被劫財遇害,兩年後弟弟還不出錢,銀行以父親當年作保、向未拋棄繼承的子女追討七百多萬保證債務。
法院認定,強令這些不知情子女以自身努力所獲的財產繼續清償,嚴重影響其生存權及財產權而顯失公平,判決只需在繼承財產範圍內清償。
此外,一名任職鴻海集團員工,因母親早逝,外公後來過世時,他分到五千多元的遺產,沒想到,前幾年直到銀行向法院聲請查扣他的薪水抵償,他才知道外公留下六千多萬元的債務,其他家族成員早已拋棄繼承。
法院審理後認為,強令繼承人負無限責任,以其本身的財產清償,將使子孫代代不能脫卸負累,有違現代法治精神,顯失公平。
繼承免課遺產稅 關鍵「五年」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09.06.04】
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強調,若其繼承的財產當時並未繳納遺產稅,事後再發生繼承事實時,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台北市國稅局強調,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只有在已納遺產稅的條件下,日後再發生繼承情形,才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北市一納稅人甲,在其配偶死亡時,繼承配偶名下一筆財產,不到五年甲也去世,由其女乙繼承甲遺產。繼承人乙申報遺產稅時,將甲當年繼承配偶存款400萬元,列入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結果仍被稅局補課100餘萬元遺產稅。
乙不服提出行政救濟,台北市國稅局表示,這宗遺產稅案件,是因甲當年繼承配偶遺產時,該筆財產並無產生應納稅額,不符遺贈稅法規定,當乙再繼承甲的遺產時,才會被核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雖然乙曾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銀行存取款資料,主張確屬繼承而來,且其繼承事實距前次繼承發生日僅二年,併入遺產課稅不合理。但稅局查核確定,這筆遺產並未繳遺產稅,既無一再課徵之虞。
國稅局強調,遺贈稅法對繼承人五年內繼承的財產免計入遺產課稅,目的是在避免同一筆財產,短時期內因連續繼承而遭重複課稅。但不計入遺產總額前提,須以死亡前五年內繼承財產已完納遺產稅為限。
稅局指出,被繼承人繼承而來財產,其死亡時仍存在且不符免計入遺產規定者,均應併入遺產課稅,只有在該筆財產為現金或存款,且被繼承人生前已供作消費支出或另購其他財產時,可證明至其死亡已不存在,才能免併入遺產課稅。
兄債弟妹償 上訴可適用新法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2009.06.03 03:11 am】
 
桃園縣單身漢黃文城疑被當人頭連帶保證貸款4500萬元,一年多前過世後,他的8名兄弟姊妹債從天降,因根本不知他作保貸款,繼承到他的債務,桃園市農會訴請8姊弟給付這筆債務,法院判8姊弟要賠。
這件兄債弟妹償的案件,是在民法繼承篇修正通過前判決,日後如果上訴,可適用新法中的「回溯條款」,打贏官司有望。
桃園地院調查,黃文城與張新勇等4人,81年間互為連帶保證人,向桃園市農會抵押貸款4500萬元,後來這筆貸款未清償,黃文城於一年多前過世,由於他未婚,沒有子女,債務由8名兄弟姊妹繼承,桃園市農會控告他的8名兄弟姊妹和張新勇等人共同清償這筆債務。
黃文城的8名兄弟姊妹不甘債從天降,以不知道黃文城有這筆連帶保證的貸款,且黃文城生前智能稍低,未娶妻生子,沒有土地,靠打零工維生,寄住二姊家中,兄弟姊妹常接濟他,過世時一無所有,這筆借款名義又是「事業投資」,他們認為黃文城是被利用的人頭,主張桃園市農會審查有疏忽,這筆債務不該由他們承擔。
桃園地院指出,民法繼承篇修訂後「兄債弟償」有回溯條款,日後上訴可以根據回溯條款「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主張以死者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必再自掏腰包付款,可望躲過「兄債弟妹償」。
免除父債子償 法律人覺醒了?
【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2009.06.01 03:20 am】
欣見民法繼承編修正案三讀通過,採取限定繼承原則,讓弱勢者不必再面對「天上掉下來的負債」的惡夢。雖然法案已通過,但我們不妨回頭檢視這波修法過程,探討法律人在社會公義實踐中應扮演的角色。
首先,拿債信、交易安定性或債權人權益來辯論「是否要採限定繼承」為原則,是在錯誤的層次上辯論。嚴格來說,現行法實質上也是「反對父債子償」的;因為繼承人可透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程序,免除父債子償的義務。
試問,當你知道有一筆債務要你「繼承」,但如果在期限內去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就可以免去債務。相信大多數人都會去辦理拋棄或限定。之所以還會有人不去辦的原因只有一個:他們不懂法律。
這是令人無法容忍的荒謬,有一條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懲罰不懂法律的人!這背後也同時投射了對資源弱勢的人歧視。懂法律,或者請得起法律專家的人,父債子償對他們來說永遠不會發生。而不懂法律,也請不起法律專家的弱勢民眾,就得父債子償。
因此,這已不是「要不要父債子償」的問題,而是,要不要維持「以繼承者知法與否」作為標準,來決定父債要不要子償的惡法。
然而,這麼明顯不公義的惡法,從可喜面看,在許多法律人呼籲奔走下,結合輿論、行政與立法的力量,終於幫助弱勢者解除桎梏。但從可恥面看,法律人竟然讓這惡法荼毒弱勢民眾數十年,特別是我們的大法官,數年前高雄地院的陳業鑫法官,不忍惡法傷害不知法的幼兒寡母,多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然而當時的大法官卻以程序方式決議不受理,若當時大法官願意釋憲,就可以減少許多年的虛耗。早知今天,當年的大法官們不會有「進步立法,退步不解釋」的羞愧嗎?
接著,在什麼程度上溯及既往呢?筆者認為應從寬認定,行政院原提案設定的「例外」太窄,反倒是立委主動提出較寬的回溯條件: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繼承債務者。顯現更進步的人道關懷。但「不可歸責於己」屬抽象法律概念,並且舉證責任仍歸屬於繼承人,司法機關宜從寬認定。
那麼對債權人權益是否不公平?這個問題可以反過來問,如果這些繼承人懂法律,試問債權還可能存在嗎?這種繫於繼承人不懂法律而產生的債權,有多大的保障實益與公平性?
許多位居高位的法律人往往因為缺少對弱勢的憐憫,而不能站在法律的肩膀上,自問法律的目的何在?少了這一種宏觀,就容易成為不公義法律的冷漠共犯。
距今四千多年前的漢謨拉比法典中明言了法律的目的之一:「為使強不凌弱,孤寡各得其所。」希望在這一波民法繼承編的修法過程裡,法律人能有更多覺醒,回到為弱者伸張正義的「法律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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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23 週六 200922:27
  • 民法繼承編三讀 父債子償走入歷史


.限定繼承有條件回溯 恐考倒背債兒(2009.05.23)
.立院三讀 民法全面限定繼承 但有例外條款(2009.05.22)
.民法繼承編三讀 父債子償走入歷史(2009.05.22)
.背父債 只負限定責任(2009.05.14)
.保證人不保 銀行衝擊大(2009.05.14)
.繼承「穩賺不賠」 以後錢難借(2009.05.14)
.父債子償 採限定責任繼承(2009.05.14)
.限定繼承溯及既往? 政院反對(2009.05.14)
.吳清池:限定繼承不溯既往 就沒意義(2009.05.14)
.父母只欠30萬 銀行追討他260萬(2009.05.14)




限定繼承有條件回溯 恐考倒背債兒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市報導/2009.05.23 07:24 am】
民法繼承編昨三讀通過,多名承繼父債的當事人得知相當振奮,強調「父債子償」是複製貧窮的惡法,新法通過證明社會有公平正義,盼新法能讓散布各角落的背債兒脫離貧窮。
曾協助多名背債兒打官司律師林瓊嘉認為,新法採有條件回溯,尚有不少伏筆、疑慮。例如繼承人對債務負履行責任的保證契約債務,卻不適用於票據,也就是說,已死亡的父親生前為人作保,若簽付支票背書,繼承的子女仍須償還債務。
林瓊嘉並質疑,新法規範必須符合「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方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繼承的家屬必須負舉證責任,但民事「舉證所在,即敗訴所在」。如何舉證不可歸責於己,勢必考倒一群苦命兒。
隔代繼承祖父數千萬債務的何姓研究生,他說自從懂事後,就陷於債務陰影中,新法能獲三讀通過,為全國不幸家庭背債兒解套,證明社會尚有公平正義。
因父親為人作保,身背上千萬債務的江姓婦人,她與弟弟皆畢業於名校,弟弟還讀到博士班,但兩姊弟每月薪水遭債權銀行扣除三分之一,讓她覺得還不如國小畢業就去擺地攤,無需扣繳憑單被扣錢。她對新法充滿期待,希望能與債權銀行協商,免除她們上千萬債務。
劉姓麵包師八年前領養一名男童,養子繼承亡母債務兩百多萬,他透過律師林瓊嘉向法院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債權銀行台銀西屯分行主動釋出善意,免除男童的清償責任。
他說,新法雖三讀通過,但債權銀行不協商、不合作或置之不理,背債兒還是很難走出陰霾,債權銀行必須尊重、配合新法,才是法治國家。
立院三讀 民法全面限定繼承但有例外條款
【中央社/2009-05-22 】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部分條文,採全面限定繼承並有條件回溯,但也列舉若違反隱匿遺產情節重大等三種情況,無法主張限定繼承。
立法院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民法繼承編修正改為全面限定繼承制度,為讓民眾知悉修法之良好美意,法務部應於本法通過後加強宣導,以利新制度之推行」。三讀修正通過後,民進黨籍立委黃偉哲、潘孟安、李俊毅等人,都發言表達支持。
相較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法,讓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並可溯及既往;此次修法擴及中華民國全體國民,採「全面限定繼承」,未來父母所留債務,不分成年與否,子女只需負擔有限清償責任。即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不過,雖然修法採全面限定繼承,但也有例外原則。民法第1163條規定,若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及「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三種情況,不得主張限定繼承。
此外,繼承人若未依民法第1156條、1156條之1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又未依第1162條之1負擔償還債權責任時,第1162條之2規定,繼承人此時「不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債權人責任;但排除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至於是否全面回溯,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吳清池指出,全面回溯牽涉層面較廣,因此採「有條件回溯」。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新增第1條之3條文,明訂在本次修正施行前,「繼承人對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繼承人已依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代位繼承」,及「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等3類,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溯及既往。
同條文規定,前3類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所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吳清池表示,例如出嫁的女兒未與娘家同居共財者,或是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事項,須自行舉證。
在全面限定繼承方面,同條文明訂,本次修正施行前,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至1163條之規定。
民法繼承編三讀 父債子償走入歷史
【中廣新聞/李人岳/2009-05-22】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概括繼承」,全面改為「限定繼承」,以避免過去有繼承人因為不懂法令,或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不但繼承了遺產,也繼承了比遺產還高額的債務,今後繼承人所必須負擔被繼承人的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至於外界關注是否溯及既往的問題,立法院也通過,採取「有條件溯及既往」。
立法院22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民法的「概括繼承」,全面改為「限定繼承」,民眾只須以遺產還債,超過遺產部份的債務不必再「父債子還」。
至於外界關注是否溯及既往的問題,經過協商,朝野達成共識,採取「有條件溯及既往」,根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的修正條文,明訂如果債務來自於被繼承人替人作保、隔代繼承、或繼承人因為不可歸責的事由,不知道被繼承人有債務,適用限定責任。前3類繼承人在修正前已清償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國民黨立委吳清池表示,感謝朝野凝聚共識,將惡法修成良法。民進黨立委黃偉哲也說,這不但是民主向前走,而且是兼顧了社會正義的伸張。
不過為防止被繼承人在生前將財產轉移給繼承人,條文也規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二年所獲得被繼承人的贈與,不論是否移轉或滅失,也必須計算在必須負擔的債務額度內。
背父債 只負限定責任
【聯合報╱記者李光儀/台北報導/2009.05.14 02:38 am】
 
立法院審查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將繼承制度改為「限定繼承制」,未來完成三讀立法,傳統「父債子還」將走入歷史。
遺產繼承將改為限定繼承制度,繼承人只須就繼承所得範圍償還親人遺留的債務,避免「債從天降」。但是否全面溯及既往,牽動層面甚廣,立委及法務部歧見甚深,仍待協商。
現行民法繼承採取「概括繼承原則」,規定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除非繼承人拋棄繼承,否則必須清償被繼承人所有的債務。過去經常傳出孩子一出生,就背了一大筆債的案例。
修正條文未來如果完成修法,繼承人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僅須以繼承得到的遺產為限。立委吳清池舉例,假如甲君的父親欠了五千萬債,但他只繼承一千萬元遺產,甲君只須就他繼承的一千萬償還債務即可。
吳清池說,有一位王姓婦女向他陳情,她出嫁近四十年,很少和娘家聯絡,有天「一覺醒來,房屋被查封、薪水被扣三分之一」,原來是亡父三十多年前幫人作保,債務人跑掉,父親身故,她莫名其妙背上大筆債務。
吳清池表示,根據法務部統計,類似王姓婦女的案件每年約一萬多件,有必要修法繼承人只負限定責任。
但是為了防止被繼承人生前透過贈與轉移財產,修法還通過「兩年條款」,繼承人如果在繼承開始前兩年內,從被繼承人得到財產的贈與,這些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為保障債權人,草案也新增條文明定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一方面使原不知債權存在之繼承人知悉,另一方面亦可使債權人與繼承人藉陳報法院,進行清算程序。
吳清池表示,他主張「有條件溯及既往」,也就是繼承人不知情繼承債務者,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登記,即可適用。
保證人不保 銀行衝擊大
【聯合報╱記者羅兩莎/台北報導/2009.05.14 02:38 am】
民法繼承制度通過了改為「限定繼承」第一關,銀行主管昨天說,若將來修法還要溯及既往,「現在還在幫父母償還債務的人,法令一旦通過,他們就不還了!」將嚴重衝擊銀行的貸款業務。
銀行主管還說,對於昨天立法院初審通過的版本還不是很清楚,尤其未來溯及既往的問題,是否對「父債子已還」的債務也要銀行退還?萬一如此,將是對金融活動的重大衝擊,銀行業正密切注意修法的發展。
另外,銀行主管說,若立法院把「保證債務」排除在繼承標的外,並溯及既往,未來將「很麻煩」。銀行主管估計,目前銀行的貸款業務大約八成需保證人;若保證人死亡後,債務就全部消失,將重創銀行業七、八兆元的貸款業務。
銀行主管坦承,傳統的「父債子償」,確對繼承父母債務的子女是極大的傷害,「這些人一輩子都不能置產,因為銀行必須依法一直追債。」
業者解釋,因銀行每隔兩、三年就要對過去欠債未清償的保證人、欠債人的子女等作一次財產調查,若發現這些人有收入,即立刻查封、追討;真的是繼承人很可憐,頂多也只給予分期還、降低利率或是零利率等的協助,債則是一定要還的。
繼承「穩賺不賠」 以後錢難借
【聯合報╱本報記者林河名/2009.05.14 02:38 am】
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將繼承制度全面改為「限定繼承」。這項修法雖可避免「天上掉下來的債務」,但立意良善不表示容易執行,還有許多困難待克服。
若初審通過的條文順利三讀,今後多於遺產的債務,將不需清償,繼承人不必擔心無法負擔過世親人的債務。
只是,繼承人「有賺無賠」,將易出現被繼承人生前拚命借貸卻脫產的道德風險。金融業因應,勢必授信更為嚴格,未來被繼承人借錢,銀行恐怕會要求繼承人當共同債務人,繼承人不但責任加重,也會對社會金融及經濟活動帶來重大且負面的影響,借貸將更為困難。
其次,全面限定繼承將會讓多數無限定繼承問題者,亦須辦理限定繼承,既增加當事人的不便,也會造成法院業務量負擔,徒增社會成本。
統計顯示,真正有限定繼承需求者僅百分之七,修法改為全面限定繼承後,將使其他百分之九十三的繼承人也必須申報遺產清冊,相當擾民。有學者建議仿效日本,由法院經由個案解釋來保障繼承人,才不會牽一髮而動全身。
事實上,去年修法之後,現行繼承編的法定限定責任制度,已經可以保護未成年人不再成為「背債兒」。若再修法改為限定繼承,甚至還溯及既往,固然可以保障更多人,但對經濟活動的衝擊、社會成本的增加等,恐將是弊多於利。
父債子償 採限定責任繼承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2009.05.1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3日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債務繼承將全面改採限定責任繼承,也就是說,繼承人未來即使莫名繼承到被繼承人的債務,也只要以繼承到的遺產來償還即可。
現行法令以「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為例外,只要繼承人沒有在知道自己成為繼承人起的三個月內,到法院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就要概括繼承所有債務與財產。
立法院前年通過全面回溯未成年人、禁治產人限定繼承保證債務的法案,去年4月更擴大追溯在去年1月4日前繼承保證契約債務的成年人;此次的修法,將原來是「例外」的限定繼承債務,納為「原則」之一,徹底改寫我國繼承的遊戲規則。
此外,為了避免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贈與給繼承人,減少繼承人所得遺產,以躲避債務,影響債權人權益,草案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兩年內,從被繼承人處受贈的財產,都視為其所得遺產,仍要用來償還債務。
不過,「全面限定責任」是否要全面回溯,法務部與部分立委仍持保留意見,這部分仍待朝野協商。
提案立委吳清池指出,現代社會親人關係較以往疏遠,根據法務部統計,每年至少發生1萬多起繼承爭議案件,為體現民情與社會需要,應該要修正繼承的原則,讓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除去繼承人終身背負繼承債務的不合理現象。
昨天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被繼承人遺留500萬元債務,但遺產只有100萬元,繼承人只要償還100萬元即可;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連帶責任,也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為了保障債權人,法務部增訂民法第1148條之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兩年,從被繼承人受贈的財產,也視為所得的遺產;並新增第1156條之1,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要求繼承人在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一方面是通知繼承人繼承開始,另一方面有利於債權人與繼承人進行清算。
【記者陳芝艷╱台北報導】立法院財委會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此,大型行庫主管指出,由於現行民法規定,繼承人已可辦理拋棄繼承,未來新規定三讀通過,對銀行的授信政策影響應該不致於太大。
不過,也有行庫認為,若規定改為溯及既往,對銀行衝擊將會較大,因為銀行不能追償借款人的舊債務,未來銀行若在授信時,可能會考慮更多借款人的條件,如年齡太高、身體不好,恐怕借錢會變困難。
閱報祕書》全面限定責任繼承
「全面限定責任繼承」指繼承人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全面限定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償還範圍,如果遺產超過債務而有剩餘,剩下的遺產仍可分配給繼承人。在繼承人不清楚被繼承人究竟有多少遺產與債務的情況,繼承人可以避免因繼承反被債務拖累。
限定繼承溯及既往? 政院反對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2009.05.14 02:38 am】
 
民法繼承編修正改為限定繼承,大多數人都表同意,但是否全面溯及既往,則歧見很大。行政院及法務部反對全面溯及既往,強調為了法律安定性,溯及既往只限特定情形。
今天行政院院會將審查民法繼承編限定繼承全面溯及既往的立場,行政院反對全面溯及既往,院會通過後將送立法院,進一步與朝野立委協商。
法務部已草擬有關特定情形可以溯及既往的條件,但反對全面溯及既往,認為若全面溯及既往,那過去已還的超過限定繼承部分的債務立刻產生要不要退還的問題,實在牽動太大,對社會的金融交易將產生極大衝擊。
現行繼承制度不合理,各界要求修法聲浪不斷,去年一月公布的民法繼承編,先針對未成年人、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改訂為只須就繼承的遺產負清償責任。
不過,仍有不少成年人因不懂法律、或因與親人失聯多時,不知道親人死亡、生前負債及曾經替人作保等狀況。法務部為了解決種種不合理情形,同意將繼承改為限定責任,未來都只需就繼承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
但全面溯及既往條款,可能衍生不少爭議,包括有人在修法前已償還的的債務,可不可以要求對方返還?法務部因此建議對溯及既往條款應再審慎研議範圍。
吳清池:限定繼承不溯既往 就沒意義
【聯合報╱記者李光儀、林新輝/台北報導/2009.05.14 02:38 am】
 
民法繼承編修法的提案人、立委吳清池昨天表示,許多民眾湧入他的部落格,泣訴悲慘的遭遇,希望限定繼承修法能儘速通過,也希望能溯及既往,不要為德不卒。
吳清池表示,這項修法若不溯及既往,就失去修法的意義。他說,為了要不要溯及既往的問題,他與法務部及司法院相關官員多次協商,發現他們都是從本位主義在反對這項主張,尤其是法院,認為此例一開,將會加重他們的工作量,審也審不完。
吳清池表示,日前有一位陳媽媽向他陳情說,她接到銀行催繳債務通知,才發現祖父留下來的債務竟然「繼承」到她身上,她跟銀行說沒錢還,銀行找到她剛出社會工作女兒,女兒一個月才三萬元,銀行從戶頭扣一萬元償債。他看到陳媽媽的陳情案,當場難過得掉下淚來,想到法務部竟然以工作量會增加太多為由反對,實在沒有天良。
吳清池表示,許多立委向他反映,每天都會接到數十件類似「債從天降」的陳情案,多數立委都將這項修正案視為「立院版」的「聞聲救苦」民生法案,他將不惜與阻撓最力的法務部及法院一戰。
吳清池表示,馬英九總統在他提出的人權競選政見,明確向人民承諾「窮人有脫貧翻身權利」,其中馬總統保證「修法改採全面限定繼承制度,以終結債從天降的不合理現象,保障立足點平等。」他說,他手上握有馬總統這張王牌,他有信心反對溯及既往的人最後會轉而支持。
父母只欠30萬 銀行追討他260萬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劉峻谷/台北報導/2009.05.14 02:38 am】
 
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案,今後繼承人清償債務以所繼承的遺產額度為限,法界指出,限定繼承將可解決父債子還、天外飛來一筆債的問題。
律師林達傑指出,過去常發生子女繼承父母遺產時,因不了解父母生前債務,沒有及時拋棄繼承,必須清償父母留下的鉅額債務,並不公平。
他舉例,高雄陳姓兄妹四人,都是二十多歲,父親病逝,他們忙著辦喪事,未在法定期間拋棄繼承。幾年後,突然接到銀行通知,要他們清償父親生前債務四百多萬元,兄妹經濟狀況都不佳,父親也沒留下什麼財產,他們無力償債,被債權人告上法院,查扣他們打工的微薄薪資。
另一例,是吳姓男子的母親多年前以房子向銀行質借一百萬元,父親幫母親作保。父母過世,房子拍賣償還銀行的債務,本金還欠卅多萬元,吳因未辦理拋棄繼承,銀行要他再付利息、違約金等共二百六十多萬元。
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曾經審理一名拋家棄子多年的父親死後,留下四十八萬元債務要四名還在念書的姊妹還,她們連父親何時去世都不知道,當然沒辦拋棄繼承。法院依法還是得判決四姊妹要償還四十八萬元。
士林地院另一案的繼承人也讓人同情。許姓男子八十七年三月去世,他的妻子辦完喪事後離開淡水不知去向。數月後銀行及債權人陸續以許家兄弟是弟弟的繼承人,要求償還許生前的債務未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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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20 週二 200921:47
  • 法修1年 9成背債兒繼續扛債


.法修1年 9成背債兒繼續扛債(2009.01.20)
.背債兒:要我們還債 公平嗎?(2009.01.20)
.連帶保證人惡法 婦團籲廢(2008.12.05)
.聲請拋棄繼承 延長為六個月(2008.12.02)
.限定繼承》缺乏配套 美意恐變調(2008.12.02)
.閱報秘書》概括、限定與拋棄繼承(2008.12.02)




法修1年 9成背債兒繼續扛債
【聯合晚報╱記者邱瓊平/台北報導】 2009.01.20 03:01 pm
民法繼承編修法已一年,未成年人背負龐大債務的悲劇仍持續上演。家扶基金會追蹤統計發現,超過九成背債兒仍在扛債。家扶基金會呼籲,政府應從3月1日起提出統一的申請程序與窗口,讓背債兒擺脫背債厄運。
家扶基金會表示,民法繼承編修正實施後,20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只須以繼承的遺產,償還繼承到的負債。但礙於缺乏通報與債務清算機制,修法美意並未落實。
家扶基金會上午公布背債兒個案追蹤調查結果。執行長王明仁表示,家扶去年接獲350位背債兒個案中,高達九成仍在背債。其中雖有六成因年齡太小,銀行暫未追討,但負債依然存在,銀行也繼續累計利息和違約金,連生活扶助金也遭國稅局查扣。
開始工作的背債兒,也面臨被追討債務的窘境。調查顯示,六成在工作的背債兒仍遭銀行扣薪,還要面對同事異樣眼光。有些背債兒被迫辭去正職工作改當臨時工,也不敢有存款。繼承稅款或罰款的背債兒,也遭國稅局扣薪或存款。
王明仁說,金融風暴造成失業問題更加嚴重,對背債兒更是雪上加霜,根本無法過一個好年。法扶基金會秘書長郭吉仁說,負債子還不應存於民法中,法扶也將提供法律諮詢與法律扶助,希望背債兒勇於出面協商。



背債兒:要我們還債 公平嗎?
【聯合晚報╱記者邱瓊平/台北報導】 2009.01.20 03:01 pm
「殺人犯的孩子不用為父母償命,錢不是我們借也不是我們花的,卻要我們還債,公平嗎?」蔡家四姊弟在父親死後背負260萬元債務,經過20年複利計算,竟變成5000萬元,蔡家姊弟與銀行協商了半年卻陷入膠著,面對龐大債務,他們不知道以後要怎麼過生活。
蔡小姐與兩個弟弟站出來。她語帶哽咽的說,父親生前幫親戚作保,欠下560萬元的債務,因媽媽不懂法律,不知道要拋棄繼承,讓她和弟弟同時被列為債務人。
父欠260萬 利滾利負債5000萬
為了還債,房子法拍了500多萬元,一家人原本以為債務已清除,直到民國92年接獲通知,才驚覺法拍時還要付清房屋稅與訴訟費,當時房子法拍後金額僅能抵300萬元債務,剩餘的260萬元債務經過20年複利,滾成5000多萬元。
「不躲債」 但政府應有配套
蔡小姐氣憤地說,比起造成銀行大呆帳的企業大戶,他們既不躲債,也願意與銀行協商,政府應該擬定具體的配套措施,才能讓銀行與背債兒可以依相關程序,順利完成協商, 不要一輩子都活在債務陰影中。



連帶保證人惡法 婦團籲廢
【聯合晚報╱記者劉開元/台北報導】 2008.12.05 03:03 pm
「千債萬債,別人跑路,我背債」。電視名人葉樹姍當連帶保證人,為前夫背債4200多萬元,近10年來仍捐款給20個公益團體;台北地院判決,公益團體須將葉的捐款共84萬餘元吐出償還陳姓債權人。婦女新知、婦援會等婦女團體上午呼籲廢除連帶保證人的法令,以免影響婦女人權。
婦女團體強調,去年立法院針對許多孩子繼承債務問題,由立委徐中雄提案、進行修法。婦團呼籲,既然立委同意「父債不該子還」,立法院和行政院應進一步修法,全面檢討廢除連帶保證人制度,早日解除「夫債妻還」的問題。
婦女新知秘書長曾昭媛表示,葉樹姍早在為前夫背債之前,就長期幫助公益團體。她捐出主持費等,社團開立捐款免稅證明,哪有任何圖利自己的意圖?況且,多年前早已支用在公益上的費用如何返還?法院要求「回復原狀」顯有困難。未來公益團體在接受捐款時,還必須先調查捐贈人的財務狀況嗎?法院這項判決嚴重打擊公益團體。
曾昭媛也指出,葉樹姍的遭遇並非特殊個案,通常會同意成為連帶保證人的大多是女性。婦女新知基金會,自1994年成立「民法諮詢熱線」以來,發現來電詢問「夫債妻還」法律問題者,每年約有50至70通,代表社會上還有許多婦女因為連帶保證人制度而壓垮下半生的幸福。
婦援會執行長高小晴也表示,被債權人控告葉樹姍捐款的20個公益團體,皆在今年5月就接受法院寄來的出庭通知,有些公益團體只為了幾千元的捐款,就得多次從中南部北上出庭。但有誰會這麼笨,用小額捐款公益團體的方式來逃避債務?尤其,這些捐款多數其實是公益團體為感恩她的回捐免稅證明,完全是葉樹姍付出她自己的時間精力所提供的義工服務而已。



聲請拋棄繼承 延長為六個月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8.12.02 02:33 am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1)日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聲請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的時限,從民眾知道自己是繼承人三個月內,延長到六個月內提出聲請;至於「全面改採限定繼承」部分,法務部認為茲事體大,提出保留意見,昨天並未通過。
法務部表示,延長限定或拋棄繼承的期限有好有壞,六個月的期限當然比三個月寬鬆,但開具遺產清冊與清算的時間也會相對拉長,由於遺產在清算期間會被凍結,將會延緩繼承人處分或運用遺產的時間。
這項修正草案由國民黨立委吳清池提出,吳清池認為,現行民法以「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為例外,但概括繼承讓繼承人一併繼承債務與遺產,可能擔負無限清償責任,衍生很多社會問題,因此希望全面改採「限定繼承」。
儘管法務部持保留意見,但委員會仍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司法院在兩個月內提出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的修正草案,送立院審查。
吳清池此次一共提出八條修正草案,除了全面改採限定繼承外,也希望將現行主張聲請限定、拋棄繼承的時限從原繼承人知悉起三個月內,改由主管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繼承開始起六個月等案。
除全面改採限定繼承的關鍵條文,在法務部堅持下,初審並未通過,包括民法第1156、1174條等延長主張限定、拋棄繼承期限等三條文通過初審,其他維持現狀。
法務部指出,台灣每年約有14萬件的繼承事件,如果一律改為限定繼承而進入清算程序,將造成人力物力的耗費;若廢除清算程序,又無法按比例對債權人公平受償。加上稅務、非訟、戶政等制度都比照民法以「概括繼承」為原則,如果在各主管機關沒有配套措施前,就貿然改為全面限定繼承,影響層面甚廣。
至於時間點以主管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繼承開始部分,法務部也持反對意見,因為繼承事務沒有所謂的「主管機關」,以台灣每年約14萬人死亡,行政機關很難一一確認每個死者的繼承人身分,一旦繼承人沒收到書面,或是有人收到、有人沒收到等,將衍生更多社會問題。



限定繼承》缺乏配套 美意恐變調
【經濟日報╱記者 何蕙安】 2008.12.02 02:33 am
民法繼承編部分修正草案昨(1)日初審通過,立委奮力將條文朝「限定繼承」方向修改,不過就初審結果來看,不但修正通過的條文變化不大,還把原本對人民有利的規定刪除,似乎與原預期不同。
立委針對民法繼承編祭出八個修正條文,希望能將原本概括繼承的原則,全面改為限定繼承,不過,繼承關係的改變影響甚廣,相關的非訟事件法、遺產與贈與稅法都是依照「概括繼承」的原則衍生相關規定,如果原則要動,包括法院、地政、稅務等機關制度都要隨之動搖,不是修正民法的八個條文就可以解決。
昨天的初審,在法務部堅持不能動到第1148條繼承原則的前提下,立委只能從原本就是規範限定繼承的第1154條下手,把「繼承人『可以限定』以繼承的財產償還繼承的債務」改成「繼承人以繼承的財產償還繼承的債務」,乍看之下好像改成全面限定繼承,但因「原則」沒變,這個文字遊戲沒多大效用。
此外,因立委認為全面限定繼承勢在必行,昨天的初審還把第1154條第2項「一人主張限定繼承、全部主張限定」的條文刪除,例如,目前四個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只要其中一個人主張限定繼承,其他也視同限定繼承,不用額外辦理;但條文刪除後,未來反而要個別準備文件到法院主張。
立委站在人民立場,認為一旦全面限定繼承,再也不用害怕繼承到大筆債務,立意良好;不過根深柢固多年的繼承原則,在沒有良好配套下就悍然拔起,影響金融秩序、工商融資、交易安全等層面甚鉅,立法者應該以宏觀的思考,從長計議。



閱報秘書》概括、限定與拋棄繼承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 2008.12.02 02:33 am
我國目前的繼承制度,包括概括繼承、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
「概括繼承」指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所有遺產與債務。我國民法以「概括繼承」為原則,只要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繼承人就適用概括繼承。
「限定繼承」指繼承人可以限定以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遺產超過債務而有剩餘,剩下的遺產仍可分配給繼承人。適用不知道被繼承人究竟有多少遺產與債務的情況,繼承人可以避免因繼承反被債務拖累。
「拋棄繼承」指繼承人拋棄被繼承人全部的遺產與債務,適用在被繼承人負債多於遺產的情況。
例如甲君有50萬元財產、100萬元負債,在甲君死亡時,繼承人乙君即適用「概括繼承」,同時繼承50萬元遺產、100萬元負債;若乙君向法院主張「限定繼承」,則僅須就繼承到的50萬元償還債務,不用償還剩餘的50萬元;若乙君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就同時拋棄50萬元遺產與100萬元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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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06 週一 200823:30
  • 民法將修 不養父母親 不得分遺產


.民法將修 不養父母親 不得分遺產(2008.10.06)
.漏報大陸遺產 連補帶罰(2008.09.18)
.捐贈遺產 不能申報列舉扣除(2008.08.15)
.協議分遺產 比拋棄繼承省稅(2008.07.29)
.拋棄繼承 發現有遺產喊卡沒用(2008.07.26)
.他益信託 財產可隔代繼承(2008.07.25)
.往生未繳所得稅 繼承人仍須代繳(2008.07.24)



民法將修 不養父母親 不得分遺產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2008-10-06〕
現代社會時而出現不孝子女在父母生前揮霍成性、或離家出走,不顧父母死活,未盡扶養責任,等到父母過世,發現留有鉅額財產,才冒出來爭遺產,引發倫常爭議。對此,法務部在民法增設「掃地出門條款」,最近獲民法繼承編研究修正委員會通過,未來立法後,不孝子女將無法繼承遺產。
草案增訂 掃地出門條款
上述規定堪稱民法施行近八十年來重大變革,草案文字經過三年研修,由前大法官戴東雄主持的民法繼承編研究修正委員會,規定在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法務部認為新法對傳統孝道和社會風氣將有正面影響,目前正彙整各界意見,預計最快年底將草案送行政院審議。
對此,學界和律師界幾乎都支持增訂「掃地出門條款」。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律學博士許惠峰表示,民法雖在第一○八四條第一項規定「子女應孝順父母」,但只具宣示性質,上述草案可將傳統孝道落實在社會生活中;德律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呂偉誠認為,草案立法意旨良善,未來執行要件應力求周延,以減少訴訟糾紛。
法務部官員指出,現行民法第一一四五條條文將侮辱、虐待、殺害、詐欺父母及被繼承人,或偽造、隱匿遺囑等情形時,父母或被繼承人有權取消遺產繼承權,但對於未盡孝道、置父母生計於不顧的子孫,則未明文規定可將他們「掃地出門」,顯見立法不周延。
不孝子女 將喪失繼承權
此外,目前條文連侮辱父母都可做為取消遺產的事由,但比侮衊雙親更嚴重百倍的棄養父母,卻未能列入繼承權喪失事由,此部分也不符比例原則。
台北市九十年間發生一起遺產糾紛,一名蘇女士四十年前被收養,養母認為她數十年來對娘家不聞不問,未盡子女奉養責任,因此養母在養父過世後,主張養女蘇女士沒有繼承權。未來草案若順利獲立法院三讀通過,法院即可直接援引新法,判決未盡孝道子女無繼承權。
此外,若有嚴重故意傷害父母等情節遭法院判決確定,也構成無繼承權的要件。
明文規定 兼顧倫常公義
法務部提醒,若要證明有繼承人不扶養雙親的情形,其他有權繼承遺產者,須提出遺囑、書面、錄音、錄影等以證明父母確實不願提供遺產,然後由法院做實質審查。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八七○號判例,曾提及不扶養父母無法繼承遺產,但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司法造法」效力仍比不上法律明文規定,對不孝子孫的拘束力和警示作用也遠比法律明文差很多。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oct/6/today-t1.htm


漏報大陸遺產 連補帶罰
【經濟日報╱呂旭明(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2008.09.18】
張山峰(化名)原先在台灣經營鞋業加工,由於人工成本高、原料取得不易,便將整個工廠移往廣東深圳。張山峰到大陸發展初期,因投入資金相當高,不得已只好變賣在台灣的工廠廠房、住宅,估計投入資金達新台幣4,260萬元,並舉家遷往大陸居住,台灣財產僅留下工業區土地300餘坪。
就在大陸工廠已漸上軌道之際,張山峰在一次由廣州到深圳途中,因車禍意外過世,其妻傷心之餘回到台灣,就僅剩的工業區土地辦理遺產稅申報,經向地政事務所調閱土地公告現值資料,那筆山坡地的公告現值僅1,242萬元,由於免稅額、扣除額即達1,425萬元,因此列報張山峰遺產淨額為0元。
國稅局查核張山峰的遺產稅案件時,調閱其財產總歸戶資料,發現張山峰有鉅額股權投資、房地產等,但經進一步調閱公司設立的登記資料,發現公司已解散清算完結,房地產部分也早已出售,並過戶登記完成,而所列報山坡地的公告現值也正確無誤,由於股權投資、房地產等財產的出售日期,距離張山峰死亡日期已超過五年核課期間,而繼承人又未列報境外財產,便依申報數加以核定。
沒想到事隔不到一年,國稅局接獲檢舉資料指出,張山峰過世前,在香港匯豐銀行留有存款港幣500萬元,並透過第三地控股公司轉投資大陸公司,公司淨資產預估達人民幣4,000萬元以上,經國稅局通知張山峰繼承人提供相關資料後,核定漏報遺產達新台幣1.8億元,核定遺產稅額7,293萬5,500元【(山坡地公告現1,242萬元+漏報其他財產1.8億元-免稅額、扣除額1,425萬元)×50%-累進差額1,614萬9,500元=7,293萬5,500元】,加上漏報加罰漏稅額一倍的結果,總計應納稅額及罰鍰高達1億4,587萬1,000元,其妻接獲稅單時,簡直無法置信,又因台灣地區已無遺產可供繳納,最後只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遭限制出境。
台灣民眾赴大陸投資已是很普遍的事情,且在大陸置產的投資者日趨增加,而有關大陸地區投資的財產,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仍屬台灣境內的財產,故如生前未適當規劃,而直接以個人名義投資控股公司,再轉投資大陸,實質風險非常高。若不幸發生繼承問題,萬一兩岸均有繼承人,勢必產生遺產糾紛,未來更可能像張山峰一樣,產生難以承受的遺產稅風險。
按我國稅法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不過若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以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的遺產」課徵遺產稅。而稅法上所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指的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或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兩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
另外,死亡事實發生前兩年內,自願喪失我國國籍者,死亡時在境內境外有財產、或者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以及非我國國民死亡時,在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按稅法規定均應辦理遺產稅申報。


捐贈遺產 不能申報列舉扣除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2008.08.15】
捐贈申報列舉扣除,不能一魚兩吃。依照財政部解釋令,將遺產捐贈出去後,因已免課遺產稅,其後申報綜所稅時,就不可以再申報捐贈的列舉扣除,以免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遺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捐贈的財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而免予課徵遺產稅者,不得於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
台北市國稅局發現,台北市甲君於96年間死亡,甲君的兒子乙君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將甲君遺產的一筆土地捐贈給某公立學校,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取得國稅局核發的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但乙君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又申報列舉捐贈土地給政府的扣除額,依財政部93年5月21日的解釋令,遺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捐贈的財產,若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而免予課徵遺產稅者,不得再依所得稅法第17條於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因此剔除乙君申報的捐贈扣除額,並加以補稅。


協議分遺產 比拋棄繼承省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2008.07.29】
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若希望由其中一人單獨繼承,可以協議以分配的方式代替拋棄繼承,因為繼承人數較多,享有較高的扣除額,可以節省遺產稅負。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後段規定,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配偶扣除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父母扣除額、身心障礙扣除額及扶養親屬扣除額。而依照財政部解釋令,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都不課徵贈與稅。因此建議繼承人不一定要拋棄繼承,而是運用協議分割遺產的方式,節省遺產稅負。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林君於95年5月1日死亡,配偶尚未過世,膝下有兩男兩女,其中次男不幸為重度殘障。林君的遺產共有土地四筆、房屋一棟、活期儲蓄存款30萬元、定期存款100萬元,遺產共計4,610萬元,若配偶、次男、長女及次女皆拋棄繼承,由長男一人繼承,只能扣除長男一人的親屬扣除額45萬元、喪葬費111萬元,和免稅額779萬元,遺產淨額為3,675萬元,需適用33%的遺產稅率,應納遺產稅額956萬元。
不過,若五位繼承人都沒有拋棄繼承,不但多出配偶扣除額445 萬元、其他三位小孩的扣除額135萬元,加上次男可享有殘障特扣除額557萬元,遺產淨額驟降為2,538萬元,應納遺產稅為580 萬元,比起長男一人單獨繼承,可省下376萬元的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解釋,過去繼承人若希望遺產由其中一人繼承,多選擇主動拋棄繼承,但國稅局建議可辦理協議分割繼承,如此既可享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的扣除額,又可達成遺產分配的目的。
以林君繼承案為例,可協議由長子繼承不動產及大部分銀行存款,僅活期儲蓄存款30萬元由配偶及其他三子女繼承,即可達成遺產由長子繼承目的,又可節省遺產稅,但繼承人也要考量其他繼承人不拋棄繼承是否會發生困擾,再決定以何種方式辦理較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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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25 週三 200822:10
  • 保人簽「最高限額保證」


.保人簽「最高限額保證」(2008.06.25)
.保人限定繼承三讀 政院不覆議(2008.05.08)
.成人作保債務 限定繼承拍板(2008.05.08)
.作保債務限定繼承 政院有異見(2008.04.24)
.限定繼承擴及成人 政院擬覆議(2008.04.24)
.債務限定繼承 金管會:沒必要提覆議(2008.04.24)
.作保債務 全改限定繼承(2008.04.23)
.繼承保證債務 放寬擴及成人(2008.04.23)
.債務株連八代 修惡法喚公義(2008.04.16)
.保證債務有限繼承 擴及成年人(2008.04.12)
.銀行反對 授信恐趨緊縮(2008.04.12)
.成人繼承保證債務 可溯及既往免責(2008.04.12)
.民法繼承編初審過關 債務繼承統統大赦(200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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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17 週一 200822:04
  • 勞工生育給付 提高為三個月


【工商時報/2008.03.17/呂雪彗/台北報導】
民進黨將在總統大選前,鎖定最基層的勞工釋出最後利多!
行政院預計本週三院會,將送給數百萬勞工紅包,決修改「勞工保險條例」,將產業勞工強制加保年齡延長至六五歲,以因應人口老化趨勢,提升銀髮族就業誘因,勞工保險請求權時效也由二年延長為五年,生育給付由一個月延長為三個月,比照勞基法僱主產假期間八週的工資計畫計算,相當於增加二個月。
新增二個月的生育給付由勞工保險基金支付,超過投保薪資上限四萬三千九百元部分,才由僱主負擔差額,減輕僱主增加工資成本負擔,以保障女性勞工在生產期間工作權,不致因此遭僱主解雇。
據悉,雖增加生育給付二個月,但勞工的保費不會因此增加,將由既有財源能力範圍內負擔,基金預計多增加的負擔約在五、六十億元之譜。
此外,勞保條例並將強制加保年齡由六十歲延長至六五歲,以因應銀髮族延長就業的趨勢。
此外,勞工保險給付有關發生職災事故、傷病、生育、死亡、老年等給付的請求權時效由現行二年延長為五年,傷病給付從住院第四天給付提前為第三天開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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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06 週四 200800:11
  • 父親公司倒閉 母子得還欠稅款?


Q:
澄德的父親為公司負責人,當初媽媽與澄德皆是公司的董事(公司為有限公司),如今公司經營不善,並積欠稅務30萬元;而父親於一個月前身故,母親與澄德在辦完拋棄繼承後,這幾天接到國稅局的公文,要求身為董事的他們支付積欠的稅務,澄德不知道是否該支付,因為他們的公司已在最近幾天正式結束,因此身為董事的他們還需支付這筆稅務嗎?
桂梅君律師詳解:
從本案而言,該公司至少有三個股東:澄德的父親、澄德的母親及澄德。
股東的權利(股權)是財產權可為繼承。然而澄德的母親及澄德在父親過世後合法拋棄繼承,自然不會繼承父親的股權。但是澄德的母親及澄德仍然擁有原來自己的股權,仍是股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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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05 週三 200823:54
  • 充當人頭法律刑責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2008年3月5日)
充當「人頭」是否違法?依現行法律來看,依其所充當「人頭」之性質不同,可能會涉及違反公司法、銀行法、刑法等法律。
以充當公司之「人頭」來說,由於其事先得知自己並非公司負責人或是股東,但在公司登記時卻提供相關資料加以登錄,依據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該公司為「空殼」公司,股東根本沒有實際繳納股款,則負責人即是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必須面對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而以充當詐騙集團之人頭帳戶來看,雖然提供者常辯稱不知情,但目前法院卻都認定,一般人都有妥為保管金融帳戶並防阻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若是無正當理由將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在客觀上就足可預見其帳戶是供犯罪使用。因此法官都會以刑法「幫助詐欺取財」罪,對提供做為人頭帳戶者加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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