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狂砍信用卡權益(2009.06.26)
.銀行擋修法 持卡人挨刀(2009.06.01)
.雙卡降息 引爆千萬剪卡潮(2009.06.01)
.老行庫送好康 本錢「卡」厚(2009.04.21)
.行庫推卡 強打「階梯」利息(2009.04.21)
.終身免年費 只剩公股行庫(2009.04.16)
.雙卡降息 信用卡年費喊漲(200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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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清申請期間 擬免息(2009.06.17)
.信用紀錄差 小心丟飯碗(2009.06.16)
.裁准更生案破百 屏東遷籍熱(2009.06.15)
.消卡債 裁准率1年不到2%(2009.06.15)




債清申請期間 擬免息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2009.06.17 】
銀行公會研議對債務人從申請更生到聲請程序完成期間,在金融機構的債務免繳利息,並已於上周去函詢問各銀行意見。
根據銀行公會統計,5月底止,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受理的法院外前置協商案件共5.4萬多件,金額合計894億元。如果申請更生程序階段可不收取利息,對很多債務人都會有影響。
據了解,本次是立委提案,請金管會限制金融機構在債務人申請更生至聲請程序完成期間計息,金管會也特別請銀行公會評估。
銀行業者表示,目前債務人根據債清條例進行前置協商,若不成功,就會走向更生、清算程序。通常在前置協商階段,只要金融機構回報債權確立,多數銀行就不會再向債務人收取利息;但在此之前,一直到債務人提出申請前置協商,約一、二十天,銀行可能還會收利息。
信用紀錄差 小心丟飯碗
【經濟日報╱記者洪凱音╱台北報導╱2009/06/16】
個人信用狀況差,不但與銀行往來困難度提高、貸款利率高得嚇人,小心飯碗也不保!銀行主管指出,不少金融機構、上市櫃公司會計部門等,會要求特定職位的應徵者,須提供「聯徵中心」報告,如果報告難看,公司可能拒絕發聘書。
所謂報告難看,就是當事人可能三個月以上沒按期繳信用卡、房貸,或有高額的無擔保借款。對企業來說,就怕應徵者會捲款潛逃、惹來一身腥。
其中,又以金融業應徵職員時,最重視個人信用。金管會去年發布「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銷售業務自律規範」後,多數銀行就對特定職務的行員,設下不能有重大不良債信的門檻要求,若達不到要求,就必須調職。
萬泰銀主管指出,金融業賣的就是信用,維持好的信用狀況是基本條件,尤其前兩年銀行銷售連動債造成不少糾紛後,主管機關對銷售商品的理專債信條件更為重視,因此,多數銀行多針對理專、特定職位的行員,要求提供聯徵報告。
裁准更生案破百 屏東遷籍熱
【聯合報╱記者鄭惠仁、陳崑福、范榮達╱2009.06.15】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實施迄今,多數法院裁准更生案件只有個位數,唯獨屏東地院破百,達四百八十四件,裁准率過半,是全台平均數的廿八倍;律師表示,已有債務人將戶籍遷到屏東。
屏東地院民事庭長孫國禎強調,各法院審核採統一標準,「屏東地院沒有比較容易核准的問題」。他表示,屏東工廠少,就業機會有限,平均二萬多元薪水就算高收入,民眾找不到工作,聲請更生核准率自然就高。
苗栗地院民事執行處庭長宋國鎮、法扶會苗栗分會會長張智宏認為,為免法官見解寬鬆不一,造成投機或不公,建議清償條例應成立專責法庭處理。
「屏東地院過關件數是其他地區總和的二倍」,法扶台南分會陳姓等律師表示,屏東地院似乎「對債務人較照顧」,台南就有民眾將遷戶籍到屏東打清償官司。銀行也注意到遷籍現象,會特別了解聲請人之前戶籍所在。
孫國禎強調,屏東審理標準和各地一樣,目前統計只簡單以分母(即受理總數)除以分子(即核准件數),沒深入探討核件內容及原因,容易出現盲點。
消卡債 裁准率1年不到2%

【聯合報╱記者陳信利、王昭月、范榮達、白鍚鏗、曹敏吉╱2009.06.15】
法院裁定更生、清算的債務清償案比率低到只有百分之二,不少律師認為和法官自由心證的態度有關。 記者陳信利╱攝影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四月屆滿一年,但法院裁定更生及清算的消債案不到百分之二,大多數卡債族仍深陷卡債黑洞,立法協助卡債族脫困只是「畫餅」。
法院審理更生案「簡直刁難!」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義務律師陳呈雲,協助一名債務人聲請更生,被通知補正資料七次,最後還是遭駁回;還碰上法官要求提出五年消費明細,他痛批「一般人連一個月的消費明細都難保存完整,何況五年?」
法扶會協助債務清償案件約一萬五千件,裁准更生及清算只有八百多件;其中南投二百五十件,沒有一件裁准;債務人關懷協會協助債務更生,裁准案件也僅百分之一點多。
協會執行長陳冠如表示,協會與法扶會協助對象,都是中低收入、身心障礙以及特殊境遇家庭的債務人,是清償條例中最應被照顧的一群,結果裁准率低到如此,遑論一般的卡債族了。
法扶會彰化分會執行秘書陳偉展說,裁准率這麼低,「與法官態度有關」。
嘉義林姓男子向銀行貸款二百卅八餘萬元購屋,妻子肝病臥床,無力按時繳六十三萬多元房貸,因而聲請更生。他說,「我每月才賺八千六百元,但再怎麼苦也會還債,願每月拿出四千元清償債務」,雖然再三苦求,但法院認為兒女多少可以分擔,要他提高每月償還金額,全案至今躺在法院「生死未卜」。
花蓮一名單親媽媽被兩任丈夫拖累,欠了三百多萬元卡債,從事美髮的每月所得有限,法扶會協助聲請更生,送出按月償還表後,也一直未獲法官裁定。
法扶會苗栗分會會長張智宏指出,法官見解不一,「准駁全在一念之間」。不少債務人在條例實施之前,曾與銀行協商債務後違約未繼續還款,又無法舉證違約「是因不可歸於己」的理由,幾乎都被以違反「誠信原則」駁回聲請。
「問題是債務人就是窮呀!窮要如何舉證?」法扶會一名義務律師表示,他手邊六件扶助案,二件被駁回,四件還躺在法院睡覺,辦這種法律扶助一點成就感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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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立消債更生 禁娛樂限禮金(2009.05.27)
.卡債族更生 政府相挺(2009.04.22)
.欠卡債 貸款別想降息(2009.03.05)
.卡債族有難 可緩繳款(2009.03.03)
.卡債族被減薪 可還一休一(2009.03.02)




簽立消債更生 禁娛樂限禮金
【聯合報╱記者施鴻基/台東報導/2009.05.27 03:02 am】
台東市梁姓女子積欠13家銀行卡債近200萬元,簽立消債條款,生活受到很大限制,連參加朋友婚禮都不能包超過1000元賀禮,痛苦不已。
梁姓女子說,她在一家服裝行工作,月薪不到3萬元,前幾年聽朋友建議投入股市,第一筆就賠,開始向銀行貸款,發現賺的錢根本不夠償還,跟著辦理信用卡貸款,債滾債結果,4年來欠了13家銀行近200萬元款項,還被列拒絕往來戶。
她說,本來以為這一生完蛋了,也想過要尋死,因放不下年邁父母,又遇上政府推出消債更生條例,她和銀行協商後,每月一半薪水都要還錢,剩下的錢一半還要付房貸,每月只有5000元左右可以動用。
但根據和銀行協商的條款,她在還清欠款的期間內,不得購買超過2000元以上的商品,去年她想買單車代步,價錢限2000元以下,到外縣市出差,要搭最便宜的火車,到大都會再趕時間也只能坐公車,不准搭計程車。
她說,曾經有朋友約她到KTV聯誼,她被禁止參加娛樂消費,過年前友人結婚,禮金不能超過1000元,過年期間包紅包給親戚小孩,也只能象徵性意思意思,「自己好像台灣阿信」。
她表示,這次負債,付出很大代價,剛開始,她還沒有警覺性,不到半個月就花光手上的錢,後半個月只好餐餐吃泡麵,如今已經償還約四分之一債務,「錢還完後想去大吃一頓,可是我想我再也不要再來一次目前這種生活了」。
卡債族更生 政府相挺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2009.04.22】
未來卡債族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可向政府求助法律等資源,以訂出較周延的更生方案。但根據司法院統計,一年來向法院聲請更生的案件不到2萬件,且只有200餘人獲裁定認可更生。
立委徐中雄認為,聲請更生的人少,是因為聲請案件通過率低且審理速度慢。徐中雄表示,將推動第二波債清條例修正法案,在各地方法院設立專責法庭來加速案件審理。
立法院院會昨(21)日三讀修正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 條條文」,債務人必要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協助以完成更生方案。
更生有不少繁雜程序,修法後縣市政府及消保官都必須提出協助,讓更生人更生以後不用擔心不會處理,可以更放心。
現行法律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的財產變動狀況。
不過,很多無法清償債務者就是欠缺財務規劃經驗與能力,因此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縣市政府要提供這些人幫助,且費用必須由司法院與行政院協商編列經費補助。
銀行公會對此樂觀其成。銀行業者也指出,能更詳細訂出辦法,對卡債族與銀行都比較好。
銀行公會表示,去年下半年全球陷入金融海嘯,申請前置協商的人數卻沒有增加,總計只有不到4.6萬餘件、782億元債權申請,低於當初部分單位估計的二、三十萬人和上千億元債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俗稱個人破產法,是台灣第一個適用個人的破產法。銀行解釋,想聲請更生、清算的卡債族,必須先向銀行申請前置協商,與銀行談判減息或更改還款期限;前置協商不成,才能聲請更生、清算。
銀行表示,最近前置協商人數並沒有增加,且因前置協商的成功率達八成,只有二成不到的人會聲請更生、清算,因而使讓更生、清算的案件量比預期少很多。
去年4月11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後,第一個月每天平均約有175件申請前置協商案,現在平均一天則約120件到145件,並沒有因為不景氣而大量增加。
欠卡債 貸款別想降息
【經濟日報╱記者 林巧雁╱2009.03.05】
全球央行降息,照理說信用貸款也可以跟銀行討價還價來降低利率。不過,借款人也必須先自我檢視本身的信用條件是否良好。
舉例來說,張先生的信用卡從來沒違約,借款也正常繳息,其中有筆40萬元的貸款利率10%,一年的利息就要4萬元,七年合計利息達28萬元,最近他想要跟銀行商量降低利息,卻被拒絕。
由於張先生總貸款額度沒有超過月薪22倍,也找了保人擔保,讓他猜不透碰壁的原因。
表面來看,張先生年薪55萬元,總貸款為80萬元,並沒有超出月薪22倍規定,但是張先生的無擔信用貸款有些屬於現金卡動用額度,而且每張信用卡都只繳最低循環利息,所以在銀行的信用評分表中,屬於評分等級較差、違約機率風險高的族群,銀行因而不願新增貸款,也不願調降利息。
對銀行而言,信用評分包含幾個重要條件,如借款人是否有預借現金卡。如果有動用現金卡,即使從沒有違約紀錄,在銀行眼裡,依然會被歸類為現金流量不足缺錢者,評分信用評級較差。
此外,信用卡如果每期都只繳最低的循環利息,沒有繳清刷卡的金額,每個月利息都在循環,也會被銀行分類為信用評分不佳者。
卡債族有難 可緩繳款
【經濟日報╱記者 呂郁青╱台北報導╱2009.03.03】
失業率攀升,放無薪假及減薪者持續增加。銀行公會表示,3月10日起,卡債族如果被公司放無薪假,或減薪幅度超過20%,可有條件申請短暫延期繳款,但僅限申請一次、延後一期。
銀行公會先前已針對非自願失業勞工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償債能力下降的族群,可以對信用卡彈性繳款,最低每個月只須繳交1,000元本息,或是申請一次兩個月、二次各一個月的免繳本息寬限期。
但國內放無薪假及減薪者持續增加,針對95年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前置協商及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履約中的客戶,如因無薪假或減薪導致實質薪資減少20%,就可以向銀行公會再申請短暫的延期繳款。
銀行公會債協委員會表示,卡債族可從自3月10日起至6月30日提出申請,且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銀行或銀行公會索取申請書,填寫「短暫性延期繳款申請書」,同時出具放無薪假或減薪證明文件。
如果因故無法提供上述資料,銀行公會也授權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審核判斷,卡債族還是有機會先喘息一個月,但申請次數僅以一次為限,且一次也只限延後一期繳款。
銀行主管表示,這些還在繳款的民眾已繳款兩年多,代表他們真的很有誠意還款,因此最大債權銀行多數願意通融。
卡債族被減薪 可還一休一
【聯合報╱記者 羅兩莎╱台北報導╱2009.03.02】
銀行業者透露,凡通過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等機制,仍在履約的卡債族,如果因放無薪假、或被減薪百分之廿以上,致影響償債能力,將列入銀行公會的「新紓困」方案,可申請短暫性延期繳款,目前規畫是「還一休一」,即兩個月還款一次。
不少企業放無薪假或減薪度危機,衝擊卡債族償債能力,為協助放無薪假及減薪者度過難關,銀行公會今天將通過卡債族新紓困方案。
只要通過九十五年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前置協商,以及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並在履約中的客戶,只要證明自己因放無薪假或被減薪,致無法正常履約,即可申請短暫性延期繳款方案。
符合條件的卡債族,十日起可向相關單位提出短暫性延期繳款申請;適用繳款一個月、休息一個月的「休一繳一」新措施。但申請者必須先填寫申請書,出具放無薪假或減薪等相關證明文件,給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核驗。
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的債務人,由授權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審核判斷,例如銀行可透過電話照會債務人的雇主、任職公司人事或是同事等。
銀行業者說,考量放無薪假,以及減薪的人實質減薪幅度在百分之廿以上者仍有收入,希望這項方案可協助債務人度過難關。
債務人只能申請一次,而且限「繳一休一」,這項新方案十日開始受理申請,申請期限至六月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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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有條件回溯 恐考倒背債兒(2009.05.23)
.立院三讀 民法全面限定繼承 但有例外條款(2009.05.22)
.民法繼承編三讀 父債子償走入歷史(2009.05.22)
.背父債 只負限定責任(2009.05.14)
.保證人不保 銀行衝擊大(2009.05.14)
.繼承「穩賺不賠」 以後錢難借(2009.05.14)
.父債子償 採限定責任繼承(2009.05.14)
.限定繼承溯及既往? 政院反對(2009.05.14)
.吳清池:限定繼承不溯既往 就沒意義(2009.05.14)
.父母只欠30萬 銀行追討他260萬(2009.05.14)




限定繼承有條件回溯 恐考倒背債兒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市報導/2009.05.23 07:24 am】
民法繼承編昨三讀通過,多名承繼父債的當事人得知相當振奮,強調「父債子償」是複製貧窮的惡法,新法通過證明社會有公平正義,盼新法能讓散布各角落的背債兒脫離貧窮。
曾協助多名背債兒打官司律師林瓊嘉認為,新法採有條件回溯,尚有不少伏筆、疑慮。例如繼承人對債務負履行責任的保證契約債務,卻不適用於票據,也就是說,已死亡的父親生前為人作保,若簽付支票背書,繼承的子女仍須償還債務。
林瓊嘉並質疑,新法規範必須符合「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方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繼承的家屬必須負舉證責任,但民事「舉證所在,即敗訴所在」。如何舉證不可歸責於己,勢必考倒一群苦命兒。
隔代繼承祖父數千萬債務的何姓研究生,他說自從懂事後,就陷於債務陰影中,新法能獲三讀通過,為全國不幸家庭背債兒解套,證明社會尚有公平正義。
因父親為人作保,身背上千萬債務的江姓婦人,她與弟弟皆畢業於名校,弟弟還讀到博士班,但兩姊弟每月薪水遭債權銀行扣除三分之一,讓她覺得還不如國小畢業就去擺地攤,無需扣繳憑單被扣錢。她對新法充滿期待,希望能與債權銀行協商,免除她們上千萬債務。
劉姓麵包師八年前領養一名男童,養子繼承亡母債務兩百多萬,他透過律師林瓊嘉向法院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債權銀行台銀西屯分行主動釋出善意,免除男童的清償責任。
他說,新法雖三讀通過,但債權銀行不協商、不合作或置之不理,背債兒還是很難走出陰霾,債權銀行必須尊重、配合新法,才是法治國家。
立院三讀 民法全面限定繼承但有例外條款
【中央社/2009-05-22 】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部分條文,採全面限定繼承並有條件回溯,但也列舉若違反隱匿遺產情節重大等三種情況,無法主張限定繼承。
立法院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民法繼承編修正改為全面限定繼承制度,為讓民眾知悉修法之良好美意,法務部應於本法通過後加強宣導,以利新制度之推行」。三讀修正通過後,民進黨籍立委黃偉哲、潘孟安、李俊毅等人,都發言表達支持。
相較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法,讓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並可溯及既往;此次修法擴及中華民國全體國民,採「全面限定繼承」,未來父母所留債務,不分成年與否,子女只需負擔有限清償責任。即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不過,雖然修法採全面限定繼承,但也有例外原則。民法第1163條規定,若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及「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三種情況,不得主張限定繼承。
此外,繼承人若未依民法第1156條、1156條之1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又未依第1162條之1負擔償還債權責任時,第1162條之2規定,繼承人此時「不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債權人責任;但排除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至於是否全面回溯,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吳清池指出,全面回溯牽涉層面較廣,因此採「有條件回溯」。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新增第1條之3條文,明訂在本次修正施行前,「繼承人對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繼承人已依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代位繼承」,及「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等3類,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溯及既往。
同條文規定,前3類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所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吳清池表示,例如出嫁的女兒未與娘家同居共財者,或是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事項,須自行舉證。
在全面限定繼承方面,同條文明訂,本次修正施行前,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至1163條之規定。
民法繼承編三讀 父債子償走入歷史
【中廣新聞/李人岳/2009-05-22】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概括繼承」,全面改為「限定繼承」,以避免過去有繼承人因為不懂法令,或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不但繼承了遺產,也繼承了比遺產還高額的債務,今後繼承人所必須負擔被繼承人的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至於外界關注是否溯及既往的問題,立法院也通過,採取「有條件溯及既往」。
立法院22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民法的「概括繼承」,全面改為「限定繼承」,民眾只須以遺產還債,超過遺產部份的債務不必再「父債子還」。
至於外界關注是否溯及既往的問題,經過協商,朝野達成共識,採取「有條件溯及既往」,根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的修正條文,明訂如果債務來自於被繼承人替人作保、隔代繼承、或繼承人因為不可歸責的事由,不知道被繼承人有債務,適用限定責任。前3類繼承人在修正前已清償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國民黨立委吳清池表示,感謝朝野凝聚共識,將惡法修成良法。民進黨立委黃偉哲也說,這不但是民主向前走,而且是兼顧了社會正義的伸張。
不過為防止被繼承人在生前將財產轉移給繼承人,條文也規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二年所獲得被繼承人的贈與,不論是否移轉或滅失,也必須計算在必須負擔的債務額度內。
背父債 只負限定責任
【聯合報╱記者李光儀/台北報導/2009.05.14 02:38 am】
 
立法院審查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將繼承制度改為「限定繼承制」,未來完成三讀立法,傳統「父債子還」將走入歷史。
遺產繼承將改為限定繼承制度,繼承人只須就繼承所得範圍償還親人遺留的債務,避免「債從天降」。但是否全面溯及既往,牽動層面甚廣,立委及法務部歧見甚深,仍待協商。
現行民法繼承採取「概括繼承原則」,規定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除非繼承人拋棄繼承,否則必須清償被繼承人所有的債務。過去經常傳出孩子一出生,就背了一大筆債的案例。
修正條文未來如果完成修法,繼承人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僅須以繼承得到的遺產為限。立委吳清池舉例,假如甲君的父親欠了五千萬債,但他只繼承一千萬元遺產,甲君只須就他繼承的一千萬償還債務即可。
吳清池說,有一位王姓婦女向他陳情,她出嫁近四十年,很少和娘家聯絡,有天「一覺醒來,房屋被查封、薪水被扣三分之一」,原來是亡父三十多年前幫人作保,債務人跑掉,父親身故,她莫名其妙背上大筆債務。
吳清池表示,根據法務部統計,類似王姓婦女的案件每年約一萬多件,有必要修法繼承人只負限定責任。
但是為了防止被繼承人生前透過贈與轉移財產,修法還通過「兩年條款」,繼承人如果在繼承開始前兩年內,從被繼承人得到財產的贈與,這些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為保障債權人,草案也新增條文明定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一方面使原不知債權存在之繼承人知悉,另一方面亦可使債權人與繼承人藉陳報法院,進行清算程序。
吳清池表示,他主張「有條件溯及既往」,也就是繼承人不知情繼承債務者,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登記,即可適用。
保證人不保 銀行衝擊大
【聯合報╱記者羅兩莎/台北報導/2009.05.14 02:38 am】
民法繼承制度通過了改為「限定繼承」第一關,銀行主管昨天說,若將來修法還要溯及既往,「現在還在幫父母償還債務的人,法令一旦通過,他們就不還了!」將嚴重衝擊銀行的貸款業務。
銀行主管還說,對於昨天立法院初審通過的版本還不是很清楚,尤其未來溯及既往的問題,是否對「父債子已還」的債務也要銀行退還?萬一如此,將是對金融活動的重大衝擊,銀行業正密切注意修法的發展。
另外,銀行主管說,若立法院把「保證債務」排除在繼承標的外,並溯及既往,未來將「很麻煩」。銀行主管估計,目前銀行的貸款業務大約八成需保證人;若保證人死亡後,債務就全部消失,將重創銀行業七、八兆元的貸款業務。
銀行主管坦承,傳統的「父債子償」,確對繼承父母債務的子女是極大的傷害,「這些人一輩子都不能置產,因為銀行必須依法一直追債。」
業者解釋,因銀行每隔兩、三年就要對過去欠債未清償的保證人、欠債人的子女等作一次財產調查,若發現這些人有收入,即立刻查封、追討;真的是繼承人很可憐,頂多也只給予分期還、降低利率或是零利率等的協助,債則是一定要還的。
繼承「穩賺不賠」 以後錢難借
【聯合報╱本報記者林河名/2009.05.14 02:38 am】
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將繼承制度全面改為「限定繼承」。這項修法雖可避免「天上掉下來的債務」,但立意良善不表示容易執行,還有許多困難待克服。
若初審通過的條文順利三讀,今後多於遺產的債務,將不需清償,繼承人不必擔心無法負擔過世親人的債務。
只是,繼承人「有賺無賠」,將易出現被繼承人生前拚命借貸卻脫產的道德風險。金融業因應,勢必授信更為嚴格,未來被繼承人借錢,銀行恐怕會要求繼承人當共同債務人,繼承人不但責任加重,也會對社會金融及經濟活動帶來重大且負面的影響,借貸將更為困難。
其次,全面限定繼承將會讓多數無限定繼承問題者,亦須辦理限定繼承,既增加當事人的不便,也會造成法院業務量負擔,徒增社會成本。
統計顯示,真正有限定繼承需求者僅百分之七,修法改為全面限定繼承後,將使其他百分之九十三的繼承人也必須申報遺產清冊,相當擾民。有學者建議仿效日本,由法院經由個案解釋來保障繼承人,才不會牽一髮而動全身。
事實上,去年修法之後,現行繼承編的法定限定責任制度,已經可以保護未成年人不再成為「背債兒」。若再修法改為限定繼承,甚至還溯及既往,固然可以保障更多人,但對經濟活動的衝擊、社會成本的增加等,恐將是弊多於利。
父債子償 採限定責任繼承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2009.05.1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3日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債務繼承將全面改採限定責任繼承,也就是說,繼承人未來即使莫名繼承到被繼承人的債務,也只要以繼承到的遺產來償還即可。
現行法令以「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為例外,只要繼承人沒有在知道自己成為繼承人起的三個月內,到法院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就要概括繼承所有債務與財產。
立法院前年通過全面回溯未成年人、禁治產人限定繼承保證債務的法案,去年4月更擴大追溯在去年1月4日前繼承保證契約債務的成年人;此次的修法,將原來是「例外」的限定繼承債務,納為「原則」之一,徹底改寫我國繼承的遊戲規則。
此外,為了避免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贈與給繼承人,減少繼承人所得遺產,以躲避債務,影響債權人權益,草案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兩年內,從被繼承人處受贈的財產,都視為其所得遺產,仍要用來償還債務。
不過,「全面限定責任」是否要全面回溯,法務部與部分立委仍持保留意見,這部分仍待朝野協商。
提案立委吳清池指出,現代社會親人關係較以往疏遠,根據法務部統計,每年至少發生1萬多起繼承爭議案件,為體現民情與社會需要,應該要修正繼承的原則,讓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除去繼承人終身背負繼承債務的不合理現象。
昨天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被繼承人遺留500萬元債務,但遺產只有100萬元,繼承人只要償還100萬元即可;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連帶責任,也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為了保障債權人,法務部增訂民法第1148條之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兩年,從被繼承人受贈的財產,也視為所得的遺產;並新增第1156條之1,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要求繼承人在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一方面是通知繼承人繼承開始,另一方面有利於債權人與繼承人進行清算。
【記者陳芝艷╱台北報導】立法院財委會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此,大型行庫主管指出,由於現行民法規定,繼承人已可辦理拋棄繼承,未來新規定三讀通過,對銀行的授信政策影響應該不致於太大。
不過,也有行庫認為,若規定改為溯及既往,對銀行衝擊將會較大,因為銀行不能追償借款人的舊債務,未來銀行若在授信時,可能會考慮更多借款人的條件,如年齡太高、身體不好,恐怕借錢會變困難。
閱報祕書》全面限定責任繼承
「全面限定責任繼承」指繼承人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全面限定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償還範圍,如果遺產超過債務而有剩餘,剩下的遺產仍可分配給繼承人。在繼承人不清楚被繼承人究竟有多少遺產與債務的情況,繼承人可以避免因繼承反被債務拖累。
限定繼承溯及既往? 政院反對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2009.05.14 02:38 am】
 
民法繼承編修正改為限定繼承,大多數人都表同意,但是否全面溯及既往,則歧見很大。行政院及法務部反對全面溯及既往,強調為了法律安定性,溯及既往只限特定情形。
今天行政院院會將審查民法繼承編限定繼承全面溯及既往的立場,行政院反對全面溯及既往,院會通過後將送立法院,進一步與朝野立委協商。
法務部已草擬有關特定情形可以溯及既往的條件,但反對全面溯及既往,認為若全面溯及既往,那過去已還的超過限定繼承部分的債務立刻產生要不要退還的問題,實在牽動太大,對社會的金融交易將產生極大衝擊。
現行繼承制度不合理,各界要求修法聲浪不斷,去年一月公布的民法繼承編,先針對未成年人、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改訂為只須就繼承的遺產負清償責任。
不過,仍有不少成年人因不懂法律、或因與親人失聯多時,不知道親人死亡、生前負債及曾經替人作保等狀況。法務部為了解決種種不合理情形,同意將繼承改為限定責任,未來都只需就繼承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
但全面溯及既往條款,可能衍生不少爭議,包括有人在修法前已償還的的債務,可不可以要求對方返還?法務部因此建議對溯及既往條款應再審慎研議範圍。
吳清池:限定繼承不溯既往 就沒意義
【聯合報╱記者李光儀、林新輝/台北報導/2009.05.14 02:38 am】
 
民法繼承編修法的提案人、立委吳清池昨天表示,許多民眾湧入他的部落格,泣訴悲慘的遭遇,希望限定繼承修法能儘速通過,也希望能溯及既往,不要為德不卒。
吳清池表示,這項修法若不溯及既往,就失去修法的意義。他說,為了要不要溯及既往的問題,他與法務部及司法院相關官員多次協商,發現他們都是從本位主義在反對這項主張,尤其是法院,認為此例一開,將會加重他們的工作量,審也審不完。
吳清池表示,日前有一位陳媽媽向他陳情說,她接到銀行催繳債務通知,才發現祖父留下來的債務竟然「繼承」到她身上,她跟銀行說沒錢還,銀行找到她剛出社會工作女兒,女兒一個月才三萬元,銀行從戶頭扣一萬元償債。他看到陳媽媽的陳情案,當場難過得掉下淚來,想到法務部竟然以工作量會增加太多為由反對,實在沒有天良。
吳清池表示,許多立委向他反映,每天都會接到數十件類似「債從天降」的陳情案,多數立委都將這項修正案視為「立院版」的「聞聲救苦」民生法案,他將不惜與阻撓最力的法務部及法院一戰。
吳清池表示,馬英九總統在他提出的人權競選政見,明確向人民承諾「窮人有脫貧翻身權利」,其中馬總統保證「修法改採全面限定繼承制度,以終結債從天降的不合理現象,保障立足點平等。」他說,他手上握有馬總統這張王牌,他有信心反對溯及既往的人最後會轉而支持。
父母只欠30萬 銀行追討他260萬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劉峻谷/台北報導/2009.05.14 02:38 am】
 
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案,今後繼承人清償債務以所繼承的遺產額度為限,法界指出,限定繼承將可解決父債子還、天外飛來一筆債的問題。
律師林達傑指出,過去常發生子女繼承父母遺產時,因不了解父母生前債務,沒有及時拋棄繼承,必須清償父母留下的鉅額債務,並不公平。
他舉例,高雄陳姓兄妹四人,都是二十多歲,父親病逝,他們忙著辦喪事,未在法定期間拋棄繼承。幾年後,突然接到銀行通知,要他們清償父親生前債務四百多萬元,兄妹經濟狀況都不佳,父親也沒留下什麼財產,他們無力償債,被債權人告上法院,查扣他們打工的微薄薪資。
另一例,是吳姓男子的母親多年前以房子向銀行質借一百萬元,父親幫母親作保。父母過世,房子拍賣償還銀行的債務,本金還欠卅多萬元,吳因未辦理拋棄繼承,銀行要他再付利息、違約金等共二百六十多萬元。
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曾經審理一名拋家棄子多年的父親死後,留下四十八萬元債務要四名還在念書的姊妹還,她們連父親何時去世都不知道,當然沒辦拋棄繼承。法院依法還是得判決四姊妹要償還四十八萬元。
士林地院另一案的繼承人也讓人同情。許姓男子八十七年三月去世,他的妻子辦完喪事後離開淡水不知去向。數月後銀行及債權人陸續以許家兄弟是弟弟的繼承人,要求償還許生前的債務未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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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費 可列扣(2009.04.30)
.捐贈消費券 可列舉扣除(2009.04.28)
.小孩年底生 免稅額全認列(2009.04.27)
.變更納稅義務人 須申請(2009.04.24)
.外籍看護費 不得列舉扣除(2009.04.23)
.臍帶血保存費 不得列舉扣除(2009.04.22)




國民年金保費 可列扣【經濟日報╱臺南訊╱2009.04.30】
官田鄉李先生問:
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可否申報所得稅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得列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保險費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2萬4,000元為限。
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欲選擇列舉扣除額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申報期限內檢據相關資料申報。
捐贈消費券 可列舉扣除【經濟日報╱宜蘭訊╱2009.04.28】
宜蘭市李小姐詢問:
98年1月領取的消費券需繳納所得稅嗎?如將消費券捐贈予慈善團體,於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列為捐贈列舉扣除嗎?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
政府為提振民間消費及擴大國內需求,發放消費券。依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5條規定,符合內政部所定領取人資格者,每人得領取消費券3,600元,用於購買貨物、勞務或捐贈。個人自政府領取的消費券,免納所得稅。個人以消費券捐贈政府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並取具捐贈收據者,其捐贈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舉扣除。依上述規定,領取的消費券,免納所得稅;若將消費券捐贈予慈善團體,於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捐贈列舉扣除額。
小孩年底生 免稅額全認列【經濟日報╱稅務問答╱2009.04.27】
基隆市李小姐來電詢問:
我的小孩97年12月1日出生,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時,可否全額認列?
北區國稅局信義稽徵所答覆:
只要符合扶養要件,當然就有扣除免額之優惠,至於在97年度內實際扶養期間是否屆滿一年,並非核計免稅額之要件,所以您的小孩,於98年5月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仍按一年的免稅額核計。若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所或七堵稽徵所、基隆市分局查詢。
變更納稅義務人 須申請【經濟日報╱稅務問答╱2009.04.24】
嘉義市蔡先生問:
96年度綜合所得稅係以自己為納稅義務人,可否變更以其配偶為納稅義務人?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
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後段規定,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所以,蔡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原以本人為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嗣後要變更其配偶為納稅義務人,應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向國稅局提出申請。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審慎選定由何人擔任納稅義務人,如於申報後欲變更納稅義務人,也應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儘速向稽徵機關申請。
外籍看護費 不得列舉扣除【經濟日報╱2009.04.23】
中和安小姐詢問:
給付外籍看護的費用,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的醫療費用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
僱用外籍看護所給付的各項費用,依規定不得於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項下列舉扣除。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前段規定「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納稅義務人僱用外籍看護所給付之各項費用係給付與個人,非給付予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醫療院、所,因此不符合於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項下列舉扣除的規定。
臍帶血保存費 不得列舉扣除【經濟日報╱新竹訊╱2009.04.22】
湖口范先生問:
臍帶血保存費可否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
為新生兒儲存臍帶血幹細胞,因該筆支出係屬保存費性質,且臍帶血銀行亦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故該筆費用不屬所得稅法規定可列舉扣除之醫藥及生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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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金融糾紛 可提行政訴訟.gif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邱金蘭、雷盈╱台北報導/2009.04.23】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22日決議,以後投資人若有金融消費爭議糾紛,除了可求助銀行公會的評議委員會,也能同時提起行政救濟、仲裁、申請調解,或以民事訴訟解決。
國民黨立委盧秀燕說,法規規定投資人發生金融消費爭議案件時,如果找銀行公會的評議委員會處理,就不能再向其他單位提行政救濟、仲裁、申請調解,否則評議委員會將不受理此案,這無疑是要民眾選邊站,並不合理。
金管會主委陳冲解釋,評議委員會的判決結果對金融機構有約束力,但對投資人沒有約束力,當判決結果出來後,若銀行不滿意也得買帳,但投資人有不接受的權利,因此這條款對投資人有利。
評議委員會的判決結果對金融機構有約束力,但對投資人沒有約束力,當判決結果出來後,若銀行不滿意也得買帳,但投資人有不接受的權利,因此這條款對投資人有利。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MAIN_ID=331&f_SUB_ID=3418&f_ART_ID=18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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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贈與房屋 要課契稅【聯合報╱2009.04.20】
我要離婚 分產如何省稅?

個案資料
60歲的黃太太,計畫離婚,有兩個成年的孩子,但都未婚,本身有退休金,養老無虞。
資產狀況
●不動產:兩戶,市價各約1,200萬至1,500萬元。
●其餘資產:現金都在先生名下。
問題
1、協議離婚時,若想將不動產改登記到先生名下,現金轉至太太名下,離婚前先移轉財產比較省稅(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還是寫在離婚協議書上即可達到同樣目的?
2、若到戶政機關辦離婚登記,先生是否可以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名義,要回我名下的不動產?
3、若將一戶房子過戶給兒子,一戶跟先生換現金,在稅負上如何做才比較划算?
 
診斷專家:洪修誠╱上海商銀╱財富管理主管
Q1:協議離婚時,若想將不動產改登記到先生名下,現金轉至太太名下,離婚前先移轉財產比較省稅(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還是寫在離婚協議書上即可達到同樣目的?
A:兩者做法皆可達到同樣目的。
財產移轉 不計贈與總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夫妻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這樣的不算是贈與行為,不會被課徵贈與稅。(財政部89.12.14台財稅第0890456320號函)
因此,無論是離婚前夫妻間財產移轉,或是依照離婚協議書,兩人間財產移轉,兩者都無須繳交贈與稅。
互贈土地 暫不課土增稅
夫妻相互贈與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即土地增值稅可選擇「贈與移轉時立即繳納」或「暫時不繳待下次移轉第三人時再繳納」。但是,夫妻相互贈與房屋應課徵契稅,故仍應依法繳納契稅。
剩餘財產 兩年內須行使
Q2:若到戶政機關辦離婚登記,先生是否可以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名義,要回我名下的不動產?
A: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應視離婚協議書中是否有協議「拋棄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因為這項請求權是可以拋棄的,如果黃先生於離婚協議書中載明拋棄這項請求權,且雙方檢附離婚協議書於戶政機關完成離婚登記,則黃先生日後不能行使這項請求權。
若黃先生並沒在離婚協議書中載明拋棄「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黃先生還是有資格提出這項要求。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是,黃先生要記得在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兩年內行使這項權利,否則視為自動放棄。
但是有些財產不能列入計算範圍,包括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等。
若要節稅 先貸款再贈與
Q3:若將一戶房子過戶給兒子,一戶跟先生換現金,在稅負上如何做才比較划算?
A:建議黃太太可先以一間房子向金融機構借款,再將此附有負擔之不動產贈與給兒子,並約定未來由兒子負擔該貸款本息,不過,兒子須有還款能力的證明,如此一來房子的贈與價值可扣除該貸款金額,即可達到節稅之目的。
上海商銀診斷書
★離婚稅負
●贈與稅→免課
互贈: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離婚協議給付:不算贈與行為
●土增稅→可申請免徵
夫妻贈與土地可選「移轉立即繳納」或「移轉第三人再繳納」
●契稅→要繳納
★剩餘財產請求權
●協議書中載明拋棄:日後不能行使
●協議書中未拋棄:需兩年內行使
●繼承或無償取得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剩餘財產計算範圍。
★房屋贈與兒子
●先借貸再贈與:贈與價值可扣除貸款金額,可節稅。
●借款時須約定房貸本息由兒子負擔,且兒子須有還款能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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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動債 將採總代理制(2009.03.04)
.收回連動債賠償 不須課稅(2009.02.02)
.連動債申訴 16件和解(2009.01.21)
.連動債案和解金 15天內匯民眾(2009.01.21)
.5銀行亂賣連動債 金管會將處分(2009.01.14)
.連動債損失百萬內 銀行賠(2009.01.14)
.連動債「七爭議」 可申訴(2009.01.12)
.金管會催生連動債特別法(2008.12.08)




連動債 將採總代理制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雷盈╱台北報導╱2009.03.04】
為了徹底解決連動債問題,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3日表示,未來連動債將比照境外基金,採取「總代理制」。連動債要在台銷售,必須先有總代理機構,再通過主管機關審查才可以。
如果連動債是要賣給一般投資人,須先經公會預審後,再送金管會審查;如果賣給機構投資人的商品,原則上只要公會審查即可,送金管會備查。
吳當傑指出,未來不論是透過銀行、保險、證券通路銷售連動債,都要納入「總代理制」規範。此規範只要金管會訂定行政命令,應可很快出爐。
境外基金在台銷售,於民國95年開始實施總代理制,大部分境外基金都是透過投顧公司擔任總代理,不過,包括投信業、證券商、信託業、銀行業,都可以做為境外基金總代理。總代理制最大好處是,萬一投資人有任何問題,總代理將成為境外基金的窗口。
過去連動債一直都是各金融機構各自洽海外銀行、各自引進,萬一發行機構出問題,例如去年9月雷曼兄弟聲請破產,金融機構最多也只能幫投資人跨海打官司,投資人的權益難以獲得保障。
吳當傑表示,連動債若能採取總代理制,總代理機構必須要充分表達商品特性與風險。一般而言,連動債的海外發行機構,本身就會註明此商品是賣給一般散戶或給機構法人,金管會要注意的是,商品的風險有無充分揭露。



收回連動債賠償 不須課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亮諭/台北報導】 2009.02.02 09:27 am
金管會發布「連動債九大優先調解條件」,民進黨立委黃偉哲近日接獲陳情,銀行逼高齡投資人簽署撤回申訴書,並同意銀行賠償金為所得需報稅;財政部回應,投資人收回本金及損害賠償不課稅,年後針對個案處理討論。
黃偉哲日前陪同連動債受害者召開記者會,他指出,有些銀行受到「連動債九大優先調解條件」緊迫壓力,發生強逼高齡投資人儘速簽署撤回申訴書,銀行補償金額還未給付,要求投資人先簽署「其他所得」的收入名義同意書,做為扣(免)繳憑單報稅之用,未償先課稅不合理。
他認為,銀行未與受害者談好賠償就要求撤案,賠償金明明是本金,為什麼要逼投資人簽同意為所得並扣稅,已超出銀行職責範圍,要求金管會對連動債和解書應有標準規範。
台新銀行連動債自救會的鄭美瑄說,該自救會有8,000餘件個案屬高齡投資者,在理專說服下投下全數退休金,但因年齡不符,以兒女名義蓋章購買。黃偉哲近來接到陳情案,指出有些人遭第一商銀誘簽撤回申訴書等文件。
第一商銀理財事務處副處長林華山回應,同意書是屬於內部協議,還要與客戶達成共識才會報請總行處理,不簽署不等於不理賠,屬於不對等的關係。
財政部賦稅署第一組組長李雅晶表示,先前已與銀行公會達成共識,春節後針對申訴案討論,目前已底定兩項原則,收回本金無課稅問題,損害賠償也不課稅。金管會銀行局科長王允中也說,將與銀行公會繼續就此問題協商。



連動債申訴 16件和解
【經濟日報╱記者 呂郁青/台北報導】2009/01/21
趕在農曆年前,銀行公會金融消費爭議評議委員會第一次開庭「審判」連動債申訴案,共16件和解、契約金額合計1,683萬元。
但相關人士指出,被視為具指標意義的「評議判決」,可能要等到春節後才會出爐。
銀行公會統計,連動債申訴案件已突破萬件,首度達到1萬143件;求償金額合計則達109億元9,323萬元。其中雷曼兄弟連動債相關申訴案略多於非雷曼兄弟連動債。
銀行公會預估,等到第一件具指標意義的評議結果出爐後,可能再湧現一波申訴高峰。
評議委員會昨天召開首次評議大會,共評議16個案件和解,雷曼兄弟連動債與非雷曼兄弟連動債各八件。不過,和解金額、求償金額,銀行都以保密為由並不願透露。
評議委員會發言人李禮仲說,由於這是第一次會議,大家對流程仍不熟悉,下次會議將要求銀行提供金額。
據了解,本次16件和解案不一定是銀行有錯,但是有人是借錢買連動債,有的投資人年齡超過70歲,有人則是相關知識不足等,李禮仲說,申訴人在年齡、經濟與知識上居於弱勢,這些都是道德層面,希望銀行能盡社會責任。
評議委員會趕在農曆年前開動,李禮仲認為,這對飽受連動債投資之苦的消費者最大意義,顯示很快就有機會和解或是透過評議決議取得求償金。
銀行公會評議委員會將在本周五再指派三位委員,包括李禮仲、黃麗生以及郭尚義為受命委員,進行評議大會前的實質審查,同時協助整個大會建立更詳細、順暢的流程。
這批和解案中,屬於雷曼兄弟的八件申訴案,契約金額合計新台幣1,025萬元;非雷曼兄弟的八件,契約金額合計新台幣658萬元,可看出爭議最大宗者仍集中在雷曼兄弟發行或保證的連動債。
李禮件說,目前還有十件申訴案已完成初步審查報告,但最後個案賠付標準與評議結論,可能要等到年後才會有具體結果。
在金管會指示下,金額100萬元以上的連動債糾紛由銀行局受理;100萬元以下、非雷曼兄弟相關的連動債由銀行公會受理;投保中心則受理雷曼兄弟連動債,三個受理窗口最後都會送到銀行公會評議委員會審理。



連動債案》和解金 15天內匯民眾
【經濟日報╱記者 呂郁青】2009/01/21
一樣是和解,民眾與銀行談妥和解金額後,民眾什麼時候拿得到錢?答案是不知道。
但經過銀行公會金融消費爭議評議委員會評議後,等於某種「公證」性質,和解效力大不同,不僅和解金確保15天內拿得到,若和解過程還有糾紛,還可以拿蓋有銀行公會評委會的「和解證明」,向法院請求履行。
評議委員會的功能不單是大家印象中的評議,「判決」銀行得「賠」多少錢,也具有和解公證的效力,和解也算評議結果之一。
只要經過評議委員會審議確定消費者與銀行和解的案子,委員會將會發給雙方「和解證明書」,證明和解完成。同時會要求銀行在15天內將和解金匯給民眾,以第一批案子來說,農曆年後就可拿到這筆和解金。
評委會是依照民法的約定,只要達成和解,就要求銀行必須在和解後15天內匯出和解金,民眾不用擔心實際拿到錢的日子遙遙無期;若銀行不願遵守,可向銀行公會反映。
不過,雷曼兄弟相關連動債經過和解後,消費者也得同時將連動債請求權讓渡給銀行,等到雷曼兄弟聲請破產有具體結果,例如清算資產等,該連動債可分配剩餘金額就歸銀行所有。



5銀行亂賣連動債 金管會將處分
【聯合報╱記者陸倩瑤/台北報導】 2009.01.14 02:30 am
金管會檢查局長鍾慧貞昨天透露,檢查局已針對至少五家特定銀行展開「連動債專案金檢」,檢查結果去年底已出爐,受檢查的銀行「或多或少都有缺失」,銀行亂賣連動債恐怕難逃行政處分。
這是金管會成立以來,首次針對特定金融商品進行專案檢查。
據了解,檢查局去年挑選連動債賣得最多、客訴最多的幾家銀行進行專案金檢,包括中國信託銀行、台新、台北富邦銀行、第一與大眾銀行等五家銀行都是這波專案檢查的對象。
雷曼兄弟公司去年8月中旬宣布破產,引爆國內連動債風暴,連動債受災戶控訴銀行浮濫銷售連動債,使得他們的「定存變連動債」;並指責金管會坦護銀行,從沒有銀行或理專人員因亂賣連動債而被處分。
鍾慧貞表示,連動債專案檢查報告已經移交給銀行局,相關行政處分將由銀行局裁處,未來,檢查局還將公告不當銷售連動債各種手法與型態,以為警惕。
鍾慧貞說,專檢結果顯示,各銀行賣連動債「或多或少有些疏失」,如屬制度設計、或作業面的缺失,官方除要求改進之外,還會祭出行政處分;如涉及理財專員不當銷售問題,銀行局將優先通報銀行公會專案處理,先保住投資人權益,再對違規的理專開鍘。
鍾慧貞說,依規定,銀行不當銷售金融商品(含連動債),可能的處分包括罰鍰、限制或暫停業務,涉案的人員可能被停職、解職或罰鍰,違法情況嚴重的還會移送法辦。



連動債損失百萬內 銀行賠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雷盈、邱金蘭/台北報導】 2009.01.14 02:30 am
金管會完成對銀行銷售連動債專案金檢,發現沒有一家銀行零缺失,金管會將逐一處分。據了解,被列入專案金檢對象的銀行不到十家,大部分是連動債客訴案件多的民營銀行。
金管會銀行局長張明道昨(13)日表示,連動債爭議案件,經銀行公會評議機制認定銀行有缺失而要賠付、且金額在100萬元以下者,「銀行一定要接受」;如果金額在100萬元以上,則由雙方和解。
金管會昨天舉行新春記者會,說明備受消費者關注的連動債爭議處理情況。金管會檢查局長鍾慧貞說,連動債銷售的專案金檢已在去年第四季完成,被金檢的銀行或多或少都有缺失,沒有一家是零缺失。
對於制度面缺失,金管會會要求儘快補足,作業面問題也會通知銀行改善,金管會會將整個專案金檢發現的缺失態樣彙整,提委員會討論後公布。
鍾慧貞說,專案金檢的對象主要是一些客訴較多的銀行,檢查項目則包括商品如何上架,有無執行KYC(認識你的客戶)等。她說,檢查人員每家銀行花兩周時間檢查,幾乎查過每一檔連動債。
依過去經驗,被查獲有缺失的銀行,會視違規情節輕重被停辦相關業務或罰鍰。根據檢查局資料,97年全年檢查局共對金融機構辦理466家次金檢,其中包括114家次專案金檢,除連動債銷售,還包括財富管理業務、產險公司車險業務及保經保代公司行銷招攬等。
此外,檢查局正規劃建置「銀行業金融檢查評等制度」,97年度已辦理12家銀行的檢查評等試評作業,藉以建構以風險為導向的金融檢查制度。
鍾慧貞說,金檢的評等制度規劃,依不同的檢查結果分第一級到第五級,評等將作為未來檢查頻率等參考,去年已完成測試,預計今年實施。
差異化檢查機制擬藉由不同風險等級的區分,排定不同的檢查頻率,以有效運用檢查人力資源,達到分級管理及差異化檢查效果。



連動債「七爭議」 可申訴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2009/01/12
哪些連動債可以申訴?哪些連動債又可直接要求銀行賠錢?銀行公會最近訂出七大爭議項目。
投資人購買任何連動債,不限時間、不限形式、不限發行機構,發行機構雷曼、非雷曼,統統可以拿出來申訴。此外,銀行公會也確認金管會所提的連動債九大態樣。只要屬於連動債糾紛屬於這九大態樣,投資人可以直接要求銀行和解,不過,這僅限於雷曼連動債。
這波連動債爭議鬧翻天,連動債自救會成員在上周六還舉辦遊行,要求銀行賠錢。不過,投資人可以拿出當初購買的連動債合約,看看是否有七大爭議點。
七大爭議包括,
一、在購買當時的信託契約沒有簽名或蓋章,
二、銀行與理專沒有先執行認識客戶的程序,
三、銀行或理專沒對客戶購買商等及與風險承受度做確認。
四、理專沒有向投資人說明產品條件,包括連動標的、跌破下限條件等,
五、理專沒有揭露產品風險,
六、銀行未定期對客戶寄送對帳單或信託財產目錄,
七、則是其他銷售過程紙觸主管機關法令,
就算爭議點不在以上七大點,只要經由評委會認定的條件也可受理申訴。
七大爭議適用範圍廣,所有連動債都可納入,包括保本、非保本,發行機構雷曼、非雷曼,幾年前購買的連動債也通通可以拿出來申訴。
消費者提出連動債申訴,只要符合上述爭議,銀行公會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委員會就會受理、審議,拍板定案的決議,銀行一定要遵守,消費者若不服,則還可向法院提出告訴。
至於購買雷曼兄弟相關連動債,只要符合九大態樣,就可要求銀行以慰問金、補償金方式和解。九大態樣都是銀行有明顯疏失的銷售行為,包括:雷曼商品年限加上信託時年齡超過國人生命年限,目前男性為75歲、女性為81歲,無發行人中途買回機制。



金管會催生連動債特別法
【工商時報/薛翔之/台北報導/2008-12-08】
雷曼事件以來爭議不休的消費者與銀行糾紛事件,金管會聽到了!為協助消費者求償,據悉,金管會正研究是否可透過雷曼兄弟在台證券子公司、雷曼在香港和歐洲的據點,思考求償的可行性,並擬議連動債特別法,透過緊急制定法案保全資產,以此為依據,為消費者求償取得法源。
國際間透過直接轉投資的「直系」母子公司,求償成功的案例相當多見,但類似台灣目前「旁系」關係企業的求償,較為少見,因此這個法律架構是否能成立,是法律人出身的新主委陳?要做的功課。
由於雷曼兄弟在台有1家證券子公司,且該公司主要從事經紀業務,亦即僅協助客戶下單,雷曼握有的保證金,理應是客戶所有;另外,雷曼在歐洲地區的據點,也有代客操作、透過替客戶下單,投資台灣的有價證券;至於在香港的雷曼兄弟,則和台灣的高鐵有借貸關係。
這也是金管會擬採取的「揭開公司面紗原則」。舉例來說,雖然表面上看起來,沒有直接投資關係,但是透過背後的勾稽查核,代客操作的客戶,部分可能是雷曼兄弟連動債的發行機構,以此為基礎,將可協助台灣的連動債客戶,去進行求償。
據金管會統計,國內金融機構本身對雷曼兄弟的股債投資,約400億元新台幣,一般投資人購買連動債的投資規模約400億元,人次為5.1萬件;其中9月1日以後販售的連動債,為350件、金額3億元,已陸續由國內銀行賠償給客戶。
對於其餘的投資人,金管會擬研議特別法方式,為消費者求償,提供法源基礎後,除了連動債以外,也不排除將較為複雜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一併納入受保護的範圍;由於雷曼債的時間較為緊迫,因此,此特別法將是新主委上任後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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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年費 多家調高.gif
.信用卡年費 多家調高(2009.03.06)
.銀行「清卡」 鎖定「呆卡」(2009.02.27)
.刷卡金未達門檻 要繳年費了(2008.11.11)
.信用卡 另一個金融未爆彈?(2008.10.30)
.信用卡循環餘額續降 消費力減(2008.10.29)
.廠商倒閉 已刷卡預付款免還(2008.10.07)




信用卡年費 多家調高
銀行擬提高信用卡免年費門檻,民眾要聰明用卡才能避免多支出年費。
【經濟日報╱記者 雷盈╱台北報導╱2009.03.06】
金管會推動雙卡降息衝擊銀行獲利,多家銀行已研擬全面調高年費。聯邦銀4月起一年要刷滿1萬元才能免年費;富邦銀則從下半年起,若持卡人年消費未滿1.2萬元,便強制收取年費。
聯邦銀行信用卡部協理陳明智說,聯邦銀將全面調高年費收取門檻,過去持卡人只要一年內刷卡一次以上(不限金額)即可免年費,4月起則必須年消費達1萬元,或刷卡十次,才能免繳年費。
此外,聯邦銀也規定,持卡人若年消費達5,000元或年刷五次,要交500元年費;若持卡人一年內有消費,但未達5,000元或刷卡未達5次,就要繳1,000元年費。
富邦銀則預計從下半年起,取消過去一年刷卡12次即免年費的優惠。富邦銀表示,以後銀行收年費不再看持卡人刷了幾筆,而是看年消費額,如果白金卡持卡人一年刷卡金額不到1.2萬元,就要繳納年費。
富邦銀說,銀行會仔細檢視客戶是不是真的有貢獻,過去很多客戶一年沒消費,年底才打電話請銀行通融,以前銀行為了爭取客戶,會請客戶隨便刷卡一次就不收年費,但現在將強制執行,沒得商量。
玉山銀行表示,玉山銀只對王建民卡收年費,其他的信用卡目前則免年費,但銀行已研擬要把年費收取標準調高,最快下半年上路,以後應該不會再有一年刷卡一次就免年費的好康。
由於市場景氣差,去年底中信銀、台新銀就已調整年費收取方式,持卡人須年消費達1.2萬元才免年費,加上愈來愈多銀行加入收年費行列,銀行主管預估,今年底市場就應該不會有免年費卡片。



銀行「清卡」 鎖定「呆卡」
【經濟日報╱記者雷盈、李淑慧、洪凱音╱台北報導╱2009.02.27】
國內景氣低迷,持卡人減少消費,銀行已積極檢視持卡人刷卡狀況,展開「清卡」活動。荷蘭銀行1月大砍34萬張信用卡;台新銀行更從去年11月起,由客服人員主動鼓勵近一年不曾動用信用卡的持卡人「剪卡」,至1月底停卡數已超過37萬張,並以「清卡」60萬張為目標。
消費券對信用卡產生嚴重排擠效應,金管會統計1月信用卡簽帳總金額較去年同期減少20.85%至1,025億元。現金卡使用情況同樣冷清,1月現金卡整體放款餘額較去年同期減少363億元,減幅近三成。
景氣差,民眾不常刷卡,讓銀行信用卡業務經營困難,金管會指出,近兩個月本國銀行信用卡部門賠錢的比賺錢的多,連信用卡業務量大的花旗銀行也只賺一點點,其他銀行更不用說,信用卡市場愈來愈難經營。
為了降低成本,銀行近期已展開「清卡」行動,民眾如果持有一年以上未動用的「呆卡」,很可能成為銀行主動遊說剪卡對象。
台新銀資深副總經理邱豐凱表示,國人平均有四張以上信用卡,銀行主動清卡,每卡、每年至少可減少100元經營成本;持卡人也可省少失卡或被盜刷的風險。
台新銀清卡動作將延續到今年4月底,預計減少卡數可達60萬張,活卡率(即有效卡占流通卡比重)將從55%提高到70%;若以每卡100元成本計算,台新銀一年可省下6,00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和國泰世華等主要發卡行,也已開設信用卡語音剪卡服務。中信銀卡友只要打客服專線,選「信用卡服務」,輸入卡號或身分證字號後,會聽到「信用卡註銷」選項;國泰世華客服專線,在卡友選擇「其他服務」後,就有「停卡」選項。



刷卡金未達門檻 要繳年費了
【經濟日報╱記者黃欣/台北報導/2008.11.11】
金融海嘯席捲全球,金融機構受傷慘重之餘,也不斷削減信用卡的福利,以往「形同虛設」的年費,現在也由虛轉實,要求刷卡金額未達門檻的持卡人必須繳年費。銀行主管表示,為了縮減銀行成本,信用卡福利不排除再度縮水。
根據金管會最新統計,9月信用卡總流通卡數為3,491萬張,雖然比上月減少19萬張,但換算下來,每位符合信用卡申請資格的國人,平均手中仍握有三到四張信用卡。
銀行主管表示,部分卡友是為了首刷禮或其他福利而辦卡,其實動卡率並不高,但銀行一樣要支出相當的成本,因此不排除未來使用信用卡必須支付年費。銀行主管說,針對一些超過六個月未使用的「呆卡」,銀行也傾向建議卡友直接剪卡,不再為了卡量挽留消費者,以降低銀行支出成本。
台新銀行信用卡事業處資深副總邱豐凱表示,根據台新的統計,繳交年費的信用卡,其活卡率高達九成,比一般不收年費的卡片高出許多。邱豐凱表示,當卡友必須年費時,不但會提高該張信用卡的消費金額,同時動卡率也會大大增加,對銀行來說可提升卡片效益。
邱豐凱也表示,為了提高信用卡的效益,未來發展目標將不再是衝刺卡量,而是朝向增加有效卡數,以「活卡」數量為目標,並減少呆卡的成本。
邱豐凱表示,目前台新的活卡率約占五成,流通卡量排行市面第二,有效卡則是第三名。未來將會逐漸調整,朝向減少流通卡量,並增加有效卡量的目標邁進。
邱豐凱說,現在要推出新的信用卡,對任何銀行都是一大挑戰。他認為,要能存活下來的信用卡,除了產品要夠吸引人,對消費者有足夠誘因去申請,此外,通路更是決勝重點。
邱豐凱表示,未來信用卡版圖將是「通路為王」的時代,必須擁有通路才能「事半功倍」。而且這些通路也必須具有一定規模,才能夠和信用卡產品相輔相成。



信用卡 另一個金融未爆彈?
【經濟日報╱編譯季晶晶/綜合二十九日電/2008.10.30 02:14 am】
美國銀行業面臨信用卡壞帳率攀升的風險,為避免卡債和無擔保信用額引爆另一波信用危機,金融業者今年上半年已著手沖銷210億美元的壞帳。
美國金融機構唯恐信用卡和無擔保信用額度在房貸之後引爆另一波信用危機,今年上半年已著手沖銷210億美元的壞帳。分析師估計,隨裁員人數增加,金融機構在未來一年半間,至少會再損失550億美元。
目前銀行的損失約達卡債總額的5.5%,但有可能超越2001年科技泡沬化後7.9%的紀錄。花旗集團財務長柯瑞騰(Gary Crittenden)說:「如果失業繼續增加,信用卡淨壞帳率可能超過歷史水準。」
面對這枚未爆彈,發行威士卡、萬事達卡及其他信用卡的公司急著止血,過去持卡人可輕易以房屋淨值取得信用額度以償還卡債,或者乾脆將卡債餘額轉而整併到另一張新卡,現在這些選擇已不復見。
像美國運通(AE)、美國銀行(BOA)、花旗集團,甚至零售商目標公司(Target)等大型放貸機構,都開始嚴格審查申請人的資格,並在持卡人資料裡尋找高風險客戶。
根據向金融監理單位申報的資料,另一個發卡數量高的第一資本公司(Capital One)已積極關閉未使用的靜止帳戶,並從第二季起,將客戶信用額度降低4.5%。
金融機構雨天收傘,拒絕已經負債的客戶,並減少持卡人的信用額度。有些極端的例子是,放款機構監測到持卡人和其他高風險貸款戶到同樣的商店去購物,甚至或取消原本的無擔保信用額度。
金融機構的恐懼不是沒有原因,一些財務困難的持卡人甚至拿信用卡來購買汽油和食物等基本必需品。
即使信用評等良好的人都受到影響。美國運通的持卡人通常收入較高,但公司仍決定提高利率2至3個百分點,循環利率可能因此從15%升高到18%。
為了省錢,一些紅利回饋專案也變得小氣。例如,金融機構將紅利兌換的Sony大螢幕電視換成其他便宜廠牌。
信用欠佳的客戶也不再享有銀行提供免付利息的寬限期。
與2005年信用卡申請邀請函滿天飛的情況相比,美國家戶現在每年平均少收到13封垃圾郵件。
根據直銷研究Mintel公司資料,提供給新客戶或現有持卡人的促銷郵件已下降至84億封,是2004年來的最低水準。網路線上申請數量也因此下降,為五季來首見。



信用卡循環餘額續降 消費力減
【經濟日報╱記者黃欣/台北報導/2008-10-29】
股市低迷不振,民眾消費緊縮情況也持續惡化。中央銀行28日公布今年9月消費貸款餘額為新台幣6兆7,093億元,比前一月減少96億元,其中「其他個人消費性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都明顯下降,顯見國內消費力道衰減。
央行昨天公布9月其他個人消費性貸款餘餘額為新台幣7,117億元,比8月的7, 166億元減少49億元。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也從8月的2,501億元減少到2,492 億元。央行官員指出,由相關數字來看,不排除國內出現消費緊縮的跡象。
今年6月以來,消費性貸款餘額逐月下降,9月相關數字更已降至前年11月的水準,可見國內消費市場萎迷不振。
央行官員表示,大部分國人仍習慣當月繳清卡費,若非必要便不會動用循環信用。尤其最近金融風暴,讓不少投資人受傷慘重,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降低,代表國人愈來愈少刷卡,消費趨於保守。
銀行信用卡部主管則表示,今年9月的循環信用縮減幅度不大,值得注意的是,旅遊消費比去年同期低了一兩成。
像暑期本應是旅遊旺季,不少民眾刷卡買機票或出國消費,常會讓刷卡金額大增,但銀行主管表示,今年也許是受到股市下跌影響,旅遊人數較往年銳減,也影響信用卡刷卡金額。
銀行主管表示,會申請消費性貸款的客戶,不少都是固定受薪階級,但因為整體環境欠佳,經濟前景未明,加上沒有調薪,這些受薪族群往往選擇勒緊褲袋、節省消費,導致消費性貸款自然下滑。



廠商倒閉 已刷卡預付款免還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2008.10.07】
「假分期、真貸款」的消費爭議非常多,一旦提供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的廠商倒閉,民眾欠銀行的消費性貸款還要不要償還?最近有幾起法院判決,判定民眾勝訴,可以不必給付銀行的借款。
消保會表示,法院的判決極具消費者保護精神,值得肯定。法院之所以判決民眾可以不必還錢,所援引的依據是「相關連契約」以及「誠信原則」。
所謂的「相關連契約」就是說,如果A廠商與B銀行合作,推出「分期付款」機制,民眾與A廠商簽訂買賣契約的同時,也與B銀行簽訂貸款契約,A廠商與B銀行就有共同牽連的利益存在。如果A廠商倒閉,民眾可以不必再付款B銀行。
這種「相關連契約」被歐盟廣泛採用,然而目前國內的民法、消保法、銀行法等相關法令,並未納入這項觀念。幸好法院的判決援引國外的作法,仍然納入「相關連契約」的意旨。所謂的「假分期、真貸款」,都發生在「遞延性服務」上。
舉例來說,補習班、健身房、直銷美容、留學中心等,業者要求消費者一次繳完所有費用,若消費者錢不夠,業者會請消費者向銀行辦理消費性貸款。
若業者惡性倒閉或經營不善而關門,過去銀行堅持債權,仍要消費者繼續償還貸款,不少受害民眾上街頭抗議。
去年7月,金管會、消保會、銀行公會達成協議,若銀行與廠商合作推出「假分期、真貸款」,萬一廠商倒閉,最後將由銀行埋單,但不溯及既往。
由於上述機制不溯及既往,許多的消費爭議還是得由法院判決,消保會發現,近一年法院審理消費訴訟案,最後多判決民眾勝訴。
銀行局官員表示,民眾若購買預付型的商品或服務,建議以信用卡刷卡,盡量不要以現金支付、或向銀行辦理消費性貸款。銀行局官員表示,如果民眾以現金購買預付型商品或服務,一旦廠商倒閉,將求償無門。但如果以信用卡刷卡,一旦廠商倒閉,信用卡組織會把此款量列為「爭議款項」,民眾可以不必再支付。
但如果是向銀行辦理消費性貸款,則要弄清楚銀行與廠商之間是否有合作關係。如果有合作關係,基於「相關連契約」原則,廠商倒閉,民眾可不必再付錢:但如果沒有合作關係,而是民眾自己去找銀行辦理消費性貸款,如果廠商倒閉,民眾恐要繼續償還銀行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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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所得補助 將擴大實施(2009.02.18)
.新春開工首日 全台失業認定 破2萬人(2009.02.03)
.中高齡及身障失業 給付擬延為九個月(2009.02.03)
.卡債族快來 44個就業機會等著你(2009.02.03)
.失業族快來 職訓課程將招收40人(2009.02.03)
.把餅做大 縣府砸3000萬搶救失業(2009.02.03)
.年後找工作 人潮擠爆就服站(2009.02.03)
.「立即上工」絆腳 求職者跳腳(2009.02.03)




工作所得補助 將擴大實施
【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2009.02.18 02:57 am】
行政院與內政部等單位已對第一階段「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進行檢討,第一階段計有二十二點八萬人獲得補助,第二階段預計將可大幅增加補助人數,初步達三十八萬人。
行政院跨部會推動就業小組召集人邱正雄最近幾次會議,已就第一階段「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面臨的問題進行檢討,包括「籍在人不在」、「人在籍不在」的問題,及低收入戶定義與貧窮線的問題等,預定在四月中即可發出第二階段的補助,預定到九月底為止。
新任政務委員薛承泰指出,政府推動工作所得補助方案,主要是針對大環境的改變、影響部分接近「貧窮線」階層的民眾,如果政府不伸出援手,一旦他們成為低收入戶,政府要付出的代價更大。
行政院表示,工作所得補助方案第一期從十月上旬到今年三月,分五級補助,每月補助金額從三千元至六千元不等,第二階段將自四月至九月。政院表示,第一階段原擬補助對象有四十萬人,但受限各項因素,如自營的中小企業主,未達近貧標準,很多未領取,也有幾萬人被通知為近貧戶,但實際上也未領取補助。



新春開工首日 全台失業認定 破2萬人
〔自由時報/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2009.02.03〕
春節後第一天上班,各地就業服務站,幾乎都被前往尋求失業認定、欲申領失業給付的勞工擠爆。初步統計,職訓局所屬十一個主要就服站,昨日光是進行失業認定的人數就達一萬兩千八百五十五人,相較去年春節後首日僅四百多人進行失業認定,今年暴增近卅倍。
人數暴增創紀錄
若進一步加計隸屬北、高兩市就服站的三二九一人及一五六七人,和其他規模較小的就業服務站台,估計昨天一整天應該有逾兩萬人進行失業認定,連勞委會相關人員都表示,這應該已創下「歷史紀錄」了!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昨在新春團拜時,也以各地就服站因為失業給付、求職人潮爆滿,有人提早上班,有人搭帳棚、有人煮薑湯,還有情緒不好的民眾在就服站砸東西,感慨說「過去一年很辛苦,今年一定更辛苦」。
比較各地就服站,其中又以桃竹苗地區情況最慘烈,桃竹苗區就服中心主任李庚霈指出,桃竹苗所屬就服站昨一整天有超過五千六百人進行失業認定。
桃園就服站為了因應湧入的勞工,將所有的會議室都暫停使用,做為失業認定說明場地使用。
板橋、新店、三重的情況也不輕鬆,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服中心主任徐嘉珮指出,這三個就服站昨有超過三千人進行失業認定。這還是因為向來以業務量龐大著稱的板橋就服站年前做了分流規劃,適度分散人潮,否則,估計光是板橋年後首日可能就會有超過六千人辦理失業認定。
王如玄:今年更辛苦
職訓局表示,由於春節假期長達九天,而失業認定是在登記求職後十四天、還沒有媒合工作成功才能進行。因此,春節前被裁員的勞工,不少在年假期間或過後不久就會達到可進行失業認定的門檻,可預期今天及未來一週尋求失業認定的人數都不會太少。
像是台南就服站加設棚架、增加窗口來因應人潮。也有就服站找來就業多媽媽協助,多數就服站連後勤人員也全面調度支援,「為了疏散人潮,服務站人員只能先收件、待有空時才key in」,有就服站人員表示,「今天可能得十一點後才有辦法下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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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修1年 9成背債兒繼續扛債(2009.01.20)
.背債兒:要我們還債 公平嗎?(2009.01.20)
.連帶保證人惡法 婦團籲廢(2008.12.05)
.聲請拋棄繼承 延長為六個月(2008.12.02)
.限定繼承》缺乏配套 美意恐變調(2008.12.02)
.閱報秘書》概括、限定與拋棄繼承(2008.12.02)




法修1年 9成背債兒繼續扛債
【聯合晚報╱記者邱瓊平/台北報導】 2009.01.20 03:01 pm
民法繼承編修法已一年,未成年人背負龐大債務的悲劇仍持續上演。家扶基金會追蹤統計發現,超過九成背債兒仍在扛債。家扶基金會呼籲,政府應從3月1日起提出統一的申請程序與窗口,讓背債兒擺脫背債厄運。
家扶基金會表示,民法繼承編修正實施後,20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只須以繼承的遺產,償還繼承到的負債。但礙於缺乏通報與債務清算機制,修法美意並未落實。
家扶基金會上午公布背債兒個案追蹤調查結果。執行長王明仁表示,家扶去年接獲350位背債兒個案中,高達九成仍在背債。其中雖有六成因年齡太小,銀行暫未追討,但負債依然存在,銀行也繼續累計利息和違約金,連生活扶助金也遭國稅局查扣。
開始工作的背債兒,也面臨被追討債務的窘境。調查顯示,六成在工作的背債兒仍遭銀行扣薪,還要面對同事異樣眼光。有些背債兒被迫辭去正職工作改當臨時工,也不敢有存款。繼承稅款或罰款的背債兒,也遭國稅局扣薪或存款。
王明仁說,金融風暴造成失業問題更加嚴重,對背債兒更是雪上加霜,根本無法過一個好年。法扶基金會秘書長郭吉仁說,負債子還不應存於民法中,法扶也將提供法律諮詢與法律扶助,希望背債兒勇於出面協商。



背債兒:要我們還債 公平嗎?
【聯合晚報╱記者邱瓊平/台北報導】 2009.01.20 03:01 pm
「殺人犯的孩子不用為父母償命,錢不是我們借也不是我們花的,卻要我們還債,公平嗎?」蔡家四姊弟在父親死後背負260萬元債務,經過20年複利計算,竟變成5000萬元,蔡家姊弟與銀行協商了半年卻陷入膠著,面對龐大債務,他們不知道以後要怎麼過生活。
蔡小姐與兩個弟弟站出來。她語帶哽咽的說,父親生前幫親戚作保,欠下560萬元的債務,因媽媽不懂法律,不知道要拋棄繼承,讓她和弟弟同時被列為債務人。
父欠260萬 利滾利負債5000萬
為了還債,房子法拍了500多萬元,一家人原本以為債務已清除,直到民國92年接獲通知,才驚覺法拍時還要付清房屋稅與訴訟費,當時房子法拍後金額僅能抵300萬元債務,剩餘的260萬元債務經過20年複利,滾成5000多萬元。
「不躲債」 但政府應有配套
蔡小姐氣憤地說,比起造成銀行大呆帳的企業大戶,他們既不躲債,也願意與銀行協商,政府應該擬定具體的配套措施,才能讓銀行與背債兒可以依相關程序,順利完成協商, 不要一輩子都活在債務陰影中。



連帶保證人惡法 婦團籲廢
【聯合晚報╱記者劉開元/台北報導】 2008.12.05 03:03 pm
「千債萬債,別人跑路,我背債」。電視名人葉樹姍當連帶保證人,為前夫背債4200多萬元,近10年來仍捐款給20個公益團體;台北地院判決,公益團體須將葉的捐款共84萬餘元吐出償還陳姓債權人。婦女新知、婦援會等婦女團體上午呼籲廢除連帶保證人的法令,以免影響婦女人權。
婦女團體強調,去年立法院針對許多孩子繼承債務問題,由立委徐中雄提案、進行修法。婦團呼籲,既然立委同意「父債不該子還」,立法院和行政院應進一步修法,全面檢討廢除連帶保證人制度,早日解除「夫債妻還」的問題。
婦女新知秘書長曾昭媛表示,葉樹姍早在為前夫背債之前,就長期幫助公益團體。她捐出主持費等,社團開立捐款免稅證明,哪有任何圖利自己的意圖?況且,多年前早已支用在公益上的費用如何返還?法院要求「回復原狀」顯有困難。未來公益團體在接受捐款時,還必須先調查捐贈人的財務狀況嗎?法院這項判決嚴重打擊公益團體。
曾昭媛也指出,葉樹姍的遭遇並非特殊個案,通常會同意成為連帶保證人的大多是女性。婦女新知基金會,自1994年成立「民法諮詢熱線」以來,發現來電詢問「夫債妻還」法律問題者,每年約有50至70通,代表社會上還有許多婦女因為連帶保證人制度而壓垮下半生的幸福。
婦援會執行長高小晴也表示,被債權人控告葉樹姍捐款的20個公益團體,皆在今年5月就接受法院寄來的出庭通知,有些公益團體只為了幾千元的捐款,就得多次從中南部北上出庭。但有誰會這麼笨,用小額捐款公益團體的方式來逃避債務?尤其,這些捐款多數其實是公益團體為感恩她的回捐免稅證明,完全是葉樹姍付出她自己的時間精力所提供的義工服務而已。



聲請拋棄繼承 延長為六個月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8.12.02 02:33 am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1)日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聲請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的時限,從民眾知道自己是繼承人三個月內,延長到六個月內提出聲請;至於「全面改採限定繼承」部分,法務部認為茲事體大,提出保留意見,昨天並未通過。
法務部表示,延長限定或拋棄繼承的期限有好有壞,六個月的期限當然比三個月寬鬆,但開具遺產清冊與清算的時間也會相對拉長,由於遺產在清算期間會被凍結,將會延緩繼承人處分或運用遺產的時間。
這項修正草案由國民黨立委吳清池提出,吳清池認為,現行民法以「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為例外,但概括繼承讓繼承人一併繼承債務與遺產,可能擔負無限清償責任,衍生很多社會問題,因此希望全面改採「限定繼承」。
儘管法務部持保留意見,但委員會仍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司法院在兩個月內提出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的修正草案,送立院審查。
吳清池此次一共提出八條修正草案,除了全面改採限定繼承外,也希望將現行主張聲請限定、拋棄繼承的時限從原繼承人知悉起三個月內,改由主管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繼承開始起六個月等案。
除全面改採限定繼承的關鍵條文,在法務部堅持下,初審並未通過,包括民法第1156、1174條等延長主張限定、拋棄繼承期限等三條文通過初審,其他維持現狀。
法務部指出,台灣每年約有14萬件的繼承事件,如果一律改為限定繼承而進入清算程序,將造成人力物力的耗費;若廢除清算程序,又無法按比例對債權人公平受償。加上稅務、非訟、戶政等制度都比照民法以「概括繼承」為原則,如果在各主管機關沒有配套措施前,就貿然改為全面限定繼承,影響層面甚廣。
至於時間點以主管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繼承開始部分,法務部也持反對意見,因為繼承事務沒有所謂的「主管機關」,以台灣每年約14萬人死亡,行政機關很難一一確認每個死者的繼承人身分,一旦繼承人沒收到書面,或是有人收到、有人沒收到等,將衍生更多社會問題。



限定繼承》缺乏配套 美意恐變調
【經濟日報╱記者 何蕙安】 2008.12.02 02:33 am
民法繼承編部分修正草案昨(1)日初審通過,立委奮力將條文朝「限定繼承」方向修改,不過就初審結果來看,不但修正通過的條文變化不大,還把原本對人民有利的規定刪除,似乎與原預期不同。
立委針對民法繼承編祭出八個修正條文,希望能將原本概括繼承的原則,全面改為限定繼承,不過,繼承關係的改變影響甚廣,相關的非訟事件法、遺產與贈與稅法都是依照「概括繼承」的原則衍生相關規定,如果原則要動,包括法院、地政、稅務等機關制度都要隨之動搖,不是修正民法的八個條文就可以解決。
昨天的初審,在法務部堅持不能動到第1148條繼承原則的前提下,立委只能從原本就是規範限定繼承的第1154條下手,把「繼承人『可以限定』以繼承的財產償還繼承的債務」改成「繼承人以繼承的財產償還繼承的債務」,乍看之下好像改成全面限定繼承,但因「原則」沒變,這個文字遊戲沒多大效用。
此外,因立委認為全面限定繼承勢在必行,昨天的初審還把第1154條第2項「一人主張限定繼承、全部主張限定」的條文刪除,例如,目前四個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只要其中一個人主張限定繼承,其他也視同限定繼承,不用額外辦理;但條文刪除後,未來反而要個別準備文件到法院主張。
立委站在人民立場,認為一旦全面限定繼承,再也不用害怕繼承到大筆債務,立意良好;不過根深柢固多年的繼承原則,在沒有良好配套下就悍然拔起,影響金融秩序、工商融資、交易安全等層面甚鉅,立法者應該以宏觀的思考,從長計議。



閱報秘書》概括、限定與拋棄繼承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 2008.12.02 02:33 am
我國目前的繼承制度,包括概括繼承、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
「概括繼承」指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所有遺產與債務。我國民法以「概括繼承」為原則,只要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繼承人就適用概括繼承。
「限定繼承」指繼承人可以限定以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遺產超過債務而有剩餘,剩下的遺產仍可分配給繼承人。適用不知道被繼承人究竟有多少遺產與債務的情況,繼承人可以避免因繼承反被債務拖累。
「拋棄繼承」指繼承人拋棄被繼承人全部的遺產與債務,適用在被繼承人負債多於遺產的情況。
例如甲君有50萬元財產、100萬元負債,在甲君死亡時,繼承人乙君即適用「概括繼承」,同時繼承50萬元遺產、100萬元負債;若乙君向法院主張「限定繼承」,則僅須就繼承到的50萬元償還債務,不用償還剩餘的50萬元;若乙君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就同時拋棄50萬元遺產與100萬元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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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 10個經濟大哉問(2009.01.19)



消費券 10個經濟大哉問
【聯合報╱記者 許玉君/報導】2009/01/19
無論老的、小的、男的、女的,昨天真是快樂的一天,政府給的大紅包─3,600元的消費券到手了!
不過,有的家庭恐怕高興沒半小時,可能先是讀小學的女兒吵著立即要去百貨公司,要拿消費券買芭比娃娃,媽媽才說,消費券要留著付安親班和補習費,女兒哭著說,消費券是她的;青春期的兒子,一句「馬的」,說他不但花不到,還要幫爸媽背債、還債…
史上頭一回,政府發放全民消費券,卻也意外引爆不少家庭,最近餐桌上「最尖銳」的親子財經話題。
其實,在這場百年僅見的全球金融風暴後,我們正在寫歷史,我們正在親身驗證政府採取的財經政策的手段和效果,若做家長的,如果有能力對孩子說得清楚,這可是他們上過公民課程中最切身的財經教材,就恐怕連做父母的也未必了解自己正扮演怎樣的棋子。
必知1》舉債發券向後代借錢
均均:消費券,我也有份,為什麼我不能決定怎麼用?
媽媽:你以為消費券是政府給的,還不是我繳稅付的。
均均:可是電視新聞說,消費券是政府舉債發的,以後是我要付錢!
媽媽:……
這筆3,600元的大紅包,雖然看起來是政府出的錢,但事實上是跟人民借來的,嚴格來說,是跟未來繳稅的中華民國國民先預支,從這個角度解釋,小朋友們應該可以自主決定、如何使用這筆3,600元的消費券,因為他們才是日後的主力納稅人。
必知2》現在3600 未來還4倍
不過,理論上可以享有主導權的小朋友們,也不必開心太早,「這筆錢遲早要還」,而且如加計通貨膨脹及利息因素,現在大家盡情享受的3,600元,幾十年後可能得加倍、甚至3倍、4倍地吐出來。
必知3》為何發券 減蕭條時間
均均問:那為什麼政府一定要跟未來借錢來發消費券?這樣我還沒開始賺錢就先欠錢耶!
因為今年經濟真的太差,不僅年終獎金沒有著落,很多人說不定已經、或即將失業,許多家庭生計可能頓失所依,為縮短這種痛苦延續的時間,政府無所不用其極地推出各種刺激景氣方案,「消費券」只是其中一環。
必知4》選擇發券 速創現金流
均均問:消費券真的能讓大家去買東西,讓爸爸不失業嗎?既然要大家去買東西,為什麼不直接發錢就好?
因為政府發放消費券,是創造「現金流動」最快速的方法,政府在短時間內創造提振經濟效果的最快方式。
什麼是現金的流動?舉個簡單的例子,甲、乙兩人作伴從A城到B城,出發時,甲身上帶了10元跟一個麵包,乙身上帶了一瓶水,走著走著,甲覺得口渴,決定用10元向乙買半瓶水,身上剩下一塊麵包;又走著走著,乙覺得餓了,又拿10元向甲買半塊麵包充飢,身上又只剩下半瓶水,就這麼輪流購買對方所擁有的商品,從A城到B城,甲、乙兩人只用一個10元硬幣,不僅吃飽喝足了,並創造出好幾次交易,消耗了一塊麵包跟一瓶水,這就是「現金流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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