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債並不可恥,可恥的是不願意面對債務的人,以及因此而看不起你、拒你於千里之外、甚至再讓你受到二度傷害的結構。
前一陣子,媒體大幅報導台北縣新莊市汽車零件商薛聖露帶著一對五歲雙胞胎女兒燒炭自殺的新聞,對於出身望族,卻疑似因卡債及賭債而攜子共赴黃泉,親友鄰居都直呼難以置信!
看到這樣的悲劇又再重演,真是令人痛心,我們絕對不贊成債務人以自殺作為解決債務的方式,因為這使得債務人與債權人雙輸;我們更極力譴責債務人以不願禍留家人為由,「攜子」或「舉家」自殺,因為孩子與家人不是任何人的財產,他們都是無辜的。
根據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統計,有高達77.2%的債務人是用「以卡養卡」來償債,其次才是「向親友借錢」(65.8%),可以說,大部分有債務問題的人並不會一開始就向親友開口借錢,他們會先找銀行辦貸款、辦信用/現金卡,等到債務龐大到連銀行都不願意讓他申請貸款或辦卡後,才會轉而向家人求助。
國人的卡債問題相當嚴重,法扶自2007年2月25日公布卡債族免費諮詢預約專線後,短短3天就湧進了3千3百多件案件,可以想見卡債族黑數的龐大。另外,我們也能合理得出,當親友開口向你借錢,就表示他應該已經有嚴重的卡債問題。
法律扶助基金會自2006年6月代理300件卡債協商案件以來,持續關注、推動卡債問題的解決,在瞭解到問題出在銀行與其主管機關金管會後,更推動銀行公會提出債務協商機制,但由於債務協商機制沒有考量債務人的還款能力,造成毀諾案件層出不窮,金管會不僅沒有糾正,反而跟銀行同調。
法扶於是再督促司法院草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在許多關心卡債族的人的多方奔走下,費盡千辛萬苦、排除萬難,終於在2007年6月8日三讀通過。
這個條例是台灣史上第一個個人破產法案,雖然這個條例以及相關配套措施中,還是有許多陷阱、不合理、不盡完美之處,但跟以往銀行說了算的時代相比,至少讓債務人在比較公平、受到法律保障的制度下,能有重生的機會。
不只許多人質疑,就連法扶接觸卡債族之初,也認為卡債族都是些亂買名牌、不懂得節制的人,然而,深入瞭解後,我們發現,入不敷出才是受訪債務人陷入債務困境的主因(占41.9%),其次是「失業」(30.3%)、「生意資金調度失敗」(27.2%)、「過度消費」(24.7%)與「幫忙償還親人的債務」(23.3%)。
這樣的統計結果說明了,經濟景氣的好壞與卡債族人數的多寡呈現高度負相關,因此,只要失業問題獲得改善,人人有事做、人人有錢賺,應該可以解決絕大多數的卡債問題;其次我們也更加肯定扶助卡債族絕對是對的事,因為,雖然每4位卡債族就有1位是因過度消費而負債,但我們不能因此而賠上另外3位卡債族的權益,何況,即使是因過度消費而負債,社會結構還是有值得討論之處。
冷漠的社會大眾、避之危恐不及的親友、毫無社區意識的媒體,以及落井下石的公私立機構(金管會與銀行),似乎是這一群比貧窮還要弱勢的卡債朋友經常面對的窘境,然而,這看似絕望的環境,還是有人願意伸出援手,提供浮木,讓落海的債務人稍有喘息的機會!
我們呼籲,沒有解決不了的債務,請債務人勇敢面對;也呼籲社會大眾多多關心自己身邊的人,給予實質的幫忙或是精神上的鼓勵;最後,我們非常歡迎有良心、有愛心的人,加入法扶的行列,共同為卡債問題努力!
◎陳燕卿(本文作者為法律扶助基金會志工)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70858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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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2008.08.29 03:38 am】
為降低物價上漲衝擊,行政院會昨(28)日通過「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年平均薪資30萬元以下家庭每月可補助3,000至6,000元,為期半年。該方案自10月起至明年3月實施,預估有45萬戶、135萬人可受惠,總經費135億元。
這是政府首次對近貧家庭提供補助,行政院並將該方案定位為未來實施「勞動所得租稅補貼制度」 (即負所得稅制)的先期計畫。內政部長廖了以表示,會在方案實施半年後檢討,如果屆時經濟仍未好轉,不排除再延長實施半年。
廖了以指出,補助近貧家庭除了可保障其基本生活水準,還可有效維持近貧家庭的購買力及消費能力,促進民間消費。
凡是平均年薪資所得低於30萬元、不動產價值未超過390萬元的家庭,將分五級補助,每月補助金自3,000元至6,000元不等。
至於單身且無受扶養親屬者,如個人年薪資22萬元以下,每月補助3,500元;22萬元至25萬元者,每月補助3,000元。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2/44946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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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動債慘賠…記得要抵稅(2008.08.25)
.連動債虧損 自救會抗議中信銀(2008.05.31)
.資產沒有3千萬 難買連動債(2008.05.05)
.連動債大出包 認賠出場?還是ㄠ下去?(2008.05.02)
.投資連動債 掌握四要點(2008.03.14)
.連動債 金管會要設門外漢條款(2008.03.05)
.什麼是連動債?(2008.03.05)
.連動債「錢坑」 散戶大失血(2008.03.05)


連動債慘賠…記得要抵稅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2008.08.25】
今年爆發許多連動債慘賠案例,別只是自認倒楣,而忘了申報財產交易損失。
銀行理專發現,大部分的客戶都不知道,若合計當年所有財產交易,結果出現損失,可以申報所得稅扣抵,如果今年扣不完,以後三年如果有財產交易獲利仍可扣抵,減少稅的負擔。
大家都知道買股票賠錢不能抵稅,這是因為依照現行稅法,沒有投資損失的扣款項目,但是除了投資之外的財產交易,包括房地產、結構式商品,都可以申報財產損失,未來三年內若有財產交易獲利可以相抵掉。
最常見的是連動債與雙元貨幣商品,雙元貨幣是指結合外幣存款與選擇權,看對方向可以賺取定存利率數倍以上的利息,若看錯方向,則必需抱回弱勢貨幣,或是直接換回新台幣。
如果當年度投資雙元貨幣獲利,就可依照銀行開立的所得憑單分別以利息所得以及交易所得彙計單,分開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若財產交易扣掉利息,還是賠錢,就可以申報損失,而且不限單一家銀行、單一商品。
假如王太太在A銀行買雙元貨幣賺了40萬元,但在B銀行與C銀各損失了35萬元,當年度合計財產交易就是損失30萬元。
中信銀財富管理處處長隋榮欣說,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扶養親屬如果有財產交易損失,可以扣抵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如果當年度不夠扣抵,可以在往後三年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需舉證該財產的持有成本及相關費用,如果無法列舉持有的成本及相關費用,依法就必需依照財政部規定設算,例如台北市財產交易所得,就是依照房屋評定現值的29%計算。
另外,理專也提醒,財產交易所得是賣價扣掉買價,還可以再扣掉所有改良費用,例如裝修費等,若能舉證,還可以再減少一部分稅賦負擔。
至於雙元貨幣則是以結算日本金扣掉交易日本金,再扣掉利息所得,才能算出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


連動債虧損 自救會抗議中信銀
自由時報/記者范姜群閔、曾韋禎/台北報導/2008.05.31 12:52:48
向中國信託商銀購買連動債民眾,自組的受害人自救會,昨天到中信銀總行抗議,要求退還投資賠錢的所有金額,約60位投資人在銀行門口舉牌抗議;經與中信銀代表溝通後,仍無法達成共識,該自救會表示將持續抗議活動。
投資連動債風波擴大,投資人組成的「連動債受害人自救會」,昨天走上街頭,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義區總行抗議,但雙方未達共識,至於民進黨立委黃偉哲昨日也邀集投資人、消保官、金管會官員、銀行業者共同舉行記者會,但雙方各說各話,同樣缺乏交集。
銀行發行的連動債讓許多民眾投資後大賠,其中銷售檔數、金額均高的中信銀,成為被申訴案件最多的銀行,民眾因此組成自救會,除向金管會投訴銀行銷售過程有瑕疵,昨天更走上街頭抗議,要求銀行還一個公道,成員高舉「假理財、真詐財」、「遇事不理、專騙客戶」等抗議牌,強調銀行理專在銷售連動債時,未充分告知風險,導致民眾遭受鉅額損失。
抗議民眾之一的廖媽媽,總共購買了四檔、共約一千萬元連動債,她說,現在賠最多的一檔,已經跌破30%,總計投資500萬元,現在只剩下不到150萬;另一位黃先生說:「理專在賣我連動債的時候跟我說,除非金融市場崩盤,不然不會賠到哪裡去的。」但投資200多萬元,現在只剩不到30萬元。
中信銀代表與自救會六位代表進行溝通,自救會要求返還投資本金;但中信銀表示,每一個案都必須要還原銷售過程,如果真的是銷售過程有瑕疵,會負責到底,實在沒辦法按照自救會的要求,不分個案一律返還投資本金。並且在購買契約中,絕對有充分揭露風險,及投資人簽名蓋章同意購買,就算進入法律程序,也不會站不住腳。
自救會會長游紹雄最後表示,在讓每一位成員都得到合理的答案前,將會繼續到中信銀各分行抗議。
黃偉哲指出,民眾因理專誤導購買連動債,卻看不到合約書,也不知風險是百分之百,事後拿到合約想解約也來不及,共計有投資民眾400餘人,損失高達十億元之譜。
與會的會計師代表質疑,銀行理專有無逐條解釋風險申告書內容?公開說明書完整性足夠嗎?
中信銀副總隋榮欣說明,中信銀只是代銷機構,非發行單位,一切遵守相關法令,願意與受害民眾協商。
消保官柯美琴表示,連動債案例中,民眾與理專的嚴重資訊不對稱,債券名稱易讓人誤解,以為是配息為主、風險較低,但只要曾跌破下檔保護,就不保本,並且只計跌幅最深的標的;尤其說明書使用外文,也充滿專業術語,純靠理專口述告知民眾。
金管會科長張允中表示,在行政作業上,要求業者公開說明,銷售過程也須錄音存證;民事責任則因舉證困難,金管會將協助建立溝通平台。


資產沒有3千萬 難買連動債
【工商時報/2008.05.05/李國煌/台北報導】
近日客訴不斷、市況風風雨雨的連動債,主管機關拍板定案大限縮,往來資產3,000萬以下的客戶要買連動債,必須通過銀行資格審核,並且經過宣告人員、當場宣告11項條件,三方確認無誤之後,才能做交易。
至於資產3,000萬以上的大戶,想要投資連動債,不必審查、不用宣告,投資彈性大。
這1、2天,各銀行相繼收到主管機關公文,頒發「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銷售業務自律規範」最終定案版本,其中,針對連動債的銷售對象,以客戶是否擁有3,000萬元,做為審查門檻。
依照最新規定,往來資產3,000萬元以上的客戶,想要投資連動債,只要銀行認為可以,再提醒客戶,要分散資產配置,不用另外審查資格,就可申購。
至於往來資產3,000萬元以下的客戶,想要投資連動債,銀行必須審查客戶的「適格性」,還要取得佐證,確認客戶有專業、有財力,可以投資連動債,包括:
1、客戶有交易期貨、選擇權、其它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經驗,達一定期間。
2、銀行內部要按照各式結構商品、不同的複雜程度,訂立一套審核條件,由第三者來確認,客戶真的有經驗,也有承擔風險的能力。
而且,銷售程序上,銀行還要設一名宣告專員,當理專銷售連動債、客戶想要投資時,出面宣告11大項連動債的條件,客戶表示明白、清楚、同意之後,才能做交易。
至於3,000萬元如何算,由各銀行自己去算,是否房產、存款、保險、基金合併一起算,銀行自己去定。
在重重限制下,往後,沒有3,000萬元的人想買連動債,困難重重。
「如果理專到府服務,客戶要買連動債時,宣告人員如何適時現身,也是一道難題。」
一位理專說,還有,口齒不清的人不能當宣告員,萬一客戶到時推說,聽不清楚,問題一樣難解。


連動債大出包 認賠出場?還是ㄠ下去?
卡優新聞網/記者:維特 報導/2008.05.02
繼投資型保單之後,前些時候「出包」最熱門的金融商品,就是「連動債」了。
由於虧損的範圍太大,所以陸續有銀行與投資人達成協議,也希望藉此減少投資人的損失。
連動債的定義,過去筆者便已提過在此就不贅述,相信在此波投資過連動債,且產生虧損的投資人,未來應該也不敢再接觸了。
雖然說投資盈虧自行負責,但我看到金管會的某位仁兄面對媒體時,竟然說連動債商品,本來就不是一般大眾可以輕易嘗試的。就如同期貨一般,為何不在金融機構開始銷售連動債商品時,就提出警語?這是一個金融監理單位所應該有的態度嗎?政府既然如此,民眾只能自求多福。
此次銀行會願意出面解決問題,主因還是因為投資結果,跟當初理財專員所宣傳的結果,差異實在太大。獲利%、保本等等幾乎全部跳票,銀行提出的解決方式不外乎幾種,由銀行及投資人各自吸收部份損失,然後結清帳戶出場,不然就是協助投資轉換其它金融商品。當然轉換其他金融商品時,銀行也會給予相對的優惠。
如果是筆者來選擇,我應該會選擇轉換其他金融商品,畢竟這次事件銀行是比較理虧的,所以在談判時,只要條件不是太苛刻,銀行大概都會接受。而且有了前次的經驗之後,銀行在協助客戶轉換金融商品時,必會更加謹慎,這時投資人應該稍微會有保障一點。
畢竟錢已經損失了,要如何賺回來才是重點,就算選擇跟銀行結清,把錢拿回來,之後仍然是要尋找其他的投資標的,才能夠賺得回來,與其如此到不如在第一時間,就跟銀行轉換商品,相關的條件都會比較優渥一點。
這次的事件不單是投資人學到了經驗,銀行方面應該也得到了許多寶貴的經驗,在往後銷售類似的金融商品時,將會更小心謹慎,對於整體金融投資市場是有正面幫助的。
尤其銀行願意出面跟投資者協商更是值得肯定,但我也希望銀行在面對其他客戶族群時,也能夠有同樣的態度,畢竟多數大額投資連動債,都是銀行重要客戶,為了挽回客戶的心,銀行此次也是不得不的選擇。
很多金融的糾紛,其實只要銀行願意,糾紛事件將會大幅減少,也希望往後銀行對於較弱勢的客戶,也能秉持此次的態度,相信國內金融環境的進展,將會往前邁進一大步。
http://www.cardu.com.tw/news/detail.htm?nt_pk=22&ns_pk=3814


投資連動債 掌握四要點
【經濟日報╱記者夏淑賢/台北報導/2008.03.14 04:38 am】
去年次貸風暴以來,全球市場股災連連,投資人損失慘重,保本型連動債趁勢而起。
專業券商建議,市場上各種類型的連動債都有,投資人挑選連動債投資標的時,只要掌握四大要點加以檢視,就可以篩選出合適的投資標的,降低風險、賺取報酬。
這四大要點分別為投資天期、保本率高低、計價幣別與連結標的。
買連動債首重天期,天期攸關投資人資金調度,坊間利率型商品或是包裝為保單的商品,連動債天期都較長,動輒七年、十年以上,若非資產規模較大的法人,或是有大量閒錢的高資產族群,一般投資人考量到資金流動性問題,最好還是挑選年期較短的商品。
連動債年期短對資金調度的靈活度較有利,一般而言,兩年之內到期為宜,例如最近有一檔巴菲特精選結構債,年期僅一年,最快甚至一季就可提前出場。
也有長天期連動債因為提前出場機制,投資沒多久就可提前贖回,比方有的七年期利率連動債,因為之前美國突然大降息而提前達到出場標準,投資人持有不到一年就提早拿回本金與報酬。
但是,投資人還是要多衡量提前出場的機率高低,萬一預測出場機率錯了,買的又是長年期商品,那資金被綁時間就長得多。
其次,對於不想承擔風險的投資人,連動債保本與否一定要先弄清楚,KGI中信證券海外投資理財部資深經理溫宗憲建議,連動債的保本率高低有別,並非所有號稱保本的連動債,都是真保本或無條件保本。
因為保本率有的設計為100%,但也有設計保本率為98%、95%或90%的,端看各人風險承受度高低。
一般而言,「高報酬伴隨高風險」,所以保本率較低的商品,潛在報酬機會較高,但是對保守型的投資人來說,也許100%保本更重要。
連動債計價的幣別也有學問,他表示,簡單來說,建議儘量挑選強勢貨幣,以目前全球情勢來看,美國持續降息,美元呈現弱勢,相對來說澳幣較為強勢,短期來看弱勢美元態勢較難改變,澳幣應會續強。
今年以來雖然新台幣頻頻升值,但澳幣仍強於新台幣,所以澳幣計價商品近來在理財商品市場非常熱門。
最後要看連動債的連結標的。過去常見利率型商品,在近來利率波動加劇、易超過商品設計區間,可能會影響投資人的配息。至於連結個股的連動債,就要看選股是否符合市場趨勢。
例如去年綠能概念或是精品概念的連動債,都相當風行,而今年市場波動大,美國經濟轉壞而且有信用緊縮危機,股市動能下降,市場盤整機會大增,連結標的則以較穩健者為佳,例如標榜連結巴菲特重要持股的巴菲特精選結構債,目前的市場接受度就頗高,大華、大昌、KGI中信、豐興等券商都有銷售。


連動債 金管會要設門外漢條款
【聯合晚報╱聯合理財網╱記者葉憶如/台北報導╱2008.03.05】
台灣投資人相對愛買連動債!到底買進多少連動債?市面上並沒有完整的統計資料,初估高達數千億元水準,不過有負責商品設計的財富管理部門主管就直言:「在全球連動債市場中,亞洲人接受度比歐美人士還高,其中,台灣人對創新的金融商品接受度更高」。
金管會官員也坦言,大概與我國或亞洲人「賭性堅強」的特有投資文化有關。
遏止銀行專員「騙」散戶投入
不過由於次級房貸問題衝擊全球金融市場,不少連動債投資人慘賠,申訴案例過多,金管會限制不了銀行不能賣,不得已跳出來設立「門外漢條款」,以有「干預自由市場」之嫌的手段,保護過多在不知情況下被銀行專員「騙」進來投資而慘賠的散戶,以遏止這股「歪風」。
由於銀行和設計連動債的外商銀行個別接洽且分別推出銷售,可以賺取其中高達數成的傭金,利潤可觀,因此較積極的銀行,一周可推出二、三檔連動債,每一檔募集五百萬、三千萬美元不等。連動債的商品無所不連,可連結利率、股票、油價、金價、基金,條件變化也很多,甚至還有擴張型連動債,透過槓桿作用可擴張信用二倍、四倍不等。
當然投資人對連動債的愛好,受銀行理專推薦影響很大,除了銀行動輒二、三成的利潤外,手續費也相對較高,達 3、5%,有的甚至達 7%,很多銀行、理專都頗為喜愛銷售,動輒以投資報酬率二位數吸引貴客,卻未明確告訴風險。
購買時 須提供證照全程錄音
消保會、金管會客訴電話接到手軟,銀行公會在「越快處理越好」的政策指示下,終於決議即日起設立「門外漢條款」!
金管會說因為連動債是「複雜的、高風險的」商品,因此買方在購買商品時,必須具備基本財務工程觀念。禁止沒有買過衍生性商品經驗的投資人,第一次購買就買連動債;若非買不可,要提供銀行相關證照或相關財務學科背景等證明文件,尤其整個交易過程被要求全程錄音。
儘管之前連動債申購過程,投資人通常要寫風險預告書、申購書等文件,但糾紛還是層出不窮!
民眾向主管機關申訴時解釋:「那些文件,字那麼小,密密麻麻一堆,我沒看啊,都聽銀行講啊」,因此「門外漢條款」設立就是希望多少減少一些交易過程中不必要的糾紛。 


什麼是連動債?
【聯合晚報╱訊聯合理財網╱2008.03.05】
連動債,其實是一種結構型商品,(Structured Notes) 又稱連動式債券,是透過財務工程技術,針對投資者對於市場的不同預期需要,拆解或組合金融商品、衍生性金融商品(如股票、一籃子股票、指數、一籃子指數、利率、貨幣、基金、商品及信用等)搭配零息債券的方式,組合出符合客戶需求報酬型態的商品。目前市面上主要的連動債商品主要可分為兩大類,即保本型連動債及股權連結型連動債。


連動債「錢坑」 散戶大失血
【聯合晚報╱記者葉憶如/台北報導/2008.03.05】
今年農曆春節前後,國內金融市場掀起一波「連動債贖回風潮」,據市場專家初步統計,2007年購買連動債有獲利的民眾少於3成,而不少連動債投資人直到農曆春節前才收到銀行財富管理專員一封「斷頭前建議贖回通知書」,才知道號稱保本的連動債淨值已縮水3~4成以上,糾紛申訴案件如雪片般湧入金管會,也不得不讓主管機關緊急跳出來要求各銀行設立「門外漢門檻」,對金融知識不足的民眾不能強迫推銷,也讓「連動債」這鍋散戶不敢碰、銀行不敢講的熱門商品錢坑問題浮上檯面!
「生活圈子很小的我,沒什麼理財頭腦,原本錢都是放銀行活存生 0.5% 利息就很滿足,後來聽說美金定存利率高達4.5% 想去銀行買美金定存,不過當場專員卻建議我買連動債,說什麼日本前三大證券商組合,幾乎穩賺不賠,又做了一些承擔風險的評估,我就花了30萬買了一年期連動債。」利用網路投訴的家庭主婦小如(暱稱)提到她第一次買連動債情況。
投資3個月 她賠1.5個月薪水!
「不料今天理財專員打電話給我說,法國興業銀行做假帳影響連動債,建議我贖回,但會賠15%也就是賠4萬5千元。天啊,我生平第一次做的投資賠的錢,比我十年活定存生出來的利息錢還要多。才投資 3 個月就賠掉我 1.5 個月薪水!還被老公罵:連什麼投資都沒搞清楚就答應!
法國興業銀行元月爆發作假帳風暴,虧空50億歐元,比當年霸菱事件金額還大,在台灣有多家銀行有賣法國興業發行的連動債,據金管會初步統計金額高達650億元,有些投資人擔心被「倒帳」,元月下旬開始提早贖回,原本百分之百保本的連動債,只要虧損5~8%就都認賠出場,其他連動債商品也遭波及,爆出贖回潮,一度造成國內銀行得面對每天上千萬元的贖回潮。
規模跌破 9千億 持續縮水
據信託公會資料,國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海外有價證券(含海外基金與連動債)近年暴增,年增率都在 7 成以上,以飛速暴增,但受到美國次級房貸及法國興業銀行假帳事件影響,投資國外連動債熱潮自去年第4季降溫,從高峰9200 億元降到9089億元,單季減少約 110 億元,推估目前整個國外連動債規模已跌破9000億元,且持續縮水當中。
同時據央行公布最新數字顯示,近來糾紛不斷的連動債因投資人大舉贖回,反映在去年第 4 季國際收支上的「居民對外債權證券投資」已轉呈淨流入14.9億美元,相較於同期間國人持續加碼海外基金證券投資淨流出71.5 億美元,差異相當明顯。
自2007年年增率7成淨流出到現在流入,這麼大的落差主要就是投資人被「燙」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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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商勾結 二次金改成照妖鏡(2008.08.20)
.扁家洗錢背後的金改疑雲(2008.08.19)
.財政部:金改若涉不法 追回股權(2008.08.19)
.誰給扁27億?台新金併彰銀遭質疑(2008.08.17)
.查扁獻金 二次金改變標靶(2008.08.16)



政商勾結 二次金改成照妖鏡
【中國時報/唐玉麟/特稿/2008-08-20】
政黨輪替不及百日,扁家匯款海外七億元密帳曝光,拆穿政客說謊嘴臉,這只是冰山一角。外界質疑二次金改走向財團化,檢調單位能否從二次金改翻箱倒櫃中,追查出扁家海內外資金流向,佈下天羅地網、抽絲剝繭,揪出更大黑洞金庫,找出真相,則有待觀察。
二次金改,最大爭議點是高舉公開透明化,提高競爭力「美麗口號」旗幟,但卻是政治力介入,採取限時限量作法,嚴重違反市場機制,為人詬病。
尤其是,當時前總統陳水扁宣示,兩年內完成金控減半為七家、官股減半為六家後,整個二次金改,背後隱藏政商複雜糾葛人脈、招標過程疑雲叢生,處處可看到財政部、金管會積極配合,或是消極不作為放水,被外界質疑二次金改將步入「 吳辜蔡花」財團化的下場。
在扁政府任內,不論是國泰購併世華商銀案,中信集團入主開發金案、台新金入主彰銀案、中信插旗兆豐金案等,都是以小吃大,各集團老板或少主,都與扁珍建立不同等級的「親密」關係。
扁家與財團 「親密」程度,完全不顧政商之間應有的分際,扁家不避諱有人赴官邸料理法式美食、而送珠寶、名錶、信用卡或禮券的傳聞更是不斷。
很自然的,接下來更出現內線交易傳聞,或是駙馬爺打電話指揮財長配合護航,公然染指國家資產等惡劣行徑,整個國家體制,完全亂了套。
說真的,如果正面思考,扁家的不法作為,也可當作台灣資產,因為,它讓台灣民眾深深體會到政客的美麗辭藻,不可信、不必信、不能信,全民要永遠監督政府。
綜之,二次金改弊端,是政商勾結一面魔鏡,昨天特偵組動員金管會等單位,全力追查二次金改是否與扁家有不當資金往來問題,到底是不是玩真的,就看檢調能否揪出洗錢共犯結構,或更大的不當交易黑洞,讓百姓知道事實真相,大家都拭目以待。


扁家洗錢背後的金改疑雲
【中時社論/2008-08-19】
謊言背後通常還有謊言 洗錢背後通常另有犯罪。
阿扁在上任之初主動把薪水減半,想藉此凸顯自己的清廉,沒想到一家人卻在八年內累積數以億計的財富。這回要不是瑞士聯邦檢察署的信函曝光,扁不知道還要扯多少謊言。
要知道在召開記者會公開認錯的前一天,他才透過律師公開宣誓,他與家人從未透過媳婦黃睿靚或黃家人帳戶匯錢到海外,他與吳淑珍的財產皆已信託,且向監察院申報,沒想廿四小時後全面翻盤。
究竟要民眾相信他那一次說的是真話?
只能說:一位誠信與人格徹底破產的人,還有什麼事做不出來!
而此刻最令我們關心的還是,這背後是不是涉及二次金改的不當交易。
阿扁執政八年期間,二次金改引發金控財團爭相進貢的黑金傳聞不斷,如今扁家海外帳戶突然有高達新台幣近十億的資金,不論這些錢是否扁家從二次金改撈到的油水,但背後絕對有金融單位做匯款掩護。檢調單位應查清楚,給社會一個交代。
由於扁並未將實情全盤托出,留下許多疑點,且檢調迄今未能查出扁家有任何大額匯款紀錄,不排除是透過人頭或是有銀行包庇。
究竟這些錢是否真是選舉剩餘款,或與二次金改龐大的「暗盤」有關,在新政府推動第三次金改之前,一定要查個水落石出。
扁所發表的聲明指出,在海外帳戶金額只有新台幣六億多元,但立委洪秀柱取得瑞士聯邦檢察署資料顯示總額近十億。不論是六億或十億,都不是小數目。
這些鉅款來源可能與國務機要費、巴紐案有關,甚至也更可能是二次金改期間,許多大財團向官邸的進貢。
二次金改因錯誤的「限時限量」政策,加上許多家族企業掌控的金控公司毫無公司治理,讓公股掌控的金融資產轉眼淪為家族掌控的私產,而巧得是這些得利的金控家族都是勤於進出官邸且積極經營扁家關係者。
這些企業財團挖空心思巴結討好扁家,進貢私房菜或各地珍奇只能算是「入場券」,依商場行情,背後動輒數億元的「經濟租回扣」才是合理的價碼。
二次金改期間,包括公股金控華南金、擁有百年歷史的彰銀、資本額上千億的開發金,其餘還有國票、台開等案例。究竟扁家從二次金改中撈到多少油水,一直是外界最好奇的。
這些油水如果只是數千萬元,一位理財專員就可以料理;如果金額高達數億元,那可能就得靠專屬的銀行來「洗」了。
以往許多傳聞因為查無實據,老百姓莫可奈何。
如今東窗事發,扁被迫承認把鉅款匯往國外。然而,扁家究竟透過那些銀行把鉅款匯出去,實際匯出多少錢,這些資金來源與當初二次金改得利的家族金控之間有何關聯,這些銀行為何要包庇扁家洗錢?面對外界的質疑,金管會絕不能視若無睹,無動於衷。
懲處那些未依法通報的銀行職員,這只是最基本的;金管會更進一步應調查,這些銀行高層與扁家背後是否有不可告人的勾當。
銀行在洗錢防制法中扮演關鍵角色,如果銀行睜一眼閉一眼,無異是縱容洗錢的猖獗。例如發生在九十二年十月轟動一時的理律員工監守自盜案,劉偉杰涉嫌匯出巨款三十億元,迄今逍遙法外。
當時劉偉杰透過往來的某家銀行匯出巨款,理律事務所對於該行未做好把關讓巨款輕易匯出非常不諒解,因此向其提出告訴,這項官司迄今仍在進行中。
這次扁家洗錢事跡敗露,金管會責無旁貸應督促各銀行配合法務部調查局詳查扁家的資金匯款紀錄,檢查局更應放手去查。
無論如何,扁家的誠信與人格已徹底破產,扁所說的一切,再也無法取信於人。事情演變至此,金管會如果還是坐視不管,只是被動地配合檢調,那就是失職。
金管會主委陳樹上任後表示要推動第三次金改,加速國內銀行的整併。
如今扁家爆發涉及十億元的洗錢國際醜聞,金管會在推動第三次金改前,絕對有責任把這十億「黑錢」與二次金改得利金控家族之間的關連加以釐清,如此才能重建社會大眾對政府的信心。在釐清真相之前,我們絕不贊成草率推動銀行整併。


財政部:金改若涉不法 追回股權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2008.08.19 04:16 am】
扁政府時代大力推動二次金改,傳出有企業提供不當獻金。財政部長李述德昨天表示,只要金改過程有瑕疵,或涉及不法,財政部會設法追回已經移轉的股權。
一位財金高層也說,銀行負責人最怕被關,法業或個人自首可獲減刑或免除刑責,目前檢調海內外全面清查扁家資金,遲早會查出來,如果真的有人給錢,這些人應該會出面。
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日前爆料「二次金改有企業家給阿扁廿七億元」。
財政部官員昨天說,至少財政部在推動金改的過程中,目前看來沒有任何問題,如果檢調需要財政部配合調查,一定會充分配合。
官員強調,如果檢調查出銀行負責人行賄扁家,只要經過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到時候就會根據相關法規,去檢討行賄人繼續擔任銀行負責人或董事的適法性。
外界高度質疑台新金入主彰銀案有問題,官員說,當時採公開招標,條件在開標前已經公告周知,有三家業者競標,而且台新出了三百六十五億元高價,高出底價和第二標許多,價格並無不合理,而且過程公開透明,招標作業沒問題。
但如果檢調事後查出過程的確有瑕疵,官員說,因為台新金已取得股權,問題比較複雜,但財政部會到法院打官司,主張招標案失效,展開後續處理。


誰給扁27億?台新金併彰銀遭質疑
【中國時報/唐玉麟/特稿/2008-08-17】
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爆料,二次金改後,有企業給陳水扁家庭二十七億元,再度引發政壇震驚,昨晚行政院副院長邱正雄說,二次金改可能弊端,他們會去檢討改進,因此他會主動與施明德連繫,了解實情,到底是「哪一家」。
對施明德爆料二次金改醜聞,引起各公股銀行產業工會或員工關切,第一金產業工會人員說,大家都心知肚明,知道是哪一家,金額絕對大於二十七億元,「當初併不了第一金,轉而併另一家。」
彰銀產業工會理事長曹炳坤認為,施明德爆料的「企業」,他「推測」是台新金購併彰銀案。
曹炳坤說,在二次金改中,不論是國泰銀行購併世華商銀、中信入主開發金等,其中,以台新金購併彰銀案,最為不合理。
曹炳坤表示,當初彰銀發行特別股十四億股,台新銀以三百六十五億元取得彰銀股權二二.五%,但卻能主導經營權。
「台新金以借來的錢三百六十五億元,買下彰銀總資產一兆五千億元,太便宜了。」曹炳坤強調,若是台新金掌控彰銀股權五成以上而取得經營權,尚稱合理,但實情並非如此,因此他會推測施明德爆料的企業,應該是指台新金購併彰銀案。
昨晚兼任彰銀民股董事的立委邱毅強調,施明德爆料的二次金改「企業」,從蔡家(國泰銀購併世華商銀)、辜家(中信金插旗兆豐金、中信入主開發金、開發金購併金鼎證)、吳家(台新金購併彰銀案)、馬家(元大購併復華案)等觀察,他認為最可疑的是台新金購併彰銀案。
邱毅表示,他持有當年財政部核發公文案,在彰銀釋股決標前夕,財政部同意只要取得彰銀股權二二.五%者,在當時彰銀十五席董事、五席監察人中,可取得八席董事、三席監察人的經營主導權,太不合理。
「那有官股持有彰銀股權一七%,卻只占四席董事;但台新金持有彰銀股權二二.五%,卻掌控有八席董事與主導經營權。」邱毅說,他已向北檢提出告訴,但迄今檢調單位並沒有任何動作。
邱毅還強調,扁家與台新金關係相當不尋常,如扁家在彰銀有九個戶頭,如吳淑珍、趙建銘,甚至陳水扁在彰銀南門分行存款有一.七億元。
同時,陳致中與趙建銘持有台新金董事長吳東亮簽名的無限卡等,顯示「在二次金改中,台新金購併彰銀案,是最怪異、最不合理」。


查扁獻金 二次金改變標靶
【工商時報/張國仁/台北報導/2008-08-16】
瑞士司法部承辦前總統陳水扁之子陳致中及其妻黃睿靚,疑涉觸犯該國洗錢犯罪案,猶如滾雪球般,愈滾愈大,我國檢方兵分多路全面進行,昨天傍晚陳水扁就被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傳訊3個半小時;在追查資金來源過程中,檢方發現「二次金改」這塊區域,也有必要進行深入調查。
陳水扁利用陳致中與黃睿靚,在瑞士信貸銀行等海外戶頭,頻繁轉匯鉅額資金的事,在本月13日曝光後,14日檢察總長陳聰明、高檢署檢察長顏大和、北檢檢察長林玲玉,以及特偵組承辦國務機要費後續偵查的檢察官陳雲南、承辦瑞士檢方要求我方提供司法互助的北檢「助外案」主任檢察官黃謀信等人,召開專案會議,協調偵辦分工與方向。
顏大和昨天表示,這次檢察體系發動偵辦的動員力量,遠大於前查黑中心辦國務機要費的規模。
據指出,檢方對於沒有及時在8月9日,將搭長榮BRQ32班機,飛往美國的陳致中夫婦攔截下來,感到十分扼腕。
不過好消息是,前往瑞士與北檢主任檢察官慶啟人,與瑞士檢方的會晤進行得很順利,並且獲得瑞士檢方提供相當有利於我方回台按圖索驥的珍貴資料,檢方高層希望由帳戶追來源、由資金來源追出關鍵人、再由關鍵匯款追出案情,一舉偵破這件驚動國際與台灣社會的跨國洗錢案。
檢方指出,慶啟人與瑞士檢方的司法互助與互換情報任務幾已完成,並且收獲「豐碩」,應該可以趕在台北地院下周二(19日)傳喚陳水扁出庭前,趕回台灣。目前所知,18日返國的機率較大。
一位資深檢察官透露,既然是追洗錢的資金,自然與「不法所得」有關。而且會與國家權力最高位者扯上以金錢為對價關係的匯款行為,絕非尋常交易。
他暗示,媒體應該多加關注陳水扁執政期間,頻頻催動的「二次金改」政策,以及其執行過程。
由於匯入陳致中夫婦在瑞士信貸等銀行的資金,據悉,並不只那筆2千萬美元,同時匯入的資金來源,牽涉到包括新加坡、荷蘭、美國等地國際性銀行的跨國轉匯,顯然有高人從中指點,法務部與最高檢察署已要求調查局,透過與國際防制洗錢的最高單位,即艾格蒙組織的合作關係協助調查。
檢調的一切作為,目的就是要全面查清楚到底陳水扁還有多少可能隱藏的海外戶頭與資金仍未曝光,以及錢從那裡來、涉及那些人?
疑似洗錢的資金,目前浮上檯面的質疑是,可能涉及巴紐案、也可能涉及國務機要費案?但是官員表示,阿扁執政期間特別關注的二次金改,也是一塊需要「開挖」的區域。
阿扁執政時的二次金改,主要就是推動公股減半、金控減半。執行過程中,多家官方的大型行庫,卻被資產較小的民營銀行「吃掉」,早為人詬病,並合理懷疑其間可能涉及不法交易。
特偵組昨天下午5點是由周士榆等兩位檢察官訊問陳水扁。
陳水扁仍然矢口否認犯罪,據悉他的辯駁大約與昨天在記者會所說的內容相同,強調資金來源是過去4次選舉的選舉結餘款,由太太吳淑珍匯往海外,事前毫不知情,他並帶著部分文件供檢察官參考。
據悉,陳水扁已預測特偵組將傳喚其妻吳淑珍,昨天他向特偵組表示,吳淑珍現在的身體狀況「不太好」。他要求特偵組如果傳喚吳淑珍要特別注意,他並抱怨有人不斷放消息給媒體及民代,質疑檢方未盡「偵查不公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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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債務出口〈11〉更生清算可以秘密進行嗎?《2008.05.13》
尋找債務出口〈12〉到底要不要再協商?《2008.05.26》
尋找債務出口〈13〉聲請更生或清算,可以反悔嗎?《2008.05.26》
尋找債務出口〈14〉完全沒有財產也可以聲請清算嗎?《2008.05.26》
尋找債務出口〈15〉債務金額到底怎麼確定?《2008.05.30》
尋找債務出口〈16〉哪些債務不能免責?《2008.06.12》
尋找債務出口〈17〉債務人的保證人該怎麼保障自己的權利?《2008.06.12》
尋找債務出口〈18〉更生清算有次數限制嗎?《2008.06.16》
尋找債務出口〈19〉更生清算會影響配偶的財產嗎?《2008.07.17》
尋找債務出口〈20〉過度消費也可以聲請更生清算嗎?《2008.07.30》
本專欄文章與法扶『尋找債務出口』同步更新



尋找債務出口〈11〉更生清算可以秘密進行嗎?
《2008.05.13》案例:
小綠是一名保險業務員,因為業績佳收入高,小綠養成了刷卡消費,揮金如土的消費習慣。然而今年景氣下滑,小綠的業績越來越差,所積欠的卡費也從全額繳清變成只能繳最低應繳金額。在以利滾利的情形下,小綠終於陷入債務漩渦而無法脫身。
為了怕服務的公司知道自己有債務問題而將她開除,小綠到處向親友借貸還款給銀行,就是希望銀行可以不要打電話到公司催債而影響她的工作。
小綠希望能夠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並重新展開新人生,但是聲請更生可以秘密進行,不讓別人知道嗎?如果被公司知道小綠正在聲請更生,公司可以開除她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由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意旨是希望債務人可以透過法律規定,以較為簡便迅速的程序,達成清理債務的目的,因此消債條例的設計上有許多以「公告」代替「送達」的規定,目的就是希望能夠簡省送達所耗費的時間,迅速完成程序。同時也能夠簡省送達所需的郵務費用,以減少聲請人所應負擔的程序費用。
另外,「公告」制度的設計也能夠讓聲請人的所有債權人即時瞭解聲請人的更生或清算程序進度,俾免錯過申報債權或聲明異議的時限。
目前在司法院及各地方法院的網站上,都已經陸續將法律規定應公告的消債事件裁定公告上網,而只要輸入聲請人的身份證字號,也可以即時查詢聲請人的更生或清算程序狀況及進度。
除了網路上的公告之外,由於消債事件的審理並非屬於「依法得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因此在法院覺得有需要而傳喚聲請人到庭說明時,也會在公開的法庭審理。
所以,小綠的更生事件並沒有辦法「秘密進行」,仍然必須經過「公告」程序,必要時也會有「公開審理」的程序。
不過,法院的各種裁定或通知,除了以網路公告之外,對於應送達的裁定,法院都會送達到聲請人所指定的送達處所,並不會主動寄送任何裁定到小綠服務的公司。這與強制執行時,若債權人欲查扣債務人的薪資,法院便會將裁定寄送到債務人的公司是不一樣的。
所以,基本上小綠並不需要擔心更生事件的相關裁定會寄送到公司去,而造成工作上的困擾。另外,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除非勞工有該法第11條不適任的情形或是第12條的重大違規情事發生,否則公司不能任意資遣或解雇勞工。因此,只要小綠的債務問題不會影響其正常的工作表現,公司依法是不能以勞工有債務問題而將小綠開除或資遣的喔!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6017341.html



尋找債務出口〈12〉到底要不要再協商?
《2008.05.26》案例:
大雄是一名貨運司機,5年前因為兒子罹患罕見疾病,大雄為了讓兒子接受最好的治療,於是向銀行借了100萬,並且將唯一的一棟房子設定抵押權給債權銀行。大雄為了沈重的醫藥費負擔,又陸續辦了信用卡、現金卡預借現金,數年下來,大雄積欠了250萬的卡債。
95年間,大雄與債權銀行達成了一致性協商,針對卡債的部分約定了協商還款條件,而有房子做為擔保的100萬債權則必須依約還款,不得一併協商。
大雄依約持續還款了一年,沒想到貨運行因為經營不善而倒閉,失去工作收入的大雄再也繳不起協商的還款數額,大雄希望能透過消債條例來清理自己的債務,他需要再次進行協商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6項之規定,在消債條例施行前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者,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發生,否則債務人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也就是說,曾經在95年間透過銀行公會的一致性協商機制,與債權銀行達成一致性協商的債務人,除非有重大困難無法還款,否則應該都還是要按照協商條件還款。然而如果發生了無法還款的不可歸責事由,就不必再次進行協商,而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由於銀行公會所辦理的一致性協商在95年12月31日即截止辦理,因此在96年1月1日以後,陸續與債權銀行個別約定還款條件者,並不算是消債條例所稱的「協商成立」,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仍然必須再次進行協商前置的程序。
而至於曾經參加95年間的一致性協商,但是協商不成立的債務人,根據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也必須再次申請協商前置,再次協商不成立者,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95年間的一致性協商,並未包括有擔保債務、保證債務或是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如保險公司、郵局或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的債務,因此,若95年間曾經成立一致性協商,但是有保證債務、有擔保債務等等未納入該協商內容者,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前,到底需不需要再次進行協商前置程序,實務上出現分歧的見解。
依高雄地方法院相關裁定內容觀之,若債務人在95年協商內容中,沒有將保證債務、有擔保債務等納入該次協商者,都視為協商不成立,必須在消債條例施行後,再次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共同協商之請求。再次協商不成立時,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過,目前銀行公會似乎對此有不同的解釋,對於95年間曾經協商成功的債務人,不管有沒有保證債務或有擔保債務未納入協商,債權銀行目前的作法仍是以不符法律規定為由拒絕債務人的協商申請。
在大雄的案例中,因為大雄有100萬的有擔保債務,如果依照高雄地方法院目前的實務見解,大雄必須與最大債權銀行再次進行協商前置程序。如果最大債權銀行以不符法律規定為由拒絕進行協商者,大雄可以在提出協商申請的30日後,根據消債條例第153條之規定,以債權銀行逾期不開始協商為由,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6089487.html



尋找債務出口〈13〉聲請更生或清算,可以反悔嗎?
《2008.05.26》案例:
阿金是個土地代書,因為聽信朋友的建議,於是向銀行辦理50萬元的貸款,用來投資期貨。然而阿金根本不懂期貨投資,因此一兩年下來,所投資進去的金錢全數賠光,積欠銀行的貸款也迅速累積到了300萬元。
阿金在95年間,和債權銀行成立協商,每月應依照協商還款條件償還3萬元。阿金的工作收入雖然可以應付清償協商還款的要求,但是他總還是心存僥倖希望可以不必還錢。
阿金的朋友告訴他,只要向法院聲請更生,就可以欠錢不用還,就算法院不認可,也可以隨時撤回聲請,不會對阿金造成影響,這是真的嗎?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後,可以反悔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的規定,曾經在95年間與債權銀行達成一致性協商的債務人,如果沒有不可歸責事由致履行還款條件顯有重大困難的情形發生,原則上不能任意毀諾而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否則可能會被法院裁定駁回,而原來協商的還款條件也會失效,債務將會回復原來的高利率計息方式,對債務人而言並非有利。
當然,被法院裁定駁回的更生或清算聲請案件,雖然仍然可以再次提出聲請,但是債務人一定要具體說明不可歸責事由和提供聲請所需的各式文件,否則還是有可能再次被法院駁回。
為了節省司法資源,並且讓債務人在聲請之前慎重的考慮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利弊得失,消債條例規定,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後,除非得到已申報債權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同意,否則不能任意撤回聲請。如果法院已經針對債務人的財產做出了保全處分的裁定,也一樣不能撤回更生或清算的聲請。
另外,消債條例的立法意旨是希望有還款困難的債務人,能夠在法院的介入下,透過合理的還款方式來清理債務,並不是讓人可以欠錢不必還。債務人提出更生的聲請之後,一定要配合法院進行程序,除了要誠實申報財產及收入、支出狀況外,也必須要提出合理的更生方案說明自己的還款計畫。
如果債務人不肯配合法律程序,或是提出不合理的更生方案者,法院將會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屆時債務人就必須被迫進行清算程序,而會喪失財產自主權,並受到生活、住居、出境及職業等限制。
本例中,阿金既然有能力依照協商還款條件清償債務,建議還是應該按照協商條件清償債務,若毫無理由即貿然向法院提出更生的聲請,很可能會遭到法院駁回。
縱使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阿金也必須提出合理的更生方案,不能心存僥倖不願還錢,否則一旦法院不認可阿金的更生方案,將會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屆時阿金依法即不得從事土地代書的工作,這樣的結果很可能會讓阿金更加得不償失喔!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6089497.html



尋找債務出口〈14〉完全沒有財產也可以聲請清算嗎?
《2008.05.26》案例:
老張是一位重度肢體障礙者,每個月靠政府補助金勉強維持生活。老張的家在一次風災中全毀,家當也全沒了。老張為了維持生活,只好靠信用卡和現金卡預借現金度日。幾年下來,老張累積了五十萬的卡債無力償還。
老張想跟債權銀行談協商,債權銀行卻告訴他名下完全沒有財產或還款能力的人,不能向法院聲請清算,所以也沒有必要進行協商前置程序,勸老張死了心。債權銀行並勸老張不如個別跟銀行和解,想辦法跟朋友借錢來還給銀行。
老張眼見利上滾利,債務要得到清償似乎是遙遙無期,他該怎麼辦呢?沒有收入或財產就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對於無力清償債務的人,設計了更生和清算兩種清理債務的方法,所謂的更生,是指債務人所提出的更生方案,經過法院認可後,在六至八年的期間內,定期定額還款給債權人的清償方式。
因此,得適用更生程序的債務人,本身一定要有穩定而持續的還款能力,而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在1200萬元以下者,才能透過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而清算則是指債務人將自己名下的財產交給法院進行變價,並且由法院將所得價款分配給債權人,再由法院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依法審酌債務人可否獲得免責的清償方式。
適合選擇清算程序的債務人包括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超過1200萬元,或是雖然未超過1200萬元,但是本身毫無還款能力的債務人。透過清算程序,這類的債務人可以一次清理債務,不需要訂出長期的還款計畫慢慢清償。
本案中,由於老張並沒有工作能力,而所領取的政府補助金又僅足以餬口,因此老張沒有穩定的還款能力,即不適合選擇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但是老張的房子和名下的財產都在風災中全毀,在沒有任何財產可供老張交給法院進行變價分配的情況下,法院是否會允許老張聲請清算呢?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名下無任何資產或收入的債務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清算之聲請,除了可以向法院提出暫免繳交一千元聲請費及其他相關程序費用的請求之外,法院為了簡省程序,經評估債務人確實沒有財產後,還可以在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的同時,也一併裁定終止清算程序。這樣債務人就可以省去冗長的法院程序,直接請求法院給予免責及復權的裁定。
老張名下雖然沒有任何財產及收入可供法院變價分配,但是他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清算,如果老張沒有消債條例所規定的不免責事由存在,法院很快就會終止程序並且給予免責和復權裁定。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6089507.html



尋找債務出口〈15〉債務金額到底怎麼確定?
《2008.05.30》案例:
小如是一名上班族,兩年前為了資助朋友阿文創業,向銀行辦理了信用卡、現金卡和小額信貸,前後共借了100萬給阿文。
不料阿文的事業失敗,阿文也避不見面,小如面對龐大的債務,只好努力工作賺錢,然而還款的速度始終追不上利息增生的速度。兩年下來,小如雖然早已經還了一百多萬元,但債權銀行卻還是主張小如連本帶利還需還款180萬元。
小如該怎麼確認自己的債權?是完全依照聯徵中心的信用紀錄為準?還是可以提出債權額的爭執呢?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之規定,對於債務人的債權,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
也就是說,債務人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之後,依法所必須陳報的債權指的就是在更生或清算開始以前所發生的債權。舉凡債務人所積欠的借款本金、利息、稅金、健保費、房屋貸款等等,都算是更生或清算的債權。
然而在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以後才發生的利息、違約金等等,則稱之為劣後債權,不必一併計算在債務人對法院所陳報的債權總額裡面,而劣後債權也不是利用更生方案或清算程序進行清償,而是在其他債權都受償之後,債務人的財產或收入還有剩餘,才可以用來清償劣後債權。
原則上,債務人在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時,必須先確認自己所負擔的債務總額,並且要將本金與利息、違約金合併計算陳報債權。所應陳報的債權除了向銀行借貸的無擔保債權、信用卡、現金卡債權之外,也包括民間債權、被銀行轉賣給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以及有擔保的債權。
債務人雖然可以向聯徵中心申請信用紀錄以及債權人清冊,然而由於聯徵中心的信用紀錄及債權人清冊只能呈現金融機構的債權,而且因為債權金融機構陳報給聯徵中心的資料有時間限制,其債權資料與實際發生的債權可能有落差。
因此聯徵中心的紀錄只能做為參考,債務人還是應該憑著自己的認知與計算向法院陳報債權。
法院在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後,會公告通知債務人前來申報債權,債務人如果對於債權人所申報的債權有意見,一定要在法院製作的債權表送達之隔天起十天內,具狀向法院聲明異議。債務人提出聲明異議應該表明要聲明異議的對象以及自己所主張的債權額,由法院根據雙方所提出來的證據與計算方式來裁定實際的債權額。
債務人如果對於法院的裁定還有意見,還可以透過抗告程序進行言詞辯論,由抗告法院做成最後的裁定。債務人如果沒有聲明異議,或是抗告法院已經做成最後的裁定,債權額就會因此而確定,那麼所有的人就不能再對這個確定的債權額提起爭執了。
在小如的案例中,小如主張自己已經清償了一百多萬元,其債權餘額不應該還有180萬元,小如必須記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才能透過法院的裁定確認自己的債務總額,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6110099.html



尋找債務出口〈16〉哪些債務不能免責?
《2008.06.12》案例:
俊男是一名計程車司機,一天在載客途中因為未注意車前狀況,因而撞傷一名老婦人。俊男因此吃上業務過失傷害罪的官司,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並且必須賠償受傷的婦人100萬的損害賠償。
俊男為了籌措賠償金,除了向銀行辦理小額信貸之外,另向地下錢莊借錢,總共借貸了60萬元賠償給婦人,而另外40萬元則遲遲無法籌措出來。
在利上滾利的狀況下,俊男的債務越滾越高,而傷害罪的賠償金又如千金重擔壓在俊男身上。
俊男在地下錢莊不斷逼債,走投無路的狀況下,乃邀集親朋好友起會,在收到會員所繳交的會款之後,竟鋌而走險倒會而將全部會款侵吞交給地下錢莊償還一部份債務。
被倒會的眾親友不甘心受騙,乃對俊男提起了詐欺罪的告訴,並要求損害賠償。
俊男該怎麼面對他的債務?如果俊男聲請更生或清算,這些債務可以一律免責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凡是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的債權,均屬於更生或清算債權,因此不管是積欠銀行、地下錢莊、一般民間債權,甚或是積欠國家稅金、罰金等,都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得一併處理的債權。
除了有擔保權或有優先權的債權之外,所有的債權要行使權利,都必須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在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後,原則上剩餘的債務可以獲得當然免責,而無須繼續清償。
在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後,如果法院判定債務人無「不免責事由」者,也會做成免責裁定,此時剩餘尚未清償的債務也可以獲得免責而無須繼續清償。
必須注意的是,債務人雖然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並且獲得當然免責或裁定免責,然而並不是所有的債務都可以受到減免。在更生程序中,債務人所積欠的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債務人故意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及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的費用,這些債務除非得到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即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完畢,仍然必須繼續償還以上這些種類的債務,不能受到減免。
而在清算程序,則除了前揭債務種類外,包括債務人因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稅捐債務及國庫代墊的程序費用等,都是免責裁定所不涵蓋的債權。因此債務人即使拿到了法院的免責裁定,對上開種類的債務仍然必須繼續清償,不能受到減免。
在本案中,俊男所積欠的相關債務及賠償金等等,都可以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加以清理,但是縱使俊男完成更生方案的履行,或是在清算程序獲得法院的免責裁定,仍然只有積欠銀行、地下錢莊及非因重大過失撞傷婦人的損害賠償金可以獲得免責。
至於俊男惡意倒會捲款潛逃的行為,因為屬於詐欺合會會員的犯罪行為,屬於故意侵權行為,因此俊男因惡意倒會而必須賠償受損害的會員的賠償金,不論是透過更生程序或是清算程序,均無法受到免責,仍然必須繼續償還給各受損害的會員。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6168245.html



尋找債務出口〈17〉債務人的保證人,該怎麼保障自己的權利?
《2008.06.12》案例:
阿忠和小萍是一對年輕的小夫妻,兩年前,阿忠和朋友合夥經營服飾店,而小萍則擔任店員,夫妻倆胼手胝足勤奮工作賺取微薄的利益。然而服飾店因經營不善而虧損連連,每個月的營業額僅五萬元,根本連承租店面的租金都不夠。阿忠不得已向銀行辦理了信用貸款100萬,並且由小萍擔任連帶保證人。
然而阿忠投入的資金仍然不能讓服飾店起死回生,在連續的虧損下,阿忠的服飾店終於倒閉,而阿忠也累積了250萬元的債務無力償還。由於阿忠與債權銀行間的前置協商程序談判破裂,因此債權銀行開始向小萍追償連帶保證人的保證債務,小萍不得以只好向娘家借了20萬元先清償給銀行。
阿忠決定到工廠上班,並且向法院提出更生的聲請,如果阿忠進入更生程序,小萍該怎麼配合辦理,才能保障自己連帶保證人的權利呢?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除了沒有經營生意的普通受薪階級之外,經營小規模生意的人,只要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五年內的月平均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而發生債務不能清償的困難時,都可以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自己的債務。
本案中,阿忠雖然有經營服飾店的事實,但是由於服飾店的月平均營業額僅五萬元,屬於小規模營業,因此阿忠可以在前置協商不成功之後,依法向法院提出更生程序的聲請。
由於小萍擔任阿忠的連帶保證人,根據民法相關規定,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任意向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或全體,請求一部或全部的給付。因此債權銀行有權向阿忠或是小萍請求清償這100萬債務及利息。
而連帶保證人在代替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之後,仍然有向主債務人求償的權利。也就是說,小萍代替阿忠清償債務之後,法律上仍然可以回過頭向阿忠求償。
因此,小萍當然也是阿忠的債權人之一,阿忠向法院提出更生程序的聲請之後,應該要據實陳報所有的債權,包括債權銀行和連帶保證人小萍都應該要列入更生債權中。而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後,會將裁定公告並且送達給所有債權人。
在小萍接到該裁定之後,仍然應該要檢附當初所簽下的保證債務契約書,將自己為阿忠作保的債權向法院提出陳報,才能完整保障自己的權利。
然而,小萍到底應該陳報多少債權呢?理論上,由於小萍所負擔的是阿忠向銀行借貸的100萬元債務,而且小萍是以連帶保證人的身份負擔連帶保證債務。依據前揭民法的規定,小萍理論上所負擔的保證債務其實就是100萬元及其利息,因此小萍可以陳報的債權應該是100萬元。
但是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1條的規定,如果債權銀行已經陳報了相關債權,小萍就不可以再重複陳報。
以本案為例,如果債權銀行已經陳報了80萬元的債權,那麼小萍就只能針對自己先前為阿忠所償還的20萬元向法院陳報。
要注意的是,依照消債條例第71條的規定,更生程序不會影響債權人對保證人求償,因此雖然阿忠提出更生的聲請,縱使阿忠透過更生方案的履行而獲得免責,但是將來債權銀行仍然可以就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後仍不足的部分,向連帶保證人小萍求償。
如果債權銀行在阿忠履行更生方案完畢獲得免責之後,轉而向小萍求償,小萍在清償之後,仍然可以依照消債條例第73條的規定,要求阿忠依照更生方案的條件對小萍履行清償債務的責任。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6168255.html



尋找債務出口〈18〉更生清算有次數限制嗎?
《2008.06.16》案例:
阿旺是一名卡車司機,兩年前因為不慎發生車禍,而必須負擔高額的賠償金,於是向銀行辦理了信用貸款和信用卡借貸現金100萬。
但是因為經濟不景氣,阿旺的工作收入越來越不穩定,在每次都只能繳交最低應繳金額而不斷累積利息與違約金的情形下,阿旺所積欠的借款金額,竟然高達320萬。面對經濟不景氣及物價飛漲的壓力,阿旺連替唯一的生財工具加油上路的本錢都沒有了。
由於銀行不斷的催債,阿旺決定自己向法院提出更生的聲請,但是阿旺卻忘了先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申請並進行協商前置程序,以致於法院以阿旺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之規定進行協商前置程序為由,逕予駁回阿旺的更生聲請。
著急的阿旺上網尋找資訊,卻看到代辦公司的網站上寫著「更生清算,一個人一生只有一次機會」,這是真的嗎?被法院駁回之後,阿旺就再也不能提出聲請了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債務人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時,必須符合幾項基本要件,否則會被法院以程序不合法而駁回。
例如:聲請人必須繳交聲請費一千元以及法院所裁定要求聲請人繳交的程序費用;聲請人必須配合法院裁定,提出法院要求補正的相關文件,或是配合法院的傳喚到場說明;而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有債務者,則必須在聲請前進行協商前置程序。以上這些要件如果沒有完成,就會被法院以程序上不合法為理由駁回。
另外,如果債務人在聲請更生前,曾經受到破產法上刑之宣告,或是曾經因為破產而經過法院認可和解,卻因為惡意不還款而不履行經過法院認可的和解條件,也會在提出更生聲請時,被法院加以駁回。
而法院對於更生或清算的聲請,會加以駁回的原因,除了程序上不合法駁回之外,還有在實體上加以駁回的事由,例如:債務人提起聲請五年內曾經從事月平均營業額超過20萬元的營業活動;債務人有高價的資產,遠高於負債額而沒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的事由;已經協商成立者,沒有不可歸責而無法履行協商條件的事由存在等等。有以上這些情形的債務人,在提出更生或清算聲請時,即會被法院加以實體上駁回。
然而,不管是程序上或是實體上被法院駁回,都可以依法提起抗告,由抗告庭來審酌原駁回裁定是否有理由。如果沒有提起抗告,或是抗告失敗者,只要在補正或滿足了前述提及的程序上及實質上的要件之後,仍然可以在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
本案中,阿旺因為沒有進行前置協商程序,而被法院駁回其更生的聲請,阿旺並不需灰心喪志,他仍然可以重新以書面附具債權人清冊,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共同協商的申請,在協商不成立或是超過法定期間尚未開始或達成協商的情形下,阿旺就可以檢附協商不成立證明書,或是相關證明文件,重新向法院提出更生的聲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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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債務出口〈19〉更生清算會影響配偶的財產嗎?
《2008.07.17》案例:
阿志是個上班族,與小萍結婚之後,兩人買了一棟價值800萬元,可以安身立命的房子。阿志把房子登記在小萍名下,並以自己的名義貸款,夫妻倆同心協力終於把房貸清償完畢。
但是阿志聽信朋友的建議,迷上股市投資,並且不斷向銀行借貸,終於欠下了300萬的信用貸款而無力償還。
阿志為了不想影響小萍的工作與財產,打算與小萍離婚而一力承擔所有的債務,並且打算進行更生或清算,阿志這樣的作法真的可以讓小萍保住財產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在現行的法律規定下,除了家庭生活費用之外,夫妻之間的債務都是各自負擔,並沒有夫債妻還的規定,阿志的信貸既然是以阿志為貸款人,當然債權銀行就不能要求小萍一起償債。
由於一般夫妻並無向法院登記夫妻財產制的習慣,因此多半採行法定夫妻財產制,也就是夫妻結婚自己擁有的財產稱為婚前財產,夫妻結婚後所賺來的財產稱為婚後財產,各自擁有所有權,因此登記在小萍名下的房子便歸屬於小萍所有。
在法定夫妻財產制因故消滅的時候,夫妻間可以去計算自己的剩餘財產,也就是夫妻各自將婚後財產扣除婚後的負債加以計算,如果任一方的剩餘財產大於另一方的剩餘財產,另一方可以請求差額的平均分配,這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而所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事由有很多種,比方說夫妻的一方死亡、離婚或是其中一方宣告破產等等,都會造成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也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
現在有很多債務人為了避免家人受到騷擾,常會以離婚的方式保護配偶免受債權人騷擾。然而,由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不是一身專屬權,因此在夫妻離婚之後,夫或妻的債權人可以主張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在本例中,阿志雖然與小萍離婚了,但是因為小萍的剩餘財產價值800萬元,而阿志的剩餘財產則是0元,因此阿志對小萍擁有400萬元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若債權銀行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則小萍仍然會有被債權人請求清償的可能。
如果阿志不離婚,而是選擇更生或清算的方式來清理債務,由於更生並非破產,因此法定夫妻財產制不會受到影響,阿志的債權人不得向小萍請求償債。
但是因為消債條例第84條規定清算程序準用破產的相關規定,因此依照民法第1009條之規定,當阿志開始清算之後,阿志與小萍間的法定夫妻財產制關係便會消滅而轉成分別財產制,而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
本案中,若阿志最後選擇以清算程序來清理債務,按照消債條例第98條的規定,阿志對小萍的400萬元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將會被列入清算財團中,也就是將來會被法院分配給各債權人行使權利。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6518531.html



尋找債務出口〈20〉過度消費也可以聲請更生清算嗎?
《2008.07.30》案例:
小毅是個大學生,因為參加聯誼認識了美麗的空姐小媛,小毅對小媛一見鍾情,並展開熱烈的追求。無奈小媛是一個愛慕虛榮的女孩,小毅為了討她歡心,不斷刷卡購買名牌包包、服飾,甚至貸款帶小媛到杜拜旅行。
然而,小毅並沒有經濟能力,每期的信用卡帳單都只繳得起最低應繳金額。在不斷累積的情形下,小毅的卡債竟高達100萬,小毅再也無法滿足小媛的物質慾望,而小媛也因此離開了小毅。
小毅該怎麼解決自己的債務?過度消費所積欠下的債務,究竟能不能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呢?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芬芬律師解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讓負有債務的消費者得依法清理債務,並且重建其經濟生活。因此,消債條例並沒有規定適用的債務類型,凡是沒有經營大規模營業的債務人,在無法清償債務的情形下,都可以適用消債條例來清理自己的債務。
本案中,小毅為了追求小媛,在沒有衡量自己經濟能力的情況下,刷卡消費而無力償還,這種過度消費而形成的債務,仍然可以透過消債條例加以清理。然而,小毅到底適合採用更生程序或是清算程序來清理債務呢?
依據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規定,債務人若是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者,除非得到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否則債務人縱使完成清算程序,法院也有可能裁定不為免責。
若法院裁定依據前揭條文不免責者,則債務人即必須繼續清償債務,直到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債務人才能再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
本案中,小毅的債務形成原因是過度消費,因此雖然小毅可以自由選擇以更生或清算程序來清理債務,但若小毅選擇以清算程序清理債務,則可能會因為過渡浪費情節重大而被法院裁定不免責,並因此必須持續清償債務之處境。
由於更生程序只要在更生方案經法院認可並履行完畢後,即可當然免責,無須法院裁定免責,且更生程序對於職業、生活較無限制,以小毅的情況看來,小毅在學校畢業之後,應該可以找到適合的好工作努力賺錢償債,為維持小毅將來的債信,小毅還是比較適合選擇更生程序來清理債務。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6626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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