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存款 政府全額保障(2008.10.08)
.匯市動向 觀察八大重點(2008.09.01)
.通膨吃光利息 負利率時代來臨(2008.06.02)
.錢愈存愈薄 負利率時代又來了(2008.02.29)



銀行存款 政府全額保障
〔自由時報/本報記者、編譯/綜合報導/2008.10.08〕
金管會前天才宣布存款保險上限由一百五十萬元提高為三百萬元,行政院長劉兆玄昨在立法院「加碼」,強調所有國內銀行存款戶的所有存款,政府都會保障。
安定信心 存保沒有上限
金管會昨晚因此再度宣布,即起中央存保對要保機構(指金融機構)存款人的存款保障將擴大為全額保障。至於這項保障期限多久?金管會將在近期內與相關部會會商。
全球信用緊縮恐懼風暴擴大,劉揆特別在國會殿堂喊話,強調政府會監督所有銀行有適足資金,所有國內銀行存款戶,「你們的存款政府會保障,我們會保護你們的財產,不要怕也不要慌」。他希望存款戶信任政府,「大家一起打這個仗,渡過這個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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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協商利息損失 銀行可退稅(2008.10.08)
.債務協商新解釋 毀諾戶重新計息 僅溯及最後繳款日(2008.08.08)
.卡債協商減收利息 明年初列報(2008.07.31)
.協商利率四區間 最高5%(2008.04.17)
.債清協商利率 分為四大區間(2008.04.03)
.前置債協利率 平均3%(2008.04.01)




債務協商利息損失 銀行可退稅
【工商時報/黃詩凱/台北報導/2008-10-08】
近年卡債一度成為熱門社會話題,因此國內銀行公會訂有債務協商機制。國稅局官員說,如果透過債務協商機制雙方成功達成共識,銀行減免的利息收入,可能已經報繳營業稅,即會發生多繳稅捐狀況。因此,若有前述狀況,銀行業者可以申請減免退稅,以符稅法精神。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照財政部97年7月30日解釋令,銀行業營業人對於逾期放款案件,與債務人進行債務協商同意減免利息負擔,其中,減免利息收入如已報繳營業稅,可在同意減免當年申報最後一期銷售額及營業稅額時,檢附證明文件,彙總全年度減免的利息收入,核實申報扣減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台北市國稅局官員說明,銀行業營業人適用前述規定,債務人必須是參與95年度「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而經銀行業營業人免除債務人的利息支出。
國稅局官員舉例,債務人假設積欠銀行業100萬元的利息債務,銀行業同意免除債務人60萬利息債務,並放棄此部份債權追索權,但債務人針對40萬的利息債務仍需償還,如果60萬減免的利息收入已經報繳營業稅,則符合前述規定,可以核實申報扣減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債務協商新解釋 毀諾戶重新計息 僅溯及最後繳款日
【工商時報/薛孟杰/台北報導/2008-08-08】
金管會首度針對債務協商毀諾客戶計息方式做成統一解釋,明訂銀行針對毀諾戶、回復原契約計息日期,不得早於該毀諾戶最後一次依照協議分期繳款之日。該項解釋,對於20萬名已完成債務協商的民眾,以及債權銀行權益都將造成重大影響。
民國95年,卡債清償問題陸續浮出檯面,當時銀行公會曾號召各債權銀行與全國卡債族進行一次性協商,參加協商人數高達22.7萬人,總債權金額高達3,300億元,債權銀行後來同意其中約20萬人可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償還卡債。
但由於當年債務清理條例尚未立法實施,部分銀行提供給債務人的分期條件頗嚴苛,有的是分期時間很短、有的則是分期金額頗高,不少卡債族即使完成協商,分期償債一段時間後,就無以為繼,成為所謂的「協商毀諾戶」。銀行在催收無效後,即依照債務協商契約規定,回復以債權銀行最早與債務人訂定的信用卡契約計算本息,債務協商分期條件即宣告作廢。
但國民黨立委徐中雄發現,部分債權銀行,以原信用卡契約回復計息的時間,追溯到毀諾戶欠下卡債的時間,不管債務人已分期付款清償部分債務,導致債務人必須清償的金額比原先積欠的卡債還多,他因此要求金管會銀行局調查並解釋。
金管會正式回函徐中雄,表示確有徐中雄質疑的情況,因此統一解釋,各銀行對於95年度債務協商毀諾戶、回復依原契約約定條件辦理的日期,不可以早於該協商協議分期繳款的最後一次繳款日。若銀行已針對毀諾戶改從欠卡債之日起計息,計息日應調整到毀諾戶最後一次分期償債之日起算。
徐中雄說,國內最大的信用卡發卡銀行以及幾家發行信用卡的大型行庫,處理毀諾戶計息方式都已抵觸金管會解釋令,為避免參加95年債務協商的債務人產生「有心還錢、卻越還欠越多」的誤解,他已要求金管會通知各地方法院及銀行,告知計息日期的改變,提醒債務人及債權銀行注意。
http://news.chinatimes.com/CMoney/News/News-Page/0,4442,content+120610+122008080800399,00.html



卡債協商減收利息 明年初列報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08.07.31 03:08 am】
金融機構經由卡債等債務協商機制減收債務人利息,導致業者溢繳利息2%營業稅的問題有解了。財政部同意,各金融機構可在今年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時,調整協商減列的利息收入,避免溢繳營業稅。
財政部已經發布行政命令,同意銀行業者對於逾期放款案件,與債務人進行債務協商而同意減免其利息負擔,減免的利息收入如已報繳營業稅時,得在同意減免利息當年申報最後一期銷售額及營業稅額時,檢附證明文件,彙總全年度減免的利息收入,核實申報扣減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配合這項放寬措施,財政部規定銀行業者應將債務人名冊,及減免利息等證明文件裝冊保管,但利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者,可直接以資料儲存媒體取代。
依據「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逾期放款轉入催收款者,應停止計息,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催理,並在催收款各分戶帳內利息欄註明應計利息。
中華民國銀行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向財政部反映,銀行業為減輕客戶負擔,與逾放客戶進行債務協商,其中屬於轉入催收款的未實現利息收入,採權責制申報的銀行業者實際未收到利息,但已依法報繳營業稅。銀行業者認為,因協商減免債務人的利息負擔,政府應准予業者核實扣減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財政部經會商後已同意銀行公會建議,不過,財政部考量銀行業減免的利息收入,也可能包含當年度未報繳營業稅的利息收入在內,例如採現金基礎報繳營業稅的業者,未實現利息收入不會在當期立即報繳,而是等到年底才依權責發生制認列為收入,因此規定業者須在確定減免利息收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再彙總全年度所減免利息收入,核實申報扣減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以今年為例,銀行業經債務協商機制減免債務人的利息收入,可在明年1月申報今年11、12月的營業稅銷售額時減除。財政部說,因銀行業利息收入是就其銷售額按2%稅率計算報繳營業稅,准予扣減銷售額後,不須追補買受人的已扣抵進項稅額。



協商利率四區間 最高5%
【經濟日報╱記者 呂郁青╱2008.04.17 03:29 am】
想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讓財務重生,第一步是要先與銀行前置協商,銀行公會已經訂出四大協商利率區間,利率最高5%,最低為零,看債務人還款能力而訂。
消債條例俗稱個人破產法,這個月11日上路後,不管是被人倒債或入不敷出的投資人,都可透過協商、更生或清算,解決個人債務問題。
但債務人必須先經過法院外的前置協商,與最大債權銀行商量出合理的還款計畫。
債務人不是自己喊多少利率就適用多少利率,銀行會依照債務人提供的收入與支出證明,算出合理的每個月還款金額,與債務人協商。若協商出來能償還的年限在一到五年,利率約5%;五到八年利率為3%至5%;八到十年為3%;超過十年則為零,也就是免收利息。
根據銀行公會規劃,每月還款金額是以個人所得減去支出,而公會認定的合理支出,則是依照北中南各地生活基本費用、依法扶養人數以及是否有房貸等項目計算。
銀行會依照這個公式,算出債務人每個月可以償還的金額。例如試算後民眾每個月僅能還1萬元,但總欠債金額為130萬元,等於民眾要償還130期(即10.8年),因為償還期已經超過十年,這種狀況就不再收取利息。
如果還款計畫超過15年,銀行會與債務人分兩階段協商簽約,先約定前六年的還款計畫,滿期後再重新與債務人談一次,依照當下的經濟條件再調整。
銀行公會為了鼓勵消費者與銀行協商繳款,債務人必須償還的金額只計算到六個月內逾期款的利息;但若消費者進入更生與清算,銀行將會主張從逾期繳款至今的所有本金與利息為債權。
也就是若有100萬元的無擔保借款,且消費者已欠債一年半,假設本利和加起來已經140萬元,但選擇與銀行協商,銀行只計算到六個月逾期繳款,銀行將該債款轉為催收款時的金額,假設是110萬元,以這個金額協商每個月的還款金額,而非140萬元。
若債務人的還款計畫太長,銀行公會訂出只要超過15年,就先與消費者先協商前六年的還款計畫,等到六年之後再重談條件。



債清協商利率 分為四大區間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2008.04.03 03:38 am】
為了加快前置協商速度,銀行公會昨(2)日開會訂出四大協商利率區間,若依照收入與支出計算後,協商能償還的年限在一到五年,適用利率為5%;五到八年利率為3%至5%;八到十年為3%;超過十年則為零,也就是免收利息。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1日上路,不管是被人倒債或是入不敷出的投資人,都可透過協商、更生或清算,解決個人債務問題。但債務人必需要先經過法院外的前置協商,與最大債權銀行商量出合理的還款計劃。
跟據銀行公會初步規劃,每月還款金額是以個人所得減去支出,而公會認定的合理支出,會依照北中南各地生活基本費用、依法扶養人數以及是否有房貸等項目計算。
銀行會依照這個公式,算出債務人每個月可以償還的金額。例如試算後民眾每個月僅能還1萬元,但總欠債金額為130萬元,等於民眾要償還130期(即10.8年),依照銀行公會先前討論共識,針對償還期超過十年的債務,銀行將會免息。
銀行公會債協委員會主委吳清文說:「債務人已繳不起利息,就不再跟債務人催繳。」
隨著消債條例即將上路,法扶開放專線一個月內已湧進1.2萬件預約諮詢。



前置債協利率 平均3%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2008.04.01 02:58 am】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4月11日上路在即,銀行公會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委員會主委吳清文說,前置債協利率平均3%,其中超過十年、也就是120期的部分最優惠,銀行將不收利息;若無擔保超過15年,則會先簽六年的還款計畫,滿期後再重新與消費者協商。
消債條例上路,不管要更生或是清算,都得先經過前置協商,若與銀行協商成立,就不需進入更生或清算,受到生活限制。
這是前置協商的利率條件首度曝光。吳清文還透露,為了鼓勵消費者與銀行協商繳款,償還的金額只計算到六個月內逾期款的利息;但若消費者進入更生與清算,銀行將會主張從逾期繳款至今的所有本金與利息為債權。
也就是若有100萬元的無擔保借款,且消費者已欠債一年半,假設本利和加起來已經140萬元,但選擇與銀行協商,銀行只計算到六個月逾款繳款,銀行將該債款轉為催收款時的金額,假設是110萬元,以這個金額協商每個月的還款金額,而非140萬元。
吳清文預估,今年申請前置協商的債務人會在5萬人之下,這是依照海外經驗估計後,調整台灣總人口數2,300萬人的1.5%至2%估算出的數字。
95年債務協商,債務人平均每月還款約2萬元,平均還款年限為七、八年,由於有將近一半的債務人都談到免息還款的優惠,因此整體平均利率約3%。吳清文表示,即將上路的消債條例的前置協商,平均利率水準也會訂在3%。
若債務人的還款計劃太長,銀行公會訂出只要超過15年,就先與消費者先協商前六年的還款計畫,等到六年之後再重談條件。
吳清文說:「說不定到時候台灣經濟更好,債務人經濟狀況也改善,有能力加速還款,早日重生。」
在債清條例施行前夕,民間不少代辦業者以誇大不實的廣告或宣傳,混淆債務人對消債條例程序的認知,銀行公會呼籲,債務人應採取正確的債務協商管道,切勿聽信不實廣告,以免受騙。
另外,最近許多代辦公司看準消債條例「商機」,大打廣告,銀行公會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委員李懿哲說,民眾請代辦或律師,收取的費用約4萬元到8萬元,但債務人還是要親自出面與銀行協商,而且債務人共有多少債務、利息該還多少,都是由金融系統精算,律師並無多少介入的空間。
李懿哲呼籲律師不如改當監督人或管理人,一個案子可收取2.5萬元到3萬元的月費。
吳清文也建議,民眾不該將消債條例當萬靈丹,因為一旦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債務人的生活及消費會受到限制,只要涉及誠信、社會公正性的職業,如公職人員、擔任保險業務員、彩券經銷商、農漁會會員等121種職業,被裁定清算的債務人將不得擔任或被將遭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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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將修 不養父母親 不得分遺產(2008.10.06)
.漏報大陸遺產 連補帶罰(2008.09.18)
.捐贈遺產 不能申報列舉扣除(2008.08.15)
.協議分遺產 比拋棄繼承省稅(2008.07.29)
.拋棄繼承 發現有遺產喊卡沒用(2008.07.26)
.他益信託 財產可隔代繼承(2008.07.25)
.往生未繳所得稅 繼承人仍須代繳(2008.07.24)



民法將修 不養父母親 不得分遺產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2008-10-06〕
現代社會時而出現不孝子女在父母生前揮霍成性、或離家出走,不顧父母死活,未盡扶養責任,等到父母過世,發現留有鉅額財產,才冒出來爭遺產,引發倫常爭議。對此,法務部在民法增設「掃地出門條款」,最近獲民法繼承編研究修正委員會通過,未來立法後,不孝子女將無法繼承遺產。
草案增訂 掃地出門條款
上述規定堪稱民法施行近八十年來重大變革,草案文字經過三年研修,由前大法官戴東雄主持的民法繼承編研究修正委員會,規定在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法務部認為新法對傳統孝道和社會風氣將有正面影響,目前正彙整各界意見,預計最快年底將草案送行政院審議。
對此,學界和律師界幾乎都支持增訂「掃地出門條款」。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律學博士許惠峰表示,民法雖在第一○八四條第一項規定「子女應孝順父母」,但只具宣示性質,上述草案可將傳統孝道落實在社會生活中;德律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呂偉誠認為,草案立法意旨良善,未來執行要件應力求周延,以減少訴訟糾紛。
法務部官員指出,現行民法第一一四五條條文將侮辱、虐待、殺害、詐欺父母及被繼承人,或偽造、隱匿遺囑等情形時,父母或被繼承人有權取消遺產繼承權,但對於未盡孝道、置父母生計於不顧的子孫,則未明文規定可將他們「掃地出門」,顯見立法不周延。
不孝子女 將喪失繼承權
此外,目前條文連侮辱父母都可做為取消遺產的事由,但比侮衊雙親更嚴重百倍的棄養父母,卻未能列入繼承權喪失事由,此部分也不符比例原則。
台北市九十年間發生一起遺產糾紛,一名蘇女士四十年前被收養,養母認為她數十年來對娘家不聞不問,未盡子女奉養責任,因此養母在養父過世後,主張養女蘇女士沒有繼承權。未來草案若順利獲立法院三讀通過,法院即可直接援引新法,判決未盡孝道子女無繼承權。
此外,若有嚴重故意傷害父母等情節遭法院判決確定,也構成無繼承權的要件。
明文規定 兼顧倫常公義
法務部提醒,若要證明有繼承人不扶養雙親的情形,其他有權繼承遺產者,須提出遺囑、書面、錄音、錄影等以證明父母確實不願提供遺產,然後由法院做實質審查。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八七○號判例,曾提及不扶養父母無法繼承遺產,但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司法造法」效力仍比不上法律明文規定,對不孝子孫的拘束力和警示作用也遠比法律明文差很多。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oct/6/today-t1.htm


漏報大陸遺產 連補帶罰
【經濟日報╱呂旭明(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2008.09.18】
張山峰(化名)原先在台灣經營鞋業加工,由於人工成本高、原料取得不易,便將整個工廠移往廣東深圳。張山峰到大陸發展初期,因投入資金相當高,不得已只好變賣在台灣的工廠廠房、住宅,估計投入資金達新台幣4,260萬元,並舉家遷往大陸居住,台灣財產僅留下工業區土地300餘坪。
就在大陸工廠已漸上軌道之際,張山峰在一次由廣州到深圳途中,因車禍意外過世,其妻傷心之餘回到台灣,就僅剩的工業區土地辦理遺產稅申報,經向地政事務所調閱土地公告現值資料,那筆山坡地的公告現值僅1,242萬元,由於免稅額、扣除額即達1,425萬元,因此列報張山峰遺產淨額為0元。
國稅局查核張山峰的遺產稅案件時,調閱其財產總歸戶資料,發現張山峰有鉅額股權投資、房地產等,但經進一步調閱公司設立的登記資料,發現公司已解散清算完結,房地產部分也早已出售,並過戶登記完成,而所列報山坡地的公告現值也正確無誤,由於股權投資、房地產等財產的出售日期,距離張山峰死亡日期已超過五年核課期間,而繼承人又未列報境外財產,便依申報數加以核定。
沒想到事隔不到一年,國稅局接獲檢舉資料指出,張山峰過世前,在香港匯豐銀行留有存款港幣500萬元,並透過第三地控股公司轉投資大陸公司,公司淨資產預估達人民幣4,000萬元以上,經國稅局通知張山峰繼承人提供相關資料後,核定漏報遺產達新台幣1.8億元,核定遺產稅額7,293萬5,500元【(山坡地公告現1,242萬元+漏報其他財產1.8億元-免稅額、扣除額1,425萬元)×50%-累進差額1,614萬9,500元=7,293萬5,500元】,加上漏報加罰漏稅額一倍的結果,總計應納稅額及罰鍰高達1億4,587萬1,000元,其妻接獲稅單時,簡直無法置信,又因台灣地區已無遺產可供繳納,最後只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遭限制出境。
台灣民眾赴大陸投資已是很普遍的事情,且在大陸置產的投資者日趨增加,而有關大陸地區投資的財產,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仍屬台灣境內的財產,故如生前未適當規劃,而直接以個人名義投資控股公司,再轉投資大陸,實質風險非常高。若不幸發生繼承問題,萬一兩岸均有繼承人,勢必產生遺產糾紛,未來更可能像張山峰一樣,產生難以承受的遺產稅風險。
按我國稅法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不過若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以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的遺產」課徵遺產稅。而稅法上所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指的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或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兩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
另外,死亡事實發生前兩年內,自願喪失我國國籍者,死亡時在境內境外有財產、或者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以及非我國國民死亡時,在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按稅法規定均應辦理遺產稅申報。


捐贈遺產 不能申報列舉扣除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2008.08.15】
捐贈申報列舉扣除,不能一魚兩吃。依照財政部解釋令,將遺產捐贈出去後,因已免課遺產稅,其後申報綜所稅時,就不可以再申報捐贈的列舉扣除,以免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遺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捐贈的財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而免予課徵遺產稅者,不得於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
台北市國稅局發現,台北市甲君於96年間死亡,甲君的兒子乙君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將甲君遺產的一筆土地捐贈給某公立學校,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取得國稅局核發的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但乙君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又申報列舉捐贈土地給政府的扣除額,依財政部93年5月21日的解釋令,遺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捐贈的財產,若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而免予課徵遺產稅者,不得再依所得稅法第17條於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因此剔除乙君申報的捐贈扣除額,並加以補稅。


協議分遺產 比拋棄繼承省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2008.07.29】
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若希望由其中一人單獨繼承,可以協議以分配的方式代替拋棄繼承,因為繼承人數較多,享有較高的扣除額,可以節省遺產稅負。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後段規定,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配偶扣除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父母扣除額、身心障礙扣除額及扶養親屬扣除額。而依照財政部解釋令,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都不課徵贈與稅。因此建議繼承人不一定要拋棄繼承,而是運用協議分割遺產的方式,節省遺產稅負。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林君於95年5月1日死亡,配偶尚未過世,膝下有兩男兩女,其中次男不幸為重度殘障。林君的遺產共有土地四筆、房屋一棟、活期儲蓄存款30萬元、定期存款100萬元,遺產共計4,610萬元,若配偶、次男、長女及次女皆拋棄繼承,由長男一人繼承,只能扣除長男一人的親屬扣除額45萬元、喪葬費111萬元,和免稅額779萬元,遺產淨額為3,675萬元,需適用33%的遺產稅率,應納遺產稅額956萬元。
不過,若五位繼承人都沒有拋棄繼承,不但多出配偶扣除額445 萬元、其他三位小孩的扣除額135萬元,加上次男可享有殘障特扣除額557萬元,遺產淨額驟降為2,538萬元,應納遺產稅為580 萬元,比起長男一人單獨繼承,可省下376萬元的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解釋,過去繼承人若希望遺產由其中一人繼承,多選擇主動拋棄繼承,但國稅局建議可辦理協議分割繼承,如此既可享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的扣除額,又可達成遺產分配的目的。
以林君繼承案為例,可協議由長子繼承不動產及大部分銀行存款,僅活期儲蓄存款30萬元由配偶及其他三子女繼承,即可達成遺產由長子繼承目的,又可節省遺產稅,但繼承人也要考量其他繼承人不拋棄繼承是否會發生困擾,再決定以何種方式辦理較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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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相卡債 電話促銷信貸 全面禁止(2008.10.06)
.電話信貸猖獗 銀行把關機制 形同虛設(2008.10.06)
.沒保勞保 銀行追不到(2008.07.15)
.有錢人 躲債撇步全都露(2008.07.15)
.卡債族進入更生程序 債權人不得催債(2008.07.13)
.無道德風險 還款協商不難談(2008.07.12)
.債清協商案 開始繳款囉(200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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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國保年金 兩種保險 自動轉換(2008.10.02)
.國民年金、勞保年金如何銜接(2008.10.01)
.勞保舊制年資 新制自動累計(2008.10.01)
.勞保局:國民年金排富條款 限65歲以上(2008.07.14)
.你該知道的國民年金重點(2008.05.30)
.你和家人能領國民年金嗎(2008.05.30)
.搞懂國民年金 退休金心中有譜(2008.05.26)
.國民年金簡介(2008.05.07)


勞、國保年金 兩種保險 自動轉換
【經濟日報╱記者:郭玫君╱2008.10.02】
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上路,許多上班族仍搞不清楚,以為就像勞退新制成立時一樣,可以自行選擇加入國保或是勞保,或者以為國保沒有投保限制,內政部社會保險科長姚惠文說:「國民年金是給25歲至65歲的國民,在沒有工作、任何社會保險的期間下,強制加保。」
也就是說,上班族在有工作的時候就應該參加職業保險,例如勞保、公教保、軍保、農保等,沒有工作或沒有上述保險的時候,就必須參加國保,因此國民年金的投保對象,包括失業、沒有工作的民眾(例如家庭主婦)、沒有勞保的上班族。上班族沒有自由選擇的權利,而是依自身有無工作、有無勞保,來決定應該投保勞保或國保。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指出,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受僱於五人以上企業的上班族,一律強制投保勞保,由雇主、勞工按月繳交勞保保費。
但服務於四人以下事業單位的上班族,不屬於強制納保範圍,屬於自願加保,如果他們沒有到工會投保勞保,這群沒有勞保的上班族,就是必須參加國保的族群,按月繳交674元,65歲退休時,就可按月領取國民年金老年給付。
換句話說,這兩大保險涵蓋的對象不同,目前已投保勞保的上班族,今年10月1日國民年金保險開辦後,無法任意選擇要投保那個保險,因為有工作在身只能投保勞保,不能選擇轉投國民年金保險。
上班族除了沒有勞保、國保的自由選擇權,林由敏提醒,已有勞保的上班族,也不能重複參加國民年金。但如果就業途中遇到失業或是中途退出職場,在這段沒有勞保期間,政府會主動將這位上班族納入國民年金保險的納保對象,等到他重返職場,再度參加勞保之後,又會自動從國民年金保險轉出。
因為國保和勞保的承辦單位都是勞工保險局,因此勞保局會依照個人在勞保局轉入轉出資料,進行國民年金加保及退保作業,這兩筆的年資則可以分別累計。假設在國民年金開辦後,小趙投保勞保的年資已有15年,但公司因為經營不善而倒閉,這時候小趙處於失業狀態,因此勞保局會主動將小趙轉入國民年金保險。
如果小趙失業三年,他就會擁有三年的國保年資,如果小趙找到工作了,勞保局就會幫小趙主動退出國民年金保險,轉成勞保。
小趙如果在20年後退休,則小趙的勞保年資就有35年、國民年金保險年資三年,他在60歲及65歲時,分別可領取勞保和國保兩筆年資累積的年金給付。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541776.shtml
國民年金、勞保年金如何銜接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2008.10.01】
國民年金今天正式上路,別以為國保與自己沒關係,勞保與國民年金 (簡稱「國保」)到底有何關係?身為勞工的你,不能不知道。
自今天起,470萬未參加任何保險者,都必須加入國保。例如家庭主婦、失業者、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等,都是國保的納保對象。其中與勞工關係最大者主要有兩者,一個是勞保與國保銜接問題,另一個則是勞保年資與國保年資可以併計。
勞保與國保銜接
以前勞工領了勞保老年給付後,只要滿65歲,就可以開始請領每月3000元的敬老津貼,但是國保上路後,敬老津貼跟著落日,未來如果勞工勞保年資滿15 年,想要領了老年給付,同時再領每月至少3000元的國保,則必須在明年元旦以前退勞保加國保。明年元旦過後,勞工即使領了勞保給付,也不能再加入國保。
勞委會表示,這部分影響較大者,主要是55歲-65歲屆齡退休的高齡勞工,例如老李今年60歲,勞保年資28年,平均投保薪資約3萬元。老李正面臨天人交戰,距離明年元旦最後期限愈來愈接近,他到底應不應該退勞保加國保?
老李如果此時領一次請領勞保給付,大約可以一次領123萬元。之後馬上加入國保,必須加保5年,屆時到65歲時,他可以每月領國保3562元,如果領到平均餘命17年,總共領72 萬6648元,加上之前的勞保一次金123萬元,兩者合計領195 萬6648元。
反之,如果老李決定繼續工作,繼續加保勞保,到65歲時,他的年資已經達到33年,而且60歲之後加保,年金每年增加5%「增額年金」,換算起來,老李65歲時,增額年金達到20%,則他每月可以領勞保年金1萬8414元。若一樣領到平均餘命17年,總共領了375萬6456元。
老李選擇退勞保加入國保,與繼續加保勞保,兩者最後領取金額差距極大。勞委會表示,老李要考慮的是,此時是否有急需花用一大筆錢,因此急著退勞保領給付。或者老李非常有自信,認為領了這筆123萬元老年給付後,可以轉進投資,否則如果老李想要老年安穩享福,大可以繼續留在勞保累計勞保年資,月領1萬8414元。
國保與勞保年資合併
這和所有勞工有關,只要勞工失業退保,就自動進入國保體系,等到勞工年滿65歲,勞保與國保的年資可以合併計算。
舉小郭為例,今年35歲,勞保年資已有8年,原本穩定的工作,因為銀行合併而突然被新雇主資遣,明天開始,小郭就會被強制納入國保。如果小郭半年後又有工作,則可以馬上退國保加勞保。萬一小郭工作3年後又不幸失業,又得加入國保。
等到小郭滿65歲後,勞保年資累計22年,國保8年,則小郭勞保22年年資部分可以選一次金或年金,國保8年部分可以領國保年金,等於有兩筆年金可以領。
另一種狀況是,如果某勞工到65歲時勞保年資只有10年,原本無法領勞保年金,只能領一次金,但若他有國保6年年資,可以將兩者年資併計,只要兩者合計超過15年,還是可以領年金,只是領取的年金標準必須各自按勞保10年、國保8 年計算,其中國保部分也不能採A式3千元保證年金外加公式,而是以B式計算,即每一年所得替代率1.3%計算。
此外,雖然勞保年金與國保年金都是至少3000元基本保證年金,但如果勞工兩邊都有年資,其中勞保年資超過15年,則無論是領一次金或年金,國保部分年金也不能採A式3千元外加,必須採B式。
http://mag.udn.com/mag/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151706
勞保舊制年資 新制自動累計
【經濟日報╱記者:黃依歆╱2008.10.01】
「勞保年金」制度上路以後,與勞保舊制的年資將自然銜接,沒有必需選擇舊制或新制的問題。也就是說,民眾舊制的年資,不需要趕在明年元旦(新制實施)之前作切割,舊制年資將自動累積至新制。
「勞保年金」與「勞工退休基金」為不同制度,是兩筆分開的社福基金。即將上路的勞保年金新制,不需和勞退新制一樣,必須選擇參加新或舊制。勞保年金實施後,如果照常工作,就不需要擔心任何問題,年資自然銜接,民眾只需要知道勞保新制的優惠在於未來退休後能夠月領年金,這是與舊制只領一次金最大的不同。
例如某48歲的王女士,現在勞保年資已滿25年,目前規劃要工作到60歲,意即她退休時累計年資達37年。王女士目前不需要擔心年資有變更之虞,因為她已累積的25年年資,在明年元旦新制上路之後,將會自然銜接到新制繼續累計。
假設王女士月薪為3萬元,王女士在60歲退休時,將安心保有37年工作年資無虞,將可終身月領勞保年金30,000×37×1.55%=17,205元。
一般勞工在「勞保年金」之外,另可領「勞退新制」的一筆退休金。勞退新制已於2005年7月1日起實施,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的本國籍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的勞工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退休金年資為可攜式,意即不受勞工轉換工作的影響,可以繼續累積,此為與勞退舊制最大的不同。
勞退舊制雇主提撥退休金的金額不固定,但新制則強制要求雇主必須提撥每月月薪6%以上。如適用舊制,在同一家公司待愈久,可以領的退休金愈優渥;而新制,則對年輕人或資歷淺者較有利,因為年資為可攜式,不會因為換工作,受到影響。
但勞保年金則沒有選擇的問題,只是自之前的勞保老年一次給付(勞保舊制),改為總額更優渥的月領年金,每個已有勞保年資的人都直接適用。勞委會強調,新制上路後,月領勞保老年年金,要比一次請領老年年金加上國保年金要來的優渥。
舉例來說,陳先生的勞保累計年資達22年,再三年即滿25年,達一般退休年資,但屆時年齡僅45歲。陳先生請領勞保年金並不因選擇新制或舊制而有不同,不管申請勞保年金的方式是月領或一次金,都只能在年滿60歲時才可請領。
若他要直接在三年後退休,雖未達請領年齡,但已符合保險年資達15年的規定,依新法可提前請領。但「減額年金」的條件以提前請領五年為限,因此陳先生最快也只能在55歲時請領,每提前一年,減給4%。
陳先生若希望在三年後如期退休,但要等到60歲才能領勞保年金,陳先生在45歲到60歲這一段時間,仍被納入國保。除了60歲起領勞保,65歲起可另領國保年金。
以下試算陳先生在45歲退休後,選擇60歲月領勞保年金,65 歲起月領國保年金的總額。
(以平均餘命82歲、平均投保薪資30,000萬元計)
勞保年金:30,000×25×1.55%×12月×22年=306.9萬元
國保年金:17,280×15×1.3%×12月×17年=68.7萬元
若陳先生選擇領勞保一次金,再加入國保:
勞保老年一次金:30,000×35=105萬元
國保年金:17,280×20×0.65%+3,000=5,246元×12月×17年=107萬元
合計以第一選擇所領總額最有利,多領了163萬元。
http://mag.udn.com/mag/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151612
勞保局:國民年金保險排富條款 限65歲以上
(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十四日電 2008-07-14)
外傳「國民年金訂有排富條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今天提出澄清,強調只有六十五歲以上的加保者才適用。
勞保局指出,國民年金開辦時,未滿六十五歲國民,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納保資格者,勞保局將會主動納保並寄發繳款通知單。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後,只要按時繳納保險費,累計保險年資,至年滿六十五歲時,無需再繳納保險費,可以申領老年年金給付。
如果保險費正常繳納,且未領取政府社會福利津貼,勞保局說,老年年金金額原則上每月可領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保險年資愈長者,領取金額愈高,並無排富條款規定。
至於國民年金開辦時,勞保局表示,已滿六十五歲的國民,因非納保對象,如已領取敬老津貼者,開辦後整併入國民年金,改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三千元,給付權益不受影響,不過,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領取資格,仍不得有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一年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五十萬元以上,或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五百萬元以上的情形。
另外,勞保局說,若土地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得扣除土地的價值;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的房屋,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四百萬元。
勞保局解釋,已滿六十五歲國民,因非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無需繳納保險費,申領老年金基本保證年金者,才有排富條款規定。
你該知道的國民年金重點
重點1:強制納保範圍廣泛
在前一章文中有提到,沒有軍保、公教保、勞保,只要年滿25~65歲的國民都必須強制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因此納保範圍包括攤販、打零工者、企業雇主、失業者、農民、家庭主婦及主夫、外籍新娘、年滿25歲但還在唸書的學生、尚未納入勞保的勞工等。
也就是說,凡是其他社會保險不保的,都是國民年金強制納保的範圍。因此,外籍新娘的台灣老公要注意!對於在台已設有戶藉、但常因雇主違法而無法投保勞保的外籍新娘,未來至少有國民年金可保,老了就能擁有自己的老年年金;而家有年滿25歲、但尚在就學的孩子的父母也要注意,因為父母親也要幫大孩子投保國民年金哦。
在國民年金開辦當日,年滿15歲、未滿65歲有農保及實際從事農作的農民,就要自動退出農保,轉為國保;另外,5人以下小公司的員工,因政策未強制投保勞保,因而未保勞保者,也得加入國保。此外,沒有投保勞保的企業雇主,也要加入國保。
重點2:保費一般人月繳674元
國民年金的保險費率,在民國97年10月1日開辦當年及民國98年,都是6.5%;第3年時會調高0.5%,而到7%;以後每兩年調高0.5%,一直到費率上限12%,也就是說民國119年10月1日時,國民年金的保費費率將會達12%。
不過,政府為了統籌管理國民年金的資金運用,將設立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經費來源包括中央政府一次撥款、保險費收入、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負擔及中央政府責任準備款項、利息及罰鍰、該保險基金慈息及運用的收益,如果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20年的保險給付時,就不會兩年調高一次保費費率。
至於計算國民年金保險費及各項給付的基準──月投保金額,在今年開辦第1年,是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17,280元為準;從民國98年起,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才會調整月投保金額。
至於國民年金保險費,被保險人要自行負擔6成,政府補助4成,而屬於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政府則會視情況補助保費。
重點3:保費一次繳2個月
說到國民年金該如何投保及繳保費問題,真的要讚嘆勞保局真偉大!為什麼呢?因為國民年金和其他社會保險不同的是,不設投保單位,因此,並無國保加保手續,而是直接由勞保局負起國民加保、轉保、退保、停保、開單、繳費、收款、欠費、催繳、給付各項年金及喪葬給付等各項繁雜作業。
所以,國年年金保費也是由勞保局按雙月計算,以今年10月1日開辦國民年金來看,勞保局在今年12月底就會寄單通知被保險人,繳納今年10月及11月兩個月分的保險費,而被保險人則要在98年1月底前繳完這兩個月的保費,以此類推,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繳款,則視為逾期未繳保費。
如果嫌麻煩,你也可以預繳1年保險費。不過,如果是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繳的保險費,事後如果後悔或剛好找到工作加入勞保,勞保局是不會退還國保保費的。
重點4:65歲以下不繳保費 就領不到基本保證年金
目前的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只要是年滿65歲、符合請領條件的國民,不用繳費即可月領3000元。一旦今年10月1日國民年金開辦之後,除非你在開辦當日已年滿65歲,就可以維持月領3000元的福利,否則在開辦日當天,如果你的年齡是處於25歲至65歲之間,依國民年金法規定,對於不繳納保費者雖不會動用罰則,不過,完全不繳保費,滿65歲時就不能領取老年年金或身心障礙年金。
如果你是逾期未繳納保費,在逾期期間,雖不會被加徵滯納金,但須加徵利息,從應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至補繳完保費前一日止,每逾期1天,將以每年1月1日的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準,按日計算利息。如果你失業,或是確實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則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重點5:採柔性強制加保
如果你的另一半(老婆或老公)是家庭主婦、主夫的上班族看過來哦!國民年金號稱是採「柔性強制加保」制度,講白一點,如果你家的家庭主婦、主夫沒有繳國保保費,有經濟能力的配偶就要負連帶繳納義務,幫家庭主婦或主夫繳保費。否則勞保局將以書面通知你:「限期繳納」,到期而未能繳納保費的配偶,將被處以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只有無謀生能力者,不在此限。
說到這裡,也許身為一家之主的你會大喊:「哪有這樣的事?!」不過,請相信我,如果你們夫妻感情不好或目前處於分居狀態,繳交國保保費一事可能將成為未來你們夫妻倆吵架的導火線之一。另外,如果未來離婚,那麼過去你幫配偶繳付的國保保費也無法追討回來。
不過,奉勸有經濟能力的配偶,國民年金有遺屬年金設計,而且配偶及子女是請領的第一順位,並不像一般商業保險可以由被保險人自己指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說到這點,可能與配偶感情不好的家庭主婦及主夫又要抗議了,只能說,預期未來勞保局將會有接不完的電話。
http://mag.udn.com/mag/newsstand/storypage.jsp?f_ART_ID=126997
你和家人能領國民年金嗎
國民年金簡單概念
到底什麼是國民年金?簡單來說,就是自今年10月1日之後,把沒有投保勞保、公教保、軍保這三種社會保險的國民,全部納為國民年金保障的範圍(詳見圖解1),使這群過去沒有受到政府及雇主給付退休金保障的國民,都能因為投保國民年金而納入保障範圍,當自己年老滿65歲及發生身心障礙時,每個月就能固定領取一筆年金,獲得基本的經濟安全。
而且,一旦投保國民年金的國民死亡,他的家人如符合條件,也可以每月領取一筆遺屬年金,以儘量維持家人安定的生活。
圖解:國民年金與其他退休金結構圖(圖片提供/Money+雜誌)
也就是說,今年10月1日以後,全民投保的時代來臨了!
以美莉為例,如果她在年滿25歲至未滿65歲期間參加或曾經參加政府開辦的國民年金,65歲之後,主辦國民年金的勞保局,每個月就會付一筆老年年金給美莉,一直到美莉過世為止;
如果美莉不幸成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就可改為請領金額更高的身心障礙年金(年滿65歲可就身障年金及老年年金擇一領取);
如果美莉死得太早,她的家人除了可領取喪葬給付之外,她的配偶及孩子如符合條件,也可請領美莉的遺屬年金,也就是說,當初美莉所繳的保費,有去有回,不會再見不回。
http://mag.udn.com/mag/newsstand/storypage.jsp?f_ART_ID=127004
搞懂國民年金 退休金心中有譜
國民年金是強制性的社會保險
目前政府將推出的「國民年金」(又簡稱為「國保」),是一種強制性參加的年金制度,除了已經參加勞保、軍公教保險的民眾、且目前還在保險期間內的人之外,凡是年滿25歲至未滿65歲的人,未參加軍公教保險、勞保的國民(例如農民、家庭主婦、失業中的人等),一律都要強制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的人,在參加保險的期間,必須要定期繳交保險費,才可以完全享受國民年金的各項保障。
投保國民年金 最低報酬率也有6%以上
過去許多未被納入社會保險的弱勢族群(例如家庭主婦、失業民眾、農民),晚年的生活都非常困苦,政府推動國民年金,就是要保障這群人的退休生活。
內政部社會司社會保險科姚惠文科長談到,國民年金上路後,參加的民眾每個月只要繳674元,如果以投保10年計算,65歲時就可以請領「老年年金」,每個月領取4,123元(A式:17,280元×10年×0.65%+3,000元);若投保30年則可月領6,739元(B式:17,280元×30年×1.3%),因此強烈建議只要是符合納保對象的人,一定要投保。
專精企管總經理葉崇琦也表示,國民年金因為有政府補助,以投資報酬率角度來看,即使繳費年期長達40年,如果滿65歲之後的餘命有17年,至少也有6%以上的年報酬率。
如果繳費年期只有10年,也是以年滿65歲以後的餘命17年計算,由於可領取總額遠高於之前總繳保費,因此年報酬率更高達43%,因此符合資格者千萬不要輕易放棄權益。
若提前死亡 剩下年金由遺屬請領
由於參加國民年金每月繳交保險費達674元,1年下來要繳8,088元,不少民眾擔心如果自己活得不夠長,那麼過去繳給政府的錢不就白繳了?關於這一點,民眾請放心!
因為按照國民年金法例規定,如果民眾在領取年金前死亡,將發給「月投保薪資×投保年資×1.3%」的給付金額給遺屬,若不滿3,000元,則最低以3,000元計;若是民眾開始領年金後才死亡,則會依照老年年金或身心障礙年金的1/2金額發放給遺屬。
另外,若遺屬超過2人時,每人可加發25%給付,最高可加發50%。假設原本投保人死亡後,遺屬可領年金4123元,但遺屬有3人,則可加發50%(1+50%),也就是3人合計可領6184元(=4,123×1.5)。
勞保年金給付》一次金+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還沒上路,內政部的國民年金問答就貼滿了問題,很多民眾對國民年金的制度、費率、保障及給付內容仍充滿疑惑,其中又以勞工退休族詢問是否先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再加入國民年金的問題最多。因為這一群人想知道,如果先在國民年金法上路、也就是今年10月前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之後再加入國民年金,是否會比較划算?
因為依照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國民年金開辦後,除非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年資未滿15年的人,才有資格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享有65歲以後按月領國民年金的權利。
換句話說,如果你是在97年10月1日「以後」,才去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而且領取勞保給付的年資超過15年者,依法就「不可以」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由於目前符合勞保老年給付的人數為122萬人,其中18萬人年資超過30年,可以請領45個基數,因此很多勞工退休族擔心10月1日國民年金上路後,自己的勞保年資滿15年就不能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因此急著申請勞保老年給付。根據勞委會統計,今年1~3月的申請案件,就比去年同期成長6成。
到底先申請勞保老年給付,之後領國民年金好?或是等勞保年金通過後選勞保年金?
勞委會勞工保險處陳惠蓉科長表示,目前會造成大量的請領風潮,主要是勞保年金法案遲遲未通過,等到勞保年金法通過後,其實勞保年金的給付金額,仍遠高於請領一次金(即一次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及國民年金的金額,因此目前不用急著請領老年給付一次金。
萬一失業 年資可以合併計算
除了該不該先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問題外,很多勞工朋友也很關心失業沒勞保時,是否要加入國保?萬一加入幾個月後就找到工作,那國保的年資怎麼計算?
姚惠文指出,當勞工暫時失業時,可以加入國保,等找到工作再回復投保勞保。
至於年資的銜接與計算,這一點民眾不用擔心,因為勞保與國保的辦理機構都是勞保局,所以勞保局會幫民眾合併計算。
http://mag.udn.com/mag/newsstand/storypage.jsp?f_MAIN_ID=253&f_SUB_ID=2750&f_ART_ID=125188
國民年金簡介(勞工保險局)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3589
年金專輯(聯合新聞網)
http://mag.udn.com/mag/wealth/itempage.jsp?f_SUB_ID=3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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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何謂連動債?
答:既然取名為「連動債」,就跟債券脫離不了關係,所謂「連動債」的產品組合就是把投資人投資的金額,用來購買債券,同時把其中的孳息,投資在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來獲利。
由於是用孳息來投資,所以金額不會太大,需要以時間換取空間,因此市面上的連動債商品短則一年,長則綁約6、7年都有,對投機個性高的投資人來說,不會是最佳選擇,但是保守型投資人則適合這類型的商品。
由於債券本身就是要期滿贖回,因此連動債商品若是提前解約,通常都會有虧損產生。
這次讓投資人聞之喪膽的連動債,簡單的說,就是美國的商業銀行將錢借給一般人買房子,之後這些債權銀行再拿去跟保險公司買保險,而這些保險公司握有的保險保單,保險公司再拿回到投資銀行去請他們發行債券給全世界的投資者,所以目前全世界害怕的連動債就是這樣來的。
只是這次美國雷曼兄弟的問題出自於原本的房貸市場失利,也就是在房市泡沫化之後,一般人跟普通銀行如美國銀行或喬治亞州的誠信銀行這類的,借的錢根本還不出來,讓美國的銀行收不到錢,而收不到錢本來可以由保險公司賠償,但是因為數量太大保險公司根本賠不完,就發生了AIG的事件;然後之前AIG發行的債權也就完全不值錢,讓發行這些債權的投資銀行如雷曼、美林、摩根都承受極大壓力,所以買到這些連動債的投資人可能會血本無歸,這就是這次金融風暴會這麼嚴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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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勞退基金 也踩到地「雷」
【經濟日報╱記者黃依歆/台北報導/2008.09.25】
雷曼兄弟風暴掃到勞保、勞退基金。勞保局24日坦承,勞保、勞退基金投資美國雷曼兄弟相關債券,合計虧損160餘萬美元(約新台幣5,000萬元);勞保基金受到金融震盪影響,今年投資國內外權益憑證,截至8月底也損失共200餘億元。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昨天赴立法院備詢,勞保財務問題受到立委強烈砲轟。
勞退監理會主委黃肇熙表示,投資雷曼相關債券的虧損,勞退基金損失34萬美元,勞保基金損失128萬美元,兩者合計約新台幣5,000萬元。但是,勞保局強調,損失部位僅占其投資全球債券的比率不到1%。
王如玄表示,勞保基金約有兩成的資產配置是由勞委會自行操作,委外的部分為投資股票及權益憑證。目前勞保基金規模2,000多億元,若馬上爆發老年一次金請領潮,將會立刻有9,000多億的資金缺口。
因此,勞委會採取「左手換右手」的方法,將勞保基金持有的321億元債券,賣給新制勞退基金,以解燃眉之急。勞委會聲明,勞退基金購買勞保基金持有債券可避免折價問題,並可省下一筆交易手續費。
王如玄表示,兩基金之間的交易屬於年度投資計畫,不需要先行向監理委員會報准。她重申,在舊制勞保一次金改為年金制後,勞保財務負擔擴大,這次賣給勞退基金的債券都是國內信用評等A級以上的標的,能夠創造雙贏。
今年初勞保基金現金尚有1,200億元,今年8、9月勞保基金現金下降至300多億元,情形將維持數月,預估今年現金占基金總額比率大幅掉至僅近兩成。
勞保局總經理蔡吉安表示,明年勞保年金上路後,財務會因月領制達到改善,勞保費率也將逐年上升,未來勞保年金資金調度樂觀。
王如玄表示,勞保老年給付一次請領潮在新法案通過後已下降,將挽救財務危機。今年7月一次金請領人數,每天皆有5,000到6,000人,目前已降至1,000人以下。7月請領總人數在4.2萬人,8月年金法案三讀通過後,雖大幅下降,也有2.8萬人。
http://mag.udn.com/mag/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150688



偷偷吞下地雷 兆豐銀恐挨告
【經濟日報╱記者夏淑賢/台北報導/2008.09.24】
兆豐銀行接手兆豐國際投信旗下基金持有雷曼兄弟相關資產擔保商業本票(ABCP),且以該基金持有成本買入,承受10億元損失,此舉保護了基金投資人,卻傷害兆豐金股東權益。兆豐銀工會計劃明(25)日開會,針對處理收購國際投信以來衍生各項損失,考慮對前後任董事會提告,追究決策疏失責任。
這筆金額近20億元的關係人交易,從上周五直到昨天已經過了四天,兆豐金都沒有任何重大訊息公告周知投資人,已經涉嫌隱匿資訊。
兆豐金兼兆豐銀總經理徐光曦昨(23)日午間緊急以視訊會議向全行說明,承接該筆ABCP是為避免投信引爆贖回潮,兆豐金董事長王榮周出差到日本,昨天晚間也臨時決定提前返台坐鎮處理。
這筆ABCP是90天期,22日到期,寶鑽基金因屬「類貨幣型基金」,持有資產均不須必按市價評價,但是ABCP到期一定會實現損失,影響寶鑽基金報酬,所以兆豐金與兆豐銀趕在上周五開臨時董事會通過購入,本周一兆豐投信再開董事會通過。



觸「雷」連動債 處理四模式
【經濟日報╱記者 呂郁青、夏淑賢╱2008.09.21】
雷曼兄弟宣布破產後,其發行、保證的連動債,未來可能有四種處理方式,
第一,找人接手雷曼發行的連動債;
第二,靜待雷曼兄弟清算;
第三,銀行代為求償;
第四,看看是否有金融機構願意接手整個雷曼兄弟控股公司。
目前巴克萊銀行有意接手雷曼部分資產,但據了解,國內連動債部分仍無解。不過,這四種方式都很難保本,時效上以第一種方式較快,但要有回收資金可能打一到三折的心理準備。
中信銀是國內最大財富管理銀行,手上也有最多的雷曼兄弟發行、保證的連動債,共169億元,約22檔連動債;台新銀則有近百億元,約八檔連動債,另外三檔則是由雷曼兄弟子公司擔任計算代理機構,暫時無法贖回。
國內銀行銷售的連動債,都是向海外投資銀行批發再賣給消費者,因此國內銷售連動債的銀行,也只能幫消費者跨海打官司主張債權,拿回連動債的剩餘價值。
不過,打官司曠日費時,國內銀行委託律師後,還要再跨海找熟悉美國法律的當地律師,再等雷曼聲請破產保護期120天後,才能看事情發展提出訴訟等,消費者如果要真的可以拿回錢。銀行主管說,最快可能也要等個三、五年。
台北富邦銀就決定先找人接手雷曼兄弟保證的連動債,「總是得問問看市場價格」,北富銀主管說,現在只能「死馬當活馬醫」,萬一有投資人真的需要現金,多點管道,對投資人的選擇也比較多。
北富銀副總經理黃以孟表示,若市場有買家想接手連動債,會幫大戶轉賣。
據了解,北富銀已接獲香港國際券商報價,竟然還低於三折,回頭詢問投資人要不要以二、三折價格賣出求現?因為價格實在太差,投資人的意願也不高。
另一個問題是,不論是雷曼母公司或子公司發行的連動債,現階段都可以交易轉賣嗎?還有就是轉賣與未來登記債權求償,兩者間有沒有衝突?由於目前還沒敲定委託的律師,而大家對相關事件都缺乏經驗,因此還待釐清。
中信銀主管認為,客戶先持有不要急著賣出,現在有關雷曼兄弟的各式資訊還太混亂,此時出售最吃虧。
國內有約20家銀行都銷售雷曼兄弟連動債,都面對類似問題,就算沒有銷售雷曼兄弟連動債,後續也會擔心,是否還有國際性投資銀行會出事。30家銀行19日集合商討雷曼兄弟求償大計時,17家銀行決定一同加入中信銀與台新銀組成的理律律師事務所求償陣營。



雷曼連動債投資人如何求償?
【經濟日報╱記者 呂郁青、夏淑賢╱2008.09.21】
踩到地「雷」 怎麼辦?
問:
我是雷曼連動債的投資人,想知道對我的最好與最壞狀況是什麼?可以從那裡得到相關資訊?
答:
最好的狀況是有新買主接手,或重整後營運起死回生,也許投資人屆時能拿回部分本金;但最壞狀況,可能什麼都拿不回來。投資人要有心理準備,清理債務以及出售資產的程序十分花時間,投資人才能確定損失情形。
問:
如果只是計算代理機構為雷曼兄弟控股公司,但發行機構是其他公司的產品,其處理程序及方式是否有所不同?相關權益是否不同?
答:
雷曼聲請破產保護的是美國母公司,子公司、孫公司發行連動債仍可贖回,其他非雷曼發行機構也如此。不過,大部分雷曼子、孫公司發行連動債,是由母公司擔任計算代理機構,與其他發行機構一樣,只要是由雷曼兄弟控股擔任計算代理機構,就暫時無法提供中途贖回及報價。
不過,等到其他發行連動債的投資銀行,找到新的計算代理機構,該連動債就可以恢復正常報價、配息等次級市場流動。除非該發行機構也發生倒閉等事件,若正常營運,連動債投資人的權益可以正常主張的機率非常大。
問:
如何得知持有的連動債為雷曼兄弟發行或保證的商品?
答:
金管會要求銀行如有銷售由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發行或保證之連動債,應主動通知客戶後續處理情形,因此可以向銷售銀行詢問,金管會也責成信託公會於網站設置專區提供相關資訊,並設諮詢專線:(02)2351-5299。
http://www.udn.com/2008/9/21/NEWS/FINANCE/FIN1/4526368.shtml



AIG連動債 暫停贖回
【經濟日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2008.09.18】
美國聯準會數百億美元支援AIG集團,但AIG集團旗下的投資銀行昨(17)日發函給台灣金融機構,暫停贖回所有連動債產品。銀行業初估,國內銀行代銷AIG連動債部位約有二、三十億元台幣,投資人約5,000人。
繼雷曼兄弟因聲請破產保護其發行的連動債120天內停止贖回後,美國AIG投資銀行也全面暫停贖回所有以AIG為發行、保證、計算代理機構的連動債產品。
據了解,台灣的銀行銷售AIG連動債金額較雷曼兄弟低,中國信託和台新銀行各有一檔AIG連動債,中國信託的銷售規模約17億元,台新則有1億元左右。台北富邦和國泰世華沒有代銷AIG連動債產品。
由於AIG將獲得美國聯準會鉅額金援,卻通知全球連動債投資人「暫停贖回」,讓本地代銷機構相當訝異。銀行業者說,雷曼兄弟是因為聲請破產重整保護才凍結資產,不讓投資人贖回:AIG可能獲得金援,卻還是不讓投資人贖回連動債。
金融界人士分析,AIG此舉可能是為了方便聯準會清算AIG集團實際價值,因為聯準會金援方式是以債做股,就像公司買賣併購一樣,美國政府必須了解AIG目前的真正價值,因此暫停投資人的連動債贖回,可以暫停資金流動。
本地金融界人士預測,如果美國聯準會的救援有效,AIG應該短期內就會再開放贖回連動債,期限不像雷曼兄弟的120這麼久。
AIG集團主要以保險機構為主體,但旗下金融事業齊全,證券、投信、投顧、投資銀行都有包裝及承銷連動債。不過,AIG在台灣發行連動債的金額遠低於雷曼兄弟,因此暫停連動債贖回影響比較小。



連動債資訊不清 銀行負責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呂郁青/台北報導/2008.09.18】
踩到雷曼兄弟連動債地雷的投資人數多達5.1萬人,為維護投資人權益,金管會昨(17)日邀集主要承做財富管理的銀行開會,決議若銀行銷售連動債的資訊不清楚,導致誤導消費者,銀行須負部分責任。
團結力量大,八、九家大型財富管理銀行昨天也決議,各銀行決定將透過信託公會與銀行公會做為平台,共同向國外求償,並打算共同委託同一律師處理,各銀行並傾向聘請理律律師事務所。
金管會與銀行還達成其他協議,包括透過集體求償,律師費用並由銀行負擔;在信託公會架設Q&A網站,解答投資人的疑惑;對於銷售資訊不清楚致誤導消費者,銀行須負部分責任;及金管會擬找消基會等中立的第三者擔任投資人與代銷銀行的仲裁。
銀行局昨天下午召開處理雷曼兄弟相關商品後續事宜會議,包括銀行公會祕書長郭玉麒、副祕書長王聰明、信託公會祕書長吳圳益,以及八、九家銀行代表與會。
現在雷曼兄弟相關商品以及處置方式,訊息非常紊亂,銀行局請各銀行發出信函與網路公告,告知客戶現階段的雷曼兄弟訊息、未來如何處理、何時可以開放贖回等,同時也必須留下客訴電話,讓客戶有問題可以找得到人問。
金管會副主委李紀珠表示,國內投資人透過財富管理業務,購買到雷曼兄弟發行的連動債,金額達400多億元,另外,也有極少部分投資人買到,非雷曼發行但連結到雷曼相關商品的連動債,這部分金額非常少。
李紀珠說,不論投資人買的是哪類商品,只要跟雷曼有關的,金管會已要求金融機構,必須主動通知客戶。
台北富邦銀以及中國信託商銀昨天晚上就已在網站上公告,今天也會以限時專送,寄給所有投資雷曼兄弟相關商品的投資人。
中信銀財富管理處處長隋榮欣表示,雷曼兄弟聲請破產保護,根據美國破產法第11章的規範,意義上類似台灣的公司聲請重整,與清算不同,在雷曼聲請破產保護的這段時間,也不排除尋找買主以分割出售。投資人也可主動打到銀行或信託公會詢問,信託公會將提供諮商服務。
信託公會除架構平台,提供線上諮詢服務外,也會在網站上,提供雷曼聲請破產最新進展及相關法律問題,並提供Q&A專區,這項服務可望在今日啟用。
【記者陳亮諭/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昨(17)日陪同陳姓民眾召開記者會,陳姓投資人公布與銀行人員的錄音及文件等資料,指稱中國信託銀行藉故不讓他申請贖回代售的雷曼兄弟連動債,導致他損失百萬元。
黃偉哲認為,日、韓等國立即凍結雷曼當地相關資產,金管會處理態度顯得消極。
陳姓投資者說,在銀行推銷下,買進雷曼兄弟金融商品100萬元,8月底從報章中獲悉雷曼兄弟財務可能不穩的消息,向中國信託銀行詢問並欲贖回,銀行卻勸他繼續持有或買進。
9月10日他堅持贖回,事後雷曼兄弟宣告破產,銀行又推託要在9月8日前贖回才能領回,氣不過才會向立委陳情。



雷曼風暴 銀行須幫客戶求償
【聯合報╱記者陸倩瑤、孫中英/台北報導/2008.09.18】
因應雷曼兄弟連動債投資人與代銷銀行糾紛,金管會昨天召集財富管理銀行開會,決議如果銀行銷售連動債資訊不清楚致誤導消費者,銀行須負部分責任。
金管會與銀行昨天還達成其他協議,包括:投資人買了雷曼相關連動債,可透過信託公會、銀行公會集體向雷曼兄弟母公司求償;銀行協助投資人跨海求償,相關訴訟費用由銀行負擔;金管會計畫找如消基會等「中立的第三者」擔任投資人與代銷銀行的仲裁。
金管會統計,國內有五萬一千多名投資人買了雷曼相關連動債,總投資金額約四百億元,其中中國信託有兩萬多位投資人。
金管會銀行局長張明道強調,雷曼控股破產釀成信用風險,即使銀行只是代銷雷曼連動債,但因情況特殊,代銷銀行應負起更多責任。
金管會已下令銀行清查客戶投資明細,如果發現客戶持有雷曼結構型商品,必須主動通知客戶,並且協助客戶跨海求償,訴訟費用由銀行負擔。
另外,部分受害投資人指責銀行銷售雷曼連動債時未充分告知風險,甚至報喜不報憂誤導客戶,代銷銀行與客戶之間醞釀投資糾紛,金管會擬洽商「中立的第三者」出面仲裁。
銀行局昨天也要求銀行立即上網公告雷曼兄弟連動債的處理程序及最新訊息,包括中國信託、台北富邦銀行等,昨天傍晚已將訊息貼上網站。
北富銀有三檔雷曼兄弟連動債,包括「麻雀變鳳凰」、「活力早餐」等,目前無法受理提前贖回,但雷曼兄弟公司股票可正常受理賣出。
中國信託有廿二檔雷曼兄弟連動債,中信銀表示,若雷曼兄弟開放贖回,會立即通知客戶。銀行局還要求,公開信除貼上網之外,還要留下客服電話,方便客戶查詢。
由於台新加中國信託的雷曼連動債銷售金額高達兩百七十一億元,占市場三分之二,且兩家銀行都委託理律事務所,未來台灣的銀行業透過銀行、信託公會兩大平台集體求償時,委託理律的機率最高。
【記者陸倩瑤/台北報導】
金管會昨天說,國內金融機構持有雷曼公司的投資金額合計約四百億元台幣,保險業最多,約一百八十五億元,銀行業約一百六十三億元,投信與證券商數億元。
金管會強調,這四百億元的投資金額包括一切含有「雷曼」兩字的金融商品,全數是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持有,未來盈虧由金融機構自行承受,不會損及投資人權益。
保險局長黃天牧說,保險業投資金額雖然較多,不過保險局清查過投資型保單投資明細,確認國內沒有任何一檔投資型保單直接連結到雷曼連動債,保戶可以放心。



連動債資訊不清 銀行負責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呂郁青/台北報導/2008.09.18】
踩到雷曼兄弟連動債地雷的投資人數多達5.1萬人,為維護投資人權益,金管會昨(17)日邀集主要承做財富管理的銀行開會,決議若銀行銷售連動債的資訊不清楚,導致誤導消費者,銀行須負部分責任。
團結力量大,八、九家大型財富管理銀行昨天也決議,各銀行決定將透過信託公會與銀行公會做為平台,共同向國外求償,並打算共同委託同一律師處理,各銀行並傾向聘請理律律師事務所。
金管會與銀行還達成其他協議,包括透過集體求償,律師費用並由銀行負擔;在信託公會架設Q&A網站,解答投資人的疑惑;對於銷售資訊不清楚致誤導消費者,銀行須負部分責任;及金管會擬找消基會等中立的第三者擔任投資人與代銷銀行的仲裁。
銀行局昨天下午召開處理雷曼兄弟相關商品後續事宜會議,包括銀行公會祕書長郭玉麒、副祕書長王聰明、信託公會祕書長吳圳益,以及八、九家銀行代表與會。
現在雷曼兄弟相關商品以及處置方式,訊息非常紊亂,銀行局請各銀行發出信函與網路公告,告知客戶現階段的雷曼兄弟訊息、未來如何處理、何時可以開放贖回等,同時也必須留下客訴電話,讓客戶有問題可以找得到人問。
金管會副主委李紀珠表示,國內投資人透過財富管理業務,購買到雷曼兄弟發行的連動債,金額達400多億元,另外,也有極少部分投資人買到,非雷曼發行但連結到雷曼相關商品的連動債,這部分金額非常少。
李紀珠說,不論投資人買的是哪類商品,只要跟雷曼有關的,金管會已要求金融機構,必須主動通知客戶。
台北富邦銀以及中國信託商銀昨天晚上就已在網站上公告,今天也會以限時專送,寄給所有投資雷曼兄弟相關商品的投資人。
中信銀財富管理處處長隋榮欣表示,雷曼兄弟聲請破產保護,根據美國破產法第11章的規範,意義上類似台灣的公司聲請重整,與清算不同,在雷曼聲請破產保護的這段時間,也不排除尋找買主以分割出售。投資人也可主動打到銀行或信託公會詢問,信託公會將提供諮商服務。
信託公會除架構平台,提供線上諮詢服務外,也會在網站上,提供雷曼聲請破產最新進展及相關法律問題,並提供Q&A專區,這項服務可望在今日啟用。
【記者陳亮諭/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昨(17)日陪同陳姓民眾召開記者會,陳姓投資人公布與銀行人員的錄音及文件等資料,指稱中國信託銀行藉故不讓他申請贖回代售的雷曼兄弟連動債,導致他損失百萬元。
黃偉哲認為,日、韓等國立即凍結雷曼當地相關資產,金管會處理態度顯得消極。
陳姓投資者說,在銀行推銷下,買進雷曼兄弟金融商品100萬元,8月底從報章中獲悉雷曼兄弟財務可能不穩的消息,向中國信託銀行詢問並欲贖回,銀行卻勸他繼續持有或買進。
9月10日他堅持贖回,事後雷曼兄弟宣告破產,銀行又推託要在9月8日前贖回才能領回,氣不過才會向立委陳情。
http://www.udn.com/2008/9/18/NEWS/FINANCE/FIN4/4522403.shtml



連動債銷售員不會告訴你的10件事
【Money+理財家/2008年9月號/2008.09.15】
連動債商品近年來成了許多人心中的痛。雖然糾紛不斷,但因標榜高額配息,仍持續吸引投資人往裡跳。買連動債想確保不破財,你一定要先搞懂銷售人員的話術門道。
近2年來,連動債引起的罵聲不斷,先是年期設計太長,年長投資人天年之後,該檔連動債可能還未到期;接著是原本號稱是保本商品,但卻變成不保本商品,投資100 萬元,贖回時只剩10 萬元,不少投資人甚至組成受害人自救會,請民代出頭向業者與主管機關抗議。
連動債在歐美原本是屬於「私人銀行」的產品,也就是銷售對象是淨資產至少在億元以上的大戶;但引進亞洲後卻是由「財富管理銀行」販售,只要是淨資產在100 萬元以上的客戶,都會成為業者的促銷對象。
雖然近幾年來不時傳出連動債的受害案例,但是曾經在連動債上賺到錢的投資者也不在少數。由於目前主管機關對於連動債並未採取事前審核,而是有民眾申訴時,才會對商品設計難度、與銀行是否區隔銷售對象而事後開罰,因此想買連動債的人,先研究清楚後再進場不遲。
只談趨勢正確 避談反轉風險也愈高
連動債募集時間很短,如果募集不到預定金額,銷售銀行還要花人力將錢退回給投資人,因此商品設計時就要善用大眾心理學。譬如太陽能正熱時,就去連結太陽能股票;糧荒、油荒攪得人心更慌時,設計連結農產品或是能源期貨的連動債就對了,銷售員不用多解釋,投資人就會快速買單,但是也代表這些標的早已漲得又多又久。若發行後連結標的漲不動、甚至還下跌,選擇權獲利就會有限、或甚至是0,到期時就只能拿回本金。
只說能賺高息 避談連動債並非債券
債券的英文是「bond」,連動債的英文是「Structured note」,連動債其實是披著「零息債券」外衣,骨子卻是「選擇權」。例如你用100 元買連動債,發行商其實是將80 元拿去買零息債券,另外的20元拿去買選擇權。零息債券的功能只是確保到期時,投資人可以拿回原先100 元本金,但期間投資人若想享受到比定存優渥的配息,就得靠選擇權的獲利,因此連動債不是能保本的零息債券,本質其實是衍生性商品:選擇權。
只談最佳情境 避談最差情境
目前銷售文件上都會印出到期贖回時的最佳與最差狀況,但是銷售人員口頭解釋時,不免先聚焦在最佳情境,簡單帶過最差情境。以某檔2 年期農業連動債為例,最佳狀態報酬為50%,最差就是0,只拿回本金;以某檔12 年期高倍利差
連動債為例,最差情況是只有第1 年拿到10% 配息,往後各年都是0,換算年化報酬率只有千分之8。由於最佳情境的達成機率相當低,聽聽就好;反倒是最差情況一定要豎起耳朵注意聽。
只有簡單講解 避談產品設計複雜度
連動債產品說明書可以看到一行小字:「建議再向財務、稅務、法務專業人士諮詢產品性質與風險」,也就是說,不是一般人運用常識或是普通專業就能獨立判斷。譬如某檔連動債連結標的為「EUR CMS10y 與EUR CMS 30y」, 保證一般人這一生都不曾聽過CMS是什麼東東,即使翻譯出中文名稱:「固定期限交換利率」,也還是霧煞煞。因此對連動債有興趣的投資人,至少在選擇連結標的時,還是以「聽得懂」的連動債為宜。
只講到期保本 避談是條件式保本
連動債只有2 種:保本與不保本,業者為了降低不保本的抗性,創出「條件式保本」的名詞。產品說明書上會有類似「下限價格為60%× 期初價格」字樣,就是當連結標的市價跌幅超過4 成時,該檔連動債就不保本了。投資人不是認賠贖回,就是到期被迫抱回一堆連結的外國股票。由於引起太多民怨,主管機關已明白規定這種連動債不能再用「條件式保本」魚目混珠,但是投資人還是要白紙黑字看到「100%保本」字樣才能安心。
只談發行機構很知名 避談不負違約風險
美國第5 大投資銀行貝爾斯登求售、法興銀行虧空,都曾讓國內連動債投資人嚇出一身冷汗,因為這些原本赫赫有名的投資銀行都是連動債的發行與保證銀行。連動債是信託資金、不是存款,不受存款保險保障;國內的販售銀行只能「盡忠實及善良管理人義務」,亦即只有通知義務,頂多居間協助後續求償事宜;如果不幸要走到訴訟求償階段,適用的「準據法」是英國法等外國法,也就是要有到國外去打官司的心理準備。
只談報酬很優 避談太優時會被提前買回
連結利率型的連動債,會看到「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買回權利」的字樣,就是當投資人獲利太好時,發行商為了確保自己不會虧太多,就會要求提前買回、結束合約。因為設計利率型產品時,如果是預測利率看漲,發行商會去買一個跟利率趨勢反向的選擇權,因此發行後若利率果真大漲,愈來愈背離選擇權的方向時,發行商可能會愈虧愈多,因此就要執行提前買回,此時投資人頂多賺到第一年、或是頭幾季的高配息。
先用DM挑起興趣 少談相關投資風險
銷售人員會先提供DM 簡單解說,等到挑起投資人興趣後,才會進一步提供產品說明書,通常產品說明多則十幾頁,投資人如果仔細閱讀,才會發現到連動債相關風險可能多達十幾項。譬如提前贖回風險,亦即提前贖回時若碰到利率上升,零息債券價格就可能下跌;還有流動性風險,當交易量不足時,金額過小的提前贖回單位,無法保證成交;當市場完全喪失流動性時,投資人甚至被迫持有到期,也就是完全無法提前贖回。
只談計價幣別很強勢 避談長年期匯損風險
譬如澳幣計息的7 年期產品,期滿保證配息60 ? 66%,平均1 年複利約7%,乍看很誘人,但是能否讓投資人到期淨賺66% 配息,主要是看匯兌成本。假設是以台幣28 元結匯買進澳幣,7 年後換回台幣時也要是28 元價位,預期配息率才能落袋為安;如果澳幣貶回2001 年初的低點16 元,配息率不但全部被匯損吃光,還要倒虧6%。匯市專家普遍表示:「預測匯率趨勢頂多看到未來1 年」,這種長年期的外幣商品,投資人等於是在對賭。
只談檯面上的成本 避談檯面下的利潤
連動債相關從業人員曾私下透露:「我不會去買連動債」,原因是:「會被扒好幾層皮」。第一層是販售銀行,第二層是發行銀行。檯面上投資人只會看到手續費、管理費,這些都是透明的外加成本;檯面下的成本其實更驚人,只有內行專業人士才能從產品設計條件看出,發行銀行與販售銀行「賺太兇」。譬如當販售銀行跟發行銀行要求較多的抽佣回扣時,發行銀行只好去買價格較便宜、但風險更高的選擇權,當然這檔連動債能幫投資人獲利的機率也就大幅降低。
http://blog.udn.com/spark37/2227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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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0萬卡債族 回頭可更優惠(2008.09.17)
.債協還款條件 擬全面放寬(2008.09.04)
.惠譽:消債法 有助台灣消金市場(2008.08.22)
.卡債協商 擬推彈性還款(2008.08.20)
.消債協商 要看道德風險(2008.08.13)
.鼓勵還錢 利率最低降到零(2008.08.13)
.還款條件放寬 卡債族毀諾率回跌(2008.08.04)
.消債法削弱銀行獲利 卡奴毀諾率持續升高(2008.03.18)


逾10萬卡債族 回頭可更優惠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2008.09.17】
經濟不景氣,銀行公會大開善門。銀行公會昨天表示,將針對債務協商「已毀諾」的10萬多名卡債族,提供二次協商,二次協商最優可獲得零利率、180期還款專案,比原先債務協商還款方式更優。
銀行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主委吳清文昨天指出,民國95年,銀行公會提供債務協商機制時,共有22萬7413人加入,但到目前為止,累積毀諾率已達53.4%,代表逾半、近12萬多名債務人毀諾。
吳清文說,這些毀諾的債務人中,有些人在今年4月消債條例以後,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但約有5,336人被法院駁回後,又回頭向銀行申請二次協商,銀行接受這種回頭的債務人還款的核准率高達91%;另外,也有9,264名卡債族,仍然繼續繳款履約,但因為經濟狀況變糟,銀行也允許在履約中再做二次協商。
吳清文說,不管是哪一種「二次協商」,債務人都有可能獲得更好的還款條件,因為原先的債務協商條件,最優是零利率、120期,但二次協商最優還款條件,可獲得零利率、180期。吳清文呼籲,原先10 多萬已經毀諾的卡債族,可以再回頭跟銀行二次協商。
吳清文說,目前已進入二次協商的債務人,平均負債金額達130萬,他們多半可適用130期還款期數,利率約2%。
吳清文表示,銀行公會正努力推動毀諾後的二次協商,各大債權銀行也有共識,務必使這些債務人有機會解決還款問題;另外,各家銀行也積極提供「變更還款條件」方案,例如真有困難,每期期付金可以降低,例如從2萬降到1萬元。
銀行公會也公布,到目前為止,無擔保債務前8大銀行,分別是台新、中國信託、萬泰、國泰世華、安泰、台北富邦、渣打及匯豐銀行。
吳清文還指出,自4月實施消債條例之後,「前置協商」到8月底申請件數共計1萬8,774件,金額達332億元,協商成功率高達68%,高於各機構當初預期。


債協還款條件 擬全面放寬
【工商時報/高佳菁/台北報導/2008.09.01 18:32:48】
銀行公會大幅放寬95年債務協商還款條件,擬採「全面放寬」,不再設任何還款年限與金額門檻,且完全0利率,讓連「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180期、0利率門檻,都達不到,只能走更生途徑者,可再與債權銀行,重新簽定新還款條件。
金融業者表示,為讓已毀諾又有誠意還款的債務人,可重新與債權銀行協商,公會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該方案設有最長還款期限180期限制,且利率最優可降至零。
據統計,參與95年協商成功,但已現毀諾出局者,約有12萬件,在公會提出「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後,約有2,000件,已重新與債務銀行更變還款條件。
但「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還是設有還款基本門檻,該門檻讓有誠意,但真的還不出那麼多錢的債務人,非得走上法院聲請更生,一旦債務人真的走到更生途徑,法院在裁定前,會先找最大債權銀行詢問,該債務人是否真的無法透過「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重新簽定還款條件。
很多債權銀行因相同的問題,最近到法院說明,而債權銀行亦是依照公會訂出的還款條件協商,只要不符合還款門檻,最大債權銀只能拒絕債務人,不過,法院仍希望銀行能再給這些債務人一次機會。
公會近日再度邀集金融業者開會,決定對於仍無法達到協商門檻非得走更生途徑者,闢另一扇門,「全面放寬」還款條件,不再設有還款的年限與金額,且完全零利率。


惠譽:消債法 有助台灣消金市場
【經濟日報╱記者雷盈╱台北報導╱2008.08.22】
惠譽國際信用評等公司21日指出,長期而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對台灣的消費金融市場有正面幫助,也能有效防止借款人為擺脫債務而濫用個人破產保護條例。
惠譽信評表示,消債條例不僅能夠取得債權人、債務人利益間的平衡,也可以防止借款人不適當的道德風險,對台灣金融市場發展有正面意義。
惠譽金融機構評等資深副總李信佳表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是政府提供債務沉重的借款人一個合法平台,讓他們在經濟上有更生的機會,並重建其信譽。
消債條例今年4月成立以來,目前司法院破產申請資料中並未發現借款人濫用聲請破產保護的情形,惠譽對此趨勢抱持正面看法。
李信佳認為,消債條例有幾項有效防止道德風險的要素,包括在聲請破產程序前,以及與銀行的前置協商期間,必須保留債權人在債務人自用住宅房貸違約後對特定財產實行抵押權拍賣。
另外,對於債務更生或清算計劃中附加懲罰性與限制性的生活條款,以及採取更嚴格的消費者信用註記政策,都能使銀行獲取借款人長期完整的信用紀錄,有助監控信用風險。


卡債協商 擬推彈性還款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2008.08.20】
卡債協商擬推出「彈性還款」制度,讓民眾不用固定均攤貸款,可以這個月繳3,000元、下個月繳3萬元。
據了解,95年卡債協商總共有22萬人,但逾一半已毀諾繳不出錢,銀行公會正考慮增加繳款彈性,降低卡債族繳款壓力。
已有部分銀行對還沒進入卡債協商的無擔保放款,開放「彈性繳款」。不過,目前進入卡債協商的10萬餘人,適用的是債協平台的「一致性」方案,最主要是同一個債務人可能有三、五家以上的債權銀行,當初為了快速建立平台,必須簡化流程,所以債務人每一期都必須攤還固定金額。
由於卡債協商已經過了兩年半,有些卡債協商的債務人有繳款意願,但因為家中發生事故或失去工作,而還不出錢。由於這些人並非長期繳不起錢,也不需要重新協商條件(例如調降還款金額),有債務人因而向銀行反映,希望可彈性繳款,在某幾個月降低繳款金額,等到有錢再多繳一點。
有銀行便提議,希望銀行公會協調各銀行開放更寬鬆的還款方案,讓債務人彈性繳款。銀行公會也已調查銀行放寬繳款彈性的意願,希望讓更多債務人順利還款,並降低毀諾率。
根據銀行公會統計,整體銀行上半年毀諾率已突破50%,也就是當初協商的22萬人,已有超過11萬人沒有依照協商內容繳款。不過,最近毀諾率已逐漸下降,累計全年毀諾率應可控制在60%以下,銀行主管指出,若開放卡債族彈性繳款,毀諾率應該可以更低。
銀行也提議,銀行公會若彈性設計卡債協商的繳款條件,希望可同時擴及至今年4月11日上路的前置協商。
銀行公會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委員會表示,截至7月底,向銀行申請前置協商的案件為14,837件,總金額約267.9億元。


消債協商 要看道德風險
【經濟日報╱記者陳芝艷/台北報導/2008.08.13】
首名卡債族向法院申請更生成功後,近來銀行陸續接到公務員、電子新貴向銀行申請前置協商。行庫個金部門主管指出,如果銀行判斷申請的個案具道德風險,有可能會以拉高每月還款金額、提高利率因應。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後,8月10為第一期協商繳款截止日,如果10日以前未繳款,銀行將視為申請人毀諾。
以土銀來說,到8月初止約有150件個案成功申請協商,其中已繳款的個案約三、四十件,還未有毀諾的申請案件;其餘行庫也都尚未傳出有毀諾個案。
不過,行庫主管指出,近來發現不少職業不差、收入穩定的卡債族,也來向銀行申請前置協商,並要求還款利率降至零。
之前有一位做小生意的老闆,在一段時間密集把手上每張信用卡刷爆後,跑來銀行申請協商,由於這位老闆刷卡的地點都在銀樓、酒廊,銀行懷疑持卡人是刷卡套現金,後來經銀行詢問,債務人也承認是蓄意刷爆信用卡。
行庫主管指出,遇到這類案例時,銀行為避免道德風險,會進一步了解申請人的收入、支出。
銀行表示,目前的協商原則是本金不會打折,但可以調整還款利率,有些個案甚至成功申請到還款零利率。
但如果申請人收入扣掉支出的金額,和每月願意償還銀行債務的金額相差太大,銀行會要求債務人提高每月還款金額,等於提高還款利率。
目前多數申請人適用的還款利率約為3%至5%;對於有道德風險考量者,銀行則會拉高到7%、8%。
若債務人不同意,銀行可能會請申請人直接走法律途徑,也就是銀行拒絕受理,債務人必須再向法院申請清算、更生等程序。但銀行主管提醒,如果債務人向銀行協商失敗的理由,連自己都站不住腳,即使向法院申請更生,過關機率也不會太大。


鼓勵還錢 利率最低降到零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2008.08.13】
銀行公會最近發現毀諾率已高點反轉,顯示消債條例風暴高峰已過。因應消債條例上路可能產生的衝擊,銀行釋出善意,目前已有4,000餘件95年卡債協商重新與銀行洽談,除了利率最低可降到零,還款期限也能延長。
根據銀行公會統計,消債條例4月11日上路後,各銀行的新增毀諾率明顯上升,2月毀諾率僅1.95%,但4月卻躍升到3%。
為阻止毀諾率上升,銀行公會在5月底對既有的卡債協商祭出「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以及「95年債務協商變更還款條件」,希望說服繳不出款或快繳不出錢的卡債族,重新與銀行再協商,不要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二個多月來,銀行公會已收到4,000餘件重新協商案件,銀行也釋出最大善意,把還款期限延長,利率最低降到零,鼓勵債務人繼續履約。
卡債族原先平均還款期間為90個月,目前則延到180個月,使得平均月繳款金額由過去1.8萬元,降為1萬至1.2萬元,讓許多卡債族喘口氣,目前已有1,200件已依照新的條件還款。
銀行公會對95年卡債族祭出的兩個新方案已奏效,根據銀行公會統計,毀諾率已開始下降,6月新增毀諾率降到2.3%,7月可望更低。
銀行公會表示,整體銀行上半年毀諾率已破50%,雖然新增毀諾率一度升到3%,下半年每個月的新增毀諾率可望降至2%以下,累計毀諾率應可控制在60%以下。


還款條件放寬 卡債族毀諾率回跌
〔自由時報/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2008.08.04〕
月繳金額大降四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三個多月,銀行公會再度讓步,坦承民國九十五年公會債務協商機制的還款方案,對卡債族的負擔過重,同意重新協商、變更還款條件,根據統計,經重新協商後,卡債族平均每月的繳款金額大幅調降四成。
銀行公會指出,九十五年公會的債務協商機制,因為受限於當時辦理的時限緊迫,沒有要求卡債族提供收入證明文件,且以一致性的協商計算每月還款金額,導致不少卡債族的還款方案負擔較重。
根據統計,當時通過的還款條件,平均每人欠款金額一百五十多萬元,平均簽約還款時限為九十期,平均每月還款金額為一.八萬元。
考量到不少卡債族的確有誠意還款,但每月所得有限,因此,銀行公會已針對繳款中、但有繳款困難者,訂定了「債務協商變更還款條件方案」,重新依據卡債族的所得資料,計算每月還款金額。該方案公布後,僅六月份一個月就湧進了上千件的申請案,每月平均還款金額,從原本的一萬八千元,大幅降低至一萬元至一萬二千元,也成功的讓單月毀諾率,由五月份的三%,降低至七月份的二.三%。
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委員會強調,只要是履約中的卡債族,或是已毀諾但至法院聲請更生不被受理,都可申請「債務協商變更還款條件方案」,但必須提供「國稅局近二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核發的財產資料清單」、「近三個月薪資證明文件」及「勞保投保資料表」等資料,向原本的最大債權銀行申請,且協商債務範圍仍以原協議已納入的債務為主。
根據銀行公會統計,參加九十五年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的卡債族,人數共有二十二.七萬人,債權金額達三千三百億元,這批卡債族經過兩年多的還款,累積毀諾率不但早已突破五成,且正向六成邁進。
當時不少正在繳款中的卡債族,不斷到處投訴,表示銀行要求的每月還款金額過高、甚至超過每月所得,但因已經簽約,如果不依約還款就得毀諾,各銀行也會重行催收,銀行公會雖訂定了「喘息期」的申請規定,允許卡債族有條件的暫停還款,但仍無法解決毀諾率攀升的情形。
毀諾卡債族獲重生
四月十一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已經毀諾的卡債族,均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五月份單月的毀諾率更飆升至三%,銀行公會因此正視卡債族負擔過重的問題,同意讓卡債族重新協商、變更還款條件。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aug/4/today-e1.htm


消債法削弱銀行獲利 卡奴毀諾率持續升高
卡優新聞網/記者:林冠慧 報導/2008.03.18
預防出現道德風險 須與銀行先行協商
由於消債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即將於4月11日上路,目前市場上已出現大量教人家如何甩債的廣告,而銀行業者對此則是如臨大敵,深怕會出現道德風險,以致消弱金融業的獲利與股價。但對於卡債族來說,這顯然是一個翻身的機會。不過值得留意的是,卡債族若要透過「清算」甩掉債務,其實成本相當高。
隨著消債法即將實施,與銀行公會進行債務協商的22萬卡債族,到今年1月已協商的卡債族毀諾、不繼續繳款的比重約有4成,顯示後續毀諾而不繼續繳款的比重有升高跡象。
司法院進一步指出,在消債法實施後,預期銀行會有較大的讓步空間。因此司法院在消債法的施行細則草案中特別規定,先前未與銀行完成協商的卡債族,仍可先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希望雙方能互相讓步,完成協商達到雙方互利的結果,若銀行不同意協商,則須發給債務人協商不成立同意書,讓債務人直接向法院聲請,以適用消債法的規定。
至於債務人透過消債法免除債務的方式,可分為更生及清算兩種情形,不論債務人採取更生或清算,生活上都會受到限制,但以更生的方法免除債務,所受的限制比清算輕很多。因為更生表示債務人仍有意願還錢,而清算就法律面來講,其實就是最狹義的破產。
更生是指債務人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欠款在1200萬元以下,可以提出在6年內的還款計畫(最長可延至8年),並以每3個月還一次錢的方式,向法院聲請。
若債務人採取更生方式還債時,消債法只規定法院為履行債務人更生方案,在更生條件履行完畢前,可以對債務人生活起居進行相當程度限制;但如果債務人是走清算的方式,那限制就更多了。
當債務人採取清算方式免除債務,法院將可對債務人在生活、工作以及遷徙三方面做出限制,可謂相當嚴格。例如,消債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其他法令中關於破產人資格、權利限制的規定,對於走清算程序的債務人也一體適用,這樣一來,債務人就有很多工作不能做了,大約有100多項工作機會將被限制。
另外,清算的債務人非經法院規定,不能隨便遷離住所,而且法院也可以對清算的債務人限制出境。銀行則會透過聯徵中心予以註記,所以在清算完結後,債務人要向銀行借錢,將面臨較大困難。因此,債務人想要透過清算方式免除債務的成本其實是很大的。
http://www.cardu.com.tw/news/detail.htm?nt_pk=7&ns_pk=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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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債協商放寬 外銀憂心(2008.09.09)
.教部與銀行協商 卡債族子女可以申請學貸(2008.08.16)
.金管會要求銀行 13萬毀約卡債族不得再重罰(2008.08.13)
.中途毀諾 十三萬卡債族愈還債愈多(2008.08.13)
.債務協商新毀諾率 可望降至2%(2008.08.13)
.首例卡債奴更生案 銀行反彈提抗告(2008.08.06)
.更生案 首見債務本息打1.6折(2008.08.05)




教部與銀行協商 卡債族子女可以申請學貸
中國時報/陳至中/台北報導/2008.08.16
時局太差,許多卡債族子女因為找不到保人,無法申請就學貸款,無疑是雪上加霜。為了維護經濟弱勢學生的就學權益,教育部與銀行達成協議,只要符合就學貸款標準的高中職以上卡債族子女,也可順利申請就學貸款,而且學生畢業後的欠債也可以與其他的債務分開,學貸仍然以三.九%左右的利率來計算。
今年四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卡債族獲得喘息機會。然而,按現行規定,償債期間不得申請任何貸款,也不能作保,讓不少貧窮學生申請就學貸款時,找不到適合的保人。
教育部推估,一年至少有二十到三十個類似案例,學生可能因此錯失上學的機會。
未滿二十歲的學生申請貸款,以監護人當保人,若監護人進入債清條例、處於卡債協商期間,銀行多要求要另找成年人作保,對部分學生造成困難。
高教司副司長楊玉惠表示,學生就學權益不可被剝奪,日前與台北富邦銀行等四家發行學貸銀行協商,希望能「共體時艱」,以「專案」方式協助這些學生。
另外,就學貸款的利率一般在三.九%上下,信用卡或其它信貸的利率可能高達二十%,就算進入卡債協商,一般利率大約也在六%上下,仍比學貸高,合併計算對債務人不公平。
高教司第四科科長朱俊彰表示,未來,學貸與一般信用貸款將分割清算。例如,若學生積欠一百萬,當中八十萬是卡債,二十萬是學貸,那麼二十萬元的部分以三.九%計算,畢業或退伍一年後才需償還。
楊玉惠表示,教育部和銀行開會後,銀行同意排除助學貸款的限制,由於助學貸款有信保基金做後盾,因此銀行並不擔心。



金管會要求銀行 13萬毀約卡債族不得再重罰
【聯合報╱記者李祖舜/台北報導/2008.08.13 02:55 am】
兩年前曾經通過銀行公會主導協商、得以長期免息償還債務的卡債族,若中途毀諾、無法繳交分期還款,都必須接受特定銀行對已繳還款高達百分之廿重利的強勢懲罰,立委徐中雄日前出面協調後,金管會要求各家銀行不得再對毀約的卡債族強勢懲罰,預估將有約十三萬人受惠。
民國九十五年發生雙卡(信用卡與現金卡)風暴,各債權銀行與全國卡債族曾做一次性協商,當時參加協商人數高達廿二萬七千人,總債權金額高達三千三百億元,最後債權銀行同意其中約廿二萬人可以分期付款償還卡債。
但由於當年債務清理條例尚未立法,部分銀行開給債務人的分期條件相當嚴苛,徐中雄透露,這兩年來,完成協商、同意分期償債一段時間後,卻無法繼續繳款的「協商毀諾戶」高達廿二萬人中的六成,約十三萬人。
徐中雄出示當年一次協商中確定的協議書版本,債務人如果中途毀諾,銀行催收無效後,即回復以債權銀行最早與債務人訂定的信用卡契約計算本息,債務協商分期條件作廢,讓債務人苦不堪言。
徐中雄發現,債務人中途毀諾後,因為債權銀行強勢懲罰,被迫要多繳先前免息的分期還款利息,導致債務人必須清償的金額比原先積欠的卡債還多。
他曾接獲卡債族陳情,有人原本欠債三百九十一萬元,分期還了四十七萬元,但後來因故無法正常繳款,債權銀行動用懲罰條款追繳利息與違約金,要求當事人再還四百零九萬元,使得債務總額較原先還高出六十五萬元。
徐中雄隨後兩度行文金管會,金管會銀行局日前回函徐中雄,表示將要求各家銀行不得再對毀約卡債族強勢懲罰。



中途毀諾 十三萬卡債族愈還債愈多
【中國時報/羅暐智/台北報導/2008-08-13】
不少卡債族與債權銀行談妥還款計畫,中途因故無法履行而毀諾,遭銀行追討已還款項的利息與違約金,造成債務越還越多的不合理現象。經國民黨立委徐中雄居中協調,銀行局與銀行公會已於七月底達成協議,願意放棄追討已還款項的利息。
卡債族陳先生身上背有三九一萬債務,家有父母與育有一子,太太因病無法工作,他兼差還清約四十八萬元債務,但今年五月因積勞成疾病倒而毀諾。
經陳先生向聯證中心清查債務,赫然發現債務不減反增,比本債多增加六十五萬元。事實上,像陳先生這樣的類似案例非常多。據徐中雄辦公室統計,當時達成一致性協商的卡債族約有廿三萬,毀諾率已逼近六成,換算約有十三萬人。
徐中雄表示,願意與銀行談還款條件的卡債族,都是有誠意要還錢,因故經濟來源暫時中斷,某些債權銀行不給喘息機會,反而追討已還款項利息,讓卡債族的債務越還越多,十分不公平,等於是懲罰有誠意還款者。
民國九十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仍未完成立法,卡債族只能選擇與銀行進行一致性協商,面對銀行開出嚴苛的還款條件,不少卡債族只能被動接受,多數因生產、生病而中止還款,面臨毀諾問題。
離譜的是,銀行不但開始計息,甚至還追討債權人已還款項的利息,變成債務越還越多的不合理現象。
經過徐中雄近半個月來協調,銀行局與銀行公會態度終於軟化,於上月底達成協議,願意放棄追繳已還款項利息,並發函銀行公會各會員機構照辦,替十三萬毀諾卡債族解套。



債務協商新毀諾率 可望降至2%
【工商時報/高佳菁/台北報導/2008-08-13】
銀行公會大幅放寬95年債務協商還款條件以來,毀諾率已逐漸改善,債務協商委員會主委吳清文表示,短短2個月中,已有1,200件重新與債權銀行完成「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亦有逾3,000件尚在履約中的客戶重新變更還款條件。
吳清文指出,消債條例上路後,公會新增毀諾率確實有上升趨勢,4月新增毀諾率已上升至3%,較3月增加0.6個百分點,光是4月份毀諾案件就有3,500件。
由於前大八債權銀行卡債占比達6至7成,據其中的中信銀最近公布卡債毀諾率來看,消債條例上路當月的新增毀諾率一度提高到1.33%,但5、6月新毀諾率已降至1.04%至1.05%。
中信銀認為,在過去2年那麼艱困時期,毀諾也不過才5成,預期第三季後毀諾會逐漸好轉,全年累計毀諾率約56.47%。公會亦樂觀的預估,在還款條件大幅改善,且還款年限也拉長下,預估今年的月新增毀諾率也降至2%以下,累計毀諾率應可控制在60%以下。
95年參與協商成功者共有22.7萬件,但過去還款期限平均只有90期,還款金額普遍偏高,許多債務人因負擔太重已毀諾出局,累計至6月底,毀諾率已破5成,不過目前尚在履約者有逾10萬件。
為使已毀諾、又有誠意還款的債務人可重新與債權銀行協商,公會於6月起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另對於尚在履約中的客戶,也開放重新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更變還款條件,最長還款期限放寬至180期,利率最優可降到0利率,至於個案實際還款期限與利率,還是要個別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



首例卡債奴更生案 銀行反彈提抗告
【工商時報/高佳菁/台北報導/2008-08-06】
全國首件更生案債務打1.6折,6年後即可重生,主要債權銀行決定大反撲,預計8月10日前向法院提出抗告,且不排除同時採取刑事訴追,告當初偽造文件,向銀行申請信用卡的黃先生詐欺罪。
首件更生案出爐,債務打了1.6折,比外界預期的2折更低,昨天就有許多卡債族打電話到銀行、公會抗議,表明說,為什麼同是債務人,黃先生可以只還1.6折,我就不可以,且還要還本金,我也很可憐啊。
銀行認為「此風不可長」,債權銀行昨在銀行公會緊急開會決定,這位黃先生的6家主要債權銀行,台新、中信、富邦、聯邦、大眾與國泰世華,決定具狀提出刑事追訴。
銀行表示,黃先生當初向銀行辦理信用卡等商品時,填資料說有月收入3萬元,另一家銀行則填年收入46萬元,還附上一張「鐘表刻印店」名片,銀行在核卡前,也親見去查核,當時黃先生確實在鐘表刻印店。但聲請更生時,則向法院說,從來沒有在鐘表刻印店工作過。
公會認為,當初故意填寫假資料,還附上名片,讓銀行誤信有還款能力,才核發信用卡與現金卡,明顯觸犯刑法詐欺罪嫌,妨礙金融交易秩序,一定要告,且不排除加告詐欺罪。
http://news.chinatimes.com/CMoney/News/News-Page/0,4442,content+120607+122008080600371,00.html



更生案 首見債務本息打1.6折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2008.08.05】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4月11日上路,法院8月1日判出史上第一件更生案債務本息打1.6折,較外界預期二折至三折更寬鬆。
由於第一件案具有指標意義,金融人士預料,對銀行後續債協將有很大影響,可能衝擊消金銀行下半年獲利。
小兒麻痺的黃先生是台灣司法史上第一個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成功的案例,這也是法律扶助基金會首件更生成功案例。
根據消債條例規定,債務人必須先與銀行「前置協商」,協商不成才能向法院聲請更生與清算。銀行多會勸卡債族,更生、清算不易,還是與銀行協商就好,但銀行與卡債族協商多不願意讓步本金打折,頂多利息全免,條件並不優渥。
這次黃先生的更生判決出爐,黃先生償還成數只占債務總額15.8%,等於是債務打到1.6折以下,黃先生每個月只要準時償還1,500元,就可以在六年後重生,債務一筆勾銷。
法扶台北分會會長林永頌表示,法扶從消債條例實施以來,已有2.8萬民眾預約諮詢,不過向法院聲請的更生案件截至7月底只有8,317件,清算更只有488件,民眾向法院聲請的案件會比低於外界預期,主要是目前各法院對實務見解不一,導致民眾觀望。
這次更生案判決出爐,法院認為債務人所提出的更生方案誠實可行,直接判決黃先生原先總債務金額為525,147元,六年共計只需還款83,034元。法扶認為,對有意還款的民眾開啟了一扇希望的窗。
根據消債條例第64條,法院不用經過債權人會議,就可以直接認可還款更生方案。法扶說,只要還款計畫誠實且可行,法院就會做出公平的判決。
黃先生當年為了娶妻向友人借款20餘萬,後來以信用卡、現金卡償還債務,債務一度達64萬元,與銀行協商、還債後,今年4 月債務還到只剩52萬元。
黃先生的主要收入來源為政府補貼,但政府滅少補貼,無力償還銀行債務,才在消債條例上路首日即向法院聲請更生。
協助黃先生提出更生方案的法扶律師謝幸伶說,黃先生在還款計畫中,必要支出每日膳食費僅列100元,法院考量黃先生的還款誠意,才會裁定核准更生。
法扶說,黃先生每月收入為11,813元,但物價不斷上漲,因此預估前一年半每月還1,493元,之後還款金額遞減,最後每月還668元,預計六年還清8.3萬元。
http://mag.udn.com/mag/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14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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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算我的勞保年金
.老年給付比較(含勞保及國民年金)試算
.國民年金給付 試算
.老年年金給付 試算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試算
.國民年金暨勞保老年給付 優缺分析
.勞退新制 常見十大問題




國民年金暨勞保老年給付 優缺分析
一、什麼是「國民年金」?
答:
(一)國民年金是給滿25歲、未滿65歲,沒有參加公教保、軍保、農保和勞保的國民參加的新制度。
(二)參加國民年金後,繳費繳到65歲,65歲開始每個月可以領取老年年金給付,領到死亡當月為止。
二、什麼是「勞保年金」?
答:
現在的勞保老年給付只能按「一次」給付發給,為了給勞工多一種選擇,像公教人員一樣有月退可以領,因此勞保給付修正也有「年金給付」的方式,讓勞工在退休時,如果勞保年資有15年以上且年滿60歲,可以選擇一次領回或按月領。
三、我打算最近要退休領取勞保老年給付,領過後可以參加國民年金嗎?
答:
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實施以前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的勞工,不管所領取的老年給付年資有幾年,只要還不滿65歲,都必須參加國民年金。
四、97年10月1日以後才領勞保老年給付,是否可以參加國民年金?
答:
1、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之前領取老年給付的勞工,不管所領取的老年給付年資有幾年,還不滿65歲的人,都要再參加國民年金。
2、但是,如果在98年1月1日之後,才領勞保老年給付,就要以所領老年給付年資有沒有達到15年來決定能否再參加國民年金,如果達到或超過15年,從領了老年給付後,就不能再參加國民年金,如果沒有達到15年,還是可以參加,加到65歲。
五、不能參加國民年金,以後是不是就不能領3,000元老人年金?
答:
在97年10月1日當時,已經年滿65歲以上的國民,並且符合現在敬老津貼的條件,才有3,000元的敬老津貼可以領,符合條件已經在領的人也可以繼續領。而97年10月1日時,年齡還在65歲以下,則一定要參加過國民年金,未來65歲時,才有老年年金可領。
六、現在退出勞保請領老年給付,再參加國民年金,是不是比較划算?
答:
原則上要先看工作的狀況來決定,如果繼續在工作,依規定應該繼續參加勞保,等到離職或退休時才可以退出勞保,而沒有工作或勞保的人才是國民年金的加保對象。至於先領老年給付再參加國民年金,是不是比繼續參加勞保划算,可以依已有的勞保年資狀況分3種情形說明:
1、勞保年資未滿15年:
可以不用急著申請,因為勞保年金實施後,請領老年給付之年資未滿15年,年齡又未滿65歲,仍然可以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2、勞保年資15年以上但未滿30年:
如果再工作加保,每加保1年可以再增加2個月老年給付,保的越久領的越多,相當有利。而且勞保年金實施後,退休時也可以選擇領勞保年金,老年經濟生活更有保障。
3、勞保年資滿30年以上:
若選擇領現制的老年給付一次金,年資有30年的上限,但是勞保年金實施後,請領勞保的老年年金就沒有年資的限制,全部的勞保年資都可併入計算,也會比先領現制的老年給付加上國民年金有利。
七、為什麼勞保老年年金比現制的老年一次給付好?
答:
以勞工選擇領取一次給付或年金給付來做比較,請領老年年金比較有利,比較如下:
1、如果領取一次給付:
目前老年給付的平均請領金額為110萬元(平均年資25年,平均月投保薪資約3萬2千元),勞工先請領這110萬元後存入銀行,年利率以3%計算,如果他退休後每月固定領出部分金額當作生活費:
(1)若要從60歲領到82歲(國民平均餘命),領取22年,每月只可領5,700元當生活費。
(2)若每月領1萬元,則大約領取10年就用完了。
2、如果領取年金給付:
(1)這位勞工如果不領現制的110萬元,而選擇領取勞保老年年金,每個月可領1萬2千元,領到過世。
(2)如果過世前領取的年金總額,不到一次給付的110萬元,他的遺屬可以選擇領回110萬元減掉已領取年金總額的差額,或改領遺屬年金,相當具有保障。
3、展延年金
規劃中的勞保年金有展延年金,符合勞保年金請領條件者,每延後1年請領可以增給4%,延後2年請領增給8%,最多增給到20%。國民年金一律於65歲請領,並無展延年金。
八、選擇領勞保年金,會比「領了勞保老年一次給付,再參加國民年金」有利嗎?
答:
如前面所提到,退休勞工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後,未來22年每月可領5,700元,再繳費參加國民年金,雖然65歲以後可多領3,000元,二者合計8,700元,仍較勞保老年年金每個月可領取12,000元為低,所以還是勞保老年年金比較有利。而且勞工投保薪資越高,年資越長,勞保老年年金可領金額更多。
九、勞保老年給付一次領取比較安心、有保障?
答:
老年給付是勞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保障,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60歲國民之平均餘命為22年,勞工如果選擇一次把老年給付領完,在還這麼長的期間裡,可能面臨以下風險:
(一)可能有存款利率下跌、通貨膨脹等因素,原來領的一次給付會貶值。
(二)可能因投資失利、給子孫花用、甚或遭人覬覦騙取而瞬間一無所有,使老年生活頓失依靠。
十、勞保老年給付以年金方式領取有何優點?如果領沒幾年就過世了,不是很吃虧嗎?
答:
(一)現代人壽命延長,人老了又沒工作收入的情形下,每個月能有固定的年金收入,可以讓老年生活更有保障,不用靠子女,活的有尊嚴,而且活的愈久,領的愈多。
(二)年金給付金額會隨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而調整提高,不會受通貨膨脹的影響,讓錢變薄。
(三)如果在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不論領多久,符合條件的遺屬都可以再領遺屬年金;如果領很短的時間就過世了,過世前領取的年金總額,不到一次給付的金額,他的遺屬可以選擇領回一次給付金額減掉已領取年金總額的差額,或選擇領取遺屬年金,相當具有保障。
十一、參加勞保比較好,還是參加國民年金比較好?
答:
(一)有工作的人依規定應強制參加勞保,沒有工作或勞保的人,才需要參加國民年金,不能任意選擇。
(二)勞保比國民年金還多生育、傷病、輕度和中度殘障、家屬死亡等給付,還有職業災害的保障,這些給付項目國民年金都沒有。
(三)而且勞保有投保薪資高低的差異,最高可以保到4萬多,而國民年金因為是給沒有工作或勞保的人的保險,所以只能提供最基礎的保障,投保金額只有17,280元,相對的給付金額一定比較低。
十二、勞工有勞保是不是就不能參加國民年金?也不能領國民年金?
答:
勞工在有工作期間應該參加勞保,有勞保的期間就不能重複參加國民年金;但是如果勞保中斷,例如尋職待業期間,會主動被納入國民年金,等到再加入勞保後國民年金會再主動退保。所以有工作就參加勞保累計勞保年資;沒有勞保的期間則參加國民年金累計國保年資,等到老年退休時,兩種年資都可以分別請領給付。
十三、領取老年給付後,再受僱工作參加勞保的職災保險,是否可以參加國民年金?
答:
只參加勞保職災保險,目前政策規劃傾向於可以再參加國民年金,因此並不影響國民年金加保資格,惟仍須等到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訂定公布後才可以確定;不過,如果是屬於勞保年金實施後領取年資超過15年的老年給付者,仍不能參加國民年金。
十四、我還是要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以參加國民年金,最晚什麼時候應該把勞保老年給付申請書送局?
答:
97年12月31日(含當日)以前退職,符合老年給付請領條件之被保險人,必須在97年12月31日以前將勞保老年給付申請書送達本局或寄送本局(原寄郵局郵戳日期在97年12月31日以前)。
十五、國民年金開辦後,勞保年資未滿15年,是否就不能領取勞保年金?
答:
勞工年滿65歲時,如果勞保年資不滿15年,但合併國保年資後有達到15年,就可以依「實際勞保年資」計算請領勞保年金,另外以國民年金的年資,計算發給國保老年年金。
十六、報載現在很多人在辦理老年給付,將會造成勞保基金不足,以後就領不到老年給付是否事實?
答:
勞保條例已經有明定「勞保如有虧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所以勞工申請的老年給付一定都領得到,勞保基金如果不夠,會由政府編列預算負責撥補,不會影響到請領老年給付的權益,可以放心。
十七、勞保年金什麼時候修法通過?
答:
勞保年金法案業於97年7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將自98年1月1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 97.8.13修正】
http://mag.udn.com/mag/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146630



勞退新制 常見十大問題
勞工退休金制度改制後,勞工確定可以領到退休金,其老年生活更加有保障,不論是勞工朋友或是雇主,即使新制上路已經一段時間,仍有部分疑問。
勞保局特別整理出雇主與勞工朋友「詢問度」最高的十大問題,讓雇主及勞工朋友更清楚相關規定。
最困擾雇主的五大疑難雜症
困擾雇主的五大問題中,其中提繳工資內涵、改選新制的申報手續、短期工讀生的提繳手續等都是雇主最常詢問的問題。
Q1:
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應該以薪資全薪、底薪或實領薪資提繳?如果勞工工資變動時該如何申報?
A1:
勞退新制提到的工資,是依照勞基法規定, 也就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舉凡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以及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例如:加班費、伙食費、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等都屬於工資。
至於勞工退休金的月提繳工資,是由雇主依照勞工每月的工資總額,對照「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定之金額向勞保局申報,如果勞工每月薪資不固定者,就以最近三個月的平均薪資為標準。
如果勞工在當年2月至7月調薪時,老闆最慢必須在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的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
如果勞工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薪時,最慢得在次年2月底前通知勞保局。
調整後的提繳薪資就從雇主通知勞保局的次月1日起生效。
Q2:
勞工原本選擇勞基法舊制,5年內(99年6月30日前)改選勞退新制時,老闆如何辦理提繳手續?
A2:
老闆必須在勞工選擇勞退新制1 5 日內,向勞保局申報,並從勞工選擇當天起生效。提繳單位必須填具「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並且註明勞工選擇新制日期,作為開始提繳退休金的日期。
Q3:
委任經理人、不適用勞基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能否提繳退休金?如何辦理提繳手續?
A3:
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委任經理人或不適用勞基法的本國籍工作者,經雇主同意後得自願提繳退休金,不管是雇主自願幫這些人提繳退休金,或這些人單方面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或雇主及個人分別提繳退休金都可以。
而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只能在6 %範圍內個人自願提繳,事業單位不能另外幫雇主提繳退休金。
上開人員如欲自願提繳退休金時,須由單位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請表」向勞保局申報。
Q4:
僱用已經請領勞保老年給付的員工,是否要為幫他(她)提繳退休金?
A4:
只要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勞退新制施行後,僱用的本國籍勞工,一律適用勞退新制。
因此,不管勞工是否已經請領勞保老年給付,雇主一律得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幫勞工提繳退休金。
Q5:
如何申報部份工時人員及短期工作者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
A5:
退聘僱工讀生的連鎖超商或量販店經常出現這項問題。所謂「部分工時人員」,是指受雇主輪派定時到工者(例如每月工作4天),其當月均屬在職狀態,所以雇主應依照其全月工資所得總和、以「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的等級金額申報。
案例1
小花每星期在飯店工作兩天,日薪1,000元,5月份全月工作8天,月提繳工資總和共8 , 0 0 0 元,比對「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月薪8,000元應該依照 8,700元的標準申報提繳工資。雇主當月就得幫小花提繳522元的退休金。【8,700元×6%=522元】
如果是「短期工作人員」,是指未全月在職者(例如暑期工讀生,95 年7月1日到職7月15日離職),雇主就可依照日薪乘30天換算為月薪資、依照「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的等級金額申報,再按實際工作日數計算應提繳的勞退金。
案例2
小玉在量販店打工,打工期間為95年7月1日工作至7月15 日,日薪1,000元。雇主就可先把日薪換算為月薪為30,000元,對照「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以月提繳工資3 0 , 3 0 0元申報,因為小玉只有工作1 5天,就可先把3 0 , 3 0 0元除以3 0,再乘以工作天數(15天),並乘上勞退金提繳率 6%,就是雇主幫小玉提繳金額為 909元。【(30,300元÷30天)× 15天×6%=909元】
勞工朋友最關心的五大問題
新制退休金牽涉到每一位勞工退休的養老本,在勞工詢問的五大問題裡,勞工十分關心雇主提繳退休金的情形以及如何查詢這一筆錢。
Q1:
勞工受僱於2個以上事業單位時,每個老闆是否都得為其提繳退休金?
A1:
勞退新制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基法的本國籍勞工。勞退條例施行細則第 9條規定,勞工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的雇主者,各雇主都得分別提繳退休金。因此,勞工同時在兩個以上公司服務時,只要是屬於勞基法適用行業,每個雇主都得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Q2:
勞退新制規定雇主以不低於勞工工資6%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這裡提到的工資6%是內含還是外加?
A2:
提繳勞工退休金完全是雇主責任,應由雇主負擔,所以勞退新制規定雇主每月負擔的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係指在工資以外的6%,而不是內含在勞工每月工資中。
如果老闆將應該提繳的退休金金額,內含在原本議定的工資裡,就是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給勞工」規定,勞工就可向公司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處理。
Q3:
勞工如何查詢個人退休金專戶金額?
A3:
勞工想知道自己個人專戶中的退休金有多少錢,可以透過以下三個查詢管道。
第一, 透過自然人憑證進入勞保局網路申辦系統查詢;
第二, 親自攜帶個人可辨識身分之證件到勞保局各區管理中心或各地辦事處查詢;
第三, 向勞保局委託的四家金融機構, 包括土地銀行、玉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及台新銀行,申請勞動保障卡,就可直接透過發卡銀行的自動櫃員機查詢。
Q4:
為何勞工無法查詢當月份退休金專戶資料?
A4:
勞工當月份的退休金,雇主是在次月2 5日前收到繳款單後,於再次月底前繳納,然後勞保局再依雇主所繳納金額分配至個人專戶中,所以勞工查詢不到當月份資料,僅可查詢到約3個月前的退休金資料。
【例如:95年7月份的退休金,雇主應於9月底前繳納,勞保局10月份再分配至個人專戶,所以勞工7 月中查詢個人專戶時,就無法查詢當月份的退休金資料。】
Q5:
勞工何時可領取勞退新制退休金?如何申請?
A5:
勞工於年滿60歲時,無論是否仍在職,皆可向勞保局請領勞退新制退休金。
提繳工作年資滿 15年以者,應請領月退休金;至提繳工作年資未滿15年者,則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勞工請領退休金,僅需自行填寫「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收據」,並檢附國民身份證影本或戶籍謄本,及勞工本人金融機構存簿影本即可,無須透過事業單位辦理。
資料來源:http://www.bli.gov.tw/publish.asp?a=0011526&issue=0011502
國民年金與勞保老年給付優缺點分析(2008.05.05)《下載 pdf 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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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行業 恐列信用卡拒絕往來(2008.09.04)
.刷卡免年費門檻 大幅調高(2008.08.01)
.消費冷 呆卡逾四成 銀行背重擔(2008.07.21)
.信用卡未開卡 仍須繳交年費(2008.06.27)
.刷卡分期提前還款 利息少不了(2008.06.27)
.持卡人 一年可免繳三次違約金(2008.03.14)
.擋呆卡 銀行設四路障(2008.03.13)
.兩層計費 吃定持卡人(2008.03.07)




八大行業 恐列信用卡拒絕往來
【經濟日報╱記者黃欣/台北報導/2008.09.04】
銀行信用卡風險控管愈來愈嚴,銀行主管指出,類似「八大行業」等工作屬性較特殊者,由於收入不穩定,可能被銀行視為還款能力不佳的拒絕往來戶。
依照金管會規定,除了無擔保債務總額不得超過月收入的22倍,申辦信用卡也必須檢附相關財力證明。
銀行主管說,財力證明的範圍很廣,包括存款、薪資證明、稅單、房地產權狀、扣繳憑單、有價證券和交割簿餘額等,都可當作證明文件。甚至有銀行將壽險保單也納入證明文件。
銀行主管表示,網拍賣家、SOHO族甚至是家管等無固定收入族群,只要檢附財力證明,還是可以申辦信用卡。
但也有部分行業由於「還款能力不穩定」,被銀行視為新申辦信用卡的拒絕往來戶,銀行說,像是八大行業在景氣佳時,消費能力通常很驚人,還款也十分快速。
不過一旦景氣變差,這類持卡人消費沒有減少,卻會立刻出現繳款不正常,還有不少最後變成卡奴,讓銀行敬而遠之。
此外,保全業由於流動率太高,銀行通常也以風險太高為由而拒絕發卡。
http://mag.udn.com/mag/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146964



刷卡免年費門檻 大幅調高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2008.08.01】
有刷就免信用卡年費的時代將結束了!龍頭發卡銀行中國信託今天將宣布,明年元月開始,卡友持有的白金卡,一年若刷不到1萬2,000元,就要收取年費1,500元。
有刷就免年費,幾乎是信用卡持卡人習以為常的優惠,雙卡風暴後,各大銀行信用卡業務至今還沒有獲利,早有銀行想要改變這項年費政策,但沒有銀行有大動作。
擁有的有效卡數高達382萬卡的中國信託,有此大動作,包括台北富邦、國泰世華銀行等前三大發卡銀行,將伺機跟進,調整年費政策。
中國信託每名持卡人現行可辦6張信用卡,每卡1年只要刷1次、就免年費,這個免年費門檻,幾乎等於沒有門檻;但從明年元月一日起,新政策將改為,「白金卡一年要刷到1萬2千元,金卡及普卡一年要刷到3,000元」才能免年費,如果刷不到,白金卡年費要收1,500元、金卡年費600元、普卡年費300元。
中信銀主管解釋,卡友還是可以辦「多卡」,但只要辦第7張卡時,第7張卡起,沒有任何免年費門檻條件,一律要收年費,此舉也是鼓勵持卡人,沒事不要辦那麼多張卡,最好「減持」手中的信用卡。
卡友現在整年不刷卡,被銀行追繳年費時,馬上說要「剪卡」,銀行客服人員為留住客戶,多半會答應「豁免年費」。但中信銀主管表示,以後會「嚴格落實」收年費政策,這種「呆卡」客戶,若要走人,考慮不再留人。
中信銀主管解釋,其實他們不是第一家落實收年費的銀行,「外商銀行」很早就開始收信用卡年費。



消費冷 呆卡逾四成 銀行背重擔
【經濟日報╱記者洪凱音/台北報導/2008.07.21 03:45 am】
景氣差,從信用卡動用情況來看,已出現消費緊縮的現象。金管會統計,全台信用卡的流通卡數為3,558萬張,較全盛時期少了上千萬張,不只流通卡變少,全台信用卡的呆卡率更高達44%,換言之,每100張信用卡中,就有44張信用卡在近半年處於「休眠」狀態,成為銀行營運成本龐大負擔。
各主要發卡行已展開「搶救呆卡大作戰」,銀行過去搶攻發卡量的市占率,逐漸轉為著重平均每卡的「貢獻度」。
根據金管會統計的資料,以聯邦銀的呆卡率最高、達57%,成為主要信用卡發卡行中,呆卡率最高的銀行,其次則為永豐信用卡公司,呆卡率為45%;主要發卡銀行中,花旗銀行的呆卡率已降低為22%。
聯邦銀行解釋,過去發行聯名卡太偏重百貨、大賣場等通路,百貨、大賣場的聯名卡占聯邦銀信用卡的七成以上,同質性太高、且以女性居多,是呆卡率偏高的主要原因。
為了解決呆卡率的問題,聯邦銀表示,將積極開拓不同類型的通路,以提高信用卡的動卡率,以投資型白金卡為例,動用率就高達90%。
花旗銀行則透過強大的資料庫,以電話行銷的方式、針對不同消費類型的客戶,提供其所需的優惠,以提高信用卡動用率。
台新銀主管分析,每張卡一年的維護費用高達200元,包含定期系統處理、風險管理、帳單寄發與給予國際組織費用,若加上簡訊、DM等行銷費用,經營每張呆卡的成本更不僅於200元的成本。
根據金管會統計,全台現有1,581萬張呆卡,若以每卡、每年的經營成本200元計算,銀行累計的額外成本就超過31.6億元,成本就相當可觀。
值得注意的是,發卡量較少的公股或公營行庫,信用卡呆卡率高得嚇人,呆卡率最高就屬台灣中小企銀,呆卡率達77%,土銀、合庫與華南銀行,呆卡率分別為68%、65%與61%,皆高出信用卡平均44%呆卡率的平均值許多。
信用卡部主管分析,主要是公股、公營銀行,鮮少有信用卡行銷活動,且優惠、福利少,無法刺激持卡人動用。



信用卡未開卡 仍須繳交年費
【中國時報/林倖妃/台北報導/2008.06.27 12:11:03】
未開卡也要繳年費?
桃園一民眾申請信用卡後未開卡,卻被銀行以積欠兩千元年費為由,向聯徵中心申報為債信不良戶。
消基會調查發卡量最大的廿家銀行發現,消費者若持有需繳交年費的信用卡,即使未開卡仍視為有效卡,需收年費;玉山、花旗和荷蘭銀行甚至將未繳交年費計入違約金。
消基會日前收到消費者去函投訴,指所持信用卡沒有開卡使用,銀行仍寄送帳單收年費,還累計違約金。
他搜尋網路發現,不少未開卡網友指控,被銀行以未繳年費而逕行註銷除戶,還被聯徵中心申報為債信不良戶。
消基會秘書長游開雄表示,大部分信用卡都要求需使用一定次數才得免繳年費,很多人以為沒有開卡就不算有效卡,實際不然。在銀行認定上,只要申請就算有效,消費者未開卡就無法刷到固定次數,無法享受免年費優惠。
該會調查發卡量最多的二十家銀行,包括玉山、花旗、荷蘭、聯邦、中國信託、台北富邦、台新、永豐、國泰世華等銀行,發現廿家銀行都將未開卡信用卡視為有效卡,繼續收年費。
金管會統計,全台流通卡數三千五百萬張,其中一千七百萬張最近六個月沒刷,若有一成屬未開卡,以最便宜的年費三百元計算,發卡銀行一年年費收入有五億多元。
好在廿家銀行在信用卡契約書中都明訂,年費不屬於消費款項,不列入循環利息,只有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表示「年費算消費,會計入循環利息」。
玉山、花旗和荷蘭銀行則將未繳年費計入違約金,玉山遲交一個月違約金一五○元、二個月三百元。



刷卡分期提前還款 利息少不了
【工商時報/台北報導/2008.06.27 13:14:49】
今年利用信用卡繳納綜所稅款的卡友,現在已經有卡友陸續收到信用卡帳單,當初選擇分期、現在手頭上突然有了充裕資金,想提前還款的卡友,必須要注意,可以提前還,但是,後面幾期的利息錢,必須要照付。
綜所稅款在6月9日統一入帳,結帳日期早的持卡人,現在已經陸續收到帳單,準備要繳稅了,在五月份,為了抒解卡友資金運用,各家銀行的信用卡都有推出3至12期不等的分期優惠,這個月也是第一筆款項開始繳納時候。
對於分期優惠,多數銀行都有收取手續費用,有些是第一期一次繳清,有些是按照期數,分期繳納。
有些持卡人現在有了寬裕的資金,不想「歹戲拖棚」,就算當初選了分期,也想一次繳清,銀行說不管是一次繳清手續費,或者是分期付完手續費,都可以一次繳完,但前提是付足當初約定的手續費率。
舉例來說,如果當初刷卡的手續費總額是1000元,分成3期、隨著每個月的帳款繳納,現在想要一次還掉,卡友還是要付當初的1000元,不是付300多元就好。
對於還沒有收到帳單,尚在6月份結帳日前的持卡人,現在想要分期,還是來得及,銀行說,只要在信用卡結帳日前,打電話到銀行客服,表明說要做稅款分期,還是有選擇的機會。
至於一些已經收到帳單,現在想要分期的人,因為已經出帳,就無法更改。



持卡人 一年可免繳三次違約金
【經濟日報╱記者雷盈/台北報導/2008.03.14 04:38 am】
每個人的手上通常有數張信用卡,一旦忘記繳款,要付的違約金可不少。但你知道嗎,其實銀行容許持卡人每年三次免繳違約金,只要持卡人來電反映,在限定次數內都可不罰。
王小姐為了享受電影票、下午茶券五折,停車兩小時免費,機場接送、無息分期等優惠,一共辦了十張卡,每張卡片的還款日不同,她經常忘記繳款,被罰上不少違約金與循環利息。
像王小姐這樣例子的人很多,但有持卡人特別會「凹」。陳先生常常打電話要求銀行不要罰他錢,連續三次都奏效,但第四次時,客服人員告訴他,「不行,這次你得繳,因為你已經用掉三次,一個人一年不能超過三次。」
銀行主管說,只要是正常客戶,銀行都會儘可能配合客戶的要求,只要每月有消費,消費金額達百元者,都屬於正常客戶範圍。
為了留住持卡人,很多罰款項目都免繳,例如1,000元的掛失費,只要持卡人理由正當,平日還款正常、無不良紀錄,銀行都免收,「通常一年掛失二~三次,都還算能接受。」銀行主管說。
另外,年費也形同虛設,當持卡人被催繳後,銀行請他去刷幾筆就沒事了;其他的如補發卡片300元、溢繳款退款100元、快速發卡300元、補寄三個月以前帳單100元等項目,也常被持卡人凹回,每個罰款項目都有設定免繳次數。
銀行主管說,當持卡人來電反映時,白金卡的彈性大於普卡,而頂級卡最大,而中小型銀行又比大型銀行更想留住客戶,因此被客戶說動、說服的比例也更高。



擋呆卡 銀行設四路障
時報資訊/2008.03.13 09:00/許(清爭)文/台北報導
如果你是呆卡戶,不要以為沒刷沒風險,銀行正在全面防堵,呆卡 戶四大風險要承擔:
一、繳稅要提高額度不給,
二、道路救援不能拖 ,
三、不常使用、自己掉卡也不知道,
四、被收年費。
繳稅季將到,哪家銀行方案最優,現在還沒個譜,但去年曾經發生 過,因為銀行提供的繳稅方案太優惠,三期無息零利率,平常不刷卡 的呆卡戶,都打電話到客服說要調高額度,當中還有知名銀行的高階 主管。
該家銀行表示,面對這些呆卡戶,要調高額度,一律拒絕。
另外,銀行還設下許多門檻阻擋呆卡戶,如道路救援,中國信託就 規定,前一個月的消費帳單要有三千元以上,一年才有免費三次的道 路救援服務。
友邦信用卡也規定,三個月內要有消費,車子臨時拋錨要拖吊,銀 行才願意幫卡友付這筆拖吊費;國泰世華信用卡則是一年至少要有一 次消費,才可以免費拖。
銀行權益不能用、調高權益被拒絕,呆卡戶還要負擔哪些風險? 最常發生的,就是自己不用的卡片掉了不知道,或者是擱在哪個地 方自己忘了,去掛失,還要付掛失費一千元,就算是直接申請剪卡不 用,這一千元一定要付。
銀行抓呆卡戶抓的嚴,過去一年,有不少卡友接過銀行電話、或來 函,表示沒刷卡要收年費,為了免除掉這些困擾,銀行建議卡友,不 用的卡片就剪掉,還有使用到的機會,最好別讓它變呆卡。



兩層計費 吃定持卡人
【經濟日報╱記者 黃琮淵╱2008.03.07 04:22 am】
一頭牛扒兩層皮,到底有多驚人?
以國銀的算法,持卡人可「免息」動用預借現金45天來算,要付3.5%的手續費,年化後利率約為28%;但若除手續費,銀行還要收持卡人年息20%的循環息,利率將高達48%,不難想見部分銀行光靠預借現金計息,一年可以賺持卡人多少錢。
信用卡原始的立意,就是在繳款截止日前繳足全額,便由銀行負擔持卡人應付的利息,持卡人不用多繳費用。
只不過針對預借現金這項消費,部分銀行把他從一般消費中排除,並冠上現金卡「以日計息」的產品特性,但卻沒給現金卡計息該有的誘因,銀行利息、手續費雙賺,因而苦了持卡人。
可別忘了,信用卡與現金卡最大的不同,在於現金卡標榜低動用費,但採每日計息的作法,就是要卡友隨借隨還,這與信用卡完全不同。
換言之,將使用現金卡的邏輯「套」進信用卡預借時,表面上看到隨借隨還、利息減少,但銀行卻早在預借時,就收了筆3%的費用,持卡人提前還款,反而還讓銀行賺到。
「單筆預借、兩層計費」,銀行擺明大吃持卡人豆腐,但每月預借金額卻續創新高,在於將多數需用錢的卡友,轉移到分期預借。
只是這種將信用卡當小額信貸在推,根本就是變相鼓勵卡友做無擔保信貸,而讓持卡人不斷陷入高利所衍生的社會問題,銀行又怎麼能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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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消債條例即將上路,特針對近期民眾經常性詢問之消債條例問題,進行摘要答覆。
建議民眾於留言發問前可以先行閱讀,以節約發問等待時間。
消債條例常見問題37問(2008.04.07)
消債條例常見問題41問(2008.04.25--增加38~41問)
消債條例常見問題41問(2008.04.29--第35問 保證人相關說明)
消債條例常見問題41問(2008.08.01--第03問 修增)

本文章與法扶『消債條例常見問題』同步更新。
本文章亦同步發佈於:法扶消債條例一點通--消債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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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債務出口〈22〉聲請更生 還款能力、誠意是關鍵《2008.09.02》




尋債務出口〔22〕聲請更生 還款能力、誠意是關鍵
案例:
小江是身障人士,三年前為了開小吃攤向銀行貸款20萬元,後來因為身體狀況變差,小吃攤也經營失敗,小江以卡養卡來按期償還貸款,因為利息愈滾愈高,債務累積到40萬元,讓小江再也無力還款。
在與銀行協商過程中,債權銀行認為小江每期能償還的金額太低,因此協商失敗。小江希望透過更生的方式慢慢償還債務,但是小江每月收入只有政府核發的低收入戶補助1萬元,還必須扶養有智能障礙的母親,小江再怎麼省吃儉用也只能按月清償1,000元,小江可以聲請更生嗎?法院能接受小江的更生方案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解析:
無法舉證還款來源 將轉清算
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有債務問題者不論有沒有繼續性薪資收入來源,只要能清楚交代還款來源,而且無擔保或優先權債務總額在1,200萬元以下,都可以自由選擇以更生程序償還債務。
只是,如果債務人對於還款來源,沒辦法清楚說明並舉證,則可能被法院以「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而不予認可,進而轉入清算程序。
因此,有固定收入來源的債務人,不管是繼續性薪資收入,或是政府補助金、開計程車等執業收入,只要有能力履行更生方案,仍然可以選擇以更生程序清償債務。
本案的小江沒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但是因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又是政府所認定的低收入戶,領有政府補助金,則小江的政府補助金當然屬於還款來源之一,因此小江仍然可以選擇以更生程序清償債務。
誠意面對債務 爭取法院認可
依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號裁定意旨觀察,更生方案的償還成數並非法院判斷更生方案是否公允的唯一標準,法院重視的除了債務人有無履行更生方案的能力,最重要的是債務人有沒有履行更生方案的誠意。
如果債務人願意誠實面對債務,並且節儉度日,將生活必要支出降到最低,而將所有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後的餘額儘量用以償還債務,這樣的更生方案就能被法院認定為有履行更生方案的誠意,進而予以認可。
小江每個月的固定收入雖然只有政府補助金1萬元,在扣除小江與母親的生活必要支出之後,每月僅能清償1,000元。依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為六年計算,小江清償總額為7,2000元,也僅占債務總額的18%,但是因為小江與母親的生活必要支出已經比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支出還低,顯然已經非常節儉度日,因此雖然小江所提出來的更生方案能清償的總額偏低,還是有機會得到法院認可。(系列22)
http://mag.udn.com/mag/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146354
相關閱讀:
.尋找債務出口〔01~10〕
.尋找債務出口〔11~20〕
.尋找債務出口〔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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